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象都一般!还有一个象山分校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高教园区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不错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宁波电大在余姚学院宁波广播电视大学余姚学院前身为浙江电大余姚工作站,创办于1979年6月,系浙江省率先创办的4所县级电大工作站之一,1994年11月更名为宁波广播电视大学余姚分校,1999年12月成为省示范性县级电大,并冠名为宁波广播电视大学余姚学院,2006年1月成立奥鹏学习中心,并被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为统考考点。现有教职工31人。现在大部分人群落榜后都是读电大考大专的地址:余姚市仓前路7号 邮编:315400 电话:62703881 62703755
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关键词 物权,环境资源法,放流增殖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1]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2]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3]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L.311-1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4]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5]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7]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传统法)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8]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9]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环境法的约束力物权法的扩张力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的限制、城市规划的规则、风景的保护等等)。[10],这种限制目前正在从传统的地役权、相邻关系所达到的环境效果[11]转化为基于环境资源法、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限制。这就是物权的扩张力和环境资源法的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正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的反应由传统法中对人的行为的部分限制到现代法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人对物的利用行为的转变。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认为环境保护等仅仅是公权力行使的,而忽视私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须要肯定。但是也不能过分强调。有的学者提出,面对那由以构成“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的权利能量,人类唯一的选择是动用他们建造的政治大厦,用权力控制权利。如果说人类曾经因采用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办法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那么当这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超过了人类生存环境所能容纳的范围的时候,人类便不得不更多地倚重权力,给权利以必要的限制。[12] 对此,笔者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在治理环境的时候有重大作用,在污染的时候也时常有大的作为。事实上,许多污染正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的,例如,许多城市政府的亮化工程,给天空带来了“光污染”,[13]导致候鸟迁徙出现偏差;因此,现在更加应该用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来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破坏环境;当然,同时以合法权力来限制权利的不当使用。浙江宁波海洋局执法部门查处部分渔民非法电鱼毒鱼即是一例。我国农业学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还林还草。当年东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劳模”,而后又成为了“造林劳模”;当年大张旗鼓地鼓励生育,狠批马寅初;而今又计划生育。在纲领性的法律中可以谈人类,而操作中制度化建设的时候,环境资源法不能空谈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关心个体的人而空谈人类,那连人类也关心不了。[14]要防止政府借口环保等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约束。例如微型车排放超标问题,有些厂家即使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有关市政府也不允许销售,这就是借口环保来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二,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过多的职能,认为物权法应适应时代发展,强调物权的“绿色性”,甚至要制定“绿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规定环境民事权。[15] 笔者认为,一个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典不可能承载这么多的内容。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但是已经形成了其固有的结构模式和权利体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部分内容,还有民法侵权法目前可以承载一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职能,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也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保护另一个私权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权法中加上“环境民事权”之类的东西,只会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不伦不类。[参考文献][1] 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4[2] 莱州十年放流效果显著[N].北京:中国渔业报。2003.6.16[3]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J].北京:中国法学。2004.2[4]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J].上海:法学2004.2[5]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义务之堤[J].郑州:郑州大学学报。2002.2[6]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J].重庆:现代法学。1994.01[7] 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N].北京:经济观察报。2005.1.10[8] 陈冬。小鱼与大坝的对话[J].济南:法学论坛。 