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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继续教育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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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继续教育法律毕业论文

科目表(仅供参考)

法律说难也不难,不过也不容易主要看自己,除了要记牢书里的知识外,还需要做几套相关试题,另外法条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每年的变化比较大,不过半年内更改的条例是不会加入考试内容,不过你也要关注一下,这将是考试的变化重点。光看书上的知识是不够的。

自考法律本科科目主要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在专科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国外法律和法学的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自考法律本科科目就业前景如何?

自考法律是近年来自学考试的热门专业和最具“钱途”的专业。取得法律学历后,可在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法务等单位工作。

主要专业课程: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宪法学、民事诉讼法、商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私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

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本科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20门,总学分不低于125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独立本科段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10门,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常见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2019年春季招生专业

自考法律大专考试科目:

自考法律本科考试科目:

法律培养目标: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德才兼备德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律就业情况:

相比之下,其就业情况不太乐观,该专业难就业的主要有原因:

一, 门槛高: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律师这个职业,而参加司法考试基本的要求至少是本科学历以上, 而且通过率不超过15%.;

二, 对个人素质方面的要求也是非常高,口才,交际能力,人际关系,记忆力,反应力等;

三,供大于求。

同学你好,湖北成人高考本科毕业可以申请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还要写毕业论文,只有达标后才能毕业。湖北成人高考本科毕业论文会不会查重?成人本科作为国家承认学历是需要通过论文重复率检测的,只有达标后才能取得毕业证。这也是国家建设学术诚信、杜绝抄袭所采取的政策。目前本科院校是使用知网查重系统检测毕业论文重复率的。由于国家高度重视论文的诚信,增强了大学生对论文提前进行自查意识。所有成人本科毕业论文均需通过查重,总文字复制比低于30%的毕业论文视为合格,可参加答辩。大于30%的毕业论文,由继续教育学院反馈给指导教师和学生,限期修改,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每个学校的查重率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以每个学校论文查重规则为准。除了成人高考需要写论文外,网络远程教育、自考、开放教育在毕业前也需要根据要求写毕业论文的,且是按照毕业论文的要求执行。总之,毕业证书获得的前提除了规定期限内学完所有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无违法乱纪等行为等,还要毕业论文写作,同时毕业论文答辩合格(一般专科层次并无规定毕业论文答辩,会抽检答辩,具体以高校规定为准)。

成人教育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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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规定字数要求,本科毕业论文一般5000字左右。2、 切忌抄袭。3、 题名、摘要与关键词:题名、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4、 章、条:章、条标题一般不超过15个字。章、条的划分编号和排列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即一级标题的编号1,2 …… 二级标题的编号为, ……;, ……; 三级标题的编号为, ……;如此类推。5、 正文:可以是计算机打印稿,仿宋体,正文为四号字体,用A4纸打印,文件采用WORD格式。文章中有表格的,应使表格科学、简洁、自明。表头不允许有斜线,必须做成三线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序号应按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置于方括号中作为右上角注出。6、 参考文献:按正文顺序依次列出。文献类型代码:专著[M]、期刊[J]、报纸[N]、论文集[G]、会议录[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参考文献标注格式示例:[1]周晓虹.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56.[2]李长安.运用直觉破案一例[J].中国刑事警察.1992(6):13-20. [3]教育部就义务教育和教育经费投入等答记者问[N] .人民日报,200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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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一)对当事人的损害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二)法律意识单薄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1、执行体制不健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依现行执行制度,执行案件没有期限,而在实务中,案件在一个人手里办,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决定执行时间长短往往取决于外在因素的干预[[2]],也许领导过问或当事人反映就能及时执结,何种案件何时结案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执行程序必须对执行的过程规定明确的时限。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3]]。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不仅是受侵害人的一种权利,更是对执行机关的监督。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的行为。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下一阶段另一部门的任务为由,把案子甩在一边,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权威,从而错过了案件圆满解决的良好时机。(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线人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难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知情人中发展线人,要求线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金钱奖励的制度。执行公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有透明度。执行程序应该对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别是通过对敏感环节的公开,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院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进而抱怨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情况,使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争取得到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所有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各种债权和其它财产权及其抵押情况等。(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多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而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采用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基于对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并不到位,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白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胜诉方不但为诉讼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还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落了个判决执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丧失殆尽。其实在现实当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但是为了获得程序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实体上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当前我国诉讼费用一般都在案件审判前收取,执行费用在法院施行执行程序前收取。且费用收取又按诉讼标的收取,这是相当不合理的。我认为国家应该减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取或应在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4]]。五、结语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关键则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健全。只要我们根本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相信我们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必定会走出困境[[5]]。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度”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6]]。[1]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页[[2]]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65页[[3]]齐树结,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页[[4]]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36页[[5]]方蓅芳. “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6]]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页

