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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方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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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方面的论文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下面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一些好写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司法实践的道路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公路规划制度的经济法学研究伦理与技术之间-法理学视角下的代孕问题

小学数学教学方法方面的论文

小学数学教与学过程需要实施研究性学习,基于研究性学习的小学数学教学需要小学数学教师在具体教学中创设一个类似于科学研究的情境。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小学数学教学法论文,欢迎阅读! 浅谈小学数学教学法论文篇一 1、研究性学习内涵 小学数学教与学过程需要实施研究性学习,即在教学中,主张教师设定具体的课题,通过一系列活动,学生已掌握的知识与技巧及搜索的相关信息等进行综合,学生自主地建构与更新知识体系,培养学生探索能力及自主学习的精神。基于研究性学习的小学数学教学需要小学数学教师在具体教学中创设一个类似于科学研究的情境,引导同学们通过科研的 方法 搜集与获取大量知识信息,解决课题的疑问与问题,实现学生探索性的建构知识体系,实现学生的学习过程与科学研究过程相结合。 2、基于研究性学习的小学数学教学 措施 营造研究性学习的学习环境 营造研究性学习的学习环境包括两方面,第一,宽松、愉快、平等的环境;第二,合作、探究的环境。前者的作用主要是调动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兴趣,而后者是加强生生间、师生间的交流。例如,学习“立体图形的认识”章节时,可以通过演示课件“立体图形的认识”章节时,利用汇总的方式向学生展示不同的图形,使学生在动画中提升学习的兴趣。例如,学习“立体图形的认识”时,第一步:(1)教师可以引导同学以组为单位一起回忆:a援长方体的特征援b援想一想你是从那几方面对长方体的特征进行 总结 的。(点:有八个顶点;线:有十二条棱,相对的四条棱的长度相等;面:有六个面都是长方形,有时有相对的两个面都是正方形,每相对的两个面面积相等;)。(2)教师总结:我们通过点、线、面三个方面对长方体的特征进行总结。第二步:(1)教师可以引导同学以组为单位一起回忆:a援正方体的特征。b援想一想你是从那几方面对正方体的特征进行总结的。(点:有八个顶点;线:有十二条棱,每条棱的长度都相等;面:有六个面都是正方形,并且每个面的面积都相等;)。第三步,共同讨论:(1)长方体与正方体有什么共同特征呢(2)长方体与正方体有什么不同之处呢?相同点:长方体与正方体都有6个面,12条棱和8个顶点援不同点:a援“线”上的不同点:长方体的棱分别是相对的4条棱相等,分别叫做长方体的长、宽、高,而正方体的12条棱全部相等,叫做正方体的棱长。b援“面”上的不同点:长方体至少有4个面是长方形,而正方体的6个面都是正方形。(3)长方体与正方体有什么关系?正方体是特殊的长方体。通过这样的环境的研究性学习,使学生进一步认识学过的一些立体图形的特征,掌握不同立体图形之间的异同,使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所学过的立体图形的特征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发展学生的空间观念。 列举与搜集与生活联系的例子 数学来源于生活,数学知识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列举与搜集与生活联系的例子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的学习与解决,从而不断的调动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和热情,不断的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去积极的解决与探索生活中的相关问题,最终提升学生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学习“量的计量”章节时,教师可以通过“同学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你能 说说 这是为什么吗”来导入新课程;利用自学的方式进行具体知识点的简单熟悉;并且利用如下例题来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的练习:一枝铅笔长176();一个 篮球 场占地420();一张课桌宽52();一个火柴盒的体积是21();一间教师的面积是48();一种保温瓶的容量是2()10麻袋大米约1();l个鸡蛋约();1棵白菜约();1名六年级学生体重是40();测量两件家具,记录各边的长度,算出表面积和体积;称出两件炊具的质量并记录下来;调查父母的出生年、月、日,算一算平年还是闰年;记录自己从家到学校所用的时间。 创设与给予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条件 如果教师不能创设与给予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条件,就不能真正的调动学生探索与实践热情,也不能调动学生的创新能力,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效果将不明显。所以,基于研究性学习的小学数学教学措施需要包括创设与给予学生研究性学习的条件。例如,学习“条形统计图”章节时,教师可以搜集条形、拆线和扇形统计图等统计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让学生搜集各年级的学生数量且绘制条形统计图:一年级:一班40人,二班38人;二年级:一班40人,二班40人;三年级:一班41人,二班38人,三班36人;四年级:一班36人,二班38人;五年级:一班44人,二班39人;六年级:一班37人,二班42人。或者教师可以给出学生如下数据让学生根据表中的数据。通过此过程,可以使学生有机会主动地绘制条形统计图,掌握制条形统计图的一般步骤,能看图准确地回答问题。 建构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平台 小学数学研究性学习过程中,需要教师为学生建构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平台,引领学生观察生活、关注身边数学问题。例如,学习“量的计量”章节时,教师可以专门设置研究性学习的课堂,使学生能够进一步理解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重要意义,系统的复习与掌握长度、面积、体积、质量、时间单位,以及具体换算,及各种计量单位间的进率。 3、结论 综合上述的内容我们可知,基于性研究性的学习教学可以使学生实现有效学习,并指导学生怎么运用知识与建立知识联系,有效地获取新知识,形成知识体系。基于性研究性的学习教学这种方法是一项被广泛宣传与运用的 学习方法 。 作者:周小如 工作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昌第三小学 浅谈小学数学教学法论文篇二 一、创新教学法让学生自主学习 小孩子从小就要进入学校里面学习,但是没有人问过他们愿不愿意,换句话说,他们是在老师、家长的压力下才会“认真学习”的。