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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论文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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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论文问题研究

1、目前个人所得税制 (相关规定、如何计征、个税的作用:调节收入差距,劫富济贫) 2、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收入者偷税严重造成纳税事实上贫富不平等,个税只征穷人,征不到富人,达不到立法目的。 (2)起征点 (3)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4)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5)其他 3、解决方法及建议 (1)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2)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大力推行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 (3) 适应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目前对高收入者个税征收的管理:相关条文及具体规定。 今后应加强的方面: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4)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

个人所得税改革(论文)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研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的作用,即减轻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降低基尼系数。并通过经济学原理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消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使中等收入阶层收益最大,而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从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最大的结论。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消费理论 改革效应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国家征得的75%的个人所得税却来自中低收入者,这显然与当初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尽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会造成短期内的个税减收,但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是我国税收增长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再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这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趋向。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力度。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作用。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 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 本次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将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翻了一番,不是立足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消费。按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城市居民年消费支出月为1143元,将扣除费用确定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保证基本支出得到满足后略有结余,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而在此之前,工薪阶层在基本生活需要未得到满足前就需缴纳所得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发展经济目的“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一宗旨的。本次个税改革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亿元,其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有人估算,财政可能因此减少280亿元的收入,也就是说工薪阶层每年可减少280亿元的纳税负担,也就意味工薪阶层增加可支配收入280亿元。根据税收乘数原理,280亿元的减税可形成社会需求1120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减收部分占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的16%左右。(二)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得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本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征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施条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费用扣除标准,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费用扣除标准,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目前,各地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将产生很大益处,西部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有利于鼓励消费,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收入进行二次平衡。富人和穷人是财富分配链中的两端,要缩小贫富差距,就是要从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财富,用来补贴穷人。而在我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说明贫富差距过大。贫富差距凸显与个人所得税制度失效是因果相生的。统计数字显示,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违背了大家公认的“二八定律”。而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占收入或消费总额的50%,但是,这20%的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竟然只有10%。这充分说明,个税不但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相反,这种财富的二次分配还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只能是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社会贫富差距仍将继续加大。有人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只有通过政府的税收强制手段才是完成“调节”的最有效方式。对比中国这样的“制度失效”,新加坡的个税政策无疑可以借鉴。新加坡总理发布税务报告称,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数的93%,意即:个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新加坡政府另外对市民有各种补贴,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补贴和交税平衡后,都有净入账;只有那20%的富人是净出账,2003年富人的平均净出账是万新币。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人所得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一个正常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中国公众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期待,很大程度上寄托在个税制度的归位中。税收制度对广大中等收入群体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作用原理是“限高,促中,提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对降低基尼系数有明显的作用。 二、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应——个人收入增加产生的效应 (一)收入变化对消费的影响正如前面所说,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减收也就意味着工薪阶层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根据西方经济学中对国民收入的研究,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以及即期可实现的购买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消费需求的大小和强弱。宏观经济学中对居民消费行为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第二阶段的生命周期理论、持久收入理论和相对收入理论;第三阶段的霍尔随机游走假说,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大量的假说。这些理论思想为我们研究我国居民的消费行为提供了借鉴和思路。1. 消费理论 (1)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凯恩斯认为,在短期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主要取决于收入的多少,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也会增加,消费是“完全可逆”的,但消费的增长低于收入增长,边际消费倾向逐渐递减。(2)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假说。该假说首先假定消费者是理性的,能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收入,进行消费;其次,消费者行为的唯一目标是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样,理性的消费者将依据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其预期寿命来安排收入用于消费和储蓄的比例,即每个人都将根据他一生的全部预期收入来安排他的消费支出。消费不是取决于个人现期收入,而是取决于其一生的收入。(3)弗里得曼的持久收入假说。弗里得曼将个人的收入分为持久性收入和暂时性收入。持久性收入是稳定的、正常的收入,暂时性收入则是不稳定的、意外的收入。弗里得曼认为,决定人们消费支出的是他们持久的、长期的收入,而不是短期的可支配收入。因为短期可支配收入会受到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经常变动,人们消费与短期经常变动的收入没有稳定函数关系。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人们实际上是根据他们在长期中能保持的收入水平来进行消费的。(4)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假说。杜森贝利认为,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到自身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周围人的消费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到自己目前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到自己过去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影响。上述消费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收入尤其是稳定收入的确是影响消费的最主要因素,而本次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正是增加了工薪阶层的稳定而持久的收入。2.收入对消费影响的分析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GDP已经突破1万亿美元,人均超过800美元,整体上已从“八五”时期的世界低收入国家行列跃入世界中下收入国家行列。中国社科院和国家统计局都曾经做过全国社会阶层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基本上认定,中国的“中间阶层”人群数量大量增加,已经占总体人口的15%-18%左右。随着中等收入阶层的崛起,中国消费率将不断上升,预计从2002年的58%上升到2010年的65%,并于2020年达到7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迅速增长的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是购买高端、新型商品,从而推动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去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正是消费升级的起跑线。目前在人均GDP逾3000美元的、中等收入阶层“扎堆儿”的沪、京、粤、浙等沿海发达地区,消费升级表现尤为明显,这些地区已经率先进入小康阶段。中等收入阶层消费支出中,2002年与1992年相比,食品、衣着等生存型的消费倾向下降了22个百分点,而医疗保险、交通通信、娱乐文化教育、居住等享受型和发展型的消费倾向却显著上升,提高了17个百分点。不动产、金融和保险类投资成为时尚,城市投资者渐次浮出水面。依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这群人已经开始追求经济安全、享乐和发展,一个稳健的投资理财计划对他们会很有吸引力。中等收入阶层的储蓄性支出正向投资性支出转变,股票、教育、保险等成为他们消费的热点,而且他们普遍对品牌的忠诚度较高,消费理念非常成熟。最近,某公司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理财情况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在理财工具价值的认同方面,风险较低的保障工具如子女教育基金、保险、国债等增长幅度最大。中等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为,即每增加1元收入,可带动元的消费。其后依次为:中高收入人群、最高收入人群、最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成为经济增长的持续推动力量。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中等收入人群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全国约有亿多从业人员达到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人群的成长势必带来消费的转型,即生活质量越加受到关注,从追求数量型向讲求质量型迅速转变;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居民可支配收入将有所增加,消费开支绝对量也会增长,同时投资类消费比重也将随之上升。这些积极变化会反过来促进城市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特别是将提升第三产业,迅速增加对第三产业的需求,推动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改变中国第三产业比重偏低的不合理状况。三、 结束语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大幅提高800元,与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明显提高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体现了国富民强的发展经济的宗旨。这次个税改革不仅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个税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缩小了收入差距,降低了基尼系数,提高了人民的购买力,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个税这次改革产生的良好效果,对国民经济发展必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提纲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如何把毕业论文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提纲,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题目: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述评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人性理论假说

