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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例

发布时间:

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例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范例

导语:英语专业本科毕业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论文,而相关的论文又应该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整理英语专业毕业论文的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

目前,将多媒体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融入到大学英语教学成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改变了传统教学的方式和理念。同时,如何高效运用网络多媒体教学给教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在教学转型过程中,如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达到教与学相辅相成更是值得探讨。本文将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例,浅谈现代教育技术对大学英语教学的支撑,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教育技术;网络多媒体;英语教学

前言

作为连接心理、教育、行为组织等学科的桥梁,现代教育技术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教育技术的进步和信息科学的发展息息相关,在未来的教育领域中,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现代教育技术重点研讨如何借助现有的工具有效地促进学习和如何实现学习者的自主个性化学习。现代教育技术被定义为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工具,使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中的理论、技术相结合,通过对教学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评价和管理,以实现教学优化的理论和实践,并进一步推动教育现代化的发展。从其定义可以分析得出:(1)现代教育技术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和多媒体的优势;(2)现代教育技术是以优化教与学的过程和资源为目标;(3)现代教育技术的核心思想是系统方法的研究。多年以来,随着教育技术的不断发展,广东英语外贸大学也积极推动网络多媒体英语教学,创造优质的语言学习条件促进学生的英语学习,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丰富的视听教材极大地刺激了学生的感官,引发了他们学习英语的兴趣。促使学生的学习由被动转为主动,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我校的网络多媒体教学从多个维度进行,形成课外、课内的一个立体个性化学习平台,具体应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课外型教学;二、课内讲授型教学;三、课内自主型教学。

一、课外型教学

利用网络多媒体进行课外学习,主要通过英语电台广播实现教学。英语电台使用无线电波(开路)和经调频数码后导线传送(开路———基于有线网络)进行广播,广播的内容是由英语教育专家团体精心挑选的英语音频资料,课余时间实行全校性广播,学生只要拿着移动智能设备在校内任何地方都可以听到,学生可以在优美的校园里一边漫步一边收听,学生还可以从有关教师里得到相关录音的文字资料和习题。将英语教学输入到学生的生活中,充分调动了不同层次学生学习英语的热情,营造一个灵活多样和形象生动的学习氛围,有效挖掘了学生的英语学习潜能。

二、课内讲授型教学

多媒体网络教学是课内讲授型教学的一种比较普及的教学方法,利用信息技术开辟了英语教学的新方法,拓宽了英语教学的内容和范围。我校在这方面的应用主要有:1、数字语言实验室系统;2、数字在线教学系统。

1、数字语言实验室系统由许多语言实验教室和控制中心组成,除了有传统语言实验室的功能,如:语音广播、分组对讲、分组讨论、电子举手、录音等,还可以通过网络调用控制中心的教学资源,相应课件、音视频点播,以及一些相应练习题和反馈分析。数字语言实验室系统适合主要以讲授和交流为主的课程,如:口语、听力技巧、情景对话等,教师充分讲解难点、要点,学生可以课堂录音,课余自己复习,教师还可以与学生进行一对一交流,并纠正学生的错误,使学生容易突破难点。

2、数字在线教学系统是一种全新的网络多媒体教学手段,教师将教学资源设计成各种多媒体课件,根据教学需要,实时调动教学资源,实现教室演示功能。教师上课时,使用数字在线教学平台,通过在客户端进行相关操作,向中心服务器系统发出请求,系统对接受到的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后,将多媒体课件通过网络传送,传达到学生的教学设备上,进行下一步教学。课后学生也可以登录到系统进行预习和复习。数字在线教学系统不仅提供了英语教学的质量,还开拓学生的视野,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在教育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技术,将听、说、写、译四项教学内容融为一体。其优点和特点:1)集中使用优质教材,确保英语学习质量。提供丰富的学习内容,实现了老师与同学之间教与学的动态结合。2)促进了教师综合能力和自身素质的提高。通过在线学习系统教师可以不断实践、不断探索。3)培养学生自己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化学习发展。克服了学习的时空问题,为教师、学生带来便捷。4)营造良好的英语学习环境,提高了英语教学质量,深化大学英语教学改革。

