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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权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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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权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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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支配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即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只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

抗辩权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定义如下:

1、支配权

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2、请求权

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

3、形成权

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

4、抗辩权

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扩展资料

1、请求权是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有学者考察,请求权概念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四个领域:一是在民法基础理论领域,请求权作为权利分类的一种类型出现;二是在债权的效力领域,关于请求权与债权的请求力的关系;三是在物权法的领域,对物上请求权的认识问题;四是在责任竞合的研究领域,对请求权竞合理论的争论。

2、《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使用了“请求”一词,这个词早已成为民法上的术语,其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做某事。这种请求是“有权请求”,是一种权利,即“请求权”。民法上的“请求”一词含有客气的意思,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表现。《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关于请求权的规定,是对德国民法请求权体系的借鉴与变革,这意味着也是对德国请求权理论的借鉴与变革。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追认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选择权(如选择某一标的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的权利)、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形成权;百度百科——抗辩权

百度百科——支配权;百度百科——请求权

法律分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状包括:双方姓名、身份证号、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时间、落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关于维权论文范文资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初三优秀800字 议论文 范文 篇一:谈傲气

“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这句话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但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被自己的傲气所蒙蔽导致失败。因此,傲气在生活中是不可取的。

傲气是对自己的过度肯定。诸葛亮自恃才华横溢,将军中大小事务揽于己身,让有才能的人没有机会施展。这与蜀汉的灭亡未尝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袁绍率领七十万大军讨伐曹操,自认为万无一失。却因他生性多疑,优柔寡断。不听底下贤才、用人不当导致这次官渡之战的失利。最终溃不成军。西楚霸王项羽认为自己的军队兵强马壮,刘邦没有机会与他争锋。错失了消灭刘邦的大好时机,放任他发展。最终落得个乌江自刎的下场。这些枭雄无不才华过人,却都因对自己的过度肯定导致失败。

傲气是对形势的错误分析。过去国民党组织第五次反围剿战役。在王明“左”倾冒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李德等人先推行“军事冒险主义”策略。用当时还较弱的红军正面迎敌,最终失利,红军被迫进行二万五千里长征。南宋时期,金入侵宋朝。当时的皇帝昏庸无能,想要和蒙古国一起灭掉金朝。金哀宗向宋理宗提议联手抗蒙,向理宗说明“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道理。但宋理宗并没有理会,反而认为灭掉金朝自己就会安全。在灭掉金朝之后,蒙古国反而南下攻打宋朝。最终,汉人千百年来的基业毁于一旦。他们又何尝不是因自己的傲气蒙蔽了双眼而错误的分析形势。

傲气是愚昧无知的表现。在井底之蛙这个 故事 中,青蛙认为自己的水井是最好的。当海龟说出大海时,自己因从未见过大海而不屑一顾。反而无知的认为大海远没有水井大,此等愚昧无知,让人心生感慨。古时的汉朝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那时汉武帝派张骞出使西域各国。当途经一个叫做夜郎国的小国时却遭到了嘲笑。因为他们认为汉朝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国自己才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一个个故事中反映出来的人物又怎不是因为自己的傲气才变得愚昧无知。

古往今来,这些心怀傲气的人都向我们展示了一味自傲的后果。少一分自傲,才能认清自己。少一分自傲,才能看清形势。少一分自傲,才能真正摆脱愚昧。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二:各有千秋

“江山代有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一言,道出了每个时期都有着自己特有的灿烂 文化 的真谛。

春秋战国,诸子百家。学者虽处于动荡之世,思想却激跃出前所未有的夺目火光。儒、道、法……各家思想在碰撞中交流,在争辩中借鉴,它们是乱世中明亮的火焰,照亮了中国前进的道路,造就了诸子百家的璀璨辉煌。

人们时常感到生不逢时,期望回到或飞越到某个时空的过去或未来,但不曾想,每个时代自由它得天独厚,不可比拟的机缘巧合,从而衍生了不可复制描摹的独特,春秋战国如此,中国近代亦如此。

近代中国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知识分子的民族责任感与高远目光,造就了新文化运动中“新文学”的无比震撼。中西文化相互融合,白话文小说如《阿Q正传》等新式文学作品,让人震耳发聩,唤醒了国人麻木的灵魂与涣散的斗争意志,我们亦会赞扬这个时代,钦佩这些爱国者,或者向往这血与泪交融而出的文化结晶。

每个时代,每个地方,都上演着它们唯一的独有的历史,各有千秋。中国如此,外国亦如此。

宁静浩瀚的大海,孕育着古希腊的绚烂文明。精美的雕塑,奇妙的神话,闪耀的哲学之光……无不让人心往神驰,愿可生活在那美好的和谐中,但也有人愿活在如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刺激”时代。

文艺复兴时,资产阶级为反封建求民主,从古希腊文学典籍中汲取精华。人文主义之父彼特拉克说:“我愿回到古希腊那民主的年代,却更愿活在当下,肩负我的责任,将人文主义延展于今。”的确,各个时期的文明成就各有千秋,我们只能选择喜欢或倾向于哪个,却不能脱离我们的时代,但文化责任感却让人甘愿在这时代开辟人类精神新天地。

古往今来,是时代造就了人,造就了文化,或是人与文化创造了时代,我们不得而知。即便我们因自己的喜好向往生于某一时期,却因活在当下而一味埋怨,这终使这一时代的光芒黯淡。与其一味地活在幻想中,不如尽自己所能让自己的时代大放异彩。

周国平曾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朝圣路,每个人孤独的路便组成了人类这一时代的精神家园。”每个人的向往不同,一如历史学家汤因比钟情一世纪的新疆,居里夫人外甥女涵娜独爱一世纪以前,伊雷娜却愿生在未来世纪……人们虽“趣舍万殊,静躁不同”,但若将向往化为创造时代文化辉煌的动力,这个时代亦有一番美丽的天地。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三:法制 教育 片 观后感

很久很久以前,听到一个关于少年犯的故事,非常悲惨。曾以为那只是故事,离我很远很远。今天,在校领导的组织安排下,我们全校师生观看了法制教育片,才知道,故事里的事,离我们很近很近……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它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是一个漂渺的概念。它如此真实,无处不在,触手可及!财产纠纷,故意伤害,过失杀人,侵权,遭遇假货维权……

法制教育片里的少年,也曾是祖国的花朵,也将是祖国未来的栋梁。然而,有些花儿枯了,有些栋梁朽了。为什么,为什么?说来让人扼腕长叹!那些拥有大好前程的少年,有的只是一语不合,便抄起刀子,举起拳头,狠狠地挥向朋友,同窗。其实,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仅仅因为话不投机,便闯下大祸,失去自己大好前程,真不值啊!

想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前一段时间闹得网上网下沸沸扬扬的药家鑫事件。药家鑫要是懂一点 法律知识 ,以他的智商,是很容易在赔钱和偿命之间作出选择的。可惜,他枉为大学生,居然一点法律都不懂,唉!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必须做的,就是把握好今生今世,不去浪费自己的生命。我们的生命,是父母给的,我们没有理由伤害它!如果我们做了错事,失去了自由,甚至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那么,我们的父母,将是天底下最最伤心的人!我从网络上看到,药家鑫的妈妈已经患上了抑郁症,生不如死,多么可怜的母亲啊!

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一旦铸成大错,悔恨,自责,毫无用处。因为,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买。很多时候,犯罪只是一时冲动,如同法制教育片里的那些孩子。所以,当我们遇到矛盾,火冒三丈的时候,一定要抑制住自己的冲动。切记,冲动是魔鬼!

同学们,让我们自尊自爱,慎重交友,并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我祝愿,蓝天之下,所有的青少年,都能健康茁壮的成长!

我祝愿,阴暗肮脏的监狱里,永远都不会有青少年那稚嫩的身影!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四:是读书?还是工作?

我是一个初中 毕业 的学生,初中时不好好努力读书,现在毕业了。我将面临着读书还是工作的命运。

现在我被一个学校录取,是一所技校如果这样的情况肯定是读书好。但是我的成绩不好,家庭也不是很富有。现在想起了读书是不是晚了?我想也是晚了。工作可以给我带来一定的收入,减轻家庭的负担,但是不是长远的想法,现在满街都是大学生。尽管自己可也找到工作但是工作是不稳定的,如今也没有后悔药吃,离开学的日子一步步逼近了,是读书还是工作还在纠结中,人的出生不能选择家庭。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这句话是对的。但是也是有两面性的读不好是什么也不是,读好了就是光宗耀祖。哪个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有文化。在这个社会上生活就是这样,适者生存,这是讲给所有人听的,只有适应了这社会才能活下去。

我不希望所有的家长都为孩子考虑,因为孩子也会为你考虑。我也是一个孩子我也没有资格说家长。因为家长是一心为孩子好的,哪有不疼孩子的家长。只是作为一个学生我只想说读书就让他自己选把。选自己喜欢的专业这样才有可能学有所成。

再 说说 没有钱给孩子供学的家长,不要以为孩子读技校是没文化的一心想在孩子读大学将来有出息,其实孩子成绩在好,读自己不喜欢的有什么用?

