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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方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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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方法论文

面对当前不确定性加剧的世界环境,我国正着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国有企业作为关系我国经济命脉的重要市场主体,其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是国内大循环有效运行不可缺少的有力支撑。“十四五”规划中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国企的公司治理应遵循“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这要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仅停留在股权层面的混合,更要推动非国有股东进入董事会,让非国有资本融入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完善企业市场化运营机制,“混在股权,融在治理,改在机制”,充分发挥不同所有制资本间互补互惠的协同效应,激活混改企业的内生发展动力,有效提升公司资源配置效率和绩效水平。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自20世纪90年代提出,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取得十分显著的经济成就,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经济转轨时期特定的内外部条件,大部分企业混改仅在股权层面进行了形式上的混合,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成为国有企业绩效取得进一步提升的掣肘。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攻坚克难,破除历史遗留的体制机制障碍,加深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度。这一行动部署敦促企业树立起更坚强的决心、更有力的态度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充分释放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果,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创新力和抗风险能力,为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推动经济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发挥表率作用。      通过对现实中企业混改进程的长期观察研究,本文为如何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和市场化运营机制,深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优化董事会治理结构      发挥非国有股东治理优势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决策控制系统的核心,除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控制、建议咨询以及资源配置等职能外,还是联通股东与管理层的关系纽带。拥有董事会席位是非控股股东参与企业决策和获取非公开内部信息最重要的渠道。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投资人,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相较于国有资本,非国有股东由于资本的逐利动机更为强烈,会更希望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鼓励非国有股东派驻利益代表进驻董事会,让混改从股权层面深入到治理层面,让董事会成员能更充分地代表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利益,互相监督、互补互惠,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效率与效果。      第一,调整董事会规模,提高决策有效性。      任何决策都是基于所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做出的,企业经营决策同样也是如此。信息的来源越多样、包含的内容越全面,越有可能做出当时情景下的最优决策。而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往往在专业背景、工作经历与知识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推动非国有股东进入董事会,扩大董事会规模,促使各种背景的董事汇聚在一起,提高董事会成员间的异质性,不仅可以为企业发展带来更丰富的社会关系和外部资源,同时可以在企业经营决策的过程中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和更多元化的见解,对董事会决策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产生积极影响。但必须注意的是董事会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董事会规模过度膨胀会导致董事会决策议案时沟通成本增加,董事间难以协调一致。因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国有企业应该充分向非国有股东释放权力,为非国有资本参与企业核心决策提供畅通渠道,在衡量成本效益的原则下,科学合理地确定董事会最优规模,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决策质量。      第二,增强董事会独立性,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中,国有股东往往依然占据绝对的话语权,作为外部投资者的非国有股东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难以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非国有股东很难在公司治理中发挥股权制衡的作用。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指出,要“尽可能使非公有资本能够派出董事或监事”。积极推动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参与国企高层治理,有利于非国有股东获取更充分的信息和话语权,保障董事会进行议案决策时的独立性,加快混改国企由行政型治理到经济型治理的根本性转变。中国联通混改即为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的成功典范:在国有股东依然保持绝对控股的情况下,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委派的董事积极参加中国联通历次董事会,切实参与到中国联通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内部制度审核中去,发挥了良好的监督治理效果。      全国工商联对民营企业的调研显示,多数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要求都是“投资国企至少要能派个董事、能‘说了算数’”。与纯粹的股权混合相比,非国有股东通过委派董事进入公司核心的权力机构,一方面能够获得更多内部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具体而言,在董事会议召开前,公司高管需要向董事提供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在参会过程中,董事还可从与管理层的沟通中获得额外信息。更全面的信息获取有助于非国有股东缓解信息劣势,更充分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增强制衡国有实际控制人和监督高管的能力。另一方面,非国有资本进驻董事会可以提高其监督有效性,遏制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      完善董事会治理机制      提高董事会治理有效性      要在公司治理层面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仅仅满足于董事会形式上的规范化构建,更要关注董事会是否切实履行了被赋予的科学战略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建议混改企业从董事会会议、董事专业委员会、党组织参与治理三方面着手健全董事会治理机制,推进中国特色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确保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得到提升。      第一,提高董事会会议有效性,敦促董事勤勉尽责。      董事会会议作为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提供建议以及强化监督的主要方式,反映了董事会活动强度和董事履职程度。通过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之间得以充分交流与互动,有助于董事熟悉企业运营现状、了解议案的背景信息、更加有效地行使表决权和监督管理权。因此,企业要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提高董事参与度,保障董事会召开的数量和质量,提升企业的经营决策效率。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进步,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不再局限于线下会议。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非正式会议形式不仅可以降低董事会成员参与会议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而且使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更加灵活,为董事会会议的及时高效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无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的董事会会议,在保证会议质量的前提下,高频次的召开都能为董事会成员提供充分良好的沟通氛围,提高董事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意愿度。企业应该根据审议议案的重要性灵活选取董事会召开形式,以正式会议形式为主,辅以多种非正式会议,有效保障董事会充分发挥科学决策与监督作用,形成董事会治理与混改企业绩效间的正向反馈。      第二,设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强调两职分离。      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建立各类股东权利平等、各司其职、有序运转的多元化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能够帮助董事会内部实现“专精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替董事会发挥作用,强化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对总经理的控制和监督。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分设也是完善董事会治理机制,健全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的重要措施。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状态设置能够反映公司在董事会独立性和执行层决策自由度之间的权衡。当董事长与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董事会的监督和控制职能被弱化,企业经营决策受总经理兼董事长的个人偏好影响较大,往往导致不理智的经营决策或低效的资源配置。明确划分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使董事专注于经营决策,经理层关注于经营业务层面,通过分工和专业化促进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      第三,加强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      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是党组织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以及“讨论前置”制度,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从而形成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安排。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实践中,企业要平衡发挥好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指引和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结构的治理职能,使得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辅相成,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一以贯之”。      强化市场化运营机制      激发国有企业内生活力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不同所有制资本间的协作共赢,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放大国有资产功能并实现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转变运营机制,加快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与市场经济深入融合,是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完善国企市场化运营机制主要包括经理人选聘制度和激励机制两个方面。      第一,推行市场化的经理人选聘机制。      国有企业要在管理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破除历史遗留的体制机制问题,全面激发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增强其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能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特别提到,“大力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商业类子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可以看出,在国企混改中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市场化的经理人选聘机制信息透明度高,在充分、真实的信息中,留下的是诚信经营、敢于创新、具有担当品质和精神的经理人,不诚信不尽责以及缺乏能力的经理人必将退出市场。同时,由于市场上的声誉会直接影响经理人未来的晋升机会和薪酬收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能有效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健康成长。      第二,健全报酬激励机制。      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行必然要求健全激励机制。只有建立最优的高管报酬机制,才能促使职业经理人将自身利益最大化转化为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我国,政府多次颁布股权激励相关文件,鼓励发展股权激励作为国有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主要激励方式的指向已较为明确。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进用工市场化,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推动薪酬分配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一线岗位倾斜。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实施更加多样、更加符合市场规律和企业实际的激励方式。