一、人性理性维度的界定

二、人性理性维度视角下人性假设的发展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人性假设:税收行为的有限理性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变迁与发展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一、外在约束条件的一般分析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实约束条件分析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外个人所得改革趋势及实践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税制改革的大背景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趋势

三、简要评析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典型实践

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

二、单一所得税的兴起和实践

三、二元税制在北欧国家的推行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趋同趋势

二、单一税为什么被一些国家采纳而被一些国家抛弃

三、北欧国家为什么采用二元所得税方案

第四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二、单一税改革方案的启示

三、二元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整体性分析

第一节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简要分析

一、改革措施的单一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成长与发展

二、分类课税模式的制度设计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三、具体税制要素的改革未能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

四、现行征管制度制约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换

第二节 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与税制结构变化

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第四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几个“矛盾式”命题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混合型模式的选择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论框架及解释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分析

二、本文的解释:课税模式的偏离

第二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演进及剖析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演进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剖析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具体方案的选择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之争

二、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设计的不同方案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改革的合理取向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税制要素设计

第一节 纳税人

一、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明确几个概念

三、本文的界定

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个人应税所得”的理论界定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三、征收范围:本文的界定

第三节 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一、费用扣除的理论界定

二、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下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第四节 税率

一、税率设计的理论分析

二、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下税率的设计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管理

第一节 申报单位的确定

一、申报单位的选择:理论与实践视角

二、本文观点: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第二节 课税方式的选择

一、源泉扣缴的制度设计

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 征纳流程设计

一、征纳流程设计的原则

二、征纳流程设计的前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权

三、征纳流程的具体设计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一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

一、以地方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二、以国家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第二节 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

一、建立全新的纳税人编码制度

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制度

三、创新个人现金管理制度

四、分层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第三节 构建税收协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一、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税收协助”剖析

二、税收协助制度的作用

三、完善税收协助,形成协调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程序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稽核方式

三、提高稽核绩效的保障:增强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

一、行政援助机制

二、人性化援助制度:免税

第六节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劳务报酬所得比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其他所得比重,偶然所得比重,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2成因分析以上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影响所得税作用发挥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模式便于实行源头扣税,具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共分11个项目征收,税率从5%~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更少的税,难以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2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容易引发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本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800×(1+)=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劳务报酬所得比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其他所得比重,偶然所得比重,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2成因分析以上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影响所得税作用发挥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模式便于实行源头扣税,具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共分11个项目征收,税率从5%~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更少的税,难以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2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容易引发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本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800×(1+)=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高收入的个人逐渐增多,相当一部分人由过去的单纯的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向由第二职业、承包经营或投资入股等多种渠道取得收入,有的已出现月收入达万元以上甚至几十万元,在分配上出现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国家必须运用税收杠杆加以调节,以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人们收入之间的差别,解决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悬殊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数量达50%以上。这样,不但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经济的调节、稳定功能。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阶层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搞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寻求对策,这是当前在税收方面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自198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三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宣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已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普通百姓的普遍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分析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过去的20多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长,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平均年增幅高达48%,年增收额118亿元,是同一时期增长最快的税种;1980年个人所得税仅征收16万元,2001年收入增至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机关的第二大税种;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调节个人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小,收入比重过低,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必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困难及问题是: 第一、公民纳税意识差,基层征收机构认识滞后。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时间较短,广大纳税人受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不征税的传统影响,加上宣传工作做的不够深入,没有形成自觉申报纳税的习惯,纳税意以淡薄,不能主动地承担纳根义务,偷税漏税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抗税,就基层征收机构而言,对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上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减少,税源分散、隐蔽征管难度较大,往往对征管工作重视不够,因此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着查管偏松,执法不严,处罚不利的现象。另外社会各界对基层征收机构支持、配合不利,有的甚至联合起来对付税务部门,这些都使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举步艰难。 第二、个人所得税制自身的特点直接产生弊端。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公开透明度强的特点,其征收选择在收入分配环节,它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扣除。因此,容易引起税收对抗,增加了征收的难度,这是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的共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分类所得税制;它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不能累进税。不按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计征,有背于税收的公平原则。纳税人的许多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为各种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方便,例如: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12个月内每个月都取得800元的劳务收入,不需纳税,而乙在一个月内取得9600元的劳务报酬,其余11个月没有收入,却要交纳176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纳税方法就容易被人钻空子,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第三、个人所得税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很不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结构、内容都较为简单,对纳税人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如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基本规定。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由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人不明确,有些单位不愿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不予以积极配合,难以实现源泉控制。税务部门无法通过社会各界获得个人收入的准确信息,对漏税、逃税行为也就不能进行强有力的打击。 第四、管理方式落后,征管信息不畅通。 我国的征管机构是根据行政区划和管理级次,进行的多块结合式管理,同时配以专管员管理纳税户制度。在这种传统管理方式下,征管机构第一线力量相对不足,大部仍以原始的手工操作为主,这就使得信息传递不准确;且时效性差,甚至不能跨征管区传递、接受,致使信息在内部机构间受阻,另外,由于同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合措施,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汇总;更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若不配以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剧了信息的不畅。 第五、对个人的各项所得缺乏有效的控制。 我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个人收入申报登记制度。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不够透明,公民隐性收入来源广泛,情况复杂,税务部门根本查不到,找不着,难以掌握实情。同时银行结算制度不够先进,各种转账、结账制度手续繁琐,加上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礼金支付。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监控带来了困难。 第六、现行模式对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合理。 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所得,必须在调整后的毛利所得中扣除纳税人应该扣除的费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夫妻分别申报制带有不合理性,在实行累计税率的类别中,夫妻合并申报更为公平,有利于对家庭税收负担的调整。防止逃避税收,公平分配收入。 此外,我国的税收征管理论相对薄弱;对个人收入调节的税制体系尚待完善,这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制约作用。 二、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面对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寻求对策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清楚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境和现状,立足现实,树立积极推进意识,层层深入,重点突破,制订可操作方案,确立具体的征管目标,其可分为近期和长期目标。 (一)近期目标是加大力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堵住漏洞。就目前来看,应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法。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制订出具体的申报纳税方法,以点带面,推进申报纳税的全面展开,同时应当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目前征收环境下,自行申报纳税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到位,应从我国现阶段的民情出发,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尤为必要,同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 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制度。把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中要以对重点单位、特殊阶层和高收入个人的重点检查为主。应在每年三月前定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完成对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普查和科学抽样检查。通过这些检查,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制观念,同时集中查处一大批偷、漏税大案、要案和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严格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减弱不自觉申报的人侥幸心理,以规范纳税人办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搞好对高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各征收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明确征税对象,对高收入阶层和获得高收入的个人,列入重点纳税户,采取蹲点调查,跟踪审核,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解剖典型等形式,重点突破,层层突破,核实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费用,据以计算征税,同时抓好高收入阶层的申报纳税工作,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申报纳税的进程。对账务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率、定额计征办法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促使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务,从而引导纳税人走向自我管理的道路。 四是尊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力,优化征收机构的服务。公民既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应享受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力。纳税方便,获得信息权、上诉权、隐私权、保密权、举报偷漏税的权力。这些都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宣传;更应该保护落实。税务部门要以提高优化服务为前提,为纳税人创造更便利的纳税条件,如可采取税务公告,设立政策咨询合,税收政策热线电话等服务方式,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与保护,公民有了主体权力意识,才会产生更强的纳税义务感和更高的纳税自觉性。 (二)长期目标是解决个人所得税中出现的问题。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思想,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税务管理是一门知识性、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培训一批即懂税法又懂财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专业人员,这不仅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而且是整个征管体系建立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支拥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队伍,才能有效协调国税地税征管,沟通内外部信息,指导税务代理;开展税务咨询业务等。 二是积极推进税务代理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税收征收营理客观上.要求全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征管信息畅通,个人所得税尤其如此。个人所得税上及面宽,工作量大;税务代理可将税务人员从繁琐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计算机应用与联网是解决信息不畅通的根本途径,完成对税源的有政监控,达到收入--申报--缴纳--监控--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管理,这也是个人收入及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建立的一个必要条件。 三是尽快向严管重罚的模式过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利。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以增加财政收入。 四是税务部门应建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大型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以此为依托,将全国各地的纳税申报中心联为一体,形成覆盖全国各行各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达到充分地占有税源信息;数居的共享动态处理,完成对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筛选、判断、汇总、审计和资料统计。只有靠现代化的管理技术,才能最终减少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面积和数量。 五是完成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既有背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其自身的缺陷也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同时,分类所得税制也不易达到多重调节目标的实现。纵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个人所得税整体趋势是由分类所得税制过渡为综合所得税制,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一个能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以个人、家庭为申报主体的综合所得税叙,从税制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的不利区素,尽管综合所得税制对综合配套条件和征管水平要求较高。但也应为实现这一目标而积极努大。 六是建立完整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唯一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同时,它是直接对人征税;税负不能转嫁,这是分税人偷漏税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基本动因。为了堵塞税制上的漏洞和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切实达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目的,国家应在条件成事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务,建立并完善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体系,避免所得税孤军奋战的局面。 总之,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的时问比较晚,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校收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还存在缺陷,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就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必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建立科学的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同时还要建立一支强有力部征管队伍。全面而有效地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地监控,从而达到不断缩小贫富悬殊,国家的财政不断增加的目的,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铺设一块稳固的基石。

