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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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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研究会论文集

1、保险的本质及功能的法学分析,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2、金融服务者风险揭示义务的法律规制,学术交流,2012年第1期。 3、金融消费者救济机制研究,商业研究,2012年第8期。4、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学术交流,2010年第8期。5、保险服务者说明义务的边界——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北方法学,2009年第6期。2010年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卷第四期全文转载。6、信息不对称视阈下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7、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学习与探索,2009年4期。8、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河北学刊,2008年6期。9、试论打破公司僵局,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6月。10、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探析,中国商法年刊,2008年3月11、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论争,学术交流,2007年11期。12、各国合作社法律制度比较及对中国法的借鉴,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2月13、《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14、《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15、《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6期16、《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教学方法》,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年第6期17、《商法实务课程教学模式的构建》,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18、《老工业基地改造中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2005年获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19、《论我国税收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2004年11月获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归扣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2期;21、《各国合作社法律制度比较及对中国法的借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会议论文(收入论文集)22、《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检讨》,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四期,获全国政法院校2002年经济法年会二等奖23、《试论低价竞争的规制》,法制日报,2001年8月5日,获全国政法院校2001年经济法年会二等奖24、《努力实现法官同质化》,法制日报,2001年9月23日25、《要约收购所涉法律》,中国律师,2001年第5期,获全国政法院校2000年经济法年会三等奖26、《税收征管的立法完善及其现实意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获全国政法院校2001年经济法年会三等奖27、《试论合同义务的扩张》,学术交流,2000年第2期,获黑龙江省法学会1999年经济法年会一等奖28、《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债权保护》,理论与探讨,2000年第2期,获全国政法院校99年经济法年会三等奖29、《商业银行Y2K问题法律风险及对策》,中国计算机报,1999年8月第63期30、《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1), 获黑龙江省法学会1998年经济法年会二等奖31、《我国垄断现象现状分析及对策》,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获全国政法院校1998年经济法年会三等奖32、《我国企业债务问题分析及对策》,高等教育,1999年第12期