这种学习过程叫做被动学习,学习的效果效率低,且浪费时间。传统的教学就是单纯的“灌输式”学习,没能充分发挥学生们的主动性。采用创新 教学方法 ,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一位 教育 家曾经说,最好的教育是让被教育者不知道自己已经受教。数学老师要把问题摆在同学们的面前,让他们去思考解决这些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可以向老师寻求帮助,老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老师上课之前要给同学们设计好开课的问题,并将学生分为几个小组,让他们先自己选择题目解决,然后老师再做总结。这就要求老师所出题目要蕴含本节课的知识,或者是能够回顾上一节课的知识。小组成员的分配也要合理,不能够顾此失彼,要公平公正。这样能够让学生们进行自主的探索,从各个方面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再讨论。这种过程能够增强学生们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能力,还能够加强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创新教学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虽然说数学是一门严谨的科学,但是,那是对解题的答案或方法的正确性来说的。对于一个数学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思考,然后采用多种解决方法。但是传统的小学数学教育,严重禁锢了学生的 创新思维 。遇到一个问题,老师就会将标准方法告诉学生,然后同学们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思考。等下次遇到类似的问题的时候,学生就可以“照葫芦画瓢”,按照之前的解题模式做出正确的答案。虽然这样的方法能够增加同学们做题的正确率,但是却减少了学生创新的机会。如果长此以往,数学问题解题方法永远不可能简单化。创新教学法不但是一种教学方法的创新,更是一种创新思想的传递。就像是“蝴蝶效应”一样,用老师的创新带动学生的创新。采用不同传统教学方法的创新教学法,将数学多维立体地展示在学生的面前,让他们自由地思考、自由地解题。比起传统的套模板式的做题方法,自己想出的方法可能既复杂又麻烦,但是这是敢于尝试的表现,这种精神才是学习所需要的精神,这种“不做对不放弃”的毅力才是学习所需的毅力。老师在教学时要将自己和学生摆在一样的高度,只有这样老师才会去认真听取学生的解题意见,才会采纳学生的解题方法,这样才能够促进创新。另外对于教学方法的创新,老师也可以听取学生的意见。不要认为学生不懂得教学,他们的观点缺乏实践性。但是毕竟教学的对象是学生,他们了解自己喜欢和能够接受怎样的教学方式,知道怎样的教学才能引起自己的兴趣。也许学生给老师提的建议比较“理想化”,但是只要老师稍加修改,或是将里面可行的元素融入自己的教学当中,那么就能够找到一套适合学生的教学新方法。对于别的老师的创新教学法也要合理利用,绝对不能照搬。因为使用的对象不一样,要根据自己的学生加以修改,因材施教。 作者:唐世明 工作单位:重庆市巫山县石碑小学 浅谈小学数学教学法论文篇三 1.合理分组 合作学习,是体现一个团体的合作能力,可让学生明白团结合作的重要性。合作学习首先一定要合理地分组。一般而言,合作学习小组4人最合适,最好遵循“就近原则”选择小组成员。如果是年纪较小的学生,则可两人一组,即同桌合作。合理建组便于成员合作,同时可以激发各组间的竞争,这样易于形成和谐的学习气氛,同学们之间可以强弱互补,共同进步。建组应注意优、中、差生之间的组合和学生之间的性格、 兴趣 爱好 、学习能力与身高等各种外在因素的互补,同时需遵循“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1]。在小组分配完成后,要进行民主推荐,选出各个小组的组长,并依照性格特点分配组内其他成员的负责要点与任务,这样的分配保证每个成员都能发挥自己最佳状态,使任务快速圆满完成。在每个成员完成各自的任务后,应让他们尝试另一个角色中的工作,使他们能弥补自己的不足,得到更多的 经验 [2]。例如,在讲授“小小的商店”这一章节中,教师可以在班级内开起“小商店”,学生的各种小玩具、文具等均为商店里的物品,而学生则扮演顾客、店长、店员、收银员等各种用角色,此时教师需对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如分为顾客组、收银员组、店员组等。在这个教学活动中,如果不分组或分组不科学,则可易产生混乱的局面,降低合作学习效率。 2.科学开展小组合作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不是每个学习内容都需要合作学习的方式,教师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比如学生的接受能力、教学的环境设备、适合的时机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方式让学生进行学习。如果教学内容在学生较容易接受的范围内,就让学生个人独立完成学习或进行集体授课;如果知识点多、学习复杂的内容,就可以小组合作完成,即合作学习[3]。学生是否能充分体会合作学习中的乐趣,主要取决教师是否采用了有效的引导方式。教师在展开活动的过程中,要尊重每位参与的学生,无论“差生”或优生,都要做到一视同仁,特别是在学习上成绩比较差的学生,更要尽心保护他们脆弱的心灵,尽量消除他们自卑感等。教师还应及时了解各组学习情况,并对每个小组作出评价、建议与鼓励。而能使合作学习有成效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充裕的学习时间。教师让小组进行操作、研究、探讨、交流思考的过程中,要使每个学生都能有发言和提问的机会,使学生能相互补充,互相进步,这需要教师留有充裕的时间让他们进行自主思考,在解决问题后才会豁然开朗,记忆深刻,合作学习才会有显著的成效[4]。例如在讲授“圆的认识”这一章节时,教师可将全班分为五组,让学生分组找出生活中是圆形的物体,看哪组找出的物体最多,在讲解关于“圆”的相关知识后,教师又可分组进行合作学习,即让学生分组进行练习,看哪一组能够较准确地画出圆形,准确地测量出所画的圆形的半径与直径。教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学生进行积极引导。 3.重视个人与小组评价 在合作学习中,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建议与鼓励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对学生以后的学习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所以教师应该重视对学生的评价,更应慎重考虑才可以说出每一句评语。教师要做到这样,首先要将个人评价与小组评价进行有机结合,既要注重个人评价,又要注重小组评价,肯定个人在小组合作中的重要性,对学生之间出现的合作互助关系给予表扬;其次要注重学习过程中和学习结果的评价,尤其要注重学习过程中的评价,肯定学生合作过程中的表现,并对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应的指导,使学生及时纠正错误[5]。综上所述,小组合作是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有效教学的方法,其不仅可以让小学生学习到基础的数学知识,而且可以培养小学生的合作精神,同时可以活跃课堂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有助于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作者:王景坤 工作单位:赤峰市巴林左旗杨家营子寄宿制学校