三、课内自主型教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于九十年代首先创建用局域网进行VOD点播的自主学习环境,近年来,采用云计算技术,形成了基于“广外云”的在线自主学习及移动学习相结合的一种独特的教学模式。将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技术引入英语教学的各个环节,引起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工具的重大革新。所创设的CAI英语教学环境,使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可实现双向交流,利用网络英语教学数据库学会发现、探究、解决问题。计算机网络教学在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实际效用,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为学生创新思维的形成提供了理想的温床。在英语教学数据库的支持下,突出了个别化教学的优势,使不同水平、不同智商、不同兴趣、不同特长、不同学习方式的学生可以面对不同层次的学习软件,教师能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使用、改进、设计适合学生特点的软件,让每个学生都得到恰如其分的辅导和教学。网络英语教学数据库不仅为学生创设一种适合于思维发展的'理想环境,还向学生提供了丰富多彩的思维表象和现实素材。CAI英语教学主要以自主学习为主,使用视频点播(VOD)系统进行英语教学,打破了课堂的沉闷、枯燥,使课程变得生动有趣,学生在学习中将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其优点如下:

1.时效性。我校采用最先进的卫星接受系统接收关于国内外新闻、财经、科技、综合节目并及时进行监控和编辑。将地道的英语和外国文化实时输送到我校数字在线学习系统,在整个学校内营造出良好的英语学习环境。教师和学生可以通过观看自己感兴趣的英语节目,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真实地感受异域语言及文化。不仅如此,教师可以接触到先进的教学方法,认识到全球英语教育改革的方向,极大地丰富了英语教学的资源。

2.互动性。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中,我们始终将交流互动放在第一位,使师生可随时随地进行无障碍交流。通过对实验室位置的合理编排,更利于现代英语教育理念的实现。

3.开放性。多媒体教学语言实验室与互联网实现有效双向连接,创建了一个快速便捷的英语教学科研网络。

4.自主性。通过建立全校性的网络多媒体教学平台,为全体师生服务。教师可以利用教学平台进行备课、教学和与学生交流互动。学生在数字化语言实验室或者宿舍则可以利用网络教学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服务,包括英语文学作品的阅读、英语影视片的观看、练习写作、进行网上测试,实行自主个性化学习。

四、网络多媒体教学主要特点

1.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挑选最符合学生学习的教材,选择优质教师的教学方法,通过网络共享使用。在现今大学不断扩招的情况下,要保证教学质量,这是最好的选择。

2.实现互动教学。使用网络不仅可以把教学内容广播下去,也可以监控学生的学习情况,可以把有关信息反馈给学生,学生也可以提出问题,教师实时回答。

3.丰富的教学内容。教师可以选择英语电视、英语新闻、英语音频资料,也可以是从卫星上、INTERNET网上等多渠道得到的资料中挑选。

4.全方位的英语学习环境。使用网络多媒体教学,兼顾了涉及到课室内、外的教学,学生在校园里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听到英语,让学生完全容入英语的学习环境中。结束语网络多媒体的使用,不仅发挥了多媒体的优越性,使得学习变得生动有趣,提高学习效率,也发挥网络的优势,共享、互动。网络多媒体教学给我校的英语教学带来了巨大的进步,也是教育技术的进步。随着教育技术的发展,会越来越多地利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学的成果,提高教学效率。

英语本科生毕业论文格式 首先写学习外语的重要性 然后写学习外语的方法 最后作为外语生应该对。一个国家的风土人情都得了解 再有你现在打的什么程度了

本科生英语论文 范文

范文一:英语本科 毕业 论文

The Spirit of Revolt of Tess --Study in Tess of the D'Urbervilles

Thesis statement:

Everyone knows that Tess’s life is a great tragedy, but she is still a courageous woman who dares to fight by all means. In order to defeat the unfortunate fate she always resists the decadent society,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and the hypocrisy religion.

Outline

Ⅰ.Brief Introduction to Tess of the d'Urbervilles

A. Women’s role in industrial movements during 19th century in England

B. A brief commentary of the novel

1. the writer --Thomas hardy

2.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the novel

Ⅱ.Tess’s spirit of revolt all through her life

A. Tess’s fight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1. the moribund society

2. Tess’s fight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B.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1.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C.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hypocritical religion

hypocritical religion in that time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hypocritical religion

D.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unfortunate marriage

’s unfortunate marriage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unfortunate marriage

Ⅲ.Conclusion: In a word, Tess has shown a powerful woman's image to common people with her unyielding spirit of revolt. She,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traditional old morals, hypocritical religion, capitalist marriage system, has carried on the strongest revealing and criticism. Her kindhearted enlightenment, noble emotion, strong personality, and her resistance in imbuing all rooted in the hearts of the people forever, worth savoring.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spirit of revolt of Tess.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begins with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novel. Then, this paper makes a brief commentary of the novel. Moreover, it concentrates on :(1) Tess’s fight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3)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hypocritical religion. (4)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unfortunate marriage. And at last the paper reveals that Tess is actually a character with the spirit of revolt all through her life.

