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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地位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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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地位问题研究论文

摘 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它关系着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当前,我国面临最大的就业压力并非来自城镇,而在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我国农村妇女占整个妇女人口的70%以上,农村妇女向城镇转移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农村妇女就业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重视农村妇女的全面发展,克服传统性别偏见和影响农村妇女发展的障碍,提高农村妇女各方面素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解决好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在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村妇女就业现状的基础上,阐述其存在问题及深层制约因素,并结合相关就业理论,吸取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农村妇女就业的成功经验及教训,提出提高农村妇女就业水平的对策与建议,为政府部门切实解决农村妇女就业问题提供参考。关键词: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对策第2章 相关理论介绍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着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我国农村妇女占整个妇女人口的70%以上,解决好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对促进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农村妇女就业是一个特殊的范畴,既有地域性又有性别特征,经典作家虽然没有专门论述农村妇女就业,但在其就业理论中涉及到农村妇女就业;西方学者从就业和男女性别差异就业理论中进行了论述。第一节 基本概念范畴“农村妇女”作为群体涵盖了地域和性别两个属类,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划分,都具有特殊性。分析农村妇女就业问题,需清晰界定就业、农村就业及农村妇女就业的内涵。一、农村就业所谓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1。根据国际劳工统计会议规定的通用标准,凡是在规定的年龄之上,具有下列情况的都算就业人员:一是正在工作中的人,指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某项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工作人员;二是有职业但是临时没有工作的人,如:由于疾病、事故、休假、旷工、劳动争议或气候不良,单位因各种原因临时停业的工人;三是雇主和自营业人员。由此可见,只要公民所从事的劳动是相对固定的有报酬或收入的职业,是得到社会承认的合法劳动,都是正式就业。从就业的实质看,它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一种结合,即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生产资料实现占有和使用。就业在各个国家的界定是不同的,我国的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就业按照地域划分可分为国内就业与国外就业,国内就业又分为城镇就业与农村就业。农村就业包括三类:一是农民在农业部门内部就业,包括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部门;二是农民在农村的非农产业部门就业,包括工业、商业批发和零售、储运、建筑、乡镇企业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三是农民去往异地就业,主要是在城市的各非农产业就业。二、农村妇女就业依照农民就业的分类,农村妇女就业也同样包括三类,但由于妇女所从事的工作不仅限于单一产业,按上述分类方式难以界定。因此本文从妇女就业地域、就业人员比例来划分其就业类别,将农村妇女就业归为广义就业与狭义就业。广义就业指的是农村妇女留在农村中的各种就业,既包括在农村中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包括在本地乡镇企业的就业;狭义就业指农村妇女进入城市的非农就业。本文主要针对狭义的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进城就业的农村妇女是指那些在城镇或城市从事非农工种,而身份仍然是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从身份上说,她们来自农村,户籍身份是农民,在农村承包着土地,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着农业劳动,并从农业生产中获得一部分收入。从职业上说,她们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城镇、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以此作为她们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走出农村,走出田间,去城市寻找自身的发展。由于传统性别歧视意识、传统身份意识的混合,加之自身素质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妇女在城市的发展空间,基于现阶段国内针对农村妇女各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对农村妇女就业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促进农村妇女就业,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促进农村妇女就业,有利于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最后,促进农村妇女就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二节 相关理论介绍农民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大工业的必然要求。教育对工业而言生产出劳动力的商品形式,用以满足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需要。对农民而言还生产出劳动力的资本形式,通过教育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在更广和更高的层次上就业,以期获得更多的收入。一、农业劳动力贡献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了农业劳动力贡献理论。1954年,刘易斯发表了一篇题为《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的论文,提出了名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在发展经济学领域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刘易斯认为,在欠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早期,存在着两个互相独立又彼此联系的经济部门,一个是市场导向和技术先进的城市现代产业部门,另一个是庞大落后和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经济部门。传统经济部门的劳动力大量过剩,一般以隐蔽性失业的形式存在,可以为现代产业部门的扩张提供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应。由于从传统部门溢出的劳动力存在着有力竞争,因此每个劳动者都得把自己的工资报酬控制到最低限度,即现代产业部门的工人的实际工资只得长期保持一种低水平。这样,节约资本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会因成本低而有利可图,从而得以迅速扩展。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扩大,越来越多的过剩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并迅速转变为资本,欠发达国家工业化早期资本严重短缺的局面就逐渐得到缓解,经济增长进入良性循环。一旦传统经济部门中的全部过剩劳动力资源被城市产业部门吸纳完毕,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便告结束,城市产业部门工人的实际工资就会快速上升,投资者把眼光转向开发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工业化过程从此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就业转换阶段论美籍华人发展经济学家费景汉和美国发展经济学家拉尼斯是刘易斯模式的继承者,他们二人在20世纪60年代合著的《劳动剩余的发展》一书中认为,要使就业转换得以实现,必须保证农业迅速增长到足以满足越来越多非农产业劳动力对产品的消费需求。“费景汉—拉尼斯”就业转换阶段理论把农业剩余劳动力转换过程的实现由一种无阻碍过程发展为一种有可能受阻的发展过程,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提供了新的、更复杂的内容。刘易斯模式只描述了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张过程,没有描述农业部门的发展。费景汉—拉尼斯模式与刘易斯模式的重大区别就是,前者把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的发展关系清楚表示出来了。费景汉和拉尼斯认为,农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仅为工业部门扩张提供所需的劳动力,而且还为工业部门提供农业剩余。如果农业剩余不能满足工业部门扩张对农产品扩大的需求,劳动力转移就受到阻碍。三、经济发展与劳动力转移理论美国经济学家乔根森在刘易斯的二元结构大框架内构建模型,他将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的生长点由刘—费—拉模型的现代工业部门转到了农业的发展上,即农业本身的发展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农业产品的剩余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型的基础。他将人口和劳动力增长作为内生变量纳入农业生产函数中进行分析。这种分析使我们清晰地看到,降低农村人口增长率与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将促进农业剩余产品的增多、工业部门的扩张以及增大农业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的规模,从而加速整个经济增长与发展。在这方面,乔根森的结论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经历相吻合,对中国也有一定适用性。第三章 农村妇女就业的制约因素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明显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进入城市从事着各项工作。虽然就业水平较以往有所提高,但传统观念、城乡二元结构、地方保护政策、妇女自身的素质等仍然制约着农村妇女就业。第一节 传统陈旧观念的制约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们形成“男尊女卑”的思想。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倡导“男女平等”思想,但仍存有“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尤其是在文明程度低、知识相对贫乏的农村,妇女地位总体依然低于男性,这使女性失去了许多创业、就业的机会。由于中国农村的传统习俗和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大多农村妇女思想观念陈旧、保守,不愿意接受新事物,自卑心理严重。尤其是进城的农村妇女,她们生活在城市中,惟恐说错话做错事而遭到他人的耻笑,这种紧张的心态使她们害怕和城里人交往,把自己封闭起来。正因为这种根深蒂固的自卑心理,有些农村妇女不愿意外出打工,有的即使愿意走出去,在务工岗位的选择上,往往愿意选择农民工较聚集的集体劳动的工种,不愿意进城从事诸如家政服务类的工作。第二节 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我国城乡结构形成了工人与城市、农民与土地的必然联系,加之农民的社会资本缺乏,进城务工只能靠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自然又形成了市民关系网和农民关系网的城乡二元关系网络,农民很难挤进市民关系网,因此,只能在城里做一些边缘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选择外出务工,但由于制度性壁垒仍然存在,如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城市管理制度等方面,农村妇女真正能够融入城市还是很难实现。目前户籍制度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大中城市的准入条件仍然很高,由此衍生出来的其他一系列制度,如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形成了强大的制度性障碍阻止了农村妇女融入城市。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还没有覆盖到农民工。有的地方虽然允许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但要额外加收不菲的费用;在政治权利上,进城务工妇女与市民相比没有畅通地表达她们自身意愿的政治渠道,更不用说话语权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妇女大多从事的是非正规就业,传统上叫“临时工”,她们普遍没有社会保险,与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城市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尽管少数地区已经对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但从总体上看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基本将非正规就业人员排除在外。第三节 地方保护政策的制约近年来,虽然限制农民向非农领域流动的森严壁垒已经打破,但在许多地方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仍然制定了一些不符合中央政策的限制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政策,主要表现在对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的总量控制,职业、性别、工种限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这些措施客观上提高了农民进城就业的门槛,增加了他们的负担。有的地方限制农民进入正规部门工作,有的甚至明确提出不要女工,很多城市只把那些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脏、累、险的工种留给农民工,有的城市以种种理由定期或不定期驱赶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政策上的歧视,进城务工的农村妇女整体上处于社会的底层。她们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得不到必要的法律和社会保障。其具体表现为: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严重,工时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而且领不到加班加点费,男女同工不同酬等。劳动和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中毒伤亡等事件时有发生,女性权益得不到保护。由于各方面的歧视,进城务工的农村妇女难以得到必要的资金、技术、信息、基础设施等资源,缺乏经营场所,这些都是在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村妇女面临的普遍问题。同时,对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的免费培训和服务,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按政策规定应补贴经费难以落实兑现,直接影响了培训机构对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积极性。第四节 妇女自身素质的制约文化素质对劳动力就业开拓能力和就业选择能力具有直接影响,不同素质的农村劳动力决定了就业方式和转移方向的不同。农村妇女素质低是影响转移规模和速度,特别是转移层次的重要因素。农村妇女自身素质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没有学历的女性比例为,比男性高出;初中学历的女性比例为,比男性低;高中学历的女性比例为,比男性低;小学学历的男女比例相当,女性比男性低。由此可见,农村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大大低于男性,女性整体文化层次低下,文盲的比例接近女性总数的一半。第四章 农村妇女就业的对策建议妇女地位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对推动我国农业持续快速发展,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促进农村妇女就业,必须内外兼顾,既要改善农村妇女自身素质问题,又要协调外部客观条件,为农村妇女就业与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第一节 加大教育投资力度,提高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一是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力度。“谁受益、谁投资”是经济学原理的原则,而农村则相反,由于农村教育投资与收益的不对称性,农村教育的受益方是城市经济。通过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力度,让农村基础教育真正的受益方来支付这个投资成本,从而实现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与受益主体的统一,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有力地增加农村人力资本和城市人力资本的积累,为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积累强大的后劲。由于国家财政分担了许多原本需要农村家庭分担的教育支出,为农村家庭节约大量的生产资金,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直接的收益,这种现实的收益又必将有助于提高家庭对教育的支出,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二是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投资。农村的正规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个很大区别就是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投资主体和受益主体能够有机统一,因为农村的职业教育主要是进行各种农业生产技能培训或其他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有关的技能培训,而这种技能是可以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如各种养殖技术等。这种教育由于其受益在农村,能够直接增加农村家庭的收入,因此农民也愿意在这方面进行投资。但是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村,并没有提供这样的职业教育机会,或者提供的职业教育不切合实际。发展职业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在另一种意义上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第二节 强化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农村妇女的思想素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妇女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自身素质对人的生存发展起决定作用,这一理念越来越被大多数农村妇女认识和重视,学文化、学科技、学致富,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成为当前农村妇女的新时尚。但是,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多种因素影响,自身素质与男性相比、与其他女性群体相比,一定程度上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思想解放程度与经济发展形势不适应;道德观念与全民道德建设要求不适应;科技文化素质与其担负的责任不适应等。这些都影响了妇女的就业水平。强化思想道德建设,坚持不懈地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帮助农村妇女掌握理论,认清形势,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自觉维护稳定大局,支持改革与发展。鼓励妇女在农闲时节组织起来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在参与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通过先创优等活动,大力宣传先进人物的事迹,特别是妇女创业的事迹,强化社会舆论氛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新人、新事、新风尚,进村入户送温暖,在全社会倡导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总体上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第三节 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技术水平要制定农村妇女教育培训计划,有步骤、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各类文化科技培训,举办各类使用技术培训班。深入开展“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培养一批科技带头人,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并发挥她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活动不断深化。鼓励有条件的妇女上农函大、农广校进修。充分发挥农村图书室、阅报栏的作用,使有限的报刊进入农村妇女的视野。新闻媒体要积极关注农村妇女这个特殊群体,在舆论宣传上予以倾斜,在引导她们转变观念、赶超先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重点分区域地培养特色村、致富户,特别要在经济落后村培养一批致富带头人,以榜样的力量带动周边妇女提高素质,参与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妇女的知识结构的“就业型”培训只能解决燃眉之急,只有把妇女素质提高了,才能解决根本问题,使妇女成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优质人才资源。针对不同层次的群体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类师资上门培训会计电算化、托儿所营养、物业管理、园艺绿化、动画设计、公共事业管理等课程。为吸引妇女参加培训,帮助她们克服困难,可推广与企业挂钩的培训,实行就地培训,就地就业,企业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第四节 建立健全农村信息网络,为农村妇女就业搭建平台国际劳工局对世界就业问题研究报告认为,“要从获得更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受益,其前提必须有信息保障”。信息成为农村妇女就业的“耳朵”。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档案,可以为劳动力转移搭建信息平台。建好城乡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是统筹城乡妇女就业的基础工作。政府应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并研制开发相应的软件,将城市的培训中心、职介招聘信息与登记的妇女劳动资源信息统一登录上网,并将网络覆盖到所连的每个乡镇,同时实行就业政策、招聘信息自助查询免费服务。建好城乡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成立中介机构,为农村妇女提供免费信息服务。政府应积极鼓励民办职业中介组织的发展。促进劳务派遣公司等劳动服务组织,做好农村妇女劳动的输出和接收工作,尤其要针对农村妇女以非正规就业为主的特点,把这些妇女组织起来,由这些单位与农村妇女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障,同时这些单位向用户提供家政、保洁、护理等各种服务,这样减少了农村妇女找工作的盲目性,增加她们的归属感,也方便了用户,更有利于非正规就业的规范化管理。结 论解决农村妇女就业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又是农村妇女自身发展问题,更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国家和各级政府为农村妇女就业提供保障和便利条件,既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工业化、农村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环节。本文尽管提出了解决农村妇女就业的对策建议,但真正付诸实施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特别是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尤其是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进而提高农村妇女的整体就业水平。这是发展农村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参考文献[1]栾林悦;刘晓冬;国外妇女与就业理论研究概况[J].中国劳动保障2010年10期[2]何新芳;论农村女性人力资源开发[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8年04期[3]宁光杰;简析马克思的就业理论[J].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03期[4]蒋永萍;关注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平等——“中国妇女就业论坛”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02期[5]冯媛;第二届农村妇女发展与对策研讨会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02期[6]高小贤;农村妇女研究综述(1991—1995年)[J].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02期[7]刑新民;这边风景还好─-个体私营经济:劳动者就业的重要领域[J].光彩2006年05期[8]吴勉;卿卫东;黄伟均;刘勤;加拿大农业及农村信息服务——赴加拿大考察侧记[J].广西农学报2003年01期[9]杜继淑;余新;论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妇女教育[J].经济师2004年08期[10]朱方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评说[J].经济学家1995年04期

