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分析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二、当下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一)金融监管效率不高【文章摘要】无论从国内还是从国际来看,人类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运行的努力远未成功。全球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也有不少争论,但是在监管当局监管不力是引起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这一点上,有较为一致的看法,使得我们不得不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产生质疑。因此本文对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我国现行监管体制自身欠完善,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1)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是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目标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加入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极大的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2)监管职能缺位,导致管理真空和摩擦。首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以金融分业为基础的法定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模式,但是,国内金融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证券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自我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第二,从监管部门来分,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外,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财政部是国债市场的主要管理者;企业债券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而外汇和股票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的监督管理。从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看,既有各类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准入管理,也有对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和惩处的权利。这种以分业为基础、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模式必然会制约我国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二)现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严格禁止银行、储蓄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这样,就将部分需要规避风险的投资主体资金拒之门外。对银行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银行只能在存贷款领域开展业务,银行的市场定位趋同性很高,使风险十分集中,并可能导致同业间的恶性竞争。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大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金融电子化发展缓慢,彼此间正常的竞争手段主要靠增加网点数量、延长服务时间、改善服务态度等简单形式,这种传统的金融服务市场格局早已为外资银行所革新。其结果是,金融资产规模在扩大,但风险被忽视,资产管理和运作仍处于较低水平,资产机构过于单一。三、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方向尽管分业经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监管当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发展,但它更多地体现了政策因素的人为干预,有违于金融自由化的原则,实际上是以所谓的“安全”取代了应有的效率。在效率和风险之间,应该取得一个相对的平衡。没有了效率,监管得再好也得不到体现,因此不能只强调安全而不讲效率。自从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陆续进行金融改革以来,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这在客观上推动了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向混业监管和功能监管发展。如何及时调整它们以往分业监管的发展战略,采用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成为学术界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功能型金融监管的概念主要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该学说是由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佛大学商学院的Merton和Bodie等人最先提出的。功能型金融监管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或者说是按金融业务的种类划分监管领域,对于给定的金融活动,不论是谁从事,均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其目的是提高监管流程的效率。它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而言的。机构型监管更多的是强调,根据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而功能型监管则更为灵活,其强调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参考文献】1、李嘉宁,关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考,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2、陈学彬,邹平座,金融监管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3、刘崇明,金融监管热点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