key words:tragedy,Spirit of revolt,industrial movement,unfortunate fate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的是小说主人公“苔丝”的“反抗精神”。首先,本文对小说的背景做了介绍。然后,对文本进行简要评论。再次,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文本主人公“苔丝”的“反抗精神”进行集中讨论:(1) 苔丝对腐朽社会的抗争;(2) 苔丝对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反抗;(3) 苔丝对伪善的宗教的反抗;(4) 苔丝对不幸婚姻的反抗。最后,揭示出苔丝整个人生经历中的反抗精神。

关键词:悲剧,反抗精神,工业运动,不幸命运

范文二: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1、主要任务

毕业论文写作是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阶段,是英语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毕业前的最后学习阶段,是英语教学深化和升华的重要过程;是对学生的英语实践技能、英语 语文知识 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综合素质、研究与创新能力进行检验考核的重要手段;是学生学士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是衡量、评估英语专业教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

2、知识要求

英语专业的毕业论文按专业方向的不同可分为“文学”、“语言及语言学研究”、“语言教学”、“翻译研究”和“ 文化 与跨文化”等不同类别。按论文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理论型研究论文、应用型研究论文、综述型论文和研究 报告 型论文。每个专业方向都可以有这4种不同的类型。

(1)理论型研究论文指对已有的语言、文学、翻译、教学、文化等学科领域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研究成果,在翔实、可靠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有一定新意的探讨,这种新意可包括新的命题、新的视角、新的材料、新的 方法 、新的论证、新的结论。理论型研究应熟识与了解现有的科学观点、结论和评价,并进行消化、吸收,针对现有理论中的不足、不确切和未涉及之处进行局部的修正、改进、补充或完善。写理论型研究论文的学生要有较好的理论准备,能够熟练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正确、科学地分析、解决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的理论性问题,在教师的指导下发现、提出理论性问题并对某一具体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2)应用型研究论文指以实际应用为目的,探讨已有的知识在实践中应用的可能性,或运用已有的研究成果探索应用的新途径。应用型研究必须与教学、研究或社会相结合,重点在于如何运用现有的知识,提出、分析、论证或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作出有参考或应用价值的结论。选择写应用型研究论文的学生要有一定的理论准备,能够熟练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正确分析、解决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并在老师的指导下运用某一具体理论提出解决问题的看法和意见。

(3)综述型论文是对某一学科领域研究与发展状况作综合叙述介绍的一种论文类型。综述型论文是在大量阅读各种文献的基础上,对学科中某一具体的理论性或实际应用性问题的研究状况进行综合归纳,分析整理,去粗取精,做出判断,理出清晰而明确的研究发展脉络,从而展示研究现状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分析问题的症结,并指出未来的研究走向和发展趋势的动态性研究成果。写综述型论文的学生应对所选课题的研究状况有比较全面的把握和正确的了解,对材料的归纳 总结 要较好地体现出综合性和概括性,要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新的结论,而且要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前瞻性。

(4)研究报告型论文是就某一课题开展调查或测试并对调查或测试中获得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整理、讨论,从而作出结论的调研性论文。研究报告型论文可分为调查报告与测试报告两类。写研究报告型论文的学生需要具有正确采集、分析和处理信息和数据的方法,需要具有在理论上对调查过程进行分析和论证的能力,并能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 1

制定调查或测试方案。

3、能力培养要求

毕业论文写作是本科英语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项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学生毕业前提交的一份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它是学生毕业前独立而系统地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尝试。毕业论文表明学生的英语水平和实际应用英语的能力,表明学生相关学科方面的学识水平,表明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对能力的培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锻炼学生运用连贯的、正确的、科学的英语语言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英语的水平;

(2)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思维品质;

(3)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来理论性问题或英语实践技能方面的应用性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

(5)培养学生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

4、综合素质要求

毕业论文在英语人才培养中起着一般教学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对课堂教学和非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毕业论文跟课堂教学和非课堂教学二者的配合可有效地解决语言知识、言语技能和相关知识的活用问题,能以一种综合性的研究成果的方式把分散的知识、技能与能力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是全方位的,即思想、观念、知识、技能、能力和文化素质等诸多方面的全面综合,这种结合同时也包括文献资料检索能力、资料筛选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动手能力、概括能力、归纳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总之,毕业论文教学以培养学生全方位的多方面综合素质为目的。

外语类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本科生英语论文 范文

范文一:英语本科 毕业 论文

The Spirit of Revolt of Tess --Study in Tess of the D'Urbervilles

Thesis statement:

Everyone knows that Tess’s life is a great tragedy, but she is still a courageous woman who dares to fight by all means. In order to defeat the unfortunate fate she always resists the decadent society,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and the hypocrisy religion.