继续教育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论文

职称继续教育是可以补的。

职称评定是通过初步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申报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必须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并通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合格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提交本专业评审委员会。

提交评审材料,通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级职称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年度完成,由公需课和专业课组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执行,学时要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人社部令第25号文件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或进修课程。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系统——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

中级职称评定,继续教育是这样规定:申报中级任职资格,审验近四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须累计达到288学时,内容含公需课和专业课。公需课需完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审验年限内所要求的学习内容,在继续教育审验年限期间中取得比所要求的学历高一级或第二学历的教育,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可以是大学期间的第二学位,也可以是课外的计算机证书,竞赛获奖等。

职称继续教育是可以补的。

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相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年度完成,由公需课和专业课组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执行,学时要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人社部令第25号文件执行。2016年度以前仍按原政策执行。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学习。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如何补办:

一般都是政府委托两三个社会单位,大多数是进修学院来进行继续教育,找他们补办即可。

参考资料

市民心声: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如下:

一、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在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之前,就需要先获得中级工程师职称。具有博士学位,或者经过认证的特殊类人才,可以不受限制。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先获得中级职称后方可进行申报。

二、学历及工作年限。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在本科以上,大专学历是不能申报高级职称的。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及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双学士学位,以及具有中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科学历及中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具有专科学历,无法申报高级职称,建议提升学历至本科。

三、申报材料。

1、论文:两篇专业期刊上的论文(CN、ISSN级别)+一篇专业技术报告。

2、学时:提交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每年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3、业绩:近年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业绩材料,含金量越高越好。

4、其他:社保、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

继续教育的论文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论文(精选3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彝良县教师继续教育现状

1.相当一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对继续教育认识不到位

对于农村教师特别是年龄偏大的教师来说,教育教学工作一贯就是按自己的理解想当然地闭门造车。对于继续教育中提到的新理念、新方法不予理会。这些新理念和方法毕竟是集大家之探究实践所得——集思广益,只有了解了再来反思自己的教学,方能找到不足,知不足才能进步,也才知道有许多理念并不是都需要电子白板、需要投影仪才能用。

2.经费问题

西部地区教师普遍待遇低,尤其是农村教师。最近十几年,西部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几乎都是由教师自己承担。虽然近几年来我县有部分学校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给予报销,但除了培训费外,还要承担数目不小的住宿费、生活费以及其他开支。由于以上原因,许多教师不愿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改善彝良县教师继续教育问题的措施

1.提高培训教师自身素质

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培训教师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培训教师自身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参训教师对待继续教育的态度:第一,改变以往单一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教学理论,用当前比较新的教学方式、教学技巧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第二,对培训者进行专门集中培训。在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抽取一定的人员参加由国家高校和教育科研单位相关专家学者组织的专门培训。这些专家学者对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较高认识,参与过课改,了解先进的教育理论与方法。通过他们对地方培训者进行培训,可以整体提高培训者素质,更好地为地方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地方继续教育培训脱离实际,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培训教师不了解中小学教育的原因。因此,培训教师每年必须对当前的农村中小学进行一定的调研,走入中小学课堂,及时挖掘中小学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结合农村中小学的具体情况来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培训中解决教师们遇到的困惑,才能真正吸引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重视继续教育。

