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论文范文如图所示:
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是指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研究课题或研究题目(初步)确定后,通过搜集、整理、阅读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资料,就与该课题或题目直接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学术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动态、最新进展等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综合分析后所做的简要评述。
2、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所评述的学术文献必须与学生所撰写论文保持大体上的一致,必须对可能影响所撰写论文主要论点、政策建议或反驳依据等主要学术结论的相关文献及其主要论断做出清晰、准确、流畅的说明,必须保证综述本身结构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学生的利用学术文献的综合能力。
3、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是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在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文献综述必须按学校要求的基本规范撰写。
论文类题目提交3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设计类题目提交2000字左右的设计方案报告;文献综述的成绩综合纳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之中,未完成毕业论。
【女权主义概述】女权主义(Feminism),源自西方,译文理解成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 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味着妇女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五四时,传到中国,定为女权主义。在西方,最初是指追求男女平等,首先是争取选举权。20世纪20-30年代,西方国家的妇女,基本上都争取到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在社会生活与人们的观念中,仍与男子不平等。女权主义者开始认识到,这其中有一个性别关系,性别权力的问题,所以女权运动就变为分析男女为何不平等,男女的权力架构,强调性别分析。在我国也认识到,先讲女权是不行的,也要讲性别分析。从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的加深。在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用性别研究两性权力有深层次的意义,而且用女性主义也容易让人们接受。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 中国的女权主义,是指女性争取与男性平等,体现女性自我精神与能量的一种女性思想、社会言论及政治协助行为。 男女平等是女权主义最基本的目标,在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同时,女性还要注重自我的价值表现,展示女性的独特魅力,挖掘并发挥女性的社会力量,为社会各阶层女性的思想与行为解放而努力,要将全世界妇女的利益放在同一个起点,协助官方处理女性主义面临的问题。【女权主义理论】女权主义哲学概括起来,对各类共同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对各种成功理论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如下十大方面: 1.女性境遇的考察, 女权主义发现,女性在社会地下的地位和悲惨境遇,不是男性统治者所说的那样,不是天经地义的。无论是女性的性别,或是女性的社会地位\身份和角色等,都是社会不平的的现实给与的.女性是被构造的,没有选择的权力和能力; 2.女性存在的缺失, 在研究中,人们发现,女性遍布存在于这个社会里,他们只是非存在的,是男性的附属者和屈从者; 女性非存在的状态是社会男性强权统治和不合理的历史造成的,表现力人类整体的存在的缺失。 3.女性权力的实践: 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力等等.男女平等首先是权力的平等,男女平权意识和真正的权力平等都是很重要的.可是,到了今天,女性的权利被排斥和被践踏,仍是不期而至和十分严重的; 4.女性安全的毫无保障,需要警示和社会做出保护措施; 在家庭或社会公共场所里,女性经常受到男性的攻击和骚扰; 男性中心单一性别统治,用强制性的和暴虐的方式对待女性和弱者,导致了女性的性恐怖主义灾难。 5.女性创造力遭受压制和被无视, 女性是人类文化创造的伟大力量,可是他们的创造性被忽视了;更有甚者,女性的创造力和创造物被男性所抢占豪夺成为他们自己所有的;女性创造力收到压制和掠夺,是社会不合理的状态所致。这是社会的损失,是全人类的不幸; 6.女性自觉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性确立 女性的解放与自由发展,不仅是社会的问题,更是女性自身的问题,需要自我觉醒和自觉发展。女性作为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主体,往往是不被承认的,只有依靠女性自己自强不息地自我奋斗和社会运动相结合,才可能有成功的可能。 7.女性的人道主义公正 对女性遭受歧视的事实揭露, 同时女性承担起实现人类的真正的公正、公平、自由和博爱的职责。