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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破产重整有关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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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破产重整有关的论文题目

产权交易市场也为非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提供了价格发现的平台,是完善、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了重大转型,融资功能不仅得到加强,其作为企业购并重组平台的作用也将进一步显现。这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又将有助于推进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领域发挥优势,施展才能,进一步做强做优,提高核心竞争力。 推进并购重组,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在于提供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场所和机制。如果说公司上市主要运用了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那么并购重组则主要实现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在并购重组中,有关各方通过在资本市场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来影响资本市场的价格信号,从而引导资源进行再配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这种资源再配置形式,已成为现代企业获得最佳规模和最大实力的最有效方式,如果不为过分的话,也可以说已成为现代跨国大公司成长、壮大的时代特征。 据英国市场调查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至2006年11月20日,全球已公布的企业并购交易额已达万亿美元,刷新了2000年万亿美元的历史记录,而历史上10起最大的并购活动中,有8起是在2006年宣布的。我国的企业并购重组虽然起步较晚,但前几年已得到政府最高层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鼓励已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为主导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并购重组。”我理解,企业并购重组对资源配置的功能,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微观层面看,并购重组是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活动,有利于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增长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从宏观层面看,并购重组以产业政策为背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优化企业核心能力为内容,有利于盘活社会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国民经济合理布局。 从并购重组的市场效应来看,在并购企业得以优化、提高的同时,还挽救了一些弱势上市公司,特别是ST板块的公司,改善了这些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有效规避了退市风险,使股东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通过收购兼并、重组上市、关闭破产等多种手段,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成效明显。目前,我们所致力发展的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4年以来,仅在京津沪三家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金额就达到2570亿元,并带动其他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进入到产权交易市场中。 尊重市场规律,为企业并购重组创造有利条件 1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实践表明,要真正有效地发挥并购重组在资本市场的资源再配置的作用,保证企业并购重组健康、持续、有序进行,必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加强法规性、制度性、规范性的基础建设,大力培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内在机制。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要致力于建设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以产权交易为核心的企业并购重组,必须借助于资本市场才能完成,规范、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是有效并购重组的必要条件。完善的资本市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其一是存在一批具备良好质量的企业,这是资本市场得以发展、繁荣的基石,没有具有发展后劲的优秀企业,就没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资本市场;其二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和自律机制;其三是严格、高效的外部监管。不言自明,对照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现状,据此要求差距是很大的。打造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还需要各方面付出艰苦的、持之以恒的努力。 二是要加快建设股权具有充分流动性的市场。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使暂不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随着股权锁定时限逐步到期,A股市场将实现全流通,这使得以市场价格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价的依据成为可能。与此相适应,有关并购及与产权转让相配套的法规必须尽早完善。同时,产权交易市场也为非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提供了价格发现的平台,是完善、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统一标准、规范运作、全国联网的产权交易市场也是当务之急。 三是要营造符合企业发展内在要求的环境。 并购重组对于宏观经济结构的影响源自并购重组个案的累积效应,必须重视重组并购个案的有效实施。从实践看,无论是何种主导型的并购重组,企业本身才是真正的利益主体。因此,并购重组不仅要体现出资人和投资者的意愿和利益,更应遵循企业发展的内在规律,维护企业的主体利益。那些违背企业发展规律的并购重组行为,尤其是行政主导的并购重组,往往会成为拖垮企业的包袱。因此,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条件,科学选择并购重组目标和模式,使并购重组得以有效实施。 四是要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为从源头上减少并购重组中的风险因素,除要加强外部监管外,企业的内部决策风险防范机制尤为重要。为此,国务院国资委正通过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推行董事会试点制度,积极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防范企业盲目投资,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在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必须高度重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规范引导,重视解决企业并购重组中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一方面成为促进证券市场结构和功能调整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确实在促进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结构和功能调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基础性建设薄弱,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之中,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亟待我们研究解决。 一是企业盲目扩张现象较为严重,风险意识淡薄。 当前,一些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以盲目做大、乱铺摊子为目标,将并购作为公司低成本扩张的主要途径,大量兼并无助于自身发展的企业,投资管理失控,最终导致并购重组行为失败。有的陷自身于破产深渊,损失巨大,教训深刻。因此,在并购重组中,一定要处理好做强做优与做大的关系。做强做优要比做大科学的多、重要得多。一个企业如果做强做优了,不愁不能发展壮大;但一味追求做大,即使如愿,但未必就能够持久发展。 