Outline

Ⅰ.Brief Introduction to Tess of the d'Urbervilles

A. Women’s role in industrial movements during 19th century in England

B. A brief commentary of the novel

1. the writer --Thomas hardy

2.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the novel

Ⅱ.Tess’s spirit of revolt all through her life

A. Tess’s fight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1. the moribund society

2. Tess’s fight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B.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1.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C.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hypocritical religion

hypocritical religion in that time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hypocritical religion

D.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unfortunate marriage

’s unfortunate marriage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unfortunate marriage

Ⅲ.Conclusion: In a word, Tess has shown a powerful woman's image to common people with her unyielding spirit of revolt. She,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traditional old morals, hypocritical religion, capitalist marriage system, has carried on the strongest revealing and criticism. Her kindhearted enlightenment, noble emotion, strong personality, and her resistance in imbuing all rooted in the hearts of the people forever, worth savoring.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spirit of revolt of Tess.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begins with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novel. Then, this paper makes a brief commentary of the novel. Moreover, it concentrates on :(1) Tess’s fight to the moribund society. (2)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 (3)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hypocritical religion. (4) Tess’s resistance to the unfortunate marriage. And at last the paper reveals that Tess is actually a character with the spirit of revolt all through her life.

key words:tragedy,Spirit of revolt,industrial movement,unfortunate fate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的是小说主人公“苔丝”的“反抗精神”。首先,本文对小说的背景做了介绍。然后,对文本进行简要评论。再次,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文本主人公“苔丝”的“反抗精神”进行集中讨论:(1) 苔丝对腐朽社会的抗争;(2) 苔丝对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反抗;(3) 苔丝对伪善的宗教的反抗;(4) 苔丝对不幸婚姻的反抗。最后,揭示出苔丝整个人生经历中的反抗精神。

关键词:悲剧,反抗精神,工业运动,不幸命运

范文二: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1、主要任务

毕业论文写作是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阶段,是英语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毕业前的最后学习阶段,是英语教学深化和升华的重要过程;是对学生的英语实践技能、英语 语文知识 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综合素质、研究与创新能力进行检验考核的重要手段;是学生学士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是衡量、评估英语专业教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

2、知识要求

英语专业的毕业论文按专业方向的不同可分为“文学”、“语言及语言学研究”、“语言教学”、“翻译研究”和“ 文化 与跨文化”等不同类别。按论文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理论型研究论文、应用型研究论文、综述型论文和研究 报告 型论文。每个专业方向都可以有这4种不同的类型。

(1)理论型研究论文指对已有的语言、文学、翻译、教学、文化等学科领域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研究成果,在翔实、可靠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有一定新意的探讨,这种新意可包括新的命题、新的视角、新的材料、新的 方法 、新的论证、新的结论。理论型研究应熟识与了解现有的科学观点、结论和评价,并进行消化、吸收,针对现有理论中的不足、不确切和未涉及之处进行局部的修正、改进、补充或完善。写理论型研究论文的学生要有较好的理论准备,能够熟练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正确、科学地分析、解决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的理论性问题,在教师的指导下发现、提出理论性问题并对某一具体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2)应用型研究论文指以实际应用为目的,探讨已有的知识在实践中应用的可能性,或运用已有的研究成果探索应用的新途径。应用型研究必须与教学、研究或社会相结合,重点在于如何运用现有的知识,提出、分析、论证或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作出有参考或应用价值的结论。选择写应用型研究论文的学生要有一定的理论准备,能够熟练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正确分析、解决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并在老师的指导下运用某一具体理论提出解决问题的看法和意见。

(3)综述型论文是对某一学科领域研究与发展状况作综合叙述介绍的一种论文类型。综述型论文是在大量阅读各种文献的基础上,对学科中某一具体的理论性或实际应用性问题的研究状况进行综合归纳,分析整理,去粗取精,做出判断,理出清晰而明确的研究发展脉络,从而展示研究现状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分析问题的症结,并指出未来的研究走向和发展趋势的动态性研究成果。写综述型论文的学生应对所选课题的研究状况有比较全面的把握和正确的了解,对材料的归纳 总结 要较好地体现出综合性和概括性,要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新的结论,而且要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前瞻性。

(4)研究报告型论文是就某一课题开展调查或测试并对调查或测试中获得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整理、讨论,从而作出结论的调研性论文。研究报告型论文可分为调查报告与测试报告两类。写研究报告型论文的学生需要具有正确采集、分析和处理信息和数据的方法,需要具有在理论上对调查过程进行分析和论证的能力,并能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 1

制定调查或测试方案。

3、能力培养要求

毕业论文写作是本科英语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项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学生毕业前提交的一份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它是学生毕业前独立而系统地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尝试。毕业论文表明学生的英语水平和实际应用英语的能力,表明学生相关学科方面的学识水平,表明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对能力的培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锻炼学生运用连贯的、正确的、科学的英语语言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英语的水平;

