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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报告只保留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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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报告只保留三天

知网里面论文查重的报告的话,其实这个一般都是一直有记录的。但是你自己查重的话一定要把自己查重的报告下载下来,如果说你退出界面的话很有可能就会没有了。

不能哦。PaperYY采用阿里云认证的高防服务器,充分保护用户隐私。检测报告默认只保留7天,支持自行删除及报告加密、解除用户论文泄露之忧。

找不到的。查重报告仅保留7天,期间也可以自己删除。删除后无法恢复。超过7天会自动清空,安全无痕迹。

一般情况下,你可以先把查重报告下载下来保存在你的电脑或手机上,这样就可以永久保存了。

维普论文查重结果保留几天

论文是学术价值的文献资料,对于日常生活中研究学术的用户来说,论文的发表非常常见,表示自己的学术能力得到认可,顺利发表的论文需要进行论文的查重,论文的查重需要时间,对于很多时间紧凑的用户来说,论文的查重时间也需要考虑,为了不错过最后的论文查重时间,使论文用户能够理解论文的查重,接下来paperfree小白你给大家说说论文查重一般检测多久? 各论文查重时间各不相同,专为本科论文查重需1小时左右,硕博论文和核心期刊论文需2-3小时,普刊论文需30分钟。而且每年的毕业高峰期,查重时间都会有明显的提高,因此建议用户可以避免查重高峰期进行查重,合理安排自己的查重时间,顺利通过考试。 许多经历过论文查重的用户反映,论文查重最困难,论文用户需要了解自己的查重要点,有效地完成论文查重,论文用户需要更加注意论文查重格式。社会上95%的论文用户需要通过内部查重进行查重,但学校内部查重系统对论文格式非常重要,首先查重系统会识别上传的论文格式,筛选出后期需要进行数据比较的内容,因此正确的论文格式非常重要,可以降低论文中许多不必要的重复率,有效地完成论文查重。 论文用户在进行论文查重时,也需要理解论文查重的原理,对于论文查重来说,最需要注意的是数据比较,数据比较是查重系统的核心内容,论文查重数据比较通过一句话连续重复来判断论文的重复或抄袭,引用内容设置阈值5%,论文段落中引用内容超过整篇文章的5%时,被识别的论文正文进行数据比较,计算论文的查重率,因此用户在进行论文写作时,参考文献内容立即减少,同义词替换方式减少,及时降低论文的查重率。

一般都需要付费才能查看。

每一位大学生在即将毕业的时候都要写毕业论文,如果只是随随便便就写,那就不难了,但写完之后要查一查论文,学校规定了重复性要求。很多同学写论文几天就写完了,但查重时原创性不合格,导致后期改版时间更长。一定要知道自己查重的结果,首先要把论文交到查重系统去检测,那么,论文查重后一般多长时间会有结果呢?有一些论文查重系统检测后的结果很快就出来了,有一些却很慢,这是怎么回事?其主要原因一般是由于查重系统的算法不同,以及数据库的收录资源范围不同。另一种情况是论文查重也有淡季,淡季论文查重的人少,自然论文查重的速度就会比较快,而淡季论文查重的人就会比较多,自然论文查重的结果出来的速度就会比较慢。三月到六月一般都是论文查重的高峰期,由于这段时间高校大学生很多都要查重毕业论文,所以如果在这段时间查重论文的话,查重结果出来的时间自然会比较慢。一般1万字的本科论文在毕业季要花上30-60分钟,如果字数多的话,可能还要多花点时间。若没有查重高峰期提交检测,一般5-30分钟左右就会有结果。若采用权威查重系统,查重结果将显示较长时间,不同类型的论文在权威上检测的时间也不相同,如硕博士论文字数比本科论文多,则在权威上检测的时间也自然较长。

