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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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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论文题目

摘 要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婚姻无效制度,是一个进步。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不能使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正当权益得以充分保护。我国立法和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必然引起与其他国家法律冲突。因此,应对此进行思考。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 自始无效婚 可撤销 思考一、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有“无效婚”,但从中可推导出,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属无效婚姻。得不到法律保护。此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明确提出“无效婚”概念。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正式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4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2001年12月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包含的34个条文中就有16个涉及婚姻无效。从后二者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它有利于法官在判决时有明确的规定可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在较早阶段参照法条推知自己的诉讼结果,有利于调整婚姻秩序,通过判决不合法婚姻无效的方式来维护法律威严。这无疑是一个很大进步。此外,《婚姻法》第12条还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得到彻底地贯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该无效婚姻制度的处理,则自始无效和被撤销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是夫妻,双方无权依法继承对方的无遗嘱死亡财产;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采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但在现实生活中,新婚姻法所归纳为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里面,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当事方的欺诈、利用以及对责任的逃避等现象,在此情况下,新婚姻法规定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这种制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的制裁,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婚姻责任,实际上让恶意方推脱应承担的责任,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无过错方和弱势当事人的应有权利。二、 我国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表现1、 事实婚姻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补领结婚证,《解释》第5条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未按婚姻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依该《解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应告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则按有效婚姻处理;如未补办,按照解除合同关系处理,即视为从未存在过婚姻关系。《解释》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原则处理。”而按第5条当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证书时,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时关进行婚姻登记,但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单独是无法进行登记的。《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绕了个大圈子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上可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不符合婚姻事实要件,2月1日后才符合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前提下,确认为有效婚姻。但一方面双方争议严重到需要法院解决,说明补办登记的可能性已是非常微小,另一方面,补办登记后就有了结婚证,不再是典型的事实婚姻了,因此,我国婚姻法基本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现象呈上升之势,而且范围广泛,既有受教育程度高的知识分子,又有程度较低的一般社会青年,通过这种社会现象形成的社会关系直接对个人身份、财产、子女亲属等都有影响,而新婚姻法却给这种重要的社会关系留下空白。2、 近亲婚《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是,并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明确加以区分。在养子女相互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女间属于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他们的婚姻是不存在的遗传障碍的。如果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也不存在伦理道德的障碍了,并不会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对婚姻关系确立以前的结婚行为做出禁止,如这种婚姻关系已经确立,那么可根据该法第10条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为理由,申请法院判决婚姻自始无效。而《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中可看出,如前所述的通过收养方式形成的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当事人间,如婚姻关系被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姻法第10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理由,申请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时,婚姻当事人双方通过解除收养关系等方式而使得双方间不再具有亲属关系,那么按照《解释》第8条,法院应判决其婚姻无效。同样,当事人可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其不违反婚姻法第7条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可以结婚。而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把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区别开来的情况下,那么按上述条文规定,自然血亲关系的亲属间是否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解除其亲属关系,而使得其可以结婚或其已结婚有效呢?3、不同意婚不同意婚包括欺婚、虚假婚、胁迫婚、不适龄婚等。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口流动越来越大,在双方准结婚后,因为双方户口所在地相隔太远,所以实际情况往往是甲方从自己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如果甲制造了一个假的材料,到乙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而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甲结了婚,而后甲却以其材料是假的,双方无合意为由主张婚姻无效,这属欺婚,现在很多工作单位都在分房等方面给予已婚者和未婚者不同待遇,有不少人就假借合谋结婚的形式得以享受分房待遇,这是虚假婚。还有进行人身荣誉、财产危胁以达到结婚目的,这是胁迫婚。除虚假婚、不适龄婚外,其他几种至少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往往是被侵权的结果,比如胁迫婚,欺婚等。他们往往是女方、被迫尽配偶的义务。如果把这些全部做自始无效处理,不保护无过错才应享受的配偶权利和向恶意方追偿权利的话,则无法体现法律实质意义。《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未到婚龄的,婚姻无效。”《解释》第8条规定“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显,未到婚龄结婚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之时,如双方当事人已满婚龄,则其婚姻有效,法院不得宣告自始无效。