姓名:朱大明职称:讲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学)学历背景1999年~2003年 复旦大学 法学学士2006年~2008年 日本国立一桥大学 法学硕士2008年~2011年 日本国立一桥大学 法学博士 2009年12月~2010年1月 台湾大学法学院 客座专家20011年4月~2012年3月日本国立一桥大学 客座研究员2011年~至今 清华大学讲师【研究领域】金融法学、商法学。 复旦大学优秀毕业生(2003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国费奖学生中国教育部2010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 [学术专著]:《支配株主规制の研究》(日文约36万字)日本信山社 2012年8月出版[发表论文]:《我国公司分立法制的现状与改革》中国商法研究会年会(2012年度)论文集2012年6月《日本金融体系的变革与特别股份制度》西北政法大学两岸金融法研讨会论文集2011年10月《日本法中的母子公司法制度的现状与立法趋势》商事法论集21卷2012年6月第307页至317页《中国会社法における従业员监査役制度》(日文)(译著)月刊监查役(日本)2011年9月第588号第24页至33页《中国における独立取缔役制度の运用に関する留意点》(日文)(译著)月刊监查役(日本)2011年8月第587号第52页至63页《从日本法来看公司向特定者大量发行股份与维持既存股东表决权的问题》(合著,第二作者)商事法论集18/19合卷2011年3月第23页至29页《论日本公司法中的种类股与风险金融》(合著,第二作者)商事法论集18/19合卷2011年3月第445页至449页《中国における株主総会决议の瑕疵を争う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日文)(一)月刊监查役(日本)2011年2月第580号第48页至56页《中国における株主総会决议の瑕疵を争う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日文)(二)月刊监查役(日本)2011年3月第581号第58页至 67页《中国における株主総会决议の瑕疵を争う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日文)(三)月刊监查役(日本)2011年4月第582号第54页至 61页《志田钾太郎と中国商法の発展》(日文)一桥研究(日本)2010年10月35卷3号(通卷168号)第17页至28页《日本公司法制中企业再编与合并的柔软化》台湾政治大学财经法新趋势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台湾)2010年10月第1页至16页《中国における株主代表诉讼と支配株主に対する责任追及》(日文)(上)国际商事法务(日本)2010年7月38卷第7号(通卷577号)第964页至 968页《中国における株主代表诉讼と支配株主に対する责任追及》(日文)(下)国际商事法务(日本)2010年8月38卷第8号(通卷578号)第1115页至1123页《日本法中母子公司法规制的研究》月旦法学新论(中国台湾)2010年6月第23期第135页至150页《取缔役と会社との委任契约について》(日文)一桥研究(日本)2010年4月35卷1号(通卷166号)第63页至73页《日本主权财富基金与敌意收购防卫策》(译著)月旦法学新论(中国台湾)2009年12月第17期第19页至36页《中国会社法の株主代表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合著,第一作者)(日文)(一)月刊监查役(日本)2009年11月第563号第54页至61页《中国会社法の株主代表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合著,第一作者)(日文)(二)月刊监查役(日本)2009年12月第564号第54页至61页《中国会社法の株主代表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合著,第一作者)(日文)(三)月刊监查役(日本)2010年1月第565号第54页至61页《中国会社法の株主代表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合著,第一作者)(日文)(四)月刊监查役(日本)2010年2月第567号第74页至80 页《中国会社法の株主代表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合著,第一作者)(日文)(五)月刊监查役(日本)2010年3月第568号第77页至83页《关于中国侵权责任法中证券侵权的意见》中日侵权责任法研讨会论文集(中国)2009年11月第14页至17页《日本公司法中的并购手法与敌意收购方式》(译著)商事法论集第16卷2009年8月第145页至180页[会议论文]:《日本法中的母子公司法制度的现状与立法趋势》清华大学21世纪商法论坛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10月第410页至419页《中国における金融消费者保护のアプローチ》日本亚洲商法论坛(东京)2012年7月