题主你好,以下内容是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些认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坚持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两者各行其道,没有实现有机的融合,协同效应较弱。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消除公有制以及非公有制之间的障壁,让国企和非公企业从产权上有机结合,而不是单纯在项目、资金、人员层面进行合作,真正成为一家人,做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实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国企进一步做大做强,扩大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研究表明,资本管理在企业的各个管理环节中至关重要,比单纯的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创造更大效益,而混合所有制可以促进国资国企管理方式的转变,从资产管理向资本管理转移,通过资本的杠杆效应扩大资产的控制范围,为国有资本创造更多价值。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不在于国有资本绝对数值的多少,而是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控股比例和覆盖面,在于国有资本在行业和领域的带动力和引导力。对于国有资本来说,百分百的股权比例具有控制权,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权比例也具有控制权,占最大比例的百分之二十股权仍具有控制权,显然,后者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实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政企分开,促进国企摆脱政府的行政束缚,按照市场化模式经营。目前,我国有些国企是各级政府的附庸,承担政府投融资职能,有些甚至沦为政府的小金库,这些企业为了执行政府意图,不按市场规律行事,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市场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股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国企成为真正遵纪守法的市场主体。实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消除国有资本在资源和市场上的垄断,消除不合理的行业壁垒,使非公资本获取平等的发展机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尤其在航空、电信、能源、公用事业领域,通过混合所有制方式适度对非公企业开放,可以有效调动非公企业积极性,搞活市场,消除权力寻租和腐败。

我来回答一下吧,之前在中大咨询的官网这边看到过这方面的文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其实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提出来了,也是国企改革非常核心的范畴之一,每次深化改革混改都是一个重要突破口。。所谓"混合所有制",在微观层面讲即是"股份制"。在当下中国的政策含义应是开放民企进入国企控制的一些领域或扩大国企民营化的成分。之所以将之视为所有制的改革是因为中国的国企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在计划体制下国企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人民公社作为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公有制的两种形态。改革开放30多年了,中国在宏观层面上已摒弃了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建立起了市场体制,微观基础已形成多元结构,国家经济体制也已经不是马克思经典理论所说的公有制。当前中国市场上存在的国企,其属性同世界上有些国家一样,是国家财政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基于这个认识,国企和国企体制的改革要超越所有制的羁绊,否则会陷入无谓的意识形态的争议中

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现方式,自己在中大咨询官网上看到他们的产品介绍,主要存在改制重组、上市、员工持股、产权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这五种方式:一是改制重组。通过业务、资产及债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优化业务和资源配置、减轻包袱、提供国企竞争力二是整体或核心资产上市。鉴于资本市场对财务等方面的要求,推动企业改革。三是员工持股。员工持股是备受关注的混合所有制实现形式。四是引进基金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用有限的资金作为杠杆,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或者进入新兴战略产业,促进产业升级。五是引入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能够在商业、市场方面提供参考,在资金、管理、资本市场等方面提供资源,协助企业创造更大价值。混合所有制五种实现非按时常常组合使用,在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不同的侧重。对于限于困境的企业,通常采取重组改革的方式;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同事,通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并且最终实现上市。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研究论文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 【摘 要】:个人所得税产生于18世纪末发展于20世纪初,是现代直接税产生发展的标志,在现代直接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共包括三个部分,主要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作以系统深入的阐述。在第一部分,文章着重论述了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历史由来和具有的重要意义。在第二部分,文章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状况进行了全面论述。总结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分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并揭示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问题。在第三部分,文章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做好哪些工作。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度到综合税制模式;调整税制设置,扩大税基,减少级次,合理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额度;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现状分析 制度完善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各项税种中增长最快的一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再结合世界各国税制发展的总趋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时实践中暴露许问题。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总结分析及其制度完善等问题的研究应是十分必要。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由来以及意义(一)含义(二)历史由来1、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 2、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1、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人2、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3、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4、课征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状况研究(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1、个人所得税概况2、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的变化(1)由以外国人纳税为主向以国内公民纳税为主的格局转化。(2)纳税主体由高收入阶层向工薪阶层转化。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低(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1、分类所得税制设计不合理(1)缺乏公平性,易诱发偷、逃税款的行为产生。(2)征管效率低。(3)易产生避税现象。(4)过分依赖扣缴的征管方法,不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2、费用扣除标准过低3、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4、课税范围狭窄5、尚未形成良好的征管环境(三)个人所得税流失存在的问题1、纳税意识淡薄2、征管手段不力3、利用税收政策逃税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建立一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并逐步过度到综合税制模式1、分类模式的优缺点2、综合模式的优缺点3、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的优越性(二)调整税制设置,扩大税基,减少级次,合理调整税率和扣除项目、额度1、科学地确定起征点2、简化税制结构3、逐步拓宽税基(三)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1、广泛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影响,加强宣传2、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管理、培训,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结构(四)提高征管质量,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公平1、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化申报审核2、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加强税收监管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3改革思路(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1现状评价(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亿元,2001年已达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2001年上升到,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摘 要 中国已经加入WTO,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个人收入也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就明显加重。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使揣入自己腰包的钱更多,也就成了这些纳税人急需面对的问题。本文就以此为背景展开讨论,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背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纳税筹划可取吗?”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不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现状分析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很少。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原因分析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因为税收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税收法规根本不了解。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许多。”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3 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首先,制定合理避税计划。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其次,采取合理避税策略。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①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1)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1)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说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2)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稿酬所得的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在税前列支;使用自己的房产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就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 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与稿酬相似,也是利用了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可以抵扣800元费用的筹划思路,这种筹划方式比抵扣20%的标准要节税许多。财产转让所得应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比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参考文献1 刘志耕,帅晓建.纳税筹划谈何容易[J].财务与会计,2005(2)2 陈俊元.个人理财税收成本[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4(34)3 静雅婷.企业发放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税收征纳,2004(2)4 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J].商业会计,2005(2)5 朱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要略[J].涉外税务,2004(9)6 漆婷娟.税收筹划的三个理论问题探讨[J].江西财税与会计,2003(10)7 杨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路径选[J].财政与税务,2004(1)8 周佩.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稿酬所得纳税筹划[J].西华大学学报,2004(11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从其产生到现在,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并已成为很多经济发达国家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我国自1980年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其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向悖。因此,有必要对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设立宗旨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本文旨在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 首先,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历程的回顾及其功能发挥情况的考察,进而分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趋势,阐明了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选题背景,并点明了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其次,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制模式、课税范围、起征点、税率设置及税收征管与世界其他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法概况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以上诸方面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笔者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改革的基本构想:在税制模式方面,应走“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混合所得税制模式→...【论文题纲】 摘要 3-4Abstract 4-61 导论 选题背景 研究意义 研究思路与内容框架 16-182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 24-28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免征额与费用扣除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 36-444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改革的构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或费用扣除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方面的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方面的改革 54-615 结论 61-63参考文献 63-66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以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2006年,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2000余万人的情况下,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依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其增幅超过了17%,总收入达到2452亿元,创下了历史水平新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将增长的原因归结为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但无论如何,这部分税收负担实实在在地落在了仅占工薪阶层26%的所谓中高收入人群的头上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大胆投资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合理理财 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 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增加税收减免额。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此外,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利用捐赠抵减避税。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教育事业做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在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实际上是允许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要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则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收的目的。[PPT] MPA毕业论文的选题与写作文件格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HTML 版古今中外的公共管理实践,如实际政府部门的政策与管理,国外的政府改革、当前我国的政府 .... 刘晓方. 国际税收竞争中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 钟绪林. 论文标题 ...

