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注释和参考文献都是需要内文用角标标注的,所以都标注的话就会造成重复标注了两个角标。你需要把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区别搞清楚。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参考文献:[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51.[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 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和关系参考文献是作者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已公开发表的文献书目,集中列表于文末;注释主要包括释义性注释和引文注释,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或集中列于文末参考文献表之前。释义性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引文注释包括各种不宜列入文后参考文献的引文和个别文后参考文献的节略形式,如:a.未公开发表的私人通信例: (1)E-mail from Eugene Garfield,.档案资料例: (2)叶委员剑英关于安平事件调查结果的声明:1946-09-09,中央档案馆。c.内部资料例: (3)南京市教育局中教处内部资料《目标教学基础》有关章节。f.仅有中介文献信息的“转引自”类文献例: (8)转引自杨兴培:《危险犯质疑》,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如“转引自”类文献中有原文献,应将其原文献列入文后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