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大多数人还是挺高的,在家里当家做主,因为农村男的现在越来越不好找对象了。大多数人在家做饭带孩子顺带干点农活。

我认为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至高无尚的,她们把家里的家务活都做了,解决了男的后顾之忧,才能在外好好的工作。

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当前,我国面临最大的就业压力并非来自城镇,而在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我国农村妇女占整个妇女人口的70%以上,农村妇女向城镇转移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农村妇女就业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重视农村妇女的全面发展,克服传统性别偏见和影响农村妇女发展的障碍,提高农村妇女各方面素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解决好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在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村妇女就业现状的基础上,阐述其存在问题及深层制约因素,并结合相关就业理论,吸取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农村妇女就业的成功经验及教训,提出提高农村妇女就业水平的对策与建议,为政府部门切实解决农村妇女就业问题提供参考。关键词: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对策The employment Problem of rural women in ChinaAbstractEmployment is Minshengzhiben, it relates to China's reform and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At present, China faces the biggest pressure of employment does not come from towns, but rather the transfer of rural labor to urban areas. Rural women account for 70% of the entire female population over the transfer of rural women to urban areas the number is rising, rural women's employment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refore, adherence to and implementation of people-centered development philosophy, attention to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rural women to overcome gender bias and influence of the traditional obstacl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women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ll aspects of rural women, is to uphold an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Solve the problem of employment of rural women and to promot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reate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ural women's employment on the basis of their problems and described the deep constraints, combined with relevant employment theory,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learn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women's employment in rural areas and lessons learned, proposed to increase the employment of rural women the level of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of employment of rural women to provide information. Key words: rural women; employmen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目 录摘 要 IAbstract II第1章 绪论 1第一节 研究背景 1第二节 研究目的 2第2章 相关理论介绍 2第一节 基本概念范畴 2第二节 相关理论介绍 3第三章 农村妇女就业的制约因素 5第一节 传统陈旧观念的制约 5第二节 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 5第三节 地方保护政策的制约 6第四节 妇女自身素质的制约 6第四章 农村妇女就业的对策建议 6第一节 加大教育投资力度,提高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 7第二节 强化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农村妇女的思想素质 7第三节 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技术水平 8第四节 建立健全农村信息网络,为农村妇女就业搭建平台 8结 论 9参考文献 10

妇女经济地位的研究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武周代唐后,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 选题原因: 中国女性的地位在我国从古至今变化不大,除却远古母系氏族时期的主导地位,自从进入到父系氏族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便一直进入到一个日渐低落的状态,可是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武则天出现了‘武周代唐’的局面,历史上的掌权女子不多,大多是以母凭子贵的皇太后而把持朝政,譬如,‘汉之吕雉,清之慈禧’,也有凭借皇帝恩宠的后妃祸乱朝纲,譬如,‘西晋之惠贾皇后贾南风,明神宗之郑贵妃’这些人有掌权之心却都比不得武则天真正的临朝称帝,所以当一个女性真正做了皇帝会不会对当时中国妇女的地位有所改变呢? 主要内容: 对于武则天来说,无字碑显示出她的气魄,她有很多的传奇,对于这样一个有着雄心壮志的女子来说,她对于男女地位的不公一定有着诸多的见解,所以她对于儿子的接连废黜,和对女儿的无比宠爱一直都是后人津津乐道的话题,妇女的地位在武则天子女身上有着一定的反应,再加上武周时期,女官上官婉儿的‘地位’都显示出妇女地位的提高,文学艺术中的‘巾帼不让须眉’,手工业中的女性地位,这些都反映着中国武周后的女子地位。 写作思路: (一)、唐朝初期中国妇女地位 1、南北朝少数民族的‘女性观’对唐朝妇女地位的影响。 2、社会经济条件下‘手工业对女性地位提高的推动’。 (二)、武周时期的妇女地位 1、武后称帝为何能被当时人所接受2、武周时期女子为官的现象(三)妇女地位发生变化的原因 1、丝织业中女子的重要性 2、唐朝武周时期的影响 3、科举制中‘母亲’的形象 (四)、武后称帝对其后妇女地位的影响如何?1、宋以后女子改嫁问题 2、女诗人的受追捧 参考文献: 《新唐书》北宋·欧阳修等人 《旧唐书》后晋·刘昫 《浅析唐代女性参政》姜祝文 《唐宋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之研究》贾淑荣 《唐代妇女地位研究》段塔丽

给你提供一篇参考文章,你修改一下或许可用。妇女地位变化大 日前,我接到来自广厦社区居委会的电话,约我写一篇文章,参加“三八”妇女节征文比赛。对于妇女问题,我觉得体会最深的是我国妇女地位的巨大变化。在我的记忆中,我的奶奶和外婆,都曾缠过小脚。她们以一双小脚顶着生活的重压忙里忙外的模样,至今在我的脑海中记忆犹新。到了我母亲这一代,妇女地位有了较大提高,但歧视妇女的旧观念,还没有彻底改变。就在我读小学时,头脑中似乎还有深深的以与女性作伴为耻的错误观念,不愿与女孩在一起,甚至不愿与女孩多说话。到了我妻子这一代人,妇女地位真是发生了难以比拟的变化。妇女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与重视。男女平等逐步成为现实。抚今追昔,对于我国妇女地位的巨大变化,我不禁感慨万千。新中国成立后,妇女逐步中三从四德中、从缠足陋习中、从童养媳苦难中解放出来,实现了升学、招工、提干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这与封建社会视妇女为政治上的祸水、生活上的附庸的情况,真有天壤之别。如今,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妇女在工作上、家庭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工作上,广大妇女和男性一样在事业的舞台上展示才华,凭本事吃饭,按贡献拿钱,巾帼不让须眉,各行各业都涌现出了许多杰出的女性。女政治家、女企业家、女学者,越来越多,有许多女性甚至还超过了男性。像一心为人民服务的售票员李素丽,一身正气忠于职守的女公安局长任长霞,还成为人们学习的楷模。就在广厦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几乎是清一色的女性,她们敬业奉献、创新实干,以女性特有的细致与细心,以扎实的工作业绩,令男士刮目相看。在家庭中,随着女性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也在不断提高。过去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夫唱妇随,现在则在家庭中也实现了男女平等。许多女性比男性起到的作用更大,她们不仅承担工作上的责任,在家庭生活中同样挑起重担。绝大多数女性几十年如一日,含辛茹苦,为家庭作出无私的奉献,体现了伟大的母爱。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妇女在家庭的和睦、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个国家妇女的地位,同这个国家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关系密切。可以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推进,妇女地位还将不断提高。当前,我市确立了把台州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创新活力最足、创业环境最佳、民富程度最高、社会和谐最好的城市之一的宏伟目标。全民创业,全面创新的高潮,即将兴起。广大妇女将在创业创新中建功立业,大有作为,进一步品尝男女平等的甜蜜滋味,体会“半边天”的豪迈感觉。