二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搞非等价交易。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的购买、出售和置换,确实可以快速有效的改善某些公司财务状况。如对于面临退市风险的绩差公司,可以达到保壳目的;对于有再融资需求的公司,可以籍此达到增发新股的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值此利益诱惑所在,并购重组活动能够中存在不少非等价交易的投机者。从长远来看,这种违背市场经济等价交易原则的行为,必然要使在交易中利益受损的一方以非正常方式谋求其利益补偿。也有的企业过分的重视其获得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并购重组将优质资产低价注入被并购方,但并不重视与被并购方业务的有机整合,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和内在增长机制的完善,结果是动机与效果相背离。实际上,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并购重组,充其量只是一种利润和资产的转移,久而久之,也会使原有的优质资产失去盈利能力。 三是草率从事,习惯性并购频发。 有一些企业,对并购重组缺乏企业整体性、长远性、资源再配置可行性的充分策划,得了企业发展的“近视”病,资源配置上的“色盲”症,致使不少并购重组只是在短期内提高了公司的业绩,并没有给公司的经营运作带来本质变化,而后却一年不如一年,甚至恶化至ST、退市。还有的首次并购重组未能解决公司的根本问题,为了保住壳资源,谋求通过重组解决本不是重组所能解决的问题,由此陷入“习惯性重组病”的怪圈。据有关机构统计,这类重组达10次左右,但仍未见公司业绩和运营能力有本质提升的上市公司有20多家。 四是为二级市场炒作而并购重组时有发生。 当前,二级市场股价对于并购重组题材存在着很高期望值,有重组预期的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短期往往升幅惊人。二级市场上的超额利润使得某些并购偏离了并购的本来意义,不是根据本公司的发展需要决定并购对象和并购战略,而是为了企业的短期利益而并购,二级市场上流行什么概念就追什么概念。这种并购重组不但没能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甚至造成资源错配,制造股市泡沫,遗患无穷。 以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为目标,加大中央企业并购重组力度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重大制度性缺陷得到消除,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性日益显现。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将以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为目标,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 一是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目前,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为194家,股本总额约3000亿股,约占全部境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2%,且大多分布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市场影响力巨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公司的质量及发展潜力决定着我国资本市场质量及持续发展能力。因此,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促进业绩稳定增长,并不断做强做优,既是当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确立公众投资者信心的重点所在。今后,我们将继续鼓励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并购、技术输入、资金扶持等多种手段,做强做优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不断加强其对市场资源的整合能力。 二是继续加大国有企业重组上市力度,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更好平台。 近年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优化国有资源配置、促进提高国有经济运营效率、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神华集团、彩虹集团、网通集团、中国建材、中交集团、中煤集团等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均成功实现海外上市,宝钢、武钢、鞍钢、中国电信等也都实现了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与此同时,地方国资委在推动企业资源整合、促进提高企业发展后劲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努力。今后,我们将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在实现自身投资主体多元化、壮大经营发展实力的同时,为在更大范围内更好、更快地进行并购重组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是防止企业盲目投资,有效规避并购重组风险的必要条件。为此,我们将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继续推进中央企业的董事会制度建设;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措施,促进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决策机制科学化。此外,我们也正抓紧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努力使国有股股东,特别是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更加科学、规范,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有很多,也可以找我写

经济法是个很大的概念啊,你的老师 不会就告诉你;写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它没和你说其他的啊?新颖很简单,比如;1.论经济法中数学原理的使用,举一些使用数学公式的经济学的例子,然后最结论,经济法中数学的作用是很大的2.论经济法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关系,列举下历史上关于经济的法律的指定过程,最后证明两者有关系3.论经济法与古希腊艺术的关系,这个不太好联系,主要就是 列举希腊文明,然后把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描述下,用政治的决定上层建筑的什么观点,证明下 两者有关系.我第一的的论文题目是;论古代风水学在现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结果老师说我观点太新颖,回去重写!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与破产法相关的论文题目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1、本科阶段有些学校采用商法学教材,涵盖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内容,这样教材本身就比较概括,很难找到选题,建议可以购买一本单独的破产法教材或者网上搜索PDF,结合自身所学知识,确定一个选题,如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部分,结合新旧破产法、比较法学角度进行分析。2、不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最好还是与导师商讨确定下题目的范围,上述几个选题在本科与研究生阶段选题范围可能又有所不同。

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很多啊~~~

论文研究的对象破产咋整

1 毕业论文,考察的是毕业生的思维能力,知识运用和结合实践能力2 研究方向很重要,只要有创新性。3 关于研究对象,不管退市还是被青睐,这个不重要,重点在于,你选择那个点去研究,这个点前人是怎么研究的,还有什么空白或可以创新的地方

