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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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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论文题目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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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前言:在选修这门课程之前,是“劳动法”与“就业”这两个词吸引了我。应该知道,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不同于政府分配主导的计划时代的大学生。今天我们面临的就业形势相比以前更加严峻,竞争更加激烈,关系更加复杂。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学校并没有为我们专门开设这样一门公共法律必修课程,让大学生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学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降低未来劳资纠纷的解决成本。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法学院的TF老师,她开设的这门《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她耐心和细致的讲解让我们明白了许多和我们自身利益相关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知识。有时T老师给我们解释一条法律法规,听了以后会有一种突然明朗的感觉:原来还可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最后一节课,T老师找来了一位在某公司担当法律顾问的高级律师来给我们讲解现实生活中他所遇到和处理的一系列真实的法律案例,一边讲解案例一边向我们介绍相关法条,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更加深入,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增强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也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从字面回到生活。最后在这门课程结束之际,唐老师叫我们写一份论文形式的对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理解和感悟,可以就法律法规中的某个法条谈谈自己的看法,也可以写自己学习这门课程的感想。作为在读本科生,而且结合本课程的特点我应该写一篇有关大学生就业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文章。但我考虑了很久,觉得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也快两年了,在这两年的运作中,应该说在逐渐的趋于成熟,作为在读本科生的我们应该说通过一定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解决劳动纠纷相对来说不是特别棘手。所以,此文我想谈的是有关《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中的运用。众所周知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据调查,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 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 。中国三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然而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我个人认为是相当的薄弱,对改革贡献最大的人,却享用的最少改革成果,这不能不说是有失公平。此文就此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此乃此文开篇前言。 XX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正文:农民工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前言部分我已经用了很多文字说明此文的方向和写作原因,在此我就不再絮说,直言主题。)且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很多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手段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附带一定的措施作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我上网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到农民工也被包括到新《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当中,那么我这其中就有一个疑问:作为知识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一类人群,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一般较为薄弱,很多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而且即使意识到老板的不合法行为,很多农民工却只能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那么如何能够保证在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能够及时的介入并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呢?先说说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我有很多亲戚都是农民工,包括我的父母。他们大多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有的在工地上干了快一年了,据我所知,老板从来没有和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他们甚至都没有意识到:我一个在工地上搬砖头的农民还能和老板签合同?这应该和我们国家的普法宣传力度有关。以前包括现在我都认为,我们中国现在还没有资格成为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尽管媒体和政府标榜依法治国,但事实又是另外一回事。言归正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老板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年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然而事实上,他们得到的仍然是那么多工资。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根本奢望不到双倍补偿。因为他们需要这份工作,中国农民工太多了,老板会说:“你要想签劳动合同就走人,你不干,有的是人干”。老板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规避他的责任。农民工在这个时候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显得无力维权。从现实实际中看,这个时候法律是不是在他们这一类人群中已经失效了呢?读者可能会说:“这个时候法律并没有失效,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迫使老板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呀,劳动合同法里也规定了对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话虽这么讲,那么请问,这个时候法律能够执行的基础在哪里?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民工如何能够证明自己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这也是对老板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前面已经说过了获得双倍工资的条件,劳动者得证明自己在老板这里工作超过一个月,而老板没有和自己签合同。这个时候的举证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者来进行,比如工资卡上用人单位给自己的转账打印单、发工资时候的工资单、工作同事的证实。很多农民工,如我的父母,他们发工资不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是直接在一个月的某一天包工头坐在一间办公室里发工资。农民工排队领工资,领了以后签个字就走人,没有工资单(领了工资以后的签字单也被老板保管)。可以这么说,他们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在此工作超过一个月,甚至都不能证明他们在这里工作过。这个时候看来就只有工作的同事可以证明。但是,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流动性太大,很多人干了两三个月就走了,他们大多来自各个地方,居无定所,四处打工。取证需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支出对于农民工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通过以上讨论的我们可以看出,农民想和老板签订合同难,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合同,缺乏有利证据,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要举证也难!!在这里我不赞成网上某些人的论调(是我在查找劳动法相关资料时注意到的),那就是针对中国现状,农民工数量庞大,群体特殊,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反对的因由:一旦这么做了,无异于将同在一个国度的劳动者人为的分为两种,就好比五六十年代出台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中国人民人为的分为城里人和农村人,有的人一出生就只能是农民,享受不到与城里人同等的福利和国家救济。为什么同是中国人、在同一片国土出生,但生下来身份就不同呢?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现在也正在显现,像子女入学问题,买房问题,买户口贪污问题。而且,毫无疑问,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认真实行的话,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很好的保护,至于在农民工身上为什么没能很好的实行,我想跟政府的执政思维和执法力度、甚至潜意识里的优先思维都有关系。如果另外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难免有另类歧视之嫌,这么做究竟是为了当局更好的管理还是真为了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也许可以说二者兼有之,但制定出来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肯定不会有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那么多对劳动者保护的条款。我不赞成的第二个理由和前面提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关,正是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众多不合理之处,现在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取缔甚至废除《户籍管理制度》。如果将来的某天真的废除了《户籍管理制度》, 那么这个人为的将国人界定为农村人和城里人的法律基础都没了,也即是中国人从此无城里人和农村人之分,都是中国人了,那么这个时候又何以界定农民工?如果真制定出《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那么到时候这部法律又将处于何种地位。我认为,与其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倒不如成立一个专门督促《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群体上执行的政府部门,这个部门的职责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比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来保护农民工权益,成立这样一个专门部门会有更大的灵活性。