汉代妇女地位的研究论文

> 关键词:汉代;女性;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82-02> > 汉初,经济凋敝,百废待兴,统治者大力推行“与民休息”的政治措施,随着铁农具的增多,牛耕的普及,水利灌溉的发展,施肥、耕种、新型纺织工艺等生产技术的改进,汉代的社会生产力与前代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经济生产迅速恢复并发展起来,女性也广泛地参与了各项经济活动,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 一、农业> 农业是汉代最主要的生产部门,也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史书中不乏女性从事农业的例子,如《史记·高祖本纪》载:“高祖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后汉书·王良列传》记东汉初王良虽为大司徒司直,但他的妻子“布裙曳柴,从田中归”亲自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同书《承宫列传》记载承宫和妻子一起“之蒙阴山,肆力耕种”。《逸民列传》则记载了高凤“妻尝之田,暴麦于庭,令凤护鸡”;庞公在田间劳动时“妻子耕于前”,夫妻协力,共同劳作。夫妇共同在田间劳动是最平常不过的农村劳动场面,这一点在汉代画像石上也多有反映。四川成都西郊出土的画像砖上,共刻有男女六人,其中两人手执镰刀,顺次收割,三人弯腰随后拾稻,一人肩挑手提餐具,刚走近田边,为收割者送饭。收割者裙式装束,似皆为妇女[1]。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遇到战乱,男子外出服兵役、徭役等,妇女更成了农业生产的主力,如东汉后期,为了进行讨伐诸羌的战争,几乎所有壮年男子都上了战场,致使国内出现了“麦多委弃,但有妇女镬刈也”,“小麦青青大麦枯,谁言获者妇与姑,丈人何在西击胡。” [2] 正是对妇女承担沉重农业劳动的生动写照。除了直接参与耕田收割这样的田地劳动,汉代很多女性还从事和粮食加工有关的劳作,如嘉峪关3号墓5号墓砖上就有农妇持连枷打场的画面。向仓库送粮也常常有女性常常参与,晋宁石寨山贮贝器上的“上仓图”即有成群结队的妇女头顶盛放谷物的器具,正向粮仓走去[3]。河南密县打虎亭发现的东汉墓中画像石也有女子参与交租的场面[4]。加工粮食的劳动是非常繁重的,被称为“舂”。死后,其宠姬戚夫人就被吕后“髡钳衣赭衣,令舂”[5] 。> 二、纺织业> “男耕女织”这种生产模式,是封建经济在形成过程中按性别形成的自然分工,也是中国数千年不变的传统生产方式。从桑园到蚕房,从纺车到织机,到处都是女性忙碌的身影,她们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汉代纺织主要有三种生产形式:> 1.官营纺织业。汉时有东、西织室,设在京师长安,由“织室令丞”主管,规模很大,每年费用达5 000万,是“主织作缯帛之处”,生产出来的织物主要供皇室和官府使用。另外,纺织中心齐郡临淄设服官之所,称为“三服官”,三服即指春、冬、夏三季所需用的丝织品[5]。据《汉书·元帝纪》记载,元帝时三服官“做工各数千人,一岁费数巨万”。逄振镐先生推算,齐三服官后和之前相比,工人大约增加了500倍左右,一年耗费约增加了数百倍。说明了汉代纺织业的长足发展[6]。除了一部分管理和辅助人员外,东西织室里均为训练有素、身怀技艺的纺织女工和有技艺的女刑徒,如《史记·外戚世家》就记载,文帝母薄姬曾是魏王豹后妃,在其失败后被“输织室”。> 2.私人作坊。私人作坊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地主庄园内的手工作坊,所生产的纺织品主要是为了满足田庄内部的消费需要,剩余部分才出售求利。另一类是商业性质的私人作坊,如《汉书·张汤传》载:“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穿弋绨,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张家拥有规模较大的手工作坊,纺织业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从记载来看,其产品基本上不是自给消费,而是面向市场的求利商品。《汉书·货殖列传》也说:“通都大邑,酤一岁……其帛、絮、细布千钧,文采千匹,答布、皮革千石。”这说明在当时的商业贸易中、帛、絮、布等纺织品是市场上非常活跃的商品,也说明市场上这些大批量的商品,除了部分是小农家庭纺织自用后的剩余品外,一定还有大量的个体手工业者和私人经营的手工业作坊存在,这些作坊的丝织品都是为了盈利而作为商品来生产的。显然,在这样的手工场中,所雇佣的纺织者也应是有一定技艺的民间纺织女子。> 3.作为家庭副业的手工纺织。纺织业是汉代民间分布最广的家庭手工业,亦是家庭经济的一大支柱,家庭成员的衣服开销,国家租赋的交纳都赖于此。当时一匹缣的价格为六百一十八钱,一匹绢的价格为五百钱,而精美的纺织品价格则更加昂贵。相对来说,当时粮食的价格比织物要便宜得多,文景时,粮价每石粟为十余钱至数十钱,“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即使不吃不喝,不纳国家田租,把粮食全部出卖,也仅得千余钱。可见,女子的女红收入有时甚至超过男子的收入,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7]。《东观汉记》卷十八《范丹传》载,东汉莱芜县令范丹去官后,其妻“纺绩以自给”。《后汉书·列女传》记载乐羊子妻以纺织来养活家人,供丈夫读书,可见纺织的收入不菲。因此,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妇女劳动是极端辛苦的,“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东汉荆州秭归县许多人家的女儿终身不嫁,被幽禁在家里,埋头纺织以供给朝廷。直至,这一带仍称呼进贡的布帛为“女子布”。在两汉史籍中,描写自耕农“温衣饱食”“布帛充用”“百姓充足”之类的赞誉之辞数不胜数,虽有溢美的成分,但妇女纺织在家庭收入中占相当比例,是毋庸置疑的。> 三、商业> 周代就已经出现了女子经商的情况,《周礼·地官司徒·司市》记载有朝买夕卖的“贩夫贩妇”。汉定天下后,商业就开始活跃起来,在商品经济的 *** 下,趋利求富遂成为一种风气,“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必然也对包括女子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产生影响。《西京赋》说到长安商业的发达,“尔乃商贾百族,裨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何必昏于作劳,邪赢优而足恃。彼肆人之男女,丽美奢乎许史。”其中所谓“裨贩夫妇”、“肆人之男女”都说明在商业领域中女性的活跃。女性商人在史书上多有出现,如朱“少孤,母尝贩缯为业”。馆陶公主男宠董偃之母是一位贩卖珠宝的商贩,经常出入公主及上层贵妇家中兜售珠宝。在出土文物中也有关于女子经商的记载,如汉简《侯粟君所责寇恩事》—36简册,就是一份完整的关于商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案卷。我们可以看到在此案中,粟君并没有参与实际的商业经营,而是其妻参与整个商业过程,与人一道去外地贩运、收债等等[8]。一些当时的法律诏令也说明了女子经商的普遍性,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出土《王杖诏书令》简册[8],其中有关于老年女子经商有所优待的条文:“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即女子年60 岁以上,如果没有儿子,可以享受经营商业, *** 不征收市租的优惠,可见当时颇有老年妇女经商的情形。同篇“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也宣传了大致同样的政策。不过,总起来看,女性从事长途贩运的行商与巨贾较少,大多是沿街叫卖或上门兜售的小商贩,或是开小店铺的店主。东汉冯衍在他的信中提到一种“贩糖之妾”,即卖糖的女子[2]。可以看出,汉代女性在商业领域的活动是十分活跃的。> 汉代女性经营酒店业的也为数不少,《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为泗水亭长时常从王媪、武负贳酒,醉卧,武负、王媪见其上常有龙,怪之。”这里的王媪、武负,都是以卖酒为业的女老板,她们经营的酒店,应该都在“泗水亭长”管辖范围之内,《史记·正义》云:“秦法,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酒店在最基层也极为密集,更不要提繁华的都市了。也说明汉代女子经营酒店是一项比较普遍的职业。《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也载:“相如与之俱之临邛,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垆。”这是汉代著名才女卓文君当街卖酒的记载。汉乐府中也有“胡姬年十五,春日独当垆”的诗句。《后汉书·刘盆子列传》记载吕母“益酿醇酒,买刀剑衣服。少年来沽者,皆赊与之”,虽然吕母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但是少年多有来沽者,说明女子经营酒店,当时应是一种普通行为,所以吕母才能以此为掩护,收买人心,为子复仇。四川彭县出土的“汉代女子当垆卖酒”画像石,以实物证实了史料的记载。> 总之,汉代女性在当时主要的经济生产类型——农业、纺织业、商业中均有非常突出的表现,在职业类型上,其劳动形式已经多样化,她们的生产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女性从事职业的广泛性、重要性使得她们在社会活动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相应地具有较重要社会地位。> > 参考文献:> [1] 何浩天.汉画像砖与汉代社会生活[M].北京: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69:49.> [2] [汉]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1003-3281.> [3] 林声.晋宁石寨山出土铜器所反映的西汉滇池地区的奴隶社会[J].文物,1975,(2).> [4] 安金槐,王与刚.密县打虎亭汉代画像石墓和壁画墓[J].文物,1972,(10).> [5] [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1558-3937.> [6] 逄振镐.秦汉时期山东纺织手工业的发展[J].齐鲁学刊,1983,(1):53.> [7]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49-244.> [8]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中国简牍集成[M].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责任编辑 王玉妹]

一、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五、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现状研究论文

