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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科毕业论文贴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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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科毕业论文贴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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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摘要 亲亲相隐在我国沿袭了几千年,其背后的文化底蕴让它在我国源远流长。亲亲相隐即体现了人性最本质的东西,因此,不仅中国,而且世界其他国家都将其吸收到它们的法律制度中。可见,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作为法治国家,我国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人权,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我国应当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制度。关键词 亲亲相隐 人权 价值冲突纵观我国历史不难发现,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经久不衰,它指引并推进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当然,亲亲相隐之所以可以源远流长,与它所体现的内涵息息相关。亲亲相隐以回归人性作为其最本质的价值。这就是亲亲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多少动荡之后犹存的根本缘由,岂止在我国,亲亲相隐在世界的其他国家也被充分的利用。然而,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它在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却消失殆尽,了无踪影,这是不合情理的。我们应该去反思,应该将这沿袭了五千年的中华文化瑰宝重新注入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使它拥有新的活力和生命力。当然,不言而喻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对我国司法提出的一个较大的挑战,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入手,让其的存在成为现实。一﹑我国现行法律中亲亲制度的缺失亲亲制度曾在我国历史上描绘了辉煌的一笔,其在世界范围内也有体现。例如国外许多国家均关于亲属之间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也非常多,虽然在不同区域,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渊源,其所体现的亲亲相隐制度最灵魂的东西没有丝毫变化。然而,可悲的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非常之少。正如范忠信先生所说:“中国旧法律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封建宗法主义,我们”革“了它的”命“;西洋法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资产阶级虚伪的”人性论“,是”温情脉脉的面纱“,是故意模糊阶级性质的东西,我们也要”革“它的”命“。两命”革“掉之后,我们建立了什么更新更好的?对此,我们应该作出对得起祖先的回答。”诚如范忠信先生所说,我们的确应该反思为什么亲亲相隐制度不能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得到很好的应用呢?二﹑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我国法律制度的必然性在我国近代历史上就曾有过亲属间相互艰巨揭发导致夫妻之间同床异梦,家庭亲属之间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惨痛教训。可见,亲戚 相隐制度维护了家庭的安宁,保证了亲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不再让家庭成员之间人人自危的境地,大亲亲相隐制度有更高的价值,。与所谓的义灭亲相比,更能为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和睦提供保障。但是即便在今天,我们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制度也很少把亲亲相隐引入,它的缺少必然导致难以权衡各种价值的冲突,因此,笔者认为,将亲亲制度引入现行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我将辩证的从多角度分析其引入证据制度的合理性。(一)人类心理学角度亲亲制度之所以可以在中国历史上存续如此多年与它所表达的人们内心的家庭伦理观念息息相关。众所周知,美国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创立了需要层次理论,即:五个层次的需要分别为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他将安全排在了需要的第二位,可见安全的需要对人来说意义颇大,而亲亲的本质也是体现了人对安全感的追求。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家是我们难过哭泣时避风的港湾,而家庭成员才是我们最坚实的依靠,亲人在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将亲亲相隐排除在外显然与我们传统的家人之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的美德背道而驰。假若世界上我们最信任的人也出卖了我们,那么我们还有什么是可以值得去相信的?