反过来,如“申请时”有一方未到婚龄,则法院应宣告婚姻自始无效,即使女方怀孕甚至已有子女并共同生活多年。而实际上不适龄婚姻中,如女方已怀孕,则各方的申请宣告无效权归于消灭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孩子的出现使得各方不可能再恢复原状,视作婚姻从未存在过,这一点应仔细重新考虑,宜把已至婚龄和怀孕一起作为消灭宣告无效的诱因更为妥当。4、疾病婚《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主要是一些治疗难度较大且会遗传的疾病。把这种情况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其目的是为下一代及其配偶生命健康权考虑,让配偶摆脱困境。但这只是从客观的角度来考虑,而没有考虑到主观善意和恶意的因素,比如甲和乙之间有着极其浓厚的感情,在准备结婚前甲被发现有某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然而,为了有利于甲的治疗并让其度过幸福的后半生,乙自愿与甲结婚,并担起照顾甲的责任,并自愿不要孩子。这对甲来说,无论从心里上还是从生理上的病情治疗来说,都是极其有益的。而且对于乙,可以从对爱人的照顾与生活中得到幸福。反之,乙可能后半生生活中感到悔恨和遗憾。这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会损害到任何第三人利益。还比如,甲故意隐瞒其犯罪事实,在和乙生活了多年后死去。而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后者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申请理由”的,因此,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甲的亲属以“疾病婚”为由要求法院裁定婚姻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自始无效。那么乙在付出了大量心血,财物而甲死亡后,乙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甲的遗产,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向第三者追偿对甲的的侵权。上述情况下,如果未死亡,而乙因照顾甲而身心疲惫,反需要甲照顾时,甲却可以弃之不顾,不给乙治病。原因很简单,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甲没有法定义务照顾乙。这无论从俗理道德法理的实质正义还是以民法的保护私权的精神来看,都是不公平非正义的。如果把这个案例不做自始无效处理的话,则在婚姻被法院撤销之前,甲和乙之间的关系按夫妻的权利、义务处理,甲和乙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乙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甲的遗产。但是,这么一来,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人就和普通人结婚的后果是相同了,如果甲有后代的话,则他们的后代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担和危害,故简单地同意这类结婚不可行。故未偿不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同意生孩子的前提下允许结婚,并制定一系列的针对违反此前提的惩罚措施。应该认为,在承认现实基础上,把婚姻撤销前这段当事人间的关系视为通常婚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实现对实质正义的法律精神追求,而且是体现公平与正义的。5、重婚重婚一般被认为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社会公益的。比如甲与乙结婚后,甲又与丙结婚。丙会被认为第三者插足,与甲的婚姻会判决无效,其权益得不到婚姻法保护,甲丙甚至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尤其是当甲属于现役军人的妻子时情况更是如此。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56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甲采取种种方法欺丙,隐瞒其与乙已婚的事,而丙又处于一个智力正常情况下无法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甲乙已婚的事实,并深信自己与甲的婚姻是合法婚姻状态中,则简单地判决自始无效,致使丙与其子女处于生活困境中,无法从甲得到和丙作为配偶已尽义务相称的补偿,显然对甲不公平。这样的法条实际上充当了保护侵权者的角色。在丙知道自己与甲婚姻属重婚以前,单方合法的权利、义务在已受损害情况下,不能一概制裁,而不加以保护其应有的向对方追偿的权利,如前所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算重婚了,这是典型的以表现形式规避重婚之名而行重婚之事。在此,我们要反思一下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问题。《解释》第7、10条规定了申请主体的范围除胁迫婚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胁迫婚中已知前述,申请主体除受胁迫当事人外,应扩大到受胁迫方的近亲属。第7条把“利害关系人”限定为某一方或双方的近亲属,这个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实中可能存在着明显利用婚姻恶意进行逃避债务的情形。比如甲欠乙大量债务,但甲不愿偿还,于是甲未到婚龄或与其有禁婚亲属关系的丙通过某种方式拿到结婚证。但并不从事实质的婚姻生活中,以到将采取适当时机再以未到婚龄,禁婚亲属关系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解释》仅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其某一方或双方近亲属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故乙无权提出申请。于是丙可以在暗处处理子女自己的财产后,和甲协商留下证明双方同意把各自财产当作婚姻财产的书面证据,通过这种方式,乙因婚姻关系取得甲一半财产,而甲偿债时却仅仅以甲在婚姻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这样大大减少了甲的偿债能力,因而损害了乙方的债权。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方明显地有着利用婚姻形式恶意逃避义务之目的,对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当事人”应当扩大解释。三、 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论思考在民法中,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分为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恢复原状;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可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撤销权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请求撤销还是变更,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而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事实及子女切身利益,不可能恢复原状。所以《婚姻法》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都纳入到自始无效范畴的做法不能很好地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正和人文关怀。应该只把严重违反社会公益的几种情况归入自始无效婚。而把其他的归为可撤销,不具追溯力,即把当时双方在婚姻撤销宣告生效前的关系作为普通婚姻中夫妻间的关系处理。婚姻法是私法、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私法是以规范私人之间基本生活关系,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为目的法律,是有利法、是平等之法。因而婚姻法应以保护私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确立亲属权应有位置,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解决纠纷、分清责任保护无过错方、弱势方利益,调整社会秩序。而且,规定的的制裁也应为保护无过错方、弱势方的权益而制裁。正如陵孟德斯鸠认为“写这本书的目的就要证明这句话,适中宽和精神是立法者的精神……。”①以想象的某种至善境域为借口,而对一件不是坏事加以禁止,这很有必要。②所以,立法者应保护和制裁并重,制裁应服务于保护。③体现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应尽量减少自始无效婚姻种类范围,而在可撤销婚中。也应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精神为目标,强调对善意的已尽配偶义务的无过错方、弱势方作为配偶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向恶意方追偿权利的保护,这将使得可撤销的结果渐渐趋同于离婚的结果,英国学者甚至作出了无效婚姻制度已日益消亡的判决。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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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婚姻论文题目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2008关于婚姻家庭继承问题的选题 1.论婚姻家庭的伦理本质 2.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3.论婚姻财产契约 4.论共同遗嘱 5.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

