首页

> 学术发表知识库

首页 学术发表知识库 问题

虚假广告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

虚假广告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随着社会和教育的发展,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逐渐由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所取代。培养广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成为外语教学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广大教师关注的焦点。然而提高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将学生的自主意识付诸实践中。针对如何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已有研究多从改善教学环境、改革教学模式出发,很少涉及学习者个人因素对学习者自主性的影响,对专科层次英语专业学生的研究也很少。本文将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专科层次英语专业学生的学习动机(学习者个人因素之一)与自主学习能力的相关关系来探索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途径。本文的研究假设是各类学习动机的提高能否促进英语专业大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各要素间相关程度如何;性别对自主学习和学习动机关系有什么影响。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本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以及本文的结构。紧接着,从自主学习、学习动机等方面回顾了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和研究,并且回顾了学者对学习动机与学习自主性相关关系的已有研究。文章通过实证研究对学习动机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构成要素类型进行区分,并且详细研究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对英语专业学生的影响,从而得出对教学实践有益的启示。基于这些理论和研究,本文借鉴了学者们的相关研究方法设计了一个由四个部分组成的调查问卷。问卷在淄博师专2009级英语教育专业的149名学生的配合下完成。调查结果表明:(1)大学生己经意识到学习自主性的重要性,并且己经在实践自主学习。在实践过程中他们意识到了学习动机对学习自主性的影响并且正在使用各种各样的策略来调节学习动机。(2)学习者学习动机包括很多方面,如外在动机,内在动机,文化性学习动机,工具性学习动机和情景性学习动机等。不同学习动机类型与自主学习能力之间的相关关系不同。(3)学习动机的强弱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价值观、学习兴趣、学习效能感以及意志力,影响他们对待学习环境的态度和学习策略的选择。学习动机强弱和学习自主性间呈正相关关系。(4)性别对学习动机和学习自主性有一定的影响。虽然本研究有一定局限性,但研究结果对于英语学习和英语教学有着重要的启示。动机是日常生活和研究中广泛使用的心理学术语。当学生拥有学习动机时,会表现得比较积极主动,对学习产生兴趣,树立学习目标。从这个方面来讲,本研究将动机及自主性关系引入英语学习领域,并且对解释英语学习中的个性差异提供了新的视角。研究结果还表明,为了促进学生的英语学习,英语教师要尝试激励学生,还应帮助学生采取相应策略自己调节自身的学习动机或者克服动机方面的困难。 ZIme闯^YG5tvGEAsM

广告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接地气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家都在认真的做毕业设计,而我们做毕业设计前要先写开题报告,我们该怎么去写开题报告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广告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1.论文研究背景和目的

中国和韩国无论从历史上还是地理上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从地理位置上看,两国也十分接近。长时间以来,双方也都在经济、社会和学术等不同的领域影响彼此。但尽管联系紧密,均属于东方文化圈的两个国家却经历了两个不一样的现代化方式和过程,因而文化差异很明显并且确定存在。xx年12月,中国加入了wto,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世界市场愈加开放。

而对于全球品牌来说,鉴于中国市场强大的购买力和迅速发展的经济实力,更是不容小觑。韩国虽然处于中国与日本的地理位置中间,并且从古时侯,儒家文化、汉字文化和佛教文化也均受到了中国的影响,但是现代化以后,全球化加速发展,韩国发达的教育系统,以及作为高附加值产业的it行业的发展,韩国也逐渐成为世界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样两个十分重要但文化差异也比较大的目标市场,必然是全球品牌在国际化战略中必须优先考虑的,因为全球品牌制作国际广告并在目标市场投放广告的过程,是与消费者接触十分紧密联系的过程,所以如何令两种不同文化圈的消费者如何受用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中国加入wto后,国外品牌进驻中国的门槛降低了,技术和媒体的发达也令消费者对外国文化接触的机会变多,对产品的信息捕捉能力也增加了,但是文化差异的存在仍然对于广告产生的效果有重大影响。因而尽管在全球化时代,全球品牌的广告活动仍面临许多困难。现如今,全球品牌在中国市场中的占有率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其在世界市场位置的衡量标准。所以许多全球品牌在中国本土上建了自己的工厂,因为要抢占市场,获得先机;韩国市场比中国市场要小,但是韩国的消费者对于新产品的出现和技术的变化很敏感,而且,韩国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判断也十分严格与客观,消费者对产品的反馈也十分及时,因而新产品成功的几率,可能很大程度上由韩国市场的成败来衡量。由此,很多品牌倾向在韩国建立研发中心。

综上所述,中国和韩国的市场在世界市场中都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所以全球品牌若想开展有效率的国际广告活动,必须要十分重视中韩两国市场消费者的受用程度。

2.研究背景

现如今,企业的营销活动正逐渐走向全球化,所以广告也逐渐国际化。每年都有更多的世界品牌想要在两国市场中分一杯羹,全球品牌的市场攻略也是却来越积极,广告作为市场宣传的有力工具,国际广告越来越得到重视。交通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达拉近了国家间的地理距离,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和文化间的交流也逐渐联系密切。媒体的多样化使得消费者可以接触到更多样化的广告信息,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更是改变了消费者所处的媒体环境,首先使得他们可以主动搜集到相关产品的多方信息,其次使得他们对于外国文化的接触更广,适应力和融合度也得到提高。这两方面对于全球品牌的市场宣传战略起到了很重要的影响,即需要更多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对于全球品牌的广告战略来讲,就是需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欲求。

总的来说,市场的全球化和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互动性的提高,更需要信息在广告主和消费者之间有更好的传达方式。

在国际市场里,为了确保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更良好的互动,国际广告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逐渐得到重视。所谓的国际广告,其定义是全球知名品牌生产的产品销往世界各个国家,为了提高销售量而做的广告,它既包括针对本土的全球广告也包括多国通用广告。

国际广告的最终目的是形成不同国家的消费者对一个全球品牌相同认知,从而有效地管理消费者。但是,若想达到这一目的并不容易,因为不同目标国家的消费者间的文化特征或者维度均不一样,因而多国通用广告逐渐式微,更加针对本土文化特点的广告成为必须。鉴于这点,国际广告战略必须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了解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和环境和消费者对于欣喜地接受能力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而若要制作出更有效果的国际广告,分析现今存在的国际广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一步,即通过分析现今流行的国际广告,得出其成功的原因或者失败的原因,从而为制作更进步,更有效率的国际广告奠定基础。

广告的信息分为言语(verbal)和非言语(non-verbal)两种,并受到其对应文化的影响。另外,市场环境由于处在大的文化背景中,也是由当地的文化因素决定的,因此,广告的制作需要考虑市场环境的不同,也因而需要考虑到文化特征的不同。

言语(verbal)广告需要起到两种作用,一是向消费者传达信息,二是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相应品牌。非言语(veral)广告是利用广告的整体气氛,广告模特和产品的外形包装来表现。这与用字表达信息的言语(verbal)广告有所区别,因此国际上对于言语(verbal)广告有一定的限制,因为法语、西班牙语、中文、英语、日文和韩语等不同语言的采用,对于广告的价值和所要传达的信息可能会有所误传。

但是,尽管不同国家的文字、价值观和语言不同,国际广告仍要尽力传达一致的产品信息和品牌形象。在这种观点下,广告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便被许多人所证实并研究,8并且这方面的研究以美国和欧洲学者涉猎较多。所以,以西方国家文化价值观为中心的东西文化差异比较的研究得到了一定发展。跨文化研究成果中最出名的是hofstede和trompenaar的文化维度理论。采用这种理论来分析国际广告的必要性也增加,从这时起,国际广告策略和不同国家文化维度的分析的结合便应运而生。但是,据中国和韩国国际广告研究数据库调查得出的数据,广告研究中,中韩两国跨文化国际广告研究很少,并且以东西方国家的跨文化广告研究对比比较多,特别是利用跨文化理论的国际广告比较研究更少,且也是以东西方国家的比较多。中国与韩国市场对于全球品牌都是十分重要的市场,且文化特点在整个东亚文化圈里也是标新立异的,随着两国之间经济往来的频繁和贸易量的增加。