我现在也在工作中,从工作中学习,可是我有读书的机会,这机会错过了就不会有第二次。也为自己的家庭想了想,自己的家庭不是很有钱,要是我的成绩好的话父母砸锅卖铁也要给孩子读书,可惜我不是。我想读书但是我担心自己读不好到时家里就更穷了,不如早点工作。我以为工作很轻松,但是我想错了,工作兵不轻松。亲人可以为了利益而出卖,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我也是客观来讲)。

我的一个亲戚说了我读书没用,我也只能接受,考虑自己的情况但是我想学习。我亲戚也是从客观来讲。我的母亲也这么认为,但是他看我这么想学也是让我选择,我感谢我的母亲,父亲也是有功劳的。可是就是我亲戚说的成绩那么差读了有什么用?读了书不是还要工作不如早点工作。

我很多次都想反驳他的话可是我却反驳不了,因为这是事实。假如我考的很好的话我的亲戚也不会这样说。当然这是一部分的亲戚。另一部分亲戚则说当下这点知识是不够的,两边都有理,我是该读书还是工作。希望你们能站在我的角度想。

关于权利论文范文资料

《“权利”一词在近代中国的跨语际实践》 刘小妹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 键 词】“rights” 权利 民直【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与西方原生的权利观念相去天壤,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站在什么立场、用什么方式去解读这种“差异”,以及我们如何去认识“差异”的历史意义。在方法论意义上,笔者希望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形成的研习,尽可能做到摒弃“西方中心观-中国中心观”或“传统-现代”的范式[1],力图从具体的“语境”[2]出发,进行客观的解读。即便客观解读,也有不同的角度。笔者曾经在《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一书中,对中国近代民权、自由和权利观念的发生及特点进行过初步的考察,那时的关注角度偏向于对“差异”本身的解读,即对差异产生的历史语境以及差异的具体内容的认识。本文拟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着力转向对权利发生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准确的说,是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这是受到刘禾(Lydia H. Liu)《跨语际实践》一书的启发。因为,无论是过分地强调“差异性”,还是极力地坚守“中国性”,按照海外后殖民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汉学家周蕾(Rey Chow)的观点,它都或多或少地是以一种变相的形式重复了它所摒弃的西方的“霸权”色彩,[3]因为它都暗含着以西方为参照系,或者视西方为权威性典则。因此,只要着力强调呈现“差异”,那么无论文本如何小心地避免对中西进行好与坏、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之类的价值判断,阅读的受众仍然很容易在差异与优劣之间建立想像的关联。所以,本文拟将研究的重心置于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即将“不同语言在翻译活动和跨语际的实践中发生的交往”视为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并以此解读权利翻译和权利观念形成过程中的“自身历史的话语空间”。[4]一、对“right”的翻译“语言问题在中国的现代性想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跨语际实践的历史”。[5]由是,本文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考察便始于对西文“rights”的翻译及选择过程。(一)《万国公法》对“right”的翻译:权利近代政治法律词汇大都是假日文而译,而恰恰“权利”这一重要的法律术语是直接从古代汉语翻译来的。首次用“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的是1864年刊印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6]然而,丁韪良本人在1862年翻译《万国公法》的过程中,曾对“right” 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并直言以“权利”对译“right”仅是权宜之计: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7]此处一个“不得已而用之” 体现了丁韪良内心的真实感受,因为他和他的翻译团队都熟谙古汉语,深知“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如此,要贴切理解丁韪良对“right”的翻译,我们有必要对西方及古汉语中“权利”一词的具体含义作些简要探究。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考察,西方的权利观念经由了一个从“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过程,[8]因此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自然正当性,即在道德和价值领域,权利被等同于“正义”和“善”;第二个层面是人的自主性,即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相对于国家具有优先性;第三个层面是利益的合法性,即在法律关系中,合法的利益和诉求受到国家的保护。从词源学上看,古汉语中“权利”一词是个合成词。“权” 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秤、秤锤,标准、尺度,权衡、衡量,[9]这是基本字义;其二是通权达变,即与“经”相对的“权”。[10]“利”是一个与“义”相对的范畴,指利益、收益、好处等。在儒家的“经权”之别和“义利”之辨中,虽然并不全然否定“权”和“利”,但在价值评价上确乎是重“经”而轻“权”、重“义”而轻“利”的。尤其是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设定下,“利”的追求在道德评价上丧失了正当性理据。[11]合成词“权利” 在先秦经典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但依然牢固确立了“权势与货财”的基本含义。[12]秦汉以降,“权利”一词在经典性文献中已是随处可见了,其基本含义却是沿袭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一词,其基本含义均为权势和利益。[1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 的基本含义“权势””、“威势””、“货财”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评价上均含有贬义,带有较强烈的否定性意味,这在体现汉政治统治理念发展方向的重要典籍《盐铁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14]可见,无论是单词“权”、“利”,还是合成词“权利”,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都是在与儒家道德理想相对立的语境中使用的,因此都不含有“正当性”的意义。这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在道德语境中产生的权利观念可谓大异其趣。熟知西方宪政文化精义,对古汉语亦造意非浅的丁韪良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中西差异的不可化约性,无奈之下他做了一个智慧的取舍:即将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打包封存,以便尽量将《万国公法》中的“权利”一词置于法律的层面。综上,《万国公法》用代表权力和利益的“权利”来翻译“right”的法律意义,除了在字面上不直接包含“正当”这样的意思外,基本上表达了合法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之意思。[15]但是,在道德层面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把儒家道德伦理作为正当权力和利益的基础,这与近代西方对权利的理解相别甚远。而西文中“right”本身所含有的道德正当性,正是严复所难以舍弃的。(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民直虽然丁韪良本人对“权利”这一翻译并不十分满意,并留下了一段“不得已而用之”的说明,但现实中,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一词亦广为人们接受。直至20世纪初的严复,他重遇了丁韪良翻译“right”时的困惑与无奈,并对“right”本身所包含的道德正当性难以割舍。由于《万国公法》对“权利”的翻译影响甚远,严复早年在翻译《天演论》时,虽然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但依然沿用了“权利” 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此后,在 翻译《群己权界论》时,严复再度思考“rights”的译法,并专门致信与时人梁启超探讨: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读《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职…… 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为铁案不可动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16]在严复看来,西方rights是一个复合概念,其中包括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宜”的因素,即“正义”;同时这一概念也包括表层性的显在意义,这就是古汉语“权利”一词所传达的内涵。两层含义中前者是基础性的因而是制约性的,是“体”;后者是受制约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是“用”。[17]基于“体-用”的分析结构,对rights的翻译应首要表达“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经过反复求索,严复终妙手偶得一“直”字,是以“直”在古今中外都含有“正当”之谓,便决意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并在密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 。[18]二、对“权利”一词的接纳丁韪良和严复对西文“right”的理解都基本准确,只是在right所包含的两层含义中,在所谓体用之间,基于两难的困境而作出了不同的取舍。前者出于对现实的考量,舍弃了right的“体”,即道德正当性,故而以“权利”之“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权益;后者基于对学理的真诚,回归了right的深层结构,即正义、正当、善,是而以“民直”之“体”为right的基本含义,辅之以“权利”之“用”表达right的复杂内涵。惜乎“民直”这个译法并没有传播开来,在历史的长河中终于被“权利”的译法所淘汰。单纯从学理上来说,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应该是更为准确,但为什么中国人还是选择用“权利”来代表rights呢?要说严复近乎语义学的翻译在实践中未被选择,是因为众人皆蒙昧而不解rights之真义,怕是不妥。[19]在中国的近代,引领舆论的知识分子,都是“开眼看世界”的饱经之士,对中西两造都有相当的智识,对right含义的理解也是丰富而精准的。举如,严复写信与之讨论rights翻译问题的对象梁启超,他在严复至信的同年,即1902年,开始《新民说》的写作。[20]正是在《新民说》里,梁启超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权利概念的思路,即自主性意义上的权利、竞争所得的权利和良知意义上的权利,这三种思路预示着三种不同的权利现代性观念,即自主性的权利现代性、竞争性的权利现代性、良知性的权利现代性。[21]梁启超对“权利”三种含义的交织使用,说明他是基本理解right之意的,他无疑也能理解严复“民直”之意,但是他没有采纳严复的意见,依然选择了“权利”一词。为什么呢?将代表正义、正确、应当、适宜等等含义的Rights以带有强力、强制、权势等等含义的权利来翻译,确实造成极不妥当的混淆。因此,在严复和梁启超之后,对“权利”的检讨也一直存在着。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清史专家孟森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一篇论《士大夫》的文章,极言“权”与“利”合成一词之害,他说:“今使明明利字,冒以权字冠其上,而导人以争”,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他深刻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经典已经给“权利”两字赋予了无法逃脱的固有的本土化之意义。在中西之间,被权利的道德性问题纠缠的,还有与严复共称中国自由主义两代领袖的胡适,他在一再对“权利”进行阐释后,不仅得出一个与严复相当近似的结论:“其实‘权利’的本意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22]而且还和严复一样在儒家典籍中对这种“义权”的观念进行了引证。如果本文的前述判断是正确的——即从丁韪良到以严复、梁启超、胡适等为代表的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不仅准确理解了right的含义及其道德性语境,而且对“权利”的中西之别体悟甚深,对民直、义权等概念亦进行过严格的考辨和审慎的思考,对“权利”一词所造成的极不妥当的混淆也有深刻检讨——那么,对“权利”一词的集体性地选择原因何在?意义何在? 三、对“权利”涵义的重构中国近代对“权利”的选择原因很复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交杂缠绕其间。因此,它远不是一个翻译用词的问题,也不单是对西方权利理念的截取、误读或选择性吸收问题。“权利”在中国近代的发生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语境和艰巨的时代使命。因此,本文无意考究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西方的权利哲学,而是将研究的重点置于分析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是如何通过“操纵”权利这一西方话语来构建他们关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权利”怎样作为一种话语策略参与了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创造,以及“权利”如何在被翻译、引述、重复、争论,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合法化和非法化的过程中,取得其特定的历史意义?[23]简言之,本文考察的不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权利的“误解”,而是暗含深意的重构。而且,这样的重构体现了中国近代权利话语的历史意义和时代特质。近代的中国内忧外患,那些致力于革弊图新的知识分子在精神上是极度痛苦的,但是另一方面,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也赋予了这些知识分子以特有的深沉和担当。这样的历史舞台,这样的时代责任,使他们在接触西方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哲学时,不得不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体用”范式以及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三个层面对其进行“操纵”式的转化。(一)个人与国家关系权利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近代中国,都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生发并被理解、接受的。众所周知,西方的权利观念源起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验的“自然权利”观念。同时,权利成为个人对抗国家的阵地。但是,对于近代中国,虽然时代主题也是“对抗”[24],但对抗的双方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中国与西方。在以国家为整体对抗西方的语境下,民族观被嵌进了自我观,自我观被嵌进了民族意识,即个人与国家之间是“黏结关系”,而非对抗关系。[25]个人与国家之间“覆巢之下无完卵”的黏结关系,使得近代中国对西方的权利观念进行了两个层面的转换。第一个层面是权利主体从个人向国家的转换。权利在中国古汉语中意为“权势和财货”,而这正是民族中国欲在世界民族之林获得独立自主性所急缺的。因此必须对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所具有的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进行必要的裁剪和改造。首先,是摘除权利的“自然正当性”涵义。原因很直白:自然正当性是西方基于自然法传统而对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的一种理论预设,是先验的;但是,在近代中国把权利的主体置于国家之上后,在殖民与被殖民的现实威逼下,正在丧失家园的我们,不可能认为国家之间存在什么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恰恰相反,在这个优胜劣汰的人世间,国家的权利要靠我们每个国民为之奋斗和争取,绝非什么天赋的、自然正当的。其次,是对“人的自主性”涵义进行改造,即拓展“自主性”的主体范围。对此,金观涛、刘青峰有过分析:法律意义下的权利只要没有进一步赋予道德含义,从合法正当的权力和利益,很容易推出某种范围内权力和利益的拥有者的自主性为正当的理念。例如一个国家享有国际法给与的正当权力与利益,这也意味着它在有关领域中有自主之权。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26]因此,在近代中国享有自主性权利的主体不惟是个人,还有国家和人民。与之对应,权利概念亦衍生出国权、民权和个人权利三个概念。[27]最后,是对“利益的合法性”涵义的消解。虽然,中国人最早接触的便是丁韪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但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则下,国家作为权利的主体其利益是“争”来的,而非法律赋予的。而这一“争”字又恰合“权利”在古代中国所固有的本土化涵义。第二个层面是将权利中“人的自主性”涵义置于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之下,即手段与目的的转换。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理解,表面上看涉及到了西方权利中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但是这里的个人权利只是把个人从他所在的家庭、宗族或其他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的手段,目的是使国家获得对个人的直接、无中介的所有权。毋庸赘述,这与西方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设计相别天壤。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金观涛、刘青峰在《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一文中对权利的“个人自主性”涵义的考证结果,也不否认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存在着对国家及民族主义话语即将被利用来控制个人的焦虑,[28]但是在救亡图存的时代使命下,这些知识分子归根结底都是民族主义者。因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被置于个人与国家的价值等级关系中,即“小我”与“大我”[29]的价值位阶中:在个人被视之为小,国家被视之为大的情况下,从个人角度对国家所进行的批评不可能超越一个语言已经事先命名并规定好的等级关系。再加上“大我”的概念赋予国家一种成熟的、主体性的形象,使它在话语层面上取代“小己”作为权利的代理和运作场地。的确,在“小己”和“大己”成为个人与国家的同义词之前,个人已更加紧密地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由此对个人拥有更加绝对的占有权。[30]可见,西方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性;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家庭的、宗族的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再把人交给国家,以帮助国家“争”得自主性。如此,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的黏合关系下,权利的主体和内涵经过上述两层转换,国家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自主性的权利、利益性的权利交织组合,造成了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涵义的含混和漂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权利主体与权利内涵的交错搭配,通过在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内涵之间的游走,知识分子群体为民族中国编织了一条走向现代化的可行之路:赋予个人以自主性,以便将他们从传统关系中解放出了;赋予个人以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并鼓励他们“争”各自所应得之利益,以便国家集结个人之力量、个人之利益谋求独立与富强。(二)社会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西方的宪政与权利理念深深地植根于其社会契约论和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土壤之中,因此,这些先验的自然权利,是人之为人与生俱有的,国家(政府)就是为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构建的。但是,这样的预设和逻辑都不符合近代中国的国情。在近代中国,没有社会契约、也没有天赋人权,有的是与西方暴力遭遇后的国弱民辱。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的生命如何保障,人民的生命都没有保障又何谈财产与尊严。显然,中华民族的权利、中国人民的权利都不可由“天”赋予,而只能靠我们自己去“争”取。因此,严复作为引入西学的一代先师,他放弃了洛克,也没有眷恋于卢梭,而是将几乎全部的认同置于穆勒、斯密的功利主义以及斯宾塞、赫胥黎的社会进化论。因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社会进化论,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都对“公众幸福”保留着一份关怀,严复只需富含深义地将斯密等人对“公众幸福”的关怀,转移到自己魂牵梦萦的国家力量的关心和考虑之上,便可利用解放出来的个人能力达到集体的目的。同时,严复也很关心对利益一致的观念的培育,他以“一国犹如一身”的比喻说明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甲午战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不能做到“击其头,则四肢皆应;刺其腹,则举体知亡”,[31]相反,将保卫国家的重担落在了“北洋一隅”。既然严复认同功利主义和进化论的政治哲学思想,又认识到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甚而将个人自由视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一剂良药。这样的严复,是如何从《天演论》到《群己权界论》,萌生了对rights从“权利”到“民直”的转变?我想是出于两本著作的题域限定以及严复本人对学术的尊重。《天演论》涉及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之下,国家如何于竞争中生存的问题,虽然他在此也不满“权利”的译法,但是在民族国家的题域下,缺乏与西方个人权利的对比平台,因此他暂时搁置这个翻译问题。《群己权界论》则不同,它讨论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这个题域与西方权利观念中个人与国家关系是比较贴近的,因此,在不涉及民族国家问题时,严复得以将自己的翻译更多地置于纯学术的考虑,也就有了“民直”的译法。严复如果先翻译《群己权界论》,或许他在《天演论》中也不得不放弃“民直”。综上,出于对进化论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选择和推介,严复及其同时代人的权利观念具备了两个特点。一是,只要遇到民族国家问题,就必需对西方权利的原生涵义有所取舍和改造。二是,中国及中国人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下竞争来的,即梁启超《新民说》中所谓的“竞争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争”不是“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而必须将争得的利上下一致地统于国家。(三)“体用”范式“体”、“用”是朱熹哲学中的一对范畴,体是本质,用为功用,一事有体即有用,体用不二。内在本体与外在功用是相互联系的,只要体真正存在,那么功用就会自然而又必然地显现出来。然而,近代以来,“体用”范畴表达的不再是形而上学上的本质与功用的关系,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关心的不是合理性,而是其运用于社会的有效性、有用性。“权利”正是在这一“体用”范畴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用”以培育民族国家之“体”的。