数学是一门与实际生活联系密切的学科,最终服务于生活,高效率课堂教学模式的建立首要条件是转变教学观念,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学习模式。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小学数学课堂教学论文,欢迎阅读! 浅谈小学数学课堂教学论文篇一 摘要:随着新课改的进行,小学 教育 的形式与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数学作为小学基础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形式与教学内容也得到不断的丰富与革新。但是,在实际教学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从小学数学教学的形式、内容等方面展开分析、归纳,探究有效的教学策略,为提高教学效率做好充分准备。 关键词:小学数学;教学现状;对策分析 探究课堂教学的状及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对症下药,对顺利推动素质教育的开展,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素质教育渗透的主要途径是课堂,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显然是和素质教育的要求不符的。因此,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有效策略,目的在于推动教学进程。 1常见的课堂教学现状 忽略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在课堂教学中,很多数学教师只重视课堂知识的讲解以及学生的解题能力,但是却忽略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只是通过大量的习题让学生巩固和掌握学习的知识,但是,并没有让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学生的 创新思维 也没有得到有效锻炼。这样教学显然是违背了素质教育的教学要求的。 课堂情境设计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情境教学可以说是新课标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教学形式,通过情境教学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提高学生的思维活性与参与积极性。但是,现阶段的教师在引入情境教学的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造成为了情境而设计情景的教学局面。在设计教学情境时,很多教师盲目地开展活动,制造一些和数学知识不相关的情境,尽管这样的教学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学习气氛,但是,并不能将教学情境和数学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导致了课堂资源的浪费,这样的教学也不能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自主学习变成了放任自流:新课改要求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但是并不是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放任学生自己。但是,很多教师对自主学习的认识过于片面,认为自主学习就是学生自己的事情,教师只要组织了丰富的自主学习的形式,让学生自己进行探究学习就行了,实际上,教师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给学生制定出一定要求和必要的指导,自主学习活动也过于敷衍,目的性不强,学习目标不明确,这样的教学不仅不能达到自主学习的目的,有时候还浪费了课堂宝贵的时间,降低了课堂的教学效果。 2针对现状对症下药 从简教学,不给学生造成学习难的压力:作为教师的我们首先要把课本“吃透”。所谓“吃透”,既要熟悉相关的知识点,而且还能用学生普遍都能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使学生轻松接受。对于课下作业,要遵循着少而精的原则,不能一味地采用多做题的手段来使学生强化记忆。教师也要多联系学生家长,共同谈论学生的学习存在的问题与困惑。和家长配合好,不要让家长一味给学生报补习班增大学生压力。在 学习 方法 ,学习空间与学习理念上尽可能保持一致,传授给学生一些科学的学习方法,尽量少给他们增添心理上的学习负担。 转变教学观念:数学是一门与实际生活联系密切的学科,最终服务于生活,高效率课堂教学模式的建立首要条件是转变教学观念,要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学习模式,引导学生想学、会学、善学。小学生不能单纯地对数学学习和教学活动进行模拟,更不能依赖教师讲解和习题模拟,在新课改理念背景的引导下,应提倡小学生要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以及合作交流,教师要带领学生走出课堂,使学生感受到数学和生活的联系,用数学思维观察周围的实物,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此外,教师还也将具有实际生活意义的教学方式引入到课堂教学当中,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的。 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教学目标:时代的快速发展要求学校以培养创新型的素质人才为目标,教育系统、学校、教师都应该深化素质教育的理念。每一位教师首先都要明白自己的责任,在教学的过程中也要主动使用正确的知识结构,在教授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学生全方位的培养。例如,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对学生的情感引导,注重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为增强学生的学习自信心打下坚实的基础。 丰富课堂活动,强化学生能力培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要把握住讲课的时间、节奏,严防教学中出现机械的讲解,让学生感到枯燥,被动接受知识的灌输等现象的发生。要主动将新教学模式带进课堂教学中,结合实际课堂教学目标匹配出恰当的教学形式,这样,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还不会偏离原有的教学目标,有助于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此外,也能帮助学生提高学生的积极动手能力,让学生都有激情主动探究知识,不至于因为乏味而上课不认真、开小差。 实施合作学习:合作学习可以将学生联系在一起,每个小组在完成任务中,小组成员之间也要相互探讨,彼此分析。在这种环境下,学生的创新思维与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很大程度上都能得到锻炼,团队合作意识也会得到有效发展。合作学习的有效开展还能促使学生参与到活动中来,有利于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意识,提高学习成绩。综上所述,数学教师在指导教学中,必须具备完备的数学学科知识以及丰富的教学手段,与时俱进,及时吸收新的教学理念,掌握新的教学思想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结合现状,对症下药,为促进小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做好准备。 作者:朱雪松 单位: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实验小学 参考文献: [1]陈金晶,张国秀.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农村山区小学拼音教学现状分析与对策[J].