广告是保证企业和消费者沟通的一个桥梁,其目的是销售产品。促使消费者决定购买的原因有很多种,除了广告本身以外仍有许多变数,现代各种媒体形式的广泛和普及以及消费者接触媒体的量也逐渐增多,现代媒体信息传达的能力也逐渐提高,所以广告仍是企业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主要手段。但是广告的功能不只是为了卖产品和服务,以电视广告为例,现今的电视广告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除了消费产品的信息以外,社会中存在的文化特征也会表现出来,因此,这些广告除了经济功能以外,反映文化因素的功能也成为广告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广告是有一种社会传播功能的。而社会的很多要素中发挥最强烈作用的是文化价值要素。

3.研究目的

事实上,关于广告的文化功能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反映(reflection),另一种是创造(creation),但另有一种意见认为广告不是单纯的反映或创造,而是两者的结合。广告为了更好的效果,一定要考虑文化的价值,因为我们每个消费者接触广告时一定会有文化价值上的反应,考虑到这种情况,本研究的对象是从文化差异的角度来比较研究中国和韩国的网络广告,用来得到以下研究目的。

第一,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中韩两国网络广告中存在社会文化差异。

第二,分析中国和韩国网络广告在表现战略的特点和差异点,从而为品牌企业标准化和本土化部门提供战略指导。

所以,本研究是认识到文化对于国际广告活动具有很大影响,并从跨文化角度切入中国和韩国的国际广告。xx年,世界100个全球品牌备选品牌中,在韩国和中国均投放网络广告的品牌有16个,由此,根据这16个企业所做的161个国际广告来分析国际广告在两国的广告信息和表现战略,从而得出今后如何增强国际广告在两国的适用性的结论。

1、本项目的意义

团队建设顾名思义就是要搞好整体,维护整体,带动一个企业的发展前进。团队建设注重团队的核心目标,团队的管理机制,团队的精神。"团队的业绩大于个体业绩的总和"——这是团队建设根本利益之所在。一个良好团队的`建设还会在公司决策执行,项目开发,企业形象,资源整合,公司效率和管理行为的执行中起极其有效的作用。广告公司的业务团队的建设又有其特殊性,它不仅具有"协作性"团队所拥有的合作作用,同时,它也十分重视团队个体的个性发挥。建设良好的广告业务团队将有助于广告公司效率的大大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广告业的不断发展,广告之间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广义上来说,服务的竞争实质上是一种无形产品的竞争。但最终意义上的竞争是人的竞争,人的竞争是更高层次,更高品位的竞争。福州广告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从经营业务较为单一,部门设置较为简单,管理制度较为简单的企业,发展成为现在的广告业务多元化,部门设置较为齐全,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化的公司。

目前,根据目前的广告公司的资料表明,大多数都存在以下问题:

(一)传统的经营思想和淡薄的发展意识阻碍了福州地区广告公司的业务团队建设发展。

(二)福州地区的广告专业人才大量缺乏阻碍了广告公司的业务团队建设。

(三)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和监管,对福州广告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破坏了福州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大环境。

3、研究内容

3.1团队建设的相关理论

本项目主要以一个具体的广告公司为例,考察和分析其在寻求发展中,团队建设方面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团队建设顾名思义就是要搞好整体,维护整体,带动一个企业的发展前进。团队建设注重团队的核心目标,团队的管理机制,团队的精神。"团队的业绩大于个体业绩的总和"——这是团队建设根本利益之所在。

3.2福州地区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现状

业务团队的建设是广告公司发展的重要管理工作,它是广告公司各个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和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的关键。福州广告公司的业务正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主要有业务项目的多元化,业务服务的多元化以及业务范围的多元化。随着福州广告业的发展壮大,对福州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3福州地区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导致福州地区的广告公司在业务团队建设上面临了许多问题,也成为了大多广告公司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业务团队建设将直接关系到福州地区广告公司的发展。

4、改善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的主要措施

调整经营思路,建设高效业务团队是发展广告业的关键。业务团队的建设,最关键是加强对福州地区广告人才的"开发,吸引和保留"。建立良好的地区的行业发展的大环境,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加大行业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来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5、研究目标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力求初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广告业团队建设。为同行们构建一个新经营战略思路,实现人力资源战略整合研究在广告业中能蓬勃发展并得以在实际中应用和创新。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1.通过实际广告业团队建设的现状,对其实际操作中所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解决实用型的人力资源战略整合方法和建设新的团队建设。

3.2.解决其在特定环境下广告业如何按照地区行业发展的大环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加大行业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来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本课题研究的是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发展,着重讲述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发展历程、农村墙体广告的特点、农村墙体广告的优势和限制因素以及农村墙体广告在今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对中国农村墙体广告进行了一个详细全面的讲解。通过剖析农村墙体广告在制作、发布、维护上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分析在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取得较快发展农民收入增加但并未达到十分富裕的历史条件下农村墙体广告发展的机遇,相信能够为墙体广告公司制作更规范更有效的墙体广告、为企业在开拓农村市场开展有效营销活动进而为中国农村市场带来新鲜活力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

一、课题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中国农村地区的迅速发展,经济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村居民对各种生产生活用品的购买力和需求度不断提高。与城市地区日益激烈的红海市场相比,有9亿多农民的中国农村市场成为吸引越来越多企业进入的蓝海市场。如何打开有着巨大潜力的农村市场,吸引农村居民购买产品的挑战随之而来。广告!在这个信息时代,广告成了吸引注意力并诱导消费者购买的最为直接便利的营销手段,是众多企业进行营销活动的首选。

那么,在众多的媒介中,选择哪种媒介或媒介组合才能够精确地“击中”目标对象呢?受到当前农村地区经济仍不是很发达以及中国广阔的农村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等因素的影响,农村消费者呈现出文化素质较低、消费水平相对低下、购买喜好较固定、从众心理强等特征,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户外载体等媒介在农村的广告宣传中并不能展现出很强的优势。而墙体广告凭借其形式简单、制作低廉、传播范围广、能融入本土生活、有较强的针对性等特点成为广告主在农村中发布广告时需要着重考虑的媒介。

虽然墙体广告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较长,但受到中国政治经济的影响,农村墙体广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发挥出其在商业信息宣传上的作用。墙体广告的新生是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本文通过追溯中国农村论文发表球球2315126918墙体广告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状况,研究不同时期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特点,归纳出了墙体广告的在宣传的重心、宣传的风格、宣传形式和宣传的产品内容上变化,找到了农村墙体广告在地点选择、广告制作、材料选择、质量监控与维护等方面的制约性因素并提出对策;通过分析当今墙体广告行业的状况,提出国内众多大小墙体广告公司所面临的资源整合、信息沟通、行业规范的困境;通过介绍新的墙体广告制作技术——墙体广告喷绘膜的出现、首届中国墙体广告业界营销论坛的召开以及国家经济发展、“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国家政策的实施,提出了中国农村墙体广告发展机遇。这些都将为企业迅速打开农村市场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二、课题研究现状、内容和方法

(一) 课题研究的现状

对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研究主要最早始于学界,随后也有一些专门经营墙体的公司对墙体广告做出了简单的分析,这些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含义及特点、中国农村墙体广告历史变化,现阶段墙体广告主要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前景做出了各自的分析。1 对墙体广告概念的研究张瑞、康初莹、李翔等人在墙体广告的概念方面做出了解释。如,康初莹认为论文发表企鹅号1760405151墙体广告是指设置于城郊、乡村、高速沿线、铁路沿线、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的显著位置,用广告材料将广告文字及图画绘制在民房、民墙、厂墙,或是直接将喷绘画面贴在墙上,以实现其广告目的的各种广告形式。