我去!还有上来提这问题的呀!自己写去.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1现状评价(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2001年已达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2001年上升到,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研究论文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3改革思路(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会计]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摘 要21世纪,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作为一名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是我们必须遵守的,收入的提高也就意味着要多缴税,这样一来,原来增长的一部分收入由于要缴纳税金又剩下不多了。于是合理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成为人们迫切的要求。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介绍纳税筹划的一些概念、内容和方法,来研究和探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其中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税筹划。指导我们如何在不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合理、有效、持续的节约个人所得税费用,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背景及国内外发展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纳税筹划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概念;第三部分是从狭义的纳税筹划的概念中包括的避税筹划产生的原因来论述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第四和第五部分是分别从节税筹划和转税筹划这两个方面来论述纳税筹划的方法。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税筹划目 录1 绪论 12 纳税筹划总论 纳税筹划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及其筹划的概念 43 避税筹划 避税筹划的概念 避税筹划的特征 避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纳税义务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和税收起征点的不同 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和税率上的差别性 74 节税筹划 节税筹划的概念 节税筹划的特征 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115 转税筹划 转税筹划的概念 转税筹划的特征 个人所得税的转税筹划 14结论 15致谢 16参考文献 17附录翻译和原文 18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发展影响分析 摘要: 文章从困难和机遇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了金融危机给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金融危机使中国中小企业面临出口订单锐减,出口市场缩小,生产成本上升,产出下降,生产规模缩小,倒闭现象严重,信贷支持减少,直接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提高等困难。但在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也面对全球产业转型、升级,中国扩大内需政策,积极财税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等机遇。面对困难与机遇,中小企业应该积极扩大内需市场,开拓危机影响较小的海外市场,强化内部财务管理,扩展融资渠道,优化人才引进和管理机制。 关键词: 中小企业;金融危机;困难;机遇 0 引言 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的企业[1]。目前,中小企业年均产出占中国GDP超过60%、从业人数占全国就业总数超过80%[2]。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仍在蔓延,而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尤为严重。文章从困难和机遇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了金融危机给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以期为中国中小企业探索应对危机的道路提供参考。 1 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 出口受到严重冲击 出口订单锐减 据海关统计,2009年1~8月,中国外贸出口亿美元,同比下降,出口价格总体下跌,扣除价格因素后,出口数量下降,出口数量下降对出口值下降的贡献率为,其中,一般贸易出口价格下跌,出口数量下降;加工贸易出口价格下跌,出口数量下降。同期,一般贸易进口价格下跌22%,进口数量增加4%;加工贸易进口价格下跌,进口数量下降。第105届广交会共有16万境外采购商到会,与上届相比下降。出口成交额为亿美元,比上届减少。机电商品、轻工产品、纺织服装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受国际市场萎缩影响比较大。 出口市场缩小 在贸易壁垒增加、出口退税率下调、人民币持续升值等多种因素影响下,中国中小企业传统外贸模式受到考验。一是面临印度、越南等国家的竞争压力。虽然印度、越南等国家的产业配套不及中国,但劳动力成本比中国低。2009年“广交会”反馈,随着生产成本的上升,中小企业外贸订单向东南亚国家流失倾向明显,尤其是纺织服装、工艺品、玩具等行业。二是人民币升值压力。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08年1月~2009年9月一美元折合人民币(期末数)由上升为。纺织服装领域的中小企业,加工利润在5%~10%之间,人民币升值严重影响企业出口,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价格竞争优势继续削弱。一些企业倾向于不接超过两个月的订单。对主要出口市场出口量进一步萎缩,据海关统计,2009年1~8月,中国对美国出口价格下跌,出口数量减少,比前7个月减幅加深个百分点,小于同期出口总体减幅个百分点,分别小于对欧盟和日本出口减幅个百分点和个百分点;同期,对欧盟出口价格下跌,出口数量减少23%;对日本出口价格上涨,出口数量减少。 生产成本居高不下 生产成本不断上升 受美国次贷危机,铁矿石、石油、粮食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影响,中国中小企业增速进一步放缓,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原材料价格上升对企业成本影响幅度比较大,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其中,钢材、石油制品等部分原材料价格上涨过快,加之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采购成本比较高,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中小企业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相对比较落后,造成生产消耗过大,资源浪费情况比较严重,这也是中小企业生产成本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产出下降 生产成本与用工成本的上升使中小企业利润不断下滑,而利润的下滑使企业产出呈下降趋势。据调查全国2008年11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增速创下1994年以来的最低同比增幅。广东2008年全年工业企业订单、生产、利润三个指标的指数平均分别为、和,比上年下降、和点。 生产规模不断缩小 生产规模缩小 这场金融风暴使中小企业出口市场不断缩小,加之中小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中小企业发展受到严重的冲击。惠州吉隆被喻为中国的“鞋都”,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女鞋生产基地。吉隆镇有几千家鞋厂,规模较大的企业有100多家,除此之外很多都是小工厂。现在有近1/3的小厂已经完全停工,仍在运行的厂商也面临开工不足的问题。 倒闭现象严重 据统计,全国2008年上半年有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代表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倒闭超过1万多家,有2/3纺织企业面临重整。据广东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统计,2008年1~9月,广东省停产、歇业、关闭和转移的中小企业累计为7148间,截止2008年10月份,这个数字就上升为15661家。 流动性资金不足 资金紧张和融资困难是一直困扰企业的难题,2008年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以广东省为例,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统计,2008年,广东省企业融资和流动资金景气指数各期均低于上年同期,融资景气指数从一季度的逐季下滑到四季度的;流动资金景气指数从一季度的逐季下滑到四季度的;2008年下半年虽然利率下调、各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就目前现状看,政策的积极效应尚未显现;四季度中小企业中,反映融资困难和流动资金更趋紧张的分别占和,而反映融资相比容易和流动资金充足的分别仅占和。 2 中小企业面对的机遇 产业布局调整和政策机遇 全球产业转型机遇 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世界经济发展格局存在重新调整的客观要求。从制造业部门角度看,目前全球制造业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和东亚三大区域,其中,东亚地区是以中、日、韩为代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制造业为主的中国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在全球制造业中比重从3%提高到2007年的,在全球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位居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二大制造业大国。金融危机在客观上加速了西方国家制造业的不景气,给中国制造业发展带来历史性契机。目前,尽管中国宏观经济同样面临周期性下滑趋势,但制造业的景气度还是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在金融危机后的产业格局调整中,中国应强化自己的制造业中心地位。 全球产业升级机遇 从中国制造业发展的机会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经济在遭遇金融危机重创之后,将陷入衰退或衰退边缘,发达国家制造业势必向发展中国家加速转移,这将对中国制造业成长和升级带来历史性契机。特别是中国实施的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代表的税制改革和一系列产业转型政策必将给中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带来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为中国产业升级和企业产品升级创造新机会。 中国扩大内需政策机遇。国务院2008年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10项措施,启动了总投资超过4万亿元的一揽子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计划。中央的决策和扩大内需政策措施的落实,一定会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发展机遇。 财税金融支持机遇 财政政策方面 一是2009年国发36号文件将困难中小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的政策执行期,由原定的2009年底延长至2010年底。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二是中央财政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截止到2008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亿元。在2008年39亿元的基础上,2009年增加到96亿元,今后还要逐渐增加。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0亿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了30亿元,专项用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国发36号文规定要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关于基金的设立,目前正在研究之中。三是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190亿元。 税收政策方面 2008年初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法定税率由33%降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低档税率征收,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从2009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和4%统一下调至3%;从去年8月起,7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在此基础上,2009年国发36号文件又提出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不能按期纳税的中小企业,还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金融政策方面 2009年国发36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在体制上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二是加快以中小企业为放贷主体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股份制金融机构,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三是在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上,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四是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通过动产、应收账款、股权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抵质押品不足问题;五是对商业银行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六是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从四大银行的统计看,截止到今年10月底,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约万亿,与年初相比增加了万亿,平均增幅约43%。