这个没有具体规定,毕业论文只要把你想论述的观点论述出来就可以了。而且要让人感到你说的是实实在在的,不是虚无缥缈的。毕业论文老师看的只是你论述的点是否有真实性,如果论文你可以用你的观点把他论述的让人觉得很新颖,观点明确,是完全可以通过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可以不换。虽然研究对象现在出事了,但是之前的数据资料的一些信息还是存在的。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摘要】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不同,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受破产法思想和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然后在研究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及其对会计要素影响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体系:清算资产、清算负债和清算净损益。【 关键词】破产清算 会计要素 清算资产 清算负债 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作为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会计方法研究的起点,一直受到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破产清算的大量出现,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研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由于破产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备,目前关于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不仅论著较少,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在分析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体系。一、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受破产法思想的束缚严重1.直接引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法律概念,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钟传家,1996)。会计学与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学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出发点是不同的,其结果也当然不同。会计学简单地使用法律概念会导致:(1)会计要素涵义的不规范。会计要素,西方亦称作财务报表要素,是为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而设置的,因此,其概念必须规范和准确。如会计上的资产概念是严密的,而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则过于笼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来代替会计上的资产概念。(2)违背会计主体假设。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主体的“破产债务”认定为“破产债权”,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待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其结果不仅违背会计主体假设,而且很容易导致与破产清算企业本身的债权债务相混淆。(3)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不完整。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权)并不能囊括破产清算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破产财产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财产一部分,清算财产还包括担保财产、抵销财产等非破产财产;同理,所谓的破产债务(权)也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债务的一部分,清算债务还包括担保债务、抵销债务等非破产债务(权)。 2.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构建必须以破产法为指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会计学者如果过于迷信破产法就会将破产法的缺陷带人会计领域。如根据笔者的研究,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就存在如下逻辑缺陷:第一步,将破产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所有财产定义为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28条);第二步,使用排除法,将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财产(如担保财产等)、依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其他财产(如福利财产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认为这两类财产都是非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破产法第29条);第三步,得出结论,认为从第一步的破产财产中去掉第二步的非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法第37条)。用公式表示如下:破产财产(第一步)-非破产财产(第二步)=破产财产(第三步)可见,法律上的破产财产显然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严密的定义。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极为相似,许多会计学者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仅仅简单地用破产资产来代替破产财产,其结果必然也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用公式可简单表示为:破产资产(第一步)-非破产资产(第二步)=破产资产(第三步)(二)受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主要表现为简单地套用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的构建思路,如持续经营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也相应地构建为六大会计要素,只不过在原有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加上清算两字,甚至直接简单套用。其代表性观点有: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等六项构成(佟玉凯等,1996)。该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1.将资产、负债会计要素照搬下来,忽略了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活动的特征对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的影响,也抹煞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本质区别。2.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直接保留下来,会导致如下问题:(1)无实际意义和与法律事实不符。在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①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权益也被专门用来核算其权益。然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一方面,清算组接管了企业,投资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如果仍称企业的投资者为企业的所有者显然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破产清算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这时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就会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现象,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在企业承担的义务以其投资额为限,投资者权益为负数显然与公司法的精神不符。(2)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如果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收益增加,似乎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增加的感觉,而实际上,收益增加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同理,费用损失发生,好像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减少的感觉,而实际上,费用损失发生,减少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因此,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会造成投资者权益虚增虚减的幻觉,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3)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分类,这种分类应该是比较大的分类,不应该过细。如果保留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势必要增设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清算净损益等反映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变现损益、费用支付等清算成果的会计要素,这样必然导致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3.