我认为现实世界中出卖亲人这样的人少之甚少。试想你出卖了一个为了你而去盗窃的亲人你将会遭受怎样的内心煎熬?当然不仅是对你的伤害,对于被你出卖的亲人他也对你们的亲亲甚至对社会都失去信任。如此为之,这与我国的刑事制度规定的意图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总之,假若法律的设置脱离了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它必将无法自行。如果结局是这样,这是这一法律制度存在的最可悲之处。(二)法治与伦理理念角度法律的价值在于其可以很好的管理社会秩序,达到人人和睦相处,国泰民安的目的。我国的现代法律制度中许多价值,譬如人权价值,正义价值,秩序和效益等价值。无可厚非,在推行某一制度时,各价值之间不可避免的会有冲突,亲亲相隐也是如此。亲亲相隐制度面临的是法律价值中的人权与秩序价值的冲突,那么该如何抉择二者呢?很显然,人权价值在我国当代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都知道,人类历史上的无数次战争和变革,和平的也好,暴力的也罢,其主题 无不是为了争取独立自主,争取自由。然而人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为合理的解决,即使在今天仍然是一个人人关注的话题。因此,各个国家都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障人们的人权。在我国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就有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例如其规定被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同时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不得不说,在亲属犯罪时,将其检举揭发可以有效的惩治犯罪,保护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但是这种因为自己的出卖使得亲人锒铛入狱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保障人权的理念。当亲人犯罪后,我想大部分人肯定是出于本能而加以包庇维护,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其亲人不利的证据,这是人性的自然选择,若像我国刑诉制度中将作证作为法定义务且其主体不排除近亲属,这显然与人权观念格格不入,究其本质,与我国古代的株连制度无实质区别。与此同时,不注重人权的保护,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和专横。两害相争取其轻,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相互之间有冲突时,应优先保障人权,这便为亲亲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提供了合理的理论基础。(三)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即在当时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而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在行为人背离此期待而实施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责任。法律不可以强迫他人做其根本无法完成的事,也不可能禁止其做其无法避免的事。由此看出,亲亲相隐制度正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最本质内容。即不强迫他人做出出卖自己亲人的行为。因为在此情况下,我们无法期待他做出背信弃义的行为。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愿意为自己的亲人出庭作证的人寥寥无几,即使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拒绝作证的包庇罪的威慑之下也依然没有人愿意低头。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得知,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一项紧迫而又不容忽视的重大工程,这不仅仅是由亲亲相隐制度的优越性决定的,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必然要求。三﹑亲亲制度引入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如前所述,亲亲相隐不仅在我国有着丰富的历史底蕴,在国外也可见其踪迹。例如在英美国家中就有关于证人不需自证其罪,以及证人在其亲属犯罪时可以免除作证义务。当然,国外在制作相关规定时作出了很严格的限制,比如只存在于有配偶的夫妻关系之间享有特权,或者有血亲关系的亲人之间才可以享有特权。我国在引入亲亲相隐制度时应该取国外制度的精华部分。我认为亲亲制度引入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必要的选择。当然一项法律制度要是想贯彻到社会中,必然要经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几个过程,不言而喻,立法是其他几个过程的基础。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将其先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纳入法律体系中。我认为,立法时应当在以下几方面有所限制。(一)主体范围界定这一制度中的主体范围该如何界定呢?学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即使在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每个部门的近亲属范围也不尽相同。其实,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时其适用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也是一大难题。