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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相关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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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相关论文题目

罗马法的复兴是指罗马法的复兴,也是指罗马法的发展,或者是指罗马法的进步。 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但是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主要是指罗马法在历史上的演变对后世法律产生了巨大而深远影响。 罗马法与民法。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近代都曾受到过质疑。 第一,由于历史原因,在近代以来,民法、刑法对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影响; 第二,自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化,这些理论观点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第三,在这些理论观点中,有的得到了法学领域里最先进学者的认可; 第四次世界大战后又有一批新的民法学人对他们进行研究。其中就包括一些具有卓越贡献并对民法有重要影响的学者如:美国法学家格老秀斯、法国法学家卢梭、德国法学家耶林等。

罗马法复兴背景主要是指欧洲的民族国家从中世纪的封建割据状态发展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然后再经过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最终完成统一的过程。因此,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主要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罗马法复兴。 一战时期由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导致战争中出现了各种新问题。比如:如何合理解决战前存在的奴隶制土地制度;如何解决战前城市和乡村之间存在冲突;怎样才能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新问题。 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战后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采用的法律方法与之前并不相同。在此期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诸如:土地私有化、废除奴隶制等改革措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原来所持有的法律观念,因此出现了对法律新认识、新观念和新方法的渴望。

罗马法的复兴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是分不开的。 在当时的欧洲大陆,罗马法曾经遭到过人们的冷落,罗马法也一度被人们认为是封建社会、神权统治时期、封建专制时代所制定出的法律和制度。 到了近代时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封建国家开始走向衰落并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工业企业大量增加而工人数量却急剧减少;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使他们对城市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为保护私有财产);社会分化加剧而造成阶层利益对立严重,出现新的不平等。 这样就迫切需要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以调整人们之间和社会内部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而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实现社会体目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方式之一。 罗马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复兴起来。

罗马法的复兴,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罗马法的进步,是其法律制度的进步。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对法律思想观念、法律理论产生很大影响。

古罗马国家建立有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帮。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如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化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上古时候,婚姻的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古化罗马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随着社会、法律的进步,所有权、夫权、主人权先后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庭组织日益缩小,仅限于家长支配下的家属。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法定抚养,为女儿出嫁资,立遗嘱时要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定份额等等。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 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后来,随着奴隶制国家阶级斗争的日益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速和发达,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酱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法国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民法典。公元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190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具有“现代罗马法”之称,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就是英美等胃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就连旧中国的立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总之,罗马法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结论清晰,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间接的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和货币关系户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护商品生产提供了贷鉴的现成形式。

《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影响论文》是一篇关于罗马法的复兴如何对当代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论文。本文将分析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总体影响,以及它如何改变当代法律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本文将探讨罗马法复兴对法律体系的总体影响。罗马法复兴使当代法律体系具有以宪法为核心的结构、以判例为基础的灵活性、以历史为根据的持久性等不同特点。其次,本文还将描述罗马法复兴如何促进法律发展进入新时代。罗马法复兴有助于改变传统的审理方式和防止法律滥用,并为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开辟新的方向。最后,本文将对罗马法复兴如何改变法律的功能进行分析。罗马法复兴使得法律不仅可以用来保护国家的秩序也可以用来维护公民的权利。本文的内容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罗马法复兴在法律发展中所带来的重大影响。

罗马法毕业论文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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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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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在人类 历史 上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它既有着工具实用性,可以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另一方面,它也有很强的艺术性,见证了人类的发展 历史 ,并且凝聚了人类的精神文化。 在 历史 的变换发展当中,它还能起到影响 历史 进程的作用。

回溯到西方文明的诞生之地,古希腊罗马。在继承和创新了古希腊的建筑艺术以后,古罗马在建筑艺术方面可以说开创了独特的艺术领地。 在建筑形制、 技术和艺术方面都达到了西方古代艺术的高峰。

古罗马的建筑类型也很丰富 ,有万神庙,及巴尔贝克太阳神庙这样的宗教建筑,还有, 也有皇宫、 剧场角斗场、 浴场以及广场和巴西利卡这样的公共建筑。 宗教建筑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这些宗教神庙的主要特征是 外部看起来黯淡无光,但是内部却极尽奢华 。

首先是万神庙,这是古罗马建筑中保存最好的了 ,它始建于公元前3世纪。 罗马人创造性的将希腊的柱式结构和拱劵结合在一起,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圆顶建筑之一,代表着是古罗马穹顶技术的最高成就。