包括对女性和对自然,对人类文化和民族文化,对个体和对整体,都要以人道主义的公正来对待。 8.女性的组织建设重整是亟待实现的 以保护女性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可是,在女性的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一个可以讨的公道的渠道,没有一个社会力量的支持;这可以说,是社会组织与男性伤害者成了共谋者,甚至是姑息养奸,是对男性伤害女性的罪责变样的支持;女性组织不仅是妇联一家,法院公安和一切社会组织都应该是女性保护的组织形式。 9.女性话语权力,话语主体和话语实践; 由于男性话语和男性统治里面,不包括女性的权利,女性并不存在于其中,而且,男性话语和话语方式,充满着战争和暴力的破坏性和强制性,女性必须为了自己的崛起和人类的发展前景,创建女性的话语权力,成为女性话语实践活动的话语主体,以包容与和谐的方式建造崭新的人道主义的世界。 10,女性发展的身份认同和社会地位确立 女权主义者发现,女性并不住在这一个世界里,占领这世界王国的人是男性,如此大量的一个男性群体,不管其是否白色人种和拥有财富。这个世界的潜在的可信度,权威,安全和公正的报酬,对一个人的人之身份和能力的承认,是这样一个世界,某些人的行为习惯正如其与生俱来的条件,由在他们之中的不同而定。而不是由这一个社会的人性基本情况来确定,但是身份地位的特权,意向特权,存在于其他事物之中,也存在于性属之中。所以女性的发展,是在自我认同和社会身份认同,从而在社会上获得应有的地位和在社会中立足。女性的解放、自由和发展,是女权主义发展的三部曲,归结在女性的发展,创造女性的文化,从而对整个人类走出危机境遇获得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做出贡献。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这篇精彩文章由范文搜收集于网络或会员供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范文搜将坚持免费到底,每日为您更新更多与《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一样优秀的免费精品文章,请随时关注范文搜!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关健词:家庭暴力 虐待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1.虐待的概念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四)家庭暴力的类型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二)法律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1.行政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2.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3.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青少年的性教育及同伴教育》
【摘 要】 青少年性健康状况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青少年时期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在这个阶段,青少年如果没能通过正确的方法得到性健康知识,而是从网络、色情书刊等获悉相关错误的性信息,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本文主要讲述了青少年性教育的必要性、性教育目前的状况以及性教育的方式等方面介绍了青少年性教育,并具体介绍了目前应用最广泛、最有效的一种性教育方式―同伴教育,分别从同伴教育的概念、发展史、优点、特征、进展情况以及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阐述。
【关键词】 青少年; 大学生; 性教育; 同伴教育
青少年人群的性健康问题已成为国内外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但国内近年来多次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表明我国青少年的性健康现状仍令人担心。处于性活跃年龄的青少年,道德观念、生活方式、交往范围和性行为等方面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生理需求、观念转变、经济考虑和知识缺乏等因素使他们更容易发生不安全性行为[1]。我国青少年性发育成熟年龄明显提前,每年有上千万的青少年进入性成熟期。性观念开放、性知识极度缺乏、对性好奇心强以及性心理发育相对滞后是他们的主要特点。青少年需面对性早熟与性教育滞后的矛盾和媒体性泛化与青少年性辨别力低的两个矛盾[2]。有资料表明,初高中学生获取性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包括电脑网络、书报杂志、影视作品以及同伴之间的交流等方式,而从课堂上及家长获取的性知识却极其有限。这使得处于生长期、不成熟期的青少年很容易投入到性的探索和实践中,做出不正确的行为。目前,专家呼吁应开展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对青少年开展富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性教育活动是重中之重。下面就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状况以及教育方法等方面加以详细地论述。
1 青少年性教育的现状及教育方式
对青少年的性教育迫在眉睫