大学生与劳动法关系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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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劳动与就业论文

〔摘要〕就业难,是现代世界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何况我们这个超级人口大国正经受着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城镇化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猛烈冲击,就业更难。我国就业的总量性矛盾、结构性矛盾、区域性矛盾、就业弱势群体、农村就业等问题十分突出。解决就业问题一是要正确分析和认识问题,二是要拓展就业渠道,三是发挥市场机制,四是合理的给予政策扶持与引导。 〔关键词〕 就业 引导 扶持 一、就业压力与任务 人们常说:“安居乐业”。但是,假如一个社会面临大量无业者、失业者、下岗者的时候,不惟无业者难乐,恐怕有业者也难以安乐了。目前我国就面临着这样的难题。古人云:无恒业者无恒产,无恒产者无恒志。是说,没有稳定的职业就不会有稳定的家产;没有稳定的家产者其心不专,其志不一。其中的部分人可能会衍变为社会的动乱因素。就业是人的最基本权力,它不仅是人谋生的手段,同时也是人融入社会大家庭的基本方式。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发展观是:“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用一句话概括的话,就是“就业是民生之本”。那么,我国实际的就业压力究竟有多大呢? 1、就业压力激增,总量性矛盾十分突出。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13亿总人口中,年龄在15--64岁的劳动人口 2002年底约亿。2010年将达到亿,2020年将达到 亿。预计今后几年,全国新生劳动力供给将达到 4650万,城镇现有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1400万,农村积累剩余劳动力亿以上。(杨凌隆:《深化分配体制改革,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劳动力总供给都远远大于总需求。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无论它是否参与社会生产过程、是否创造价值,它都要消耗大量的其他资源。人力资源又是一种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如石油、煤等能够储存、保管,现在不用,将来开发出来仍然可以用;人力资源是一种不能储存的活劳动,过了盛年期后将只能退出。因此,人力资源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 2、在总量性矛盾没有缓解的情况下,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问题又突现出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基本保持着比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依靠经济扩张带动就业。但就业增长弹性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的平均 下降到90年代的平均左右,保持现在的高经济增长速度,每年新增就业岗位高估也只有 700万个左右。因此,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规模和结构布局中的就业岗位极为有限。更为严峻的是,美国“911”事件以后,全球经济进入衰退期,对我国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将构成巨大影响,将引致经济增长速度急剧下降,新增就业规模将大幅度缩小。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又进入就业结构调整时期,多种调整因素交汇,急剧增加了就业压力。过去几年国有企业减员下来的上千万下岗失业人员正寻求再就业,近两年还有 5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人世以后,对农业的冲击严重,仅考虑 3%的粮食进口,也将减少农业就业机会上千万个,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在目前每年 1000多万人基础上还将继续增加,每年至少 200万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深化改革,企业将持续减员。为应对人世后激烈的竞争,优势企业的减员将有所扩大和加剧,劣势企业也将加快退出,关、破、兼并增加。今后每年还将有 250万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人群。根据国家统计局最近对全国1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初步摸底统计,仅需要退出市场的资源枯竭的矿山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职工近 400万人。估计国有企业最终减员达到30%,总量 1500万人;在全球经济衰退的背景下,更大范围的企业进入结构调整时期,用人需求减少,排放劳动力增加;科学技术加速发展和应用,对就业的短期消极影响,产生对普通劳动力的排斥;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也将向劳动力市场释放劳动力。仅仅考虑目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力( 100万人)、农村新增转移劳动力(1200万人)、国有企业新增减员( 300万人)三大因素,在 5年内也将在新成长劳动力之外,至少每年增加劳动力供给1600万人,大大超过新成长劳动力数量。根据统计,目前我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总量已经达到1460万人,约相当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的 7%。在上述各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即使每年只增加失业人员 200万人,也将使我国城镇失业和不充分就业人口达到经济活动人口的 8%以上。这在新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将进人高失业和就业结构大调整时期。 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产业结构原因,以及政策因素和重大的工程影响,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就业矛盾将特别突出。下岗职工绝大多数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更多的资源型城市、老工业基地以及资源枯竭的矿山分布在中西部,甚至在加强生态建设中实施的综合治理工程,也主要对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的就业产生影响,更不用说三峡库区企业搬迁中以关破为主的结构调整政策,对重庆和湖北两地的就业影响。这些不利因素的集中,已经使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地方,多年处于高失业率状态,出现就业危机局面。 3、在总量性矛盾与结构性矛盾的交互作用下,就业人群中弱势群体不断增加。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中,出现企业减员增加和用人需求萎缩并行的趋势,劳动力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在每年的新增就业中,大中专和技校生所占比例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20%增加到现在的30%左右;农村劳动力以其低成本和低就业期望值的优势,多年保持比较高的转移速度,平均每年增加 1200万人左右;市场用人需求,以低年龄段劳动者为主,35岁以下的需求一直在70%以上。因此,低素质、高年龄以及高就业期望值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上越来越没有竞争能力,呈现出就业弱势群体数量急剧增加的趋势,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类别:一是35岁以上的人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对 10城市抽样调查结果,35岁以上下岗职工超过 72%。而对这个年龄段的单位用人需求仅占总用人需求的三成;二是长期下岗、失业者。据武汉、沈阳的调查,下岗职工下岗的延续时间平均接近 5年,其中,三分之一职工下岗 6年以上;下岗转为失业的,平均失业周期 18个月。由于再就业率低的影响,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长期处于无工作状态的将急剧增加;三是无技能和低技能劳动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10城市的抽样调查,下岗职工中初中文化和初级技工以下的分别占 40%。由于下岗失业人员本身的就业技能偏低,再就业是从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的趋势,加上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影响,无技能和低技能劳动者将成为一个就业困难的大群体;四是女性下岗职工群体。根据世界银行委托劳动科学研究所在武汉、沈阳的调查,女性下岗职工再就业率比男性下岗职工低近20个百分点。 严酷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表现出越来越难的局面。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98年的下降到2000年的35%,2001年第三季度,再就业率只有%。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已经持续延长,这种局面还可能呈恶性循环趋势。再就业率越低,积累的就业弱势群体越大,再就业率更低,更多下岗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失去信心,失去参加培训、求职的积极性,出现弱势群体就业更加困难的局面。 