(2)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思维品质;

(3)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来理论性问题或英语实践技能方面的应用性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

(5)培养学生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

4、综合素质要求

毕业论文在英语人才培养中起着一般教学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对课堂教学和非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毕业论文跟课堂教学和非课堂教学二者的配合可有效地解决语言知识、言语技能和相关知识的活用问题,能以一种综合性的研究成果的方式把分散的知识、技能与能力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是全方位的,即思想、观念、知识、技能、能力和文化素质等诸多方面的全面综合,这种结合同时也包括文献资料检索能力、资料筛选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动手能力、概括能力、归纳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总之,毕业论文教学以培养学生全方位的多方面综合素质为目的。

英语文学是英语专业学生的一门重要的课程,对于英语学生的自身能力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英语文学方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教师在教学中从多方面注重学生英语文学素养的培养,同时大学生也要积极进行英语文学素养的培养,不断提升自身的英语文学素养,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英语文学;大学生

一、大学生英语文学素养培养的现状

大学生的英语文学素养的培养非常重要,然而在大学的英语教学中教师对于学生文学素养的重视不够,并且学生自身没有较强的意识注重文学素养的培养。大学的英语教学,尤其是非英语专业的英语教学,主要是大学英语课程的教学,在教学中对于学生的文学素养培养没有足够的重视。第一,大学英语的教学主要以学生语言技巧为主,以英语词汇、知识点、语法等为主要讲授内容,教师很少讲授到英美文学的知识,也较少布置有关文学阅读的任务,对于大学生的英语文学素养培养非常不利。第二,英语四级、六级考试,作为国家级考试对于学生的学习要求也主要为英语语言自身的应用,但是对于英语文学方面没有很多的要求,影响着全国大学生的英语学习。从学生角度来说,大学生尤其是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对于英语兴趣不高,很少学生去阅读英语文学的相关资料,或者有兴趣但是英语能力不足,慢慢失去了对于英语文学的喜爱

二、大学生英语文学素养培养的策略

针对大学生英语文学素养的现状,我们必须注重大学生英语文学素养的培养,从多方面提高大学生的英语文学素养,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一,英语课堂上教师注意培养学生对于英语文学的兴趣。大学的英语课,多是大学英语的课程,很多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基础较差,对英语不感兴趣,对于英语文学的兴趣就更小。为了提高大学生的英语文学素养,在英语课堂上教师可以注意学生文学的兴趣培养。在讲授教学内容时,继续增强学生对英语语言的喜爱,恰当地为学生介绍文学作品,联系更多的文学信息,将教学内容与英美的文学知识结合在一起,引起学生对英语文学的兴趣。

第二,教学内容多介绍英语文学的相关知识,带领学生学会文学赏析、评论等。大学英语教学的主要内容都是大学英语课程的内容,教师讲授教学内容时比较偏重与英语语言的应用,对于文学作品的分析、文学作品的赏析进行地很少。为了培养学生的英语文学素养,教师可以讲课时注意突出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文学知识,在为学生讲解知识点的同时带领学生去学习如何赏析文学作品,对于文学作品进行分析评论,为学生推荐适合的文学作品,让学生从文学作品中获得更多的知识,也获得更多的关于世界、人生的思考。

第三,课上教师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来进行英语文学的熏陶。在英语教学过程中,教师采取丰富多彩的教学方式和手段来引导学生对英语文学的兴趣,提升学生对文学的敏感度,促进学生的文学积累。一方面,教师可以将文学学习与电影结合起来。很多的文学作品,尤其是经典的文学作品都被后人拍成电影或者电视,而电影、电视是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而且对于学生来说更具吸引力,在电影中学生对于文学作品有所了解,对于英语语言的应用也更清晰。另一方面,教师应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引导学生接触更多的英语文学知识和作品。在当今时代,接触文学不仅靠书籍,还可以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在信息飞速的时代,教师可以积极引导学生利用网络进行文学阅读和文学思考。

第四,布置课下文学的延伸任务,定期检验学生的完成情况。在英语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布置恰当的文学阅读任务和文学赏析作业。根据教学内容,向学生推荐英语文学作品,要求学生完成文学作品的相关任务,鼓励学生在进行文学阅读和赏析的任务过程中,进行思考分析,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思考。对于布置的文学任务,可以定期进行检查,通过写阅读反思、影评等来检验学生对于文学作业的完成情况。