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860亿元。 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各有关方面采取多项措施,努力探索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一是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在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的基础上,加快推出了创业板。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试点,为中小企业构建多元化的直接融资渠道。三是规范和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引导其为中小企业产权、物权、股权、债权等交易提供服务。四是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北京、深圳、大连等省市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总额亿元。五是建立完善创业投资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措施,鼓励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力度。 人才引进机遇 从企业吸引人才的角度看,尽管大企业有吸引人才的优势,但中小企业在这方面也有其特点。其一,大企业庞大组织和指挥系统限制了科技人才的活动。企业组织越大越容易僵化,难以提出独创性建议;其二,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组织结构相对比较简单,管理层级少,因此,在面对经济形势变化时容易及时调整;其三,从员工的自我发展角度看,中小企业可能较大企业更具吸引力。据中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教育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几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业的就业比例已超过50%,改善了过去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少、员工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情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所需的人力资源。 3 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扩大内需市场 面对出口市场萎缩情形,中小企业应加强国内市场的拓展,寻找新的内需市场空间。中国的中低端市场发展潜力很大,如农村消费市场。寻求网络新机会,转向了电子商务,这也是企业能够快速找到的增长点之一。 开拓危机影响较小的海外市场 广东是中国出口贸易大省,2009年1—4月,广东省对前3大出口市场——香港、美国和欧盟的出口持续下降,而对中东、非洲和印度等新兴市场出口额保持增长。广东对中东出口表现突出,2009年4月大幅增长;对东盟和印度出口也分别增长和;对非洲出口下降。因此中小企业应开辟受金融危机相对较小的非洲、中东市场。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 中小企业要及时跟踪客户生产计划和库存计划,合理确定自身采购和生产计划,并通过价格策略或贸易交换等方式将过剩存货变现。催收应收账款或将应收账款转让,减轻资金压力。通过裁员减薪,部分职能工作外包等途径,压缩企业经营成本。降低采购成本。降低生产消耗,提高产品质量。专业化协作和增加技术含量高的设备投入。 扩展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应抓住政府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直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及时转型升级,优化产品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中小企业注意维护自身形象,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与协作,依靠诚实信用,获得银行贷款资助。产业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可以借助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大企业信用,获得银行贷款,实现“供应链金融”。若干个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联盟,建立互保体制,互为担保,或者类似于合作经营性质的组织,集体贷款或联合发行企业债券。另外,融资租赁,硬件经营租赁,产品融资,期权和股权融资,OEM融资,存款融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股权奖励计划,吸引权益性融资等也是中小企业融资有效途径。 优化人才引进和管理机制 中小企业要发挥体制机制灵活、对环境反应灵敏、发展潜力大等优势,扬长避短,建立灵活引进和选人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合理人才流动等符合自身特点的人才策略。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企业就一定能够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目的。一是创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二是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机制,三是用保障留住人才、用培训发展人才,四是做好企业的招聘工作。 参考文献: [1]杨栩.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系统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 [2]刘洪生,伊志宏.经济提振、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与金融风险[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9):96-104. [3]马永强,孟子平.金融危机冲击、企业风险缓冲与政府政策选择[J].会计研究,2009(7):50-56. [4]杨树臣.金融危机后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探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9(11):94-98. [5]陈和平.金融危机环境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11):142-150. [6]朱岩梅,吴霁虹.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及对策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9(9):23-31. [7]邬伟娥.中小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电子商务市场策略研究[J]. 生产力研究,2009(14):151-160.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椒江区审计局课题组内容摘要: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区中小企业面临困境。主要表现在:市场需求不足,出口形势严峻;宏观经济波动剧烈,企业经营难以适从;灵活用工受限制,劳动成本大幅上升;四大银行偏好“龙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如何应对这样的局面,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建企业服务平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企业则要树立信心,炼好“内功”。 关键词:金融危机 中小企业 影响 对策 一、提出问题的背景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逐步演变为金融危机,并向全球实体经济蔓延,世界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国内经济运行困难明显增加,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不断加剧。我区作为浙江省东南沿海的“制造业重点区”,受2008年10月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据统计部门资料反映,2009年2月全区482家规模上工业企业中,工业总产值低于上年同期40%的企业有68家,占,其中:已停产企业10家。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以及访谈等多种方式,向我区规模以上企业发放调查问卷58份,其中工业27家、非工业5家调查企业填报了2007年至2009年2月期间有关生产经营数据。 二、对问题的分析 根据调查情况及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我们认为金融危机对我区中小企业的各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需求明显不足,出口形势依然严峻 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市场需求明显不足。问卷调查表明,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存在多种突出困难,其中占首位是订单减少。58家企业中签订内贸订单的企业39家,2009年1-2月与上年同期相比订单增加的3家占,持平的17家占43%,减少的19家占49%;签订外贸订单的企业36家,订单增加的2家占,持平的14家占39%,减少的20家占。32家调查企业统计显示, 2008年外贸订单总额211674万元,为2007年的93%,同比下降了7个百分点。尤其是10月份开始同比下降了30个百分点以上,2009年2月份有所回升,但同比仍下降19个百分点。分行业看,缝纫设备行业影响最大,2008年同比下降了39个百分点,目前还在继续下降,2009年2月比上年同期下降69个百分点。 出口额明显下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区及台州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8年外贸出口交货值亿元,比2007年减少亿元,减幅为。区外经贸局数据反映,2008年度我区(不含开发区)出口额亿美元,月平均额为9158万美元,比上年增13%,但增速减低,尤其是2008年10月开始,出现大幅度下降,第四季度各月出口额明显低于年平均数,其中10月份出口8175万美元,11月份6570万美元,12月份6964万美元,2009年1月份9453万美元,2月份3544万美元。影响较大的是缝纫机等专用设备及节日灯等,2008年缝制设备同比下降22%,节日灯下降24%。调查企业数据反映,2008年产品出口额305478万元,比2007年的287994万元增加17484万元,但2008年第四季度出口57500万元,比上年同期的74335万元减少16835万元,减幅为。库存剧增。32家调查企业2007年底、2008年底期末存货分别为107021万元、155551万元,2008年底比2007年底增48530万元,增长率为。 (二)宏观经济波动剧烈,企业经营难以适从 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我区中小企业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对市场经济规律掌握不够,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依赖程度仍然较高。因此,2008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家相应的宏观调控双重影响下,面对国际、国内出现的剧烈波动的市场环境,显得难以适从。 一是原材料价格大起大落。受国际市场原油及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影响,2008年上半年,石油产品、煤炭、钢铁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一路攀升,但下半年尤其是进入8月份以来,原材料价格急转直下,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超出了企业正常经营下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范围,导致企业库存原料大幅贬值和产品价格、销售收入下降。 二是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升值幅度大且波动剧烈。2008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升值均在6%以上,尤其3至9月的升值均在9%以上;人民币对欧元虽然在2008年7月前处于贬值,但波动幅度大,从6月的贬值个百分点到10月的升值个百分点,四个月波动近25个百分点;人民币对英镑升值从2008年11月起都在30个百分点以上。企业普遍感到出口利润空间减少,致使出口萎缩。 三是出口退税率大幅下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大幅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大部分商品的退税率下调了4个百分点以上,如缝纫机产品出口退税率从13%降为9%,降幅达30%以上,而这些出口商品目前仍属中低档劳动密集型,科技附加值较低,很多企业通过打价格战与国外同类企业竞争,最终导致企业销量不断增加,利润却不断下降,大幅降低出品商品退税率后企业难以消化利润压力,也失去了竞争优势。2008年10月起,国家虽然陆续出台了多个提高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规定并实施,目前我区主要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已与2007年7月1日前相当,但政策实施后的效果,仍需一段时间后才可以显现出来。 