还没有去世呢于海纯,男,辽宁人,教授,法学博士。2007年至今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保险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保险产业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担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理事兼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协会军民融合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部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涉军问题法律顾问、《保险研究》杂志社法律顾问、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000018)独立董事、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社会职务。【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保险法、公司法等。【教育经历】2007年6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9月——2006年11月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保险法研修;2005年10月——2005年11月 俄罗斯喀山大学法学院、莫斯科大学法学院学术访问;1989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获教育基本理论硕士硕士学位;1986年 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系获现代教育原理学士【工作经历】2013年3月至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7年8月——2013年3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2002年1月——2007年8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0年10月——2001年12月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1989年6月——2000年9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部副团职教官(海军中校)、军队注册律师【研究领域】商法学(公司法、保险法)【主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1.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独著),中国法学,A类期刊(CSSCI),2015年第3期;《新华文摘》2015年第23期摘要转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5年第9期核心内容转摘;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效力研究(独著),法学家,B类期刊(CSSCI),2015年第6期;3.论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独著),政治与法律,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1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5年第3期全文转载;4.国外保险消费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及其启示(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5年第4期;5.保险市场退出语境下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探析(独著),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5年第3期;6.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以重要性标准之建立为中心(独著),《比较法研究》,C类期刊(CSSCI),2011年第2期,全文转摘于《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1年第8期;7.论保险人订约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程度标准——以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中心(第一作者),《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英文版);8.论政府市场监管强权抑或放权的路径选择--以美国保险广告监管制度为重点(第二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4期;9.伯尔尼联盟总协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第二作者),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5期;10.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第二作者),《比较法研究》,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1期;11.论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之途径(第二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二作者),2012年第4期,C类期刊(CSSCI);12.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第三作者),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5期,C类期刊(CSSCI);13.Новеллыв китайском страховом праве(独著),俄罗斯·亚太地区比较法国际研讨会文集,2011年6月20日出版;14.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涵义与规范属性辨析(独著),保险研究,2009年第11期,C类期刊(CSSCI);15.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第一作者),保险研究,2009年第08期,C类期刊(CSSCI);16.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程度标准研究(独著),保险研究,C类期刊(CSSCI),2008年第1期;17.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8年第2期;转载于《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8年第12期);18.海峡两岸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独著),保险研究,C类期刊(CSSCI),2006年第9期;19.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3年第4期;法律架构中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辨析(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5年第3期;21.责任保险之责任基础发微(独著),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北京)22.《回归理性:艾滋病保险曲折前行》(独著),《法制日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第二作者),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论文集(下),;24.《纠纷解决机制宜生态平衡》(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16日;25.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违反及其法律效果研究(独著),《中国商法学2007年年会论文集》,2007年11月(广州);26.蛇吞大象的游戏——MBO之法理基础与法律渊源考(独著),2003年10月,为第三届全国律师大会(2003年12月,广州)交流论文,并获大会优秀论文奖,由法律出版社结集出版;27.股权资格的继承,公司法律评论,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28.物权法:百姓关注的九大问题(独著),《东北之窗》杂志2005年17期;29.债转股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独著),2000年东北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国企改制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获优秀论文一等奖,并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于当年结集出版;30.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独著),载《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07),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10日出版。其他领域学术论文:1.青少年逆反心理探析(独著),教育丛刊,2/19882.技进于道 以美启真――谈心的美学(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6/19943.远洋航行环境对舰船员的心理影响与调节(独著),《航海教育研究》,1/19944.布鲁姆掌握学习理论及其启示(独著),《吉林教育》,3—4合刊/19895.发展市场经济与弘扬雷锋精神探新(独著),《学习与研究》,1/19946.质量建军之母:高质量教育(独著),《海军院校教育》,4/19927.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独著),《锦州师范学报》,2/19888.有问题解决问题(独著),《政工学刊》8/19919.从“庖丁解牛”说开去(独著),《政工学刊》,10/199110.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院校教育观(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1/199311.用高尚的精神塑造学员(独著),《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学报》,3/199512.高技术战争中的:“战斗应激伤员”及其矫治(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1/199713.军队院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刍议(独著),《海军院校教育》,3/1995 书著: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保险人说明义务为重点》,专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2.《新保险法案例分析》,合著(第一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新公司法实务精答》,主编助理和主要作者,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4.《新公司法案例解读》,主要作者,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5.《律师制度》,主要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10BaFX083;状态:结项)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及实施研究(项目号:13YJA820060;状态:在研)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项目号:14SFB20033;状态:在研)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课题: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及风险处置研究(结项)个人作品【现学术与社会兼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理事兼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公司治理研究会 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 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理事北京市保险学会 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投资协会军民融合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部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涉军问题法律顾问《保险研究》杂志社法律顾问大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江苏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论文集