2 对墙体广告发展历史的研究

赵琛、王赟平、阳翼等人对墙体广告的历史做出了各自的理解。如,赵琛对清朝时期至20世纪20年代的墙体广告进行了梳理,王赟平则主要研究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墙体广告。

康初莹、罗丹等人提出了现阶段墙体广告主要存在的问题。如,罗丹认为墙体广告的制作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

(1)制作粗糙,水平不齐。有相当数量的户外墙体广告还处于粗制滥造、水平较低的状态。如广告词不通顺、字体不规范、墙面不整洁、颜色搭配不合理甚至出现错别字和国家法律文明禁止做广告的墙体设置户外墙体等现象,违背了传播学中的美学艺术原则。

(2)认识不足,管理粗放。由于墙体广告制作简易,费用较低,业内认识对墙体广告没有一个统一的足够的认识,以致任其自由发展形成了粗放管理的格局,也由此带来的一些消极和负面的影响。

3 对墙体广告设计的研究

罗丹认为要充分利用CIS理论来策划创意。户外墙体广告的发布制作不仅仅是一件单纯的广告行为,而是指要充分有效地利用CIS中的基本要素如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企业商标、企业专用字体、企业组合字体、企业标准色彩、统一的广告宣传词等,将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文化精神有机地揉合其中,以此来树立企业鲜明和独特的个性形象,而达到扩大企业销售、扩大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最终目的。

Phil Barnhart在其文章《创作全新商标》中指出:商标设计是企业业务的重要体现,一个伟大的商标设计可以吸引潜在消费者,也是对企业业务的“第一印象”,伟大的商标设计可以带来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和商业信誉,最重要的是,商标设计可以使自身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

Bharat Bista确指出:颜色有心理影响,他们虽然属于眼睛的自然属性,但却是心理的一种化学反应。颜色通过瞳孔产生知觉。

广告设计要运用其当的颜色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如在同一灰色的农村墙面上突然出现一片红色或蓝色的墙体广告,会引起农村居民注意和关注。

4 对墙体广告发展前景的研究

针对墙体广告在农村中的发展前景,研究者都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有些认为电视媒介是目前在农村中最受欢迎的大众媒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网路也开始走进农家,墙体广告可以作为辅助宣传媒介。

阳翼认为,在资讯日益发达的今天,墙体广告在农村还是有市场的。因为在短期内,中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不会改变,墙体依然是经济相对落后、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农村户外广告的主要媒介,充满乡土气息、带有地方特色、生动形象、易懂易记的墙体广告依然能吸引农村老百姓的眼球。可以预见的墙体广告将朝着更规范、更和谐、更丰富多彩和更具人文关怀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也将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农村社会经济的纵深发展,更远的将来,墙体会逐渐被其它更优的户外媒介(如广告牌等)所取代,那个时候,墙体广告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

(二) 课题研究的内容

本课题研究的对象是中国农村墙体广告。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墙体广告的概念,中国墙体广告的历史与发展,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优势和局限,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未来。

1.墙体广告的概念

这部分主要讲述墙体广告的含义及特点。

在本次课题中,墙体广告被限定在中国农村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下,中国农村的墙体广告定义为:在省道、国道、铁路两边、高速公路、城郊、乡村小道沿路等地的醒目围墙上,特别是在农村居民住宅的外墙上,用专门的材料涂刷上的具有广告宣传意义的各种文字或图案的一种传播形式。

在本课题中,墙体广告的特点是形式简单、成本低廉、传播范围广且通达率高、能融入本土生活等。

2.中国墙体广告的历史与发展这部分主要讲述清朝时期、民国时期、现代及当代农村墙体广告的发展和产生原因,并对当代农村墙体广告的具体变化进行详细阐述。

3.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优势和局限

这部分详细阐述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优势如在农村中有优越的媒体环境、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局限如在墙体广告制作过程中的限制因素和在墙体广告发布过程中的限制因素。

4.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未来

这部分讲述中农村墙体广告面临的挑战如缺乏有效监管、统计监测和后期维护以及来自墙体广告行业内部的挑战,同时也会具体阐述中国农村墙体广告面临的来自墙体广告制作技术、墙体广告行业内部调整和农村市场等方面的机遇。

(三)课题研究的方法

本课题研究中会用到的方法主要有实证分析方法、文献研究法、比较法和统计法等。

1.实证分析方法:包括理论实证和实践实证,结合实践进行大量的收集、组织、归纳、总结材料,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杂志等信息来源及时的掌握有关的最新研究动态,为写好论文打下坚实的基础。

2.文献研究法:根据研究课题,通过调查大量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阐述出对于农村墙体广告的含义的理解以及对中国墙体广告发展历程的概述。

3.比较法:在介绍农村墙体广告的优越性上,将传统媒介与农村墙体广告进行了对比,采用比较法分析出农村墙体广告在农村广告宣传上得天独厚的优势。

4.统计法:对于收集到的各种数据,采用了统计法,列表表示,力争做到简洁明了。

三、课题研究预期结果和创新点

(一)课题研究预期结果

本课题研究的是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发展,着重讲述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发展历程、农村墙体广告的特点、农村墙体广告的优势和限制因素以及农村墙体广告在今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对中国农村墙体广告进行了一个详细全面的讲解。通过剖析农村墙体广告在制作、发布、维护上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分析在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取得较快发展农民收入增加但并未达到十分富裕的历史条件下农村墙体广告发展的机遇,相信能够为墙体广告公司制作更规范更有效的墙体广告、为企业在开拓农村市场开展有效营销活动进而为中国农村市场带来新鲜活力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

(二)课题研究创新点本次课题研究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中国农村墙体广告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总结了墙体广告在发展中的优势与缺陷,使得各个时期中国农村墙体广告发展的状况更加明晰。

在此基础上,本次课题研究还针对农村墙体广告发展的现状,结合了传播学、美学、消费者心理学等学科为农村墙体广告的设计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为设计人员明确墙体广告的历史作用,创作更具时代气息的墙体广告提供理论借鉴。

据学术堂了解,新闻传播学毕业论文选题众多,但核心的要求有这么几点:(1)可借鉴性,以便于换汤不换药,博采众长,搞好自己的论文。知网上有现成的论文可借鉴,单数量不可以太多,否则会被怀疑抄袭;也不能太少,不然浪费时间去选题和整理宏观思路还被老师否定,如你的题目太大不易写深入而 pass 掉。(2)紧跟热词,最近几年的社会热点问题会让论文显得很有新意,但最好也是有依葫芦画瓢的参考对象。(3)贴合案例,理论型文章对数学模型和软件仿真能力要求极高,故必须贴合案例,以便于换汤不换药,快速写好论文。(4)结构完整,选题最好能结合学科理论知识和模型,注重问题导向和数学语言的应用,不然论文口水话连篇;但切记炫技,整高大上的题目,应用复杂的数学模型,不顾是否能收集到个案实证资料和工作量的多寡。(5)字数相仿,不要本科、硕士论文选博士论文做参考,因为博士细节过多论证更充分,没宏观驾驭能力的人控制不好章节字数,会多写一两万字。

