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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运输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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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运输论文题目

题目是根据文章起的,我们都不知道你的文章怎么了解题目呢

关于物流的论文选题有很多,学术堂在此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指明集团企业采购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2、舟山台客隆超市配送中心选址研究3、诸暨市鹏程电器企业物流网络优化研4、Eleven的供应链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分析5、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整车和零部件物流整合研究6、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市场环境及竞争对策分析-以某某德邦物流为例7、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以某某驷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例8、第四方物流发展策略研究—以传化公路港为例9、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模式分析——以京东商城为例10、电子商务条件下的逆向物流运作研究——以某某太平鸟物流为例11、东阳兴国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采购管理现状与改进分析12、某某华商物流有限公司库存管理分析与改进13、某某丽轩服饰采购管理模式研究14、交运集团物流分公司库存现状分析及改进15、快递企业从事电子商务实证研究16、某某北仑加贝超市配送方案优化研究17、某某德丰电机有限公司的物流外包决策分析及风险防范18、某某地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策略研究19、某某市物流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20、企业物流外包的决策分析——以金路达袜业为例

提供一些物流的论文题目,供参考。1、xx物流改进方案(某行业或某物流企业)2、xxx供应链的改进策略3、XX公司的物流成本控制4、论XXX公司物流发展对策5、XXX公司物流采购的改进策略6、XXX公司公路运输服务的改进策略7、XXX公司货运业务改进方案8、条形码技术在连锁超市中的应用---XX应用条形码技术分析9、条形码技术在XX管理中的应用10、XX仓储与运输服务及改进策略11、XX物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2、第三方物流改进建议---以XX公司为例13、XXX厂库存管理的解决方案14、XXX物流配送方案15、XXX公司的仓储管理及改进对策 16、X公司物料与仓储管理的解决方案17、商品条码在XXX连锁超市中的应用18、XXXX配送服务的调查分析19、二维条码在XXX中的应用20、XXX公司仓储管理系统改进策略21、XXX公司货物运输改进策略22、EAN储运单元码在XXX中的应用23、XXX应用供应链管理的探讨24、条码技术在XXX超市中的应用25、XXX的物流改进方案26、XXX的业务流程改进27、汉信码在XXX中的应用28、关于XXX公司物流配送的探讨29、XXX公司物流发展策略30、XXX公司加工配送优化31、XXX公司仓库管理的流程优化32、JIT采购理论及其应用---以XXX为例33、XXX公司仓库现状与解决方案34、XXX仓储现状及改进措施35、XXX物流外包方案设计36、XXX公司仓库部流程分析37、XXX公司物流加工配送解决方案XXX公司仓储管理的流程优化38、XXX公司物流解决方案39、XXXX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探讨40、XX公司运输流程优化的建议41、XXXX公司仓储管理优化42、XXXX仓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43、浅析XXX公司散户库的发展状况44、XXX物流配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45、传统XX行业仓储模式向现代物流业转型的思考---以XXX公司为例46、XXX产品追踪作业方案设计47、XXXX公司在物流业务上的优化48、如何有效地提高XXXX公司物流的运输合理性49、XX公司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50、XXXX产品在物流作业流程上的优化 论我国企业物流运输效率的提高摘要:在分析我国物流运输业现状的基础上,着力对影响我国物流运输效率的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物流观念、专业人才等因素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如何提高我国物流运输效率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关键词:物流;运输;效率;因素物流运输是整个物流系统的支柱,物流运输效率的提高是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的物流运输市场刚刚走出萌芽阶段,但物流运输效率低下仍属于一个悬而未解的问题,找出影响运输效率的主要因素,弥补其不足之处,对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一、我国物流运输业的现状1.物流运输成本高运输成本在物流总成本中占较大的比例。即便是在欧洲发达国家,运输成本一般也要占到物流总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而我国的物流运输成本更是一直居高不下。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2004年全国物流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2004年,全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为29 114亿元,物流总费用相当于GDP的21.3% ,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高出1倍,其中运输费用为16 558亿元,占社会物流总费用的56.9%。目前,我国很多的商业企业要比美国的商业企业多花费高达40% ~50%的成本用于物流运输。2007年,意大利调查机构“亚洲观察家”组织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是世界物流运输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每年用在物流运输上的资金高达2 000亿美元,是美国的两倍。2.