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浙江省文联主席、浙江省美协主席、中国美术学院院长。 人物简介 1955年出生于中国福州, 福建省福州红卫骨胶厂工人, 福建省福州美术公司职工, 浙江美术学院油画系学生, 1982年毕业于中国美术学院油画系, 福建省文联《福建文学》编辑部美术编辑, 1986年任中国美术学院油画系讲师, 1988-89年,西德汉堡美术学院自由艺术系研修, 1992年任中国美术学院油画系副教授、副主任。 中国美术学院油画系副主任, 中国美术学院院长助理兼油画系主任, 中国美术学院副院长、浙江省美协副主席, 至今 中国美术学院院长、浙江省美术协会副主席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重要参展 1988年西德汉堡美术学院、汉堡In Faust画廊, 1989年西德Harburg文化馆, 1993年香港—画廊, 群展 1984年第六届全国美展, 1987年美国《Beyond the Open Door》画展, 1990年西德萨布吕肯国家美术馆《中国青年艺术展》, 1992年香港首届中国油画年展,当代青年雕塑家邀请展,第三届中国当代艺术文献展, 1993年澳大利亚《首届亚太当代美术三年展》,中国美院院庆65周年展,获永芳艺术奖, 1994年第二届中国油画展,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中国艺评家年度提名展, 1995年美国《中国当代油画展》,德国《中国新艺术展》,作品收藏于中国美术馆、上海美术馆、香港中文大学。 1997年油画《世界风云》(合作)入选97中国艺术大展并获金奖,后获鲁迅艺术奖。 2002年参加“世纪风骨-中国当代艺术50家”展览; 2003年参加中法文化交流年文化交流项目“东方既白-20世纪中国绘画展”;参加德国杜伊斯堡博物馆主办中国当代艺术展。 2002年受聘担任伊朗德黑兰国际双年展国际评委、2004年受聘担任2004年上海双年展总策划人等。 现为中国美院院长。许江的油画《黑瓦白瓦》参加了威尼斯双年展第10届国际建筑展中国国家馆的展览。 人物评价 许江是一位才华横溢,集诗人的遐思、画家的激情、理论家的敏锐、演说家的风采集于一身的优秀油画艺术家。他的艺术成就代表了表现主义艺术在中国当今艺术界的最新成果。许江作品中气势恢弘的氛围除了源于场面的宏大和深厚有力的色彩和形体,更多的是由于具有重量感的空间给观者心理上造成的历史知觉,在大跨度的时空建构中隐喻了文明和精神历程中的兴衰,包含一种强烈的悲剧式的视觉震撼力。他的作品有机的融合了传统思维与现代表现方式,那颤动疾飞的笔触,那晦涩沉厚的色块,交织成生存与殇逝之间强烈对峙着的战场,在史诗般的激越与悲怆的绝唱中,令我们体验到历史和生命的情殇。许江的作品以严谨的理性思维和超然的感觉方式,以高度的艺术创作激情和对艺术风格的勇敢挖掘,以对历史和当下的透彻审视,淋漓尽致地表现了更深层次的当代文化精神和文化批判。许江的作品既不是马远、夏圭式的寄情;也不是莫耐、塞尚的视觉印象。它已超越了艺术的界限,融汇了东西方文化中某些深刻的内涵。他从一个独特的艺术视角,向我们展示了许江艺术的无穷魅力。[编辑本段]2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1949年11月生于江苏省泗洪县,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并获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法学。 教授课程 本科生课程: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法律基础。研究生课程:诉讼法原理、中国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刑事证据专题研究、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 教学获奖情况 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教师。 研究项目 自2002年以来主持的主要研究项目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立项的《检审关系研究》,江苏省新世纪教改工程立项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南京大学立项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刑事诉讼证明论》、《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建设》、《刑事诉讼法学网络教学》、《两课研究基金》。 科研成果 自2002年以来出版的著作有: ⑴《刑事诉讼法学》,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 ⑵《刑法学》,参编,科学出版社,2002年5月; ⑶《法律基础-知识•习题•案例》,主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 自2002年以来发表的论文有: ⑴《证明责任新探》,《法治时代(理论版)》,2002年秋季号,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年刑事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全文收录; ⑵《论澳门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⑶《澳门检察制度的基本特色》,《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⑷《严打与“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初探》,《金陵法苑(专家论坛)》,2003年第6期; ⑸《证明标准的证据本体考察》,《东吴法学》(2003年卷),2004年9月; ⑹《论法的不确定性与判例法的引进》,《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⑺《2003年江苏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讨会学术综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⑻《侦查人员出庭身份探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4年卷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①版全文收录; ⑼《论我国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法制与社会(理论版)》,2004年冬季号,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3年刑事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全文收录; ⑽《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刑事程序保护》,《金陵法苑(专家论坛)》,2004年第4期; ⑾《侦查人员出庭之我见》,《金陵法苑》(专家论坛)》2004年第6期; ⑿《网络犯罪与电子证据》,《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4年刑法学),2004年11月; ⒀《检察机关初查若干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2005年刑事诉讼法学),2005年11月; 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形态实证考察》,《法制与社会(理论版)》,2005年第2期; ⒂《检察机关没收权配置研究》,《第七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集》,2006年4月。 科研获奖 《论我国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江苏省法学会优秀论文奖;《检察机关初查若干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检察机关没收权配置研究》,第七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总干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南京大学工会委员会委员及法学院分工会主席、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三江学院法律系系主任及党总支书记。[编辑本段]3.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法人代表 男,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历任九江市经委科长、副主任,九江市政府副秘书长、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兼任招商局局长,九江市市长助理等职。现任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法人代表。