四是从紧的货币政策。2008年10月份以前国家紧缩银根,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率在2007年的基础上经四次上调至,一年期贷款利率在2007年连续六次上调基准利率后的年基础上高位运行。中小企业受金融机构紧缩银根的影响首当其冲,融资难且成本高的问题突出。 (三)灵活用工受到限制,劳动成本大幅上升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区政府在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措施的同时,要求中小企业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尽量保开工、稳就业、少减员。企业在目前生产经营萎缩、资金回笼困难、利润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市场萎缩用工减少与少减员稳就业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调查中了解到,按照2008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最低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企业用工成本已处于高位运行,特别是一些连续生产的企业日常用工排班受到制约,节假日在岗工人薪酬支出是原来的数倍。金融危机的到来,导致这一矛盾更加突出,不少中小企业只得采取“养工人、压库存、垫资金”,勉强经营渡难关,有些经营者感到企业已经难以支撑下去。 企业用工减幅不大。统计数据反映,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8年底劳动用工人数为80964人,比2007年底减少856人,减幅为。调查企业数据反映,2009年2月底劳动就业人数14827人,比2008年底的15317人减少490人,减幅为;比2007年底的16448人减少1621人,减幅为。 用工成本不断上升。32家调查企业在免缴一个月社会保险费后,2008年、2008年第四季度的人均劳动用工成本仍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其中工资津补贴比上年同期增加、,社会保险费也有较大幅度增加。《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有了较好的保障,但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据了解,实行《劳动合同法》后,缴纳五项社保及加班费等使用工成本大约增加了20-30%,对企业冲击较大,尤其是我区大部分中小企业是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受用工成本影响更大,大幅度提高的用工成本使得企业难以承受。 (四)四大银行偏好“龙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适度从宽的金融政策,贷款规模虽然有所扩大,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可抵押资产不多、财务透明度不够、资信程度不高等自身因素,以及银行机构控制风险的考虑,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规模偏小企业的贷款仍然较少。 32家调查企业2008年底融资余额195327万元,其中:四大国有银行贷款149612万元,占,国有银行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份额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国有银行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几家“龙头”大企业,6家亿元以上企业贷款余额为125631万元,占,每家平均在20900万元以上,其余16家企业从国有银行仅取得贷款23981万元,每家平均为1499万元,另有10家企业在国有银行无贷款。从上述两类企业吸纳社会劳动就业人员、实现利润、上交税收等社会贡献方面看,也与取得的贷款不相对称,6家企业的劳动就业人数仅占调查企业的,利润总额占,税收占。座谈时部分中小企业反映:银行往往是锦上添花,很少雪中送炭,有时甚至雨中收伞,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五)产业层次普遍不高,企业转型困难重重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区工业基础比较薄弱,制造业起步较晚,企业规模小、档次低,产业层次普遍不高。根据统计数据反映,按行业划分,专用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业、塑料制品业等四大行业占规模上工业企业比例2007年为,2008年为,2009年2月为,这些行业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2008年底,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1家,省级29家,市级23家(按不重复口径计算),合计63家,占规模上工业企业的14%,占中小工业企业的。 企业从业人员高学历、高职称比例低。据经贸部门报表反映,2008年乡镇企业职工总人数为159316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11384人占7%,中专及技校学历25979人占16%,其余121953人占77%均为无专业学历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者更为稀少,全部职工中取得高、中、初级职称者合计只占,其余的均无职称。低素质的劳动力和经营者结构,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导致产品技术含量低,抗风险能力弱。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主动应对能力低下,转型升级困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政府应加强扶持政策,中小企业也应自主创新,积极应对危机。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 (一)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当前我区中小企业正处于一个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政府应通过政策扶持,努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财政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扶持方式应从传统的支持具体企业和项目为主向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为中小企业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转变;整合现有的科技、技改、贴息等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担保机构奖励和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推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二是加大出口扶持力度,用足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商品出口,涉外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出口提供指导和各种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努力推动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三是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工业用地出让时要给中小企业的发展留些空间,对零用地技改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租用闲置厂房、仓库和场地,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四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收费行为,清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文件,特别是要修订对中小企业有歧视性的注册登记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管理,杜绝以罚代管的简单管理行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二)政府应创建企业服务平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重视创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自身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一是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牵线搭桥,帮助中小企业引进项目和技术,分行业建立研发基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二是建立市场信息平台,及时搜集国际国内的市场信息,编制主要贸易国家的风险预警报告和行业发展的趋势预测报告,引导企业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决策。三是建立人才培养平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订人才培养计划,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开展上岗、在岗提高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不同类型的培训,杜绝为了应付完成考核指标的无效培训。四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银监部门组建三位合一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借助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数据化信用等级评价,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为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供企业贷款资信依据,发挥信用信息效能。五是完善和加强行业协会平台,建立一支真正有权威性、公信力、严格约束力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规则、杜绝恶性竞争、协调内部矛盾、沟通各方关系等方面的作用。 (三)政府应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完善服务体系。一是各级政府要在发挥国有银行融资主渠道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地方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促进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二是重视政府起主导作用的担保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民营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担保市场。筹建再担保机构,努力控制担保风险。财政每年可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金,促进和引导担保市场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好的服务。三是金融机构要以发展的眼光对待中小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流程,增加贷款品种。对企业的贷款审查要考虑中小企业成长性和财务核算的不完善性,准确全面评估中小企业资信。五是银监部门要牵头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帮助解决贷款困难,避免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而不顾实际地抽贷。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承兑汇票和应付规模考核的期末放贷等现象的发生,使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企业要树立信心,炼好“内功” 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区中小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究其原因,既有来自外部的因素,同时也有企业自身产业结构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企业应炼好“内功”,渡过难关,实现新的发展。一是重视技改投入、加快自主创新,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条件的企业要努力创建自己的产品研发机构,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加强厂校、产研联合,搞好借脑开发,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产品档次和品牌影响力,提高产品的盈利能力和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加强市场调研,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加强对国内市场的培育,巩固和开拓国外市场,实现两个市场互补发展。建立和完善点、面结合的销售网络,提高产品的市场覆盖率。根据国家产业规划,确定本企业发展的方向,制定好中期、长期发展计划,以新的眼光重新审视和思考企业定位、企业战略。三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引入先进管理模式,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推动企业从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变。注重人才培养,加强一线工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能力。坚持诚信经营,加强信用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采取多种措施开展节能降耗增效活动,使企业发展有强大的后劲,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研究论文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 【摘 要】:个人所得税产生于18世纪末发展于20世纪初,是现代直接税产生发展的标志,在现代直接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共包括三个部分,主要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作以系统深入的阐述。