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广州为例: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和《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有关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税务机关要从严把关,经两人以上(含两人)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遗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以及遗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不再补税。
付款方应根据重新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附上遗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扩展资料
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遗失发票该如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税务网(中国税务杂志社官网)-【实务】发票丢了怎么办?这些妙招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