今日说法常驻嘉宾:李玫瑾 王 涌 曲新久李玫瑾个人简介:李玫瑾,1982年1月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毕业后一直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从教。长期从事犯罪心理的研究与教学,曾参与或主持《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有组织犯罪心理研究》;《城市犯罪综合治理与社会稳定机制研究》;《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预防中的价值》等国家课题研究,还有部级项目《公安社会心理调查研究》;与英国合作《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受害保护》等项目。出版过《犯罪心理学》专著和《犯罪心理画像》译著等。同时还是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 涌个人简介:王涌,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 1990年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1990年-1993年在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1993-1996年就读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1996年-1999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师从江平教授,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毕业留校,任教至今。2003-2004年,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曲新久个人简介:曲新久,男,1964年10月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顾问等。 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获法学博士学位。自1988年开始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历任助教(1988年)、讲师(1990年)、副教授(1994年)、教授(1999年),博士生导师(2002),2003年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2005年至今任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是刑法学、刑事政策学,专著有《刑法的精神与范畴》(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2002年版)、《金融与金融犯罪》(2003年版),论文集《刑法的逻辑与经验》(2008年版),教材有《刑法学》、《刑法概论》、《刑法学案例教程》等。

这种大众化名字,肯定多了去了

研究生毕业后即留校任助教,1992年11月被评为讲师,1995年11月被破格评为副教授,2001年12月被评为教授。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刑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重庆市法学会首届理事、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重庆市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专长为中国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犯罪学、经济犯罪学等。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注意教学活动的双向性,教学效果显著,1997年被评为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师,1998年3月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六届全国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另外于1996年、1998年与2001年三度被评为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党员,并于2001年6月获重庆市教育工委、教委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在科研方面,主持了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金融犯罪研究》并参与了“八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公务员犯罪及其防治》等课题的研究工作。现主编、独著、参撰《中国特别刑法通论》、《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新编刑法学》、《经济刑法学》、《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等专著、教材、论文集30部,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重庆法制报》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文章140余篇,有10余项次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市级、校级一、 二、三、优秀等不同级别的奖励。1996年被评为西南政法大学“八五”优秀科研个人。

民商法研究经典论文集

这个好写,不过得在有题目的前提下才能算得上是好写,所以具体害的看你选的题目和你们学校的要求那些去决定的,我写过好多的。你要是没有选题,我写过好多的。我就给你点选题,你去参考下。1 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 第三方物流民商法律问题研究 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民商法律制度研究 4 优先权制度研究 5 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 6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 7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探讨 8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9 中国商法的近代转型及其对中国当代民商立法的启示 10 论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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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教授论文集《民商法研究》原由法律出版社2000年-2009年间出版八辑。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9辑。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王利明,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商法相关的论文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商法相关的论文,欢迎阅读。

前言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营利性主体日益增多,彼此间的商事关系不仅日益复杂,而且在不断拓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关系[1]。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法律角度对这些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一类法律便是所谓的商法。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商法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地位日益凸显。

1 商法概述

概念

商法是指基于调整商事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性质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在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两大特性,一个是具体性,另外一个是实用性。商法由种类繁多的市场组织规范以及五花八门的交易规范组成,因此,基于市场经济调整角度分析,商法的存在为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了详细而具体的法律指导。如果将民法视作一般私法,那么商法则属于特殊私法[2]。

发展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也随之取得了明显进步。我国前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如《海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同法》等。由这些商事法律的相继实施可以看出,商法体系日渐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确定商法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商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实际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3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商法的重要性看我国商法的地位

商事活动源远流长,原始社会时期的以物易物便是最初的一种商事活动。商法历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当时从商人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阶层,商会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事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和繁荣造成商事习惯法越来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一系列成文法应运而生,各国陆续开始商事法典的编撰工作。从确立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开始,我国才慢慢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可见起步较晚,但我国商法的完善速度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非同一般[3]。

民法和商法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选择民商分立,还是选择民商合一,影响深远,关系到商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关系到商法通过何种形式运作,还关系到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协调。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分立,又或者是合一,均不允许对商法规范的存在以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民商合一并不代表否定了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商法的存在并不代表要百分百制订一部完全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4]。基于全球范围的民商立法情形来看,无论是民法的商事化,又或者是商法的民事化,均属于一种再普遍不过的现象。民法的商事化指的`是,在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深入交融的背景下,民法法规在不停地吸收和融入一系列与商事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惯例,并对自身调整范围予以进一步拓展,从而在商事领域发挥作用;商法的民事化指的是,在经济生活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用于规范企业的商法日益重要,并逐渐在民法系统中发挥主导作用,进而造成对民法原理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的现象。随着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民法已经无法完全覆盖商法,由此可见,民法和商法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发生分化,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从商法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看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与民法

支持民商分立的专家和学者认为,商法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商法有着本身专属的调整对象,即商事关系,同时商事关系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发生在具有平等地位的商事主体之间;出于营利目的而得以建立;发生在具有持续性质的营业之中。但是,对商事关系的特点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便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存在的一定的模糊区域。首先,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一方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另一方面包括经由特殊登记途径获得主体资格的那些特殊主体,即商事主体(如合作企业等);其次,无论是民事关系,又或者是商事关系,均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关系作为自身的一大基本特征,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调整;再次,民事活动的实际范围不仅涉及营利性的活动(如生产领域等),同时也涉及非营利性的活动(如消费领域的等)[5],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营利性活动是民事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四,对于民事活动而言,其营利性活动可能具有持续性,也可能具有非持续性。上述提到的诸多相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法商法化”的未来发展方向,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包容和被包容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不同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均将企业当作最为核心的对象,因而两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机能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它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第二种观点又可被细化为以下两种: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但商法和民法是合二为一的;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同时商法和民法也是相互分立的,即商法是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