婚姻论文题目大全

唉,连找都懒得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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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同性婚姻论文题目

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冲突与解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配偶身份权的行使与界限 多看看一些学术专著,也许就能找到你所兴趣的论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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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儿在中国》,我想,你研究同性文学,那么一定知道“酷儿”在文论中的含义。文论的题目没必要含蓄难懂,关键是很准确明白的显示出你所要表达的中心意义。如果你有更好的,更文学性标题,比如《他和他》这类的,用酷儿在中国,作为解释的副标题,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日语婚姻论文题目

要看你大概想写什么内容。「日本における结婚観の変化に関する一考察」「大学生の恋爱観・结婚観に関する研究」「女性と男性の恋爱観・结婚観に関する意识比较」这类的都可以,要看论文的大小和你具体想写的方向。小的投稿论文或者大学生的毕业论文可以勉强用XXXXに関する一考察,但是如果是修士或者博士论文以及等级比较高的学术杂志投稿的话,就是用XXXXに関する研究这类的比较好

日语论文题目

学日语的朋友你们是否还在为选择论文得题目而烦恼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日语论文题目,欢迎大家阅读!

一、认知视域下的汉日场所惯用语对比研究

二、日语翻译实践中的误用表达分析

三、日语听力理解中跨文化交际意识的培养

四、重命名翻译的必要性——以语用等效观看日语电影片名翻译

五、日语陈述副词“とても”考察——以“とても”与日语可能表达的共现为视点

六、民族地区高校二外日语教学改革初探——以吉首大学为例

七、日语助言行为中句末出现的“配虑表现”