就业弱势群体的持续扩大,不仅造成失业率持续上升,更导致就业不充分问题突出和极高的劳动力市场退出率。武汉和沈阳的调查表明, 1998年以来下岗以后一直没有工作的高达 38%,而有过工作的人 70%以上是处于断断续续状态;由于长期找不到工作, 20%的人退出了劳动力市场。他们多属就业弱势群体,包括对找工作失去信心不想工作的人;有病的人;太年轻或太老;无技能而参加培训的人;女性下岗职工退而从事家务等。这些因素致使下岗失业人员的收入处于极低的水平线上,已经引致城镇贫困阶层扩大,构成我国消费市场内需不足的深层原因。消极的生活保障已经不能阻止这种趋势。 4、农业就业空间不断缩小,农村劳动力供求矛盾加剧。在我国农村,一方面是人口的超常增长,另一方面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水土流水、沙漠化等的共同作用,加剧了农业空间的萎缩。曾经在20世纪80~90年代吸收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乡镇企业,近几年也处于调整中,就业增长缓慢。最高峰时的1996年,乡镇企业就业人数达到 亿人,1997年急剧减少,虽然这几年有所回升,但增长缓慢,2000年为 亿人。中西部部分地区的乡镇企业由于不能适应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被淘汰。在近几年的城镇化过程中,一方面大批良田被征用,变成了城市的道路、住宅、市场,不断挤压着农业空间;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限制,城镇又不能迅速吸纳农村劳动力和农业人口,既影响了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也造成许多城乡结合部的社会治安问题。尤为严重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的逐步兑现,国内城镇主要消费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将被国外进口的部分产品所取代,既减少了农业就业岗位,也影响了农副产品质量的提高。 5、资本与技术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对劳动力实施挤压效应,加剧了就业困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国外大批引进较为先进的机器设备,对传统产业进行了革新改造,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竞争力。但是其副作用却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有机构成对劳动力的挤压效应,原来需要成千上万的劳动力耗费大量时日才能解决的问题,现在只需要三、五个人,一、两台机器,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任务!随着产业设备的一次次更新换代,大批的产业工人被释放了出来。进一步加剧了就业困难。这种发展趋势对我们这个超级人口大国是极不情愿看到的,但规律使然,谁也奈何不得。二、思路与对策毋庸讳言,我国的就业形势是严峻的,矛盾是十分尖锐的,解决起来也是十分棘手的,需要花费相当的精力、物力、财力和时日才能减轻和缓解就业压力。当然,我们有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与教训、增强了的国力、基本建立起来的市场体制,以及劳动者自主的就业意识和就业能力,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途径。1、改变观念,理清思路,实施正确的就业政策。就业政策思路的基本点在十六大报告中已经点到,就是:将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当前具有特别的地位,它在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上占据突出的位置,因此,需要把扩大就业摆到优先位置,保持经济增长,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尽最大可能扩大就业规模,控制失业率。化解当前的就业矛盾,特别是要解决好已经非常突出的总量和结构性矛盾、区域性问题、弱势群体难点。解决或缓解这些矛盾,要下决心增加就业投入;根据就业格局的新变化,健全扶持政策;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多种手段并用,各种政策组合,以求阻止整个就业局势的恶化,保证我国社会的整体安全。2、确保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以增长带动就业。确保适当的经济增长速度,发挥经济增长带动就业的作用。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攻坚阶段,转型过程中的中东欧和独联体国家是我们的重要参照。这些国家在转型过程中的就业增长和经济增长表现出了非常一致的规律性。就业增长都低于经济增长,有的经济增长高达6%,但就业增长却只有2%左右;大部分经济增长的国家都保持了就业增长,少部分经济增长国家虽然就业下降,但下降幅度相对小;所有经济负增长的国家,就业也都是负增长。因此,对于转型国家,基本结论是,经济增长虽然不能解决转型中的就业问题,但可以保持就业增长,或阻止就业下降。对解决处于转轨关键时期的我国就业问题,经济增长是绝对必要的。通过经济增长,带动一批就业,主要保持优势群体的、稳定就业的增长,并为灵活就业的增长增加空间。3、优化经济结构,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在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基础上,为了能够扩大就业规模,还要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一方面,要打造适应全球经济竞争的“航空母舰型”企业,发展高精尖的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以增强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发展各类吸纳劳动力能力强的经济组织,特别是第三产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扶持,以及加强各方面的服务,促进中小企业、非正规劳动组织、微型企业和劳务派遣组织的发展,提高就业增长弹性,扩大就业规模。4、激发劳动者的自主就业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增加就业。在市场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劳动者的就业观念逐步转变和初步树立起自主就业意识的情况下,在灵活就业成为重要渠道的发展趋势中,激发劳动者的自主就业积极性成为推动就业的重要力量,也是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关键环节。在当前阶段,可以说有部分劳动者还有依赖性,还没有进入市场;有一部分劳动者进入市场,还缺乏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意识和能力,还没有完全进入市场。激发劳动者自主就业的积极性,有赖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增加投入以及投入的市场化运作,通过扶持政策的鼓励,通过市场压力的锻炼,通过就业服务的促进,将可以逐步培养劳动者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培育劳动者的自主就业意识,激发劳动者的自主就业积极性,将开拓出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广阔渠道。5、健全扶持政策,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在城镇,下岗与失业即将并轨的大趋势下,要求政策重点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向既要保障生活,更要促进再就业的方向转变。增加就业投入的强度应与并轨步伐相适应,并促进并轨工作。建议大幅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就业投入,使之成为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首先,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应逐步随下岗职工并轨转入失业的状况,重点转向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并在公共财政支出框架中,将促进就业支出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加大对中西部以及老工业基地等就业困难地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其次,增加地方财政的就业投入,建立促进就业基金。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并轨形势和劳动力市场状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财政收入增长相当比例投入促进就业工作,并通过筹集社会资金,建立促进就业基金。其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要改革失业保险制度,调整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其四,实现就业投入的多渠道,保证实效。在就业体制转变的情况下,任何单一的就业政策和投入都不能解决我国越来越复杂的就业问题,要求政策多样化,投入多渠道,以保证取得实效。根据当前就业资金投入严重缺乏的情况,再就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创业支持、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农村开发就业以及基础工作都是投入的重点。此外,建立和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面对就业弱势群体持续扩大的趋势,实施就业援助是当前的紧迫需要。就业困难群体多数情况下不能被经济增长所带动的就业所吸收,也难以通过一般的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实现就业,需要实施特殊的就业援助。由于任何时候的劳动力市场都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应该发展成为常规的制度。