不宜过于广泛,因为这就夸大了包庇的范围,显然是对司法制度的践踏,反之,也不可以过于狭窄,否则其的设立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我认为,亲亲的范围应该界定为“父母、子女、(外)祖父母以及彼此之间有扶养关系的人”。我想这不仅是立法者可以接受的,也是我们社会大众可以接受的。(二)容隐行为界定尽管前述许多关于亲亲制度的合理之处,但是我们不能将亲亲制度盲目的吸收,而不对其加以区分。即我们在将其引入法律制度时应该有所区别对待。笔者认为,有几类特别严重的罪行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1.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可见其社会危害性质极其严重。刑法所保护的是法益,而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侵害的是国家的重大利益,对于这种危害性大的行为,笔者认为不应该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假若允许对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近亲属进行包庇,必然会导致国家一片混乱,连国家的安危都无法掌控,又何来国家制定政策保障我们的人权呢?对于这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打击,不可以将亲亲相隐制度运用于这类犯罪中。2.贪污贿赂类犯罪。现在我国的贪污腐败之风甚嚣尘上,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然不能够制止其的发生。此类犯罪让人们的价值观朝着歪曲的方向发展,人们会将金钱和权势视为生活的真谛,这显然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对于这类行为,我们也应该严厉的打击,因为它影响了整个民族中人们的思想。因此,上述几种危害国家安全,不利社会稳定的类型的犯罪,如果近亲属之间相互包庇,仍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包庇类犯罪,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但是在这两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亲属之间相互包庇不构成包庇类犯罪。这是亲亲相隐制度本身所体现的价值的应有之义,是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三)亲亲相隐制度介入的主观动机的限制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如此迫不及待需要引入我国证据制度究其原因无非就是为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互冲突时的选择。如果亲属之间互相包庇是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是不允许的。我国的刑法中有一种犯罪形态是共同犯罪,即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假若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共同犯罪后,利用亲亲相隐这一制度来使得他们彼此免受刑事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制度下亲属的包庇维护不可以是基于个人的非法利益而加以保护,不然,这样会导致我国的法律的尊严遭到严重的亵渎和对法律宗旨极大的破坏。综上所述,我国的刑事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到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子,但是这远远不够,不仅在程序法上需要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同时在我国的实体法即刑法上也应当引入亲亲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包庇罪窝藏罪中的主体应该将近亲属排除在外,这样从两方面将这一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程序与实体双管齐下,对亲亲制度的引入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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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数学,是一门逻辑思维很强的学科,若想要学好它,说简单也简单,但说难的话可不是一般的难了。学习数学,首先要心无杂念,静下心来,慢慢的去揣摩。数学其实是很简单的,比文科背来背去要轻松多了,只要你学会了一个概念,弄懂了它,你就可以解决同类的问题,由简单到复杂慢慢来。说数学难,其实一点也不假,如果你在思考一道题,这个弯转不过来的话,你这到题就不会做了。初中的数学,只是为我们的以后学习数学打下一个基础,让我们打一个坚固的地基,为建造数学大厦而做准备。在初中阶段,我们学习了很多的知识,这些知识很琐碎,要我们上了高中后来将他们整理成章,以便学习中很好的运用它。在初中是,我就已经被许多的难题打到过,不过在经过老师的指点后,我已经能够很好的去掌握那类题型了。我想在今后的高中数学学习中,我能够更好的将以前所学过的知识穿起来,使它“顺理成章”,然后就可以使我的数学成绩步步高升。数学是一个很神秘的东西,可以让你兴奋万分,也可以让你头昏脑胀 ②:在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下,数学教学只是抽取了数学中理性的公理、结构等骨架,而舍弃了数学作为人类创造性活动结果的那些可供学生参与实践的生活背景,从而致使数学教学在整体上缺乏现实感和生活感,数学教学存在着一种疏离学生当下的现实生活和社会实际的片面倾向。而数学,归根结底源于生产实际和生活实践,这就要求教师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树立关照学生生活经验的基本观念。