八、现代日本人の集団意识の変化について

九、浅谈日语中的模糊〈暧昧〉表达

十、高校日语专业期末测试项目分析的基础研究

十一、日语学习中的日语汉字分析

十二、关于汉日同形词“意外”的对比研究

十三、独立学院“高级日语”课程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

十四、体验式日语教学模式研究

十五、日语词汇对汉语的影响探究

十六、从四字熟语谈中日文化差异

十七、跨文化视域下中日敬语原则及翻译、表达策略

十八、中日对译过程中的“体”表现

十九、论日语教学的文化导入

二十、《源氏物语》中和歌汉译的比较研究

二十一、基于标准商务日语考试的商务日语教学评价与探索

二十二、中国日语学习者中日同形异义语的误用研究

二十三、中日同形词的习得与语言迁移

二十四、浅析标点符号的作用及翻译策略——以《且听风吟》的林少华译本为例

二十五、认知过程中提高日语词汇习得效果的方法探究

二十六、三语习得理论视角下英语专业二外日语教学研究

二十七、中日互动词“遗传”考辨

二十八、跨学科日汉翻译的实践探索

二十九、试论汉语直译成日语产生的损害面子行为

三十、科技日语资料的翻译特点

三十一、网络时代双向文化导入的日语教学

三十二、日语借词对汉语的渗透和影响

三十三、关于二外日语教学引入“微课”的探析

三十四、翻译教学中母语负迁移的规避对策

三十五、在节奏旋律中呈现语言的音乐美

三十六、日语自动词被动句和汉语领主属宾句对比研究

三十七、浅谈中国日语学习者对“态”的误用

三十八、高职院校日语专业校企合作双向参与的育人模式探索

三十九、高校日语教学中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策略研究

四十、社会语言学视角下的'日本近代时期自称词复数形式研究

四十一、日语翻译语言的范化及特化现象研究

四十二、日语“新语”与“流行语”的比较研究

四十三、先行词为语段的“その”的功能研究

四十四、日语被动句在会话中的使用情况及功能分析

四十五、“理”与“理窟”——中日古代文论中的“理”范畴关联考论

四十六、也谈文体与翻译——兼与林璋商榷

四十七、论日语动词意志性特征

四十八、日语中命令句与请求句的对比研究──以「シロ」与「~てください」为例

四十九、日汉定中关系“V-N”型复合词比较──以日语“和语动词”和汉语“单音节动词”为例

五十、从中古汉语入声字看日语汉字词中的促音

五十一、日汉口译研究的扩展性观察与对比性思考

五十二、高结合度“形容词する”的语义功能新探

五十三、基于关联性理论的元话语推理制约性分析

五十四、论日语分裂句的定义

五十五、新建本科院校转型下日语专业发展的理论思考

五十六、中日商务洽谈中常见语用偏误研究

五十七、“全人教育”理念模式下日语翻译教学方法探讨

五十八、小组合作学习日语教学模式探析——以日本凹型文化的集团意识为视点

五十九、中日“婚嫁”忌讳语对比研究

六十、日语推量表达「そうだ」「ようだ」的教科书分析——以《现代日本语》《综合日语》《新编日语》为例

六十一、跨文化交流背景下中日语言差异产生冲突的问题因素

六十二、日语的民族表达及文化心理研究

六十三、恩惠意识下中日授受表现对比研究

六十四、浅析日本语言政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

六十五、日伪时期的语言政策研究

六十六、彝族撒尼民间叙事长诗《阿诗玛》在日本的译介与研究

六十七、基于社会需求调查的JSP课程教学设计研究——以商务日语课程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分析为中心

六十八、浅析汉字“前”在汉日语中的空间认知语义差异

六十九、意识形态操控下梁启超对《佳人奇遇》的改写

七十、认知风格对日语学习者听力理解的影响

七十一、“左、右”空间隐喻概念的汉日对比研究

七十二、中日跨文化交际语用失误分析及对策

七十三、中日“虫”的语言意义认知与文化模式比较

七十四、日语相互动词研究

七十五、中国陶瓷典籍深度翻译的典范——论日本盐田力藏译注《陶雅新注》的价值

七十六、从话题出发看汉日语指示词照应功能之对比

七十七、日语写作中的误用现象及对策

七十八、“性向词汇”的汉日对比研究——以“善于交际、好接触的人”为中心

七十九、中日谚语比较视域下日本人的自然观

八十、刍议晚清日语译才应势而起之契机

八十一、翻转课堂融入大学公共日语教学的探索

八十二、日本语言推广教材的开发及其特点

八十三、商务日语口译特点及策略

八十四、论高校日语学习者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

八十五、日语流行语「草食男子」的语义扩展与认知

八十六、日语语言文体研究中的计量方法

八十七、日语专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八十八、作为高校日语教育参照标准的JF Can-do及其整合策略

八十九、《JF日语教育Standard 2010》对基础日语课程教学的启示

九十、从动词语义看日语“知る”和汉语“知道”的对译

九十一、日本传播渠道与寒山诗误读的产生

九十二、现代日本女性终助词使用变化趋势

九十三、日语动物谚语中“马”的含义

九十四、大连地区日语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九十五、源自唇内入声[-p]的日语汉字的ツ音变探究

九十六、《新版中日交流标准日本语》教材分析与改进对策

九十七、汉日外来语音系调整的优选论

九十八、认知语言学理论在日语专业基础教学中的应用

九十九、中日数字文化观比较分析

一百、农业科技日语术语汉译适应化现象分析

一百〇一、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商务日语专业课程体系建设途径探析

一百〇二、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文字试题部分的内容效度分析

一百〇三、对汉源日语量词认知研究的思考

一百〇四、网络环境下大学生日语自主学习模式探索

一百〇五、从“胳膊拧不过大腿”和「长いものに巻かれろ」看中日“时务观”

一百〇六、浅议日语借词对汉语及日语教学的影响

一百〇七、高职院校日语选修课教学改革浅析

一百〇八、中日汉字词的研究以及教学策略

一百〇九、浅议日语拟声拟态词的多样性

一百一十、多媒体信息技术应用之高校日语“微课”教学方法探索

1、日语相互动词研究

2、中国陶瓷典籍深度翻译的典范——论日本盐田力藏译注《陶雅新注》的价值

3、“性向词汇”的汉日对比研究——以“善亍交际、好接触的人”为中心

5、意识形态操控下梁吭超对《佳人奇遇》的改写

6、翻转课埻融入大学公共日语教学的探索

7、基亍社会需求调查的JSP课程教学设计研究——以商务日语课程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分析为中心