本文在综述了国内外英语自主学习和英语学习中性别差异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关于高职生在英语自主学习过程中性别差异的研究。研究用四种方法对高职生英语自主学习中的性别差异情况进行验证,具体为:问卷调查、访谈、课堂观察、教学案例。作者对相应的研究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得出,男女生在英语自主学习过程中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在学习动机、学习目的和课堂参与度等方面都存在差异。针对男女生英语自主学习中所存在的差异进行科学地分析、整理,作者提出了对教学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确保研究顺利进行,达到良好的效果,作者首先深入学习了前人的研究成果,系统梳理了影响自主学习的内外因素,并向学生们介绍了自主学习的相关内容,帮助他们更好的进行自主学习。同时,作者综合运用四种方法(即问卷调查、访谈、课堂观察、教学案例),对日照职业技术学院09级水产养殖专业和环境监测与治理专业的学生的英语自主学习状况进行了调查,并用SPSS 13.0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通过研究发现,男女同学因在性别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英语自主学习方面采用的方法也有所不同。访谈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男女生在英语自主学习过程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在学习动机方面,男生更多表现出的是外部动机,女生更多是内部因素。在自主学习目标、学习计划、听课状态、课堂笔记方面,女生都要比男生具有更好的自制能力,有明确的目标,而男生由于天性好动,难以在自主学习过程中进行自我控制,学习目标较为模糊。在参与课堂讨论、课外阅读等方面,由于性格使然,男生表现的比较积极,而女生则倾向于等待老师的指示,比较被动。作者通过课堂观察进一步证实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结果。为了深化此项研究,寻求适合男女生自主学习的教学方法,作者又通过教学案例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具体为:对男女生英语自主学习进行指导,对比指导前后的男女生的英语自主学习情况,得出教学启示。在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讨论的基础上,作者总结了这种差异给高职英语教学带来的启示,提出了教育管理对策:教师应在教学中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避免性别偏见、尊重男女学生心理发展上的性别差异实施因性施教并应清楚认识到高职生特点,做到因材施教。促进男女生关系的融合,创建适合男女生自主学习能力发展的和谐的教学环境。作者最后提出了本研究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后续研究的可能方向。 j邦KIJ cUHD+JsN&teRn

虚假广告罪的研究论文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7.54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国有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高小平(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1130)摘要: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先形成适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企业文化,国有企业的原有生产模 式,经营理念,员工的思想认识,就需要一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文化即国有企业文化来更新和替代。关键词:国有企业;文化建设;问题国有企业是一种特定的企业形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资 本结构的国有化,国企改革在我国已进行20多年,总结其成 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我们可以发现这么一条规律,即国企 改革的成功总是离不开企业本身管理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企 业文化在塑造企业形象,规范企业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促进企业管理和经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 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先形成适合企业 生存和发展的企业文化,如果说我国的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 大笔勾勒出的一幅幅草图,那么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以 及市场经济体系在我国的逐渐确立,国有企业的原有生产模 式,经营理念,员工的思想认识,就需要一种完全适应市场经 济需要的企业文化即国有企业文化来更新和替代。一、企业文化的概念、内涵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在长期的创业和发展过程中 培育形成并共同遵守的最高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及行为 规范的总称,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创造的具有本企业特 色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对企业成员具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 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 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二、我国国有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企业管理者素质普遍不高,对企业文化建设缺乏正确 的理解与认识。(1)将企业文化等同于企业外在形象设计。我国国有企业的 领导者在这方面存在对企业文化理解上的误区。他们认为所 谓的企业文化就是企业的外在表现形象,所以就把更多的精 力放在了企业标语口号的斟酌、企业标识的设计上。(2)将企业文化等同于企业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的开展只 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表层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进员 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但如果仅仅依靠 这些表层活动,而不进行企业文化的渗透,不用企业精神塑造 员工,企业文化建设是不会得到持续协调发展的,也就更不可 能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文化支持。(3)将企业文化等同于政治思想工作。有些企业把企业文 化建设和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工作混淆起来,认为企业文化 建设就是一种思想灌输、说服教育,是宣传部门、工会的事情, 这种观点在国有企业中尤其普遍。2.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经营活动缺乏紧密联系,企业文化 真正渗透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3.企业文化建设缺乏个性,缺少创新精神,雷同化比较严 重。企业文化是社会整体文化环境的具体反映也是企业自身 发展的反映,社会文化、企业经营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不断 地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所以企业文化也要随着社会、企业自身 地变化而不断作出调整,不断进行文化的创新。很多国有企业 不注重创新,不根据社会、企业条件的变化而对企业文化建设 做出相应地调整,使得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发展、企业自身发 展严重脱节,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企业文化不仅不能推动企 业的发展,甚至会阻碍企业的发展。三、问题解决的对策及原则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文化 时,应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在充分了解自己现状 的同时,借鉴和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并使之与本 企业、本国的实际结合起来,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模 式。因此,国有企业文化建设应按以下对策来解决问题:(一)要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企业为目标的原则 任何企业的发展和生存都应该树立自己的目标,这是企业发 展的动力所在,没有发展目标的企业,就像没头的苍蝇,到头 来会撞的自身伤痕遍体,甚至死亡。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而只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才能适应这样的 经济环境。因此我们的国企改革必然要朝着这一目标努力,这 是我国企业摆脱困境,实现自身竞争力的唯一方向性选择。(二)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发展方向 “以人为本”是指在企业生产过程内外,要充分考虑企业 职工各方面的权利、利益,因此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把企业 职工的福利及切身利益同改革放到显著的位置,特别是在大 型的国有企业当中,只有真正的照顾到职工的生活和生产各 方面利益,我们才可能真正把所有的企业职工团结在一起,向 一个共同的目标奋斗,这是企业领导者的一项道德标准,更应 该成为企业本身的制度性标准。(三)要培养企业内部员工的竞争、患意识 “竞争”是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所在,他存在于企业 运营的每一个角落。在现代化的新型企业里面,我们要摒弃计 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吃大锅饭”的混天度日的腐朽风气,一 个不会竞争的企业,不会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同样,一个不 能适应竞争的员工,也不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员工,员工的竞争 力是企业的脉搏,强而有力的脉搏会带动企业无穷的生命力。 因此,我们在精神上必须重视“榜样”,“模范”的作用,在制度 上必须奖罚分明,只有这样,才能在企业面对外来强大竞争力 之时,能够统一步调,应付困难。(四)要创建开放包容创新的企业文化氛围 现代化的新型企业,必然是一个与外部联系很紧密的企 业,比如和外来企业的竞争,对外部知识和人才的吸纳,对国 内外市场的联系,这就要求企业始终有一种开放包容的文化, 只有包容,才能够多元,只有多元,才能实现企业对各种信息 资料的采集,才能实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最优选择”。参考文献:[1]张兴华.我国企业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发展思路[J].科技创业月刊,2005,(1).[2]程全性.中小企业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冶金标准化与质量,2003,(2).