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源来充实学生的学习,丰富学生的数学生活体验,拓展学生数学学习的空间,加强数学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打通数学教学与学生现实生活世界之间的界限,使数学教学真正走入学生的现实生活世界,让学生在现实生活情境中发现数学、建构认知,让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数学教学的内容不仅仅体现在书本中,体现在教师的讲解中,也体现在他们的现实生活世界之中。 ③:数学来源于生活,又回归于生活。生活中处处有数学,通过引导学生在生活实例中发现数学问题,探究数学规律,构建数学模型,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增进学生的发展,创建一种开放的、浸润的、积极互动的课堂文化。 ④:低年级学生尽管具备了一定的生活经验,但他们对周围的各种事物、现象有着很强的好奇心。我就紧紧抓住这份好奇心,结合教材的教学内容,创设情境,设疑引思,用学生熟悉的生活经验作为实例,引导学生利用自身已有的经验探索新知识,掌握新本领。 1.借用学生熟悉的自然现象学习数学 在教学“可能性”一课时,先让学生观看一段动画,在风和日丽的春天,鸟儿在飞来飞去,突然天阴了下来,鸟儿也飞走了,这一变化使学生产生强烈的好奇心,这时老师立刻抛出问题:“天阴了,接下来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情呢?”学生就会很自觉地联系他们已有的经验,回答这个问题。学生说:“可能会下雨”,“可能会打雷、电闪”,“可能会刮风”,“可能会一直阴着天,不再有变化”,“可能一会儿天又晴了”,“还可能会下雪”……老师接着边说边演示:“同学刚才所说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其中有些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如下雨,有些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会很小如下雪……”“在我们身边还有哪些事情可能会发生?哪些事情根本不可能发生?哪些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呢?”通过这一创设情境的导入,使学生对“可能性”这一含义有了初步的感觉。学习“可能性”,关键是要了解事物发生是不确定性,事物发生的可能性有大有小,让学生联系自然界中的天气变化现象,为“可能性”的概念教学奠定了基础。 2.结合生活经验,在创设活动中学数学 在教“元角分的认识”一课中,我首先创设了这样一个情境:母亲节快到了,小明想给妈妈买一件礼物,就把自己攒的1角硬币都拿出来,一数有30个,拿着这么多硬币不方便,于是小明就找隔壁的老爷爷来帮忙想办法,老爷爷说这好办,收了小明的30个1角硬币,又给了小明3张1元钱,小明有点不高兴,觉得有点吃亏。你们说小明拿30个1角硬币换3张1元钱的纸币亏不亏?为什么?首先组织学生讨论:有的学生将这30个硬币一角一角地数,每10个1角放在一起,然后再告诉大家这10个1角就是1元,3个10个1角就是3元,所以30个1角和3元是相等的;第二,根据学生的分析,再组织学生观察已分好的硬币,从中找规律:“看看元和角之间有什么关系?”学生很快得出结论:“1元10角相等”,“10个1角就是1元”,“1元就是10个1角”,“1元=10角”。 这样教学,让学生感到数学中的知识有的是我们在生活实际中已经会的,但没有找到规律,我们可以运用经验,通过创设活动,把经验提炼为数学,充实和改善自己的认知结构。 3.依托儿童生活事例,渗透数学思想和数学知识 如在教“统计——最喜爱吃的水果”一课时,我在组织学生对生活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与统计的过程中,用学生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不同颜色积木代替不同的水果,而一块积木代表一位同学最喜欢的水果。在搭积木的实践活动中渗透统计的思想:积木要放在同一桌面上才能看出谁搭得高,同样在统计中也要用横线表示相同的起点;谁搭的积木最高,表示喜欢那种水果的人数最多。正是在这样的活动中,把统计中深层次的数学思想生活化了。总之,教师要结合教学内容尽可能地创设一些生动、有趣、贴近生活的例子,把生活中的数学原形生动地展现在课堂中,使学生眼中的数学不再是简单的数学,而是富有情感、贴近生活、具有活力的东西。 二、运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数学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具体表现在灵活运用之中。特别是小学数学,它作为一门基础性学科,有着其特殊的应用价值,能活学还不够,还应在活学的基础上学会活用,使数学知识真正为我们的学习、生活服务。 1.数学知识贴近生活,用于生活 在学习了米、厘米以及如何进行测量之后,让学生运用掌握的数学知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测量身高、测量手臂伸开的长度、测量一步的长度、测量教室门的宽度以及测量窗户的宽度等活动,以此加深学生对厘米和米的理解,巩固用刻度尺量物体长度的方法,同时,使学生获得日常生活中一些常识性数据。特别是使学生通过对自己身体高度的测量,感觉自己正在成长的快乐。在这个活动中既提高了学生的兴趣,又培养了学生实际测量的能力,让学生在生活中学、在生活在用。 2.增强策略意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率 在现代社会里做任何工作或者解决任何问题,为了提高效率,都要讲究策略,所以在数学教学中应重视策略研究。如教“可能性”时,设计了这样一道实践练习题,“要过六一儿童节了,小明要为班里的同学准备一个摸奖游戏,其中准备了6个白球、2个黄球、3个绿球,设有三个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品有铅笔、铅笔盒、一个足球。现在小明要请同学们帮他设计一个摸球有奖游戏规则,你能帮帮他吗?”学生在看到题目后,经过讨论都能确定摸到绿球为一等奖,摸到黄球为二等奖,摸到白球为三等奖;但在奖品的分配上出现了分歧,这时老师作为指导者告诉学生在奖品的分配上要考虑奖品的价钱,学生再次经过热烈的讨论,最后确定了摸球有奖游戏规则。在这样的实际运用中学生的思维更加活跃,创造意识和策略意识有所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有所提高。 以上是我在探索中的一些实例。我的想法和做法是: “生活经验 (解决)→ 数学问题 (获得)→ 数学知识(解决) →实际问题” 旨在使数学教学更贴近学生的生活,使学习变得有趣、生动、易懂,并会把数学运用于实践,使数学变得更有活力。 没了,这种东西很难找的!!