教育革新2011年12期. [2]孙江波.以培养科学素养为宗旨的科学教育———小学科学教学现状分析与建议[J].湖南教育(上)2016年01期. [3]李柳英.小学数学“简便计算”教学现状分析与策略研究[J].小学教学参考2014年26期. 浅谈小学数学课堂教学论文篇二 摘要:近年来在新课程标准的不断推进中,我国小学数学课堂的 教学方法 一直在创新。其中,对话教学就是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对话视角下的小学数学课堂教学能够有效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课堂教学的活跃性,同时还有利于培养小学生的数学 逻辑思维 ,优化小学数学课堂,提高数学教学质量。 文章 就从对话视角下分析小学数学课堂教学的模式,并提出几点优化课堂教学的策略。 关键词:对话视角;分析;小学数学;课堂教学 小学数学是小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基础学科,这阶段学生的数学学习情况将直接影响着学生将来的数学发展。但是小学数学教材中蕴含着大量抽象性、难理解的知识,导致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而对话视角下的小学数学教学,充分抓住了学生的兴趣点,为学生与教师建立了一个互相平等的沟通平台,在教学中通过师生对话、生生对话、教材对话等开展教学活动。在这种教学环境中,学生有自由的发言权、主动权,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数学学习效率,提升学生的数学学习能力。 一、创设情境,设置悬念 传统的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的教学方法单一、枯燥,导致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且在课堂教学中时常会出现跑神的现象,这样的教学模式与教学观念不利于学生的学习。对此,在对话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创设问题境为学生设置悬念,引发 学生的好奇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师生间在课堂上的交流。例如,教师在讲到“认识周长”这一教学内容时,讲课前可以为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同学们知道‘周’是什么意思吗?”这时学生可能回答“姓氏”“星期”“周围”“一圈儿”等,教师据此可为学生引出教学内容“周长”。在讲课之前,教师可以让学生回答周长是什么意思,以了解学生对周长的理解情况。在学生回答之后,教师可以对学生的回答做出 总结 ,并引出周长的概念:“首尾相连的封闭图形一周的长度叫周长。”教师可以借助多媒体制作出相关动画,如:出示一张长方形的图片,然后用红色的笔标出长方形的周长,并告知学生红色笔标出的长度,就是该长方形的周长。在讲解之后,为了解学生的理解情况,教师可以设置问题:“你能指出我们身边物理表面的周长吗?”从学生的回答中了解学生对数学知识的掌握情况,然后根据学生的掌握情况做出有针对性的讲解。通过这种师生对话式的教学方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效率。 二、联系生活,激活思维 教育来自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所以在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联系生活实际,并考虑到学生的认知规律,为其做出有针对性的教学设计。通过具体的策略,让学生从数学教材中发现问题,引导学生将自己的生活 经验 与课堂教学知识联系起来,从而激活学生对教材之间的对话,最终使学生通过探究解决问题。例如,在“小数的初步认识”这一节中,事实上,三年级的学生对小数已经不陌生了,如超市物品的价位表都是以小数的形式呈现的,对此,教师可以在课前为学生布置任务:“发现并搜集生活中的小数。”学生在任务的完成过程中,可能会思考小数为什么这样写?然后,教师可以充分抓住学生的好奇心理为学生布置自学任务:“预习课本,也可以查阅相关学习资料,讲一讲小数为什么这样写?小数点前、后的数字分别有什么意义?”通过这样的教学方式,可以增加学生与教材之间的对话,使学生在自习的过程中对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数学现象有初步的理解,如超市价位表、自己的成绩等。另外,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为学生设置一些思考性的问题,如“与的哪个大哪个小”激发学生的数学思维。这时学生在之前的自习中会发现“小数末尾去掉或加上0,小数的大小不变”。由此,学生可以知道与是一样大的。通过这样的方式可将学生的生活与教学相联系,从而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三、巧设疑问,启发思维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应明确小学数学课堂教学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所以,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可以为学生设置探究性的话题,引导学生在小组合作中学习,加强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对话,为学生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然后引导学生之间互相提问、互相启发,在合作学习与合作探究中提升学生数学学习的有效性。例如,教师在讲到“三角形中三角形的三边关系”这一知识点时,课前,教师可以将班级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在分组时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性别、性格等将与班级学生相近水平的学生平均分在各组,且尽量保证各组学生男女比例相同、性格互补,以保证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然后教师可以给每组学生每人准备三根小木棍,并向学生提出问题:“三根不同长度的小木棍可以拼成一个三角形吗?”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动手操作一下。这时,有的学生发现可以拼成,而有的学生发现不能拼成。这时教师可以再次提出问题:“这是为什么呢?”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猜想,学生1猜想:两根小木棍的总和等于第三根才可以拼成;学生2猜想:随便两根小木棍的和大于第三根长度才可以拼成。教师可以让学生互相讨论之后,再次通过实验验证猜想,这时学生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实验结束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验情况做出总结。通过这样的小组合作实验形式,可以增加学生之间的对话交流。四、设计对话,延伸知识在对话视角下进行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教师可设计对话主题进行知识的延伸,构建新旧知识之间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与创新能力。小学生内心往往充满了对知识的好奇和探索,渴望从学习过程中有所发现和收获,得到教师和学生的肯定与认可。为此,小学数学教师需明确对话主题,让学生主动学习和探究新知识,以促进其数学能力的提升。比如,在“通分(最小公倍数;通分)”教学实践中,教师可设计这样一个对话主题:3/8-2/7=____,他们在学习通分知识之前,接触到的分数加减法都在分母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在遇到这种分母不同的现象时,往往难以着手,不知道该如何计算。要想解决这一习题,小学生需要运用新的数学知识,探究欲望被激发,教师可顺利引出新知识——通分,让他们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寻求两个分母的最小公倍数,从而可以很快得出8和7的最小公倍数是56,然后将3/8转化为21/56,2/7转化为16/56,很快得出计算结果。