研究农村改革论文方法

新时期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发展及社会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农村发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析农村经济的发展 》

摘要: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30多年的时间里,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和农村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农村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不但使我国用占世界不到7%的土地解决了占世界22%的人口的温饱问题,而且使农民奔向小康,走向富裕。在这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村经济增长迅速。本文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农村 经济 发展

1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

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源自农民的自发选择,但在这一制度变迁的力量释放之后,市场为什么没能引导农民进行新的发展选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中国城乡分割的体制是导致市场无法起作用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还是从农民自身的视角来审视中国三十年来的乡村发展 经验 更为恰当,即农民在其所卷入的农业生产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规则安排及其相关控制权问题才是至为关键的,而这一点显然是需要在国家农业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去理解和分析。

中国农村经济变化的起点和背景是国家与地方政府对农民控制政策的放松与农民群体的行业分化,农民从主要从事粮食 种植 业、畜牧业的传统中逐步分化拓展到经济作物、科学畜牧以及非农产业的各个部门领域之中,并且深深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中国的农业改革过程正是一个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变动过程中农民应对上述自然 、经济、社会与政治风险的能力及其相关权利变化的过程。以农民权利扩张及其面临的调整作为线索,重新评估中国农业与农村改革的历程显然是值得尝试的。

系统地展现几十年来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文献还不多。具有代表性文献如林毅夫(1994)的论文集研究了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尤其是对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作了出色的研究;科林•卡特、钟甫宁等人(1991)系统地描述了经济改革中的中国农业经济全貌。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文献还缺乏一个对中国农村三十年以来经济社会变迁做出系统的和逻辑一致性的解释。

2农村经济发展基本现状

近年来,全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和高速增长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一轮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是:

(1)中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农业经济运行的宏观政策背景发生了较大变化,突出表现在市场农业的发育以及市场机制对农业的调节作用大为增强,传统农业正在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转变,农业内部结构向合理化方向调整。受社会需求和市场价格的作用,畜牧业、渔业在农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2009年与2008年相比,其比重分别由和8%上升为和。粮食作物种植中,高产优质作物品种种植面积明显增加。

(2)在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稳定增长的同时,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农村非农行业高速增长,对推动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以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9年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和农村工业总产值均比上年有较大增长。交通运输业总产值,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总产也增长较快值。农村非农行业发展规模日益增大,科技进步作用大大提高,特别是全国各区域农村非农企业增长推动因素不同,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东部地区加大了农村非农行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中西部地区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这些企业使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资源潜力不断被挖掘,形成了中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点。

(3)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提高的主要特点:一是农民从事家庭经营生产活动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二是乡镇企业职工报酬收入继续增长;三是农民低收入比重下降,高收入人口比重上升。

3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景展望

深化农村改革,落实农村政策

改革是改变农村面貌的必由之路。三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是必由之路,不改革就要落后。目前,农村和你们仍然占我国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农村和你们没有得到大发展,其他发展也最终难解决我们的根本问题。所以,必须加大农村的土地和金融等一系列的改革,我农村经济快速、持速、稳定、高效、科学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要努力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 ,帮助农村加快发展。

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中“非经济因素”的探索与研究

当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正成推进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切人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因而不断取得可喜变化。实际上,在经济运动过程中,除了经济因素本身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外,还有大量的非经济因素也会对其产生影响。非经济因素作为一种隐性因素,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左右着各地区,尤其是民族贫困地区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而且在某些时候还会影响经济发展的全局,成为阻碍民族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顽固积瘤。以非经济因素作为分析视角充分研究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消费

把繁荣农村经济、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促进农村消费的关键举措。扩大内需增长空间,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去年以来,国家实施的多项政策在农村地区初见成效,尤其是农村消费品市场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农村快于城市局面,这是扩内需、促消费的战果。农村市场的新变化,反映 出国 家实施的强农、惠农、扩大农村消费等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也表明进一步开拓农村消费品市场大有可为。此外,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刺激消费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村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从而起到了拉动内需、繁荣经济的作用。

坚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按照统筹兼顾原则,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取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和社区股份合作等 “三大合作”,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加强农业机械装备建设 ,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 。抓好农田水利建设。运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依靠科技创新、发展农业机械化 ,尽快改变农村抗灾能力弱的局面。加快高标准农 田建设 ,建成一批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提高耕地的持续增产能力。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

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进一步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农村 教育 ,着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公共 文化 体系建设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 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代农业就是改造传统农业提升生产力的过程,离不开金融强有力的支持。农村金融就是建立现代农业的核心,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都将起着极其重要的支持作用。在新的历史阶段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加涉农贷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满足率,扩大覆盖面,健全服务功能,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农村金融的服务能力 ,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更大发展。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文化素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没有高素质的村民,就不可能有农村的现代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按照“农民提需求、部门供资源、远教来培训”的要求,进一步整合涉农部门的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培训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展农村远程教育覆盖面,广泛开展集中学习、专题培训、课件下载、光盘刻录、现场指导、基地示范等培训活动。要强化农村中学初、高中 毕业 生劳动技能课程的安排和学习,为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后续力量打好基础,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家庭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多 渠道 就业