学术堂整理了六个方向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一)宪法方向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二)法律伦理方向1.论德法兼修2.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3.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4.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5.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三)物权法方向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四)物权法相关方向1.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2.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3.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五)民法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4.数据的民法定位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六)房地产法1.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2.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谣言的危害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严惩“网络大谣”,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指。“谣言止于下一个谣言”,这是“秦火火”等“网络大谣”们的“法宝”,他们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蓄意炮制虚假新闻,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不断制造事端,非法牟取暴利,把网络空间搅得乌烟瘴气。他们一次次突破道德底线,一次次触碰法律红线,扰乱了社会秩序,威胁社会安全稳定,损害百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严惩“网络大谣”,法律威慑必不可少。网络谣言等网络乱象,已成为社会“毒瘤”,公安机关及时亮剑、果断出击,集中开展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是顺应民心之举。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相信随着法律的完善、打击的深入,隐匿网络的违法犯罪分子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严惩“网络大谣”,行业监管必须严格到位。互联网的监管涉及部门众多,相关监管部门要主动担当,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作为第一道防线的网站经营方,更不能推卸公共使命,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摒弃一味追求“眼球”经济、忽视社会效益的短视行为,从强化法律意识和提高技术水平层面,双管齐下,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真正把好净化网络空间的第一道关口。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是现实空间,决不是可以不负责任的什么“虚拟空间”。广大网民在网上畅游时,要与在现实社会一样,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承担起共同净化网络空间的.责任。对于未经证实或难以证实的信息要保持理性,不过度依赖、不轻信盲从,更不随意传播,这是截断谣言扩散途径、压缩谣言滋生空间的有效方法。 维护网络秩序,人人都是参与者。广大网民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使“网络大谣”们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还网络一个晴朗的天空。当前,我国互联网正在由“商用互联网”走向“全民互联网”时代,网络的虚实界限逐渐消失。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接近6亿,换言之,相当于每两个国人中就有一个是网民。 如果说,以前互联网还只是一种工具或技术,那么,现在的互联网已经与社会全面融合、难分彼此。这既体现在网民与民众身份标签区别的淡化,也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已全部映射在互联网。互联网既反映着社会的各个方面,还逐渐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治理。可以说,现在已经是网络即是社会,社会亦是网络。 随着互联网全面融入现实社会,传统社会中的一些痼疾也在互联网上日渐凸显,首先就是“信任缺失”。这种“缺失”既体现于网民对网站的交易信任不足,也存在于网站之间的商务信任欠缺,还体现在网民之间的交流信任短板。 根据《20xx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xx年上半年,31.8%的网民本人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网站。30%的受访网站曾遭遇过恶意仿冒网站的侵扰。相当于每三个购物网民中就有一个曾,每三个知名网站就有一个曾被恶意仿冒。此外,微博、微信等新兴互联网应用的崛起,极大地方便了网民分享和发布各类信息,也加大了不实信息、信息传播的力度,新型网络钓鱼形式的出现,让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感持续走低。 因而,构建可信网络环境一直是无可争议的社会共识,从政府主管部门,到行业协会,再到互联网从业者,都很关切如何构建更加安全、可信的互联网环境,众多互联网厂商都在身体力行地推行可信互联网构建。随着构建可信网络环境认识的发展,当前核心议题已经从“怎么看”转向“怎么办”。 目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技术支持,中网推出的“可信网站”验证日渐成为我国网络身份验证领域的中坚力量。通过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言,从管理模式上,建议应施行“政府倡导、协会支持、民间运作”的原则,也就是发挥市场主体的基础作用;从可信内容上,应逐步形成“网站身份验证、网站安全扫描、网站信用评价、网站内容鉴别”等网站验证分级体系;从运行机制上,打造“验证服务—验证管理—查验平台—举报纠错”可信生态链条,借助可信验证把网民和网站两大群体连接起来,消除网民对网站的信任隔阂,更大限度激发互联网的正能量和商业价值。 而针对整个网络环境的完善以及社会各界如何分工推进来说,最终需要整个互联网生态链联动起来,合力共建可信网络环境,让互联网成为一个真实可信赖的世界。

犯罪学论文开题报告

发一篇论文的课题来源给你参考:《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与社会工作介入》当一个小生命降临人间的时候,给这个家庭带来多少欢乐和希望!然而,如果父母含辛茹苦地把孩子抚养到十五六岁,换来的却是孩子犯罪的可悲结局,那将给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民族地区公安系统的工作经历,使我有机会接触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卷宗,每个卷宗都记载着民族地区失足青少年实施的种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件件发人深省的案例,一次次沉重而又催人泪下的庭审,一个个失足青少年渴望新生的眼神,深深地震撼着我。我萌生了通过这些用失足青少年及父母血和泪的沉重代价换来的案例,给所有关心民族地区青少年的人们提供借鉴的强烈愿望。在繁忙的学习之余,我利用节假日的时间,整理案例、收集材料,捕捉新动向、新信息,学习和研究犯罪学、心理学、家庭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力图客观、准确地剖析每个不该发生的故事的深层原因,并欲针对这些原因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青少年暴力犯罪是所有犯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之一,犯罪分子往往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安定。从我国近几年的犯罪状况看,青少年暴力犯罪逐渐向严重化、恶劣化方向发展,暴力犯罪的发案数量不断增多,暴力化程度越发严重,恶性大案迭发。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经济水平快速增长的过程中,社会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凸现,导致个人、群体利益的冲突大量出现,引起犯罪率迅猛上升,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趋势越来越严重。据统计,2003 年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 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 33%;1999 年至 2003 年间,青少年罪犯人数增长了 4.7%,刑事案件作案率增长 1.4 倍。从全国刑事案件统计数据看,杀人、伤害、抢劫等典型的暴力犯罪逐年大幅度上升。仅以 2003 年为例,全国因暴力犯罪致死者达 38195 人,致伤者达 95248 人,分别比 2002 年多 1798 人和 2365 人;直接财产损失高达 90 亿元,比 1994年多损失 12 亿元,上升 15.4%。这些统计数字显示,暴力犯罪呈逐年增多的态势,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不断加剧。最近几年的全国的青少年暴力犯罪具有如下特点。由于利益冲突的激化和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的传播,暴力犯罪手段越来越野蛮、越来越残忍。一些犯罪分子心狠手辣,抢劫、强奸、伤害必欲致死,甚至碎尸、焚尸。2000 年 9 月 1 日,以张君为首的犯罪集团在常德持枪抢劫运钞车,枪杀 7 人,重伤 4 人。由此案又深挖出该暴力集团的渝湘鄂系列持枪杀人案,其暴力犯罪手段之残忍已同国外黑社会犯罪相差无几,令全国震惊。涉枪犯罪日益突出,犯罪暴力化程度正在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弄到或自制枪支,持枪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如1983年沈阳的“二王”,1986年黑龙江的“三张”,1989年鞍山的“二李”等恶性持枪杀人案件,案犯都是青少年。持枪作案、“杀机”四伏、致人伤亡,是暴力化恶性升级的表现形式,极大地威胁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据统计,我国2004、2005年的涉枪犯罪分别比2003年增加25.8%和21%,涉枪案件的高发区主要在沿海、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涉枪案件的犯罪类型主要是抢劫银行及运钞车、抢劫出租车、绑架、武装贩毒、武装走私等。团伙暴力犯罪猖獗。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变革巨大,传统道德的规范功能相对减弱,致使暴力犯罪案件增多,并且向犯罪分子拉帮结派、结成团伙的形式转化,暴力犯罪由个人冲动所致趋向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产生了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暴力犯罪集团,即主要成员稳定,有严密的帮规约束,公然对抗社会法制,在权威型首犯的组织、策划下称霸一方,并且拉拢政府和司法机关中的腐败分子,以构建保护伞的犯罪组织。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自 2000 年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从 2000 年到 2004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14.18%,2005 年 1—7 月,比 2004 年同期上升了23.96%。其中在生效判决中判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上年同期上升了 19.94%。从犯罪人数上看,排在前 10 位的犯罪形式分别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杀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敲诈勒索。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逐年上升,且呈低龄化趋势,犯罪动机简单,手段残酷,结伙作案,社会危害性大。在我国,汉族与少数民族构成统一团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状态。历史悠久的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生态等环境因素的差异,使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形成了自身的特质。青少年暴力犯罪既是犯罪分子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行为,同时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是各种消极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民族地区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也不例外。目前,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要想从根本上治理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除了在刑法上从重、从快打击之外,关键还在于认真探讨引起我国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分析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消除这些消极现象。