在第一部分,文章着重论述了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历史由来和具有的重要意义。在第二部分,文章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状况进行了全面论述。总结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分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并揭示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问题。在第三部分,文章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做好哪些工作。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度到综合税制模式;调整税制设置,扩大税基,减少级次,合理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额度;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现状分析 制度完善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各项税种中增长最快的一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再结合世界各国税制发展的总趋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时实践中暴露许问题。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总结分析及其制度完善等问题的研究应是十分必要。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由来以及意义(一)含义(二)历史由来1、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 2、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1、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人2、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3、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4、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状况研究(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1、个人所得税概况2、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的变化(1)由以外国人纳税为主向以国内公民纳税为主的格局转化。(2)纳税主体由高收入阶层向工薪阶层转化。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低(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1、分类所得税制设计不合理(1)缺乏公平性,易诱发偷、逃税款的行为产生。(2)征管效率低。(3)易产生避税现象。(4)过分依赖扣缴的征管方法,不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2、费用扣除标准过低3、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4、课税范围狭窄5、尚未形成良好的征管环境(三)个人所得税流失存在的问题1、纳税意识淡薄2、征管手段不力3、利用税收政策逃税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建立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度到综合税制模式1、分类模式的优缺点2、综合模式的优缺点3、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的优越性(二)调整税制设置,扩大税基,减少级次,合理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额度1、科学地确定起征点2、简化税制结构3、逐步拓宽税基(三)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1、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宣传2、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结构(四)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1、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2、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加强税收监管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3改革思路(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1现状评价(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2001年已达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2001年上升到,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摘 要 中国已经加入WTO,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个人收入也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就明显加重。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使揣入自己腰包的钱更多,也就成了这些纳税人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就以此为背景展开讨论,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背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纳税筹划可取吗?”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不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现状分析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很少。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原因分析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因为税收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税收法规根本不了解。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许多。”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3 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1)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1)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2)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稿酬所得的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在税前列支;使用自己的房产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就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 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与稿酬相似,也是利用了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可以抵扣800元费用的筹划思路,这种筹划方式比抵扣20%的标准要节税许多。财产转让所得应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比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参考文献1 刘志耕,帅晓建.纳税筹划谈何容易[J].财务与会计,2005(2)2 陈俊元.个人理财税收成本[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4(34)3 静雅婷.企业发放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税收征纳,2004(2)4 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J].商业会计,2005(2)5 朱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要略[J].涉外税务,2004(9)6 漆婷娟.税收筹划的三个理论问题探讨[J].江西财税与会计,2003(10)7 杨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路径选[J].财政与税务,2004(1)8 周佩.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稿酬所得纳税筹划[J].西华大学学报,2004(11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从其产生到现在,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并已成为很多经济发达国家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我国自1980年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其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向悖。因此,有必要对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设立宗旨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本文旨在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 首先,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历程的回顾及其功能发挥情况的考察,进而分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趋势,阐明了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选题背景,并点明了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其次,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制模式、课税范围、起征点、税率设置及税收征管与世界其他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法概况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以上诸方面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笔者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改革的基本构想:在税制模式方面,应走“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混合所得税制模式→...【论文题纲】 摘要 3-4Abstract 4-61 导论 选题背景 研究意义 研究思路与内容框架 16-182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 24-28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 36-444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改革的构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或费用扣除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方面的改革 54-615 结论 61-63参考文献 63-66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以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2006年,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2000余万人的情况下,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其增幅超过了17%,总收入达到2452亿元,创下了历史水平新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将增长的原因归结为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但无论如何,这部分税收负担实实在在地落在了仅占工薪阶层26%的所谓中高收入人群的头上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大胆投资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合理理财 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 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增加税收减免额。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此外,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利用捐赠抵减避税。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教育事业做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在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实际上是允许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则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收的目的。[PPT] MPA毕业论文的选题与写作文件格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HTML 版古今中外的公共管理实践,如实际政府部门的政策与管理,国外的政府改革、当前我国的政府 .... 刘晓方. 国际税收竞争中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 钟绪林. 论文标题 ...