许多研究表明,国内青少年普遍存在着性与生殖健康知识缺乏与不准确的状况,婚前性行为比例增加,性病、艾滋病发病人数、未婚人工流产数上升等问题随即出现。由于以性成熟为主的一系列变化,包括身高、体重、体型、内分泌等生理变化,使青少年在心理上感到困惑、焦躁、恐慌,甚至陷入无端的痛苦中。他们会产生对性发育的疑惑、神秘感、压抑感、罪恶感,以及手淫困惑、性意识困扰和性行为失当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咎于目前对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的缺乏或低效果问题上。上海地区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初中生中开展青春期教育,但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教育内容不适合、形式欠佳。一些调查发现[3],我国中学生性行为发生率在1%~9%。而且由于性知识的缺乏,未成年少女怀孕的数量正逐年增加,全球每年至少有1500万少女非意愿妊娠,每年有1亿以上青少年患性病,大约1200万名青少年人生活在HIV/AIDS中,其中24岁以下青少年感染HIV者约260万[4]。每年,世界上大约超过半数重新感染HIV(艾滋病病毒)的人年龄在15~24岁之间。每天,全世界大约6000名年龄在15~24岁之间的青年人感染HIV。近年来,中国艾滋病传播正进入一个高速增长的时期,并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在青少年中的流行态势已引起广泛关注[5]。王欣等人对北京市西城区5所中学的学生调查发现,HIV传染途径、AIDS的预防知识普及率较高;但对日常生活接触不传染AIDS的途径回答正确率偏低;其他几项调查也支持上述结果。AIDS相关的态度调查发现,反对婚前性行为的学生比例只有60%左右,仅的学生愿意和AIDS/HIV感染者同班学习。调查还发现在中学生中存在一定比例的性病感染者,对中专生的调查显示,在性交时采用避孕措施的学生比例为[6]。少管所80%以上的少年犯在“犯事”前都接触过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书刊和音像制品。女少年犯中,卖淫、性犯罪的占45%。近几年来,我国女性人流的比例不断攀升。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每年有将500万例的未婚流产。而且,未婚先孕者越来越多地集中在青少年人群。以上数据足以证明对青少年进行必要的性教育迫在眉睫。
青少年的性教育方式
1949年以来,我国青少年性教育的历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性教育的禁闭阶段(1949~1977年)、性教育的萌动阶段(1978~1987年)和性教育的发展阶段(1988年至今)[7]。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要求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且应该以性生理、性心理为基础,以性道德、性法律作为重点。只有采用多种方式同步开展,才可能获得可喜的效果。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性教育方式主要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以及同伴教育。一些专家还建议,通过专业的青少年性教育网站或性教育动漫作品,向青少年传播科学的性知识。除此之外,性专题讲座、心理咨询,设置答疑信箱、热线电话等,都是开展青少年性教育的有效途径。目前,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对青少年性教育重视程度的不足,部分学校和家长仍没有对青少年进行系统、全面的性教育。
家庭教育
家庭是性教育的基本场所。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活动场所,父母是子女的性启蒙老师。青少年性教育有两个关键期,即0~4岁的早期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对于青少年早期性教育,家长只须让孩子能够自然的面对性问题即可,无须讲过多的大道理。但进入青春期后,家长就应该用“朋友-朋友”的轻松方式与孩子进行深层次的交流,其目的在于及时解决孩子对性方面的疑惑,以免他们通过不正确的途径获取错误的性信息。
学校教育
学校是性教育的主要承担者。通过学习、社交和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等渠道,让学生宣泄由于对性的过度注意所造成的紧张和压力,使其生物能量得到疏解和释放。但深圳市教育科“十五”重点课题《深圳市中小学性健康教育研究》先后用两年多时间,以问卷方式就性教育问题对近3000名学生、700名家长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深圳市小学生基本上未开展性健康教育,的初中生与的高中生表示学校很少开展性教育。22%的初中生与的高中生表示没有接受过学校的性教育。调查同时显示,仅有少部分中学生对目前学校性健康教育表示满意,大部分学生表示一般或不满意。
同伴教育
同伴教育是一种青少年乐于接受而又有确切效果的健康教育方式。在提高青少年对性病、艾滋病的认识,正确对待艾滋病病人,在自我保护及安全性行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被广泛应用于HIV预防和性健康教育领域。WHO已经确认同伴教育项目是改变行为的有效方式[8]。林虹[3]提出,同伴教育是青少年性教育的有效抓手,值得大力推广。王克利[9]等用实验的方法探讨了同伴教育方法对初中学生性健康教育的有效性,认为同伴教育在形式、流程、控制、场所和时间等方面具有优势,受到青少年的欢迎。
网络或录像教育
网络或录像在性病艾滋病健康教育信息传播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宣传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10]。对于快速发展的网络时代,Internet凭借其易于检索、信息易于保存等优点,已逐渐被教育工作者用于青少年性健康教育领域。
2 青少年的同伴教育
青少年同伴教育的概念