8、商务日语口译特点及策略

9、日伪时期的语言政策研究

10、中日“婚嫁”忌讳语对比研究

晕,我一篇全日文的毕业论文写了我好几个月,这里130分就能搞定。论文没这么简单吧

摘要:本文通过主要写的是通过分析中日女性职业观异同的原因,来对比中日女性职业观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后分析对中国女性的启示。从以下几点进行了阐述:(1)中日女性职业观的相同点和不同点;(2)中日女性职业观相同点和不同点的原因:从中国和日本的社会体制、经济因素、两国女性的主观意识进行论述。通过以上几个方面深入探讨,探究中日女性职业观的异同,从而更好地探究中日两国社会体制、经济的不同,使得中国女性能有更好的职业规划;(3)对中国女性的启示。要旨本稿は主に中日女性の职业観の异なる原因を分析して、中日女性の职业観の共通点と相违点を対比して、最後に中国女性に対する启示を分析する。次の点から说明する。(1)现代における中日女性の职业観の异同;(2)中日女性の职业観の异同の原因:中国と日本の社会体制、経済的要因、両国の女性の主観意识から论述する。以上の点を踏まえて、中日女性の职业観の异同を探究し、中日両国の社会体制、経済の违いをよりよく探究する。中国の女性はもっと良い职业计画がある;(3)中国の女性への启示 共通点这一部分所写的就是:首先中国和日本的女性都有当家庭主妇的想法,其次,两国女性对婚后再工作的想法也基本一致。 共通点この部分は、まず中国と日本の女性が主妇になるという考えがあり、次に、両国の女性の结婚後の仕事に対する考え方もほぼ一致している。婚后工作的想法很多人对日本女性的固有印象是结婚后不工作,诚然,在过去几十年中,多数日本女性结婚后是不工作的,但也并不是我们所想像的那样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式的相夫教子,而是有选择的。日本的消费水平比较高,在日本,男性工资通常会比女性要高一些,这也契合了日本社会女性结婚之后,可以靠男方养活,而不用上班的可能,但是,如果男性的工资和自己相同或相差无几,那么,女性选择在婚后继续上班,以维持家庭开支的情况,也是非常多的。虽然现在,仍然为数不少的日本女性仍然会选择在结婚之后不工作,但是“日本女性结婚后不工作”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相对变少。 在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日本参议院通过法律的作用发挥女性的能力,以应对劳动力不足,促进女性就业。由此可见,在政府的作用下也促使日本女性会后就业的想法。婚后工作的想法多くの人が日本の女性に対しての固有の印象は结婚後仕事をしないことである。确かに、过去数十年间、多くの日本人女性は结婚してから仕事をしない。しかし、私たちが想像していたように鶏肉と犬を嫁がせて、犬と一绪になるような相夫教子ではなく、选択がある。 日本の消费水准は比较的高い。日本では男性の给料は女性より高い。日本社会の女性が结婚した后、男性侧で养うことができ、出勤の可能性がないことを示している。しかし男性の给料が自分と同じであれば、では、女性が结婚后も出勤を続け、家计を维持する场合も非常に多い。今でも多くの日本人女性は结婚後は仕事をしないという选択をしているが、「日本人女性は结婚しても仕事をしない」という状况は社会の発展に伴って相対的に少し。人口の高齢化の下で、日本参议院は法律の作用を通じて女性の能力を発挥し、労働力不足に対処し、女性の就业を促进します。政府の役割の下で、日本人女性の就职を促す考えだ。中国女性婚后工作 在中国,女性婚后继续工作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在香港,北京或上海等等生活成本高昂的城市,大多数已婚女性必须工作,以便为家庭获得额外收入。虽然在国内人们常说“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很多女性选择拥有自己的职业也是为了能让自己在精神上和经济上独立。让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已经不再是一个难题,而我们更关注的是如何鼓励和支持女性向前迈进,成为高级管理层和董事局成员。特别是新时代下的女性,觉得家庭主妇才是这个世界上最辛苦的工作,她们已经不甘于做一名“全职太太”,只有工作和家庭两不误,女性的幸福感才会增加。工作会使得她们与社会紧密接触,更好的了解社会。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压力大部分年轻女性会为了分担家庭经济,大部分女性也会选择婚后工作。中国女性婚后工作中国では女性は结婚後も仕事を続けるのが当たり前である。特に香港、北京、上海など生活コストが高い都市では、多くの既婚女性は家庭のために余分な収入を得るために働か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国内ではよく「よくやったほうがいい」と言われているが。多くの女性が自分の职业を持つことを选んだのも精神的、経済的に自立するため。女性を労働市场に参入させることはもはや难しい问题ではなく、女性の前向きな迈进を奨励し、サポートする方法で、上级管理层と取缔役会のメンバーになる。特に新时代の女性は、専业主妇こそが世界で一番つらい仕事だと思いる。彼女たちはもう「専业主妇」に甘んじず、仕事と家庭だけが间违いなく、女性の幸福感が増します。仕事は彼女たちを社会と密接に接触させ、社会をよりよく知ることができる。一方、経済的なストレスのため、多くの若い女性は家庭の経済を共有するために、ほとんどの女性は结婚後の仕事を选択する。不同点 虽然中日两国女性都主张做家庭主妇或者婚后工作的观念,但是由于很多不同的原因也使得两国女性在职业观上有了本质上的不同。这一部分主要讲述中日女性对于事业型女性的不同想法。不同点中日両国の女性は主妇や结婚後の仕事に対する考え方を主张していれるが、多くの异なる原因で両国の女性は职业観において本质的な违いがある。この部分は主に中日女性の事业型女性に対する考え方を述べている。 