2.培训形式多样化

第一,校本培训模式。以教师任教学校为基地,利用学校现有的教育资源,探讨教师在教学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主要学习内容。它注重在探讨中解决教师教学中的具体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第二,专家引领教育方式。让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中小学教师一起参与到继续教育中去,通过专家们的示范以及在专家提供的新的理论指导下,使教师整体素质得以提高。第三,集中培训模式。这种模式是当前采用最多的一种模式。教师利用假期到指定的学校接受一段时间的继续教育,通过集中培训,完成培训科目,最后通过考试而达到目的。第四,送教下乡模式。由相关部门利用周末或寒暑假让一些经过培训的高校教师,定期到农村地区的乡镇上对教师进行短期的教育培训,使当地教师便捷地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第五,远程培训模式。利用网络教育的便利性,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建立一个学习培训平台,实现优质教育课程资源的共享。远程教育培训对课堂的生成、构建、发展、探索,对新的教育理念的认识、探求,都将是一次革命性的学习方式。

3.增强培训实效性的改进方案

第一,改进培训内容,贴近一线教师教育教学实际。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以典型教学案例为载体,创设真实的课堂教学环境,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实际,开展主题鲜明的技能培训,这样便于促进培训成果在教学实践中的转化。第二,转变培训方式,提升教师参训实效。针对教师学习特点,强化基于教学现场、走进真实课堂的培训环节。通过现场诊断和案例教学解决实际问题,采取跟岗培训和情境体验改进教学行为,利用行动研究和反思实践提升教育经验,确保培训实效。第三,强化培训自主性,激发教师参训动力。尝试建立教师自主选学机制,为教师创造自主选择培训内容、时间、途径和机构的机会,满足教师个性化需求。建立试行培训学分认证制度,学时学分合理转化。将培训学分作为教师履职考核的必备条件,激发教师参训的积极性,促进培训成果在教学实践中的转化。

4.转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观念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教师们的知识、观念必须更新。无论是老教师或是新教师都必须通过继续学习来达到教育思想的改变,树立新的教育观念。通过继续教育实现教师自身的专业化。

5.政府应加大继续教育经费

政府应转变继续教育观念,加大投入,对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提供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减轻农村教师的经济负担。

总之,彝良县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取决于培训教师素质的提高,角色的转变,既是培训者,又是教研员,是新理念、新方法应用于教学实践的指导者。还取决于广大教师观念的转变,上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希望农村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到继续教育中来,让农村教育跟上时代的步伐,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添上靓丽的一笔。

摘要 :将积极心理学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能促进中小学教师反思师生关系,并激发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情感,这也是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文章探析了积极心理学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可行性,指出积极心理学能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供新思路,并探析积极心理学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应用路径。

关键词 :积极心理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师发展

一、积极心理学的产生及其内涵

积极心理学是由美国心理学家马丁塞利格曼(MartinE.Seligman)于1998年提出的一种全新心理学理念。此前,心理学主要的用途是治疗患者的心理创伤,以医生治疗患者的方式处理心理问题,这种传统心理学也叫消极心理学。不同于消极心理学,积极心理学主要致力于研究和挖掘人的发展潜能和美德,要求心理学家用欣赏的眼光挖掘人的潜能,研究人类的积极人格,关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强调人的价值。

二、积极心理学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意义

一是积极心理学丰富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是提升中小学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方法,对完善中小学教师教育体系、促进中小学教师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继续教育通常包括职业道德培训、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等,但随着社会发展,各研究领域之间互相交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适当借鉴其他学科领域的发展理论,以拓宽自身改革的道路。积极心理学在吸纳传统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实证的方法探索、发现、验证和预测人类走向幸福和完善的路径丰富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增加了传统继续教育缺乏的教育理念、思想观念,拓宽了原有的改革路径,促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

三、积极心理学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可行性

一是积极心理学理念符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目标。保持积极向上态度的人,更容易在逆境中保持好心态,战胜逆境,取得成功。积极心理学强调积极情感、积极品质的培养和积极社会组织系统的营造,展示了一种积极教育的理念。