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一方面重视了rights的“体”、“用”之辨,即“直”(正义)视为rights的“体”,将“权利”视为rights的“用”,并强调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相对于古汉语“权利”涵义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制约性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忽视了“中体西用”的体用大背景。其实,在近代中国对权利的移植过程中,重要的是如何找到或构建适合中国之体的用,而不是寻求什么是西方的权利之体。因此,对于严复所找到的西方权利之体“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正确表达了西方权利之体,而在于它是否能为中国之体所接纳,以及是否对中国的民族国家之体有用。然而,“民直”一词无论是在权利的主体上,还是在权利的内涵上,都限定得过于严格,因此无法在权利的三层涵义间游走操纵,也无法接纳从人权向国权的转化。综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对自主性的权利、竞争性的权利、良知性的权利的交织使用,绝非“没有充分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32],而是有意通过操纵权利话语来实现民族国家的构建。近代中国需要在权利主体、权利内涵及其搭配组合上给予足够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有效地借助权利话语实现从个人自主性向国家自主性的转变,才能为民族中国的构建提供路径。因此,“民直”的翻译没有被历史选择,不是因为它的正确性遭到了质疑,而是因为它有碍于对国家权利的伸张,因此不能参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 另有:《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权利与义务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对好朋友,有义务必有权利,反之亦然。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一:《论我国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 公民基本权利 义务 一、劳动的权利意义 (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 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从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公民的劳动权利始终未被删减。1954年宪法所处的时期,劳动是一种以消耗体力为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农村,农民总是处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环境下,他们被安置在不同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组织进行统一劳动生产;在城市,工人们则是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从事劳动生产。在这一时期内,知识分子因政治原因还处在被 教育 改造的阶段,所以以他们为主的脑力劳动还未被划入到宪法中成为被保护的对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也在被定义为投机倒把的无奈下,被宪法拒之门外。 自1978年改革开放,全国的时局改变了劳动市场的单一的面貌。我国1982 年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工人阶级的队伍被不断壮大,知识分子被纳入到工人阶级的的行列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也代表着修宪者们承认了脑力劳动对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性,他们也被纳入到宪法劳动权的保护高度。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高,加之在中国崛起的私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我国的宪法内涵也会得到扩展。1994年又制定了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为宗旨的《劳动法》,随后也制定了 劳动合同 法以求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也是践行宪法条款,维护宪法权威的表现。 二、劳动的义务属性在宪法中体现 正如前所述,我国的前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仅仅规定了劳动权利的相关要义,这也是将劳动定义为权利的表现。这种宪法的立法模式直至1982年宪法时发生了变化,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提议出现在宪法的条文之中。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要义得到了我国宪法的确认。 关于宪法中关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属性定位曾出现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法定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其中持“法定义务说”的学者认为,劳动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根植于其尚未成为人们谋生手段的现实中,也无法切断与社会主义具有的反对剥削属性的滋润关系。持“道义义务说”的学者认为,法定义务说对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责任感,动员公民从事劳动生产提高产量,提高生活水平大有益处,且在道义上自有其价值和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在一概而论,如果加以时间节点的研究就会发现其中的弊端,比如说在国家统一分配的时代背景下将劳动义务定义为一种法定义务还可以显现出合理之处,但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经由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改变为现在的市场经济,如果还执念地将劳动的属性单一的定性为法定义务说,就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潮流了。在当今的环境下,1982年宪法中修改后的劳动作为一种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背后还隐含着道德的指导意义,所以也可以将八二宪法中的法定劳动义务划归到道德义务的要义行列中。区别以就业作为分界,就业之前为道德义务,在就业之后,劳动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 劳动不仅吸收了道德义务的内涵,同时也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存在于我国现存的八二宪法之中。为了避免造成无义务对应的空穴权利和无权利对应的空穴义务,强调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对应性不可忽视。除此之外,我国除了在1982年现行宪法的第42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内涵之外,我们也可以从宪法中的其他条款中寻到其他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内涵相同或相似的缩影。做法学研究的我们不应该只关注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要义,也要基于宪法释义学的融贯性对那些与劳动义务相关的条款内容予以关注,例如,《宪法》第42条第3款表示,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而所谓的义务劳动就是指源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非强迫从事的劳动活动,其所表达的劳动义务性质就是一种基于道德的义务,非强迫、迫使,而是自愿性和无偿性的意义。当然,国家所倡导的这种义务劳动并不是用法律指导、约束公民无偿、自愿地为其他人贡献劳力,这种劳动指代的仅仅是公益性的劳动而已,所以理解该条款时也不能仅仅依据字面意思而定。 三、1982年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 纵观自新中国成立迄今的其中三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仅仅将劳动表达为一种权利予以载入宪法,而在1982年宪法中则首创首次将劳动定义为义务,具体体现在1982年《宪法》的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创设”的一种新型的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 在这种整合了权利和义务的新型法律规范形式下探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同的宪政价值。根据1987年有关学者对当时现存的、全世界范围内的 142 部成文宪法的分析研究,其中将劳动最终定性为劳动义务的宪法为48部,而将其定性为劳动权利的宪法规范为78部,分别占到了总数的34%和55%。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文本中采用复合型宪法规范立法方式将劳动既定位为权利也定位为义务的国家出了我国之外,还有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前社会主义国家,从制定时间看都比我国现行宪法早很多。 权利和义务是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的二个元素,二者相辅相成下构筑了一个全新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劳动权,但是这种处分之下的劳动权也势必成为了其义务属性的附庸,被义务的必然性涵盖;而劳动义务所带来的负担也终会让渡于劳动要素的本质属性,所以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二重要素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区别。法理上通说:“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由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这种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的本质属性所要表达的真正内涵是将劳动定义为一种国家保障之下的公民应该享有的不可放弃的权利。其所具有的不可放弃性最终决定了劳动成为不可放弃的权利。迄今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同样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发展,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尚未成为劳动者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基础下所谈论的劳动终将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存在,而这种意义上的劳动也只能是生存权的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陈业宏、肖蓓.劳动权的宪法论析.法学杂志.2009(5). [2]徐钢.论宪法上国家义务的序列与范围――以劳动权为例的规范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09(3). [3]曹天予.劳动产权与中国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薛长礼. 劳动权论.吉林大学.2006. [5]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谢佳.宪政视野下劳动权的理论辨析与法律保障.南京师范大学.2008.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二:《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比较成熟。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借鉴英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使其本土化。但我国目前与合适成年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这为推行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义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中是否有不当行为。[1]我国目前确定了昆明盘龙区、上海长宁区、厦门同安区等各具特色的试点。 总结 地方 经验 ,借鉴英国的成熟理论,设计合理的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对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依据。1972年肯费特案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法指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年满17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两类。[2]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一制度,英国《合适成年人指引》明确列举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乏对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的规定,但对于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术语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未曾提到。剖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规定可见,合适成年人可能与近亲属、其他有利于帮教未成年人的人身份重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二、国外有关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借鉴。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是独特的英国式发明。英国少年司法实践中不仅有一支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而且英国内政部网站《合适成年人指引》对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3]主要有以下几点:合适成年人有知情权及讯问前可以会见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讯问时为其提供咨询建议;监督警察询问是否公正、合法;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进行沟通并尊重被讯问人员的隐私权;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没有签字或者拒绝签字则该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二)美国。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侦查员必须在讯问少年之前通知其家长。未成年人具有向在场父母咨询的权利,同时整个讯问过程将被录像。(三)澳大利亚。把合适成年人称为“成年讯问朋友”。成年讯问朋友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场主要是确保未成年人所作供述是自愿的。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凸显在侦查阶段,但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规定的比较模糊,从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看也无统一的标准。就侦查讯问阶段而言,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从扮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者的角色,来设计其权利义务。二是权利的设计必须符合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功能要求;义务的设计应避免可能产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三是权利义务的设计应当合法合理。(一)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实现抚慰、沟通、监督、见证、教育五大功能。基于实现五大功能的考虑,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被赋予相应的权利。[4]1、监督权。监督权是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特有的权利。比较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关于合适成年人权利的规定,都认为应享有监督权,但规定均具有模糊性。2、参与讯问权。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身心还未发展成熟,不管是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是与人沟通能力都有欠缺。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够使他们稳定情绪,在保持身体和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自愿做出供述。未成年人也有权要求选择自己信任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自己的审讯,以维护自己在被讯问的特殊环境下的合法权益。3、获得通知权。由于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会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因此不管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司法人员在每次讯问前,都应当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同时告知他们享有的具体权利义务,介绍案情等情况。4、协助教育权。笔者认为这项权利贯穿于侦查、审查、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合适成年人的协助,让未成年人能将自己的意思自由、准确地表达出来,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和司法人员之间顺利进行沟通。5、知情权。合适成年人有权从司法机关事前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身心特点、 兴趣 爱好 、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教育条件、日常表现等基本情况。6、查阅权。在讯问结束后,参加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有权查看讯问笔录,可以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二)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有利于保证其介入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最主要的义务有:第一,及时到场的义务。司法人员通知合适成年人后,合适成年人应当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讯问场所。第二,不干预讯问的义务。合适成年人一旦介入诉讼程序,就不得非法干涉司法人员正常办案或者非法打断、影响讯问过程。第三,保密义务。指合适成年人不得泄漏案情,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第四,在笔录上签名的义务。在讯问或者庭审结束后,合适成年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如果没有签名或者拒绝签名,则该讯问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 参考文献: [1]许建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评述”.《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23卷第75期. [2]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载中国的引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3]姚建龙.“再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侦查论坛》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三:《论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及权利义务介绍,认识高等教育法的价值,从而自觉研究,宣传,维护和贯彻高等教育法。了解高校,高校教师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高校教师义务。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关键词】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规;权利;义务 在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经济腾飞的现代社会,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的大前提下,教育则是实现小康社会蓝图的根本途径,所以高校教育作为高等学府培养优秀人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环节。高校教师则为国家栋梁的灵魂建造师,面对这一重大任务,高校教师更应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深刻了解自身的职责、权利以及义务。高校教师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及行使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一、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作为教师要有责任心,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当成自己的分内应做的事,认真负责地做好。而负责就是行为者尽到义务,承担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并接受对行为后果的反映(奖惩)。教师还应该有进取心,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上,要千方百计努力向上,立志有所作为。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 方法 、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学术研究权 教师应该有学术自由,同时对自己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有目的,有系统的思考,敢于与善于创新,百折不饶地做有影响,有成效,对教育事业有贡献的成就。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学生管理权 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民主管理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学校里,教师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的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教师的参与,教师既是教育者,又是管理者。 5.进修培训权 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 渠道 ,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 文化 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 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结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戴中详,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5 猜你喜欢: 1. 学党员权利义务的心得体会 2. 关于权利义务党课学习心得体会 3. 正确认识党员义务和权利心得体会 4. 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小结 5. 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心得