解决问题的欢乐。第五,培养兴趣。培养兴趣的关键在于教师对本科的热爱,对学生的热爱。教师喜读的篇章,必然影响学生喜读。教师对学生亲切、关怀,勤于学习,更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分给我··我来给你写··哈哈··简单得很嘛··还网上求助··看嫩个多小说 ··都写不成嘛还··

写作思路:

以论述和谐社会为主题,结合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的分析,贴近生活。

正文: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

(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六)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七)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老年人贴近生活投稿平台

哈哈,你的岳父还真有点雅兴,喜好写文章对于老年人确实不错的,还能锻炼锻炼思维呢,偶支持佩服。自然你的岳父属于老年人了,在网上投稿的话,也应该找那种有关老年人的网站。我知道一个网站,就是专为中老年人建立的,这个网站叫“北京快乐夕阳文化艺术交流中心”,里面可以投稿的栏目挺多的,有花鸟鱼宠、垂钓乐园、养生保健、夕阳美食、驴行天下、投资理财、心灵驿站、师旷论学、夕阳文苑等等,在这里老年人可以尽情的抒发自己的情怀,谈谈养生保健呀,兴趣爱好呀,美味饮食呀,内心感受呀等等。老年人没事的时候写点小文章,确实非常好,对身体也有好处,可以排解寂寞,锻炼思维,开拓思路。朋友,你百度一下“北京快乐夕阳文化艺术交流中心”这几个关键字,就可以看到快乐夕阳的网站了。最后祝你的岳父身体健康,长命百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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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PP及网站征稿平台1、简书,头条上某位写作老师就是靠在简书写作,积累了大量粉丝,一下子做起来的。这款APP(也可以网站登录)页面简洁,简单易上手,非常适合新手写故事、热点、情感文、书评等。如果你的文章阅读量高,还能获得简书钻,可以兑换成钱。2、豆瓣,如果你只在豆瓣查影评可就有点亏了,豆瓣是一个很大的流量池,很多编辑就会在豆瓣找书评作者签约。所以平时把你写得读后感,书评发布到豆瓣上,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3、网易蜗牛读书,想做读书变现的朋友,最好能重视,除了可以看电子书,还能发表书评,蜗牛分提升还可以做领读人,是有收益的哦。二、公众号投稿渠道1、苏阿九,稿费100打底,内容:情感故事、家庭伦理、婚姻感情等,要求故事性强,贴近生活。2、叶小叶姑娘,稿费50-1000/篇(根据48小时内阅读量调整),内容

贴近生活的逻辑学论文题目

逻辑与生活 你自己去论文网站搜索下 这里都是复制的 没意义

举了例子,很难得的论文,请采纳,谢谢。还要的话联系我。生活中的逻辑摘要:理论形态的逻辑,对一般人说来,似乎是蒙着面纱神秘少女,看不清摸不着,即使通过老师的讲解,对于她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概念上的记忆却还是理解不透,无庸质疑逻辑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重要,理解逻辑学、锻炼我们的逻辑思维有着重大意义。一切理论都是对生活现象的提炼抽象,因此要想揭开逻辑神秘的面纱就要将逻辑学还原到我们的生活中去,理解我们生活中的逻辑。关键字:学习逻辑的意义 锻炼逻辑思维 生活 逻辑从小学起我们就学习数学,到了初中高中我们就开始学习物理、化学、生物、地理,这些被认为是我们生存所必须学习的基础学科,殊不知基础学科包括数学、逻辑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理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但我们却从未系统的学过逻辑学,虽然如此但逻辑思维与人类为伴,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伟大的政治家毛泽东曾说“逻辑是一门独立的学问,大家都要学一点。”