检测时间:一般情况3~15分钟,毕业季的高峰时段30~60分钟。如果是知网的话:一般情况30-60分钟,到毕业季的高峰时段2-3天都是有可能的。

论文查重报告只查重正文

面对论文查重这件事,很多人都会很关心,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总是很好奇怎么进行论文查重。这时候选择哪个查重网站就很重要了。当然,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查重的常识。那么论文查重只对正文进行检测吗,其他内容会参与查重吗? 1、根据高校规定决定哪些内容需要查重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论文只查正文是很正常的,但是有些学校规定,论文的所有内容都要进行检测,包括论文的题目、目录、摘要、前言、论文正文、结果、致谢、参考文献、附录等。因为整篇论文字数相当多,很多人为了省钱,选择只查正文。但是小编建议根据高校的规定来决定查重的内容。因为其他内容也会影响到论文的重复率! 2、论文查重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很多人已经知道不仅仅是查正文,那么哪些部分可以省略呢?如果你在进行初稿查重时,可以选择只检测正文、摘要、致谢等部分,因为这些内容如果重复对论文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如果这些内容有问题可以及时进行修改,像目录、参考文献等内容,可以根据学校要求选择是否提交。

这个要看你学校具体要求的,你学校要检测哪些就上传哪些,尽量和学校查重内容保持一致,这样检测的才一致。不过目录和参考文献在学校查重系统可以识别的,只要你的格式正确,系统可以自动剔除不算重复的。查重可以直接到图书馆查重,也可以到一些知网自助查重网站:学术不端网、PaperEasy、蚂蚁查重网等,全程自助安全!快速!

会查的。目录是由正文里的标题产生的,查正文的时候会查标题;参考文献重复一些是没问题的,不能重复太多,比如90%都一样就不行。

论文查重各学校要求不一样,有的是论文全部都查,有的不查封面、声明、授权、目录、注释、参考文献。论文审核不通过原因有很多,论文查重率高、文章写作上存在明显问题或错误(格式、结构、逻辑、语言有问题)、文章没创新、论文主题与投刊物不匹配等。

论文查重保留什么

知网查重主要检查内容是论文的摘要、正文,包括引用部分,不同的学校,期刊杂志社要求都不易,不过论文查重系统不会查重论文里面的图片信息等内容,因为没有办法比对。

知网检测就是用一定算法将论文和知网数据库中已经收录的论文进行对比,从而能够知道论文中的那些部分涉嫌抄袭。

每个学校不一样,一般要求重复率在30%以下,每章重复率看学校要求,并且学校也会给出他们查重的地方,基本上都是中国知网。

根据权威网站的查重算法,可以知道系统是没有检测图片和公式。一方面这些资料计算机不好进行比对,另一方面论文侧重于文字的检测。这对大多数学生来说是个好消息。

一些重要的图片和公式可以直接从其他论文中引用。但是为了更加精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需要标明论文内容引用图片和公式的来源。

1、注意合格标准。查重只是从单个角度去判断一篇论文的重复率是否达到要求。我们要注意写论文不只是需要原创度还要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后期重复率一旦没有达标就会很麻烦。各所学校对重复率有不同的要求,学历不同重复率要求也存在差异。

我们进行论文查重之前就需要去了解学校的要求。大部分规定在30%以下,也有少部分学校要求在5%左右比较严格。具体要求可以问下导师或者在学校官网下载。

2、注意修改的技巧。当我们查重完后,需要根据报告中标红与标黄的部分进行修改论文。重复率太高基本需要整篇进行去修改降低重复率,要遵循本意不要去断章取义,不要改变原来的思维框架,可以去删减部分不重要的语气词或者关系词。也可以通过句子的整理修改来降低重复率,在修改的时候我们可以延伸一些新的内容进去。

我们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学校会制定标准,目的就是为了统一我们的论文格式和内容质量。除了这些,对于论文重复率也是有一定要求的。今天小编就来详细说说论文查重的相关标准。

一、论文查重范围

1.题目,2.摘要,3.关键词,4.目录,5.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6.致谢,7.参考文献,8.注释,9.附录。