关于沉默权论文范文资料

沉默的表现力不输于任何一种语言,因为沉默能体现一个人内心世界的强大。有一句戏谈:“反派死于话多。”实际上内心的空虚是任何语言都无法弥补的,这也就是“桃李不言,下自成蹊”的原因。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有关沉默 作文 800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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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题记

爸爸常说:“沉默是金!”但是我却百思不得其解,这真正的含义是什么?直到现在,我才发现:自已终于有一天开始沉默,当一个人学会沉默,他才会渐渐明白什么是人生啊……

刚步入校园时,在学习路上一去不返的我,开始蹒跚学步,但执拗地不承认自己是一个脆弱的人。然而当看到自己满是眼泪的眼眶,看到自己强忍着没有流下来的眼泪,深知自己还需长大。

从小就渴望能快快长大,能让自己拥有更多的见识,并且在自己的足迹中,用美妙的文字沉淀出自己的人生。可惜时间总是漫长的,我还是没有走出自己的那个小城市。当看到别人在世界各地行走,用或优美或细腻的语言表达所思所想时,心里十分钦羡,却只能在别人的感触中自我安慰,自我陶醉。身上背负太多的压力,很想淋漓尽致地规划自己的人生,总是在“常立志、立常志”间徘徊,似乎只能“望梅止渴。”当我明白曾经的“抱负”,依旧是个遥不可及的梦时,我才知道这就是人生。

其实以前的自己一直是个很喧闹的人,常会让朋友们笑解愁肠。可是又有谁来解我的愁肠呢?唯有那颗沉默的心。

感谢沉默!让我知道,也许今天不能代表明天,但是今天一定会影响明天。一路走来,我清楚地知道自己是个上进的人,颓废不是我的本色。我之所以学着沉默,那是因为沉默是自我调节的最好方式。

感谢沉默!在人生的历程,每个人都会经历蜕变,但不可避免的会有些伤痛,当你的痛让你不堪忍受之时,你不啻与你最信任的朋友一起疗伤,你更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在沉默中找到一股坚定的力量,细嚼韬光养晦的处世策略,做一个生活的智者!

感谢沉默!让我学到了很多,感受胸中与日俱增的坚实、厚重和松弛,而不是炫耀和卖弄之后的浮躁、空虚与紧张。从我笔端流出或忧伤或绚丽或激昂或明快的文字,只是一种宣告,一种沉默罢了,手指间的变幻,闪现的是人生的色彩……

看到了生命的绽放,看到了人们依旧爽朗的笑容,看到了自己身后一串串的脚印,看到了纸上不成篇章的 句子 ,我又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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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看到过这样的场景,一人将石掷于浅水滩中,石与底相击,水花四溅,喧嚣四溢;再将石扔入深水之中,这时仿佛被深水包容,从容沉稳起来,悄无声息的稳重。

正如美国诗人雪莱所说,“浅水是喧哗的,深水是沉默的”。

何为浅水?尼采说过一句话,在大街上走来走去的,只有两人,一个叫名,一个叫利。我认为以名利为友,追名逐利的人就好像身处浅水之中。他们风风火火的斗争在各种应酬中,奉承上司,讨好同事,久而久之,难免疲倦。于是开始抱怨世道不平,犹如浅水的纷扰喧哗,因为他们以名与利的目标,因为他们忙于物质而缺少精神的熏陶,他们不会明白——如果你自己随波逐流,就不应怨怪这是个没有信仰的时代;如果你自己见利忘义,就不应怨怪这是个道德沦丧的时代;如果你志大才疏,就不应怨怪这是个精神平庸的时代。但在浅水的一片喧闹之中,除了此起彼伏的埋怨与日趋严重的追名逐利之风,他们什么也听不见,什么也看不到。因此,莎士比亚对这些生命无情地嘲讽道:“充满了声音和狂热,里面空无一物。”

于是,周国平说:“对于沉溺于眼前锁屑享受的人,不足与言真正的欢乐。对于沉溺于眼前琐屑烦恼的人,不足与言真正的痛苦。”由此,前者是生活在浅水喧哗之中的庸人,无可与之言。那么,什么样的人是与之言真正的欢乐与痛苦呢?我认为,即是沉默如深水般的人。

病痛中的史铁生接受着隔三差五的肾透析治疗,这无疑是对本身就残缺的躯体又一次沉重的打击。比起透析前后的痛苦与煎熬,中间这几天是何其宝贵,而史铁生省下了呻吟哀嚎的时间,还生命一丝短暂的宁静。利用间隙的时光与灵魂对话,思考人生哲理。而《病隙碎笔》就是这份深遂与沉着的诠释。试想,他若单单沉溺于眼前的痛楚,顾影自怜,难免有抱怨,有愤懑。于是,就会产生许多无用的噪音。而此时生命一旦喧嚣闹腾起来,亦就无法感悟生死的意义,体悟人生的真谛,也就无法从容而平静的面对生死,便进入了下一段喧哗的循环。如此,只会让身体更加疲倦,心灵更为彷徨。