事业型女性 (1) 日本女性的确有出去工作的意识,但并不想当正式员工。正式员工,在日本也是一个有意思的名词。过去一个员工选了一家公司,很少会思考跳槽的事情,正式员工就意味着终身雇用,意味着稳定,但与此同时也等同于牺牲了许多个人时间,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事业”和“赚钱”的差别。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正式员工,家庭的事务很难顾及。在需要收入又不想成为社畜的情况下,非正式员工的身份更受女性欢迎,因为她们总是被赋予更多的照顾家庭的责任。与其说女性“成为不了”正式员工,不如说她们选择成为“非正式员工”。说到底,她们工作并不是要成就自己的事业。(2) 在中国现有的收入分配与工薪结构,阶层利益分配,高房价、高物价,导致我们平常老百姓家里的男人所挣的钱,难以支撑一个家庭所有的开支。即便够,也会过得有点紧巴。更多的女性参与工作,为了赚更多的钱贴补家用,她们全身心的投入工作,变成有事业心的新时代女性。她们同时认为有事业心的女性更加有魅力,更加值得被尊重。在减少经济压力的同时,不用依附于男性,使得她们的家庭地位更加平等,夫妻关系更加和睦。所以更多的女性愿意为了赚更多的钱补贴家用自己的事业去打拼,并且乐在其中。她们将“赚钱”和“事业”逐渐划等号,导致事业心也越来越重。 事业型女性1)日本の女性は确かに仕事に出る意识があるが、正社员になりたくない。正社员は日本でも面白い言叶である。过去の社员が一つの会社を选んだので、転职のことはあまり考えられませんでした。正社员は终身雇用という意味で、安定しているが、同时に多くの个人の时间を犠牲にして、より多くの责任を负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简単に言えば、「事业」と「金储け」の违い。 夫妇が正社员であれば、家庭のことは考えにくいる。収入が必要で、社畜になりたくない场合は、非正规社员として女性に人気がある。彼女たちはいつも家族の世话をする责任を与えられ。女性は「正社员になれない」というより、「非正规社员」になりたい。结局、彼女たちの仕事は自分の事业を成し遂げるわけではない。 (2)中国の既存の収入分配とサラリーマン构造では、阶层の利益分配、住宅価格の高腾、物価の高腾によって、私たち一般庶民の男性が稼いだお金は、一つの家庭のすべての支出を支えるのが难しい。足りても、ちょっときついる。より多くの女性が仕事に参加し、より多くのお金を稼ぐために家计を助けてくれ。彼女たちは全身全霊で仕事に打ち込み、事业心のある新时代の女性になる。彼女たちは同时に事业心のある女性の方が魅力的で、尊重されるべきだと思っている。経済的なストレスを减らすとともに、男性に頼ることなく、彼女たちの家庭的地位がより平等になり、夫妇関系がより円満になる。だから、より多くの女性はお金を稼ぐために、自分の仕事を家计に助けてあげたいと思い、楽しんでいる。彼女たちは「お金を稼ぐ」と「事业」を少しずつ等号にして、事业心もますます重くなる。 不同点的原因社会制度: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等。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老人保健制度所设置的医疗保险制度。健康保险是以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保险人,在他们及其抚养人员伤病、死亡、分娩时支付保险金的医疗制度。国民健康保险是以从事林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小企业雇员、无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老人保健是向年龄在70以上的老人提供医疗费,所需70%由中央政府负担,其余的30%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一起构成了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两大支柱。失业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包括全国各行业职工,部分行业和规模,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这项保险。农业渔业的个体经营者和雇佣人数在4人以下的小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保险向失业者支付的保险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习技能津贴、寄宿津贴、病丧津贴等。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分为业务灾难保险和通勤灾难保险。前者为工作时间内引起的受伤、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后者为通勤途中引起的伤害、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这几项社会保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1、社会保险:就是社保,含五个险种; 2、社会救助:是由政府对生活在社会低层的人给予救助,雪中送度炭,使人能活下去。社会救助的项目有:灾民救助、城市贫民救助、农村五保户救助、城乡特殊对象救助、流浪者收容等; 3、社会知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它的目的是增进道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 4、社会优抚安置是版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社会优抚安置目的是优待和抚恤;社会优权抚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可见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品第、法律不够 健全、监察执法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中国的年轻人会努力工作,为以后养老存够资金。