设置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会计要素,容易让人得出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具有配比关系,清算损益就是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配比的结果,而实际上在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用说存在配比关系。(三)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主要表现在目前学者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仅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会计要素的区别,但没有对此作进 一步的研究,从而导致对相关会计要素未能准确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应分为六项: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损失、清算利得(唐国平,2003)。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之间的衔接与区别,有较大的创新,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该观点认为“清算资产是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资产,如专用资产(包括福利资产、企业社团

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所以我说,有三个目标,第一,最好的目标就是everybody gets something.第二,somebody gets something,第三,everybody gets nothing.现在银行拿出钱来,它有贡献,商业债权人如果能做出一份贡献,比如说提供原材料,也可以以这种方式参与进来,只要有贡献,都可以得到一份清偿。我们以这个标准来要求就可以降低谈判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在中小债权人问题上不能简单的说公平不公平,必须放在一个相对位置上,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没有办法去寻求绝对公平。首先我们现在的制度安排已经造就了一个很大的不公平,所以就得出这个一个原理,就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命运越悲惨,他们越有积极性实行企业拯救。当然我并不主张把我们的破产法变成一个使所有债权人的命运都非常悲惨的破产法。只是在现在的情况下,这种做法还算说得过去,所以对中小债权人的问题,我们是这么回答的,是不是这就是一个非常圆满的制度安排呢?我不能这么说,因为我们的法律要前进,如果按照我们十届全国人大的安排,明年我们的新破产法出台了,按这个做法做(程序开始前半年的个别清偿无效的话),这个就做不了,但是还有其他的办法来做。因为我们说这个经验的最大特点就是:第一是着眼于有效资产的拯救,第二是用了市场谈判的方法,那么我们知道,破产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实际上是属于债权人的。所以整个谈判的过程中,债权人是起一个主导的作用。第二,破产债权也是一种财产,是可以交易的,也是不以转让的,而且破产债权是一种贬值的财产,因为在破产预期下债权人价值是按照清算率来衡量的,所以清偿的预期越低,债权人价值也就越低,而任何一个获得破产债权的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都是全额主张的债权。这里边有一个巨大的差额,所以任何人可以收购这个债权。收购债权以后对企业投入资金进行拯救,拯救活了以后,通过无论是债权的形式还是股权的形式,都可以得到更高的回报。这就是为什么可以有一个救活病马的专业户。这里现成就有一个。这个人就是张纪生,山东三联的老总,它拯救了一匹病马,就是郑百文。我们知道不久前郑百文已经在股市上负牌了,沸沸扬扬的郑百文重整案也基本上落下帷幕了。在这个当中有很多争论,也留下了很多思考,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郑百文是中国上市公司拯救的一个比较成功的先例,而且它是在一个制度环境相当不好的情况下获得成功的先例。所以我们简单讲一讲郑百文的这个案例。郑百文是河南的一家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百货批发,在破产前,他干了一件轰轰烈烈的事,它跟建行、长虹集团搞了一个所谓的铁三角的交易,按照这个交易的安排长虹向郑百文供货,然后建行付给长虹商业汇票。后来由于市场上电视机降价,长虹过去供给郑百文的那些电视机价格较高,卖不出去,导致郑百文大量的产品积压,它就不能正常的收回贷款,就没有现金流。没有现金流,建行就不能够兑现,兑现了汇票以后,它就拥有对郑百文的债权,就向郑百文讨债。郑百文无钱还,于是建行把这笔债权转给了信达,信达最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郑百文很可能就会破产,破掉后郑百文的价值是很低的,它没有房地产,只有一些库存产品,但郑百文有一块有价值的资产,就是它上市公司的壳,但一旦破产以后,这块地是卖不掉的,是没有价值的,这一块将会流失掉,任何人都知道,上市公司这个壳资源是很有价值的。最后,出来一个山东三联,简单的说,三联给信达那里收购了对郑百文的债权,然后它投入了4个亿,要求得到50%的股权,但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行新股,必只有连续三年的盈利,郑百文不可能具备这个条件,所以增发股份就做不到,于是采用了另外一种方法,全体股东转让50%的股份给三联,但郑百文那么多股东,怎样来采取转让行动呢?于是他们就设计了一个股东大会开会,没到的就表示默示同意,默示同意的规则出来以后,就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后来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讲,从法理上讲,这个默示同意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股东大会无权处分个别股东的财产权(股权就是财产权),如果允许这么一条规则的活,将来的游戏规则就成了谁能操纵股东大会,他就可以去剥夺任何一个股东的私有财产,这样任何一个公司的小股东都是没有保障的。所以这不能成为一个游戏规则。这是一个特例。这个特例是由于我们当初制订公司法时压根没有考虑企业拯救的需求。实际上,连续三年盈利的规定是保护股市上一般股东,是保护股民的。而这个交易是对一个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应该为那条规定设置一个例外,这是企业在重整的情况下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换取增量和注入,没有一个国家会禁止这种交易。比如说,菲律宾航空公司的拯救案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菲律宾航空公司陷入困境。当时也是要破产,后来出来两个战略投资者,一个美国的财团,一个香港的财团。这两个财团首先收购了大量的债权,按当时的破产预期进行低价收购,收购以后,又向菲律宾航空公司注入增量资金,又获取股权。同时采取了其他一些赢利的措施,这样使其现金量恢复正常。这些战略投资者原来打折收购的债权在转股的时候是按照金额来转的。这样一旦在股市上恢复正常的时候,就有很大一块利润空间,因此在这个交易当中,在依托一个资本市场的情况下,就能完成这样一种交易。中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还是不够发达,尽管如此,三联这个交易是一个非常大胆的行动,但三联也不是雷锋,它也有它的算盘,首先它买了一个壳,这个壳本身是非常有价值的。第三,在郑百文案件前,全国人民都不知道有山东三联,而在这个case出来以后,提高了其知名度。还有一条,尽管2个亿好像是给了股东,但它手里还握有债权,到现在为止,三联还是郑百文债权人。所以它将来可以要求郑百文赚钱后还债,有剩余的,股东才能分配,所以股东拿的债权也是名义的,所以三联还是一个赢家。郑百文案至少验证了我刚才的理论的第三条,就是会有一种专业户来做这个生意。存在一个产权市场,这对国有企业来说就是国有企业的产权走向市场,这就是一个巨大的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将要通过的决议将会为这个市场开辟更为广阔的前景。所以从现在开始,我们研究企业债务重组实际上研究的是一个产权市场。通过市场重新整合我们的资源,重新整合的结果一定是效率的提高,一定是财富的增长。如果符合这个目标,我们就不要再去计较国有资产流失、私有化等问题,这些都是虚假的、没有意义的命题,都是基于意识形态的猜想、空想、妄想、狂想。中国的国企要进一步走向市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公司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学》(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企业和公司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破产法专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版《走进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破产法学》(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论坛》(第一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律师新业务》(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商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通识课系列教材)(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释义》(合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规划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人民调解员工作手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经济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股份制企业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公民法律手册》(副主编),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香港卷)(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分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经济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参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至2008年版。