四、积极心理学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路径

(一)丰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视度和关注度越来越高。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续,是我国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次教育观念的大变革,为所有教育工作者提供终身教育、终身培训观念,通过不断教育培训补充和更新知识[6],补充知识漏洞。积极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吸纳了众多心理学理论研究成果,为许多学科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些优秀研究成果也能为中小学继续教育所用,为中小学继续教育改革提供新思路,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增添新内容,弥补原有教育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逐步表现出的不足,使继续教育内容更加丰富、愈趋完善。除了旨在弥补教师的知识缺陷、更新教师知识结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还应当关注教师的全面发展。但是,现实的教师继续教育往往摆脱不了传统教育的束缚,忽视了教师个体的全面发展,这恰恰是积极心理学能弥补的部分。积极心理学强调挖掘人的潜能,致力于培养积极的人格,这对提升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个人全面发展大有裨益。可见,积极心理学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传统中小学继续教育在促进教师个人全面发展的知识方面的缺陷,使继续教育内容更加完善。

(二)调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对象

现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具有比较明显的计划管理色彩,从中小学、县(区)、市、省到国家级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通常是“强制的荣誉和福利”,因此中小学教师自身并没有“是否同意或愿意”参与继续教育的表达权和选择权,这种“强制”的继续教育会促使受教育对象通过“软抵抗”的形式,表达对现行继续教育活动的不满,即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表现为“出工不出力”[7]。“软抵抗”表示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组织(管理)者面前常常表达“同意学或者愿意学”,但在继续教育的实际活动中“身在曹营心在汉”。换言之,形式上接受培训,实质上在培训课堂“随身携带”其他任务。在接受继续教育后,部分中小学教师并没有将在培训中获得的教育知识运用于实际教育工作,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此外,参加培训的教师可能来自不同的专业,具有不同的水平,有着不同的参与目的,希望从培训中学习的知识并不同,但是继续教育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是有限的,对不同教师不可能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案,教学内容也无法关照到所有参与课程培训的老师。积极心理学认为,当自主、能力、关系三种人的先天需要得到满足时,最有可能激发人的内在动机。将积极心理学理念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在继续教育培训中培训者可以加大情感方面的投入,给予教师一些空间去发挥,使他们更具主动性和能动性,这样对培训的效果大有裨益,可以提高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也能更好地服务于不同教师的个性需求,增强继续教育效果。

(三)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

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本是由各区县的教师进修学校或者是教育培训单位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与计划,通过教师进修学校,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技能。不可否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素质水平,加强了他们的业务能力,为我国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贡献了积极的力量。但是,由于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监督与考核,有时行政主体缺位,有时管理职能交叉重合,甚至有些教育培训规定存在漏洞,导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效率低下,难以充分激发中小学教师的主体精神。总之,我国目前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积极心理学旨在促进人类持续探索自身的积极力量,使人自发追求幸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通过组织中小学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的总体教学能力,促使中小学教师更好地扮演提供高水平教育质量的辛勤园丁的角色。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积极心理学都包含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将积极心理学中的积极组织系统理论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活动中,有助于解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过程中效率低、教师主体性弱等问题,有益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积极心理学中组织系统理论的应用,可以增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活力,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前景更加光明。积极心理学中的组织系统理论还能够改善整个社会环境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态度与看法,使整个社会形成支持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良好氛围,从而帮助中小学教师克服对接受继续教育的抗拒心理,促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活动的顺利有效开展。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义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通过自身学习或参加有组织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拓展创造能力和补充专业技术水平。对中小学教师来说,继续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其学历层次,更重要的是可以及时更新陈旧的知识和理念,从而扩大视野和完善知识结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新要求。

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功利性明显,态度不积极。

相当一部分教师没有从实质上认识到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不愿意参加继续教育,即使自愿参加,其目的都很明确:要么为了拿文凭,要么为了评职称加分。而没有认识到继续教育是自身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实际能力。因此,即便是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个别教师也是流于走形式,其实效不尽人意。

2.继续教育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教学方式、课程设置单一、培训师资不强。

目培训种类繁多但不系统,内容陈旧不能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培训方式上,基本上是单一的讲授式,枯燥无味的照本宣科,学员只能在下边被动接受,根本谈不上参与课堂教学。这样的教学方式导致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如果是教育学院组织的培训,教学效果相对来说会好的多,因为其自身具备较强的师资队伍。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往往没有专职教师,临时找一些领导或者几个有名气的教师讲课,讲的内容往往是大而全的东西,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全不能满足教师对自己学科新的教育理论接受和现代教育技术掌握。