同伴教育是指具有相同年龄、性别、生活环境和经历、文化和社会地位或由于某些原因使其具有共同语言的人在一起分享信息、观念或行为技能的教育形式。人们通常愿意听取年龄相仿、知识背景、兴趣爱好相近的同伴、朋友的意见和建议,青少年尤其如此。特别在一些敏感问题上,青少年往往能够听取或采纳同伴的意见和建议。因此采用该种性教育方法效果更加明显。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可以讲述自己的经历和体会,讨论内心感兴趣的性问题,交流彼此了解的内容与技能,唤起同伴们的共鸣。同伴教育正是利用彼此之间的相同点或相似点,通过榜样的带头作用,使同伴接受正确的信息,信息传出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可以发生角色转换,是更为平等的信息交流过程。Fennell和Rhodes的研究表明,同伴和社会标准是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例如,社会的认同和同伴的支持是性行为改变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同伴教育是进行青少年性教育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
同伴教育的发展历史
据Wagner考证,同伴教育的历史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历史上众多的同伴教育事例中,值得一提的有:18世纪初在伦敦由Lancaster创立的“班长制度”:老师先教育“班长”,然后由“班长”教育其他学生;1957年美国Nebraska大学学生流感免疫的教学,后来,它被应用于减少青少年吸烟和药物滥用的健康项目,1988年澳大利亚生殖健康专家Short教授首先将其应用于医学生安全性行为的教育,现在它已被广泛应用于HIV预防和性健康教育领域;1991年,WHO启动了一项全球预防HIV同伴教育的评价工作;1998年在第12届世界艾滋病大会上,澳大利亚、美国等国介绍了同伴教育在预防艾滋病方面的研究经验。我国起初在一些中学校园里采用同伴教育的方法进行性健康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同伴教育已经被广泛应用于预防艾滋病、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等领域。
同伴教育的主要特征
同伴教育具有文化适宜性、可接受性、经济性等特征。
文化适宜性
即它能提供符合某一人群文化特征的信息。因为同伴教育是在年龄相仿的人之间进行的,所以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在所处时代、生活方式以及爱好观点方面都有一定的相似性,一般容易答成共识。如大多数同学在青少年时期都会经历喜欢,讨厌和好奇等心理波动,同伴教育者就可结合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与伙伴们进行沟通交流,提供较为正确的指导和可行性的建议。
可接受性
即同伴间容易沟通,交流更为自然,彼此之间有安全感。同学之间彼此熟悉,能够以诚相待,彼此沟通时不会刻意有所保留,通常会敞开心扉,这样促进了同伴教育者与同学间的关系,使同学之间产生亲近和真实的感觉。归根到底,大多数同学选择同伴教育,无非是看重其同伴间的平等关系,没有代沟,谈话过程也比较轻松。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三所初中的初一年级中抽取本班同伴组和学长同伴组各145和133人进行性同伴教育。结果与课堂讲授相比,分别有和学生认为小组活动“好很多”和“稍好"。
经济性
即投资少,效果显著。同伴教育不需要特殊的场所,可以在任何场所进行,而且每次交流的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同伴教育活动更多地被结合到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之中,所以需要的经费很有限,只需花费少量的培训教材印刷费等即可。
3 我国现阶段开展同伴教育的相关情况
针对中小学生的同伴教育
中小学生是身体发育和性教育的关键时期。美国一些专家认为开展性教育,初中阶段是一个成功的,最好的开端。美国93%的公立学校中,教授7~12年级的生物老师以相同形式提供性教育或艾滋病教育。45个州要求或鼓励在公立学校中讲授性教育,在十大学校行政区中有九个支持性教育。在对其性教育中,为了让他们接受更具吸引力、亲和力更强、更易接受、效果更好的教育形式。同伴教育是很棒的性教育方式,它有助于减少青少年危险性行为。在加纳(Ghana)和尼日利亚(Nigeria)的学校及校外实施同伴教育课程后,发现同伴教育显著增加了在校青年人安全套的使用,使用现代的避孕方法的青年人的比例从47%上升到56%,显著增加。上海市某中学初一年级某班共34位同学,男、女生各l7人,将男、女生各随机分为2组,每组8或9人,共计4组。2组男生随机确定为本班同学作为同伴教育者组(以下简称本班组)和对照组,2组女生随机确定为本班组和外班组(为外班同学作为同伴教育者组)。培训同伴教育者3名(本班男女生各1名,外班女生1名),进行同性教育,分别承担2组女生和1组男生的同伴教育,另一组男生作为对照。在教育现场,学生表现出了很高的参与热情,一改课堂、讲座等教育形式的沉闷和单调,学生畅所欲言,提出了一些羞于对老师或家长讲的敏感问题以及切身攸关的问题,对一些焦点问题也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受教学生反映与传统的老师讲课的方式相比,他们更喜欢同伴教育,因为它与自己很贴近,感到很亲切、友好,在谈论青春期话题时感到很自然、随意,不必有很多忌讳。来自外班的女同伴教育者,还强烈要求找机会对她班同学教进行教育。
同伴教育在大学校园中预防艾滋病的应用