逻辑学家金岳霖也说“逻辑对生活、认识和哲学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这些大家的话还不足已说明逻辑学的重要意义,那么我们可以从生活中举些事例出来。逻辑有点像随处可见的水,不显眼容易被忽略,但人人离不开它。我们说话的时候、写文章的时候,其实都用到了它,如果我们说话不讲逻辑就会意思表达不清楚造成歧义,我想大家对语文考试中修改病句的题型印象还是很深刻的,要把我们的思想正确地表达出来,第一件事情是要讲逻辑。不讲逻辑也许就会闹笑话,如“中国有世界上没有的万里长城”刚一听这句话觉得没有什么但仔细辨认一下就会发现问题“中国有”而“世界没有”这就是自相矛盾了。运用逻辑可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想必大家都听过这个例子:“有一天,一位外国使者看见林肯在擦自己的靴子,于是讽刺道:‘啊 ,先生,您真伟大!您经常擦自己的靴子吗?’‘是呀,’林肯答道:‘那么你是擦谁的靴子呢?’”。睿智的林肯聪明的运用逻辑化解了嘲讽。逻辑如此重要因此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锻炼自己的逻辑思维。首先在学习逻辑的理论知识上作为大学生我们有很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可以选修一些逻辑课程,可以有意识的去读一些逻辑相关书籍如黑格尔的《小逻辑》,比较通俗易懂的《趣味逻辑》、《生活中的逻辑与智慧》,还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如《头脑风暴——逻辑思维》;除了看书听课我们也要留意发现身边的逻辑,大千世界、纷繁复杂只要有心我们就能挖掘生活中的逻辑问题。还记得爱因斯坦那个睿智的问题“ 爱因斯坦问他的学生:‘两个人从烟囱 里爬出去,一个满脸烟灰,一个干干净净,你认为哪一个该去洗澡?’‘当然 是脏的那个。’学生理所当然的说。‘不对,脏的那个看见对方干干净净,以为自己也不会脏, 哪里会去洗澡?’”逻辑是个深奥的东西,我发现不了上面的逻辑问题,但它却让我为那智慧倾倒。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有一次在酒会上答记者问时说:“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后来,他在《纽约时报》上刊登的“道歉启事”,从表面上看是“道歉”,其实,他所表达的意思同酒会上的话是一样的。马克•吐温的“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这句话,是一个具有“有些S是P”结构的特称肯定判断。后来的“道歉启事”中的“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婊子养的”这句话,是一个具有“有些S不是P”结构的特称否定判断。从判断的对当关系可知:“有些S是P”和“有些S不是P”这两个判断是可以同真的。也就是说,即使“道歉启事”中所提出的“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婊子养的”这个判断是真的,也并不意味着他在酒席上讲的“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这个判断就是假的。这样,马克•吐温就在所谓“道歉启事”中,以巧妙的方法继续表达了自己对华盛顿议员们的轻蔑。我们常看到这样的笑话:“以‘难过’造一句”。一学生答:“我们家前大水沟很难过”。题中“难过”应是指感情上难过,这学生将其偷换为“难以迈过”。这是逻辑上的偷换论题,违反了同一律。在课堂上老师让学生造一句话,其中要有‘糖’字。一小学生回答:“父亲在喝茶”。老师问:“糖在哪里?”学生回答:“在茶里,父亲喝的是加糖红茶。” 实际上该生将“糖字”偷换为吃的“糖”,违反了同一律。看电视剧时如果你不仅仅专注于剧情你会发现许多台词的逻辑错误,如有一古装电视剧,其中一幕:幼年皇帝接受完来人的跪拜后,太监忙说:“赐宴,快赐宴!”小皇帝慌乱中说:“快给他一块砚台!”