3.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大,时间难以保障。

中小学教师很难抽出专门时间来学习,工学矛盾突出。很多学校无法安排教师外出参加继续教育,一旦教师出去学习没有相应的教师代课。而很多继续教育的时间都安排在工作时间,很多教师只能调课,回来后加班加点,甚至挤占星期天给学生补课。如此,继续教育不仅不能实现初衷,反而给教师增添了负担。即便是有些培训安排在星期天或者假期,部分老师会因为占用了其休息时间而不愿意参加。

4.培训经费由教师本人承担,增加了教师的经济负担。

如今大多数中小学校无力承担继续教育经费,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与培训的费用主要是本人自己承担。尤其是偏远、薄弱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本来就很低,培训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无疑增加了教师的经济负担。还有一些地方的教育培训层次不高但名目繁多,培训的费用较高,如果所需费用绝大部分由自己承担,就大大影响了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三、对继续教育的思考与建议

1.为教师继续教育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目前很多国家对教师在职进修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然而在我国,教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没有关于培训时间和经费保障的规定。不过很多专家学者已经明确建议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在职进修制度,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2.适当放开教育专业硕士的招生。

可以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新方法,是一条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与素质的重要途径。教育专业硕士与学术型硕士不同,其培养过程以课程为主,并且较之学术型硕士,其更侧重于实践。同时,教师到大学学习,不仅可以学习到最前沿的理论和最新的教育理念,还可以亲身体验大学校园浓厚的学习与学术氛围,可以近距离接触到名师大家,这种耳濡目染的学习,必定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若能参加教育专业硕士的学习,教师的素质和科研能力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提升,同时,学历层次的上升也有利于提高教师的自信心及社会地位,从而间接积极地影响到其教学的心态,提升教学水平。然而,遗憾的是,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教育专业硕士仅在在职中学教师中招生,小学教师尚未成为其,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放开教育专业硕士的招生,使中小学教师均具备参加学习的资格。

3.教育行政部门提升服务意识,带头转变观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为教师服务的意识,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情况和教师的实际要求,开办高水平高质量的继续教育培训,客观考虑培训的场地和时间,选择距离较近的培训场所,避免占用教师上课的时间,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减轻教师的负担。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教育理论学习的认识,把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当做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并积极为教师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和条件,这样才能把继续教育切实办成为广大教师服务的途径。

4.开展校本培训,提升教师科研能力。

学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校本培训,可以弥补当前培训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提升教师培训的针对性。积极利用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开发适合自身的校本培训资源,弘扬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特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的方式。同时鼓励教师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升自身的科研能力,不断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

美术继续教育论文

每个儿童都具有发明性,具有共同的潜能和天分。儿童对各式各样的形与色有着稠密的爱好,他们老是忘我地投入。开展儿童在美术活动中的艺术表现力与发明力的首要办法,是为儿童提供丰厚多样的资料和满足的时刻,鼓舞他们把想到的和感触到的,自在、轻松、开心地进行表现出来。

论文关键字:儿童美术继续教育思维,发明性,潜能

奥地利的美术继续教育家弗兰兹·西泽克被誉为儿童绘画之父,弗兰兹·西泽克开辟了当代儿童美术继续教育的新领域,在美术继续教育史上成为榜首个“发现了儿童绘画”并给儿童绘画以崇高地位的人。西泽克的儿童美术继续教育主张与实践推进了当时欧美各国美术继续教育的底子变革与开展。

弗兰兹·西泽克说得好:“我祈求学校成为好像百花怒放的神国花园。教师要用心做一个飞翔于学生身上看不见的'精灵与之往来,致力于常常勉励儿童,而绝不能够操控或强行他们。

