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数据分析得出的疑点线索,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阅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找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对重大疑点,特别是涉及公职人员职务高、涉及金额大的疑点线索进行重点核查。只有数据分析与现场核查有机融合才能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若核实后存在违规行为,审计部门要将审计发现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单位进一步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