联想到苦行中的佛陀是隐忍,是包容,是智慧,仿佛一团幽邃而祥和的深水,平静无声;想到用一点小利或小义议论不休的小市民们,是喧闹,是纷争,是庸俗,好似一摊露出水底乱石的浅水,喧哗纷扰。

由此可见,大智者必谦和,大善者比宽容,如深水般沉默;唯有小智者才咄咄逼人,小善者才斤斤计较,如浅水般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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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他穿了一身破烂,个子不高,满头银发胡乱用根筷子簪了就算了事。

背地里说人坏话不是我所长,但对他我实在不敢恭维。按说即便是捡拾垃圾,也能捡得体面,至少在人面前混得个好印象。他却整天泡在垃圾桶里,起先,别人见到他还会善意的打个招呼,他往往不理会,见他不理,人家便也不再问。更让人讨厌的是,他见到落单的小孩拿着饮料瓶,就一直跟到家门口,不说一句话,抢夺手中的空瓶子。大人们拿他没办法,只能告诫家人对他敬而远之。

一天饭后,我在小区里散步。在长椅上坐了,却看见他正朝这边缓缓走来,背上背个破粗布口袋——想是里面塞满了空瓶,隔老远就能听见鞋子贴着地面单调的“嚓嚓”声。我感到一阵恶心,不想他打搅我,起身离开。

刚走出小径,“嚓嚓”声越来越响。回头望去,他正朝我走来。我不自觉加快脚步——“嚓嚓”声更响了,还有些唐突——那人正小跑着朝我这边来,我开始慌张,不好的念头从我脑中涌过,定定神,努力让自己保持镇定,跑的更快了。

“嚓嚓”声越来越响,我衣服的后领被人用力揪住,脑袋上滚落豆大的汗珠,我慢慢转过身:他气喘吁吁地站在我面前,簪头发的筷子掉了,更多的白发打着卷露出来,遮住半边脸。他佝偻着背,边喘气边咳嗽着。见我惊慌的样子,他着急起来,微微焦急的神色中透出诚恳。他攥住我的手,把一个东西递给我——那……那是……我的手机!一定是坐在座位上时从口袋里滑出来的!我愣愣地看着他,好久才从惊讶之中回过神来,结结巴巴地说了声“谢谢。

听到“谢谢”,他黑亮的脸上闪过一丝微笑,用手抓抓蓬乱的头发,转身就走。我忘记他身上的恶臭,一把抓住他的衣角。他惊讶地回头望着我,又突然好像明白了什么,指指自己的喉咙,又摆摆手。我仿佛被雷击中, 泥塑 般呆在原地——怪不得别人唤他他不应,原来……他是哑巴!我全身震悚,久久不能平息。回过神来后,摸摸口袋要给他钱,他粗鲁地将我的手推开。转身走向来时的路。

天已经黑了,路灯亮起来,他瘦削的身影被拉得很长,仿佛随便一阵风就能将它吹倒。我忽然想起刚才给他钱,想必伤了他自尊,想跑去道歉,双腿却不听使唤。直到他的背影消融在黑夜中,“嚓嚓”声被草虫的鸣叫淹没,我慢慢地沿着刚才跑过的路,走回家中。

有关沉默作文800字4

一直以来,我都认为沉默仅仅只是懦弱的表现,直到我读懂了你。

记得第一次看到你的名字,是在一本《明史》上。我刚刚读到了于谦,我为他绝不南迁的决心而敬佩,我为他保卫京城时的勇气而折服,我为他因不沉默而最后冤死而悲哀。于谦是一个英雄,但却不是最后的胜利者。而在于谦的光芒之下,我看到了一个不起眼的身影,那就是你——李贤。

当时的你,在京城保卫战中亲眼目睹了于谦为这个风雨飘摇的国家所做的一切,在那一刻,你心中就多了一个真正的朋友——于谦。

不过,夺门之变后,皇帝以“意欲谋反”的罪名杀害于谦时,你并没有站出来大声抗议。相反,你选择了沉默,因为你知道,以你现在的实力,你是不可能帮到于谦的。所以你隐忍了下来,慢慢地去接近那三个害死于谦的元凶——徐有贞,石亨,曹吉祥。你渐渐地获取了他们三个人的信任,你就像一条黑暗中潜伏的毒蛇,就等着一个适合的机会,给敌人最致命的打击。

机会很快就来了,头脑简单的石亨在获得权力后越发嚣张。终于有一天,连皇帝看他也不顺眼的时候,皇帝找来了李贤,问他:“最近石大将军好像和边将联系很密切,你怎么看这件事?”李贤缓缓答道:“京官联系边将,这是要干什么,皇上应该知道,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皇帝听了这话后,正想以造反罪处决石亨,哪知命令还没下去,石亨就先造反了,还拉上了曹吉祥。结果大快人心:造反失败,两人被灭九族。

现在只剩下徐有贞了。而此时的徐有贞不知道灾难即将到来,反倒将李贤当成自己十分要好的朋友,屡次上书皇帝提拔李贤。这天,皇上召见李贤,对他讲;“当年跟着我一起夺门的人现在没剩多少了。哎,那些都是功臣呐。”这时,李贤跟朱祁镇讲了夺门的真相:投机团们拉着朱祁镇夺门,赢了,朱祁镇当上皇帝,投机团从此咸鱼翻身,输了,投机团和朱祁镇都得死。不夺门,朱祁钰那时早已身体染疾,皇位迟早是朱祁镇的。朱祁镇顿时醒悟过来,这个被别人用来当了筹码的皇帝勃然大怒,当即处死了徐有贞和其他夺门人士,其中包括了那些冤枉于谦的人。

李贤是一个沉默的胜利者和英雄。

沉默,有时也是智慧的表现。它并不代表懦弱,而是聪明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更好 方法 。

你,李贤,是你,让我读懂了沉默。

有关沉默作文800字5

静下来,听,海在哭泣,他的平静悄无声息地掩盖住了内心的悲痛;看,花在凋败,它的一生默默地表达着对大自然炽热的爱;感,爱在长大,它的温暖触动着我们的心。静下来,放宽心,感受万物的声音。

我们总是只看到他平静的外表,却从未真正的感受过他狂热的内心;我们总是有选择性地去听某种声音,却很少静下来,仔细的聆听他人的心声。现在还有时间,我们正值青春年少,就现在静下来,回忆或感受一下这一不一样的旅行。

父亲的严厉,母亲唠叨,朋友的重复,老师的教诲……画个角度看,你会有非同一般的感觉。

冬日里,寒风向我袭来,是父亲用它宽大的臂膀帮我抵制住了严寒。开着敞篷式的小电动车,每日不辞辛劳地接送我上下学,无论风再大,雨再强,虽平日里看起来严肃极了,却从未抱怨过。这种无言的举动深深的使我感动着,持续的沉默让我深爱着。

错落有致的碰撞声夹杂着有节奏感的唠叨声,是我家每日必听的美妙乐章。那碰撞声是母亲在用她勤劳的双手 编织 着毛衣所敲打出来的,编织着毛衣,母亲还不忘在旁边叮咛嘱咐着我不要忘记做那,不要忘记做这。曾经有段时间还真的对这慈爱的声音所感到厌烦过,对母亲编制的这毛衣嫌弃过,但日子久了回忆起母亲往日的点点滴滴便甚是怀念那些过去母亲的唠叨的时光。曾经对此满是嫌弃的我,现在却有细心呵护着,生怕一不小心就失去了它。母亲用她的沉默编织着毛衣不嫌弃我的抱怨,不责骂我的不懂事,依旧编织着这毛衣,为我取暖,表达着对我无私的爱。

还记得桌上那精致的果糖,是她为我摆放在那的,也爱吃糖的她,却总不忘为我多带一点放在那。时时重复着,有时真想责怪她,即使我知道你是为我好,但却总委屈了自己。那一颗颗的榴莲糖构成我们相互留恋的天桥;那糖果的蜜香,引起我对你的想念的念头。已不在同一所学校的我们,却犹记当年挥霍的人生;已不再打闹的我们却不忘相互倾诉心声。相见时,你沉默递给我的那颗糖感染着我,相别时,留下的是你的真心。

教室里的朗读声,是老师引导着我们学习,好学好问是他教给我最重要的人生一课。我最害怕教室中缺少老师的一声教诲,但也同时讨厌过。我们曾一次次地对老师的举动表示沉默过,却不知老师也曾对我们的举动表示沉默过。我们一次次不言不语,老师不责怪,依旧教诲着我们。我们默默的接受和感受着老师对我们的爱,却不知老师早已察觉到了这一切。

无须解释,只需理会。无需多言,只需感悟。换个角度看你,静下心来感悟,总有那么一点温暖触动着你。那一点点的沉默,那无言的爱,是我静下心来感受你们那颗炽热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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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了沉默,就相当于内向。因为沉默,我慢慢的发现我新的朋友很少很少,就算有也不是那种特要好的,只是见了会互相微笑的那种;因为沉默,新的老师很难理解我,不适应我的教学方式频繁发生在我身上;因为沉默,学习下降,家人总是误解我;因为沉默,我错过了很多人很多机会。后来,我摆脱了沉默,开始了双子另一个的性格,我变的开朗,变的能说会道,朋友多了,老师找到了适合这个时候的我的教学方式,家人不再一味的误解我,因为我解释过了。本以为我找到了一个正确的处事待人的方法,但慢慢的,我又出了一个新问题。 放弃了沉默,就相当于解释,而解释有时候却会被认为是掩饰。因为解释,有许多的朋友不再信任我,老师和家人也如此,他们不信我被他们误解,或说他们不愿承认他们误解了我吧。渐渐的,我回到了沉默,可很多时候沉默不是承认我有错,只是不想再去解释什么了,因为人很累,心也更累。 如今我学会了沉默,可沉默不再代表着内向,我仍旧开朗,仍旧能说会道。只是知道了什么时候该沉默,什么时候不该沉默而已。对于一些误解的事,只要自己问心无愧,解释过一次就可以了,不必非得解释的明明白白,或许有时候你认为你解释的够清楚了,可别人却以为你那么拼命的去解释,是为了掩饰什么,到头来还是一场空。倒不如自己无所谓些,那些不懂自己的人,让他们不懂去,而那些真正懂我们的人,真正对我们自己重要的人,什么误解,解释一次就可以了,因为他们会懂。 如今我懂得了沉默是什么:沉默它一面是金,一面是毒药,当你正确的使用它时它会让你发光,可不正确使用时它会让你失去很多。至于怎样正确使用,方法是只要你做到问心无愧了,使用它自然会是正确的。