《中国商务知识大全》(参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组实务指南》(常务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合著,第一作者),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律师资格考试教程》(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学大辞典》(参编),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公司运行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参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债务知识大全》(参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当代中国公司实务》(合著),中国物资出版社1992年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集解及难点分析》(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法学大辞典》(经济法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国际经贸金融惯例》(参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企业经济顾问》(参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经济与管理大辞典》(续编)(参编),中国发展出版社1989年版《行政管理学大辞典》(参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参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工业企业法读本》(参编),天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经济法原理》(参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律师资格考试指南》(参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法学考试指南》(参编),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律师公证制度》(合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 《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15日《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我国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制度的解析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破产法制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无需申报》,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8日《破产案件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追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7日《破产立法与实施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12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8日;(中国律师2008年第9期转载)《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漫谈》,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6日《里程碑---立法的创新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3日。《论新破产法上的取回权》,载光华法学(第二辑)2008年第1期《违法成本低于守法的立法才是危险的误区——谈法的利益引导机制》,载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19辑《沉舟侧畔千帆过 病树前头万木春——中国破产法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 2008年十三省市区法学会第24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载“中国经济法三十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论文获得一等奖《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载经济法学家(200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论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载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再论股东破产债权不能与未到位的出资抵销》,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15日《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9日《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完善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破产企业出资人欠缴的注册资本不得与其破产债权抵销》,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30日《评债务人提交职工安置方案》,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11日《论破产抵销权》,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让判决书沐浴清澈阳光》,载民主与法制2007第9期《关于新旧破产法的适用衔接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9日《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7年第5期转载)《论法院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7日《闲话法院判决书的上网公开》,载法学家茶座(第12辑)2006年《化解基站建设引发的矛盾》,载通信企业管理2006年第11期《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新破产法解读三人行》,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11期转载)《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与国际接轨》,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9月28日《新破产法剖析》,载经济法学评论(第七卷)2006年《真假破产中“严重欺诈”均应追究刑责》,载检察日报2006年7月13日《论债权出资》,载法学杂志 2006年第5期《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合并规则探究》,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析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股权转让之规定》,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年第6期《完善有限合伙 促进风险投资》,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3日《Analytical review on major issues of the new bankruptcy (Law) legislation》2006 Volume 1 Number 