农村留守妇女调研报告

一、留守妇女的概念界定

农村留守妇女也称留守妻子,指丈夫打工外出后,单独或与其它家庭成员居住在户籍地的妇女。根据相关资料得知,留守妇女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五种:因丈夫死亡留守在农村的"丧偶式留守妇女"、因夫妻离异留守在农村的"离异式留守妇女"、因丈夫犯法服役或受刑留守在农村的"服役式留守妇女"、因丈夫是台商而独居在内地的"分居式留守妇女"、因丈夫外出务工或经商而留守在农村的"守望式留守妇女"。本文所指的农村留守妇女是18岁一60岁之间与丈夫户籍同属于一个家庭,丈夫长期在外务工或从事其他活动,而其自身又独自留守在农村家中照顾老人、孩子和家庭田地的已婚妇女,即"守望式留守妇女"。

二、留守妇女的特点

一是留守妇女的丈夫离开户籍地进入城市务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流动通常指从农村到城市,从农业到非农业转移,且外出在半年以上。也有一部分是从经济不发达的农村流到经济较发达的农村,从事的依然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留守妇女要承担在家的农业生产、照顾家庭、教育孩子、赡养老人等责任,为外出的丈夫提供支持和守住家业。而外出的丈夫离开家庭主要是为了挣钱来维系与发展自己的家庭。改善家庭生活状况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目的和责任。

三是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短则半年,有的长达四五年年。

三、留守妇女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村留守妇女在生活中主要在农业生产、子女教育和家人看病三方面存在困难。她们遇到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体力较差、压力较大,其次是科技知识水平低下,劳动技能和劳动经验匮乏。在解决问题时,多数农村留守妇女依靠邻居朋友,很少有人想到政府或者妇联这样的公共部门或组织。

二是丈夫外出加大了留守妇女的生活压力。丈夫外出务工客观上促进了留守妇女个人素质的提高,增强了其自主性与独立性,同时也给留守妇女增加了一些自由度,有利于发挥留守妇女自身的能动性。但是丈夫外出务工后留下的沉重的生产生活负担却只能有留守妇女一人承担,极大地增加了留守妇女的生活压力,也为留守妇女的生活安全留下了一定的隐患。由于承担农业生产和家庭劳务的重担,农村留守妇女拥有的闲暇时间有限,并且闲暇时间安排不合理。

三是留守妇女十分重视子女的教育。多数的留守妇女在子女学习、生活、情感方面与孩子交流不够,由于文化水平低下的'原因,教育的方式也欠佳。他们在教育子女中存在的最大困难是由于自身知识文化水平较低而无法辅导孩子的学习;其次是丈夫外出,农业生产以及生活上的压力只能由留守妇女一人承担,留守妇女缺乏精力去管教子女。

四是留守妇女对子女未来的期望很高。一方面目前就业的压力很大,另一方面农村留守妇女也希望孩子能够有出息,不重走自己的路,所以留守妇女对子女寄予很大期望,绝大多数人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至少能达到大学本科学历,并且希望子女以后能从事商业这类赚钱多的行业,或者能找到医生、技术员、教师这类拥有稳定收入的工作。

四、解决留守妇女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减轻留守妇女的生产负担。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机械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经营效率,用机械来代替人力,把农村留守妇女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

二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应积极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农村社会保障职能,使“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再困扰农民,进一步减轻农村留守妇女的生活负担,使留守妇女没有后顾之忧。

三是增强政府支持。加大对政府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妇女朋友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能够想到政府和妇联组织。而妇联组织要以提高留守妇女素质、帮助留守妇女增收致富为工作重点,以留守妇女的权益为核心,在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是引导留守妇女科学利用闲暇时间。要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减轻留守妇女的负担,为留守妇女创造更多额闲暇时间,更重要的是加强宣传,使留守妇女拥有积极健康的闲暇观念,让他们意识到闲暇时间是个人发展与提高的一个重要环节,激发他们学习的动力,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与科技文化水平。

五是提高留守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培训的资金投入,通过社区服务为留守妇女的发展提供相应的设施,开放图书馆文化站等,让留守妇女有机会提高自身的素质与科技文化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细分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有关培训项目的统筹组织工作,使各级农民教育培训真正发挥作用。

通过前文的描述,我们可以隐约的发现“留守村妇”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在一份由沭阳县妇联主办的《沭阳县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状况调查》中指出他们的生活现状:第一、留守妇女劳动强度加大;第二、精神负担明显加重、安全感下降,主要体现在长期忍受孤寂的折磨、出现婚姻危机、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第三、婆媳关系难处理,对子女疏于教育。⑤又如在一份调研中也提出“留守村妇”的新“三座大山”是务农、老人、小孩。可见,“留守村妇”的生存状况极为严峻,他们一方面承担着过量的家庭物理压力,同时也面临着生理、心理上的缺失和安慰,也遭受着来自外界不安全和不良因素的影响。在家庭伦理、社会道德、个人自律、社会规范(在此尤其指法律)中,经受着物质、精神、心理的巨大挑战和诱惑。

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发展状况调研报告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男劳动力大规模的外移,在我国农村社会出现了一大批“留守妇女”群体。下面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发展状况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这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在XX区达几千人,她们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村“留守妇女”不断增多,她们由于丈夫在家庭生产生活中缺位,面临多重生存发展困境,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破解她们面对的难题,正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一个日益凸出的现实问题。

1、从年龄结构看:31-50岁是留守妇女较为集中的年龄段,占80%以上。

2、从受教育情况看:85%的妇女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留守妇女整体受教育水平偏低,且年龄越大,受教育水平越低。

3、从家庭结构看:60%的受访家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小孩,且55%的留守妇女与老人共同居住。调查显示,留守妇女在照顾孩子的同时,还要承担护理、赡养老人的家庭义务。

4、从收入情况看:85%留守妇女的丈夫在外省打工,52%的务工收入在1-2万元之间,有60%的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以外出务工收入为主,且75%的妇女表示现在的生活水平比丈夫打工之前有所提高。

调查发现,在通过丈夫外出务工提高家庭生活水平的同时,留守妇女这一群体也面临着劳动强度较大、致富能力偏弱、家教力不从心、精神负担较重、文化生活单一等突出的问题和困难。

(一)劳动强度较大,身体状况堪忧。在丈夫外出务工期间,70%的留守妇女表示家庭劳动力不足,既要从事生产劳动,还要料理家务,更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基本上一个人要至少照顾三个人,家里的粗活、重活、忙活几乎都由自己承担,劳动强度比较大,50%的妇女感到整日忙碌、非常疲惫。21%妇女表示长期超负荷体力劳动导致身体不好,主要患有妇科病、肩周炎、关节炎等方面的疾病。

(二)综合素质较低,发展能力偏弱。从受教育情况看,受访留守妇女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占绝大多数,其文化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她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生产发展技能,只是从事传统的“体力型”农业生产,基本上“靠天吃饭”,生产效益低。

(三)家教力不从心,子女亲情缺位。调查发现,大多数留守妇女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辅导子女功课,对孩子的关注和教育仅仅停留在吃饭穿衣上,缺乏与子女的有效沟通,难以进行正确的心理关怀和家教指导。父亲的亲情缺位,容易让孩子心理健康受到影响。

(四)精神负担较重,缺乏安全感。大多数受访妇女最担心丈夫的安全问题,其次担心孩子及家庭财产的安全。同时由于与丈夫基本靠电话交流,谈论的内容也主要是涉及孩子、老人,夫妻之间情感交流较少,半数妇女对婚姻状况表示担忧。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精神长期处于绷紧状态,经常会感到孤单、焦虑和压抑,缺乏家庭安全感。

(五)文化生活单一,思想较为空虚。由于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文体娱乐场所、设施等资源较为匮乏,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单一,绝大多数妇女平时靠看电视打发闲暇时间,其次为打麻将,极少数看书读报或进行健身活动,思想上比较空虚。大多数受访者对自己的文化娱乐生活表示不满意且有强烈改变意愿。