第五,学生自身要转变观念,变被动培养为主动提高。大学生为了就业,更多的人都选择学习实用性强的课程,对于短期内实用效果较小的文学学习却很忽略。要提高大学生的英语文学素养,学生首先要从思想上转变以前的观念,意识到文学学习和提高文学素养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重视自身英语文学素养的培养。其次在课堂上和课下主动进行文学作品的阅读和学习,配合教师的文学学习的教学,积极完成教师布置的文学相关作业将文学素养的培养当成一项长期的活动。教师在教学中从多方面注重学生英语文学素养的培养,同时大学生也要积极进行英语文学素养的培养,不断提升自身的英语文学素养,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基于思维过程的高中英语文学阅读思维型课堂教学架构兰春寿课程.教材.教法2015-12-01期刊1

2、 英语专业体裁文本依托文学课程体系改革效果分析景婧外语界2015-08-25期刊

摘要:总之,动词汉译英的过程就是由“动态”向“静态”转化、由展开型句法结构向浓缩型句法结构转化的过程,也体现了由汉民族思维方式向英民族思维方式转化的过程。

关键词:英语文学;研究生

一、汉语的“动态”与英语的“静态”

动词是表示人或事物动作、行为、发展、变化的词,是最复杂、最活跃的一种词类。英、汉两种语言对动词的概括意义是一样的,但动词的数量及使用频率与方式却并不一样。从总体修辞效果来看,英语呈“静态”,汉语呈“动态”,亦即,英语有一种少用(谓语)动词而用其他手段;而汉语则有一种多用动词的固有习惯。英语每个句子中只能使用一个限定式动词(并列谓语除外);而汉语中却存在着“连动式”和“兼语式”,如“他到了火车站发现火车已经开走了”,及紧缩句,如“我们下雨也去”。英语的限定动词只能做谓语,而汉语中的动词(包括动宾词组、主谓词组等)不仅做谓语,也可做主语,如“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宾语,如“鲁迅主张打落水狗”,定语,如“讨论的问题很重要”,状语,如“一定要批判地继承我国的文学艺术遗产”和补语,如“小溪旁那些女人们听得笑起来了”。汉语是一种离不开动词的语言,除了部分句子(即名词谓语句如“今天星期六”和形容词谓语句如“他这几天心情很好”)以外,大量的句子都不止使用一个动词,有的句子几乎全句都是动词,如“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走,不怕没办法”。汉语的动词还可以重叠和组合构成新的动词,如“走走”、“商量商量”、“看一看”、“打打闹闹”,而英语的动词却不能。另外汉语中为数不多的介词,也大都是从古代汉语动词演变而来的,有些还具备动词的一般特点,称为“半动词”,“副动词”,“汉语中的绝大多数的‘介词’,应该划归动词的范畴,只是入句时,表现了相当于英语介词的作用”,如“他在家”中的“在”为动词,而“他在家看书”中的“在”则为介词。

二、“动态”与“静态”的思维根源

汉语“动态”与英语“静态”之差异,其深层原因在于汉、英民族思维方式的差异:即汉民族重形象思维、重悟性,而西方人重抽象思维、重理性。汉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尚象”,汉民族习惯于“观物取像”,即取万物之象,加工成为象征意义的符号来反映、认识客观事物的规律,形成了偏重形象,即偏重具体的思维方式;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尚思”,注重逻辑与形式论证,形成了以概念、判断和推理为思维形式,偏重抽象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形式的不同在语言上表现为:英语语言常常使用大量的涵义概括、指称笼统的抽象名词来表达复杂的理性概念,因而显得“虚”和“静”;而汉语则习惯于形象语言,用形象的方法来表达抽象的事物,动词的形象性即满足了中文的需求,由于大量地使用动词,汉语言因而显得“实”和“动”。另外,汉民族相比于西方人更倾向于注重悟性,汉语由意念贯通,行文造句不需要严格的语法规则来规范,词的用法也非常灵活,动词的使用即非常灵活。汉语的动词由于没有形态变化的约束,使用起来十分自由、灵活,可以充当句子的各种成分,也可以连用形成连动式和兼语式,还可以重叠和组合构成新的动词,动词的大量使用使汉语的表达呈现“动态”的倾向。与之相反,西方人更注重理性,注重形式论证,在语言上表现为形态的外漏和形式上的完整,因此行文造句需要严格的语法规则来规范。英语句子有严谨的主谓结构,一个句子结构通常只使用一个谓语动词,大量本应该用动词表达的概念,只能用非谓语动词来表达,或借助于动词以外的词类,主要是由动词派生而来的名词,有时还要借助于介词、副词及由动词转化而来的形容词,这样便产生了动词的虚化和弱化,使得英语的表达呈现“静态”的倾向。