2,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嘉利来”案的蹊跷之处》,载法人2006年第5期《博客目前能否成为广告平台》,载北京晨报2006年3月14日《谈新公司法清算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第2期《新<破产法>的突破》,载法人2006年第2期《谈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之变革》,载会计师2005年第12期《破产立法札记》,载法学家茶座(第9辑)2005年《论公司清算制度之立法完善》,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年第8期《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经济法辨析》,载经济法学评论(第6卷)2005年《论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人侵权责任的追究》,政法论丛,2005年第6期(江西财经大学学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专刊转载)《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0月21日、10月28日、11月4日《论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新破产立法纵横谈》,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论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5年第7期转载)《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20日《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9期转载)《中超风波:产权与体制的博弈》,载法人2005年第1期《破产立法中永远的痛》,载证券日报2004年11月8日《国企产权改革的法治化之辩》,载法人2004年第10期《新破产立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5年第1期转载)《新破产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10日《新破产立法的破产原因》,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20日《谈对专家论证会的一点看法》,载法学家茶座(第五辑)2004年《坚决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论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6日《新破产立法中对劳动债权的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23日《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9日《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2日《再辨破产法两大难题》,载法人2004年第8期《新破产法将走向市场化体制》,载会计师2004年第8期《破产再也不是逃债者免费的午餐》,载检察日报2004年7月1日《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记新破产立法风雨十年》,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5日《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4年第9期转载)《上市公司不再是保险箱》,载经济参考报2004年4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中区分股权性质确定折股比例的法律思考》,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4月16日《论坛:如何变革集体经济》,载法人2004年第4期《宇通股权拍卖涉嫌国资流失》,载证券日报2004年1月29日《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4年第4期转载)《三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3年第7期转载)《“重点企业挂牌”的法律联想》,载法学家茶座(第4辑)2003年《外商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税收问题》,载上海证券报2003年4月8日《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载中国文化报2002年9月16日《企业改制重组有哪些要求》,载中国文化报2002年8月19日《再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19日;民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2年第10期《公司发行股票上市条件》,中国文化报,2002年4月8日,5月20日,7月8日《试论破产立法与国企失业职工救济制度》,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10期转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实务研究》,载证券导刊2002年第13期《资本经营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载中国文化报2002年3月18日《文化产业的资本经营与上市实例分析》,载中国文化报2002年2月11日《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1期转载)《重组长征何其难 只缘法律不完善---- 再评“郑百文”事件》,载证券日报2001年11月19日《中国股市反思:不规范的根源》,载信息早报2001年10月31日《“郑百文”事件法律评说----兼论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载证券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0期转载)《百文重组的法律评析》,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5月24日《“郑百文”事件法律评说》,载证券日报2001年5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7期转载)《不得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载证券日报2001年4月23日《我国破产法有待进一步完善》,载学习时报2001年3月5日《郑百文事件挑战破产法》,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2月9日《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法律评述》,载法制日报,2000年8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0年第10期转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7期转载)《债权确认程序》,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7期转载)《对破产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7期转载)《破产法的调整作用》,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7期转载)《深圳市东乐实业公司产权转让案法律评述》,载建筑报2000年4月18日《解不开的结—— 西藏圣地股权强制转让之法律争议》,载证券时报2000年1月7日《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载上海证券报1999年7月19日、9月14日《确立市场经济的标志——我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载国际贸易1999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1999年第7期转载)《国企转让不应侵犯外方利益》,载民主与法制1998年第22期《试论破产案件中的保证责任问题》,载法学家1998年第22期《评“刘秋海事件” 》,载南方周末1998年3月13日《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统一与改革》,载金融时报1998年2月24日《别除权论》,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打击破产逃债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载贵州法学1996年第1期《破产法系列讲座》(共12篇),载金融时报1995年8月2日,8月9日,8月16日,8月23日,9月7日,9月21日,10月14日,10月20日,10月26日,11月3日,11月9日,11月16日《外资股份公司的税收问题》,载金融时报1995年7月25日《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金融时报1995年7月1日《浅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载金融时报1995年5月20日,5月27日。