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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cpm与cpk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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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cpm与cpk的比较研究

质量管理中CPK是过程能力指数,以前叫工序能力指数。

cp、cpk是指过程能力指数,cpu和cpl是计算cpk时的最大值和最小值。cpk选最小值。pp、ppk是指过程性能指数,ppl和ppul是计算ppk时的最大值和最小值。ppk选最小值。CPM即关键路径法(Critical Path Method),又称关键线路法,是一种计划管理方法,注意能力指数和性能指数都有计算公式的。

什么是CPK、PPK,两者有什么区别?答:CPK是Complex Process Capability index 的缩写,是现代企业用于表示制程能力的指标。制程能力强才可能生产出质量、可靠性高的产品。 而PPK是SPC中控制图中用来计算工序能力或叫过程能力的指数,是指考虑过程有偏差时,样本数据的过程性能。CPK与PPK的区别:1、CPK 主要是子组间的变差产生,所以数据要分组,也就是说,采值是进行分组,涉及到子组,子组容量,采值频次等。它针对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做CPK时,过程要求受控。2、PPK是整体变差的影响,它不考虑采值的过程,可以连续采值也可以间断采值。3、PPK的评价过程是稳定过程,PPK可以不是稳定的过程;CPK的样本容量是30~50,PPK的样本容量是大于或等于100;CPK评价的是单批(几小时 或几天),PPK评价的是多批(几周或几个月)。CPK=(的偏离)是4σ的水平,合格率达到。根据PPAP手册在汽车行业 量产阶段CPK的接受准则是≥。但≥表示目前尚可接受,需要改进 。4、CPK---过程能力指数(短期的)5、PPK---过程性能指数(长期的6、“PPK,是进入大批量生产前,对小批生产的能力评价,一般要求≥;而CPK,是进入大批量生产后,为保证批量生产下的产品的品质状况不至于下 降,且为保证与小批生产具有同样的控制能力,所进行的生产能力的评价,一般要求≥;一般来说,CPK需要借助PPK的控制界限来作控制。

质量管理学中的Cpk是过程能力指数(有偏移的);

比较研究论文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

1、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2、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

3、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大学阶段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意义: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

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的迅猛发展,网上查询、检索和下载专业数据已成为当前科技信息情报检索的重要手段,对于网上各类全文数据库或文摘数据库,论文摘要的索引是读者检索文献的重要工具,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方便。

摘要是对论文综合的介绍,使人了解论文阐述的主要内容。论文发表后,文摘杂志或各种数据库对摘要可以不作修改或稍作修改而直接利用,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从而避免他人编写摘要可能产生的误解、欠缺甚至错误。所以论文摘要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论文的被检索率和被引频次。

目的: 1、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2、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3、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大学阶段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意义: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

1、编写论文是检测学员在学校学习培训成效的关键对策,都是提升教学水平的关键步骤。在校大学生在大学毕业前都务必进行论文的编写每日任务。申请办理学士学位务必递交相对的学术论文,经论文答辩根据后,即可获得学士学位。能够那么说,论文是完毕大学生活衣食住行迈向社会发展的一个中介公司和公路桥梁。论文是在校大学生才气的第一次显出,是向中华民族和老百姓所缴纳的一份有分量的试卷,是投身于社会主义社会智能化基本建设工作的新生报道书。一篇论文尽管不可以全方位地体现出一个人的才气,也不一定能对社会发展立即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对技术专业造成超前性的危害。实践经验,编写论文是提升教学水平的关键步骤,是确保较好优秀人才的关键对策。2、根据编写论文,提升写作能力是干部队伍建设“四化”基本建设的必须。中共中央规定,以便融入智能化基本建设的必须,领导成员组员理应逐步推进“革命化、低龄化、知识化、系统化”。这一“四化”的规定,也包括了对党员干部写作水平和写作能力的规定。

3、提升在校大学生的写作能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化和文明创建的必须。在新的历史时间阶段,不论是提升全族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水准,把握当代科学知识和创新管理方式,还是塑造社会主义社会新手,都规定人们的党员干部具备较高的写作水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为领导班子和行政机关的做事工作人员,要写标示、通告、小结、调查研究报告等应用文;要写使用说明、广告词、解说词范文等说明文;也要写科学论文、经济评论等议论文。在现如今信息内容社会发展中,信息内容针对加速社会经济发展速率,获得优良的经济收益充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功效。创作要以规范字为数据信号,是转达信息内容的方法。信息内容的来源于、信息内容的搜集、信息内容的存储、梳理、散播这些都不可或缺创作。以上就是大学生要完成毕业论文的相关意义,其实,这个写作的过程也见证了从一个学生走向社会的过程。