通过这样的对话教学,可让学生主动回顾旧知识,拓展新能力,主动参与对话,利用探究性的数学练习题还能够锻炼他们的思维能力,引发小学生建立新旧知识的关联,并构建完善的数学知识体系,使他们的学习思路得以拓展,知识得以延伸。总而言之,对话视角下的小学数学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情景的创设增加师生间的对话;通过联系生活实际,加强学生与教材之间的对话,然后通过探究问题,加强生生间的对话。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注意引导学生的对话形式,为学生构建多元化对话平台,从而提高学生的数学学习效率。 作者:陈艳 单位:甘肃省山丹县城关小学 参考文献: [1]夏李平.对话视角下的小学数学课堂教学策略分析[J].数学学习与研究,2015(24). [2]陈惠芳.小学数学生态课堂“对话式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5). 浅谈小学数学课堂教学论文篇三 【摘要】讲求教学艺术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教育教学的高效.教师如何把知识“呈现”给学生,其中大有学问,需要不断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探索.小学数学与其他学科相比,显得比较单调和枯燥,这就需要我们数学教师要更加勤奋,深入钻研,用多种多样艺术化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感悟能力,把“知识教育”真正变为“启智教育”. 【关键词】小学数学;教学艺术;激趣;启智 小学生一般都是7—13岁之间的孩子,喜欢游戏、玩耍、娱乐,习惯于形象化、直观化的思维模式.这就需要数学教师要用适合小学生年龄特点的方式和方法把单调、抽象的数学知识“呈现”给学生,让他们能够乐于接受,趣在其中,美在其中,乐在其中.教师如何把知识“呈现”给学生,其中大有学问,需要不断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探索.小学数学与其他学科相比,显得比较单调和枯燥,这就需要我们数学教师要更加勤奋,深入钻研,用多种多样艺术化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感悟能力,把“知识教育”真正变为“启智教育”. 一、问题设计的趣味化 孔子曰:“学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数学是从问题开始的,是以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现实问题为目的的.有趣的提问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的思维,成为学生积极思考的桥梁.好奇心是孩子的天性,小孩子思维活跃,对新鲜事物特别感兴趣,总想探个究竟,弄懂其中的奥妙所在.尤其是在导入新课的时候,有趣的提问能够勾住学生的魂,让学生如饥似渴地想弄明白其中的道理.比如,我在上《比例尺》一节时,首先向学生提问:同学们,你们谁知道自己的家乡距离首都北京有多远?学生纷纷推断和猜测,但都很不准确.这时我亮出了中国地图,并且说:那就让我们来量一量吧.学生听说在地图上可以量出从家乡到首都北京的距离,都表现得大为惊奇,兴趣盎然.这时我们顺利地进入新课讲解,就能够牢牢地吸引住孩子们的注意力,让他们把老师讲的每一句话都视为金科玉律,并且牢牢地记在心里,印入脑海. 二、情境设计的生活化 有用才是真理,有用才是真知.要想让学生对数学知识感兴趣,就必须让学生感到数学知识有用,能够切实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疑难问题.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应用于实践.为此,数学教师在讲授数学知识的时候,要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唯物辩证法原理,把抽象的数学概念和公式、公理建立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之上.比如,我在讲授《圆的周长》一节时,首先向学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同学们,六一 儿童 节即将来临,我们学校要开 田径运动 会.你们可知道:如何才能够精确地测量出我们学校操场跑道的长度呢?学生相互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用米尺实测是最好的办法.接着我又说:操场跑道将分为内外6圈,怎样才能够又快又精确地测量出各圈跑道的精确长度呢?这下子大家都傻眼了,面 面相 觑,不知所云.他们其中有人不得不发出这样的感叹:4个边的直线距离容易丈量,而4个圆角处的跑道长度就很难快速丈量出来.这时我就告诉同学们说:我这里有一种最便捷、最快速的丈量和计算方法,大家愿不愿意学呢?这时同学们都异口同声地回答:愿意!这样学生的兴趣就被充分地调动了起来,注意力高度集中,教学效果必然是最理想的. 三、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长期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实践,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比如自主探究法、小组讨论法、拼图法、实践操作法、游戏活动法、情境教学法、多媒体演示法,等等.其实,不同的教学方法就是对不同教学内容的最佳“呈现”方式,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效果的方式方法.数学教师要灵活应用各种教学法,把不同类型的数学知识最有效地传授给学生,以锻炼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实践操作能力、观察想象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等.比如,在教学《2、3、5的倍数的特征》时,我采用了让学生自主探究的学习方法;在教学《梯形面积的计算》时,我采用的是拼图法和实践操作法;在教学《三角形的分类》时,我采用的是多媒体演示法.教师所拥有的知识的多少与教学能力是不相同的,教师专业成长需要实践性的量的积累,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什么样的知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不仅要课前精心预设,而且要观察效果;不仅要进行广泛的实践交流,而且要进行深刻的教学 反思 ,以便总结经验,不断丰富自己的实践性知识.数学课堂应该是丰富多彩的,教师要结合教材内容,借助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来构建高效的数学课堂.数学课堂应该是张弛有度的,既要让学生学到知识,又能够让学生轻松愉快、心情舒畅. 四、施教对象的分层化 由于每一名学生的基础知识不同,智力方面存在着差异,在数学学习过程中必然会表现出优劣来.对于相同的问题和作业,优等生早已算出了答案,还有空闲时间,中等学生还在求解之中,而学困生却显得抓耳挠腮,无可奈何.针对学生客观存在的差异,就要采取差别化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分层施教.在授课方面,在对教材内容的学习和领会上,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应该有不同的要求,不能千篇一律,整齐划一.对于优等生,要以放为主,鼓励他们独立学习,多元求解,积极进行高难度的拓展练习.对于中等生,应该半扶半放,在教师点拨、合作交流的基础上进行提高性练习.对于学困生,要以扶为主,在师生讨论、小组交流的基础上进行巩固练习.教师的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情绪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实施分层教学的过程中,评价标准也要有区别,尤其是对学困生,要让他们感到有收获,有成就感,以提高他们的学习信心和参与度. 作者:王晓红 单位:临泽县城关小学