有一句话叫“沉默是金”,而沉默在一千个人看来可能有一千种解读。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沉默是金 作文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沉默是金作文1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题记

爸爸常说:“沉默是金!”但是我却百思不得其解,这真正的含义是什么?直到现在,我才发现:自已终于有一天开始沉默,当一个人学会沉默,他才会渐渐明白什么是人生啊……

刚步入校园时,在学习路上一去不返的我,开始蹒跚学步,但执拗地不承认自己是一个脆弱的人。然而当看到自己满是眼泪的眼眶,看到自己强忍着没有流下来的眼泪,深知自己还需长大。

从小就渴望能快快长大,能让自己拥有更多的见识,并且在自己的足迹中,用美妙的文字沉淀出自己的人生。可惜时间总是漫长的,我还是没有走出自己的那个小城市。当看到别人在世界各地行走,用或优美或细腻的语言表达所思所想时,心里十分钦羡,却只能在别人的感触中自我安慰,自我陶醉。身上背负太多的压力,很想淋漓尽致地规划自己的人生,总是在“常立志、立常志”间徘徊,似乎只能“望梅止渴。”当我明白曾经的“抱负”,依旧是个遥不可及的梦时,我才知道这就是人生。

其实以前的自己一直是个很喧闹的人,常会让朋友们笑解愁肠。可是又有谁来解我的愁肠呢?唯有那颗沉默的心。

感谢沉默!让我知道,也许今天不能代表明天,但是今天一定会影响明天。一路走来,我清楚地知道自己是个上进的人,颓废不是我的本色。我之所以学着沉默,那是因为沉默是自我调节的最好方式。

感谢沉默!在人生的历程,每个人都会经历蜕变,但不可避免的会有些伤痛,当你的痛让你不堪忍受之时,你不啻与你最信任的朋友一起疗伤,你更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在沉默中找到一股坚定的力量,细嚼韬光养晦的处世策略,做一个生活的智者!

感谢沉默!让我学到了很多,感受胸中与日俱增的坚实、厚重和松弛,而不是炫耀和卖弄之后的浮躁、空虚与紧张。从我笔端流出或忧伤或绚丽或激昂或明快的文字,只是一种宣告,一种沉默罢了,手指间的变幻,闪现的是人生的色彩……

看到了生命的绽放,看到了人们依旧爽朗的笑容,看到了自己身后一串串的脚印,看到了纸上不成篇章的 句子 ,我又沉默了……

关于沉默是金作文2

世间万物,各有其声。有的轻盈如蜂蝶飞过花丛;有的清脆似溪水流经山谷。有的蓬勃如新升的旭日;有的静谧如月亮洒下银辉。声音的存在,是如此美好,如此动人。可有时,你不得不承认,沉默,同样美丽。

曾记得幼时,特别喜欢表达。上课时,总有些激动,每次都高高举起小手,不停地挥动,嘴里还小声叫着:“点我,点我!”老师总会温柔一笑,让我回答。我从心眼儿里觉得自豪无比:哈!我又回答了问题。好像身上在发光,走路如踩在棉花上,轻飘飘的。

久而久之,老师慢慢将视线转向更多的同学。仿佛我身上涂了润滑剂,能让老师的目光溜走。我很是着急,虽然表面没什么,心里却总像有块大石头压得有些喘不过气来。

妈妈发现我有些不对——平时大大咧咧的孩子,怎么一下子心思细腻了起来。于是母女间有了一次长谈。妈妈静静地望着我说:“孩子,你知道吗?沉默同样值得欣赏。”“什么?”我十分不解,“勇于表现自我,展示自我不好吗?”“展示自我固然好,但是,大音希声,大象无形,这一点,你得慢慢体会。”妈妈的话如同一阵清风,却点到为止。

第二周上课,我尝试着暂时放下手。我发现,老师的目光,多了些赞许以及一些深刻的东西。

下课之后,我一直思考着妈妈的话,然后豁然开朗。最大最美的声音是无声,而最好的形象却是无形。“无声”可蕴酝“大声”,而这无声的境界,正是聆听,也正是沉默。

沉默是金,用心聆听,聆听别人,同样是提升自己,即使无声,即使沉默,同样是最强音。

关于沉默是金作文3

沉默是人的一种意境和美德,我们的生活中不能没有沉默,因为它是一种心态,一种怡然和超脱。

在 人际交往 中,沉默是一种难得的处世之道。因此,我们必须学会秘而不宣的沉默。

有时候,说话不经思考,即使言者无心,也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又一次我和同学说话时说了一些“不该说的”,其实我觉得没什么,也许是说话方式不对,我认为我只是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而已,但她们却表现的有点生气了,从此,我们的矛盾就开始慢慢发芽。现在,即使情况特别紧张,我也静思慎言。

“沉默是金,雄辩是银”,沉默是一种成熟的思想境界。沉默并不是不开口说话,不是妥协和回避。它是聪明的 方法 和策略,是一种思想境界。一个人在生活中经历的太多,就会看透一切,做事成熟,不会为一些无谓的消失去跟别人争论,不会轻易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在自己发表言论后事情得不到解决,那么就更不要开口说话,保持沉默是最好的战略。

中国有句言语“有理不在声高”。这并不是 说说 话声音大的人看法都是错误的,而是他们不懂得该如何表达。“沉默是金”,如果你在说服别人的时候让对方沉默了,那么你就失去了金。在发表观点时不是为了说服别人,而是找到彼此都接受的方法。在找不到时就要适时保持沉默。

人生,很多时候要学会沉默。人的思想是复杂的,有时候又是简单的。不管在生活中遇到多么不顺心的事,首先保持沉默,你会觉得认识是那样的绚丽多姿;不管遇到多么意外的惊喜,情首先保持沉默,你会觉得人生是那样的恬然。现在,让我们用沉默下的思考去解读人生,享受生活吧!

关于沉默是金作文4

沉默是金这个常话我们都是耳熟能详,但是却的确少之又少的人能够做到。或许是因为这句话本身就具有一些局限性。我们往往在受到误解和非议之时,总是会想尽一切办法极力地为我们自己辩解,我们通常不会选择沉默。因为我们总是觉得沉默似乎就跟认怂相挂钩,我们也就失去了一次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这我不可否认,但是其实有的时候我们没有必要辩解,往往说的太多,别人反而不会再相信我们了,这时候,我们需要保持沉默,让自己的实力、让时间去证明自己。

郭敬明,这个青年作家在中国可以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了,纵观他的成长之路,总是伴随着指责和争议,他凭借着自己独特的放纵风格在书写着他自己的 故事 ,他并没有过多关注别人的评价,他一直在做自己。2006年,《梦里花落知多少》被指责抄袭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最终法院判决郭敬明赔偿,那时候,对于郭敬明的创作能力的质疑之声铺天盖地。如果换做我们,可能就会立刻和媒体大众撕破脸皮为自己的荣誉辩解,但是四爷他没有。他知道,一个作家需要用作品去证明自己。随后,《小时代》三部曲诞生,证明了他对文字高超的驾驭能力。

非常喜欢他说过的一句话“不幸的人才要更坚强”,如果你遭到了非议,请不要激动,如果可以,请保持沉默,时间和能力会证明一切。

关于沉默是金作文5

鲁迅曾言:“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可见他把沉默的力量看得如此之大,更有言“沉默是金”,将沉默看得如此重要。是也,周国平曾说;“真正伟大的作品和伟大的诞生也是在沉默中酝酿的。”

康德无言,独身一个人在日夜徘徊,却提出了对“理性”的独到见解,影响了整个欧洲;马尔克斯面对着自己的书桌,从早一直写作直至黑夜到来,但虽沉默,但他大脑里迸出着巨大的火花,成就了他;李健创作时,也总喜欢,独自一人关在房中,沉默着,与自己的内心对话,与心灵交流,才可以让《贝加尔湖》那样清澈如水,灵动至极的乐曲流露出来,净化着每一个听者的心灵。

沉默让他们得以与内心交流,让他们的思想火花迸溅,为后世创下一个又一个奇迹。

然而,当沉默转变成了不敢说,对待任何事情,无论好坏都不表态的代名词时,似乎一切都已变味,人们的思想停滞不前,这便不再是沉默最本初的含义,沉默一时,只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思索,思索适合我们前进的人生价值观,从而更好地在人生道路之上前行。

朱自清说:“我既爱热闹,也爱冷静,既爱群居,也爱独处。”而沉默给我们的便是这份独居时的冷静思索,或是虽身处繁华之地仍能寻得内心所求的思考,而我们也应该重视这样的沉默。也许这样的沉默会给你带来内心片刻的宁静。

有人说:“我在人群中走着,总是紧紧拉着自己的衣角,我怕走着走着,把自己跟丢了。”在如今这个嘈杂的社会中,各种因素总是或多或少牵制着我们,又如杨绛所说“我们总是寻求着这个世界的认可”,此番情况不免真会让我们在人群中迷失了方向,不知为何出发,从何而来,唯有沉下心来,这番沉默让我们暂时对这些喧嚣呐喊声屏蔽,独自一人,静言思之,与心交流,才不会真正忘了自己是谁,为何出发,就像杨绛在沉默中思索过后中恍然:“世界是自己的,和他人毫无关系。”

也许,我们不是那些伟人,可以在沉默中有思想火花的碰撞,如泉水般灵感的涌动,创造出惊为天人的作品,但我们也可在沉默中寻找迷失的自我,在成长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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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大学生的 个性化 与 社会化 不能保持应有的平衡,是当前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实质,社会学的视角提供了大学心理健康 教育 工作开展的全新框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心理健康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些年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有所增加,体质状况有所下降,该文通过查阅 总结 近几年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大学生体质关系的 文章 ,研究发现:大多是单方面研究大学生体质状况或者是心理健康现状,表明大学生体质下降和心理健康存在问题;有关体质的研究,基本上以体质测试成绩来决定体质状况;研究体质与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文章,研究多数是先研究体质状况,再研究每个体质等级里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表明学生体质状况与心理健康联系密切。针对不足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心理健康体质研究综述