北师大王牌专业的心理,教育类。当然作为名校刑法也不错。研究生主要看导师,这学校不错。准备的话,最好去学校看看亲自了解下。不过关键的是研究历年考题!!绝对绝对重要的!!!买它推荐的书目。每个考研学校都有推荐书目的!还有就是坚持,考研辛苦但是很多人跟你在一起,大家一起努力呢!!这是今年的招生O(∩_∩)O~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09法学硕士复试线(刑法、诉讼法) 学科专业代码、名称 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政治 外语 业务课一 业务课二 总分 030104刑法学 50 50 100 100 350 O(∩_∩)O~下面是它的具体情况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一、培养目标本学科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要求具有坚实的刑法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从事科研以及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 学习年限为三年。 二、专业研究方向及研究生导师 序号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内容 研究生导师 1 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体系以及重点、难点问题研究。 赵秉志、张远煌、 狄世深 2 外国刑法 外国刑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体系等。 赵秉志、狄世深 3 犯罪学 犯罪学的基本理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以及主要犯罪类型的专题研究。 张远煌 4 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 赵秉志 三、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总学分:36学分 其中:公共学位课 3门 8学分 学位基础课 2门 6学分 学位专业课 4门 12学分 选修课 3门 6学分 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 必修教学环节 3门 4学分 四、培养方式与考核方式 1.授课:采取系统授课、专题讲座、自学、讨论、导师个别指导、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辅之以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 2.课程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口试、笔试、开卷、闭卷、撰写文献综述、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其中,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采取考查方式。 3.开题报告:学生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文献综述,由三名相关专业方向指导教师考核,通过答辩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 4.中期筛选考核:一般在第三学期末开展。以下条件同时具备方可通过中期筛选: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良好,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2)通过研究生公共外语考试,学位课程考试合格; (3)参加由3名教师组成的专业基础知识综合考核,成绩合格; (4)开题报告审查合格。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撰写学位论文,按肄业处理。 五、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基本要求通过培养,使学生对刑法学理论有系统深刻的理解,并掌握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有较强的听、说、写能力。有独立的科研能力、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位论文的基本标准刑法学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论文撰写必须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做到结构严谨、资料翔实、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流畅、注释规范。正文在3万字以内,另附300字左右的内容提要(中、英文)、关键词(3-5个)以及主要参考文献目录。七、课程一览表课程种类 课程名称 安排学期 学分 单计 合计 公共 学位课 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cientific Socialisms 学校安排 第1学期 2 8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Selected Readings in Marxism Classics 2 硕士生英语 English (for Master Program ) 4 学位 基础课 刑法总论 Pandect of Criminal Law 第1学期 3 6 刑法分论 Specific Theory of Criminal Law 第1学期 3 学位 专业课 大陆刑法 Criminal Law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第1学期 3 12 英美刑法 Criminal Law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第2学期 3 国际刑法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第2学期 3 犯罪学 Criminology 第2学期 3 专业 选修课 刑事执行法 Criminal Execution Legislation 第2学期 2 16 刑事诉讼程序 Criminal Proceedings 第2学期 2 区际刑法 Interlocal Criminal Law 第3学期 2 刑事政策专题 Special Topics on Criminal Policy 第3学期 2 刑事证据 Criminal Evidence 第3学期 2 刑事法理论前沿 Theoretic Front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第3学期 2 刑事法实务专题 Special Topics in Practice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第3学期 2 刑法案例 Criminal Cases 第3学期 2 公共选修课 由研究生院培养处安排 第2-3学期 — — 必修 教学 环节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Document Survey and Thesis Commencement 第3学期末 1 4 学术活动 Academic Activity 第3学期 1 实践活动?? Social Practice (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任选一) 第3学期 2八、课程简介:课程名称 内容简介 课程种类 刑法 总论 本课程主要对我国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特别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专门探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犯罪论部分: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正当行为,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事责任; 二、刑罚论部分:刑罚权与刑罚、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刑罚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行刑制度。课程教学采用专题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位 基础课 刑法 分论 本课程立足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对具体个罪认定中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专门探讨。课程主要采用专题讲授和讨论的方式进行。要求学生在掌握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规定和刑法分论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能够理论联系实践,运用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有关原理和理论分析、解决具体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 大陆 刑法 通过对德国刑法、日本刑法和法国刑法等大陆法系刑法的介绍和讲授,要求学生了解并基本掌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基本特征、一般原则、理论和刑罚制度,掌握大陆法系各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发展方向和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课程教学主要采用教师教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位 专业课 英美 刑法 ? 本课程以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为主要教学内容,通过教师介绍和讲授,使学生了解并基本掌握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基本特点、一般原则、理论和具体制度,了解英美法系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发展的基本方向和趋势。课程教学主要采用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际 刑法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刑法的渊源、国际刑事管辖原则、国际犯罪制裁原则等总论问题,并对战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毒品犯罪等国际犯罪、跨国犯罪的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进行探讨。课程教学主要采用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全面掌握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管辖原则与制裁途径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分析、比较这些犯罪与国内同种犯罪的关系及其裁判原则。 犯罪学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学的一些重要理论和知识如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进行专题探讨,课程教学采用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对犯罪现象有深刻的认识,理解并掌握中外犯罪学研究的重要理论,对犯罪学的核心和主干问题——犯罪原因有较全面、多层次的掌握,掌握犯罪对策的有关知识,并对常见类型的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有基本的把握。 刑事执行法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执行法的历史沿革、刑事执行机关、对象、内容、原则、方针以及措施等具体制度。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多角度和多层次地学习刑事执行法学,了解和掌握其基本的原理、概念、程序等知识,为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专业 选修课 刑事 政策 专题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政策的概念、体系、目标、制定、实施等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政策热点问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刑事政策的概念、体系等有较清晰的理解和把握,了解刑事政策的特点、作用及其发展趋势,开阔专业学习和研究的思路。 区际 刑法 本课程以对中国区际跨境犯罪、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的研究为其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我国区际刑法的现状特别是对于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以及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有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刑事 诉讼 程序 本课程就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进行系统、深入地讲授,主要内容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等。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熟悉并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刑事 证据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证据的概念、分类、证明原则、刑事证据的运用原则等。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对于刑事证据的有关知识有系统、全面的了解,并且能够很好地掌握刑事证据的分类及其运用规则。 刑事法理论 前沿 本课程以刑事法理论的前沿问题为其主要内容,在刑事一体化的框架下,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刑事法领域内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展开探讨。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把握刑事法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并进一步拓展其研究视野。 刑事法实务 专题 本课程以关注刑事司法实务为其主要内容,就刑事司法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热点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将刑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结合起来,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现实问题、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刑法 案例 本课程着重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结合大量的刑法案例,集中培养、强化学生的应用能力、实战能力即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有勇气,鼓励一下,看书,做题

虚假广告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

在对刑事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除了要从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外,还需要界定一下该罪与其他类似犯罪,这样才能保证对某个行为的认定是对的。那么你知道现实中该怎么认定虚假广告罪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虚假广告罪与其它罪的竞合:

虚假广告罪与罪的竞合: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可以成为罪实施的手段之一,虚假广告与是手段行为与结果行为,构成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罪处理。对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来说,如与广告主恶意串通,则是罪的共犯,如间接故意,则仍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竞合:如果作虚假广告的人在广告中为抬高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法时,是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但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法定刑都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因为虚假广告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侵犯的是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制度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双重客体。

虚假广告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当生产者为了销售伪劣产品而进行虚假广告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虚假广告罪的竞合,是牵连犯,亦应择一重罪处罚,这时,因为我国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不同的销售所得受到的处罚不一样,故应在具体案例中具体分析,应当按照哪种罪定罪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作虚假广告的人的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或几种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首先区分是想象竞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再确定按哪一种罪定罪处罚。

二、在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犯罪主体,我国目前刑法的规定,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我国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包括广告代言人,使得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不用受到任何的惩罚而更加肆无忌惮,这是我国虚假广告罪的一大缺陷,关于这点笔者将在下文阐述。

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制度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三个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实施了虚假广告行为;该行为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行为人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了前文所述的虚假广告行为,在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时即构成本罪。但如何确定虚假广告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虚假广告罪的主观方面,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广告主在实施本罪时,一般是明知自己的广告内容虚假,也明知这种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欺或误导消费者,是直接故意。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实施本罪时则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关于对虚假广告罪的认定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能够解开你的疑惑。现实中,虚假广告罪与非罪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界限后,才能构成这里的虚假广告罪,然后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消费者遇到虚假广告应当怎么办?