澳大利亚经验证实,由高年级医学生向低年级大学生传播艾滋病/性传播疾病/安全性行为知识和技能,可有效地增强学生预防艾滋病/性传播疾病的意识和能力20世纪末的中国,艾滋病已呈加速流行趋势。2007年,全球携带艾滋病病毒者有3300万人,新增感染者270万,中国的新增艾滋病毒感染者数量出现了上升[11]。到2008年的9月末,我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例264 302例,其中艾滋病病人77 753例,死亡�34 864例,性传播已成为我国艾滋病流行的主要传播途径之一[12]。今年,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对中国2009年艾滋病疫情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09年底,估计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约74万,全人群感染率为,其中艾滋病病人万,当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万,当年因艾滋病死亡万,估计现存的74万感染者和病人中经异性性接触传播,静脉注射吸毒传播占,同性性传播占。性传播逐渐取代了毒品的注射成为主要的传播渠道,我国艾滋病形势越来越严峻。大学生是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所以在大学生中开展性健康教育,已经成为预防艾滋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叶利贞[13]等研究表明,同伴教育对提高大学生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知识水平效果显著,对树立大学生防治性病艾滋病正确态度具有重要影响,对大学生防治艾滋病相关行为的正向转变具有一定作用。我国几所大学相继开展了针对大学生性知识学习的同伴教育,其目的就是希望能够让大学生认识到性健康教育的必要性。例如在北京市的某所大学的一年级到三年级的同学之间进行的同伴教育的前后,同学们对艾滋病和性病有了正确的认识。大学生的生殖避孕知识、AIDS/STD知识知晓率均增加,对AIDS的传播途径(血液、性、垂直传播)知晓率亦均较高;对AIDS的非传播途径的知晓率较低,对感染STD者同情的比例、不回避AIDS者的比例明显提高;同伴教育对提高大学生防治AIDS/STDS的认识水平效果显著,对大学生防治艾滋病也具有一定推动作用。蔡泳、施榕等[14]采用随机数字表法,从上海市虹口区的高级中学中随机抽取3所学校作为样本学校。对干预组学生实施6个学时的艾滋病同伴教育,于同伴教育实施前及实施后1周和1年时,分别进行内容一致的问卷调查,内容涉及生殖健康、艾滋病和性病知识。结果表明预防艾滋病同伴教育能显著提高高中生的相关知识水平,且具有长效性的特点。因此,在大学校园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同伴教育是大学生防治艾滋病的有效措施。明中强认为[15]许多国家和地区HIV感染率下降的关键在于同伴教育项目的有效实施。
4 我校性教育及同伴教育近况
2002年重庆医科大学率先在生殖医学专业本科生中开设性医学课程,编写了我们自己的“性医学教学讲义”,并对性医学教学进行了一些探索。采用学导式、讨论式、表现式、启发式、问题式、演讲式、座谈式、参与式等各种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手段及教学方式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并将被动学习转为了主动学习。我校学生还自发成立了中国高校第一个以“性”为研究和宣讲对象的大学生社团。2006年重医大学生杨罗等人率先调查了重庆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科技学院、重庆教育学院等8所高校的720名在读大学生,耗时4个月完成了《当代大学生性观念、性行为调查》问卷设计了36道敏感问题,最大限度涉及了大学生所能遇到的性状况。2009年�4月,徐晓阳老师指导07级生殖医学夏显等同学成立了“同伴教育讲师团”。通过前期专业知识准备,讲师团具备了向非医学院校同学开展各类活动宣传相关知识的能力后,于4月23日在涪陵区涪陵中学高一学生中进行了一次“懵懂的青春、青涩的花季”主题性教育活动。在5月31日到重庆大学开展了月经保健、性生理与性病、大学生交往、性骚扰与防范共四场讲座。2009年暑假,“同伴教育讲师团”到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进行医疗知识宣传普及,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涪陵区卫生局领导、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团委的肯定。“同伴教育讲师团”被推荐参加2009年重庆市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徐晓阳老师被评为2009年重庆市大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评选表彰活动先进工作者。2009年徐晓阳老师还指导06级学生郑雨薇等完成了“重庆地区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性教育、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据估计,未来10年内,全国农村每年新转移到城镇的劳动力将有1000万~1500万人,其中农民工留守子女约700万。本课题通过对大量流动人口流出的重庆农村地区中学生进行性健康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的艾滋病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流动人口在流动之前就能充分认识到艾滋病的威胁和预防方法。这项工作对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课题成果及调查报告参加全国第十一届“挑战杯”,并获重庆市二等奖。
总之,加强以大学生为主进行的青少年艾滋病预防、治疗与关怀为核心的性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发展,有利于政策规划、资源统筹和协调动员能力,进一步完善由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体系,更有利于全社会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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