物流运输时间长,资金周转率低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制造企业用在物流上的时间约占90% 。而生产只占10%左右。运输时间较长导致我国流动资金周转率较低,我国流动资金周转率分布从国有工业企业的1.2到国有商业企业的2.3不等,美国平均为15~20,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可以实现30。3.物流运输企业运作水平不高目前我国的大多数物流运输企业都是由传统的仓储、运输企业转型而来,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及服务范围上尚没有质的提高,此外,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物流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小,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单一、运作经验不足、信息化程度低、高素质人才缺乏等现象,企业的整体运作水平较低,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模式。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流运输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整体成本高、效率低。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影响我国物流运输效率的因素进行分析。二、影响我国物流运输效率的因素1.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并且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因此,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尤其表现在物流产业的交通运输方面。目前我国最普遍的运输方式是公路,再次是铁路、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成本一般高于铁路运输、海路运输,但公路运输仍然是很多企业优先考虑的运输方式。这是因为公路运输可以控制发运时间及弹性,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货物的运送状态。当前,我国已经投入了上百亿美元用于升级公路运输网络,截至2006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45.70万公里,全国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 334公里,主要的经济区域和四个经济中心省份已经连接起来,并将实现沿海岸线和长江的公路线,实现从兰州到连云港,北京至广州的公路线。但是,我国公路运输存在着超载运输,服务质量差,预防性维护不足,质量控制空缺,以及价格协议不合理,空载率高等诸多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物流运输业每年的损失高达80亿美元。铁路运输在1997年以前担负着我国绝大部分物资的运输工作,但在1997年以后,尤其是在近几年,随着公路运输的不断发展,零担货物基本上由公路运输代替,但是对于谷物、煤炭及大型的超重超长的设备等物资来说,采用铁路运输仍是一种最经济的运输方式。现如今铁路运输方式很少被优先考虑,除了铁路运输经常存在着大量的货运能力短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以外,最主要的原因是铁路建设不够完善。这不单是我国物流运输业存在的问题,埃森哲公司研究报告表明,铁路货物运输大约存在25% ~30%的短缺,因为世界上大约2 000个城市没有铁路。这些问题归结于一点就是缺少铁路线路的铺设。举个例子,港口和工厂通常缺少联合运输的连接口和铁路支线,没有联合运输,集装箱不能从火车上直接转载到货车上,没有铁路支线,货物必须在装运点和卸货点进行两次操作,增加了破损的几率,这就使选择铁路运输变得不可行。目前,海运运输是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运输方式。但是海运不适合时间敏感性货物和成品货物的运输,它适合大宗货物、需长距离运输的货物,但这仍然需要更完备的基础设施,否则这种方式很难高效地发挥作用。空运运输成本比较高,但时间短,适合有较短时效的物品、急需使用的商用或救灾物品的运输。目前的航空货运行为依然存在以下的问题:高价位、线路少、发货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信息阻滞、航线的网络分布不均衡、航线凌乱、规划性差。2.物流管理部门我国物流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物流运输合力难以形成,例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资源,分别直属铁道部、交通部、航空总局等管辖,各部门从上到下一统到底,都有自己的物流体系、物流设施和资源,各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而难以形成物流合力,不能做出物流运输整体发展的战略考虑。物流管理和资源的分散使物流本应具有的整体功能被大大削弱,阻碍了物流运输业的发展,难以形成社会性的物流配送体系。这种条块管理体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隶属和管理格局,严重制约着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地对物流运输进行整体统筹和规划,阻碍了物流运输的社会化进程,不能发挥物流运输的整体效率。3.物流运输观念在一些物流运输企业管理者的思想中,目前仍有三种意识在他们的思想中占据着一席之地,也正是因为这三种陈旧的观念导致物流运输效率低下。第一,“重利轻义”。在与客户进行方案议定时,总是从成本、价格方面考虑,而不从服务质量方面考虑,交易的一次性现象较多,缺乏稳定的客户关系。第二,“闭关自守”。一些物流企业将业务信息看做是企业的机密、盈利的源泉,不轻易泄漏,也不进行信息共享。这种意识将导致有的物流企业因为运输能力有限而不得不暂时储存待运货物,而另一些物流企业则闲置大量的设备、人员,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第三,“各自为政”。目前,物流运输业中“单打独斗”现象比较严重,企业之间联合运输的思想非常薄弱,而往往正是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结合才能发挥联合运输的最大效用。4.物流专业人才在过去,人们由于过分注重生产制造过程中价值的增长,而忽视了由于物流运输的高效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从而致使国内有关物流方面的研究和教育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物流方面的人才还比较短缺。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物流从业人员当中拥有大学学历的仅占2l% ,高中及中专、中职学历的占了50% 以上。事实上,我国最缺的不是具体从事物流运输操作的人员,而是具有比较扎实的物流、运输理论基础,又懂得管理和经营的高素质人才。