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对学生整个学习过程的一个综合性考察。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好坏是评价高校教学水平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对学生的培养质量和综合水平的一个总体检验。通过大学毕业论文的写作,可以使大学生熟悉科学技术研究论文写作的基本方法、基本的论文格式与规范,初步了解科研创作的一些技巧,了解本专业方向的一些研究内容,掌握文献资料查找的基本方法。

比较研究论文论文比较研究法

1、对比法,也叫对比分析法或者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对比分析法,这种分析法与等效替代法相似。2、对比法,戏剧常用的一种主要艺术手法。一般有三种对比:人物对比、场面对比、细节对比。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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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育与研究的比较论文

你的题目没有打完整。。。一定要条例清晰分条描述后最后要回转到始初

《 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发展论文 》摘要:柏拉图说过:“音乐教育除了注重道德和社会目的外,还把美的东西作为自己的目的来探求,把人教育成美和善的。”音乐教育是通过唱歌、音乐知识和技能训练、欣赏等富于情感的音乐形象对学生进行的美学教育,它对于学生世界观的形成,创造力的培养,情操的养成等都有独特作用。然而由于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有关人员对音乐教育的忽视,农村音乐教育现状与现代化教育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本文对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现状提出了一些自己不成熟的看法,以与同仁商榷。关键词:农村中小学和谐社会音乐教育素质教育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告诉我们,健康向上的文化教育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阶梯,也是人类文明生生不息的源泉。而音乐教育造就了人的审美能力,是文化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发展健康和谐的音乐教育,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先进精神文化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而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是建设农村和谐文化的前沿阵地。而目前我国农村音乐教育在教育理念、教育管理、师资建设等各方面都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农村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笔者想针对目前农村中小学音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一、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的现状教学思想观念落后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素质教育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大多数乡村中小学教师和领导的教学观念。不少学校仍把各种统考分数作为评价教师和学生的唯一标准,而且很多农村基层学校领导对音乐教育教学知之甚少,认为音乐课只是一门辅修课,与升学无直接联系,在学校教育中可有可无。所以,忽视音乐教学,用数学、语文等“主科”抢占音乐课的现象在农村大有市场。另外,一些学校对教师的考核与学生升学考试成绩挂钩,音乐课不统考,音乐老师也就没有成绩,就成了教师中的落后分子和下岗的对象,甚至有的音乐教师干脆改行。这不仅破坏了音乐课的整体教学,打击了音乐教师的授课积极性,还造成了音乐教师流失,遏制音乐教学水平发展。音乐教师素质低在乡村中小学音乐教师师资力量中大部分是当地的民办教师。他们很少受过正规的音乐教育,又缺少接受音乐培训的机会,缺乏必要的音乐素养,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技巧等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缺憾。教师音乐素质低,是造成目前乡村中小学音乐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因此,重视对音乐教师的培养和继续教育,是提高音乐教学质量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和提高乡村小学音乐教学质量的根本性措施对音乐教育的投入不足,教学条件差,缺少相关设施。由于长期以来农村经济落后,财政收入困难,地方政府在教学上的投入很低,在音乐教育上就更是微乎其微。要发放教师的工资都很困难,更别说升级音乐教学设施,引进优秀的音乐教师了。有的地区由于对音乐教学的不重视,即使有音乐教学设备也并未真正用于日常教学中,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评比;有的学校没有独立的音乐教室,教学条件得不到保障;有的学校缺少音乐教学所必需的多种教学设备和相应的音响、音像资料,甚至连音乐教材的配套磁带都没有。这样对于音乐教学的开展是很不利的。音乐教材内容偏深现在的有些音乐教材与农村中小学的教学现状不相适应。教师教起来吃力,学生学起来费劲。甚至许多教师限于自身音乐水平不高,无法教授五线谱等乐理知识,学生也对此不感兴趣,致使音乐课缺少系统性、多样性和丰富性,从而破坏了音乐教学的整体,晦涩难懂的教材内容也成为提高学生音乐水平的瓶颈。二、改变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现状的对策更新教育观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改变当前农村小学的音乐教育状况,首先党政教育主管部门和音乐教育工作者要转变观念,把农村小学音乐教育放在提高我国全民素质的高度,有长远的教育眼光,将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这一变革,大力倡导音乐教育的新理念;建立正确的教师评估机制,彻底消除“正课”与“副课”的偏见,把音乐摆到与其他学科同等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让农村中小学的音乐教育正常有序地开展起来,让音乐课成为中小学教学内容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之家: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稳定和加强农村学校音乐教师师资队伍建设,是农村音乐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保障。它对学校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提高中小学音乐教育质量的首要问题。因此首先要有效合理地利用现有师资,要充分发挥现有师资的长处,为他们的能力发挥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面对农村音乐教师素质低下的情况,学校应该加大对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的带动作用,通过走出去学,请进来讲等多渠道,提高教师音乐素质修养及课堂实践等艺术,达到音乐教师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加大音乐教育投入,增加音乐设施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音乐教学设施是确保音乐教学正常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条件。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力度,对地方财政不足的部分进行补贴,改善办学条件,使我国的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得到充分发展。学校应有计划、多渠道筹措音乐教学设备专用资金,逐年添置必备的教学用具,修建专用的音乐教室,丰富音乐课堂教学内容。尤其要加大对音乐方面的教辅资料的投入,这样可以让老师了解更多的最新音乐消息,也丰富了学生的视野。因地制宜,改革音乐教材教师对教材的运用要从传统型向研究型转变,在教学方法上要充分发挥教师特长,尊重学生爱好,因势利导;教学内容也要从单纯的唱歌教学转变到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培养,同时制定因地制宜的音乐课程标准,针对农村学生的实际情况,选用一些拥有生活气息的优秀民间音乐艺术,增加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另外还应适当舍弃教材中超出农村学生接受能力的内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农村音乐教育要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历史的重任,满足社会发展和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此提高对农村音乐教育的认识,充分发挥音乐教育的特殊功能,积极探索在音乐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的方法,为培养21世纪的人才做出不懈的努力。参考文献[1]朱名燕,彭志修.音乐教学实施指南[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2]郭声健.艺术教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音乐教育是中小学的必修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实施美育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也成为当今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谈音乐教育的论文2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农村音乐教育》