要做好农民种养结构调整的引导工作和服务工作,加快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要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形成有特色的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加强农村经济和技术的服务指导工作,解决农村和农民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因此,需要我们的有关部门从城市下到农村和农民家里去服务。同时,要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卫星传输宽带网,扩大村民组播放点建设规模,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为农村种养结构调整和农村市场开拓提供信息保障。

中国是农业大国,有8亿人属于“农民”的范畴,农民的就业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状态。2010年,国家为了提高农民就业的竞争能力,将继续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推进新农村建设,巩固劳务输出、稳定企业促进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另外要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从贷款发放、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发展阶段,处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同时,要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缩小工农、城乡之间的差别。要提高劳动生产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民尽快步入小康[6]。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强化干部队伍,夯实执政基础

有一支领导能力强、工作业绩好、服务水平高的干部队伍是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根本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特别是加强农村科技推广干部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培训机制,加大农村干部的培养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领导、发展和管理农村经济的能力。继续搞好大学生村官选派工作与管理工作。完善村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奖惩结合,解决好干部“沉下去”的问题,让基层干部真正为农村和农民的经济发展尽到应有的职责。

借鉴先进经验,壮大本地经济

过去几十年,我们向沿海输送了大批年轻劳动力,包括有文化、有知识的年轻劳动力。经过多年的学习,他们多数已经掌握了技术和管理,以及有了一定的资金储备。他们有相当一部分希望回来创业当老板。这应该是我们利用他们发展内地农村经济的好机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主动联系他们,并且从政策和制度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包括办农民工创业园,农民工创业一条龙服务等,让他们回家开厂、办公司,这将是内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好时机。

参考文献:

[1]赵德余.以权利看待发展:中国农业改与农村经济社会之变迁.学术月刊.(42).

[2]黎东升,马敬桂.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04-O1.

[3]谭芝灵.新时期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问题研究进展.经济纵横.2010(5)24-28.

《 农村科技协会的发展 》

摘要:充分发挥农技协自身优势,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战略性转变,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农村科技协会农民致富领头雁

温在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与甘肃代表团的代表一起审议政府 工作 报告 时,谈到对甘肃惦记的事情很多,重点讲了关于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努力改善民生四件,这四件事都是与“三农”有关,其核心是老百姓的生活,盼望老百姓的生活一天比一天的好起来,他“真心希望经过5年的努力,使甘肃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现在全国的平均水平。”从温对甘肃惦记的事情不难看出,一方面,我们甘肃还很落后,特别是农牧民的生活还很困难,迫切需要加快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这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艰巨任务,要积极谋划出台促进甘肃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不论何种有效措施都必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要靠广大人民群众自己来实现,要切实调动农民积极参与。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来担当政府与农民、市场与农户的桥梁纽带的重任呢?本人认为,不论从历史发展,还是从实践来看,在甘肃这个欠发达的省份,其重任只能由农村科技协会等服务组织来承担。

甘肃自1984年在天水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土专家”和“田秀才”,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我省第一个农技协会――武山县洛门镇蔬菜协会以来,依托农村致富带头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村科技工作者发展形成的农村科技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全省各级农技协会已有5117个,拥有会员41,6万人,并实现了由单项农技协会向甘肃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成立的跨越,涌现出了“临洮县花卉协会”等全省十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榆中县洋芋营销协会”等五十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协会在推广普及农村实用技术,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农牧民科技素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带领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推动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仅2000年至2005年,全省农技协会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1640个,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7118期,受训农民228万人。因为这些协会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也代表了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

农技协会是改革开放新形式下,农村广大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而组建的新型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是探索农村经济社会化的组织形式,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其特点:一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二是组织形式多样、活动方式灵活广泛;三是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因此,必须把加快农技协发展,做好农技协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措施,真正抓出成效。具体将做好如下五项工作:

1、鼓励和支持农民建立形式多样的专业技术协会。积极探索加快农技协发展的有效途径,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扶持引导,鼓励有技术、有经济实力、有开拓能力的农民牵头创办农技协:要依托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开发创办农技协;要引导乡镇机构发挥人才优势和组织优势领办农技协;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发挥比较优势兴办农技协。其发展模式可以是能人带动型、民办官助型、中介服务型、股份合作型、经济实体型等。通过创办各类专业协会,切实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运输、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等方面的服务,建立为农民服务的市场网络体系。

2、加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的运行机制和规范化建设。农技协作为农民的自发组织,要坚持走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引导,适时加以规范,使之逐步走上机制完备、管理科学的轨道。农技协要建设好班子,完善协会章程和 规章制度 ,明确组织的宗旨、任务、体制和会员权利义务。要实行组织会员制、民主办会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联接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真正把农技协办成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具有较强辐射功能和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要加强对协会的登记注册、整顿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联合会,发展团体会员,走联合之路,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网络体系。

3、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扶持指导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支持农技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农业、科技、财政、计划、扶贫、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质量,对农技协给予大力支持。在贷款、科技开发、项目、经营销售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优先帮助解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办技术经济实体、发展专业化生产、建立专业化生产基地等方面的资金困难,帮助争取组织实施好国家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各级星火计划等科技、产业发展、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对农技协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科研单位的扶持政策。对于条件具备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工商管理部门取得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要求其依法经营,按章办事,并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使他们在平等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技协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干预农技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县科协作为农技协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技协工作,做农技协的坚强后盾,推动农技协健康发展。

4、加大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技术支持。要向专业技术协会选派科技特派员,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及有关部门向农技协传播先进的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帮助农技协挂靠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努力提高农技协的科技水平,促进农技协与市场的对接。要发挥农技协在农业技术推广普及中的作用,支持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培训和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技协骨干和会员进行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技协骨干力量。培训内容要有实用技术、 市场营销 知识、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技术、信息灵、跑市场的经纪人、懂民主管理的农技协骨干队伍。农业、科技、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快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进度,由试点向全省推进,并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5、引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断提升协会档次。为了适应专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除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外,还要将服务范围向资金融通、销售供应、加工储藏等领域延伸,不断引进新技术,改进传统产品,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展市场空间,依靠卓有成效的服务,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面,推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向合作制经济组织、集团化方向等高层次发展,培育地方特色典型群体。