物联网+形势下的物流 物流生态链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题目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不断加深,国际经济贸易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国际经济与贸易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国际经济与贸易论文题目(一) 1、 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研究 2、 XX省/市XX商品出口竞争力的分析 3、 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4、 中美服务贸易对比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5、 中国生产型服务贸易结构与竞争分析 6、 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研究 7、 江苏省加工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8、 加工贸易在中国大陆外贸中重要地位的原因、利弊及对策研究 9、 中国与墨西哥加工贸易比较分析 10、 加工贸易对我国贸易增长的贡献研究 11、 我国××产品出口遭遇技术贸易壁垒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12、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食品对外贸易的影响研究 13、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14、 我国农业产品出口遭遇的绿色壁垒及对策分析 15、 中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专利壁垒及对策分析 16、 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我国政府行为选择 17、 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非政府行为研究 国际经济与贸易论文题目(二) 1. 中美农业补贴政策的若干比较与借鉴 2. 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现状分析 3. 世界农产品补贴和反补贴发展趋势与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 4. 美国对华新能源产业实施“双轨制反补贴”问题研究 5. 我国农业补贴对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影响研究 6. 碳关税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 7. 碳关税征收对我国出口贸易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8. “碳关税”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 9. 日本发展低碳产品出口贸易的经验及启示 10. 知识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11. 我国对外贸易摩擦问题研究 12. 我国贸易救济问题研究 13.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研究 14.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 15. 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贸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6. 我国能源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对策与建议 17. 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研究 18.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和路径安排 19. 论跨国公司市场进入模式对东道国的影响 20.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21. 对华外商直接投资地区性差异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国际经济与贸易论文题目(三) 1.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 2.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法律问题 3.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及银行相关权利义务 4. 国际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 5.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欺诈胁迫与重大误解问题探讨 6. 对外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与诠释 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8. 买方违约的贸易救济措施研究 9. 卖方违约的贸易救济措施研究 10. 行业协会在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中的作用探讨 11. 论政府禁令对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影响 12. 如何发挥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13. 如何看待替代国选择问题 14. 如何看待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 15.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探讨 16. 关于无单放货的有关法律问题 17. 关于倒签提单的有关法律问题 18. 关于预借提单的有关法律问题 19. 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问题 20. 关于海运货物灭失及损坏有关问题 21. 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贸易毕业论文题目 2. 国际经济贸易毕业论文选题 3. 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4. 2017年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5. 国际经济论文题目大全