做新时代劳动者论文如下:

劳动者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靠自己的双手开拓新的生活,展现平凡而伟大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风采。

做新时代的奋斗者要认识劳动价值。劳动的意义与奋斗的价值同根同源,劳动者在推动时代发展的同时也在完善自己,在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价值,是作为劳动者最高的价值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站在了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劳动者要积极投身到社会发展的潮流中,积极创新,充分利用好新时代提供的新舞台,抓住机遇,实现梦想。

做新时代的奋斗者要尊重劳动价值。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对于劳动都要保持崇尚和尊重之心。同时,劳动者也要勤于学习,不断提升自我素质以应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每个人都应以尊重之心对待努力奋进的劳动者,彰显劳动者的社会价值。唯有全社会形成热爱劳动、尊重劳动的风潮,劳动的价值才能彰显,一代代劳动者才能更好地为更美好明天添砖加瓦。

做新时代的奋斗者要弘扬劳动价值。新时代为每一个奋斗的劳动者提供了舞台和机会,激励着每一位奋进的人在这个舞台上展示自己最美的姿态。全社会要弘扬劳动价值,弘扬不懈奋斗、拼搏实干的劳动精神,营造“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氛围,更好地唤起每一位劳动者的奋斗激情,脚踏实地,逐梦前行,把祖国建设得更加繁荣昌盛。