总之,通过加快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使广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承担起农村科学普及、信息传播、成果推广、科技服务、技术交流、销售服务、发展经济、政策宣传、法律普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牵引点,农村普及科学技术的依托点,带动农民走致富道路的支撑点和农民致富的领头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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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对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确任务,要求“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这些改革既涉及农村生产关系调整,也直接触及农村上层建筑变革,比取消农业税更深刻、更艰难。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意义重大,十分必要。第一,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迫切需要。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实行了长达2600多年的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农村税费改革不仅取消了原先336亿元的农业税赋,而且取消了714亿元的乡统筹村提留和农村教育集资,还取消了种种不合理收费,农民得到了很大的实惠。按理说,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的各种不合理负担也都应该取消了,但实际情况并非这么乐观。千万不能以为农业税取消后,农民负担问题就解决了。从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目前一些地方农村教育、计划生育、用水用电、修建道路、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领域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仍然存在;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强行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一再发生;一些乡镇为了解决税费改革以后的财政收支缺口,出现了用行政办法大搞招商引资和以举债弥补经费缺口的现象。如果不及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下决心解决“食之者众”和转变政府职能这两个根本性问题,势必是“税取消了、费又来了”,农民负担就会加重,就会失信于民。我国历史上几次大的赋税制度改革,从隋唐的“租庸调”、“两税法”,到明清的“一条鞭法”、“摊丁入亩”,之所以都没能跳出周而复始的“黄宗羲定律”,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税制改革后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保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部取消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任务已经完成。只有下决心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才能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取得的减负成果。第二,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关键所在。为保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需要,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国家逐年增加了对基层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从2006年起,国家财政将安排支出10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每年将达到780多亿元,地方财政每年将安排支出250多亿元。尽管如此,由于转移支付的标准和额度留有缺口,而且没有考虑到近年来乡镇经费刚性支出大幅度增长的因素,在不少地方取消农业税势必给基层财政收支平衡造成压力。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将会带来两种严重后果:要么是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卷土重来,农民负担出现反弹,要么是基层组织难以正常运转,无法履行应尽的职责。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减轻基层财政支出压力,做到减人减事减支;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和乡镇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机制,使乡镇财政收入能够随国家整体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必须明确,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目的和出发点,既是为了巩固减负成果,也是为了增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农村综合改革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不能以减少对“三农”的服务为代价。乡镇机构该履行的职能、该提供的服务,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逐步加强。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有利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工作基础。中央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作出了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要判断,制定了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方针,为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在,我国综合国力明显提升,国家财政收入明显增加,对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已经有条件推进以前多年想改而未能付诸实施的改革。农民盼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各级政府支持农村综合改革,社会各界关心农村综合改革,共同构成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一些地方进行了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等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探索了一些路子,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奠定了良好工作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必须抓住三个关键环节。一是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认真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的做法和经验,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重点,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变工作方式。精简人员和机构,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创新事业站所运行机制,保证各项农业社会化服务正常开展。二是加大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更多地承担经费保障责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使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三是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高县乡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中央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奖补办法。改革县乡财政的管理方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乡用”等改革试点。按照公共财政原则,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比重。

新时期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发展及社会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发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 集体化农村市场科学发展

论文摘要: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 报告 指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道路。集体化是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促进农业“第二次飞跃”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市场的开发和发展将会给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一. 农村集体化经济有利于集中资源优势,实现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集体化经济就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集体规划,公共管理,大家共同制规矩,设程序,定制度,有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村民负责监督。由村委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的合作化经济发展模式。把科学发展观和农村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发挥资源优势,建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的一体化经济。是原来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向多元化转变。是科学技术进驻农村。是农村实现科学种田,科学管理,科学发展,并且集体化经济能集中力量统筹协调,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农业生产力进步。它能够组织资源开发和协调资源利用,兴办农村集体企业。它能够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灵活采用各种经营模式 ,实现劳动者自助能力,对刚兴起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建设,在内外部关系的设置和运行规则上,起到依托、中介和对照作用。国家在统筹城乡发展,在经济社会全局高度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同时,农村经济结构的改变尤为重要。农村集体化经济可以集中土地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农村和平质量和竞争力。实现科技种田,集中管理。建立第三产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这样农民的收入从单一的农产品生产转化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多方面。且能提高农产品质量,创立自己的品牌。开拓销路,提高价格。使得新型工业在农村得以发展。

在1955年全国25省区进行的“百县百村”问卷调查显示:有74%的从干部和农民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全乡村的集体化经济组织。这就说明集体化经济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的全面发展。本人来自马铃薯之乡,虽然家乡胜产马铃薯,可农民从中获得的经济收入很少。经我的分析有以下原因:(1)对马铃薯的 种植 仍采用传统的模式,使得产量不高;(2)种子品种更换不勤,是同一品种在同样的土壤中产生适应性,不适合生长。使得马铃薯质量和产量大幅下降;(3)经济结构单一,农民只从是对马铃薯的种植,价格不高。而大部分利润被中间商和加工商获得。这使得农民收入不高。如果农村实现集体化经济有以下好处:(1)种植模式可以由原来的传统模式向科学种植转化,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种植,这样可以增加农民的种植技能知识,实现科学种田;(2)建立马铃薯育种基地,每年培育优良品种,让农民种植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马铃薯产量、质量和市场竞争力。(3)同时建立对马铃薯进行加工、销售,以减少中间利润的流失。这样农民的收入将从单一的生产向加工、销售多方面。且能切实提高马铃薯的产量和质量。是农村由农业向新型工业转化。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农村市场的开发和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当前农村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我国有56%的人生活在农村,农村市场的发展必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政府应重视农村市场的发展。鼓励企业开发农村市场,农村加快经济结构转型,使得农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村要积极加快经济建设,提高农民收入,增加消费,吸引企业进军农村市场,加快农村的发展。国家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这一政策上,给农村市场带来了机遇。农村政府部门要抓住这一机遇,在加快经济转型,提高农民收入上下大功夫。是农村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

三. 农村 教育 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可见教育事业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农村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当前农村教育落后。农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一大批孩子不能很好的接受教育。为农村的全面发展造成影响。政府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是农民切实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做好孩子第一任教师的工作。为孩子成长受教育做出积极贡献。农村教育水平提高了,农民的 文化 水平提高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必将加快。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会取得新胜利。

农村集体化道路和农村市场的开发,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中国的发展方向问题,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前途命运。我们应该思考和规划这个问题,为农村的发展出一份力。次仅为本人的一点想法。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1)

摘要阐述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与发展历史概况,在分析当前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采取的 措施 ,以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措施