基于商法和经济法各自性质分析,它们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商法是一种私法,其实施理念在于有效维护主体私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积极调整;经济法虽然在原则上被纳入公法的范畴,但仍旧能够从中发现某些私法特点。对于经济法而言,其公法性主要表现在其将社会作为基础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的综合调整,即以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为目标对象,进行积极调整,从而在国内营造并维护一种良好的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私法特点还表现在,其在调整过程中将会体现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以及协作关系[6]。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时,不管是从国际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又或者是从国内立法体例所处的具体国情分析,均能够看出:在我国,商法若想成为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在内外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不成熟。商法应当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在本质属性上便存在很大差异;无论是商法,还是经济法,均和企业法存在直接而密切的关系,然而均无法分别涵盖企业法涉及的所有内容,由此可见,商法和经济法基于不同视角以及侧面以实现对企业关系的有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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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论文集

迄今已出版学术专著《私法体系化研究》1部,参编法学著作2部,主编《民法学》等高校法学教材2部;在《法学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和《北方法学》等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CSSCI源刊论文15篇,其他核心期刊、优秀期刊论文2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厅级科教研项目3项,参加(排序第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参加省厅级科研项目5项。(一)学术专著(独著)《私法体系化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3万字,获武汉市第12次社科成果优秀奖(2011年)。该专著为私法重新建立了体系,并以民法法典化为中心而研究了私法体系化的问题。(二)学术论文(独撰)54.《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兼论私法观念的革命》,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3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共计13000字。53.《私法公法区分标准之研究》,载《私法》第10辑第1卷(总第19卷),2012年10月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该刊系国内第一份强调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进行研究的连续出版物。此文共计26000字;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52.《国家赔偿能否继续与错案追究挂钩?》,载《行政与法》2012年第9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北方优秀期刊。51.《学科体系性视角下的民法学教学》,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夏季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50.《论人格权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载《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此文系作者提交给本次年会的论文,作者在本次年会上应邀根据此文内容做了主题发言。49.《论商法的未来发展——遵从与推动》,载《中国商法年刊(2011)》。48.《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的制度结构》,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47.《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绝对权法的制度安排》,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3期。该刊系RSSC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46.《论<海商法>法条修改的两个特别维度》,载《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45.《私法概念的比较研究——兼论私法的体系》,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44.《微观视角下的<海商法>修改》,载《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43.《论人格继承和继承法的制度结构》,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私法网”和“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转载。42.《<海商法>修改的两个问题:逻辑和法理》,载《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41.《合同法理视野下的婚姻》,载《私法评论》2010年卷,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此文共计36000字,普通期刊因其字数偏多不便于刊登。40.《未来民法典内容和结构模式之我见》,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2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共计13000字。39.《我国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两个问题》,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11期。38.《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该刊系湖北省优秀期刊。37.《民法法典化价值之我见》,载《淮海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0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36.《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私法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和“国际经济法网”全文转载;此文共计11000字。35.《民事立法语言表述之应然标准》,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8期。34.《民法典法典化视野下的社员权》,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该刊系湖北省优秀期刊。33.《合同效力问题三论》,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32.《法典化背景下商事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完善》,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31.《关于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的几点思考》,载《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30.《民法典中亲属法的制度安排和意思自治》,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9.《论我国法人概念的重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RSSC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28.《论民法法典化的人性基础》,载《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27.《对<合同法>总则的再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26.《企业经营范围性质之研究》,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该刊系CSSCI源刊。25.《对我国学生权利保护四个法律问题的研究》,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4.《诉讼离婚理由再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23.《侵权法到底能不能独立于债法?》,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2.《论<合同法>总则八个条文的修改》,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该刊系CAJ-CD获奖期刊。21.《论身份权的界定及客体》,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0.《论民法规范的界定和逻辑结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4期。19.《论婚姻登记的功能——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3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18.《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四个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17.《私法体系视野下的商法适用》,载《中国商法年刊(2010)》,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本年刊所收50篇论文系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所收到的220余篇论文中经过严格程序筛选出来的,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16.《婚姻的实质和基础——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15.《婚姻效力状态探析——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14.《婚姻成立条件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13.《离婚协议效力研究》,载《贵州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0期。该刊系CSSCI源刊。12.《民事法律事实三论》,载《甘肃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11.《婚姻的效力与公序良俗》,载《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10.《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兼论无关联主义》,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该刊系CSSCI源刊。9.《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9年第1期。8.《<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1998年12月(增刊)。7.《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该刊系法学优秀核心期刊。6.《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规制》,载《安徽法学》1998年第2期。5.《香港的继承法律制度》,载《法学论坛》1998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4.《“转继承”概念质疑》,载《研究生论坛》1998年第1期。3.《民法理论法理逻辑结构学说之我见》,载《青年法苑》1998年第1期。2.《论我国的离婚理由及其立法完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年第4期。1.《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的两点思考》,载《研究生论坛》1997年第1期。(三)主编教材2.《民法学》,武汉大学“创新思维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1.《房地产法律实务》,武汉大学“应用型系列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四)参编著作2.《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1.《‘98律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与要点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五)主持和参加的重要项目6.主持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21世纪中国民法典人本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A820064。5.主持2012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民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611881。4.主持2010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合同法理视野下的婚姻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d035。3.主持2009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私法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6098081。2.参加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法律问题研究》,排序第二,项目批准号:09BFX025。1.参加2009年湖北省教育厅项目《产学官联盟创新模式下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移问题研究》,排序第三。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 等同判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未成年人之死的法律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适用合同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 占有与所有权源析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论善意取得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论遗失物拾得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不安抗辩的权利救济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物权概念的再探讨 这些够吗。。。 如果不行,这你还有曼多的