劳动法中劳动关系论文题目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劳动就业与失业毕业论文

大学生就业形势及对策浅析摘要:大学生就业难的缓解和解决依赖经济发展,也离不开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针对大学生就业形势及对策进行了阐述。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形势;对策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分配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择业转变,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新的就业机制。而伴随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和大学生就业市场化的改革,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大学生就业难,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不仅关系到毕业生自身价值的实现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认真学习解读了当前的就业政策、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就当前大学生就业现状对黑龙江几所高校进行了调研,应对就业难等问题作一粗浅的探析。1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浅析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环境。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转轨迫使国有单位减员增效,吸纳能力大幅下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目前面临来自约1400万国企下岗失业人员、亿农村富余劳力和近1000万城镇年度新增劳力的巨大压力。政府一直在努力通过发展服务业等多种途径缓解压力,但据权威预测,中国未来3~5年,每年城镇需安排2200~2300万人就业,即使经济保持7%~8%的增长率,仍会出现每年上千万的“工作缺口”。在社会就业市场的吸纳能力没有相应增长的背景下,我国高校大规模扩招后的本科生相继毕业,一年多于一年。因此,毕业生就业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引人注目。2008年岁末的金融危机,使得本来并不顺利的中国经济,在大环境的影响下更加雪上加霜,率先受到冲击的是沿海的外贸型企业,紧接着就轮到了国内的制造业和服务业,在整个经济陷入低迷之际,被誉为经济温度表的大学生就业率,就受到了直接影响。有四个标志性的信号非常明显:招聘数量减少、招聘门槛提高、就业竞争加剧、薪水期望下降。金融、保险、外贸、房地产、汽车、航空、广告等行业开始减少招人。再一个指标就是,2008年上半年全国有万家民营企业倒闭,而在2007年,民营企业吸纳了的大学毕业生,这是一个不小的比例,肯定会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据国内知名招聘平台“老麦在线”的数据显示,到了2009年6月毕业季开始的时候,全国将会有超过500万大学生陷入工作难的状态,就拿IT业界来说,目前明确制定了2009年招聘计划的企业,不足往年的10%,大量的本专科学生涌入就业市场,而企业提供的岗位却明显不足,使得整个2008年岁末的毕业生群体,陷入了一种紧张不安的状态。自身认识上的误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正在实现几十来的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越来越趋近大众化。而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对毕业生就业的看法依然停留在十几年前精英教育阶段的观念上:只要大学毕业,就意味着是“精英”,一定得有一个体面的工作。因此,毕业生及其家长十分强调单位的性质、行政级别(或企业规模)、中心地理位置及起点待遇等。所以观念不能及时革新,思想不能与时俱进,是毕业生就业难的症结所在。刚毕业的大学生从各方面来看其创造出的价值都是有限的,因此应理性地给自己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教育存在的问题。我们的教育也有问题,存在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匹配、教育知识和新知识接轨的问题。我们的专业设置过多、划分过细,就业同学中,有30%同学与原学的专业没关系,所以要加强通识教育。2提高大学生就业率的对策思考高校的教改应进一步深入。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和中心任务是培养人才。大学生就业制度检举回答人的补充2009-05-3017:45的改革使人培养同社会(市场)发生直接的联系。这将从两个方面对学校的人才培养产生影响:一是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变动;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这就势必引起社会职业结构的变动和职业流动性的增加,从而对人才素质提出新的要求。学校培养人才将由过去适应比较单一和稳定的需求转向适应多样而易变的需求。二是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市场竞争就业,社会(市场)的需求直接影响学生对专业的选择,人才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这两方面的影响将引起人才培养规格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变化,也将使围绕人才培养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人事管理以及行政、后勤管理等学校内部运行机制发生整体性转换。因此,适应社会需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是高等学校内部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发展职业培训机构,大胆尝试校企联姻。刚从学校里出来的学生除了动手能力弱外,表达沟通能力也普遍存在问题。学校应增设职业培训机构或增加职业素质教育课程,包括商务礼仪、心理健康、与人沟通、融入团队等内容。将职业素质培训与实习结合起来,真正使毕业实习起到缩小、弥合学校教育与市场需求之缝的作用。大学生就业观念需要理性化。应对大学生就业难,关键就是我们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大学生不再是绝对的社会“精英”,要有很高的工资,处在很高的社会地位,那不可能的。目前,大学生就业存在结构失调的问题,一方面企业找不到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许多大学生毕业后,企业又不要。而2009年全国有610万的大学毕业生,怎么会每个人都成为社会“精英”呢?大众教育的结果是有的人,从事普通的工作。因此,大学生应更加客观地看待自己了,树立理性的就业观,把自己当成普通的劳动者来对待;应该考虑到基层就业;对薪酬的估计应该比较客观;把精力放在提高综合素质上,努力所自己培养成德才兼备的人才;还要特别注意职业规划,因为,大学生要想选择理想的职业,并有所作为,就必须在一入学时就自觉地把学习同今后的工作紧密地联系起来,建立起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自己的实用技能检举回答人的补充2009-05-3017:45将来的工作岗位上的要求。到基层就业。为了促进就业,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农村等大量需要人才的一线工作,我国已出台了多项措施,其中包括: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两年。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在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服务的同时,积极为他们提供税费优惠和小额贷款;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同时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我们大学生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分析市场的形势,有时看似愚笨的选择恰是最明智的选择,比如就业西部。不仅要分析市场也要对自己有明确的把握,了解自己的爱好和特长,不要一味的追求高薪职业而埋没了自己的潜能,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培养自己独立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交流沟通能力、跨文化学习能力等,增添自己成功就业的砝码。客观认识自己。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家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大学生并非就业市场的弱势群体,即现在我们国家需要大学生的地方还是非常多的。大学生本身不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如果他们都是就业的弱势群体,那我们的那些农民工怎么?没受过大学教育的怎么?而且我们的受到高等教育的人只有5%,美国现在有25%的人受过高等教育。我国大学毛入学率虽已接近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15%的起点指标,但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仍只占总人口的5%左右,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0%~50%以及从业人口中高学历比例1/3相比,中国的大学毕业生远未到过剩的程度,我国大学毕业生的饱和性失业是不存在的。教检举回答人的补充2009-05-3017:45育部对部分高校6000多名毕业生择业行为的调查显示,期望在沿海开放城市就业的学生高达,仅有和的人选择内地省会城市和中小城市,至于乡镇、农村及边远地区几乎没有人愿去。可见毕业生就业难、人才过剩只是相对过剩,相对人才集中的大城市、大企业和大公司而已,在广大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则是绝对不足。因此,大学生不应该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不应该存在找不着工作的问题,只存在就业的地区、就业的行业、就业的起薪等这些方面的困难。综上所述,大学生就业难的缓解和解决依赖经济发展,也离不开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解决毕业生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社会、学校和学生自身等各个方面,需要政府管理部门、高校、社会,包括毕业生本人的共同努力。其中,破解大学生就业难应该从学生自身着手更为容易,毕竟一个市场的改变和调节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只有从自身找原因才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如果每个学生都能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拥有真才实学,同时转变观念,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成功,获得理想的职业。