农村“留守妇女”已经成为农村一个新的特殊群体,是农村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同时涉及到留守家庭的幸福和稳定。不解决好这一群体的各种问题,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产生不利影响。社会各界要普遍关注“留守妇女”问题,把它放到影响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妥善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问题,为“留守妇女”撑起一片蓝天,同时也为当地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增添一抹亮色。

(一)制定政策措施,重视“留守妇女”的现实需求。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重视并关注农村“留守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要把“留守妇女”问题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留守妇女”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妇女”的利益需求,制定出台有利于“留守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农村“留守妇女”的现状,如,姓名、年龄、人数、分布、每天的劳动时间等,制定关爱“留守妇女”的政策和措施。

(二)强化科技培训,提高“留守妇女”的致富能力。各级组织要着力提高“留守妇女”综合素质,提高“留守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要积极引导“留守妇女”摒弃“男主外、女主内”封建传统的'束缚,组织“留守妇女”树立“四自”精神,用自已的行动积极支持丈夫外出打工,提高农村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她们的自身发展,是解决“留守妇女”各种问题的重要途径。要举办各类知识、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科技致富能力和科学教子水平。要广泛发动农村“留守妇女”增强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发展能力的紧迫感,克服依赖心理,主动提高自我发展和应对各种困难的能力。

(三)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留守妇女”的实际困难。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留守妇女”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如涉农部门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减轻“留守妇女”的农业生产劳动强度;举办“留守妇女”技术培训班,提高“留守妇女”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文化等部门在“留守妇女”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留守妇女”的业余文化生活等。司法部门为“留守妇女”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医疗卫生部门建立对“留守妇女”的健康支持系统,关爱“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减轻“留守妇女”心理压力等。群众团体发挥各自优势,为“留守妇女”提供服务和帮助。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使这一特殊群体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健康发展。

(四)维护家庭稳定,加大“留守妇女”保护力度。针对目前农村“留守妇女”遇到的各种问题,社会各界要积极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加大《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培训等方式,教育妇女提高自我维权意识。要加大社会治安管理力度,在村庄建立 “治安巡逻队”,保障社会治安,减轻“留守妇女””安全方面的心理压力。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把劳动技能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家庭教育知识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家庭稳定。

(五)丰富文化生活,体现“留守妇女”人文关怀。健康的文化活动是减轻精神压力的良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培养乡土文化队伍,挖掘地方传统娱乐资源,弘扬文明新风,利用农闲时节或“三八”妇女节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留守妇女”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使广大农村家庭特别是“留守妇女”家庭成员充满活力,家庭关系更加和睦美满,邻里关系更加融洽,村庄环境更加和谐稳定。要开展“亲情之旅”、“鹊桥会”等亲情互动活动,组织“留守妇女”与打工丈夫“零距离”相会,对“留守妇女”进行人文关怀。

留守妇女是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的主力军,只有得到全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关爱,从“治标”入手,寻求“治本”之策,才能解决她们生存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这一群体也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营造新农村和谐稳定的发展氛围。根本解决妇女“留守”的现状,还需要一个过程。但从家庭幸福和农村和谐的角度来说,社会各方面都应积极创造条件,给她们更多的更人性的关怀。