小学 六年级数学 的教学在小学教学中占着很重要的地位,作为数学 教育 工作者,我们有义务激发学生对于数学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开发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从而从本质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六年级数学教学论文,欢迎阅读! 六年级数学教学论文篇一:浅谈小学六年级数学趣味教学法的应用 【摘要】 小学数学的教学在小学教学中占着很重要的地位,然而很多学生因为数学的计算以及逻辑关系的复杂而学不好数学,甚至不喜欢学习数学. 作为数学教育工作者,我们有义务激发学生对于数学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开发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从而从本质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因此,小学数学趣味教学有着深刻且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小学六年级数学教学中的趣味教学提出几点意见,目的在于让学生们体会到数学的奥妙,并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数学的学习中来,开拓学生的思维和能力,让学生有着本质上的进步. 【关键词】 小学数学;趣味教学;研究 目前,对于许多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来说,学好数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数学中的计算难度、枯燥的题目以及应用题中的逻辑复杂程度都是导致他们学不好数学的重要原因,这些学生也因此对学习数学失去了信心和兴趣. 教师们应该对于这种现象有警觉性,不能放任孩子们的不自信和倦怠情绪,应该通过自己的实践 经验 以及对班里学生的了解程度,找出教学中的不足,在教学方式上进行整改和完善,让学生体会到数学这门学科的魅力,从而开拓学生对数学的学习兴趣和能力,争取在学习成绩上让学生达到质的飞跃. 一、题目上的趣味 小学数学的题目常常以一些假设的场景为基调,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甚至有些题不符合常理,这样在做题的时候学生容易觉得单调、枯燥、乏味. 对于这种情况,老师完全可以对题目进行一个趣味性的改动,或者直接出一些和学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题目,这样的教学方式主要可以提高学生的兴趣,让学生更加专注于题目,潜意识里可以提高学生对学习数学产生好感. 案例分析:笔者在进行小学数学人教版六年级下册“统计”的教学时,书上有一道例题:根据A,B两个公司去年下半年的月薪情况统计图,你能得出什么结果?这类的题目对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而言,完全没有熟悉的感觉,做起题来也没有那么高的热情,不如直接换成与学生息息相关的题目:统计本班学生中喜欢打 羽毛球 、打 乒乓球 、踢 足球 、打 篮球 以及喜欢其他体育活动的人数,并画出扇形图. 首先,这样的题目与学生们有关,可以提高学生的关注度和积极性,还可以帮助学生们理解题目内容;其次,这道题要求“统计”的过程,可以让学生们学会统计和整理资料;另外,统计的过程中可以调动全班的积极性,让全班同学都有参与感,消除做题做错的恐惧感. 首先,在老师的带领下,对全班同学通过举手和画“正”字的方式,对喜欢打羽毛球、打乒乓球、踢足球等体育项目的人数进行统计,接着算出百分比,通过所算百分比画出扇形图,进而通过扇形图的呈现作出一个结果的分析. 这样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其中,增强了每个人的参与感,除了原题的分析结果之外,还增加了调查统计的过程,让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另外,增强了学生的解题兴趣,减少了对数学学习的陌生感和恐惧感. 二、课堂上的趣味 传统的数学教学模式经常是“遇题――讲解――列式计算”的过程,这样的教学模式容易引起学生的倦怠情绪,因此,教学模式需要趣味化,从多方面引起学生的积极性,并且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教师可以在课堂上丰富教学形式和教学内容,从而达到数学教学的趣味性,提高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的同时,让学生在快乐中学到知识. 达到课堂趣味化的 方法 有很多种,比如开展活动、布置特殊任务,等等,让学生在做游戏的时候轻松完成了学习任务,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感的同时,培养了学生学习数学的自信心. 案例分析:笔者在进行小学数学人教版六年级上册“分数的乘法”的教学时,在课堂上开展了相关的活动. 在课前,笔者事先做好了几个带有分数和运算符号的标牌供学生们系在头上,课堂上,随机挑选五名学生站上讲台,由老师出题,如:■ × 2 = ? ■ + ■ = ? ■ × 8 = ? ■ - ■ = ?……在规定的时间内,让学生在标牌中自行寻找合适的标牌系在头上,组成一个等式,让台下的学生判断正误. 这样的教学过程可以高效地提高学生的兴趣以及积极性,更能通过这样的课堂活动让全班学生全程参与进来;另外,还可以进一步考验台上五名学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由于课堂活动的开展,让学生们对学习数学报以乐观愉悦的心态,缓解了学生学习数学的不自信的心理,也为以后数学教学的开展做了一个很好的铺垫. 另外,通过这样的活动,可以让学生们开始对自己的计算速度引起重视,这一点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有着深刻的促进作用. 再者,对于活动过程中参与活动的学生们,可以通过在与同学的合作找出正确的等式构成并完成游戏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和集体荣誉感,提升学生之间配合的默契程度,让学生体会到团队的重要性,这为以后学生们的学习和工作的开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教师应该注意的是,在本课的教学中,虽然是以分数的乘法为主要内容,但也不能忽略对以前所学的分数的加减法知识的复习,出题时要包含全面,不仅包括分数的乘法,让学生对所学的新知识有所训练,也要包括加法和减法,让学生对以前所学习的知识进行巩固复习;另外,可以在标牌中写一些假分数和带分数以提高学生的反应能力,比如1■,■,… 三、总 结 目前对于小学生的教育是以“快乐教学”为主旨,然而,很多小学生却十分头疼数学的学习,计算的难度以及 逻辑思维 的复杂度让学生没有自信,甚至害怕学习数学,这与“快乐教学”的宗旨完全背道相驰. 因此,作为小学数学教育工作者的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对我们目前的教学模式进行改善,通过趣味教学让学生对数学学习保持兴趣和积极性,让学生体会到数学的魅力,也让学生真正地喜欢上数学. 【参考文献】 [1]王秋丽.试论小学数学趣味化教学[J].教育教学论坛,2014(2). [2]龚卫民.构建小学数学趣味课堂的有效方法[J].新课程(小学),2012(4). [3]高冰.小学数学趣味教学略谈[J].小学生(教学实践),2012(7). 六年级数学教学论文篇二:如何在数学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 新的课程标准把德育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新课程的培养目标指导我们,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主义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要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 、有纪律的一代新人。