上面的答案我拿去咯,哈哈

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论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我国高等教育逐渐由之前的精英教育转变成大众教育,使得大学生不再是稀少的资源,大学生就业难度较大这一问题不断凸显。本文主要探究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如何适应大学生就业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改革的策略,旨在给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关 键词: 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大学生就业

在当前就业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这一背景下,大学生对社会和职业的适应能力直接决定着大学生的就业率。面对激烈竞争,高校一定要站在满足人才市场需要的角度,加强教育和教学以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变革,不断增强大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下面将进一步阐述高校教育教学管理适应大学生就业的策略。

一、树立以人为本、教学为核心的理念

当前教育理念注重以人为本,重视学生主体性,确定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这要求教师一定要完全改变大学生过于依靠教师的固定思维,最大限度地将学生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发挥出来,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将教学作为核心,实际上就是把提升教学水平作为最基础的工作。首先要调整高校评价机制,由重视科学研究变成重视教学。其次,改变教师的考核制度,主要考察教学工作量及水平,使之在职称评定的过程中发挥核心功能。再次,增加教学方面的投入,提升教学经费在实际教学活动研究方面所占的比例。最后,行政后勤部门必须要针对教学活动的内容进行配合、辅助工作。

二、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的教学方式

目前高校教育通常都有着和市场需求不符的情况,存在基础教育不强,专业教育面不广,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不科学等一系列的问题。学校应该不断拓宽专业路径,始终坚持厚基础、宽路径、强能力这一根本原则。不断强化专业学科和对应的职业及岗位的关系,不断提升学生的适应能力。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该本着先进性和多样化的原则,设置课程时要充分思考其先进性,要让学生能够依照自身的喜好与长处选择相应的课程。改变教学及考核的方式,彻底改变之前那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采取教师和学生沟通互动这种教学方法,将学生的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考核方式也要由之前单纯的笔试,变成笔试和面试以及动手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强化大学生职业技能锻炼,鼓励并且支持学生考取多种资格认证。将产学研三者结合起来,尽量让更多用人单位以及科研部门参与课程设置,使用人企业的要求能及时地传递给学生,培养就业能力较强的人才。

三、强化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

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从根本上强化自身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优化人际关系,增强创新以及耐压能力。另外,大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能够相当程度上认识真实社会的积极和消极方面,缩短毕业之后适应社会的时间。

四、组织专业及全程化就业指导

高校当前的就业指导团队大部分由政工工作者和招生工作者构成,并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对于大学生的指导针对性不强。这方面应该参考一些国外的成功经验,还应聘请就业市场以及中介部门的相关人士,因为他们具备十分丰富的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并且深知企业用人的准则、招聘程序以及具体的需要,能给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的帮助。要达到就业指导全程化的目标,就要聘用人力资源专业的人员与学生进行正面沟通,让学生形成良好的就业观点,不断丰富自身的就业知识和经验与能力,为毕业求职作一个良好的铺垫。

五、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要构建一套可以体现学生建议的教学评价制度,同时当作检查教师工作的主要根据,让教师能够最大限度地掌握学生的想法及需要。教师要端正教学的态度,调整过于重视科研而轻视教学的情况。在教学目标设置方面,应该改变注重理论知识、轻视应用能力的情况,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凸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原则,重视学生探索和解决具体问题能力的提升。在教师职考核标准中,要让教学成效占据主导地位,基于此采取淘汰制度,确保教学成果的持续改善和提升。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必须要进行变革,希望通过以上的阐述,能够给高校从教育教学管理角度提升学生就业能力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孔夏萌.高校职业生涯教育课程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2]王永军.以提升大学生就业力为核心的教学与就业服务模式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3]陈昊.在线教育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有效性研究[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2014.

【摘要】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是当前中国一个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在当前社会竞争日益激烈、高校毕业生年年增加、工作岗位数量有限等因素的作用下,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大成为大学生挥之不去的困扰。综合近几年来学者们的研究发现,他们对于就业难的原因、解决措施大多从个人、国家、社会三个层面进行研究,这些研究对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就业难;原因;措施

高校毕业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但随着高等教育进程的加快,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也日益凸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牵涉大学生自身和千家万户的利益,牵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在当前社会竞争日益激烈、高校毕业生年年增加、工作岗位数量有限等因素的作用下,众多刚刚毕业寻求工作机会的大学生倍感困惑。当前大学生就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排斥就业、经济发展不平衡约束就业的格局,如何破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关于大学生就业形势的研究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已经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随着1998年大学扩招政策以来,我国大学生毕业人数逐年增加,2013大学毕业生人数达到699万,2014年全国大学毕业生达727万。然而,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大学毕业生约有749万人,大学毕业人数创历史最高,堪称“史上更难就业季”。学者顾艳霞认为,这种快速教育扩张的方式,对高等教育自身发展和大学生就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学者赵天武认为,大学生就业现状主要表现为,“社会需求的变化加剧,供需矛盾增强。”大学生的就业结构总体上存在着不平衡,社会需求有限、大学生择业要求高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有业不就”和“无业可就”并存。就业难问题的解决逐渐成为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关于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1、个人层面郭庆玲认为,部分大学生个人择业期望值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就业难。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大学生的择业观念慢慢改变。学者罗兴社认为,大学生就业观念太陈旧,“精英”人才意识浓厚。学者张朋钊同样认为,许多大学生就业观念没有随着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而与时俱进。这往往导致他们眼光只盯住工作稳定、待遇好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大企业等单位,这是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学者王树岩认为,就业能力不足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很多大学生毕业以后没有发散性思维和自己探索解决问题的观念,他们的社会实践缺乏职业方向性,注重量的积累而忽视了质的要求。