这座神殿的上部是一个完美浑圆的半球体,整个建筑由一个矩形的门廊和神殿两大部分组成的。其中内壁沿圆周有 8 个大壁龛,用以减轻墙体重量和装饰墙面。极富创造性。 古罗马高超发达的 拱券艺术 ,加大了神庙的内部空间。这种宏大的建筑风格体现出了其高贵庄严的特色,产生出了一种崇高的美感。

特别是当时罗马人的宗教祭祀仪式放在室内来进行, 这种建筑风格将他们和外界隔绝开来,通过内部宏大,空灵的环境和上帝进行心灵的沟通。万神庙的魅力还在于它显示出了宇宙的形象 ,它那直达天际般的穹顶预示着和宇宙的沟通。

就在这些位于城市中心的密集建筑当中,罗马人开展起来了他们的政治生活。 在共和时期,无论是公民大会,元老会议还是审判罪犯,都要在这些建筑当中进行。这些政治活动从此就和建筑密切相关。因而这些建筑对当时罗马人的政治生活以及 历史 发展都起到了重大的影响。

这些罗马广场和它附近的建筑是当时罗马内战的主战场,也是他们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工具。这些政治家们可以利用这些纪念性建筑和宗教性建筑来提升自己的威望,争取民众的臣服。 还可以通过这些神庙加深自己和神的联系, 将自己视作“神”的化身 ,给自己的统治带上了无可抵抗的因素。

特别是当时罗马内战的特殊背景。古罗马政治家们将建筑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留下了精美绝伦的建筑和一段段精彩的 历史 故事。

这些重要的建筑因为其独特的位置,曾经被一些武力抗争者利用来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在这里进行激烈的政治斗争。其中凯撒被刺的事件就在这里展开。

在凯撒对罗马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之后,虽然使得罗马的经济能够稳定的发展,但是却触及到了贵族长老们的利益。 于是在公元前44年,这些长老们联合起来,精心谋划了凯撒大帝的死亡。

选择在元老议事厅刺杀是因为这里是当时唯一能够成功的地点,因为凯撒作为当时罗马帝国最有威严的统治者,受到全国上下的爱戴,在其他地方根本无法对凯撒下手 。另一方面,因为元老院的特殊性,不允许携带武器进入。凯撒会认为这里绝对安全,也不会有那么多的防备心理。

只要凶手将匕首藏进文件盒里,突袭手无寸铁的凯撒,这样的计划就可以成功。 并且在这个地方杀死凯撒可以在悄无声息的情况下进行,不会获得民众的注意,并且还可以给凯撒之死一个合理的理由。

这些凶手可以在元老院和广场上发表演说,来突出他们此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他们就可以企图通过这样的手段来反对独裁和得到民众的拥护。 虽然这些凶手最终妄图改变 历史 进程的做法失败了,但是刺杀的行为确实成功了。

元老院不仅仅结束了凯撒的姓名,还将罗马共和国也一并葬送了。结束了凯撒独裁统治的罗马共和国陷入混乱。 这全面的内战严重削弱了罗马共和国的实力,使得这个强大的帝国最终四分五裂。

除了元老院这样的封闭式建筑起到暗中捣鬼的作用,宽阔的广场也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因为它的公众性和公开性,政治家们可以在这里发表演说,以求得民众的支持。 特别是在凯撒死后,不少有企图心的人都在这里发表演说。

首先是杀死凯撒的凶手,他们历数了凯撒的罪行,认为他的独裁统治剥夺了罗马人的共和权力,将罗马推上了深渊。 但是没多久,凯撒的手下率领骑兵赶来,将广场包围,搬出凯撒伤痕累累的尸体,以实际的罪行控诉这些凶手。

这样的做法很快激起了民众的仇恨心理,他们在看到尸体之后充满了对凶手的愤怒,极力想要追杀凶手。 于是这时宣读凯撒遗嘱的安东尼成为了人们心中理所当然的凯撒的继承人,得到了人们的拥戴。

以此可以看出,广场的力量也不容小觑。这既是罗马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地方,也是各种政治争斗的中心地区。深远的影响了当时罗马人的生活和 历史 发展。

罗马最重要的宗教建筑显示着他们对于神灵的尊重,因而神庙中发生的各种事情,也让他们看作是神的指引。因而,这些事件也会影响着人们对于政治形势的判断。

在公元前83年的执政官选举当中,就有两个神庙被雷电击中,当时的占卜师就觉得不祥。不久有更多的神庙都遭遇了雷电的袭击, 这让罗马人心生恐慌,他们觉得罗马已经到了快要陷落的边缘了,尤其是当时民心认为这是共和政体的末日。

除了“上天的旨意”,罗马人在面对一场未知的战争的时候,会选择在神庙祭祀,以乞求得到神灵的帮助。 这种做法最主要的目的并不是真正能够得到多少神灵的帮助,而是为了鼓舞士气,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赖。