按格式顺序编排,论文查重系统会自动识别剔除不查重的部分。

二、论文字符数计算方式

字符数+空格来计算,Word文档格式不计算图表格式、代码信息,中文论文按字符数计算,外文论文2个字母算一个字符。

三、判断抄袭的标准

1、与他人论文作品的字句完全一致或基本相似,或者进行了不到位的删减、个别修改和结构上的调整。

2、论文字句与他人作品内容并未完全一致或基本相似,并标注了引用参考文献格式规范,但是已经超过了“适当引用”的限度阀值。

3、论文引用内容虽然没有超过“适当引用”的限度阀值,但论文的核心章节、关键部分、有价值部分或特色部分跟他人作品有重复。

4、论文内容是多篇他人作品的拼凑拼接。

四、论文文献引用规范

论文查重系统会按照文献引用的规范来自动识别出论文中的引用部分,如果论文中的引用部分在检测报告中没有显示,可能是以下原因引起的:

1、没有标注引用符号或者格式标注不正确;

2、不是原文引用,对原文内容进行了调整,系统识别为自己写的原创内容。

1.论文中的论点应该充实。

充实论文内容中的论据是很重要的,因为论文需要有材料支撑,这样论文的一篇文章才有说服力,论文同样的证据也要有逻辑,才能让人信服,让论文有价值,有参考意义。大部分人的论文能不能通过论文查重网站查重系统,主要看作者自己的实验和文章材料数据的丰富程度。不是简单的抄袭,所以写出来的论文是有价值的,不是简单的一堆字。

一般情况下,文献综述是论文中的一个重点内容。这部分总字数控制在20%左右,要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研究方向和发展进程。论文查重这部分没有问题,因为论文查重网站查重系统只要格式符合要求,也就是正常引用文献,就不会被标红。