《物权法总论》不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民商法研究》(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 《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 《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 《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

环境法 论文 题目

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法理学)问题研究

2、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

3、环境行政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4、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5、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6、比较环境法研究

7、国际环境法研究

8、《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怎么修?

9、发达国家饮用水保护措施简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10、低碳视野下我国页岩气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11、关于构建海洋环境保护中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思考

12、美国页岩气立法定位民生化的启示

13、我国核电监管领域的法律真空

14、树线矛盾法律风险防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16、荷兰新《水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7、关于推动严重水事违法行为入刑的思考

18、河道非法采砂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9、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探讨

20、论上海自贸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21、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研究

22、我国环境保护NGOs的发展困境及展望

23、海洋污染法律规制

24、环境权利理论、环境义务理论及其融合

25、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26、关于完善防治雾霾天气法律制度的思考

27、生态文明下的环境法制

28、完善水权水市场建设法制保障探讨

29、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的不足及完善

30、《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背景、问题及建议

31、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32、印度环境法庭的制度考察及启示

33、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34、环境污染犯罪中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

35、瑞典环境许可制度的特点分析及启示

36、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37、关于修订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38、论环保法庭的实践困境及其发展出路

39、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

40、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41、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42、论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完善

尚绪美,清华大学,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2007年的 在中国知网上可以找到 【英文题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Its Legal Validity 【副题名】 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A Research on Provision 51 of Contract Law 【作者中文名】 尚绪美; 【导师】 崔建远; 【学位授予单位】 清华大学; 【学科专业名称】 法律 【学位年度】 2007 【论文级别】 硕士 【网络出版投稿人】 清华大学;尚绪美 【网络出版投稿时间】 2008-07-18 【关键词】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善意取得; 不当得利; 【英文关键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validity; bona fide gains; illegal profit; 【中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很多学者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反省。 本文将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二部分:准确界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等概念,使讨论的对象—无权处分合同特定化、清晰化。第三部分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沿着初步论证—实证分析部分—反面论证—得出结论的顺序展开。在初步论证阶段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分别进行论,并运用比较的方法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进行综合的比较。实证分析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的法制背景和相关规定进行讨论。接下来的反面论证部分分别反驳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说、有效说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说中的有力说,以从反面论证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效力待定(通说)的论点。笔者认为对我国法律中的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效力应以我国法律体制及所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为背景作上述理解。这样有助于我国法律的应用,其不足之处宜通过解释加以消除。 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结论:在我国无权处分合... 【英文摘要】 Although the 51st provision of Contract Law has stipulated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the arguments never stop whatever in academic circles or legal practice fields. Particularly many scholars challenge the correctness of the provision. The thesis made a research on 51st provision, having three parts to verify the author s views step by step. First part and second part: give the demarcation of unauthorized acts and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so as that we can specify and make clea... 【DOI】 CNKI:CDMD: 【相同导师文献】 导师:崔建远 导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1] 吴旻.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裁判若干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7[2] 陈探.论长期合同调整[D]. 清华大学,2007[3] 尚绪美.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D]. 清华大学,2007[4] 曾宪发.浅析中国合同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D]. 清华大学,2007[5] 柏勇.特许经营受许人法律保护研究[D]. 