1背景分析

自20世纪80、90年代,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使得一些学生在上学期间休学、退学、走上犯罪道路甚至自杀等[1];最近几年,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贫富差距加大,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高校不断的扩招。当代大学生处在大变革的社会环境中,他们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参入到社会中,致使心理健康受到社会各种消极的因素影响。有一项对全国万名大学生的心理调查 报告 ,其中的人显示有一定的心理障碍。偏执、抑郁、焦虑、孤僻、冲动、嫉妒、猜疑、自卑等现象已使得大学生们的心灵受到伤害,也影响到他们的生活习惯、生活乐趣、学习效率、身体健康等[2]。由于学习因素、宿舍矛盾、恋爱问题、经济状况、人际沟通、就业压力等各方面影响产生心理问题甚至精神问题,现在是日益增多。所以说,全国各个高校要重视并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心智健全的建设性人才。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在2002年6月共同颁布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广实施,并自2005年起,在全国逐步开始实施体质健康测试数据上报的工作。通过近几年上报的数据统计来看,高校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分数下降,有多项不合格,整体状况有下降的趋势。而高校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体,高校大学生体质状况的变化会影响到未来社会发展的动力。客观的分析高校大学生体质下降的原因及影响因素,提出科学的改进 措施 与建议,让大学生拥有“健康第一位”的思想意识,养成天天参加锻炼的好习惯,带动身边的家人朋友共同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每位学生的体质状况与心理状况两者之间是否有关联,体质良好的学生是否有健全的心理,两者是否是正相关的;另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通过查阅以往的研究资料,观察这几年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和体质状况的研究,提出笔者的建议。

2研究现状

(1)在心理健康研究方面,国外有关学生心理健康的研究集中在焦虑、抑郁等大量心理问题上,仅是揭示学生心理问题的主要表现和流行率,以及心理健康的标准和评价工具。国内的研究大部分是对大学生思想动态、心情、性格、学习成绩、人间交往等发现心理健康问题,指出高校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是有必要的。还有部分是研究 体育运动 锻炼对心理健康的积极意义,提出建议与对策。2000年,段军钢运用心理症状自评量表SCL-90和维尔维克指数来测量青海省部分高校大学生的心理与身体形态及素质状况,研究心理健康与身体素质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心理健康状况对身体素质的影响。建议在体育教学中采用一些娱乐性的 教学 方法 ,对学生要区别对待,引导学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等。2005年,__刚,王向晨用体质健康标准和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问卷来衡量评估部分大学生体质和心理健康的状况,研究指出:研究对象大一、大二学生体质测试的成绩与心理健康水平呈正相关,体测成绩高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要好于体测成绩低的。2005年,王虹采用专家访谈法、心理与体质测量法等研究方法,来调查分析河南理工大学2003级不同体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探讨大学生体质与心理健康的相关关系。建议:高校要重视对体质成绩差的大学生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并指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指标体系应进一步完善,以更好的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2006年孙立海采用体质测试法和心理SCL-90量表来研究不同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与体质状况的相互关系,得出:学生的体质好坏与心理障碍程度有一定的关系。2007年,韩晔运用《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和青少年主观幸福感问卷、简易应对方式问卷以及自尊量表,对433名大学生做了体质和心理状况的测试并进行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大学生的身体速度灵敏性与个人的自尊水平正相关,身体柔韧和力量性与学业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高能预测心理健康状况好。2007年,郑小真、夏菲菲运用心理问卷测试、体质指标测试等研究方法,抽取一部分丽水学院的大学生做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来研究学生体质与心理健康相关状况,寻找影响他们体质与心理健康的相关因素,针对增强学生体质与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提出参考建议。2009年,蔡灿龙、陈秋斌通过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闽南地区高校部分学生进行SCL-90的测量与因子分析来了解闽南地区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现状。在掌握与分析数据、材料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加强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策与建议。2010年,张伟,陈华卫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对江苏地区高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心理症状发展的现状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随年龄递增,身体素质水平、体育锻炼程度呈先增后减趋势;苏中、苏南、苏北地区间学生体质水平有较大差异;并且不同年级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程度也有差异。2011年,刘根平采用UPI诊断量表和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问卷对江西省部分高校大学生的心理特征进行调查并研究分析,并根据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来评定研究对象的体质状况,综合分析江西省大学生心理健康与体质状况之间的关联,发挥高校体育课及活动特点来改善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完善体育教学的功能。

(2)根据查阅的文献资料发现,国内近些年对大学生体质状况的研究不少,主要是围绕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得出体质下降,分析研究体育课和体育锻炼状况,提供一些建议。1999年,张传义、刘兆厚、吕琦采用数据统计法、资料分析对比法,对国内高等农业院校一年级学生的形态机能、身体素质及运动能力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把这些大学生们各项数据分别与全国同年龄组、日本东京农大学生的平均值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国内农业院校一年级学生的身高、体重高于国内同年龄组大学生;与日本京农大学生相比,国内农大学生体质各项指标互有高低优势等。建议加强国内农大学生体育理论的学习与实践等。2004年,路静通过对河南省4所高校大学生体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把河南省当代大学生体质状与全国同龄学生的指标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于为新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方面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能有效的为教学与科研服务。2006—2009年,蔡陵江对厦门理工大学本科不同专业的部分女生的体格、体能测试成绩进行追踪分析研究,结果表明:除个别体质健康指标有所提高外,其他内容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均呈下降趋势,此校女生的体质发展水平不容乐观,反映出目前厦门理工大学体育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增强学生体质提出对策。2008—2009年,孟庆光抽取内陆与港澳台男、女生各200名大学生作为研究对象,依据《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与评分办法,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数理统计法,经测试统计后发现:港澳台籍学生正常体重人数比例优于内陆生,同时肥胖比例略高;内陆学生的总成绩与耐力项目成绩要高于港澳台籍学生,并且差异显著。2010年,田常军针对陕西省6所民办高校阳光体育开展的现状,运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心理量表测验法和数理统计法,分析这几所民办学校的大学生参与阳光体育行为方式,得出了大学生心理健康与体质的相关关系,为民办高校如何开展阳光体育来提高心理水平和增强体质提出建议依据。

3研究的不足

(1)观察以往的有关研究,大多是单方面研究大学生体质状况或者是心理健康现状,发现大学生体质下降和心理健康存在问题。还有一部分是从体育锻炼对心理健康的积极影响方面研究,缺少体质状况分析。

(2)有关体质的研究,基本上以体质测试成绩来决定体质状况,没有从学生的遗传因素、营养健康现状、健康认知及健康行为现状、休闲活动现状等方面综合考虑研究。(3)研究体质与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文章,研究多数是先研究体质状况,再研究每个体质等级里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找出两者的联系,学生体质状况与心理健康联系密切,体质优良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4建议

(1)在研究大学生体质水平时,首先要考虑学生遗产因素的影响,有的学生有天生性疾病,参加体育活动少,体质水平肯定差。其次还应该研究学生的营养条件、健康认知及健康行为现状、课外体育锻炼现状、休闲活动现状以及生活环境等来综合研究体质状况,研究效果会更好。(2)在研究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与体质两者密切关系之后,要从健康认知及健康行为、课外体育锻炼、休闲活动等方面为高校大学生体质和心理健康教育提出对策与建议,使体育教学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提高大学生身心健康水平,真正的培养出身心健康的大学生,为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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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研究课题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1多元价值观下的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不成熟性与可塑性

现代的大学生理论知识比较丰富,但 社会实践 知识比较匮乏,对社会的复杂与生活的艰辛估计不足,其心理承受能力不强,对社会适应性差,常常表现出情绪化、极端化、人格障碍等不成熟的心理健康现象,这表现出大学生心理不成熟现象。但是大学生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在校期间我们高调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大学生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人生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能使大学生更好的适应社会,在工作岗位上游刃有余,当面对挫折,能用一个正确的姿态去解决问题,表现其非常成熟的一面。

多样性和复杂性

大学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但也有很多问题,比如对生活的适应性,情感问题, 人际交往 问题、就业问题,每个问题处理不好,都会对大学生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现在很多大学生 毕业 就失业,尤其对一些985高校的一些大学生,心理根本承受不了,必须加强正确的心理疏导,情感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由此可见,大学生心理健康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矛盾性与困惑性

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和网络、视频等现代传媒而产生现代功利性的价值观和网络价值观,必将对大学生原有的价值观念产生较大的冲击,这就要求大学生有较深刻的辨析能力,否则大学生在心理抉择的过程中很可能迷失方向,产生矛盾和困惑的心理。是‘见义勇为’还是‘见死不救’,社会上道德价值观这种格外引人关注而又无休止的争论,存在于当代大学生中。”

不稳定性和易变性

大学生的年龄是一个不成熟的年龄,这个年龄段的人具有很高的心气,一旦受到挫折,心理会产生很大影响,不能正确解决会影响这个人的一生。其心理健康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思想,会很快解决其问题,心理会更加阳光。

2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互动

国家与社会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和宣传

(1)加强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文艺作品等大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每个大学生都要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树立正面典型。对一些社会雷锋精神等要积极宣传,树立一批正面典型,比如最美女教师张丽莉等等。对这些正面典型案例,有条件让其宣讲团到学校给学生宣讲,在心灵深处理解。

高校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心理健康教育的互动

(1)转变观念,高度重视两者的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就包含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今后高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把大学生心理健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共同教育学生。(2)创新两者结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大,传播媒体及互联网等为我们更新两者结合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以及提高教育效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3)注重培养两者结合的高素质教育人才。在培养大学生核心价值观同时,要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让二者同等重要,培养出社会认可的高素质人才。

3总结

大学生的价值观多元化,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取向指明了方向,同时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使二者同等重要地位,现在社会也需要二者结合的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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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而随着时光的推进,任何事与物都会不断地成长,成长……然后进步下去。从这些成长的 作文 中,我们可以看到许许多多不同的成长经历。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成长高一 议论文 范文 5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成长高一议论文1

有人说,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成长,因为它能给一个人获得更多的挫折和幸福。

仔细回想起以前的生活,如今心里还有一种说不出的酸甜苦辣。从小,我家境贫穷,住在乡下,那里几乎只有几户人家是楼房,而且条件也不是很好。

我每天缠着妈妈要这个要那个,但从没有想过妈妈的心里是个怎样的滋味。

渐渐的,我明白了,我老爸整天在外打工攒钱,是为了供我读书,让我将来会有出息,他那张瘦骨嶙峋的脸,显得苍老了几岁,让我感到心痛……

那是一个雷雨交加的早晨,我和往常一样,早早的起了床,突然发现爸爸不见了,以为他是上厕所去了,我连忙下楼去把书包整理了一下,后来走进妈妈的房间去要零花钱,妈妈给我讲气了爸爸的事。说:“儿子,你看,你爸爸是多么幸苦,多么勤劳,你还在梦中时,他已在敲敲打打的工作了。当时,我听到这话,心里有些难过,不舒服。

(二)现在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个暑假过后,我告别了天真稚趣的童年。如今的我已是一名中学生了。我终于亲身体验到了钱的来之不易。

去年夏天,老爸带我来他所在的工地上。当时,我惊呆了,心想:“难道爸爸晚上没有地方睡觉吗?这里连张床都没有。”后来我走到爸爸面前,说“爸,你平时晚上睡在哪里啊?”他微笑的走到一张铺满厚厚灰尘的木板床旁说:“儿子,你可要知道鲁迅先生曾经说‘困难,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你愈怕它,它愈向你逼近,直至到你成为他手下败将;你愈不怕它,它倒怕你,离得远远的,躲得远远的,直至你彻底战胜它。"”

我听了这话,心里产生了疑问:爸爸没读过几年书的人,怎么能说出如此好的一番话来,是多么了不起啊!