个人所得税完善研究论文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3改革思路(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1现状评价(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2001年已达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2001年上升到,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劳务报酬所得比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其他所得比重,偶然所得比重,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2成因分析以上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影响所得税作用发挥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模式便于实行源头扣税,具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共分11个项目征收,税率从5%~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更少的税,难以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2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容易引发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本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800×(1+)=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近一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应当具有什么社会职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去年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而由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更是各种不同观点的大交锋。纵观媒体的诸多报道以及这次听证会各位参与者的观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职能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权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将使得有的公民由于不能达到该“门槛”而不能行使其纳税权。义务说。持该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逃避此项义务。荣誉说。该观点跟权利说相关联,并以权利说为基础,但不同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每个纳税人都为自己能够为国家纳税而感到光荣,国家不应该通过任何方式剥夺任何公民的此种荣誉感。反映到对待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态度上,就是要求维持现有的扣除标准不变,甚至降低扣除标准,以使更多的人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相应的荣誉感。财政收入说。该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而其他功能则是其副产品,是由于政府在征税过程中而自然产生的。缩小贫富悬殊说。当前大多数人对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动机在于要缩小社会上存在的贫富悬殊,认为富人应该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认为,如果穷人不用纳税,那么其收入就相应的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贫富悬殊。保障人权说。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的听证会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首先应当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即首先应当保证人们为了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部分不纳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很多。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什么影响?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向学界同仁请教。一、无疑,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之规定向国家交纳其应缴之税收,但即使国家规定其应当履行且无法规避的,称之为权利似乎不及称之为义务更为妥当。当然我们不否认纳税人不止负有义务,其在纳税过程中也享有一定权利,如知情权、拒绝缴纳超过其应缴之数额的权利等等,但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跟作为整体的纳税行为是权利抑或义务似乎有所不同。我国出版的《法律词典》对“权利”一词的解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其本质特征是权利主体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某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这就很难说是一项权利,而应当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为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换句话说,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要做的事。如果不做,政府就要强迫他做,如果义务人要反抗或者逃避,还要他进行惩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纳税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作一项可以任由纳税人处置的权利来对待的。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偷税、漏税列为一种罪刑。这说明,无论中外,都把依法纳税看成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将纳税当作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实际上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以享有的权利跟整个纳税行为等同起来了。至于有人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的较高(其实这也是相对的),以至于未能超过扣除标准的人就不能向国家缴税了,从而剥夺了这部分人的“荣誉感”的观点,只是极个别现象,在税法学界并不存在。究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对纳税的本质存在误解所致。任正隆委员的话里还隐藏着一句潜台词:即越有钱、交税越多的人越有“荣誉”。这种鼓励人们纳税的积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地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这还要看税收征管部门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诚实合法地劳动,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大量的税款,这无疑是件好事。如果对于税收征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让纳税人多交税款,不但不制止,反而认为这是一种荣誉,那就很不应当了。这不但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是应当制止的。如果想多向国家作贡献,完全没必要建议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向社会弱者或者国家作出捐献同样能够为他带来荣誉感。而相反,如果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则增加了全国数以万计其他纳税人的税负,这不符合当今税制改革的潮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看法,这跟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一定关系。我国的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它不是以直接税为主,而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0%,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直接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其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而间接税的纳税人则能将其纳税负担转嫁给他人。因此,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类,最终都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而实现的。由于商品税的税负容易转嫁,而且最终多转嫁到了终端消费者身上。因此,即便个人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但他实际上仍然在向国家交税,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通过商品经销者直接交纳,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而已。正因如此,才有人认为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名义纳税人并不就是实际纳税人,这种隐蔽和错位构成对纳税人荣誉感的极大不尊重。因此,如果改革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格局,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这样,隐蔽性不存在了,误解也就随之消失。二、对于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否应当成为调节贫富悬殊的手段,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而且从媒体的报道看来,似乎肯定说占了上风。有撰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甚至有学者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不同作用,结论性的指出我国的所得税规模偏小,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否应当是调节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事实上,基尼系数反映的不只是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它更多地是反映人们在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收入不等于财富。收入的多少能够影响到人们财富的多少,但不是唯一因素。形成社会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它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存量高度相关,而个人所得税针对的是资产流量,对资产存量则无法调节。其次,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只在于削平高收入者的收入,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再次,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尤其是较高的边际税率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和较弱的纳税意识——不但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税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因而也限制了它在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许多富豪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都不是特别高,有的比他们所聘请的员工收入少得多,甚至只是象征性的领取一点工资。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占居多数。因此,主要用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很难实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的。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确实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这只是其副产品,而不是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指为了政府获得财政收入。因此,即便在目前讨论非常激烈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上,重要财政税收部门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到底会减少多少,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到是否有效地减少了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富有的人的财富。如果真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的话,政府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开征财产税或者拉大个人所得税的级差。政府之所以在这个时候急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该说主要是为了缓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在心理上安抚低收入者,而不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因为通过调整扣除标准不只是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也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负,更何况人们通过调整扣除标准所享受到的实惠(从几元到一两百元不等)对于缩小社会贫富悬殊来说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三、从历史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也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1799年,英国第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战争举债,而且只对中上等阶层开征,税率为10%。1802年,这项税就取消了。1803年,英国国王埃廷顿又开设了一种新的所得税,采取了按照来源将所得分类的方法。在当时确定的五种来源中,其中四类一直沿用至今。但是这税种到1816年又一次被取消了。1842年,皮尔又一次临时引进所得税,以解决遗留的财政赤字。但是皮尔反对针对富人实行高税负政策,认为这将使富人停止经营业务,甚至逃往国外。因此,他对低于150英镑部分实行免税,只对高于150英镑部分征税,税率为3%。同时,他还降低了间接税,以促进制造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发展。