《货物运输保险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和矛盾》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题目大全

市场经济的建设不断完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 保险 业蓬勃增长,保险行业的价值和作用日益被人们重视,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保险业论文选题方向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金融与保险 毕业 论文题目

1、信用保险下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

2、互联网金融时代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探析

3、互联网保险使消费金融更透明

4、基于溢出指数下的我国金融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

5、依托精准扶贫建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互动机制的对策

6、保险公司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市场环境分析--以湖南省为例

7、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研究

8、基于碳排放约束的金融支持、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分析

9、我国城镇家庭资产对其消费行为影响的 经验 研究

10、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11、金融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

12、保险产业政府规制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

13、金融资本化与资本金融化亟需遏制--基于马克思主义产融关系理论的思考

14、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与保险公司成本效率--基于中国财险市场的经验数据

15、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

16、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17、制约我国反向抵押贷款的瓶颈分析

18、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大有可为

1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模式选择

20、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21、普惠金融时代的互联网保险走势

22、国外科技金融风险救助法律经验及借鉴

23、基于普惠金融视角下重庆农产品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24、金融精准扶贫对策研究

25、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

26、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形势、挑战及策略

27、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

28、国际大型保险金融集团战略演变及启示--基于AIG的分析研究

29、浅谈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30、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安全网

31、基于国外经验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与对策分析

32、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重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

3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

34、关于商业银行进驻保险业务的思考

35、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居民金融资产配置的视角

36、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基础、过程与逻辑

37、中国家庭商业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

38、保险业会计处理之革新

39、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40、试析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41、基于国际视角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究

42、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如何针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风险控制

43、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金融结构优化研究

44、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比较分析

45、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46、分数布朗环境下带随机利率的保险商偿债率模型研究

47、从存款保险评级谈地 方法 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思路

48、金融保险行业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建议

4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 措施

50、社会保险与家庭金融风险资产投资

5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保险业流转税改革研究

5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

53、金融包容框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为例

54、互联网金融与 文化 产业相结合模式的研究--以阿里“娱乐宝”为例

55、金融科技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研究

56、以绿色金融手段治理生态环境问题

医疗保险毕业论文题目

[1]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之退出机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2]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缘起、运行、调整与改革

[3]美国长期照护评估系统最小数据集升级对我国老年护理评估的启示

[4]基于RE-AIM模型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模式评估

[5]“十四五”期间提升老龄人口医养服务路径的思考

[6]人口流动对居民商业保险需求的影响研究——基于CGSS2017数据的实证分析

[7]浅谈中医“治未病”费用补偿机制

[8]政府财政精准施策,助力医疗卫生体制高效运行——以阜南县医改实践为例

[9]美国医疗保险与药物治疗管理

[10]美国药物治疗管理服务的计费模式

[11]东营地区农村医疗保险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

[12]全民医保“十四五”规划发展方向与商业保险的发展建议

[13]“十四五”期间财险业发展前景预测

[14]“管理式医疗+保险科技”模式在健康保险发展中的应用

[15]现行医保结算方式下的医院 财务管理 探讨

[16]公立医院医保基金内部控制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17]大别山连片特困地区农户多维贫困测度及治理研究——以安徽省W县为例

[18]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商业保险模式实践及思考

[19]医疗协作模式医联体激励相容制度分析

[20]资源配置视角下长期护理险15个城市服务供给模式分析

[21]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对居民就业的影响研究

[22]“一带一路”背景下针灸推拿英语复合型人才国内外就业情况分析

[23]中国医保预算影响分析的研究范式

[24]中国医保预算影响分析的研究范式

[25]20x—20x年镇江地区烧伤流行病学特征分析

[2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问题与对策——以镇巴县税务局观音税务分局征缴实践为例

[27]对“锦欣医疗”跨界合作的营销策略分析

[28]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乳腺癌患病风险因素

[29]立足新阶段 坚持新理念 开启新征程——关于医疗保障体系现代化的几点思考

[30]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思考——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视角探讨