小皇帝将“设宴款待”偷换为“给他块砚台”。这使我们印证了逻辑原理:小皇帝偷换概念,违反了同一律。又如我们熟悉的琼瑶剧《情深深雨朦朦》中依萍送书桓那幕,书桓说“八年抗战很快就过去了…”按剧情他怎么知道是八年啊。在一次管理学课上老师让我们做信息沟通的游戏试验,我们组拿到的是“他没有想象中那么爱你,但并不代表他不会全心全意地爱你。”作为第一个信息传递者,我就把这段话理解成了“也许他没有想中那么爱你,但他却是全心全意爱你”当时我还自信满满的认为很好的浓缩了一段长话,殊不知自己犯了一个很大的逻辑错误,把选择当成了肯定。对于我们的日常对话,只要仔细听,也时常能发现逻辑问题。甲:小李是可口可乐在中国的高级雇员。乙:那怎么可能,小李只喝百事可乐 。从这段话中乙的陈述隐含了一个前提“一般的,所有的高级职员只喝本公司的产品”。在上学期学的马克思基本原理中也广泛的涉及到逻辑理论,如著名的“白马非马论”在辨证法上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逻辑学上是内涵与外延的区分。我们经常在脑筋急转弯中问道“2加3在什么情况下等于5 ”我们会很快答道“在做错的情况下”这回答对大多数人来说不难,但如果要从逻辑学的角度回答恐怕没有几人能答出来,其实答案是:“如果1加1不等于2,那么,2加3不等于5。”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类似的一些测试题也可以这样处理,如:要是有人把月球塞进大西洋,你说应该用什么方法才能取出来呢?把月球塞进大西洋,这是完全不可能成立的。但是,既然这是个前提条件,答案就很简单了:你是怎么放进去的,我就怎么拿出来。显而易见,这是借助假言判断法这个思维工具才能解决的问题。在生活中只要我们多一分心思,随时注意观察分析,运用所学的逻辑知识去看待问题,久而久之,我们就会领会运用逻辑的技能,懂得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运用逻辑去解决问题,就会优化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参考文献:《趣味逻辑》¬——彭漪涟《生活中的逻辑与智慧》¬——张智光《考研逻辑试题与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

特别经典实用的你买了十块钱的糖果,给了我一百元,我找了九十元给你。

1、公孙龙的白马和黑马论2、最现实的,要写一篇文章,你就要好好地组织这篇文章,如果是议论文,那就要更加重视这篇文章的构造和逻辑结构,什么在先什么在后,什么应该先说,什么应该放到后面说,一篇组织好的文章,也就是有内在逻辑的文章让人一看就懂,一眼就能明白整篇文章到底写了什么,要表达什么意思。而一篇逻辑论乱的文章,则会让人感到很烦躁,甚至读都不想读,就扔在一边了,这就是问什么文章要讲究结构的原因,究竟是总分总还是其他的模式,或者是散文重要的有一个内在的逻辑在里面。这个东西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就更重要了,如果没有逻辑,那就是一篇很差的文章论文,也就不值得去读,就没有价值可言,那就可以认为是这篇文章是滥竽充数,是无心之作,根本没有用心。实行以下这种没有逻辑的情况用到国际上的专级别的论文上去,本来文字就晦涩难懂,再加上没有逻辑那就更难懂了,即使你思想再好在巧妙没人看的懂也是一样没用。3、断案就有更大的作用了。比如说一个人值得怀疑时人们便把结论过早的得出了,而这种结论正是真正的凶手所希望的,甚至会有凶手伪装现场嫁祸他人,这时判官便会明察秋毫,不放过任何一点相关的细节,只是把怀疑的人作为怀疑的对象而不是将他直接定罪,这样一步步的经真正的凶手找出来。 4、一顾客问售货员:“这件上装的确是现在最时髦的吗?”售货员说:“这是现在最流行的时装!” 顾客说:“太阳晒了不退色吗?”售货员说:“瞧您说的,这件衣服在橱窗里已经挂了三年了,到现在还像新的一样。”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售货员的回答就是相互矛盾的,我们也可以运用矛盾来试探生活中的真假,利用逻辑来揭穿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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