2、国家层面在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就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就业难”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有学者认为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就业难的其中一个原因。产业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使社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下降。我国制造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和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增加,无疑会使原本依靠于中低端产业的劳动力市场需求模式与经济产业结构增长方式不匹配,用工市场供需不平衡。换言之,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就业难的一大原因。甘长来认为,国家支持性就业政策不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支持保障力度不足,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就业措施,但没有达到理论上的预期效果。政府经济调控手段的强度和力度不足,出现宏观调控乏力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有工作没人,有人没工作”矛盾现象的出现。国家缺乏相应的就业指导与有效的信息支持,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就业机制不健全,导致就业渠道不畅,就业信息不及时、不全面,政府这方面工作的滞后,致使其不能提供高质量的有效服务。

3、社会层面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除了个人和国家因素以外,社会因素也有很大的影响。葛超认为,我国高等教育在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层次、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等诸多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还存在着差距。部分高校盲目扩招,重理论轻实践,概念化的教学方法削弱了培养能力的环节,出现了教育质量下滑的现象。学科和专业设置不能与社会需求接轨,人才培养现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学校就业指导工作缺乏科学性,学生得不到学校全面有效的帮助。覃伟丽认为,各单位对于应聘人员的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对大学生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受传统社会心理的影响,高学历成为众多招聘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众多的招聘现场,可以发现很多企业招聘条件中都表示对有几年工作经验的人优先考虑。唯经验论与唯学历论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扩大,对人才的选拔与聘用更加苛刻,门槛的设置成为一些高校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得其门而不入的重大阻碍。

三、关于提高大学生就业的路径分析

1、个人层面学者丁永刚认为,大学生应摒弃非科学的就业观,树立科学的与市场相适应的就业观。学者任林认为,大学生必须转变“天之骄子”的观念、不盲目追求学历,转变唯“大城市”论,合理选择职业岗位。高等教育大众化后大学生应将自己从“精英身份”端正到“普通员工身份”,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升就业竞争力,正确分析自己的优势与劣势。大学生还要有艰苦奋斗的精神,敢于去基层,向西部或中小城市甚至是农村等基层地方去寻找工作岗位。提高就业能力是新形势下大学生实现自身价值、破解严峻就业形势的关键。王亚娟学者认为,大学生可以通过提高自身包容、感恩、乐观、韧性和自我效能感等五个心理资本维度来提升自身的就业能力。学者赵明认为,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要使大学生自身认识到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并加强实践能力。

大学生要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适应社会角色的转变,要将所写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成为一个具有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2、国家层面学者余东华认为为了解决就业这个民生大事,国家需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制造业大国而不是制造业强国的现实背景下,国家需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并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双轮驱动”,提升技术含量与附加值,增加大量就业岗位。国家要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缩小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之间的偏差。产业结构的调整从长远来说对于缓解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学者薛晓峰认为国家应该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从宏观上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政府要在宏观调控、深化教育体制、完善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等方面要做积极的工作。政府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规范协调工作,对大学生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就业机制,给大学生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国家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毕业生提供一个施展的舞台。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毫无疑问这是最稳妥的策略。

3、社会层面学者武佳文认为,高校要从入学时就引导、灌输学生的就业春岁月知识,从个人成才与社会需求两方面引导学生就业。在专业方面,加强对传统学科专业的改革和调整,适时增设新专业,大力发展优势专业。高校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重视就业市场的信息反馈,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高校重视社会资本的积累,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社会渠道,为大学生积极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创造有利条件。黄卫华认为,用人单位要按需择人,合理冗员,才能满足用人单位各个层次对人才的要求。现在许多企业都面临着人员过剩的问题,要想使得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能突破创新,就需要企业深化改革,减员增效,建立人才储备制度,调整人才结构,这样才能使企业充满新的生机。企业也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从培养人才入手,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为高校的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平台。

四、简评

总体上来讲,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认识也在加深。

1、研究成就

(1)学者们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研究主要从个人、国家、社会三个方面,具有综合性和客观性。

(2)学者在研究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时对照国外情况进行比较,使得研究结果更加科学性,研究者有广阔的学术视野。

2、研究不足

(1)跨学科研究成果少,大多都从教育学来研究,很少从政治、社会、心理等其他学科进行研究,而就业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进行跨学科的研究。

(2)研究大多重复,对于问题、原因、对策都有太多相似性,应该拓宽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原来研究上深入研究。

(3)学者在研究时会与国外情况进行比较,但只是研究没有真正深入了解到他们对于问题采取的措施,研究成果有待加强。

(4)学者研究将普遍现象作为重点,对于特殊情况没有研究,研究缺失特殊性。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研究还需深入,经济不断发展,就业问题亟待解决,只有大学生、国家、社会的`共同努力,大学生才能走好就业之路。