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通过行政机关的介入,对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因为虚假广告的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犯罪,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追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以上就是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的法律解读。

虚假财务报告的论文开题报告

主要写意义。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本文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含义、表现、原因、危害和对策进行了分析。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然而近年来,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却越来越严重。财政部曾多次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得出了我国80%以上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结论。郑百文、银广夏等会计造假丑闻更是接连不断。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含义及表现 会计信息失真就是指会计信息对它的使用者而言失去了真实客观性,它可以分为主观会计信息失真和客观会计信息失真。客观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物价指数变动、币值变动,会计原则之间不协调导致主观方法介入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会计失真。一般说来,会计人员无意识的失误也被称为客观的会计信息失真,它是无法避免的。主观会计信息失真是相关人员由于利益驱使而人为制造的会计信息失真。这就是通常人们比较关注的会计信息失真,本文所讨论的会计信息失真就是主观会计信息失真。 目前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不再仅仅是传统的个别会计人员挪用公款,贪污公款,而是以法人为主体的集体行为为主。单位负责人胁迫或诱使会计人员做假帐、假表,玩数字游戏,“变通”处理经济业务,有的甚至串通注册会计师做假审计报告。具体表现为:第一、多列费用,少计收入,甚至帐外设帐,截留收入,以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第二、少列费用,早计收入,虚列资产,虚增利润,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第三、低估负债,高估资产;取贷款和投资;第四、出具假凭证,办理假手续报废资产,转移国家资产。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会计信息失真的形成不是简单的、偶然的,而是多个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必须从主体角度分析其原因,才能更好地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的主体方面原因主要有: (一)政府原因。1、政策制定方面的原因。政府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鼓励部分产业、行业、企业优先发展,势必无益于形成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例如政府对三资企业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必然迫使另外一些企业降低价格从而减少了企业利润甚至丧失企业竞争优势,他们转而寻求会计造假来维持生计、扩大利润。2、会计制度制定方面的原因。政府可以说是我国会计制度制定的唯一主体,它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制定会计制度往往过多考虑自身利益,例如争取更多税收、实现产业升级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由政府单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必然是不完善的,因此其他利益主体弄虚作假以维护自身利益再所难免。3、政府的保护伞作用。国有企业改革并没有切断国有企业和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府的保护下,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会计造假来达到其偷税漏税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虚报资产、利润等手段也常常用来粉饰地方政府业绩或者转移国有资产。4、政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管理能力方面的原因。这表现在一些政府人员放松了对新《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已经存在的会计工作不规范甚至会计造假视而不见;另一方面,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如财政、税务、统计、审计等部门协调不力,从而导致了信息闭塞和滞后,妨碍了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5、政府参与造假。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一些所谓献礼工程指使或强迫会计单位造假。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国家和社会监督未起到应有作用,因而问题相当严重。 (二)单位负责人原因。从主观上看:1、动机不良。单位负责人往往授意或暗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来实现其不良动机。这些动机主要包括:(1)出于筹资的目的。一个财务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包装其财务报告提供不实信息来“圈钱”。地方企业为了赢得政府支持或获得银行贷款,往往也会夸大业绩。(2)意图偷税漏税。单位负责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隐瞒企业和自身的收入。日前发生的刘晓庆税案正是典型一例。(3)减少信息披露成本。披露会计信息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更重要的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可能给公司带来致命打击。因此单位负责人出于减少信息披露成本的考虑,在信息披露问题上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4)“官场情节”。目前,仍有极少数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单位负责人为了粉饰业绩、制造政绩而指使会计人员造假。2、两类意识不强。(1)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企业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存在设立二套帐、三套帐,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充分暴露了他们法律意识的薄弱。(2)依法纳税意识不强。这表现为部分单位负责人依然把纳税看成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盘剥”,而未看到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税收为企业建立良好宏观经济环境的作用,因而没有树立“依法纳税光荣”的思想。