[31]海南自贸港医疗保障与国际接轨的走向思考

[32]多维度多层次推进医疗保障 应保尽保的珠海实践

[33]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分析与思考

[34]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规范初探

[35]我国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核算与分析

[36]浅谈外伤与疾病的关联性鉴定在工伤认定中的运用

[37]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比较研究

[38]某三级公立医院出入院服务时效和患者满意度现况分析

[39]新形势下生育保险费用精细化管理探索与实践——基于某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视角

[40]国内外DRG病种支付应用与发展的探讨

[41]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42]我国互联网医院服务模式分析

[43]北京市16区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情况及影响因素研究

[44]经济新常态环境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研究

[45]基于层次分析法研究门诊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影响因素

[46]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基于湖南省5市的实证分析

[47]用人单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侵权损害赔偿——以保定金盛公司医保纠纷案为例

[48]西宁地区ICU老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严重呼吸衰竭的危险因素分析

[49]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性保险法制构建初探

[50]政研融合构建医保治理体系与现代化初探

[51]医院医保管理中PDCA循环管理模式的应用与效果评价

保险相关论文题目

1、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运作的优化措施分析

2、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

3、我国保险网络营销 渠道 策略研究

4、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

6、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

7、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

8、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

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

10、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

11、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12、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

13、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

1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

15、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

16、关于中国邮政保险未来发展的思考

17、电商时代下邮政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策略

18、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改革创新的方向与措施

19、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1、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

22、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

2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

24、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

25、车险创新销售模式

2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27、陕西地区快递保险调查与分析

28、从保险学的角度探析近代哈尔滨保险业特点

29、我国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30、移动保险渠道 市场营销 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31、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影响及未来路径探讨

32、基于洪水数值模拟的溃堤保险定价研究

33、论雇主责任保险

3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35、浅谈货物运输保险及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

36、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

37、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

38、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39、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

40、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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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厉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并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循的原则。1.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并非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关系均可作为可保利益。构成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l)投保利益必须是一种已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已确定的利益是指现有的利益,可实现的利益是指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非主观臆断可获得的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被保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丧失的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需要得到补偿。但是,若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损失,则难以确定应予补偿的标准。(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主张的利益,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获得的。2.可保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l)可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判断保险行为与赌博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有无可保利益。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则是一种赌博行为。(2)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若投保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则容易滋生道德危险。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则投保则只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或定额给付。(3)可限制保险赔偿程度。在财险合同中,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因此,坚持可保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获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从而避免违背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诱发道德风险。二、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着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转移时间,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紧密相关。因此,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仅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也是对保险的安排。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商品,都需要办理保险,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对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只有依据交易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才能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判定是买方还是卖方享有可保利益,以及何方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国际货物运输中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以及由此决定的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随贸易术语的不同而各异。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颁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1990),13种不同特性的价格术语可归纳为E(启运)、F(主运费未付)、C(主运费已付)、D(到达)四组。据此可具体阐释风险及可保利益在买卖双方的转移时间。1.E组。E组只有EXW(ExworkS)工厂交货一种术语。这一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产地和储存地交货的交货条件,因此此类交易在形式上类似国内贸易。采用EXW成交时,卖方只要在本国内地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承担的风险也随着义务的完成转移给买方。买方则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再将货物自交货地运至目的地。因此,买方自卖方国内接受货物之后,就将对需要装载和运输的货物承担一切风险,从而具有可保利益。此后若货物受损,买主即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2.F组。F组包括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2.1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2.2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3.2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3.3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3]CIF和FOB合同(郭国汀主译)[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M].北京:中国大 百科 全书出版社,2000.

[5]张辰.保险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保险人责任免除中的影响[J].山东社会科学,2007.