2003.3[9]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北京:中国法学。2000.05.[10]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J].北京:中国法学。1999.[11] 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13]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注释:[1] 中国渔业报,2003年6月16日[2] 信息时报,2003年06月09日[3]《南方日报》,2004年6月11日。[4]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5] 参见孙宪忠:《当代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6]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页。[7] 青岛市一些做法和这种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岛市为了美化香港路,从海边挑选大的怪石堆放在路边,以制造“野趣”。笔者认为这些石头应在它本来的地方。另外,许多城市广泛引种国外草种,大面积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驰。参见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10日。[8] 这就是笔者对关涛先生观点不敢苟同的重要原因。参见氏著:《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9] 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10]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11] 参见关涛先生对地役权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的论述。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12] 笔者认为,公权力限制私权的不当行使;同样,私权利也要约束公权力,这些在环境资源法中都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13] 郝洛西:《中国城市亮化工程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学报,2000年第40卷第s1期。[14] 对于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犯和干涉,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有精彩的论述。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5] 相关论文见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的制定——21世纪环境资源法展望》,《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02期;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05期;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徐以祥:《生态保护的民法学思考》,《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01期;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这些文章都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捍卫环境的职能。反对意见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2页。
宁波开放大学是一所独立设置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宁波市人民政府主办。学校创办于1979年,校址位于宁波市区文教路1号。学校下设余姚、慈溪、鄞州、宁海4个学院,象山、奉化、镇海、北仑4所分校。
宁波教育学院学报是省级期刊,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宁波市教育局主管、宁波教育学院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刊物。
我认为这些刊物有企业活力,江海纵横,当代经济管理,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学生学院学报等等,这些都是不收版面费的,而且里面的知识内容对于我们后续的帮助也是非常大的,可以多看一些这些学术杂志。
[1] 孙洛平,2008:“我国传统产业集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学术研究》第6期[2] 孙洛平,2008:“医疗服务市场的高价格形成机制”,《南方经济》第4期。[3] 孙洛平,2008:“医疗服务行业管理的特殊性”,《中国卫生事业管理》第3期。[4] 孙洛平,2008:“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性分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5] 孙洛平,2008:“市场竞争性和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财贸研究》第1期。[6] Hailin Sun and Sun Luoping, 2008: Industrial Clusters and Transaction Cost,《Regional Economic Policy in Europe: New Challenges for Theory, Empirics and Normative Interventions》, Cheltenham, UK·Northampton, MA, USA.[7] 孙洛平,2007:“论医疗服务市场的局部垄断性”,《卫生经济研究》第11期。[8] 孙洛平、孙海琳,2006:“产业集聚的交易费用模型”,《经济评论》第4期。[9] 孙洛平、孙海琳,2004:“产业集群的分工优势”,《经济学动态》第6期。[10] 孙洛平,2004:“不完善市场规制条件下的地区竞争优势形成机制”,《当代财经》第5期。[11] 孙洛平,2004:“竞争力与企业规模无关的形成机制”,《经济研究》第3期。[12] 徐勇、孙洛平,2004:“市场规制和企业制度不完善条件下的经济增长机制探讨”,《管理世界》第3期,第二作者。[13] 孙洛平、徐勇,2004:“传统产业集群形成的市场条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第二期,第一作者。[14] 孙洛平,2002:“读《经济学——经济学内容的全新探索》有感”,《商业经济与管理》第9期。[15] 孙洛平,2002:“论企业的分工性质”,《经济评论》第5期。[16] 孙洛平,2002:“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与经济理论的选择”,《南开经济研究》第3期。[17] 张文萍、孙洛平、章锁江,2001:“全科医学的发展应该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中国全科医学》第5期,第二作者。[18] 孙洛平,1999:“马克思与李嘉图在地租理论上的差异”,《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第7期。[19] 孙洛平,1998:“利润率分布模型”,《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第9期。[20]孙洛平,1998:“从分配理论看西方经济学方法的局限性”,《经济评论》第4期。[21] 石士钧、孙洛平,1998:“2000年前的中国对外贸易”,《宁波大学学报》第4期。[22] 孙洛平,1998:“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名与实”,《中国经济问题》第2期。[23] 孙洛平,1997:“股票市场的内在不稳定性”,《宁波大学学报》第2期。[24] 孙洛平,1996:“转形问题的难点在于分配关系描述的不定性”,《宁波大学学报》第1期。[25] 孙洛平,1994:“价值工程对象选择中的思想与方法”,《宁波大学学报》第2期。[26] 孙洛平,1994:“公开的股票投机诀窍不存在性的证明”,《城市金融论丛》第1期。[27] 孙洛平,1992:“现代经济中的所有权分离现象”,《财贸研究》第4期。[28] 孙洛平,1992:“论两个剑桥学派分配份额理论中的方法论问题”,《宁波大学学报》第1期。[29] 孙洛平,1991:“乘数分析中的方法论问题”,《经济学动态》第7期。[30] 孙洛平、黄泱、应惠铭,1991:“商品群周期运动对我国经济总量失衡的影响”,《财贸研究》第5期。[31] 孙洛平、黄泱、应惠铭,1991:“我国现阶段经济总量失衡的供给机制分析”,《财贸研究》第2期。[32] 孙洛平,1991:“产品经济的投资失调”,《经济问题探索》第1期。[33] 孙洛平、黄泱、应惠铭,1990:“我国目前经济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的思考”,《财贸研究》第5期。[34] 孙洛平,1990:“试评两个剑桥学派的要素价格理论”,《宁波大学学报》第2期。[35] 孙洛平,1986:“生产函数的数学假设与应用浅谈”,《华东经济管理》试刊号。[36] 孙洛平,1977:“印刷机递纸机构设计中的动力分析”,《印刷机械》第1期。