涂涂改抹是每个儿童都喜爱和经历过的做法,生活中他们常常是不由自主地寻找一切能够涂画的工具和资料,在墙上、地上进行涂鸦。

为何儿童有如此强烈的内涵表现需要呢?他们终究是为了啥而画?这个问题很长时刻一向困惑着大家。许多美术继续教育研究理论以为,绘画是儿童不教自为的一种天然做法,儿童绘画的实质是其爱好的天然展示,爱好是儿童绘画的内涵动力。可是,许多年来大家关于儿童画不屑一顾,以为那只不过是孩子们随意而开心的涂改算了,谈不上啥“艺术”。在上世纪末以前人类开展的漫长岁月里,大家并没有把儿童的绘画作为一种艺术来看待,那时的大家还不曾以特别的眼光关注过儿童,因此更谈不上对儿童艺术的开展和关注。

随着儿童绘画艺术的被发现,儿童画的艺术价值也被承认了,无论是儿童漫无目的的信手涂鸦,还是被成人视之为极具"艺术性"的佳作。孩子们天天都在饶有趣味地进行发明,儿童艺术的教育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年代,那么,怎么看待和处理当前儿童的美术继续教育呢?美术继续教育关于儿童开展的重要意义安在?

怎么使用绘画艺术这一手段来进行人生教育,发挥每个儿童的能力和发明热情,知道本身价值,引导儿童去发现美,并形成对这个世界至情至理的美感,形成完善而健康的人格,使身心得到和谐全部的开展,正是咱们当今儿童美术继续教育的首要课题。通过长期的调查和研究,我以为儿童美术继续教育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开展:

榜首,让学生走出被动,尊敬学生个性。

中国美术教师假如上一节教画苹果的课会自个先在黑板上做示范让他同学们照着画,学生往往能一次画出最像的苹果。而美国教师会发给每个同学一个苹果让咱们调查,然后再画,充沛练习同学们的调查力。

这就表现了不一样的中外教育理念,假如教师过于强大的灌输教育思维,只会导致学生机械的重复,教师应当做的是尊敬学生的独创性,每个人的学习方式应当与每个人的指纹一样共同,教育的关键工作是发现每个孩子的学习模式并去适应它。

第二,要从研究儿童的心理下手,培育儿童的美感和审美情趣。

儿童对美的事物的感触带有直觉性,虽然还很天真、肤浅,但已有了初步的审美知道。他们对外界事物尚处在简略的辩别和认知阶段,他们喜爱色彩鲜艳、形象夸大的事物。因此咱们可使用周围现实生活中一切夸姣的事物感动儿童的心灵。

第三,要循序渐进,提供充沛表现的机会,发掘儿童的发明潜能,培育艺术发明力。

每个儿童都具有发明的潜能和天分。孩子们喜爱搓弄着泥巴,趴在地上涂画。对各式各样的形与色有着稠密爱好。开展儿童在美术活动中的艺术表现力和发明力的首要办法,是为儿童提供满足的时刻和丰厚多样的资料,鼓舞他们把想到的和感触到的,自在、轻松、开心地进行表现,在这一天然而然的进程中使儿童的发明性逐步丰厚。切忌用成人的模式去教训、要求儿童。

美术继续教育对儿童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咱们要正确掌握和使用这一手段。美术继续教育面临的任务是:教会儿童学会生活,热爱生活,珍惜具有一切夸姣的事物,知道自个的能力,开心地进行发明、表现、表现本身价值,健康充实地成长,成为将来真实的主人。

【摘要】 护理继续教育作为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满足社会及群众对医护人员整体水平及服务质量要求的有效途径,逐步得到医院及医护工作者的重视。本文通过对国内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现状的研究,分析其影响因素,探讨对相关影响因素的有效处理方式,以促进护理优质服务的理念更加有效落实。

【关键词】 继续教育;国内护理人员

随着人们对健康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护理人才的要求也不断上升。医疗单位对高级护理人才的需求较迫切[1]。目前形势下,护理人员只有通过护理继续教育活动来补充、更新和拓展自身的知识,才能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2]。护理继续教育鼓励终身性和转化型的学习方式,可以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提高护理质量与医疗效果,促使护士和护理事业与时俱进。我国护理继续教育近年来得到了较快发展并取得了较明显成效,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本文结合自身经验及近期文献调研,分析了国内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现状及相关影响因素,具体报道如下。