[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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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中论文题目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2.1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2.2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3.2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3.3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3]CIF和FOB合同(郭国汀主译)[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M].北京:中国大 百科 全书出版社,2000.

[5]张辰.保险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保险人责任免除中的影响[J].山东社会科学,2007.

[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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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厉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并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循的原则。1.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并非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关系均可作为可保利益。构成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l)投保利益必须是一种已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已确定的利益是指现有的利益,可实现的利益是指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非主观臆断可获得的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被保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丧失的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需要得到补偿。但是,若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损失,则难以确定应予补偿的标准。(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主张的利益,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获得的。2.可保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l)可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判断保险行为与赌博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有无可保利益。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则是一种赌博行为。(2)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若投保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则容易滋生道德危险。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则投保则只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或定额给付。(3)可限制保险赔偿程度。在财险合同中,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因此,坚持可保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获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从而避免违背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诱发道德风险。二、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着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转移时间,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紧密相关。因此,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仅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也是对保险的安排。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商品,都需要办理保险,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对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只有依据交易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才能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判定是买方还是卖方享有可保利益,以及何方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国际货物运输中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以及由此决定的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随贸易术语的不同而各异。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颁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1990),13种不同特性的价格术语可归纳为E(启运)、F(主运费未付)、C(主运费已付)、D(到达)四组。据此可具体阐释风险及可保利益在买卖双方的转移时间。1.E组。E组只有EXW(ExworkS)工厂交货一种术语。这一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产地和储存地交货的交货条件,因此此类交易在形式上类似国内贸易。采用EXW成交时,卖方只要在本国内地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承担的风险也随着义务的完成转移给买方。买方则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再将货物自交货地运至目的地。因此,买方自卖方国内接受货物之后,就将对需要装载和运输的货物承担一切风险,从而具有可保利益。此后若货物受损,买主即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2.F组。F组包括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论文1500字