《企业改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原则》,载金融时报1995年4月21日,5月12日《试论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载金融时报1995年2月22日,2月25日,3月1日《谈当前破产欺诈行为的防范与制裁》,载金融时报1994年12月20日《国有企业改建上市公司时资产重组中债务处理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12月9日《谈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土地资产的处置》,载金融时报1994年12月1日《股票发行上市中的合同审查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11月29日,12月6日《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关连交易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8月30日,9月6日,9月13日《也谈银行贷款债权变股权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9月7日《境外上市企业的竞业禁止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7月6日《未经规范化的公司分立合并时怎样处理这些公司的债务》,载经济参考报1994年6月26日《关于公司对外投资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6月11日《股份制改组中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化与法制化》,载金融时报1994年4月22日《法人股应尽快上市流通》,载经济参考报1994年4月3日《被撤销企业法人的债务应否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载法学杂志1994年1期《谈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问题——评公司法有关规定》,载金融时报1994年2月16日《股改时国家减免税等形成资产的产权确认》,载金融时报1994年1月12日《论破产法中的债权确认程序》,载福建法学1993年第4期《有股者当有其权——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存在的股权不平等问题应予重视》,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11月14日《试论判决书之缺陷与改进》,载贵州法学1993年第5期《让外资股宽活起来》,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10月3日《也谈大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载金融时报1993年9月26日《谈破产案件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所涉诉讼的处理》,载法学家1993年第3期《市场经济与破产法的功能》,载法学家1993年第3期《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中股权设置的法律规定应予修改》,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7月25日《股份制方面法律规定亟待完善》,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6月27日《收容审查制度应予废除》,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经济诉讼中第三人的正确认定》,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试论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载福建法学1992年第3期《因上级机关过错造成合同违约此责任究竟该怎么追究》,载经济参考报1992年8月9日《为有利被告论正名》,载贵州法学1992年第3期《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实施破产法是彻底解决三角债的关键》,载经济参考报1991年10月6日《未到期的无利息破产债权应当扣息吗》,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1年第2期《律师刑事代理剖析》,载法学杂志1991年第1期《试论公司撤并中的债务责任问题》,载债事纵横1991年第1期《论破产财产》,载福建法学1990年第4期。《中苏辩护制度比较评述》,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4期《保障被告人审查、提出证据的权利》,载青海法学1990年第4期。《谈破产案件受理后民事执行程序中止问题》,载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6期《略论企业破产法中的终结整顿问题》,载江西法学1990年第4期《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地面上的不动产应该归谁》,载经济参考报1990年8月12日《企业经整顿后破产的债务清偿问题》,载当代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破产与兼并相结合——处理亏损企业的一条法律途经》,载经济参考报1990年6月3日《谈未到期债权破产清偿的扣息问题》,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年第1期《再谈公司清理中的债务责任问题》,载经济参考报1990年3月18日《苏联辩护制度漫谈》,载海外法学1989年第(3、4)合期《对承租人负亏能力的剖析》,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6期《公司清理中的债务清算问题》,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11月5日《破产界限比较漫谈》,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9月3日《完善公证管辖规定之我见》,载福建法学1989年第2期《对健全申诉制度的一点意见》,载法学学刊1988年第(2、3)合期《各国破产和解制度评述》,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7月18日《谈谈破产界限中的缺陷与解决方法》,载经济法制1989年第6期《企业兼并不能代替破产制度》,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5月21日《了解案情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条件》,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3期《谈司法机关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问题》,载贵州法学1989年第2期《律师职业道德浅谈》,载北京律师1989年第1期《司法独立是政治体制改革组成部分》,载世界经济导报1989年1月9日《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载工人日报1988年11月5日《横向经济联合企业的破产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论破产宣告及其效力》,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4期《也谈“高薪养廉”说》,载工人日报1988年9月23日《谈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申报期限》,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4期《对迅速审判程序的商榷》,载法学研究动态1988年第10期《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载法学评论1988年第4期《不要再感恩戴德了》,载工人日报1988年6月18日《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析——对刑诉法一项规定的商榷》,载未定稿1988年12月《不重视公民权利便没有法制》,载工人日报1988年3月11日《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6期《试论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载山东律师1987年第4期《政治改革与法制建设》,载工人日报1987年12月25日《论破产犯罪》,载青海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党政分开之我见》,载工人日报1987年11月13日《析我国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载法学1987年第8期《宣告缓刑后应立即释放被告人》,载北京律师1987年第4期《要正确的理解破产的概念》,载经济参考报1987年5月23日《律师应接办刑事申诉案件》,载北京律师1987年第2期《对一审宣判无罪的被告人应交待上诉权利》,载湖南法学1987年第2期《谈辩护中被告人隐瞒罪行的问题》,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2期《毁坏“自家财物”是否构成犯罪》,载法学学刊1987年第1期《刑事诉讼理论中若干重要问题的综述》,载江西法学1987年第1期《人民法院应保证二审案件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载新疆法制报1987年4月4日《也谈法的概念——兼与郭宇昭同志商榷》(笔名 辛平),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1期《企业破产法与公民劳动权利》,载中国法制报1987年1月5日《略谈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载北京律师1986年第6期《迎接破产法的挑战》,载工人日报1986年11月8日《理论上要有一个新的突破》,载工人日报1986年10月18日《民主集中制之我见》,载工人日报1986年10月17日《“极端民主化”剖析》,载工人日报1986年9月12日(人民日报1986年10月3日摘登)《立法思想也要更新》,载工人日报1986年8月29日(人民日报1986年9月5日摘登)《黄旺连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载法学学刊1986年第2期《论制约与配合——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载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3期《谈谈我国辩护制度》,载学员之家1986年第3期《“人来人往”还是“文来文往”》, 载中国法制报1986年1月13日《南斯拉夫的错案赔偿制度》,载法制园林1985年第4期望采纳!