城市是以工业生产为基础形成的行政、经济、文化、商业中心,农村是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土地和农民为主要元素的区域,两者既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城乡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两大平台,只有两者相互促进,才能实现我国整体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1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历史概况

我国农村改革的目标是面向世界,实现土地的私有化和经营主体的法人化;面向未来,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促使农村向现代农庄的转变,减少农业人口;面向现代化,改变农业传统经营理念,实现农业生产的工业化和现代化[1-2]。

我国的农业走过了分田到户经营到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再到分田到户经营的过程。建国之初,我国的城市化率较低,工业基础薄弱,城市规模较小,我国的大部分公民只能分散在农村,农村广阔的天地养活了全国80%以上的人口。因此,在我国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实行分田到户的形式是科学的、正确的。后来实行的人民公社化经营模式违反了自然规律,抹杀了人们个性的发展空间与能力,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结束后,党和政府拨乱反正,基于对我国还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判断,及时确立了农田承包责任制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我国在短期内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转变。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广大农民被紧紧的束缚在土地上,失去了流动创业的自由;农民和宅基地密切结合,难以摆脱[2]。

2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

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流转

一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为农民向城市流转提供了空间,农民通过在城里买房,实现了进城定居;二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城市工业化的发展壮大,工商业的繁荣,为进城农民提供了就业的舞台,使他们在城市中找到了自己的立足点,实现了就业,成为了城市的固定成员;三是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更多的空余时间,大多数农民选择进城打工,形成了农民工大潮;四是农民子女通过高考等形式实现了进城工作的梦想。

农村宅基地无序扩张,土地与房产资源浪费严重

一是由于有些农村人口实质已成为城市固定人员,而农村房产的闲置造成宅基地与房产的浪费;二是从贫困地区来到较发达地区落户的农民也在村庄中建房,造成当地宅基地无序扩张,形成无形的浪费。这就使本该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而缩小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反而出现了扩大的局面。三是城市里的一些老人想回到农村过清静的生活,却找不到合适的房源,因为按现行的有关政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准买卖和出租,阻碍了农村剩余房产的利用。农村空房子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有关宅基地改革政策的滞后是主要原因。

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难以实现

由于农村土地分属各家各户,经营农户多、规模小,大型现代化农机难以施展,只能靠小型机械耕作,不仅造成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而且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3农村改革与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制定科学的农业发展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民进城的思潮将越来越强烈。对此,国家和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给予肯定的同时,要因势利导,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要从农村的发展目标出发,在国家财力,城市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后,首先考虑取消我国公民的二元制结构问题,同时,在城市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城市应实行定岗不定员的就业政策,实行城市人口合理流动,实现自主流动择业,让农民和城市居民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进入各行各业实现就业,拓宽农民就业 渠道 。另外,还要逐步取消他们与城镇居民在福利等各个方面的差距,让农民进城要进得来,稳得住,吸引农民不断进入城镇生活,实现农村城镇化[1-3]。 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各级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让土地资源进入市场运作,不断提高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解放被土地束缚的农民,使农民一身轻松地进入城镇[4]。

改革宅基地制度

改变对宅基地的现行政策,对宅基地发放房产证,让其在市场中流转,这样就可把农村流转出去的人口的房屋卖给一些需要建房的人,以减少宅基地面积,避免造成土地和房产的巨大浪费,也使一些想回农村居住的城里人有房可住,减少城市的承载压力,发挥宅基地的最大效益。

政府率先做好农村城镇化规划

政府规划滞后,已经造成农村人口流动的盲目性,出现了许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具体表现为:一部分农民从贫困山区先向平原地区流动,然后又从平原地区向较发达地区流动,最后才向城镇流动。在每次流动过程中,都要花钱建房置业,把原房产土地闲置,这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是巨大的浪费。如果国家提早规划,并适当给予财政支持,让农民一次流动到位,可节省不必要的浪费。

加快城市改革步伐,配合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改革目标的实现,城乡要互相促进,实现共赢,具体措施如下:城市要率先实行工作岗位的聘用制,对于招聘对象,农民与城市居民要公平对待;同时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拓展就业渠道,让更多的农民进城就业。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城里的职工要逐步实现从正式固定职业向自主流动择业的方向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实现个性价值,也增加了农民就业的灵活性。总之,加快城乡互动,提供农民进城的条件,一定能促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4参考文献

[1] 张晓山.农村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解读“十一五”建议中有关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J].中国改革,2005(12):29-31.

[2] 丁德章.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3,10(4):25-28.

[3] 康就升.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深层突破[J].农业经济问题,1999(8):51-53.