妇女发展问题研究论文

摘 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它关系着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当前,我国面临最大的就业压力并非来自城镇,而在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我国农村妇女占整个妇女人口的70%以上,农村妇女向城镇转移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农村妇女就业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重视农村妇女的全面发展,克服传统性别偏见和影响农村妇女发展的障碍,提高农村妇女各方面素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解决好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在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村妇女就业现状的基础上,阐述其存在问题及深层制约因素,并结合相关就业理论,吸取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农村妇女就业的成功经验及教训,提出提高农村妇女就业水平的对策与建议,为政府部门切实解决农村妇女就业问题提供参考。关键词: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对策第2章 相关理论介绍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着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我国农村妇女占整个妇女人口的70%以上,解决好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对促进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农村妇女就业是一个特殊的范畴,既有地域性又有性别特征,经典作家虽然没有专门论述农村妇女就业,但在其就业理论中涉及到农村妇女就业;西方学者从就业和男女性别差异就业理论中进行了论述。第一节 基本概念范畴“农村妇女”作为群体涵盖了地域和性别两个属类,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划分,都具有特殊性。分析农村妇女就业问题,需清晰界定就业、农村就业及农村妇女就业的内涵。一、农村就业所谓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1。根据国际劳工统计会议规定的通用标准,凡是在规定的年龄之上,具有下列情况的都算就业人员:一是正在工作中的人,指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某项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工作人员;二是有职业但是临时没有工作的人,如:由于疾病、事故、休假、旷工、劳动争议或气候不良,单位因各种原因临时停业的工人;三是雇主和自营业人员。由此可见,只要公民所从事的劳动是相对固定的有报酬或收入的职业,是得到社会承认的合法劳动,都是正式就业。从就业的实质看,它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一种结合,即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生产资料实现占有和使用。就业在各个国家的界定是不同的,我国的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就业按照地域划分可分为国内就业与国外就业,国内就业又分为城镇就业与农村就业。农村就业包括三类:一是农民在农业部门内部就业,包括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部门;二是农民在农村的非农产业部门就业,包括工业、商业批发和零售、储运、建筑、乡镇企业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三是农民去往异地就业,主要是在城市的各非农产业就业。二、农村妇女就业依照农民就业的分类,农村妇女就业也同样包括三类,但由于妇女所从事的工作不仅限于单一产业,按上述分类方式难以界定。因此本文从妇女就业地域、就业人员比例来划分其就业类别,将农村妇女就业归为广义就业与狭义就业。广义就业指的是农村妇女留在农村中的各种就业,既包括在农村中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包括在本地乡镇企业的就业;狭义就业指农村妇女进入城市的非农就业。本文主要针对狭义的农村妇女就业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进城就业的农村妇女是指那些在城镇或城市从事非农工种,而身份仍然是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从身份上说,她们来自农村,户籍身份是农民,在农村承包着土地,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着农业劳动,并从农业生产中获得一部分收入。从职业上说,她们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城镇、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以此作为她们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走出农村,走出田间,去城市寻找自身的发展。由于传统性别歧视意识、传统身份意识的混合,加之自身素质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妇女在城市的发展空间,基于现阶段国内针对农村妇女各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对农村妇女就业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促进农村妇女就业,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促进农村妇女就业,有利于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最后,促进农村妇女就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二节 相关理论介绍农民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大工业的必然要求。教育对工业而言生产出劳动力的商品形式,用以满足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需要。对农民而言还生产出劳动力的资本形式,通过教育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在更广和更高的层次上就业,以期获得更多的收入。一、农业劳动力贡献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了农业劳动力贡献理论。1954年,刘易斯发表了一篇题为《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的论文,提出了名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在发展经济学领域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刘易斯认为,在欠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早期,存在着两个互相独立又彼此联系的经济部门,一个是市场导向和技术先进的城市现代产业部门,另一个是庞大落后和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经济部门。传统经济部门的劳动力大量过剩,一般以隐蔽性失业的形式存在,可以为现代产业部门的扩张提供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应。由于从传统部门溢出的劳动力存在着有力竞争,因此每个劳动者都得把自己的工资报酬控制到最低限度,即现代产业部门的工人的实际工资只得长期保持一种低水平。这样,节约资本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会因成本低而有利可图,从而得以迅速扩展。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扩大,越来越多的过剩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并迅速转变为资本,欠发达国家工业化早期资本严重短缺的局面就逐渐得到缓解,经济增长进入良性循环。一旦传统经济部门中的全部过剩劳动力资源被城市产业部门吸纳完毕,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便告结束,城市产业部门工人的实际工资就会快速上升,投资者把眼光转向开发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工业化过程从此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就业转换阶段论美籍华人发展经济学家费景汉和美国发展经济学家拉尼斯是刘易斯模式的继承者,他们二人在20世纪60年代合著的《劳动剩余的发展》一书中认为,要使就业转换得以实现,必须保证农业迅速增长到足以满足越来越多非农产业劳动力对产品的消费需求。“费景汉—拉尼斯”就业转换阶段理论把农业剩余劳动力转换过程的实现由一种无阻碍过程发展为一种有可能受阻的发展过程,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提供了新的、更复杂的内容。刘易斯模式只描述了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张过程,没有描述农业部门的发展。费景汉—拉尼斯模式与刘易斯模式的重大区别就是,前者把工业部门和农业部门之间的发展关系清楚表示出来了。费景汉和拉尼斯认为,农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仅为工业部门扩张提供所需的劳动力,而且还为工业部门提供农业剩余。如果农业剩余不能满足工业部门扩张对农产品扩大的需求,劳动力转移就受到阻碍。三、经济发展与劳动力转移理论美国经济学家乔根森在刘易斯的二元结构大框架内构建模型,他将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的生长点由刘—费—拉模型的现代工业部门转到了农业的发展上,即农业本身的发展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农业产品的剩余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型的基础。他将人口和劳动力增长作为内生变量纳入农业生产函数中进行分析。这种分析使我们清晰地看到,降低农村人口增长率与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将促进农业剩余产品的增多、工业部门的扩张以及增大农业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的规模,从而加速整个经济增长与发展。在这方面,乔根森的结论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经历相吻合,对中国也有一定适用性。第三章 农村妇女就业的制约因素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明显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进入城市从事着各项工作。虽然就业水平较以往有所提高,但传统观念、城乡二元结构、地方保护政策、妇女自身的素质等仍然制约着农村妇女就业。第一节 传统陈旧观念的制约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们形成“男尊女卑”的思想。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倡导“男女平等”思想,但仍存有“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尤其是在文明程度低、知识相对贫乏的农村,妇女地位总体依然低于男性,这使女性失去了许多创业、就业的机会。由于中国农村的传统习俗和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大多农村妇女思想观念陈旧、保守,不愿意接受新事物,自卑心理严重。尤其是进城的农村妇女,她们生活在城市中,惟恐说错话做错事而遭到他人的耻笑,这种紧张的心态使她们害怕和城里人交往,把自己封闭起来。正因为这种根深蒂固的自卑心理,有些农村妇女不愿意外出打工,有的即使愿意走出去,在务工岗位的选择上,往往愿意选择农民工较聚集的集体劳动的工种,不愿意进城从事诸如家政服务类的工作。第二节 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我国城乡结构形成了工人与城市、农民与土地的必然联系,加之农民的社会资本缺乏,进城务工只能靠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自然又形成了市民关系网和农民关系网的城乡二元关系网络,农民很难挤进市民关系网,因此,只能在城里做一些边缘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选择外出务工,但由于制度性壁垒仍然存在,如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城市管理制度等方面,农村妇女真正能够融入城市还是很难实现。目前户籍制度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大中城市的准入条件仍然很高,由此衍生出来的其他一系列制度,如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形成了强大的制度性障碍阻止了农村妇女融入城市。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还没有覆盖到农民工。有的地方虽然允许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但要额外加收不菲的费用;在政治权利上,进城务工妇女与市民相比没有畅通地表达她们自身意愿的政治渠道,更不用说话语权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妇女大多从事的是非正规就业,传统上叫“临时工”,她们普遍没有社会保险,与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城市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尽管少数地区已经对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但从总体上看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基本将非正规就业人员排除在外。