2.论文中的内容要有创新。

目前论文的互联网普及率很高,所以大部分人都可以在网上搜索别人的研究成果,这就导致了大部分人喜欢享受利益,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结果查重检测系统多次通不过,让很多人头疼。其实只要选择一个新颖的题目,就可以形成一个自然的结构模型,在提出自己新观点的同时,避免引用别人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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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论文开题报告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 《围绕开题报告 搞好毕业论文》一、毕业论文指导传统模式存在的问题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阶段,是学习深化和提高的重要过程,是学生运用已学过知识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综合训练,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搞好毕业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多年来,我们远程开放教育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在论文写作指导过程中沿用传统的模式,对开放教育的特点考虑不够,论文质量整体上仍不尽如人意。论文指导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一)选题不准,内容偏离专业要求有的选题过于宽泛,论题过大,超越了学生的驾驭能力,写作时面面俱到,内容空洞,论述肤浅;有的选题过于狭窄,缺乏气度,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论述拖泥带水,颠三倒四;有的根据个人嗜好选题,文章内容偏离专业要求,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二)进度不匀,写作过程前松后紧部分学生论文写作没有计划,想到一点就写一点,指导教师也缺乏督促的依据,面对这样的学生只能无可奈何,有的学生甚至临到答辩前夕,才匆匆完稿。连消化论文准备答辩的时间都难以保证。但木已成舟,重新写作势必影响学生正常毕业。在这样一种情势之下,答辩时学生仓促上阵,严重影响答辩质量,最终导致少数学生只能草草过关。(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三)把关不严,抄袭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学生对待论文不求优秀,只求通过的思想比较严重,在这种指导思想支配之下,他们往往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东拼西凑,敷衍了事,大段大段抄袭他人文章,稍作改头换面,权充毕业论文上交。产生这些现象固然与少数学生急功近利思想有关,与个别指导教师责任心不强有关,但更与师生之间缺乏相互约束的制度有关。(四)监控不力,写作指导呈现无序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文本规范指导教师的行为,在论文指导上出现了“你敲你的锣,我唱我的调”现象,一个老师一个指导法。论文进度如何,教师在指导中投入了多少精力,教学主管部门和专业责任教师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导致写作指导呈现无序状态,指导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个人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改革论文指导传统模式,充分发挥开题报告在论文指导中的主导作用由上述存在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毕业论文指导模式必须从传统束缚中解脱出来,构建新的论文指导模式。针对以往毕业论文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年初开始对毕业论文实施开题报告制度,正式启动论文指导模式的改革。开题报告的六个栏目依次为:选题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重点与主要研究方法、研究计划;研究思路(写作提纲或研究思路);参考文献;指导教师审定意见。工商管理专业按照开题报告的内容要求,开展毕业论文指导,经过两学期的摸索,取得了初步经验和成果。(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一)严把开题报告关,为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1、引导学生写好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开学之初,由专业责任教师集中学生做好毕业论文写作的宣传动员工作,强调毕业论文在开放教育中的重要性和总要求,回顾历届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问题和教训,并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学生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错误,事先确定解决的方法。公布选题范围,介绍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研究方向,方便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题和选指导教师。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写好开题报告,详细说明开题报告中的每一栏目及填写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向学生着重交待开题报告是论文写作的制度文本,一旦通过,将是论文写作与指导的基本依据。这样,学生就对论文写作中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有了整体上的了解。2、指导教师审查开题报告学生将填写的开题报告交指导教师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看是否按要求写好了开题报告中规定的所有栏目,格式是否规范;二是初步审查选题是否符合公布的选题范围和工商管理专业要求以及选题的思想性、新颖性、时代性、开创性;三是看选题的难易程度是否与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与专业基础理论相匹配;四是看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源条件和可能遇到的困难;五是看指导教师本身对选题的熟悉程度和指导好论文写作有把握的程度。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小问题或只需作局部调整的问题,一般采取电话或网络与学生进行交流,适时提出修改意见;对于问题比较多或需要重写的开题报告,就与学生直接面谈,提出指导教师的具体看法。(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3、集体讨论审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收齐后,由专业责任教师按选题范围分门别类,召集所有指导教师共同讨论,集体审定。集体审定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拿不准”问题。经过指导教师审查后,有少数学生的开题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指导教师也拿不准,比如有的学生的选题更象行政管理专业,或者金融专业、会计专业的研究问题,有的学生的选题过大或过小,诸如此类的问题经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保留。二是“扎堆”问题。即一个班级有几人甚至十几人同时选择同一课题作为毕业论文,而有的研究方向却无人涉足。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在集体审定中要进行协调,在有所侧重中求平衡,力求避免出现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现象。三是“撞车”问题。