[4] 韩俊.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与新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9(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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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个人所得税改革(论文)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研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的作用,即减轻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降低基尼系数。并通过经济学原理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消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使中等收入阶层收益最大,而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从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最大的结论。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消费理论 改革效应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国家征得的75%的个人所得税却来自中低收入者,这显然与当初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尽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会造成短期内的个税减收,但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是我国税收增长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再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这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趋向。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力度。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作用。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 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 本次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将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翻了一番,不是立足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消费。按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城市居民年消费支出月为1143元,将扣除费用确定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保证基本支出得到满足后略有结余,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而在此之前,工薪阶层在基本生活需要未得到满足前就需缴纳所得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发展经济目的“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一宗旨的。本次个税改革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亿元,其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有人估算,财政可能因此减少280亿元的收入,也就是说工薪阶层每年可减少280亿元的纳税负担,也就意味工薪阶层增加可支配收入280亿元。根据税收乘数原理,280亿元的减税可形成社会需求1120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减收部分占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的16%左右。(二)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得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本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征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施条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费用扣除标准,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费用扣除标准,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目前,各地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将产生很大益处,西部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有利于鼓励消费,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收入进行二次平衡。富人和穷人是财富分配链中的两端,要缩小贫富差距,就是要从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财富,用来补贴穷人。而在我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说明贫富差距过大。贫富差距凸显与个人所得税制度失效是因果相生的。统计数字显示,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违背了大家公认的“二八定律”。而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占收入或消费总额的50%,但是,这20%的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竟然只有10%。这充分说明,个税不但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相反,这种财富的二次分配还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只能是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社会贫富差距仍将继续加大。有人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只有通过政府的税收强制手段才是完成“调节”的最有效方式。对比中国这样的“制度失效”,新加坡的个税政策无疑可以借鉴。新加坡总理发布税务报告称,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数的93%,意即:个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新加坡政府另外对市民有各种补贴,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补贴和交税平衡后,都有净入账;只有那20%的富人是净出账,2003年富人的平均净出账是万新币。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人所得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一个正常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中国公众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期待,很大程度上寄托在个税制度的归位中。税收制度对广大中等收入群体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作用原理是“限高,促中,提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对降低基尼系数有明显的作用。 二、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应——个人收入增加产生的效应 (一)收入变化对消费的影响正如前面所说,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减收也就意味着工薪阶层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根据西方经济学中对国民收入的研究,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以及即期可实现的购买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消费需求的大小和强弱。宏观经济学中对居民消费行为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第二阶段的生命周期理论、持久收入理论和相对收入理论;第三阶段的霍尔随机游走假说,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大量的假说。这些理论思想为我们研究我国居民的消费行为提供了借鉴和思路。1. 消费理论 (1)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凯恩斯认为,在短期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主要取决于收入的多少,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也会增加,消费是“完全可逆”的,但消费的增长低于收入增长,边际消费倾向逐渐递减。(2)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假说。该假说首先假定消费者是理性的,能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收入,进行消费;其次,消费者行为的唯一目标是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样,理性的消费者将依据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其预期寿命来安排收入用于消费和储蓄的比例,即每个人都将根据他一生的全部预期收入来安排他的消费支出。消费不是取决于个人现期收入,而是取决于其一生的收入。(3)弗里得曼的持久收入假说。弗里得曼将个人的收入分为持久性收入和暂时性收入。持久性收入是稳定的、正常的收入,暂时性收入则是不稳定的、意外的收入。弗里得曼认为,决定人们消费支出的是他们持久的、长期的收入,而不是短期的可支配收入。因为短期可支配收入会受到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经常变动,人们消费与短期经常变动的收入没有稳定函数关系。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人们实际上是根据他们在长期中能保持的收入水平来进行消费的。(4)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假说。杜森贝利认为,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到自身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周围人的消费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到自己目前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到自己过去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影响。上述消费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收入尤其是稳定收入的确是影响消费的最主要因素,而本次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正是增加了工薪阶层的稳定而持久的收入。2.收入对消费影响的分析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GDP已经突破1万亿美元,人均超过800美元,整体上已从“八五”时期的世界低收入国家行列跃入世界中下收入国家行列。中国社科院和国家统计局都曾经做过全国社会阶层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基本上认定,中国的“中间阶层”人群数量大量增加,已经占总体人口的15%-18%左右。随着中等收入阶层的崛起,中国消费率将不断上升,预计从2002年的58%上升到2010年的65%,并于2020年达到7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迅速增长的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是购买高端、新型商品,从而推动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去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正是消费升级的起跑线。目前在人均GDP逾3000美元的、中等收入阶层“扎堆儿”的沪、京、粤、浙等沿海发达地区,消费升级表现尤为明显,这些地区已经率先进入小康阶段。中等收入阶层消费支出中,2002年与1992年相比,食品、衣着等生存型的消费倾向下降了22个百分点,而医疗保险、交通通信、娱乐文化教育、居住等享受型和发展型的消费倾向却显著上升,提高了17个百分点。不动产、金融和保险类投资成为时尚,城市投资者渐次浮出水面。依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这群人已经开始追求经济安全、享乐和发展,一个稳健的投资理财计划对他们会很有吸引力。中等收入阶层的储蓄性支出正向投资性支出转变,股票、教育、保险等成为他们消费的热点,而且他们普遍对品牌的忠诚度较高,消费理念非常成熟。最近,某公司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理财情况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在理财工具价值的认同方面,风险较低的保障工具如子女教育基金、保险、国债等增长幅度最大。中等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为,即每增加1元收入,可带动元的消费。其后依次为:中高收入人群、最高收入人群、最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成为经济增长的持续推动力量。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中等收入人群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全国约有亿多从业人员达到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人群的成长势必带来消费的转型,即生活质量越加受到关注,从追求数量型向讲求质量型迅速转变;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居民可支配收入将有所增加,消费开支绝对量也会增长,同时投资类消费比重也将随之上升。这些积极变化会反过来促进城市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特别是将提升第三产业,迅速增加对第三产业的需求,推动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改变中国第三产业比重偏低的不合理状况。三、 结束语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大幅提高800元,与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明显提高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体现了国富民强的发展经济的宗旨。这次个税改革不仅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个税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缩小了收入差距,降低了基尼系数,提高了人民的购买力,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个税这次改革产生的良好效果,对国民经济发展必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1、目前个人所得税制 (相关规定、如何计征、个税的作用:调节收入差距,劫富济贫) 2、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收入者偷税严重造成纳税事实上贫富不平等,个税只征穷人,征不到富人,达不到立法目的。 (2)起征点 (3)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4)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5)其他 3、解决方法及建议 (1)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2)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大力推行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 (3) 适应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目前对高收入者个税征收的管理:相关条文及具体规定。 