社会制度:日本の社会保障制度は种类が多く、构造が复雑で、主に养老保険制度、医疗保険制度、失业保険制度、労灾事故保険制度などが含まれている。医疗保険制度は主に健康保険、国民健康保険、老人保健制度が设置した医疗保険制度を含みます。健康保険は各企业の事业単位で在职している従业员を保険者とし、彼ら及び扶养者の负伤、死亡、出产时に保険金を支払う医疗制度である。国民健康保険は林渔业に従事する人员、个人経営者、小企业従业员、无职者を対象とした医疗保険制度で、老人保健は年齢70以上の老人に医疗费を提供し、必要な70%は中央政府が负担し、残りの30%は地方政府が负担する。その中で健康保険は国民健康保険とともに日本医疗保険制度の二大柱を构成している。 失业保険制度の被保険者は全国の各业界の従业员、一部の业界と规模を含め、すべての企业がこの保険に加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农业渔业の个人経営者と雇用者は4人以下の中小企业が自主的に参加するかどうかを决め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の保険で失业者に支払われる保険料には、基本手当、技能手当、寄宿手当、病気手当などが含まれている。労灾事故保険制度は业务灾害保険と通勤灾害保険に分けられる。前者は勤务时间内に発生した负伤、病気、障害、死亡などの事故の発生时の赔偿であり、後者は通勤途中に発生した伤害、病気、障害、死亡などの事故が発生した时の赔偿である。 我が国の社会保障システムは、社会保険、社会救済、百社会福祉、优遇配置と社会协力、个人贮蓄の蓄积保障を含む。これらの社会保障は互いに连络し合い,互いに补完し合うものである。1、社会保険:社会保険とは5つの危険を含んでいる。2、社会救助:政府が社会の低い层で生活している人を救助し、雪の中で炭を送り、人を生きていくことができる。社会救済のプロジェクトは、被灾者救助、都市贫民救助、农村五保戸救助、都市农村特殊対象救助、放浪者収容などである。3、社会福祉は社会保障の最高レベルであり、社会保障を実现するための最高纲领と目标である。その目的は道の大众の福祉を増进して、国民の物质の文化の生活を改善するので、それは社会保障を最高の段阶に上げる。社会福祉基金の重要な出所は国家と社会の群体である。4、社会の优遇措置は社会保障の特殊构成部分であり、特殊阶层の社会保障に属し、社会保障を実现する特别纲领である。社会的优遇の配置目的は优遇と扶助であり、社会的优待の対象は军人とその家族である。社会的优遇の基本的な特徴は军人とその家族への优遇である。 中国の社会保障システムはまだ完全ではなく、カバー范囲が狭く、水产物の第一、法律が不十分で、法律の执行など一连の解决が必要な问题があることが分かれる。中国の若者は一生悬命働いて、老後のために十分な资金を贮める。家庭经济的压力:在日本家庭中,多为女主人掌握家庭财政大权,负责安排与管理收入与支出。日本女人将细心与聪明的天赋发挥得淋漓尽致,仔细把握每一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适当储蓄,为将来伴随孩子的成长带来的生活方式的变化以及自己和配偶老后生活提前定下长远规划。尽管男人理财会更大胆,更有开拓性,但是同时也伴随着风险。毕竟大部分家庭的主要收入还是来源于工资,而不是风险手段,因此女人理家更加合理和安全。善于管家计的女主人不但让钱花得明白,储蓄增加得确实,还能做到有张有驰,适当安排娱乐与放松,让家人协力共同节约的同时感觉快乐。日本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男性的工资高,并且足以支撑家庭消费,日本女性的家庭经济压力较小。中国:中国女性婚后工作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劳力收入太低单靠男人无法养活家庭,工作可以保障婚后物质条件,也使得女性在离婚后有可以生活的保障。在中国的社会现实情况下想全职顾家的可行性几乎为零,所以女性婚后工作的想法也极为强烈。生活在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两个转变”中的高度工业化、商业化的都市,作为新时代下的中国女性主动为家庭经济分担压力。60%女性任家庭“财政部长”。大多数女性都有过投资理财行为,基金、股票、房产、和商业保险是当前女性投资的四大热点。70%女性充当房奴在女性成为“家庭财政部长”时,她们也承担更多的经济压力。绝大部分人承担着婚后还房贷的压力,使她们不得不成为事业型女性。家庭经济的压力:日本の家庭では、主妇のために家庭财政の大権を握り、収入と支出の手配と管理を担当することが多い。日本の女性は细心で聡明な素质を発挥し、収入をよく把握し、合理的に支出を手配し、适切に贮蓄し、将来子供の成长に伴って持ってくる生活様式の変化と自分と配偶者の老後の生活のために前もって长期计画を立てる。男の投资信托はもっと大胆で、开拓性がありますが、リスクも伴いる。结局大部分の家庭の主要な収入はやはり给料から源を発し、危険な手段ではありません、そのため女の人の理家は更に合理的で安全である。管理人のやりくりが上手な女性主人はお金をはっきり使うだけではなく、贮金が确実に増えると同时に、游びとリラックスを适切に手配し、家族が协力して节约すると同时に楽しいと感じる。日本の経済発展水准は高く、男性の给料は高く、家庭の消费を支えるのに十分です。日本の女性の家庭の経済的圧力は小さいる。 中国:中国の女性は结婚後の仕事は必然的な选択である。労働力の収入が低いので、男性だけでは家庭を养えあない。仕事は结婚後の物质的条件を保障できます。