清华大学,2007[6] 程世刚.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私权保护研究[D]. 清华大学,2006[7] 朱俊峰.公寓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6[8] 程世英.特许经营法律问题探析[D]. 清华大学,2006[9] 黄斌.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5[10] 陈喜年.围绕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权利冲突及相关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5【参考文献】反映本文研究工作的背景和依据。共(4)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4 条[1] 崔建远. 新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3) . [2] 崔建远. 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J]. 法学研究, 2003,(01) . [3] 孙宪忠.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J]. 法学研究, 1999,(05) . [4] 王利明. 论无权处分[J]. 中国法学, 2001,(03) . 【共引文献】(也称同引文献)与本文有相同参考文献的文献,与本文有共同研究背景或依据。共(7113)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645 条[1] 郑立. 论合意(协议)是合同理论的基石[J]. 法学家, 1993,(04) . [2] 林宏坚,陈贵生.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新探——试析一种对第三人利益区分保护的思路[J]. 法学评论, 2006,(05) . [3] 汤大好.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之受害人容忍义务比较法研究[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 [4] 李岩. 占有法益性质之初步论证[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1) . [5] 蔡代鹏. 小议“加害给付”[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3,(01) . [6] 张曼莉.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2) . [7] 廖焕国,严浩. 先买权制度论纲——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先买权制度[J]. 法学评论, 2003,(06) . [8] 任华哲,鲁杨. 共同抵押若干问题之探讨[J]. 法学评论, 2003,(06) . [9] 钱硕.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4) . [10] 黄明健.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J].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8,(08) .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222 条[1] 任庆. 中国循环型社会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2] 陶修明. 国际金融衍生交易终止净额结算法律制度研究[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3] 蔡永民. 论物权法视野下的水资源法律保护[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4] 张炳生. 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研究[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5] 夏利民. 论财团法人制度[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6] 刘宇. 民刑关系要论[D]. 吉林大学, 2007 . [7] 王雪杉. 保险法告知义务研究[D]. 吉林大学, 2007 . [8] 李国强. 相对所有权的私法逻辑[D]. 吉林大学, 2007 . [9] 杨忠孝. 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 [10] 於世成. 美国航运法研究[D].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225 条[1] 李南春.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D]. 北京大学, 2007 . [2] 朱广峰. 论国际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制度[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3] 马晶. 从近年进口产品责任问题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的完善[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4] 蔡忠良. 侵权行为法立法体例比较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5] 王慧蕾. 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6] 赵志刚. 和谐社会与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构建[D]. 山东科技大学, 2007 . [7] 王晓彬. 论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D]. 山东科技大学, 2007 . [8] 江峰. 和谐社会与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构建[D].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 [9] 王亚力. 论合理建构农民失业保障机制[D].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 [10] 张福娇. 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四川大学, 2007 .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21 条[1] 吴旭,黄嘉琳.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2] 王屏. 从一起案例分析抵押权的若干问题[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3] 赵莉. 我埋单你受益——从银行房贷合同看“霸王条款”[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4] 张大安,杨爱萍. 保护耕地 加强征地制度改革 维护社会稳定[A]. 新技术在土地调查中的应用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5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 2005 . [5] 韩立新. 论我国海洋环境损害索赔的主体[A]. 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 2007 . [6] 张湘兰,向明华. 司法拍卖船舶的瑕疵担保问题[A]. 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 2007 . [7] 徐静琳,李瑞,游依群,康洛奎,谌爱华,张甄,孟庆刚,姚杰. 规章编纂研究[A]. 2003年政府法制研究[C], 2003 . [8] 钟爱玲. 论《物权法》中的海域使用权[A]. 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 2007 . [9] 李晓斌. 创设地役权制度的现实意义思考[A]. 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C], 2003 . [10] 陆瓯,罗玉章.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A]. 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C], 2004 .

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每年的环境资源法年会的论文集。另外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徐祥民、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王曦的《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共出了三辑)等都可以满足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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