第三节 地方保护政策的制约近年来,虽然限制农民向非农领域流动的森严壁垒已经打破,但在许多地方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仍然制定了一些不符合中央政策的限制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政策,主要表现在对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的总量控制,职业、性别、工种限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这些措施客观上提高了农民进城就业的门槛,增加了他们的负担。有的地方限制农民进入正规部门工作,有的甚至明确提出不要女工,很多城市只把那些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脏、累、险的工种留给农民工,有的城市以种种理由定期或不定期驱赶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政策上的歧视,进城务工的农村妇女整体上处于社会的底层。她们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得不到必要的法律和社会保障。其具体表现为: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严重,工时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而且领不到加班加点费,男女同工不同酬等。劳动和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中毒伤亡等事件时有发生,女性权益得不到保护。由于各方面的歧视,进城务工的农村妇女难以得到必要的资金、技术、信息、基础设施等资源,缺乏经营场所,这些都是在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村妇女面临的普遍问题。同时,对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的免费培训和服务,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按政策规定应补贴经费难以落实兑现,直接影响了培训机构对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积极性。第四节 妇女自身素质的制约文化素质对劳动力就业开拓能力和就业选择能力具有直接影响,不同素质的农村劳动力决定了就业方式和转移方向的不同。农村妇女素质低是影响转移规模和速度,特别是转移层次的重要因素。农村妇女自身素质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没有学历的女性比例为,比男性高出;初中学历的女性比例为,比男性低;高中学历的女性比例为,比男性低;小学学历的男女比例相当,女性比男性低。由此可见,农村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大大低于男性,女性整体文化层次低下,文盲的比例接近女性总数的一半。第四章 农村妇女就业的对策建议妇女地位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对推动我国农业持续快速发展,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促进农村妇女就业,必须内外兼顾,既要改善农村妇女自身素质问题,又要协调外部客观条件,为农村妇女就业与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第一节 加大教育投资力度,提高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一是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力度。“谁受益、谁投资”是经济学原理的原则,而农村则相反,由于农村教育投资与收益的不对称性,农村教育的受益方是城市经济。通过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投资的力度,让农村基础教育真正的受益方来支付这个投资成本,从而实现农村基础教育的投资主体与受益主体的统一,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有力地增加农村人力资本和城市人力资本的积累,为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积累强大的后劲。由于国家财政分担了许多原本需要农村家庭分担的教育支出,为农村家庭节约大量的生产资金,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直接的收益,这种现实的收益又必将有助于提高家庭对教育的支出,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二是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投资。农村的正规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个很大区别就是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投资主体和受益主体能够有机统一,因为农村的职业教育主要是进行各种农业生产技能培训或其他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有关的技能培训,而这种技能是可以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如各种养殖技术等。这种教育由于其受益在农村,能够直接增加农村家庭的收入,因此农民也愿意在这方面进行投资。但是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村,并没有提供这样的职业教育机会,或者提供的职业教育不切合实际。发展职业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在另一种意义上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第二节 强化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农村妇女的思想素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妇女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自身素质对人的生存发展起决定作用,这一理念越来越被大多数农村妇女认识和重视,学文化、学科技、学致富,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成为当前农村妇女的新时尚。但是,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多种因素影响,自身素质与男性相比、与其他女性群体相比,一定程度上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思想解放程度与经济发展形势不适应;道德观念与全民道德建设要求不适应;科技文化素质与其担负的责任不适应等。这些都影响了妇女的就业水平。强化思想道德建设,坚持不懈地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帮助农村妇女掌握理论,认清形势,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自觉维护稳定大局,支持改革与发展。鼓励妇女在农闲时节组织起来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在参与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通过先创优等活动,大力宣传先进人物的事迹,特别是妇女创业的事迹,强化社会舆论氛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新人、新事、新风尚,进村入户送温暖,在全社会倡导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总体上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第三节 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技术水平要制定农村妇女教育培训计划,有步骤、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各类文化科技培训,举办各类使用技术培训班。深入开展“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培养一批科技带头人,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并发挥她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活动不断深化。鼓励有条件的妇女上农函大、农广校进修。充分发挥农村图书室、阅报栏的作用,使有限的报刊进入农村妇女的视野。新闻媒体要积极关注农村妇女这个特殊群体,在舆论宣传上予以倾斜,在引导她们转变观念、赶超先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重点分区域地培养特色村、致富户,特别要在经济落后村培养一批致富带头人,以榜样的力量带动周边妇女提高素质,参与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妇女的知识结构的“就业型”培训只能解决燃眉之急,只有把妇女素质提高了,才能解决根本问题,使妇女成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优质人才资源。针对不同层次的群体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类师资上门培训会计电算化、托儿所营养、物业管理、园艺绿化、动画设计、公共事业管理等课程。为吸引妇女参加培训,帮助她们克服困难,可推广与企业挂钩的培训,实行就地培训,就地就业,企业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第四节 建立健全农村信息网络,为农村妇女就业搭建平台国际劳工局对世界就业问题研究报告认为,“要从获得更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受益,其前提必须有信息保障”。信息成为农村妇女就业的“耳朵”。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档案,可以为劳动力转移搭建信息平台。建好城乡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是统筹城乡妇女就业的基础工作。政府应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并研制开发相应的软件,将城市的培训中心、职介招聘信息与登记的妇女劳动资源信息统一登录上网,并将网络覆盖到所连的每个乡镇,同时实行就业政策、招聘信息自助查询免费服务。建好城乡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成立中介机构,为农村妇女提供免费信息服务。政府应积极鼓励民办职业中介组织的发展。促进劳务派遣公司等劳动服务组织,做好农村妇女劳动的输出和接收工作,尤其要针对农村妇女以非正规就业为主的特点,把这些妇女组织起来,由这些单位与农村妇女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障,同时这些单位向用户提供家政、保洁、护理等各种服务,这样减少了农村妇女找工作的盲目性,增加她们的归属感,也方便了用户,更有利于非正规就业的规范化管理。结 论解决农村妇女就业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又是农村妇女自身发展问题,更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国家和各级政府为农村妇女就业提供保障和便利条件,既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工业化、农村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环节。本文尽管提出了解决农村妇女就业的对策建议,但真正付诸实施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特别是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尤其是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进而提高农村妇女的整体就业水平。这是发展农村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参考文献[1]栾林悦;刘晓冬;国外妇女与就业理论研究概况[J].中国劳动保障2010年10期[2]何新芳;论农村女性人力资源开发[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8年04期[3]宁光杰;简析马克思的就业理论[J].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03期[4]蒋永萍;关注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平等——“中国妇女就业论坛”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02期[5]冯媛;第二届农村妇女发展与对策研讨会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02期[6]高小贤;农村妇女研究综述(1991—1995年)[J].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02期[7]刑新民;这边风景还好─-个体私营经济:劳动者就业的重要领域[J].光彩2006年05期[8]吴勉;卿卫东;黄伟均;刘勤;加拿大农业及农村信息服务——赴加拿大考察侧记[J].广西农学报2003年01期[9]杜继淑;余新;论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妇女教育[J].经济师2004年08期[10]朱方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评说[J].经济学家1995年04期