破产企业的论文题目

企业破产的预测编辑:王宏彬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破产与企业的建立就像人的生出与死亡一样,是客观存在的。对投资者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方面来讲,准确地判断企业是否面临破产境地,将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财务风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一、 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分析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很多,既有企业内部因素,也有企业外部因素。在此主要对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因素进行分析。(一)过份依赖于单一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对产品开发,市场走向的调研及市场的开发缺乏进取心。如果企业长期依赖于单一的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则企业会发现,不管以前自己的产品多么有优点,多么有市场,自己与客户间的关系是多么地稳定,但路却越走越难。这是因为,任何产品,均有其自己的生命周期。即使有些产品可在较长时间内有自己的市场,也并不意味着其他竞争对手会坐视某一企业长期占有某一产品的市场而无动于衷。至于客户方面,同样会因为竞争的原因使得自己的传统客户放弃或中断原来的合作关系而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即使企业与客户间的关系能够始终维持,但只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如资金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等),企业也将因此而受牵连而随即陷入困境。因此,过分依赖单一产品或单一客户的企业,在财务上是危险的,在发展前景上是暗淡的。(二)企业业务扩张过度,致使发展的后劲不足,已扩张的业务范围也可能因基础不稳定而萎缩,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三)盲目开发风险性较大的业务(如房地产开发业务),但缺乏对这类业务市场趋势的把握,也缺乏有关专业人才,结果将可能使这类业务成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导火索。(四)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缺乏财务会计控制,缺乏理财专业人员,致使企业在遇到财务困难时,路可能会越走越窄,最终走向破产。二、 企业破产的预测我们在前面进行比率分析时已经看到,单个财务比率只能表现其某一方面财务状况,即使将若干个比率联系起来。也不易于用来揭示企业是否面临破产的困境。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为了粉饰其某一方面的财务状况,往往采用一些手段来操纵某些指标,使其具有较好的外在表现。但是,由于会计系统所固有的平衡特性,使得企业对某一方面财务指标的粉饰可能同时与另一些方面财务指标的恶化并存。因此,将多个财务指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则可以消除个别指标在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方面的缺陷。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有关方面尚未规定出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指标,理论界在这方面结合国情的研究尚属空白。从国外的实践上看,应用较多的是比较有影响的综合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Z分数法(Z Score)"。"Z分数法"是根据统计结果,对于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5个财务指标进行加权平均而成为"Z分数",并根据"Z分数"的高低而综合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方法。"Z分数"的计算公式是:Z=其中,R1为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率(即营运资本/总资产);R2为盈余公积与总资产的比率(即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总资产);R3为收益与总资产比率(此时的"收益"为利息与所得税前利润,该比率为税息前利润/总资产); R4为资本市价总额与长期负债比率(即资本市价总额/长期负债);R5为销售收入与总资产比率(即销售收入/总资产)。从国外有关资料看,认为上述5个比率是在预测企业破产方面最为有效的比率,因而可以Z分数为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或是否面临破产的问题作为判断。在"Z分数法"下,认为Z分数超过3分时,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比较安全;当Z分数低于分时,企业级可能面临破产。下面举例来说明"Z分数法"的应用。大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与"Z分数法"有关的内容如下:资产负债表1994年12月31日 单位:千元资 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货币资金 1 600 应付帐款 800 应收帐款 2 000 其他应付款 900 存货 1 400 流动负债合计 1 700 流动资产合计 5 000 长期负债 4 000 固定资产 6 000 负债合计 5 700股本(每股面值1元) 4 000 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 1 3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5 300 资产总计 11 000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计 11 000损益表1994年度 单位:千元销售收入 2 000 利息和税前利润 300 利息 400 税前利润(亏损) (100) 所得税返还 35 税后损失 65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994年12月31日),企业发行在外的股票4 000 000股,当日股票市价为每股6元。则有关计算如下:R1=营运资本/总资产=(5 000-1 700)/11 000= 盈余公积/总资产=1 300/11 000=税息前利润/总资产=300/11 000=股本市价/长期借款=(4 000×6)/4 000=销售收入/总资产=2 000/11 000=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该公司的Z分数远远高于3分,说明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较为安全,短时间内公司不会面临破产问题。应该指出,"Z分数法"只是一种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通过对"Z分数"构成的分析,我们看到,除R4外,其余4个指标均用总资产作为分母。然而,总资产的价值较多地取决于企业的会计政策。因此,企业间各比率的计算与比较应尽量剔除会计政策差异的影响。此外,经济生活中的企业破产往往与某一特定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关,而"Z分数法"则较少考虑或没有体现反映宏观经济环境的变量如利息率、失业率等。由此可以想象,包括体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量模型将能提高"Z分数"的预测适应性。,

我明白道理可以袄

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金融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2、中国经济部门价格指数波动差异性研究3、并购方高管动机与并购贷款的特殊风险控制4、消费金融发展的理论解释与国际经验借鉴5、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的财富效应研究6、人民币实际汇率波动对中国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7、国际金融公司在赤道原则出现过程中的作用分析8、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9、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问题探析--以河南省为例10、区域金融生态评估方法比较研究11、对农村法人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思考12、货币政策区域非对称性效应研究评述13、大学生办理信用卡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14、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流动性管理研究15、中国股市股票交易信息与股票横截面收益研究16、助学信用贷款的金融实践和启示17、基于经济周期的资产配置研究18、经济周期视角下的资产轮动模式19、在华外资银行进入的动因分析20、基于数据仓库的银行个人信贷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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