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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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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罪人

严格来说论文查重不合格,不允许答辩,进而影响毕业证影响毕业。具体的还得看学院对于论文查重的重视程度,要求严格,那论文就需要精心斟酌,不严格其实就可以混混啦

因为没有相关的监管部门,这就是社会中为什么会存在乱象的情况,有很多企业都是没有人管理的。

论查重不合格,又会有什么后果呢?这个是老师查到的吗?如果是老师查到的话,就是重新再写啊,望采纳,谢谢

判定规则是连续出现13个字符类似就判断为重复部分的标准计算论文重复率,论文的查重检测规则是通过查重检测系统算法将你的论文内容与数据库中系统的内容进行比较,以获得总的相似度,因此如果用户抄袭了他人的论文内容,在论文查重时,查重系统就会按照查重规则对论文进行检测,首先对论文内容进行分层处理,再将每一部分的内容和数据库收录的内容进行比对,并按查重规则计算重复内容的重复率,最后自动计算论文的总重复率并记录在论文查重报告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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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犯罪的调查与研究论文

著作、论文:先后主编或副主编《中国刑法学教程》《拐卖人口犯罪犯罪的调查与研究》(国家社会科项目)、《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杀人、伤害罪千案研究》、《四川百科全书.法律篇》《国际禁毒概览》《刑事法问题研究》<依法治川论>(省社科项目)等学术著作。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社会科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法学术论文70余篇。获奖:四川人民政府省社科成三等奖四川省法学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科研成果二奖等奖项九一年获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硕士称号

得救后的她过得非常的幸福,她现在找到了一份非常稳定的工作,还收获了一份甜蜜的爱情,她现在经常出去旅游,家庭过得非常和睦。

当年以2480元,被卖到山东给老汉当妻子的女研究生王莲,在被拐卖、被囚禁71天后得到解救,最终与家人团聚,迎来了新的生活,但是,她再也不愿去山东这个地方。

当时是1988年,为了顺利撰写硕士研究生论文,切实采集和统计社会调查数据,王莲坐上火车,一路从上海到郑州,可是因为天色已晚,她只得临时在一家简陋的小旅馆住下。

读了十几年书,一直在学校和家庭的关爱呵护中成长,好不容易考上研究生的王莲,可想而知,对于现实社会和违法犯罪的认识,还停留在课本和小说中。当晚在旅馆她结识了一名16岁的女孩,爽朗热情、伶俐健谈,很快,她们就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但是让王莲丝毫没有察觉的是,危险正在隐秘的角落里滋生和迫近。

这女孩相貌淳朴,穿着土气,说起话来却格外健谈,一股脑儿将自己的身世家境和盘托出,不禁让王莲逐渐卸下了对陌生人防备和戒心。原来这女孩因为家境不好想要去山东亲戚那里打工赚钱,这种想要分担父母和家庭的生活压力而身不由己的感觉,让王莲理所当然地感动和感慨。

王莲想起了自己发奋读书,一路熬灯费油、披荆斩棘考上大学然后攻读研究生的坎坷经历。自己之所以勤学苦读,正是为了替父母分忧,希望好不容易获得的高学历,能够帮助自己找到好工作,为家庭慷慨解囊,也让父母得以安享晚年。

但是让王莲这个“读书万卷却涉世未深”的上海名牌大学女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个年仅16岁就已经饱尝社会风雨的女孩口中,根本没几句实话。

看似无意间,女孩透露在亲戚那里可以大赚一笔,一下子就勾起了王莲的好奇心。

虽然是求学上海的女研究生,但是王莲身上真没几个钱,家庭境况不好,外出社会调查又需要食宿费用,如果真的能够短期内赚到一笔可观的资金,那么对于自己的数据调查、论文撰写和攻读学位,都是很有好处的。

王莲喜不自胜,女孩顺水推舟,自然而然地,她们便结伴前往山东。

正所谓,“虎豹不堪骑,人心隔肚皮。”

让王莲始料未及的是,到了山东,女孩却带着她钻进了深山,虽然不知道她这个隐居在大山深处的亲戚有何等本事,可以带她们快速致富,但是显然女孩巧舌如簧的口才完全说服了这个比她年长几岁的女研究生。

我不知道王莲是哪里来的勇气、毅力和愚钝,跟着一个认识没几天的16岁女孩,拐了几十公里的山路,才到达了一个偏僻的山村。

显然,在文化学历上,这女孩可以说是个目不识丁的“文盲”,但是在社会阅历上,这个女孩却足以担当王莲的“硕士生导师”。

就这样,王莲被这个萍水相逢的16岁“红颜知己”,以2480元卖给了大山深处的一个贫困山村。

买下王莲的农民40多岁,而且弯腰驼背,为了防止她逃跑,把身份证和行李全都没收并藏了起来。当天晚上,就强迫王莲和他结婚,全村的人都来闹洞房。可怜的女研究生抵抗、嘶吼和嚎叫都无济于事,第二天就被扔进了小黑屋。

20多岁的王莲,自此被“禁足”在农民家里,跑了就追,抓住就打,如同跌入了“魔窟”。王莲的研究生学历如同一张废纸;因为这个农民花费2千多元把王莲买回家,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生儿子!

幸好王莲虽然孤身一人,但是远方的父母始终还牵挂和惦记着自己的孩子。接到报警以后,警方从火车旅客记录着手,顺藤摸瓜,经过艰苦卓绝地研判和追索,终于在71天后成功解救了女研究生王莲。

经历过这段时间的非人折磨,体验了书本之外的现实社会,王莲患上了心理疾病和应激综合症,恐惧、畏惧、敏感,同时也害怕陌生人,不愿意开口说话。

但是好在,时间是治愈一切的良药。

多年以后,在父母亲人和同学朋友的陪伴下,王莲终于放下了始终如梦魇一般缠绕在内心的“被拐”经历,找到了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还收获了一份甜蜜的爱情,经常会出去旅游,过得幸福而快乐。

只是,那些在黑暗的夜色中无助的呼喊和哀号,她永远也不会忘记。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这种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此罪,是十分必要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的目的是为了“结婚”、“收养”等。根据刑法第241条,对此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除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罚外,还应根据其所犯其他各罪,实行数罪并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后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收买后,如果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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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纪录片调查揭示了犯罪背后令人心碎的真实故事,这些故事超越了头条新闻。独家第一手采访揭示了令人震惊的曲折的新的证据和意想不到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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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出入人罪研究论文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左传》成公十三年.

[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这个指的是出入罪制度吧。有这么一句:(1)《唐律·断狱》规定“若入全罪以全罪论”故意把无罪判有罪的按反坐原则处罚司法官吏以判错的全罪量刑。(2)《断狱》“从轻入重以所剩论”故意把轻罪重判的也按反坐原则处罚司法官吏以多判部分量刑处罚。(3)“刑名易者从苔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答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为确保执行时的统一至于不同刑种之间的折算方法唐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徒入流者三流同比徒一年为剩;即从近流而入远流者同比徒半年为剩;若入加役流者各计加役年为剩。所以我认为这里的以全罪论类似“事后的共犯论”,全罪指的是被枉法裁判之罪。

?????论文就八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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