一、论文: ⒈《认清邪教本质,铲除社会毒瘤,》,《宁夏日报》,1999年11月26日第三版。⒉《中国穆斯林经济的社会作用和发展趋势》,《中国穆斯林》2000年第2期。⒊《清真寺在中国穆斯林各民族民俗中的规范作用》,《山东社会科学》2000年增刊。⒋《塔利班与国际恐怖主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⒌《突尼斯妇女地位的变化》,《亚非纵横》2002年第2期。⒍《海湾妇女:历史、现状与未来》,《西亚非洲》2002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妇女研究》2002年第5期全文转载。⒎《试论阿富汗妇女地位的历史演变》,《重庆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⒏《战后也门妇女发展研究》,《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⒐《马基雅维利的阿拉伯思想先驱——伊本·扎法》,《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⒑《土耳其妇女发展问题研究》,《中东研究》,2002年第4期。⒒《阿曼经济改革及发展前景》,《石油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⒓《当代海湾妇女发展问题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02年第6期。⒔《论经济全球化与中东妇女发展》,《亚非纵横》2003年第4期。⒕《当代埃及妇女发展问题研究》,《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⒖《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恐怖主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⒗《当前国际恐怖主义的新特点及成因》,《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⒘《卡布斯素丹时期阿曼人口发展及其对策》,《西北人口》2005年第1期。⒙《当前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及反恐对策》,《理论探索》2005年第2期。⒚《论伊拉克战后政治重建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重庆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⒛《当前恐怖主义发展及反恐对策》,《东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21、《伊拉克战后政治重建中新政府面临的挑战和对策》,《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22、《伊战后国际恐怖主义发展态势及反恐对策研究》,《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二、参编著作: ⒈《二十世纪中东史》(研究生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第2版。⒉《中国穆斯林礼仪礼俗文化》,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⒊《伊斯兰哲学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⒋《伊斯兰法哲学》,宁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三、课题: ⒈福州大学校人才基金项目(2003-2005年)——《萨达姆政权的内政与外交》(项目编号XJY-0308)⒉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课题(2004-2006年)——《当前恐怖主义新发展与我国反恐对策问题研究》(课题编号:JA04074S)

妇女社会工作概述一、妇女社会工作的定义关于妇女社会工作的定义,目前国内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众说纷纭,有的从最广泛的层面上来界定妇女社会工作,认为吸引妇女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等各方面生活,逐步达到男女平等的工作就是妇女社会工作;也有从狭义的角度去定义妇女社会工作,认为妇女社会工作就是帮助陷入困境的妇女解决问题、恢复正常的工作。本书比较赞同朱东武在《社会工作概论》一书第十二章“妇女社会工作”中所论及的观点,认为所谓的妇女社会工作就是针对妇女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在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中遭遇到的群体性或个体性问题而开展的社会服务性工作。它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为妇女的全面发展和为妇女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这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区分了专业妇女社会工作和中国传统妇女工作的不同: 1、专业妇女社会工作在价值理念上强调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尊重、接纳、非批判、个别化以及为服务对象保守秘密与让服务对象自决,强调助人者与受助者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强调专业服务过程中助人自助的原则。而中国传统的妇女工作则普遍地把妇女工作机构视作为服务对象的代言人、“娘家人”,在这种价值意识下指导下,显然,传统的妇女工作及其机构与服务对象是一种不平等的上下级关系。 2、专业妇女社会工作更多的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包括解决困难、找寻资源、处理问题、恢复功能、挖掘潜能和促进发展,其工作的着眼点在于人本身。而中国传统妇女工作的大量活动主要都是围绕着国家的政治形势而布署,或者为了完成某项政治任务而开展,具有十分明显的行政色彩和过于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 3、专业妇女社会工作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专业理论和方法,而中国传统妇女工作虽然在长时间的活动推展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是至今仍然缺乏概念提炼和理论总结。 4、专业妇女社会工作的工作者通常都接受过诸如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的训练,而从事中国传统妇女工作的人员一般缺乏有关助人的专业背景。 正因为有上述差异的存在,致使中国传统妇女工作在开展具体活动时,在内容的针对性、对象的参与性和结果的有效性等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二、妇女社会工作的内容和专业原则1、妇女社会工作的内容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划分妇女社会工作的内容,一是微观层面,二是宏观层面。就微观层面而言,妇女社会工作可以帮助妇女个体或群体解决困难、谋取发展、挖掘潜能和提升能力;就宏观层面而言,妇女社会工作可以在社区及社会等各种环境中倡导男女平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领域中的全面参与,并通过参与有关妇女政策的制定来为妇女争取更多的权利和更多的发展机会。2、妇女社会工作的专业原则无论是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在妇女社会工作实施的过程中都应该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从女权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些原则是:(1)承认女性有她们独特的生活经验和意义世界,因而女性是独立的个体;(2)不应把妇女问题个人化,从“个人的就是政治的”视角出发,应该视妇女问题为个人与社会运作失调的结果,尤其是社会结构失衡、社会政策偏差的结果,因此,需要把妇女的困境和个人问题放至社会层面;(3)正视妇女在社会上权力分配不均和资源不足的过程中常常处于不利甚至受压迫的事实,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并将这种意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指导开展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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