有的问题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许多理论专家已有大量研究成果问世,凭我们学生的现有水平再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已不可能。如果还选这样的题目作为毕业论文研究对象,无非是现有文献资料的简单堆砌和观点的罗列,达不到撰写毕业论文的应有目的,因此,我们劝说学生“忍痛割爱”。四是“方向”问题。个别学生的选题虽然反映了一定的社会消极现象,但有悖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曲解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或由于未掌握已学的有关专业知识、技能差,在经济理论上有原则性错误。对于这些问题,除了要求学生重新选题外,还要与学生面谈,帮助澄清错误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二)以开题报告为指导依据,使开题报告贯穿于毕业论文指导的全过程开题报告是毕业论文写作与指导的制度文本,在毕业论文写作与指导中具有“法规”性质,对师生双方具有强烈的约束作用。开题报告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我们就以此为依据,使开题报告贯穿于毕业论文指导的全过程。毕业论文指导过程大致分三个阶段。1、论文指导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大致延续两周。主要工作有:专业责任教师着重检查指导教师与学生的联系情况,选题进行所必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开题报告中提到的参考资料是否在着手收集;指导教师着重检查学生是否编好比较详细的论文三级提纲,了解学生写作的最大困难,进一步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增加学生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的信心,指导学生根据开题报告的要求制定比较具体的写作计划,引导学生学会收集整理资料。2、论文指导铺开阶段。(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这个阶段是整个论文指导过程的关键环节,论文能否顺利完成,论文质量的高低,与这一阶段的工作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开题报告中这一阶段安排的时间也较长,大概15周。我们在开题报告中规定用五周左右的时间完成初稿,在初稿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抄袭现象和“捉刀”现象。随后专业责任教师主持全体指导教师讨论会,收集论文初稿写作中反映出来的典型情况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商讨对策,并将这些问题向全体学生集中通报,提出整改意见,部署下一步的写作任务和要求。初稿完成后就转入对论文的修改,指导教师重在对论文的主题思想、层次结构、逻辑关系提出修改意见,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自我修改为主,通过几次反复,论文框架基本建立,内容比较充实,整体上实现开题报告的预期目的。在整个铺开阶段,专业责任教师根据开题报告的写作计划与要求,定期进行两到三次检查督促工作,着重检查毕业论文的学风、工作进度、教师指导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教学部门通过不同的方式了解检查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和协助解决有关问题。3、论文指导定稿阶段。这个阶段是进一步提高论文质量,培养学生严谨治学学风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这一阶段除了指导学生对论文篇章结构作局部调整外,还应进行文字上的修饰,确保语言流畅,体现学术论文的语言特色。同时指导学生完善毕业论文格式,写好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编好目录、列好参考文献等,为论文答辩作好准备。(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三)充分发挥网络作用,为开题报告发挥作用构建技术平台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一方面我们不断强化开题报告的制度文本作用,与此相适应,我们在专业网页上开辟了一个论文写作指导园地,为开题报告作用的发挥构建了一个技术平台,同时也架起了一座师生相互交流的桥梁。通过这个园地,学生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与问题,随时可以向指导教师请教。我们还规定,指导教师之间是“分工不分家”,针对具体的问题,学生可以向任何一位指导教师询问,每一位指导教师都有义务为学生解答疑问。同时,指导教师通过这一园地,随时了解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展情况,有条件地向学生提供一些他们难以找到的数据资料,充实文章内容。我们还将那些写作进展快、论文质量好的学生及时在园地中提出表扬,并请他们介绍经验谈体会,极大地调动了其他学生的写作积极性。三、提升开题报告在毕业论文指导中作用的若干建议我们工商管理专业经过两个学期的实践,围绕开题报告指导毕业论文的写作,论文指导趋向规范化,有效地提高了论文质量。同时,我们也感到,要进一步提升开题报告在毕业论文指导中的作用,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一)制定与开题报告相配套的毕业论文实施细则现行的开题报告设置的六大栏目都是粗线条的,这样,在具体操作上,不同的学生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同样的开题报告填写的内容会有较大的差异,如“研究方法”栏目,许多学生就无从下手,有的虽然填写了,但根本不是方法;指导教师也会按照个人的理解开展指导工作,离规范化要求就会有一定的距离。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制定一个与开题报告相配套的毕业论文实施细则,这既是对开题报告的说明与解释,又使开题报告更具操作性,目的就是要让师生在使用开题报告过程中不存在疑问和困难。(二)对现行的开题报告栏目作适当的修改与补充我们认为,开题报告中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栏目,对开放教育学生来说,要求高了些。开放教育主要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而非理论型人才,要求学生了解自己的选题目前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既没有必要,学生想了解也难以做到。虽然上网可以查到一些与选题有关的信息,但要从中分析出国内外研究现状,对部分指导教师来说也非易事,遑论成人学生。因此,我们建议将此栏目改为“论文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开题报告中的“参考文献”,我们认为,无论对学生还是对指导教师都不好把握,因为填写的参考文献在论文写作中不一定用得上,而要使用的不一定在参考文献中找得到,不如改为“参考文献来源与查找方法”,给学生利用参考文献、查找资源提供一个更广阔的空间。除此之外,我们建议设置一个新栏目“研究的有利条件和困难”,这样,师生对论文写作与指导就会心中有数,未雨绸缪,顺利完成毕业论文。(三)建立毕业论文指导与写作网页(全文来自论文快车网站)从选题情况看,部分学生仍然存在较大的盲目性,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掌握足够的信息。网上给学生提供的毕业论文的信息有限,主要是公布实施意见和一些选题,远远不能满足师生的要求。我们虽然开设了论文指导与写作园地,但规模小、资源少,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师生分离给毕业论文指导带来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各分校建立各自的毕业论文写作与指导网页,这个网页可以考虑设置论文写作动态、优秀论文展示、论文选题集锦、写作方法漫谈、参考文献荟萃、师生交流互动等栏目,这些栏目既渗透了开题报告的内容,又是对开题报告的进一步延拓,实现开题报告的制度文本作用与开放教育网络技术平台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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