〔摘要〕本文从市场经济环境、企业、企业会计等不同层面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次根源,并建议采取相应对策。本文还探讨了企业会计信息与我国法律监管的关系,指出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和增加新的法律成分是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失真 法律监管及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会计信息是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等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做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的主要依据。会计信息失真将会给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上市成为了国企市场化的必由之路。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一定的赢利水平是公司成为准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为达到这些条件,不少企业可谓绞尽脑汁通过会计调节来“创造”赢利。会计信息失真从表面看是管理问题,或者是单位领导或者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但究其实质,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从宏观层面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是判断企业会计系统运行的制度基础和环境状况,这些因素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1.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程度。包括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产权制度的确立,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理念等。2.市场秩序的规范化程度。包括市场机制,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及其执行的有效性等。3.投资者行为理性化程度。包括投资者群体的理性投资理念,投资风险防范与约束机制等。4.法律约束的有效性。包括对资本市场各个参与者行为的法律约束,对资本市场监管者的法律约束,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约束,对企业会计行为的法律约束等等。 (二)从微观层面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是判断影响企业会计系统运行的各个决定性因素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存在,这些因素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最为直接的。1.从企业角度分析,分析的重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组织管理体制,(现代大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内部产权机制,企业创新机制,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企业约束与激励机制等。2.从企业会计角度分析,分析的重点包括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机制,会计核算规范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控制体系,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等。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形成过程 促使会计信息失真从其形成过程来看,通常产生于两个主要的信息处理环节:信息的形成过程和信息的披露过程。 从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来看,信息失真可能表现在这些方面:搞数字游戏,虚增发生额和余额;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虚增成本以便偷漏税款;捏造事实,开虚假发票报销;串用或乱用会计科目等。另外,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本公司的利益,甚至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科目,甚至是在收入、费用和成本科目上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或谨慎性原则进行核算,不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或支出,人为地操纵成本费用的计算标准和利润分配方法,从而掩盖企业经营过程的实际情况,不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正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虽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是在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中,但对于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来讲,他们难以得到来自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实际情况,他们的投资或贷款行为主要受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影响。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又在会计信息的披露环节上对报表进行再加工。曾经对中小投资者产生过重大投资决策影响的失真财务报告,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有不少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报表附注说明简单,甚至被忽略。上市公司必须在附注中向信息使用者传递补充的会计信息,如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等。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产生不同的报表数据,所以,如果不充分揭示企业会计核算所选择的方法,将使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倘若没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的话,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将大打折扣。2.审计部门监督不力。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签字才能最终确认,其目的是通过独立核算的第三方认证,增加会计信息的可信度,降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风险。3.数据的不准确和不真实。这是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上市公司可以随意调整资产价值的大小,虚增收入,利用费用或折旧或应收应付等科目任意调节利润,从而达到迷惑广大社会公众的目的。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综上所述,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一方面要从宏观入手,真正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监督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使上市公司在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运营;二要从微观角度入手,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和继续教育,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强化内部监督,遵守国际规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一) 从外部宏观上,首先要按市场要求,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其二,企业用人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充公引入竞争机制,要建立起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三,完善财经法规制度,充实财务会计管理手段。企业可利用网络实现对分支机构、远程库存的远距离财务监控和集中管理。其四,加大内部、外部控制力度,强化企业内部财会管理、监督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 (二)从内部微观上看,企业可通过加强会计控制建设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 1.加强会计控制,拓宽对会计控制的认识。传统的会计控制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对反映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的复核与检查以证实其是否真实地记录了各项客观的经济业务。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记账凭证、各类账簿及报表的相互核对及审阅,实现对经济业务的监督与控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情况下,单一的控制环境使会计履行控制与监督职能比较容易,会计信息输出也比较客观。但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与经营者存在着利益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相容三大矛盾,使得现行会计管理体制下,会计反映失实,会计控制弱化。在承认“人都是有限的理性经济人”这一前提条件下,会计代表谁来控制经济业务这种主体选择的不同,必然导致其控制内容与方法的不同。代表经营者的控制或再监督显然不同于代表所有者的监控,所以两权分离环境下会计控制的利益代表及控制目标需要重新审定。 2.加强会计控制,优化会计控制的环境。具体来讲,就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出一套使经营者在获得激励的同时又受到相应的约束,以保障所有者权益的机制。激励与约束的有效结合,将使经营者行为与所有者目标实现最大程度的一致。对经营者的约束,所有者可以利用业绩评价,或通过董事会利用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者的权限范围,还可以派出监事会直接监督经营者的代理权,以维护所有者权益;对经营者的激励可以尝试推行年薪制与股票期权计划,使经营者利益与股东权益相结合。 3.充分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改变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领导会计机构及会计工作,财务总监对所有者负责,会计人员对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业务运行则由经营者全权负责,财务总监与经营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通过财务总监使所有者与经营者达到激励相容。财务总监制的会计管理体制下,会计控制的范围不仅仅是账、证、表的相互核对与审阅,还应包括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设计与控制、业务处理过程不相容职务的控制、事后的复核与分析控制、财产清查核对控制。除此而外,各公司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结合经营战略、管理方法设置其他必要的控制点。通过关键控制点的有效运行,实现会计控制的目标――维护所有者权益,使会计提供的信息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 4.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使会计控制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应重视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聘任和年度考核工作。将对外提供真实信息作为聘任、考核会计人员的重要内容。其次,要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的经常性管理。主要是加强对会计证的管理,以保证持证会计人员真正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保证会计证的权威性、严肃性。再次,要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修养。一个财会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熟悉法规,具有高超的会计水平,更要品质好、思想过硬,真正与企业共命运。因此,财会人员需要不断充电、回炉,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供前提条件。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1.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尽管公司法已对监事会人员、职责等做了规定,但绝大多数企业的监事会受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压力而有名无实,而只有让其责、权、利独立,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企业会计系统对外提供和披露准确的会计信息的作用。 2.强化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的强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民间审计制度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十分有效的。要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国家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另一方面应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严惩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执业的行为。二是加强国家行政干预。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过程中,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干预的程度及效果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等政府机关应加强对不实会计信息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应建立不实信息查询网,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企业及责任人员,增加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的违规名誉风险和违规成本;另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采用会计委派制等政府干预形式,通过政府的综合管制来改善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四、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完善 任何行为都是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责任主体也不例外。法律责任的有效性是责任主体的成本收益和法律监管成本收益相博奕的结果,责任主体行为的有效说明法律监管的无效,同样法律监管的有效说明责任主体行为的无效。 法律监管是政府行为也是经济行为,由于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分析过于宏观,我们只能从法律监管后的市场反应间接地分析。首先,如果法律监管有效,法律实施后相关的违法现象应该下降,反之说明法律监管效率不高。据胡奕明对1996-2001年我国对上市公司违法性会计信息的处罚统计表明,无论是违法的绝对量(分别是1、10、22、26、52、104家)还是其占上市公司的处罚比例(分别为百分之0.19、1.34、2.59、2.74、4.78、9.01)都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管不得力。再进一步看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0)统计了22例在我国有很大影响的会计信息失真案例,结果显示:处罚时间严重滞后,80.91%的处罚在三年以后,会计信息失真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另外处罚过轻,以针对内部管理人员的处罚为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市场禁入三类,较重的市场禁入只占2.11%,较轻的罚款占46.15%(且人均罚款只有3.44万元,低于会计法规定的5万元),而最轻的警告约占51.74%。 有鉴于此,对于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完善,本文建议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目前与会计信息失真相关联的法律相当混乱,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如对责任主体罚款的规定:刑法为2-20万元,公司法为1-10万元,证券法为3-30万元,而会计法为0.3-5万元,相关法律间的混乱势必造成多头执法,这不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管。其次,增加新的法律成分。一要加大处罚力度,总体而言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监管的法律手段还不够严厉。美国通过的《公司责任法案》将违规首席执行官的处罚增加到10-20年的刑期和100-500万美元的罚款,韩国商法对不真实报告罪的处罚是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韩元的罚金,相比之下,我国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就算不了什么了。二要确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的主体,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上市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此已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将控股股东纳入责任主体范围,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应对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仅仅包括上述人员?从诚信义务的分析出发,对财务报告负有义务和责任的主体应当包括: (一)上市公司法人: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应当对投资者因虚假财务报告而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股东将公司的管理权交给董事,不管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还是代理关系,都是基于对董事的信任,这种信任就意味着责任。如果董事在审核财务报告时没有达到适当的谨慎标准,存在故意欺诈或者疏忽,导致财务报告发生错误陈报或构成误导,从而给信赖此财务报告的投资者造成损失,就有负股东对其的信任和依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也不能免除董事的义务。 (三) 上市公司经理:经理对公司和第三人(包括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现代公司下,由于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因而相对于一般的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更加熟悉公司的运营情况,对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为清楚。会计部门受经理的领导,因此财务报告的编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的意志。可以说,每一份虚假财务报告几乎都难以离开经理的作用。因此,经理也应当对提供不实财务信息负有民事责任。 (四) 上市公司监事:监事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公司的财务、尤其是对公司经营者提供给股东的财务报告和其他资料进行监督,以保证其真实、完整。若监事没有发现本应发现的董事和经理的虚假陈述行为并加以制止,甚至参与造假,导致财务报告中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就违反了股东对其的信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控股股东:如果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由于受到控股股东影响而做出的,控股股东就违反了对其他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审计工作具有专门性。注册会计师须按照审计准则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发表意见。由于以上特点,处于信息弱势的外部投资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就存在特定的依赖关系,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赖决定注册会计师对外部第三人负有诚信义务。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没有遵循职业规范并保持应有的谨慎,导致没有发现应发现的错弊,甚至与管理当局协同舞弊,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就违反了诚信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七)其他主体: 1.一般会计人员:从会计信息的产出来看,会计人员本身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一般并不足,虚假财务报告的根源在于管理当局,会计人员只是执行者。但是,作为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的直接制造者,当会计人员参与 造假,欺外部使用者时,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资格证书、永久或一定时期内不许从事会计、审计、财务及类似工作等。 2.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是为公司管理当局服务的,对于防范企业内部员工的舞弊行为有一定作用,但是对于防范整个公司主体的虚假陈述不可能有多大作用。而且,从主观来说,其本身并不具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此,内部审计最多只能因为没有发现舞弊行为负行政责任,而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3. 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在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中担任监督主体的角色。如果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而财务总监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虚假陈述行为,应当对其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如果财务总监直接参与造假,则是故意行为,更应当对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4.证券分析师:上市公司为了迎合证券分析师的预测而进行虚假陈述,虚夸利润。投资者投资于某种证券是依赖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对公司前景所作的判断,而证券分析师在投资者心目中具有某种权威作用,投资者对他们高度信赖,相信他们以专业知识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做出预测和报道。因此,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的信赖,就使其负有真实提供公司财务分析报道的诚信义务。这样,如果证券分析师做出虚假陈述预测并影响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导致财务报告虚假的话,就应当与上市公司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5.承销商:如果在配股、增发过程中,证券公司参与财务报告的造假或者没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或者证券公司为了操纵股价等目的而参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陈述,承销商也应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评估师:在民法中,资产评估师也是专家,如果其不按照职业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导致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中的资产、损益数字虚假,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