这充分说明了德育教育在整个教育教学中的重要地位,作为基础学科的数学肯定也必须重视德育教育。那么怎样才能在数学教育教学中更好的渗透德育教育呢,我认为有下面的一些方法。 一,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体现的人格魅力。 德育过程既是说理、训练的过程,也是情感陶冶和潜移默化的过程。教师自身的形象和教师体现出来的一种精神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也是直接的。教师的板书设计、语言的表达、教师的仪表等都可以无形中给学生美的感染,从而陶冶学生的情操 。比如,为了上好一堂数学课,老师做了大量的准备,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这样学生不仅学得很愉快,而且在心里还会产生一种对教师的敬佩之情,并从老师身上体会到一种责任感,这样对以后的学习工作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充分利用教材挖掘德育素材。 在小学数学教材中,大部分思想教育内容并不占明显的地位,这就需要教师认真钻研教材,充分发掘教材中潜在的德育因素,把德育教育贯穿于对知识的分析中。例如在教学多位数的读法的时候,可以列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些数据让学生进行练习,这样一方面学生掌握了知识,另一发面也从中体会到我们国家取得的辉煌成就。在教学时分秒时可以对学生进行珍惜时间的教育。在教学圆周率时,可以介绍圆周率是我国的一位伟大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祖冲之计算出来的,他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圆周率的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的人。并讲述了祖冲之在追求数学道路上的感人 故事 ,这样既可以学生的民族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转化为为祖国建设事业而刻苦学习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学生培养不畏艰难,艰苦奋斗,刻苦钻研的献身精神。可以说是一举多得。这样的例子在数学中还很多,只要教师充分挖掘教材,是可以找到德育教育的素材的。 三,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德育渗透。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 教学方法 潜移默化的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比如研究性学习,合作性学习等。在数学中,有很多规律和定律如果光靠老师口头传授是起不到作用了,这时候就可以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共同思考, 总结 。这样不断可以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而且还可以培养他们团结合作的能力等。拿教学方法来说,我们可以采取小组合作学习法,这种学习法共享一个观念:学生们一起学习,既要为别人的学习负责,又要为自己的学习负责,学生在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他人前提下进行学习。在这种情景中,学生会意识到个人目标与小组目标之间是相互依赖关系,只有在小组其他成员都成功的前提下,自己才能取得成功。还可以从小让他们养成严肃看待他人学习成绩的习惯。 四,利用数学活动和其他形式进行德育教育。 德育渗透不能只局限在课堂上,应与课外学习有机结合,我们可以适当开展一些数学活动课和数学主题活动。例如,四年级学过简单的数据整理后,我们可以让学生回家后调查自己家庭每天使用垃圾袋的数量,然后通过计算一个班家庭一个星期,一个月,一年使用垃圾袋的数量,然后结合垃圾袋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这样学生既可以掌握有关数学知识,又对他们进行了环保教育。另外要根据学生的 爱好 开展各种活动,比如知识竞赛,讲一讲数学家小故事等,相信这样一定会起到多重作用的。 在数学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也要注意它的策略性,一定不要喧宾夺主,要提高渗透的自觉性,把握渗透的可行性,注重渗透的反复性。我相信只要在教学中,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和知识的接受能力,点点滴滴,有机渗透,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以达到德育、智育的双重教育目的。 六年级数学教学论文篇三:加强训练提高数学能力 “没有训练就没有能力”,这是跟随马芯兰老师在数学教学改革实践中的深刻体会。我们所说的训练,是 指师生在课堂上的双边活动。这种活动要求教师在课前做到两点:一是深钻全套教材,将每一课的训练内容, 都置于知识整体结构之中;二是全面深入地了解班级中每一位学生的知识水平,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的进度 设计出训练的内容。所以训练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要有新的突破 训练是以知识中最原始的基本概念为魂,以知识的内在联系为线,对学生已有的知识进行多方位、多角度 的再现。在知识再现的过程中,对学生要有更新、更高的要求,使他们对旧知识有新的认识和理解。这个“新 ”,蕴含着学生的一种新的学习能力。 二、要抓准关键 在训练的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给学生以恰到好处的“提示”。这一“提示”,绝非是将新知识、新内容 指点给学生,也绝非讲授;而是启发学生的思维,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朝着教师提示的方向去探索、去发现、 去认识、去提高。 三、要设计精当 在课堂上,教师应有意识地设计问题的情境,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探索、发现的机会,有充分思考、探索、 研究的时间,使他们都能积极思维、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和创造性。 四、要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 在训练的过程中,教师要促使不同层次的学生,提出不同的思考方法和见解,要了解学生存在的问题、各 自不同的思路,以及有哪些闪光的东西或较深的理解,教师从中得到准确的反馈,从而确定下一步训练的内容 和方法。 五、要创造和谐的课堂氛围 在训练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为学生创造更多思考、争论的机会,充分发挥他们的内在潜力,促使他们不 断地产生创造的欲望。学生在不断探索发现的过程中,既有成功的喜悦,也有若干次错误或不完善的思考。教 师则努力使他们在活跃的思维中,智慧的火花不断闪现,学习的积极性不断增长,数学能力随之逐步提高。 下面仅就一节课来具体阐述。 应用题训练 一、教学内容:“求和、求剩余”的加减应用题(一年级第二学期 北京市实验教材) 二、课型:训练(系统整理、发散型) 三、教学目的: 1.加深理解“和”的概念,掌握有关加、减法应用题的数量关系,并能以“和”的概念为核心,从整体高 度寻求解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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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分学科、按各期刊的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并依次分为6个等级:

①A+等为权威期刊,即排在最前面的5%的期刊;

②A等和A-等为核心期刊,A占各学科期刊总数的15%,即排在5%-20%的期刊;A-占各学科期刊总数的10%,即排在20%-30%的期刊;

③B+等为准核心期刊,占期刊总数的30%,即排在30%-60%的期刊;④B等为一般期刊,占总数的30%,即排在60%-90%的期刊;

⑤c等为较差期刊,占总数的10%,即排在90%-100%的期刊。

法学三大核心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

1、法学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学术刊物。

2、中国法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3、中外法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学术刊物。

中国法学办刊历史:

1984年,《中国法学》创刊,为季刊。 彭真为期刊题写刊名,并在创刊号上发表文章。

1985年,《中国法学》改为双月刊。

1992 年,朱镕基在《中国法学》发表文章,对国企改革问题作了阐述。

1994 年《中国法学》创刊10 周年之际,李鹏、乔石、任建新、彭冲、雷洁琼、王汉斌为《中国法学》题词。

1995年起,该刊连续四次获得中国期刊界最高奖国家期刊奖。

1995年,获得首届全国优秀社科期刊。

2005年,获第三届国家期刊奖获奖。

2013年3月,《中国法学》英文版正式创刊。

2014年5月16日,《中国法学》创刊30周年纪念座谈会暨新一届编委会扩大会议在北京举行。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法学研究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国法学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外法学

《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

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它的办刊宗旨是: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现代法学》原名为《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1982年,更名为《法学季刊》,1988年,更为现名《现代法学》(双月刊)。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主要栏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

《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

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实用法学方面的论文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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