摘要:本文从家长、社会、师资、设施等方面分析了农村音乐教育的现状,指出了农村音乐教育的落后,音乐是学校教育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提出了改善农村音乐教育的措施,以期得到重视和发展。

关键词:农村;音乐教育;现状;建议

作者简介:周韦(),辽宁省大连人,女,中学一级教师。研究方向:音乐教育教学。工作单位: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初级中学。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14--01

前言

音乐教育是中小学的必修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实施美育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也成为当今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音乐教育在整个基础教育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它对于青少年的人格塑造、感知力、想象力、智力的开发以及学生的创造力培养等等,都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音乐是人类精神世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教育界在大力倡导素质教育,学校的音乐教育必然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部门和学校重视,而在广大的农村却成为被遗忘的角落,绝大多数地方学校的音乐教育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发展。在广大农村,教育面貌与现代教育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1.音乐教育在当今农村的现状

家长、社会、学校关注度的不够

在中国,广大的农村还处在经济落后,思想守旧的时代,应试教育在农村教育工作中一直是围绕的主要方向和目标,学校把考取大学成为教育优劣的一个评价标杆,而农民把考取大学当做摆脱贫困生活的唯一途径。

这种应试教育的结果是,迫使家长把目光更多的投在了升入大学摆脱贫困,迫使学校把高考升学率作为唯一的最终目标。家长不会把微薄的收入投入到与高考成绩无关的学科,请家教、上课外辅导班,而用在音乐上的却捉襟见肘。在学校这种现状尤为明显,特别是作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单纯地追求高考升学率,几乎把音乐等与高考无关的科目一律拒之于门外,仅有的音乐课也时常被占用。特别是在中学,只要是与高考无关的课程,全部被高考科目占用,在这一思想的主导下,音乐课就沦落为“副科”不被重视,成为教学的附属品。

师资力量严重不足

决定一个学校在某学科领域的教学能力与水平,与教师资源的水平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农村中小学中,音乐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整体素质较低。在音乐学科师资配置上,农村学校目前还是很缺乏,尤其是小学,在走访调查中发现,有的学校甚至没有开音乐课,就连兼职教师也不存在。在音乐教师中,专职教师少,其余大部是兼职教师,而就是兼职教师其专业技能也十分薄弱;有的学校还把能力低音乐基础差的教师安排来讲授音乐课,这不仅打击了音乐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的积极性,还严重削弱和影响了音乐教育的师资力量和教育教学水平。