三、汉译英中动词的处理

鉴于学生动态英译文的问题,从“动态”与“静态”这一修辞差异入手来探讨汉译英中汉语动词(不包括判断动词和能愿动词)的处理,应是汉译英教学中的非常重要的一讲。

(一)单动词汉语句子中动词的处理

“英语的静态修辞的实质是名词优势和介词优势,而介词优势又是名词优势的必然结果。因为名词与名词之间要借助介词来联结”。英语倾向于用名词(词组)来表达汉语用动词所表达的概念,即动作、行为、状态等,尤其在科技、法律、政治等正式文体中更是如此。这不仅使英语句子简洁紧凑,也避免了将人牵涉进来,从而使语句意义更加含蓄、间接,符合英民族表达习惯,因而句子优美。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汉语动词并不是译成英语动词,而是要遵循英语的这一修辞特点,进行必要的词性转换,即动词向名词和介词的转化(如a和b),有时也转化成副词和形容词(如c和d)等,使译文符合英语的句法规律,因而更加地道、更显文采。a.他很贪嘴。.这不符合我们党的政策.ThisisnotinkeepingwithourParty’.桌布铺上了吗?Istheclothon?d.他怀疑我的动机。Heissuspiciousofmyintentions.

(二)多动词汉语句子中动词的处理

汉语注重“动态”描写,一个句子中往往会涌现大量的动词,但并不会引起句子的臃肿和混乱.汉语的动词可以作句子的不同成分;一个句子中可以连用两个或更多的动词作谓语,有时一个句子中会集结异常大量的动词,按照各动作实际上的时间顺序或逻辑上的因果次序,将事件一一如实说出,甚至尽量省略关系词以达到动词集中、动词突出的效果。因此在将汉语句中充当主语、宾语、定语、状语、宾补的动词译成英语时,有的可以省译,有的要进行词性转换或译成非限定动词;在将汉语的连动式结构译成英文时,首先要确定一个主要动词,作为谓语动词,与主语形成SV主干,构成全句中心,其他动词有的可以省译,有的作为次要动词进行词性转换或译成非限定动词、独立主格结构,打破汉语的时间或事理顺序,运用英语所富有的各种关系词或关系手段,适当地将它们嫁接到句子的中心主干上,形成空间立体布局,使句子语义层次分明。当然,在将连动式结构译成英文时,若有两个或以上动词都该是英译文中的谓语动词,则应将其译成并列谓语。但译文谓语动词如果铺排过多,就会显得很累赘,语义层次很不分明,带有浓厚的汉语色彩,这时,应首先采取断句处理。

总之,动词汉译英的过程就是由“动态”向“静态”转化、由展开型句法结构向浓缩型句法结构转化的过程,也体现了由汉民族思维方式向英民族思维方式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完成得好,译文就符合英语语言的规范,这个过程完成得不好,译文就会汉化,妨碍了原文内容的确切表达。我们的学生动辄用动词写英语句子,而且多是小短句或简单的复合句,带有浓厚的汉语气息,主要是受汉语“动态”修辞的影响。因此在汉译英教学中,我们一定要引导学生用英语的“静态”修辞进行思维,克服汉语“动态”修辞的影响,为汉译英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加拿大英语文学在中国的译介(1949—2009)——兼论社会文化对文学翻译的制约朱振武; 綦亮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师范类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英语论文选题方向如下:

1、从跨文化的角度谈汉英思维及表达方式的差异;

2、论美国垮掉的一代;

3、美国牛仔的成功之路;

4、文艺复兴在英国文学史中的作用;

5、跨文化交际中英汉礼貌与面子;

6、中西方饮食文化的对比研究;

7、西方节日的变迁及文化内涵;

8、电影《喜福会》所表现的中西方文化差异;

9、中美教育制度及教育理念的对比研究;

10、英汉称谓的差异及其文化内涵;

11、希腊神话对英美文化的影响;

12、英汉商标对英美文化的影响。

选题注意事项

1、选你自己感兴趣的题目,毕业论文是个浩大的工程,要是不能写自己想写的,相信我,在这漫长的写作时间里,你会相当痛苦的。

2、题目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否则不好驾驭。最好是那种“从小角度看大问题”的题目。例如,我写喜福会这部电影,电影体现了中美文化差异,分别有婚姻观,家庭教育观等。

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

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可以在二个大的方向中进行,即英语文学,语言学。各个大方向中又可以选择小的方向,具体解释如下:

1.英语文学:

选择英语文学的毕业论文选题可以从三个方向进行:国别文学研究、文学批评理论研究和比较文学研究。

在进行国别文学研究选题时,一般选取英国文学或美国文学中的某一经典作家(如海明威),某一经典作品(如《双城记》),某一写作手法(如象征手法的运用)或某一文学思潮(如浪漫主义运动)作深入研究。但在选择作家或作品时最好选择在文学史上作为经典的作家或作品。有个别流行作家或作品极富盛名,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如《飘》或《荆棘鸟》,学生有强烈愿望选择它们作为研究对象。在不可避免上述情况时,应该尽可能地挖掘作品内在的深刻含义,不能流于肤浅的分析。

文学批评理论的选题一般不太适合英语专业本科生,因为该理论知识的学习在英语专业研究生阶段,本科生一般不具备文学批评理论的知识结构。这个方向的选题可以有关某一文学批评理论,一文学批评术语的阐释或某两种或以上的文学批评理论的比较。

比较文学研究就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家或作品进行比较。这两个作品或作家可以是同一国别的(如“雪莱与拜伦的诗歌比较”),也可以是不同国别的(如《牡丹亭》与《罗密欧与朱丽叶》)

2.语言学:

选择语言学的毕业论文选题可以在两个大的方向进行:普通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

普通语言学的研究就是对于英语语言的任何一个方面的研究,如对一种词性、或一种时态、或拼写、语调等等方面的研究(如“一般现在时及其交际功能”)。

应用语言学包括教学法的研究和其它一些新兴的`应用语言学分支的研究。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格式规范,师范专业或本身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选择教学法方向的较多。在这个方向选题,也要避免过大范围的选题,而应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最重要的是要结合教学实践或实验。这个方向的好的选题有:“个性与英语教学”,“方言对英语学习的影响”等。

1、针对你研究的某一个范围具体命题。如:中学教育,小学教育,职业教育等等。2、侧重某一个教学法进行论述和研讨。如:行动导向教学法。3、侧重对学生德育教育、思想教育开展论文研究。4、对某一领域的教学调研和调查。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英语教育毕业论文题目,大家可以进行参考:1、英语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耦合关系分析2、谈如何有效做好中小学英语教育衔接3、浅谈高职公共英语现状及基于通识教育理念的对策4、中小学英文教育方法浅析5、传统茶文化在我国英语教育中的应用研究6、茶文化交流对英语教育的影响7、基于自主学习的外语信息资源优化整合方案探析8、试论高校英语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9、基于经济发展为导向的高校英语教育人才培养探究10、基础教育改革中城乡课程公平问题及对策--基于中小学英语课程改革的视角11、高校英语教师培训的内容设计与特色研究12、网络课程视角下的高校英语教育考核机制新探13、略论大学英语教育的通识化14、“一带一路”背景下英语教育面临的新问题与解决途径15、新建本科院校英语教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制约因素

师范类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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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

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可以在二个大的方向中进行,即英语文学,语言学。各个大方向中又可以选择小的方向,具体解释如下:

1.英语文学:

选择英语文学的毕业论文选题可以从三个方向进行:国别文学研究、文学批评理论研究和比较文学研究。

在进行国别文学研究选题时,一般选取英国文学或美国文学中的某一经典作家(如海明威),某一经典作品(如《双城记》),某一写作手法(如象征手法的运用)或某一文学思潮(如浪漫主义运动)作深入研究。但在选择作家或作品时最好选择在文学史上作为经典的作家或作品。有个别流行作家或作品极富盛名,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如《飘》或《荆棘鸟》,学生有强烈愿望选择它们作为研究对象。在不可避免上述情况时,应该尽可能地挖掘作品内在的深刻含义,不能流于肤浅的分析。

文学批评理论的选题一般不太适合英语专业本科生,因为该理论知识的学习在英语专业研究生阶段,本科生一般不具备文学批评理论的知识结构。这个方向的选题可以有关某一文学批评理论,一文学批评术语的阐释或某两种或以上的文学批评理论的比较。

比较文学研究就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家或作品进行比较。这两个作品或作家可以是同一国别的(如“雪莱与拜伦的诗歌比较”),也可以是不同国别的(如《牡丹亭》与《罗密欧与朱丽叶》)

2.语言学:

选择语言学的毕业论文选题可以在两个大的方向进行:普通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

普通语言学的研究就是对于英语语言的任何一个方面的研究,如对一种词性、或一种时态、或拼写、语调等等方面的研究(如“一般现在时及其交际功能”)。

应用语言学包括教学法的研究和其它一些新兴的`应用语言学分支的研究。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格式规范,师范专业或本身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选择教学法方向的较多。在这个方向选题,也要避免过大范围的选题,而应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最重要的是要结合教学实践或实验。这个方向的好的选题有:“个性与英语教学”,“方言对英语学习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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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例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范本,需要的同学可以借鉴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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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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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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