今后应加强的方面: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4)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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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之改革研究论文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解答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 经济 之间存在诸多 问题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从而导致我国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法院管理体制不 科学 ;法官素质不理想;审判方式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 发展 ,而且不利于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文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 分析 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 方法 和对策:一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 中国 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 影响 的司法体系,二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 规律 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四要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五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六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关键词:司法改革 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 政治 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 ,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一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 司法权地方化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 法律 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二)司法权行政化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三)法官素质不高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 考试 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 教育 ,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1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2 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五)“执行难”问题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六)司法腐败严重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二、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 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权。(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四)切实解决“执行难”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您好,第一,对本轮司法改革的态度问题。我认为,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依然应该拿出更大的努力去支持本轮司法改革。中央这次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大大超出了学界的预期,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是应该对之大力支持的。在司法改革问题上,学界是有共识的,党中央也有共识。当然,完全的共识可能还没有形成,但目前司法改革的环境和氛围已经良好,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积极努力支持司法改革,把握住这次机遇。第二,应充分认识到司法改革的艰巨性。我参与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部分工作,也参加了广东省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的调研、座谈,等等。从自己的亲身体会而言,从实际出发,我认为,对于司法改革不应过于乐观,而必须充分认识到其艰巨性。仅以这次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试点的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来说,每一项试点工作的实现其实都很难,困难重重。下面以法院的改革为例说明。首先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以法院的改革为例。这项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单列法官员额,精简法官队伍,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方案将法官在司法队伍中的比例确定为33%,这给中央很大的信心,觉得上海的改革力度很大,但实际上,上海方案中的33%是以法院现有全体人员总数而不是单以中央政法编法官人员总数为基数计算的。深圳的员额制改革,力度比上海还大,在我看来,上海方案的改革力度并不十分大。但即使如此,困难也很大。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如何妥善处理现有人员。如果大量现有人员超出改革方案确定的人员分类比例,如何安置这些需要转岗的人,显然就会成为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同时,伴随着法官待遇提高,一批长期不办案的法院领导转为法官,那么,现在正在一线办案的青年法官可能就要转为法官助理等,办案质量谁来保证?不会办案的成为一线法官,会办案的成为法官助理,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对于人员分流,我们的惯例就是论资排辈,这种办法阻力最小,但与改革的目的直接冲突。如果不允许法院领导回流办案,法院行政管理人员通过职务升迁而认可改革的动力不复存在,就可能成为提高法官待遇的阻力。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管着法官的待遇低于法官的待遇,他们的积极性如何调动?其次,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目的,是形成权责统一、责任明晰、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要求法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显然具有积极意义,主观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完善司法责任制,需要厘清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如何在主审法官与合议庭之间划分权限和责任范围,如何在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划分权限和责任范围,如何处理好法官与法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主管副庭长的关系,切实去除司法的行政化,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面临诸多体制性难题,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多部法律,需要通盘考虑,系统规划。而且,法院的领导是法官的行政上级,即使他们不再享有审批案件的权力,但作为领导,他们对法官的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不允许审批案件,法官独立又做不到,法官如何负责?同时,有些案件,法院领导都决定不了,这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办案必须讲政治,一个法官,能负起责任吗?另外,完善司法责任制,还面临如何平衡权力和责任的问题。偏重责任忽视权力,最终很可能导致法官在重压之下以消极怠工逃避责任,无法实现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所以,如果不能在法官独立上同时推进,这项改革也很难到位。再次,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措施和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二是实现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上述改革措施和目标的针对性很强,就是要切实解决以往地方法院因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而无法实现审判独立的问题,去除司法的地方化。但是,在目前的国情下,即便地方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不再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也仍然难以完全摆脱其影响。像建设规划、家属安置等,很难不受地方控制。特别是,在我国现有体制下,离开了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得不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法院开展工作比如执行判决就会面临不少困难,甚至寸步难行。因此,如何在摆脱地方党委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获得其对法院工作的支持,需要进一步的制度保障。另外,实现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如何避免省委省政府省法院对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干预,也是需要继续认真考量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上级对下级的干预,实际上并不比同级党委政府的干预少,甚至还要更多。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最后,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目的是通过提高待遇、保障安全,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使法官们能够安于工作,独立判断,独立负责。对此,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指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包括在薪俸、任期、豁免、惩戒、免职等方面,可以做出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特殊规定。应当说,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符合司法职业的特点。问题是,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如果对法官的退休年龄、薪酬待遇做出优于公务员的规定,如何让全社会尤其是行政部门理解并接受这种改革而不致产生新的矛盾?毕竟,每个部门都会认为他们工作的责任心要求更高,工作性质更重要,例如纪委、组织部、发改委、编办等等,还有主导本轮司法改革的政法委系统。从目前已经出台的试点方案看,待遇和保障其实很有限,但责任要求、工作量要求则有很大提高,司法人员是否可以承受这种改革?之前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贵阳市法院系统借调来一批法官帮助办案。工作结束后,广州中院表示,其中一部分优秀法官可以留下来工作,但没有一个人愿意留下。贵阳的法官普遍认为,在广州工作,工资待遇虽然可以高一倍,但工作量则多出了数倍,不合算。需要知道的是,当年求职时,他们中的许多人想分配到广州工作来不了,现在有机会,他们却不愿意来。这种心理,应该不是个别的,需要我们重视。第三,我认为司法改革应重点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改革的目的。我认为,司法改革的目的最终是解放生产力,是为了解放司法官,也就是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能够在工作中切实忠于宪法法律,有条件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处理案件,化解矛盾,保障建设与改革。体制改革只是保证他们切实做到依法办案的一种方式。不能把体制改革本身当成目的,而应把通过体制改革解放司法官当成目的。目前,有些改革措施,仅仅是为了完成中央布置的改革工作,对如何更好地达致改革目的缺乏考虑,甚至缺少热情,听取一线法官、检察官、律师意见不够,针对性需要加强。第二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厘清司法改革的动力来源。司法改革依靠谁进行?由谁来推动?这就涉及到目前司法改革的领导体制问题了。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干部管理体制和工作体制。在体制不改的情况下,由上级发动进行改革,成效可能有限。例如,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惩戒有错误的法官。但惩戒委员会能代替纪委吗?是代替不了纪委的。惩戒有惩戒委员会,违纪有纪委,违法还有司法机关。惩戒委员会能做违纪违法查处工作吗?还有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能代替组织部,能代替人事部门吗?现在,法官检察官通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组织部门考察,提交人大任命;而院长、检察长则是组织提名,包括上级法院、检察院与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同级党委协商后提名,但提名后,也要到组织部门去考察,然后要提交人大去通过,而且是地方人大通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目前的法律体系格局下,如何发挥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作用,就是一个问题。况且,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是自下而上的。如果仅考虑上级来推动改革,不认真发挥下级的作用,工作可能很难做好,而且还涉及我们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一根本问题。所以,依靠谁去进行改革?不去充分发挥地方的作用,不去动员人民群众,仅仅靠这种方式改,我觉得可能有点问题。还是应该要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领导与群众,才能把司法改革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看待顶层设计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顶层设计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当年中国之所以进行改革开放,主要原因就是既有的顶层设计出了问题。在小平同志“摸着石头过河”的思想指引下,中国进行了改革开放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现在,情况好了,经济发展了,国力增强了,是不是就可以放弃摸着石头过河,改为顶层设计?我觉得需要慎重考虑。目前,加强顶层设计是必要的,但是,我认为,不应过分强调、依赖顶层设计的作用,就司法改革而言,还是应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提法,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我之所以持上述观点,是因为,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国情复杂,地区差异巨大,对此,顶层设计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在各个地方,司法改革如果完全依靠中央的顶层设计,在具体实践中放弃“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精神,改革的效果很可能不尽如人意。中央的政策当然很重要,有利于减少改革的阻力,但地方的支持也很重要。例如,深圳市给法官涨工资,一开始,组织、人事、财政部门都有不同意见,但是因为一来中央有政策,二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大力支持,法院与有关党委政府部门也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获得了大家的理解,最后还是实现了。所以,各地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除了中央的尚方宝剑,还必须依靠自己主动去探索、打拼,与同级党委政府认真协商,这样,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走出一条真正有效的司法改革之路。这是目前体制没有大的改变之前,司法改革真正取得成效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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