二级核心,d类。不过还是很难发,基本要第一作者是老师
虽然大部分期刊现在都要收版面费,还是有些杂志免收版面费,小编我收集了一些,供大家参考:1、经济研究2、世界经济3、改革4、经济管理5、经济学家6、经济学动态7、管理世界8、中国工业经济9、《财经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外国经济与管理》。10、《企业研究》、《企业管理》、《经济管理》11、经济导刊12、商业经济与管理13、国际经贸探索14、南开管理评论 15、审计与经济研究16、财经科学17、财经问题研究18、证券市场导报19、探索,给稿费,并且喜欢那些具有创新性的文章,这对于年青的作者有很多机会20、上海经济研究21、中国改革22、投资研究23、财会月刊24、上海会计25、经济研究参考26、财政研究27、经济科学28、财经研究29、新疆农垦经济30、石河子大学学报31、改革32、中国改革报•理论周刊33、经济学消息报34、决策咨询35、经济评论36、上海保险37、世界经济文汇38、当代经济科学39、经济管理40、北方论丛41、财经研究42、管理科学43、金融教学与研究44、中国经济问题45、中国国情国力46、企业管理47、银行家48、统计研究49、江苏企业管理50、广东商学院学报51、消费导刊5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53、教育科学研究54、中国教育报55、远程教育杂志56、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57、教育技术研究58、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9、潍坊教育学院学报60、西安外事学院学报61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62、军事经济研究(中文核心) 63、社会科学6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无版面费,有稿费 65、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不要版面费,而且还给稿费66、宁夏社会科学(核刊),不收版面费,且主编很正直67、中国教育报 不收版面费,稿费按字数计算。各个版面电子邮箱不同,杂志社有。68、远程教育杂志 不收版面费,没有稿费。69、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不收版面费,没有稿费。70、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不收版面费,稿费100多。71、教育科学研究 不收版面费,稿费200左右。72、中国远程教育 不收版面费,有稿费。73、浙江社会科学74、浙江学刊 ,不收,给稿费。 75、浙江社会科学76、浙江学刊,不收,给稿费。 77、徐州师范大学学报 不收版面费,千字50元稿费78、天津社会科学79、人文杂志。80、学术交流81、山东经济网址:
银川的一本院校:宁夏大学 二本院校: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农林大学,北方民族大学 三本院校:银川大学,银川交通大学,宁夏警官学院 专科院校: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宁夏蓝怡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宁夏的大学有:
1、宁夏大学
夏大学(Ningxia University),简称“宁大”(NXU),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合建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2、宁夏医科大学
宁夏医科大学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学校前身是1958年建立的宁夏医学院。1962年改称宁夏大学医学系。1972年,上海铁道医学院搬迁至银川,与宁夏大学医学系合并,重建宁夏医学院。
3、北方民族大学
北方民族大学(North Minzu University)坐落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直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一所综合性民族类普通高等院校,是国家民委和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4、宁夏师范学院
宁夏师范学院(Ningxia Normal University)坐落于宁夏南部六盘山下历史名城——固原市,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是宁夏唯一的师范类本科院校。
5、银川科技学院
宁夏师范学院(Ningxia Normal University)坐落于宁夏南部六盘山下历史名城——固原市,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是宁夏唯一的师范类本科院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宁夏大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宁夏医科大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北方民族大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宁夏师范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宁夏师范学院
电大不用报名,直接去就行了,不过电大没有成人有用,而且以后也不好拿学位。可以看一看沈阳兴安报关学校,成人专科,物流专业通关方向,学历+技能+就业。入学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方便就业
查毕业证真伪
摄像头监考在人力资源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会组织在统一的机房进行网络在线考试,并配有老师进行监考。
这个是学信网。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又称学信网,是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的网站。
学信网是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网站、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和调剂指定网站。
网站功能: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学信网依托中心建立的集高校招生、学籍学历、毕业生就业信息一体化的大型数据仓库,开通“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内地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等平台,开通学历查询系统、在线验证系统、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和录取检查系统、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学历认证网上办公系统等20余个信息系统。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学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