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其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但是战争开始后,庞大的军费开支迫使联邦政府开始寻找其它财源。1861年,北方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部所得税法,以冀充实军费。根据这部法律,联邦政府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部分征收税率为3%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的表述不够清楚,因此一直未能实施。一年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所得税法,并且得到了实施。根据这部法律,1万美元以上部分的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5%。这部法律于1872年废止,在此期间共征收了亿美元,相当于那段时期美国国内税收的20%。1894年,由于国际贸易量下降,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美国财政收入告急,于是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4000美元以上的所得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正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判定,所得税是直接税,要在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因此,1894年的这部税法由于违宪也未能付诸实施。1913年,美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赋予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权力。同年底,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此该税种在美国迅速发展。在此后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少数高收入阶层,豁免范围较宽、税率累进程度也较温和。在“二战”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战争原因,美国大幅度削减了豁免项目,并提高了税率档次。战争结束后,美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上升。1939年个人所得税大约只有10亿美元,1988年收入额达到1000亿美元,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64亿美元。近年来,联邦预算收入约有45%来自个人所得税,它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税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拿大是在191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各项开支剧增,从而促使联邦政府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就叫做《战时所得税法》(Income War Tax Act)。这个名称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税法》所取代。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1887年开始征收的,其主要动因也是为了筹集军费,因为自1868年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开始推行“武国”方针,以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为基本国策。就在个人所得税开征的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即制订了多种侵华方案,其中以其第二局局长小川又次大佐提出的《清国征讨方略》最为著名。它不仅包括军事占领北京、南京等地的作战计划,还特别谏言乘战胜之机将中国分割为六块,以最终灭亡中国。1890年,三县有朋首相的《外交政略论》和《军事意见书》在内阁获得通过,确立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概念,后来被发展为“满蒙生命线”和“大东亚共荣圈”。韩国曾长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战,1948年,韩国共和国成立,并开始建立税制。在当年颁布的八部基本税法中就包括了所得税法。加拿大、日本、韩国的经验更是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该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发展轨迹跟英国和美国也很相似。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1914年,中国民国即颁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是由于讨袁护国战争爆发未能真正实施。1935年,国民政府重又提出《所得税法案》,次年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制即行实施。国民政府拟定先行对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课税,其余各类所得自1937年起全部课征。这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开始。194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但是在它成立后到1980年的三十年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这部法律,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六大类。工资、薪金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到45%不等,其他五类均按照20%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并对其中的高收入者进行调节,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与同年开始实施。其主要适用对象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同时,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过大,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缴纳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八类,税率从20%到60%不等。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1994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我国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针对企业管理者使用年薪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四、尽管个人所得税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的某些做法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效果。首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的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逐渐显示出多源化的趋势,即从多个来源获得收入。他们的收入除了来自薪金外,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不同类别,如各种投资所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各种不同种类收入使用的税率各不相同。这样,人们可能通过混淆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对于来自海外的收入,由于在税收征收方面的困难,这些收入也往往很难被税务机关发现。于是人们便可能通过混淆境内和境外收入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税收义务。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实际征管中,由于一些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41号)的要求执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次,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有条件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逃避税收义务。这一方面包括利用本国税法上的不完善的地方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不完善之处。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聘用有经验的会计师和税务律师来帮助其实现少纳税的目的。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的重复征税,但高收入者往往也可以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来避税。例如,根据国际惯例,税法用住所和实践两个标准来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即“90天规则”),将不失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就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因而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居住时间来合法避税。第三、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也可能造成外籍人员少交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第四、许多高收入者都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条件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支出相混淆,以此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实为外籍人员的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采取只领取少量工资、却在公司报销大量的个人支出费用等手段,一方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报销的个人费用达到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目的。第五、许多地方为了吸引高级人才,往往制定一些有利于降低高收入者税负的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合法的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用于购买商品房、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这项政策后来被延伸适用到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以及所有外资企业的高级人才。第六、国家面向某些高收入阶层还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 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并且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但这一文件所禁止的是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而不是完全禁止核定征税。换句话说,只要当地的税务和司法管理机关没有要求统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就可视为没有违背国发[1997] 12号文的精神。事实上,该文同时又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际上又将皮球踢回给了各地税务管理机关,从而使自己下发的文件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五、在确保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其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否则就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了精彩的阐述:(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增加,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例如,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对于家庭的生活开支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扣除项目。除了为纳税人家庭开支规定了一个扣除标准外,还对一些跟家庭发展或者提高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项目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开支、购买保险、购买高科技消耗品如汽车、电脑等。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一个扣除标准以促进传统道德建设。例如,泰国鼓励纳税人成家,有配偶的纳税人比独身纳税人有更多的免税收入。马来西亚规定对父母亲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给予一定的扣除,为身体残疾的妻子、子女、父母亲购置支撑身体的设备的支出也给予一定的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扣除项目更加完善(尽管也更加复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列举扣除两种。标准扣除法是基本扣除额和额外扣除额的总和。基本扣除额由依照申报纳税者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申报纳税这是残疾人还可以享有额外扣除额。对于列举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项目包括:巨额医药费用和灾害损失、慈善捐赠、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投资利息、员工业务费用、地方税等。除此之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递减项目,即从纳税人的所得税额中之间扣除的项目。这些纳税递减项目包括:商业抵减、个人抵减、和外国租税抵减。其中个人抵减又包括个人可退税抵减和个人非可退税抵减。个人可退数抵减包括劳务所得抵减、所得税扣缴抵减、社会保障税扣缴过多抵减和低吨位柴油车辆业主抵减等。个人非退税抵减包括子女领养抵减、子女租税抵减、地产贷款抵减、老人残障抵减、亲属看护抵减、助学希望抵减、终生学习抵减、合格电动车抵减和强制最低税抵减等。六、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得财政收入。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但是它很难通过提高扣除标准的方式来实现缩小社会贫富悬殊的目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会剥夺纳税人的荣誉权。同时,我们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尽可能早的重新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之更公平、更能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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