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是关于票据代理的规定。在进行票据代理时,应该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委托代理的要求,并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票据的委托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这是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名义在票据上签字盖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A承担票据责任,B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代理行为都是要表明代理关系的,所以无权代理人A会写B授权A代理事务(实际上并未授予) 并且应为代理人A签字或盖章,被代理人B无需签字或盖章(详情见票据行为的代理成立的四个要件)。只是A在上面签字盖章了,所以是A签章的A承担票据责任,B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票据法中,为了保证票据的严格文义行,确保票据的流通能力,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扩展资料
票据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这种代理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应由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2、代理人以其所代理的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在此情况下,票据上的责任应由其代理的本人直接负责。
3、代理人除了在票据上签名外,还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在此情况下,应由被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