我国港口物流现状与发展浅析【摘 要】:随着全球综合物流时代的到来,港口作为对外贸易进出口货物的集散中心,已成为国际物流供应链的重要节点和物流通道的枢纽。经济全球化、港口国际化和服务需求多元化,既为我国港口和港口物流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文章分析了我国港口物流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展我国港口物流的战略决策。【关键词】:物流;港口;战略突出。一、引言(4)港口的物流管理与协调能力较低。港口具备物流服务基本功能国际贸易中 90%以上的货物运输是通过海运实现的,港口在全球物的企业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物流服务网络。流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港口发展已进入第三代,即以技术、管理、(5)高级物流专业人才缺乏和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平低。信息等生产要素为基础,建设高度现代化、商业化、信息化的国际贸易大港,成为重要的物流枢纽和高附加值物流的中转节点以及区域信息中 四、对加速发展我国港口物流的建议心。当前世界主要港口中,第二代港口已开始向第三代港口转型,香港、 1.创造良好的发展政策环境新加坡、鹿特丹等港口在转型中走在前列,我国主要港口向第三代的转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旧体制将逐步向新体制转轨变型,型还处于起步阶段。港口综合物流时代的到来,为我国港口物流的发展 克服既有体制的制约,制定适应物流发展的政策,就成为推动物流业发提供了契机。 展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现代物流业整体上缺乏竞争力。由于有关物流方面的二、我国港口物流发展的成就 1立法尚不完善,在市场开放后,我国物流业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1.港口物流产业发展势头良好。2005年,我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应将物流业作为重点发展的产业而给予特殊48.1亿吨,增长 17.7%;完成集装箱吞吐量 7580万 TEU,增长 23%。我国的扶持,国内物流业必须加速产业提升速度,尽快进入规范成熟期。港口货物吞吐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连续三年稳居世界第一,有 10(2)鼓励国内外企业到港口投资、加快港区功能组合和延伸放大,个港口进入世界亿吨大港行列,其中上海港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港"。促进物流中转、仓储、分拨、配送、运输等功能有效整合,逐步完善港口综2.港口物流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港口码头建设继续向大型化、专业合物流功能。化方向发展。2005底,全国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 35242个,比上年净(3)地方政府对港口用地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授让给港口集团开增 134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 1034个,比上年净增 90个。港口物流发建设,加强港口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建设投资也快速增长,"十五"末全国沿海及内河建设完成投资总额比"九(4)鼓励港口融资投资多元化,拓展融资渠道,广泛吸引国内外投五"末增长四倍。资,重点吸引大船公司、大货主、大集团等多元投资主体参与港口建设。3.初步形成码头种类齐全、布局日趋合理的总体港口格局。目前我以资本为纽带,广结战略联盟。国已形成了 20多个主枢纽港为骨干、区域性重要港口为辅助、地方中小2.建立高效的口岸监管系统港口为补充的港口地理布局;港口功能已由以装卸、集散货物为主的运要进一步完善口岸"大通关"模式,实现全天候、一站式通关。银行、输功能逐步扩展到仓储、加工和商贸等多个领域。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税务等相关机构的服务也要相应延长服务时间,开展网上纳税、网上付三个主要的港口群,即珠江三角洲港口群、长江三角洲港口群和环渤海费;推进海铁联运,集中审单,延伸口岸服务功能实行属地接放,全面提湾港口群,它们涵盖了我国主要的沿海和内河港口,有效地推动了当地升口岸整体服务功能。经济发展和港口之间的分工合作。3.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4.港口物流发展的软环境逐渐完善。我国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港根据需要整合港区的地域资源,拓展业务,增加港口物流和信息服口物流的发展,近些年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与港口物流发展相关的法律法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多方位的延伸服务和规和政策措施。现代港口物流的宏观政策环境明显改善,支持现代港口增值服务,延伸港口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强港口的辐射力和影响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尤其是《港口法》的出台与港口下4.构筑顺畅的对外通道放和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港口发展的新一轮热潮。积极构筑以港口为核心的全方位大交通体系,使港口成为辐射全三、我国港口物流发展存在的问题国的重要交通枢纽。形成港口与腹地高速公路相衔接的集疏运网络,形(1)发展政策成海铁联运系统,提高港口集疏运效率,为发展现代物流提供条件。当前港口发展保税区物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行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不利于保税区进一步发展物流业务。例如,按照现行的海关管理参考文献模式,港区与保税分属两个关区,外贸货物在港区和保税区之间流动存[1]丁俊发.港口物流与中国经济发展[J].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4,(5).在两个关区的转关问题,直接造成通关时间长,物流成本高的后果。区港[2]庄倩玮,王健.国外港口物流的发展与启示[J].物流技术,2005,(6).联动的试点工作虽在进行中,但完善和推广尚需时间。[3]张丽君等.现代港口物流[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港口物流园区的发展涉及大量的园区用地,依托我国大型集装箱[4]石友服,周健.论港口现代化和我国港口现代化的发展方向[J].中国港区发展的物流园区用地需求一般将超过 100公顷。但我国港口目前存港口,2005(4).在的普遍问题是港内库场面积不足、港外土地已被占用。用地问题是依[5]李学工.构筑现代港口物流发展的政策框架[J].中国国际物流.2006托港口发展物流园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年 1月.(2)港口物流的发展需要良好的交通基础设施,港口物流的发展必[6]魏际刚.物流经济分析一发展的视角[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然产生更大的交通流。目前港口集疏运不畅是影响我国港口发展物流园社.2005年.

建议你可以用中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物流行业进行比较,然后用一个物流时讯举例,最后得出结论。你可以参考一下bbs.chinawutong.com上的资讯,应该会有所帮助的。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2.1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2.2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3.2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3.3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3]CIF和FOB合同(郭国汀主译)[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M].北京:中国大 百科 全书出版社,2000.

[5]张辰.保险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保险人责任免除中的影响[J].山东社会科学,2007.

[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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