然而同时,在我成长的经历中,我懂得了一条道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同别人计较享受的优劣,而同别人比较革命工作的多少和艰苦奋斗的精神。”

成长高一议论文2

蓦然回首,发现我们已渐渐长大,成长本身就是一种责任吧!曾经在迷茫中叹息,又在平静中寻找自己,在迷茫与平静中我们长大了。于是,开始习惯用自己的大脑去思考周围的一切,也许这种思考是肤浅的,但我们这一群骄傲而不盲从的孩子,渴望用理智与成熟告别曾经的年少懵懂。这一刻,在得到与失去的交替中,在迫求与放弃的转换之间,我们感受着快乐,也经历着痛苦。几乎所有的痛苦都源于对梦想的追逐。当我们经历了无数痛苦实现自己的梦想后,总算体味了欢乐,这才明白:痛苦,常常孕育着快乐的种子。成长本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痛苦也不一定是坏事,于痛苦中,我们知道,当现实无法改变时,我们要适时地改变自己,但是我们还总爱同现实讨价还价,因为我们深深地爱着这个世界,这个幸福、温暖,爱与痛苦交织的世界。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学会了发现,学会了珍惜,对于我们心中那些解不开的小小的结,我们学会了淡淡一笑,去欣赏它的缺憾美。因为我们知道,只要洒脱地转过身,就能寻找到新的美丽的风景。

成长是一种痛,但我不愿让它留下伤痕。成长是一种蜕变,经历了磨难才能破茧而出。

在成长的路上往往是孤独的,要学会在没有人喝彩的时候自己给自己加油。不用畏惧,不用担心,勇敢、坦然地面对成长中遇到的一切给自己鼓励,给自己信念,给自己快乐。在成长的旅程中,我们需要的是从容的经历,平静的感知,勇敢地面对。站在成人的门槛上,眼前或许仍然是一张张稚嫩的脸。年轻而明亮的眼睛,透露出那么一丝愤世嫉俗,寂寞的笑容里潜藏着淡淡的忧伤。也许成长是这样:忧伤和着欢喜,失落和着欣慰,喧哗和着宁静。曾经苦涩的日子,在回忆的画面里,已酿成芬芳。每当夜幕迈着轻盈的脚步姗姗而来,白昼的繁华和喧闹渐渐销声匿迹,在朦胧和宁静的夜晚,我常常陷入无边的回忆之中。在回忆中,那曾经许下的愿望和美丽的诺言,那执著的坚持与不懈的努力,都化为幸福的叶片,被我精心 收藏 。

是的,成长记录着痛苦,也镌刻下欢乐,沿着成长的足迹,一步步,我们走向成熟,走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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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成长的路上有着许多的烦恼。大人们总是觉得我们小孩是那么地无忧无虑,像小鸟一样在天空上自由自在翱翔。但是现在,我想和他们宣告:小鸟们不是没有烦恼的,他们给的压力太大了,有时真的会使我们揣不过气来。

大人们都希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因此对我们抱着很大的期望,要求也不免苛刻,知道你们付出的一切都是为了我们好,可是我们承受不起。为什么大人们都要拿自己的孩子和别人相比呢,难道没有看到我们是一点一点地在进步吗,只看到结果,那样对我们是多么的不公啊!不要老拿分数来衡量我们的能力嘛!

有句话说的好“考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分,学生的命根。”考试无时不刻地在摧残着我们,考验着我们,更在压抑着我们。记得一次,我的英语考了98分,回家兴高采烈地告诉了爸爸。原以为他会好好地把我夸奖一番。没想到他居然责骂我:“学习不专心,考个第二名有什么用,就差那么一点,都是平时都不努力,你看看你们班的张茜茜,人家每次都是满分,而你呢?一点面子都不留给我。爸爸啊!你女儿真的有这么差吗?我有努力了呀!不就是差那么两分嘛,有那么严重吗?其实本次的测试是最难的一次,班里一半的同学都不及格呢。爸爸呀!我希望你能谅解我,我不明白,只有第一名才能表示一个人的能力吗?第二名就不算优秀了吗?爸爸呀!希望你能理解我。我知道,爸爸对我的期望,我不能辜负他,爸爸为了我,他也不容易。我只能努力、努力再努力,直到他认同为止。

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是烦恼,总之,学习的压力、家长的压力、学校的压力、社会的压力等等,我们真的快要崩溃了,大人们啊!给我们缓缓吧!其实我们自己也着急啊!小考的临近,中学课程的到来,祖国将来的建设,都会落在我们这代人的肩上,我们都知道。请家长们放心,我们一顶不会辜负你们的期望的,一定把学习搞好,为将来的工作而时刻准备着。

成长高一议论文4

成长路上,有朋友相伴,有父母同行,有老师指导。我们轰轰烈烈地经过朝霞、暮日,路过春夏秋冬。会有阳光初照,会遇风雨,会见彩虹。我们依然大步流星,在成长的路上踏步向前,无所畏惧。

成长路上风景独好,我们也会有迷惘,会找不到方向,却永远无法阻止前进的脚步。享受路边的风景,看着世事变迁,小孩子长大成人,大人成老人,不管怎样,梦想是笃定的,路能通向的远方,是我要去的前方。

有一段时间,我真的很迷茫,会很悲情地叹时光易逝,却每天望着黑板发呆,任一天天地混过去。那段时间我还慢慢画了一幅画,画的风格一如既往的模糊,却能看出浅浅的微笑,我不过在本子上近乎临摹下来的画,却成了我一份淡淡的信念,浅浅的支撑,让我一直微笑,不甘堕落,慢慢爬起来,重整风帆,再次起航。

我小时候问妈妈,人活着到底是为什么?有什么意义?妈妈说是享受路上的风景,人生的过程,我不是很懂,却从此珍惜身边的人、事、物,记住相逢的美好,而不去记离别的悲伤。我很感激且铭记我的小学班主任,她严谨而风风火火的做事风格,让我散漫的性子也会在迟到时紧张,在面对必做的工作时认真。她是我成长路上的第一站,在那,我受益匪浅。

我还有个永远陪伴着我的良师,她是我的路灯,一路绵延,一路照耀着我,是妈妈带我领略了各种山川灵秀,不把我束缚在家里,而是让我在大自然中玩耍,是她带我去细腻地观赏着生活,领悟着哲理,是她带我进入书的海洋,获得无穷前进的力量。

我还有许多朋友,陪我走过一段一段的成长之路,让我不会孤单,不会绝望。在一个人的时候想起她们,心里就有了慰藉,会很满足,从而对未来充满希望。

我看到过一句话:天上的星星始终在那里,只是你不去看它。我很欣喜,我没忘记星星的光亮,哪怕只是微弱的光亮,也是一直守护着我的人的爱,也足以照亮我前进的路。

我走在成长的路上,花开珍惜,花落也珍惜,勇往直前,风雨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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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的青春是一曲美妙动听的乐章,成长的青春是一幅色彩斑斓的画卷,成长的青春是一首激情四射的诗篇。而我,在成长中体味到更多的却是那打翻的五味瓶,在享受快乐的同时,我更多的体会是成长的烦恼。

当我从一名天真无忧的小学生成为一名令人羡慕的“南外人”时,我就被鲜花和掌声包围着,准初中生的我走路都像在飞,梦里常常笑出声了。妈妈总会神情严肃地摸我的头,再摸几下自己的额头,一脸的狐疑。哎,她那里能理解我的心,那一次次“一等奖”荣誉带来的喜悦怎么能和“南外人”的刺激相提并论呢。

但是,成长的喜悦也不是总垂青我,这不,烦恼来了,这不速之客来势凶猛,毫无防备的我一下就懵了——这里高手云集,我的成绩排名一落千丈!

这次期中考试,英语考砸了!我的英语从小学的名列前茅到现在的名落孙山,令我大惊失色。说不清是委屈还是不平,我自认门门功课都已掌握,尤其是英语,那是我的强项。清晰地记得:课前不预习上课也可以应付,上课不用心也能答个差不多,课后的习题几乎都会。但考试成绩不理想,让我彻底郁闷了:小学就是这样学的呀,不是很好吗?我的心比被猫挠过的毛线球还乱;比落单的大雁还不知所措;比在毫无生机的冰天雪地中的鹿群还忧心忡忡……现在,现在我该如何是好呢?说是说奋起直追,迎头赶上,就算有那如坚如磐石的决心与激情,但毕竟差距太大。我就像陷入了一片漫无边际的无底沼泽,无可自拔。总是盼望着下次考试重振信心,但一想到74分,顿时喘不过气来,背上好像背负着一只千斤重的鼎。唉,要怪还得怪成长,要是还在小学多好呀!

看着一筹莫展的我,妈妈语重心长地说:“你也得好好感谢成长,是它给予了你思考,挫折能锻炼你的意志。”此时此刻,我好似失明多年的人重见天日;笼中的鸟儿重回天空;在茫茫大海中漂流的人发现了新大陆。希望犹如岩浆,从我心中那座沉睡的火山中久违地迸发了出来,用炽热的火焰点燃了我的激情。对!我长大了,怎么还用小学生的思维看问题呢?怎么还用游戏的态度对待中学的学习呢?不信不能在这水流湍急的成绩之河中逆流而上!

成长的过程虽然为我带来了烦恼和困扰,但同时也给予了我信心与勇气。这突如其来的烦恼已让手足无措的我渐渐适应,成长中的挫折会不断地磨练我的意志、激发我的斗志,我坚信只有经历过风雨才能描绘出成长的青春中那道最绚丽的彩虹!

成长的烦恼,甜美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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