中国の社会の现実的な情况の下で、フルタイム家庭を守る実现可能性はほとんどゼロだと思って、だから女性の结婚後に働く考えもきわめて强烈である。経済体制と社会构造の「二つの転换」の中で生活している高度工业化、商业化の都市は、新时代の中国女性として家庭経済の负担を主导している。女性の60%は家庭の「财政部长」である。ほとんどの女性は投资信托行为をしたことがある。ファンド、株、不动产、商业保険は现在の女性が投资する四つのホットスポットである。70%の女性が不动产奴隷として働いている。女性が「家庭财政部长」になった时、彼女たちも多くの経済的圧力を负担する。ほとんどの人は结婚後の住宅ローン返済の圧力を负担している。彼女たちは事业型の女性にな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主观意识日本女性的就业意识较为消极。在日本社会,从古至今流行着男人必须养家糊口的观念,男女性别分工意识始终很浓厚,尤其在过去评价女性的标准只能是“好媳妇”。“贤妻良母”,人们甚至会认为“良家女子”是不应该抛头露面,参加工作的。即使拥有一份职业也只能到结婚为止,一旦为人妻、为人母,理所当然就应该辞去工作,专心侍奉丈夫和孩子,料理家务。这种社会的思想一直影响着日本女性的职业观,使她们不愿意成为事业型女性。中国女性的就业意识较为积极。现代中国女性学历、收入和社会层次都比较高,在面对社会和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她们能更好的去适应。面对国家倡导的新时代女性她们可以融入社会的发展,面对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她们会积极地工作,并且更好的去发展属于自己的事业。乐意成为一个事业型的女性。同时由于男性的工资较低,经济压力大,他们也支持自己的妻子出去工作,从而减轻负担。主观意识日本の女性の就职意识は消极的である。日本社会では、昔から男性は家族を养うべきだという考えが流行している。男女の性别分业意识は常に强く、特に女性を评価する基准は「良い嫁」しかない。「良妻贤母」は、「良家の女性」が颜を出して仕事に参加するべきではないとさえ思われる。一つの职业を持っていても、结婚するまでは、妻となり、母となると、当然仕事をやめて、夫と子供に仕え、家事に専念するべきる。このような社会の思想はずっと日本の女性の职业観に影响している。彼女たちは事业型の女性になりたくない。 中国の女性の就业意识は积极的である。近代的な中国の女性の学歴、収入と社会のレベルはすべて比较的に高くて、社会と家庭の持ってくる経済の圧力に直面し、彼女たちはもっと良いのが适応に行くことができる。国家の提唱する新时代の女性たちに直面して社会の発展に溶け込むことができる、家庭の持ってくる経済の圧力に直面し、彼女たちは积极的に働い、しかももっと良い発展は自分の事业に属。キャリア系の女性になることを楽しみにしている。また、男性の给料が低いため、経済的な圧力が高く、自分の妻が働きに出ることを支持し、负担を軽减する。目的:之前的学者很少对比中日两国女性职业观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作者写本稿为了让中国女性可以更直观的对比两国女性的职业观,重新考虑自己的职业规划。(以前の学者は中日両国の女性の职业観の共通点と相违点を比较することが少なかったが、著者は本稿では中国女性が両国の女性の职业観をより直観的に対比できるように、自分の职业计画を改めて検讨したいと书いている。) 意义:本文通过对比中日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家庭的经济压力和两国女性的主观意识去分析了两国女性职业观的不同,中国女性可以借鉴本文,重新考虑是否有必要为了薪资去日本工作,从而减轻经济压力的想法。(本稿は中日両国の社会保障制度、家庭の経済圧力と両国の女性の主観的な意识を比较し、両国の女性の职业観の违いを分析した。)对中国的启示当前,我国女性已经具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很多有能力的女性都已经感受到了成功事业所带来的成就感与经济的支持。如今社会很多岗位都少不了女性的身影,她们成为社会发展的力量、行业的进步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从总体来看,中国女性的职业观比较积极,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过剩,存在就业困难的问题。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和知识经济化时代的到来, 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和社会性别分工不断转变。知识女性作为我国妇女中思想先进、文化程度高、追求独立和对职业生涯期望高的集体。她们不是仅限于居家做家务、相夫教子, 而是以自己的高学问、高姿态、优良素质来创造更好职业发展, 成为职场上优秀者, 展现出其魅力。然而, 在当今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 尽管知识女性拥有良好的知识技能, 甚至优于男性, 但知识女性自身附着自然成本和生育的不确定性, 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用人风险, 致使她们失去就业发展优势。对于那些即将步入社会未婚的知识女性而言, 她们可能遭遇到比全面二孩政策没出来前更严重的隐性就业门槛和不公平待遇, 对于很多在职已有一孩的知识女性而言, 再次生育可能会让她们回归家庭,中断其中职场生涯,严重影响她们的职业发展, 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因此, 研究知识女性就业问题, 对促进我国知识女性就业和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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