农村学校教学设施设备严重不足

一个学校或一个部门要改进教学方法、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设备、教学用具是学校教学工作重要物质保,有了这些物质保障,教学工作才能得以正常的开展。由于大部分农村学校对音乐课不重视,没有改善音乐教学设施的经费,也没有改善的想法。绝大部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设施十分简陋,有音乐教室的学校寥寥无几;有的学校甚至连最基本脚踏风琴也不具备,更谈不上钢琴、音响器材等现代教学设备,有的学校宁花五、六千元钱买一盏吊灯,也不肯花两、三千元钱买一台电子琴。至于《音乐课程标准》中要求的“教师应努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利用其视听结合,声像一体,形象性强,信息量大,资源宽广等优点为教育教学服务”,在农村中小学当中只能成为一纸空谈了。

农村中小学学生感知能力低下

造成农村音乐教育教学质量下降,主要是因为中小学音乐教育管理的薄弱,教师的极度缺失,还有教育教学设备的简陋和不足,同时这些方面也大大地影响了制约了农村广大学生感知能力。中小学音乐课的主要教学目标,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在农村学生当中,这三个方面来说没有一个达标。95%的学生喜爱音乐课,但是大部分学生对音乐知识知之甚少,在调查的学生中仅有10%的学生识五线谱;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大部分的学生不识谱;对节奏、节拍、力度表现力等全然不知;喜欢流行歌曲的学生居多,对古典音乐基本上没听过,更谈不上理解。

2.改革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几点建议

对音乐教育树立新的观念

要改变当前农村音乐教育的状况,应首先提高对音乐教育的认识,广大社会、家长、教育部门都应加强对农村音乐教育的重视,各级管理部门,尤其要更新观念,加大对音乐教育的重视。改变音乐教育在农村可有可无的附属品的观念。保证课时不得随意侵占,并适当纳入到考试行列,让农村音乐教育正常有序的开展起来。

建立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教育的任何变革都要通过教师来完成,教师是教育的中坚力量。根据广大农村教师严重不足的现状,加大对音乐教师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力度应提到日程上来。第一,对音乐教师进行培训。各学校可以向音乐师范院校输送教师进修。县区中学师范、进修学校利用教师寒暑及业余时间开设短期性函授班和培训班。第二,提高教师地位,在评职晋级等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根据教科目进行选择,保证不受歧视。第三,提供教学研讨机会。给教师提供交流经验的机会,鼓励其积极参加教学研讨活动。钻研业务,研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完善教学设施、优化教学环境

第一,完善教学设施。齐全的教学设备是教学得以正常实施的基本保证,学校应设法加大音乐教育方面投入。首先应配备音乐教学的基本设施,如:教学用具、音响设备与音响资料等;再配置一些乐器,如二胡、手风琴、钢琴等。可通过单位投资,社会赞助及勤工俭学等办法解决资金问题。

第二,优化教学环境。在抓好教育同时,要开展成立第二课堂、兴趣小组,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种文艺活动,创设一种强烈的音乐氛围。如组建合唱团、舞蹈队、器乐队等,以发挥中小学生们的天赋和特长。利用有限的条件,制造音乐氛围,如:校园广播站,学生集会、做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都离不开校园广播,很多学校的校园广播,几乎每天都是那首陈旧的歌曲在回响,令人一听就厌。

结语

国家的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改革,改革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任重而道远,同样也面临着的机遇和挑战。音乐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更要借力而上。这就需要个人、社会、团体、教育主管部门齐心合力,来关心关注、支持中小学音乐教育,特别是落后的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努力改变其现有的状态,力争在极短的时间使农村音乐教育登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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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的比较研究论文

大律师网 根据问题:归纳二者的相同之处有: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但相同点是在相异点的背景下反衬出来的,二者在如下方面均有着不同: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病因”,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3、申请权人不同。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4、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5、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法律分析:重整,强调的是恢复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希望通过重整方案使企业在监督期内恢复经营能力,使债权得到实现。重整计划应该对破产企业和其全部债权人都有效的。和解,强调的是使债务债权关系消灭。通过和解协议的执行,使债权人得到清偿。和解计划相对于重整方案来讲,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一些,不涉及企业的经营方案的调整。而且和解计划只有债务人和和解债权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法律分析: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目的不同。和解采取的方式是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实质是重在清偿。而重整制度是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

启动条件不同。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而重整的原因比较宽,即使债务人还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和可能时,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适用对象不同。申请人不同。效力不同。措施不同。内容和操作程序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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