【摘要】 自我国高校扩招以来,我国贫困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贫困大学生就业质量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本文主要从劳动力市场、社会资源、就业生活成本、自身能力四个维度分析贫困大学生在就业中面临的困境,并针对性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贫困大学生;就业困境;自主创业

1999年教育扩招,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由2000年的95万扩展到2015年的728万,仍有不断扩张趋势。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正处于转型时期,毕业生数量供大于求,部分资源型、装备制造型和压缩产能任务较重地区失业率较高。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已然成为人们广泛热议的问题。据调查统计,贫困大学生占总毕业生人数的20%左右,由于自身条件和外部因素的限制,贫困大学生更难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贫困大学生已经成为就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

一、贫困大学生的就业困境

1、主流劳动力市场的排斥

贫困大学生出生于劣势阶层家庭,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从小接触不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人脉稀缺。这部分大学生就业更多的会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总体就业质量和满意度不高。2013年1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家庭的城乡背景对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有显著影响”。蓝皮书中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9月底,来自城市家庭的本科生就业率是,来自农村家庭的本科生就业率则只有。从就业质量看,城市家庭出身的毕业生进入公有制部门的比例()远高于农村家庭出身的毕业生(),城市家庭出身的毕业生进入外资企业的比例()也比农村家庭出身的毕业生()高。[1]河北省高校大部分为省属院校,招生结构较为单一,毕业生大部分为省内生源,毕业求职集中在北京、天津、石家庄,这些地区不缺优秀人才,竞争大,贫困大学生跻身其中,受阻很大,不容易找到好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主流劳动力市场更青睐于家庭背景好的学生,贫困大学生常常被排斥在外。

2、就业资源不完全

我国大学生就业体系还不太完善,就业信息不对称,大学生就业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偏高。贫困大学生社交网络较为局限,人脉资源不足,求职更多依赖于自身搜寻,不容易获取全面的招聘信息,更接触不到优质招聘资源,求职处于劣势。北京、天津经济发达,资源丰富,对全国各地尤其是河北省高素质人才产生了强烈的“虹吸效应”,致使能在河北省发挥作用的优秀人才十分有限。人才流失、国家重点建设领域不足,河北省就业资源质量不断下降,发展面临巨大困境。河北省产能结构偏于重工业,产能过剩,结构调整过程中大量工作岗位减少,毕业生供应量远高于岗位需要职工数量,就业陷入困境。[2]

3、自身能力较弱

从自身来看,贫困大学生接触优质教育资源较少,个性特长得不到发挥。受传统教育观念影响,贫困大学生一般把学习成绩看作学习的第一要义,忽视了其他方面发展,缺少创新精神,动手实践能力不足,领导指挥能力较差。贫困大学生社交范围面偏窄,交际能力较弱,贫困大学生在大学往往收获的只是一只文凭,达不到用人单位的招聘标准,在以后的社交中也常常处于劣势,升职空间不大。[3]从外部因素来看,河北省高等院校数量多,但是整体水平相对滞后。仅拥有1所“211”院校,占省内高校的。科研创新水平低,河北省得到教育部认证的科技园只有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保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占河北高校总数的。河北省只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和5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数量上远低全国平均水平。[4]

二、破解贫困大学生困境的几点对策

1、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

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调节机制,严格监管用人单位,健全劳动监察机制。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机制,加强企事业单位用工规范化。鼓励开展公平竞争,为贫困大学生就业营造公开透明的环境。重点解决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近期政府公布了一些一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对于学生找工作带来了很大便利。要加强网站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企业利用这个平台进行人才招聘,严格控制企业来源,为学生提供健康便利的择业环境。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增设就业岗位。

为在校贫困大学生多提供就业实习机会,帮助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能力。要做好毕业未就业学生的实名制工作,并通过落实有针对性的培训、见习、岗位推荐、就业帮扶等“一对一”就业服务措施,使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和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河北省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已经在石家庄举办全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工作培训班。

2、提供贫困大学生就业指导,鼓励学生自主创业

学校在学生找工作前要对学生的择业观进行引导,让贫困大学生找到一个合适的定位,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岗位。这就要求各大高校建立健全完善的就业指导体系,聘请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开设各项职业规划课程,把就业指导落实在实处。设有专门的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开放,把中心放到学生就业质量,而不是就业数量上来。转变贫困大学生畸形就业理念,进行职业平等教育,鼓励贫困大学生回乡发展,带动地级及以下地区发展。

贫困大学生提供到大型企业参观的机会,开阔贫困大学生视野,激发贫困大学生创业灵感,向有创业想法的贫困大学生引荐企业家,指导学生创业。河北省就业服务局为了加强我省高校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联合114求职平台举办“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奖知识竞赛”活动,为大学生创业打下了良好基础。河北省出台政策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3、贫困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贫困大学生因为自身综合素质问题在择业竞争中经常处于劣势地位。贫困大学生要充分利用社团资源和一些比赛,不断提高自己应变能力、口语表达能力等,考取本专业相关资格证明,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在校期间多关注各大企业实习招聘,积累工作经验,为自己将来就业做准备。各高校要积极引入行业专才来作为专业建设的带头人,河北省各高校要抓好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优势,积极引进北京天津等地的优秀专家学者来开办讲座或授课,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推动创业项目资本对接,开办高校人才交流互动平台,提升学生的学习科研素养。学校要注重专业设计与社会需求相结合,课程设计与实际相结合,重视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职场素养,为学生顺利进入职场作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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