1国内现状分析

在我国,以上的护理人员对护理继续教育有较明确的认识,其中以上的护理人员认识到了护理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3]。研究结果显示[4],参加继续教育的护理人员中,超过熟悉继续教育的价值。由此可见,临床护理人员对继续教育无论是认识程度还是重视程度均得到一定的提升。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目的性较强,且多能认识到护理继续教育对其职业生涯及专业发展的重要影响。但仍有的护理人员不能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获得规定的学分,认为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便于职称晋升,目的是为了获取学分[5]。提示护理管理者在制定护理继续教育计划时要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及引导,使她们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提高自身学习的积极性。我国护理继续教育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内容、形式、护理人员积极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护理管理者应充分调动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创新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加强继续教育与临床实践的密切联系,以促进继续教育的有效实施。

2继续教育的影响因素

学历、工作年限及技术职称

据谭韶华等调查显示[6],大专护士对继续教育的.需要较强烈;职务越高、职称越高的护士对参加继续教育的需求比例越高。随着高校护理毕业生的逐年增加,在职护士出现了危机感,她们需要不断充实自己,学习先进的理论和技术,以避免被时代所淘汰。这就要求护理管理者按照不同学历、工作年限、技术职称安排与之相适应的继续教育内容,满足不同层次护理人员对各方面知识的需求。

对继续教育的认知程度

我国的护理继续教育是对在职护理人员进行知识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追加教育[7]。继续教育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护理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

护理人员能否积极主动地学习

则取决于护理人员对继续教育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工作能力、弥补所学知识的不足、适应社会和医疗体系的变化是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目的。这就需要护理人员尽快转变继续教育的观念,加强对继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参加继续教育的目标,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继续教育的方式和途径

目前我国正规医院授课形式以传统的面授为主。我国护理继续教育均与学分挂钩,有助于加强护理人员对继续教育的重视,但是也导致部分护理人员单纯只为获得学分进行继续教育,影响了继续教育的效果。这要求护理人员提高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以提高能力、丰富学识为目的,同时护理管理者应丰富继续教育方式和途径,提高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兴趣。

继续教育的时间与考核方式

在我国,护士认为自己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时存在压力[8]。由于全国大部分医院医护比例、护患比例较之国际水平有一定差距,导致护理人员的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休息时间不足,而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多安排在其休息时间,且为了保证继续教育效果,常安排较多次数的定期考试,过多的占用护理人员的休息时间,影响了护理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护理管理者在制定护理继续教育计划时应减少对护理人员休息时间的占用,在临床工作中检验继续教育的成效,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方式,而不是单一的卷面考试。

3讨论

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是继毕业及规范化的专业培训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护理教育,是护理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及“充电加能”的有效途径。综合国内现状和护理继续教育影响因素的分析,提示我国护理继续教育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为了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护理人员必须积极增加知识,更新意识,落实终身教育制度。护理管理者需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引导与教育,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合理安排和调整继续教育时间,实施多样化的继续教育考核方式,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内容。鼓励护理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并重视自学考试的规范管理,对护理人才形成有组织、有计划的长远培养机制,从而促进继续教育顺利进行,保证有效落实护理优质服务的理念。

参考文献

[1]邵佩.护理管理者对护士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内容及政策支持的需求调查[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3,10(4):150-151.

[2]许森.我国护理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继续教育杂志,2004,18(3):13-15.

[3]钟婉崧.护理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现状及建议[J].护理学杂志,2004,19(16):60-62.

[4]张璐姣,朱丹.917名临床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现状与需求的比较研究[J].护理研究(下旬版),2013,27(2):500-502.

[5]郝燕青,张敏,孙铮.国内外继续护理学教育的研究现状[J].中华护理教育,2012,9(6):277-281.

[6]谭韶华,陈瑜.影响在职护士继续教育积极性的因素分析[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2(12):39-40.

[7]徐艳芳,侯淑肖.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现状及影响因素[J].中国护理管理,2008,8(10):37-40.

[8]车文芳,高翠霞,赵书敏.临床护士继续教育现状及认知需求调查分析[J].护理学杂志,2009,24(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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