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定要通过机构报考的,而且要到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因为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
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扩展资料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等级
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关系协调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