凯撒就曾经很多次进行这样的活动,他在法萨卢战役之前午夜向神灵乞求,在战争胜利之后,他在罗马修建了著名的维纳斯神庙以表示对于神灵的感谢。 他还建造了凯撒广场,以供人们在这里集会和学习。

还有屋大维,他在和共和派进行战争的时候发誓,如果战争胜利,他将在罗马建造复仇者马尔斯的神庙来感谢神灵。 在他胜利之后建造了神庙,并在这座神庙当中,将自己和家族成员的雕像以及各种神灵的雕像摆放在一起,以显示自己的卓越功勋,将自己的和神灵并列,也给自己的权力赋予了合法性。

屋大维的这种做法一方面加强了自己的统治,并且逐步形成了一种对于罗马元首的崇拜,将自己的地位神化,以此来统治帝国。 还会利用这种方式来宣传自己,给自己在各种战争里争取主动权。

因为神庙的宗教性和庄严性,当时的很多重要文件都放在那里。原本安东尼的遗嘱是放在维斯塔神庙当中的, 屋大维在听说了其遗嘱的内容之后,不顾神庙的庄严闯入要求拿到安东尼的遗嘱并当场宣读。

因为这份遗嘱提及的内容严重违背了当时罗马人的价值观,于是安东尼被宣称为罗马公敌, 让屋大维将他的对手推入了道德的绝境,最终打败了他成为罗马的帝王。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神庙成了政治角逐中重要舞台。

这些看似冰冷的建筑,在罗马的 历史 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有时它们是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工具,有时它们是进行祈祷和神灵交流的重要场所,它们还是罗马人生活的重心。这些公共建筑几乎贯穿了罗马史,也体现出了罗马人的热爱和价值。

参考文献:

《罗马建筑》

《罗马十二帝王传》

哥特式建筑的特点是尖塔高耸,在设计中利用十字拱、飞券、修长的立柱,以及新的框架结构以增加支撑顶部的力量,使整个建筑以直升线条、雄伟的外观和教堂内空阔空间,再结合镶着彩色玻璃的长窗,使教堂内产生一种浓厚的宗教气氛。教堂的平面仍基本为拉丁十字形,但其西端门的两侧增加一对高塔。 哥特式教堂的结构体系由石头的骨架券和飞扶壁组成。其基本单元是在一个正方形或矩形平面四角的柱子上做双圆心骨架尖券,四边和对角线上各一道,屋面石板架在券上,形成拱顶。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同跨度上作出矢高相同的券,拱顶重量轻,交线分明,减少了券脚的推力,简化了施工。 飞扶壁由侧厅外面的柱墩发券,平衡中厅拱脚的侧推力。为了增加稳定性,常在柱墩上砌尖塔。由于采用了尖券、尖拱和飞扶壁,哥特式教堂的内部空间高旷、单纯、统一。装饰细部如华盖、壁龛等也都用尖券作主题,建筑风格与结构手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最负著名的哥特式建筑有巴黎圣母大教堂、意大利米兰大教堂、德国科隆大教堂、英国威斯敏斯特大教堂。 罗马式半圆形的拱券结构深受基督教宇宙观的影响,罗马式教堂在窗户、门、拱廊上都采取了这种结构,甚至屋顶也是低矮的圆屋顶。这样,整个建筑让我们感到圆拱形的天空一方面与大地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同时又以向上隆起的形式表现出它与现实大地分离。 罗马风建筑还常采用扶壁和肋骨拱来平衡拱顶的横推力,罗马风建筑的另一个创新是钟楼组合到教堂建筑中。从这时起在西方无论是市镇还是乡村,钟塔都是当地最显著的建筑。钟塔的建立在现实意义上是为了召唤信徒礼拜,但是在战争频繁时期也常兼作瞭望塔用。 罗马式建筑的窗户很小而且离地面较高,采光少,里面光线昏暗,使其显示出神秘与超世的意境。门窗上方均为半圆形。在艺术风格上,罗马式教堂表现为堂内占有较大的空间,横厅宽阔、中殿纵深,在外观上构成十字架形。 拜占庭式建筑的特点是十字架横向与竖向长度差异较小,其交点上为一大型圆穹顶。穹顶在方形的平面上,建立覆盖穹顶,并把重量落在四个独立的支柱上,这对欧洲建筑发展是一大贡献。圣索菲亚大教堂是典型拜占庭式建筑。其堂基与罗马式建筑的一样,呈长方形,但是,中央部分房顶由一巨大圆形穹窿和前后各一个半圆形穹窿组合而成。 在建筑及室内装饰上,最早的成就表现在基督教堂上,最初也是沿袭巴西 利卡式的形制。但到5世纪时,他们创立了一种新的建筑形制,即集中式形制。这种形制的特点是把穹顶支撑在四个或更多的独立支柱上的结构形式,并以帆拱作为中介连接。同时可以使成组的圆顶集合在一起,形成广阔而有变化的新型空间形象。与古罗马的拱顶相比,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中世纪的哥特式内容摘要:哥特式建筑是哥特式艺术的显著方面,成功地将基督教的精神与建筑结构技术的探索结合起来,在建筑高度、垂直空间和框架结构的强度等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构成了世界史上辉煌的篇章。关键词:哥特式艺术——建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哥特式”一词大概还是相当陌生的,但若提起巴黎圣母院,恐怕就很少有人回摇头了。根据法国著名作家雨果的同名小说《巴黎圣母院》改编的电影,令那座美伦美奂的大教堂的形象在人们心中深深扎下根,巴黎圣母院建于12世纪后半叶,它所代表的建设样式在艺术史上被称为“哥特式”。每一个伟大的文明都有代表自己最高文明成就的造型艺术纪念碑。作为“信仰的时代”,中世纪亦有自己的纪念碑,那就是哥特式教堂。然而,“哥特式”一词最初却是作为一个贬义词出现的。瞻望“罗马昔日之壮观”,以古典文化当然的继承者而自居的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学者,在用“哥特式”一词描述中世纪晚期盛行与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建树式样时,事实上将其用做了粗鲁与怪诞的同义词。需要说明的是,意大利人所谓的“哥特式”建树与历史上的哥特人并无直接联系。今天,人们对哥特式艺术的成就已作出了全面而公正的评价;与此同时,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风格术语,“哥特式”一词已不带有任何褒贬色彩了。哥特式艺术是中世纪的基督教文明臻于成熟之际在视觉艺术领域接触的硕果,它亲历了中世纪的巅峰期与衰退期,并直接孕育了文艺复兴艺术。基督教仪式传统最高成就的代表便士哥特式艺术。哥特式风格涉及中世纪晚期几乎所有的造型艺术品类,除了所谓纯艺术领域的建筑、纪念性雕塑和壁画、木版画之类传统意义上的绘画,还包括镶嵌彩窗工艺雕塑、书籍装帧和织毯设计等。尽管建筑、雕塑与绘画领域中的哥特式风格均曾在特定的时期内形成或接近于形成当时西方世界的国际样式,但在艺术史的时空构架里,我们看到,哥特式风格在不同地域内发展与演进是极不平衡的。一方面,哥特式时代,站在造型艺术领域风格变革最前沿的,先是建筑,尔后是雕塑,最后是绘画。1150年至1250年是西方中世纪艺术史上的“大教堂建筑时代”。综观整个哥特式艺术史,造型艺术的美学追求从建筑性逐渐转向了绘画性。另一方面,具体到建筑、雕塑和绘画各自领域里的哥特式风格,这样一个现象是十分引人注目的:哥特样式的国际性传播与地方性演化并行不悖。总而言之,我们在研究哥特式艺术史的时候,必须同时考察时间与空间的维度。因为就哥特式风格而言,任何意义上的单一发展进程都是不存在的。哥特式艺术的主要成就就在于建筑。哥特式建筑是在罗马式建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不同的是,哥特式教堂是建在有城墙保护的城市中,它已不再具有罗马式建筑那样的城堡式功能,而需要更宽阔、更高、更明亮的内部空间。哥特式建筑师在结构技术上的革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教堂在高度、内部空间和采光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哥特式建筑师最重要的兴奋点在于尽力寻求高度上的发展。1194年,沙特尔大教堂在火灾之后进行了重建。新建的中殿没有了楼廊,低狭的暗楼挤在又高又瘦的高侧窗和底层连拱廊不再采用圆柱,垂直附柱一贯到底,将地面与拱顶连在一起,一簇簇肋架卷从集束柱顶端散射开来,整个构造就像从土地中长出来的一样。法国学者把哥特式教堂比做“建造起来的森林”,原是不错的。这里几乎没有墙面。结构框架裸露在外,密集的垂直线排向中殿深处,筋骨嶙峋的教堂内部给人一种十分峻峭清冷的印象。从身边的柱基到头上的拱顶,再到对侧的柱基,人们的视线在循着石头的线条流转的过程中不会碰到任何障碍。这线条一方面发挥着明确建筑物构筑关系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充当了教堂“天然”的装饰。应该说,在沙特尔大教堂的内部,结构要素与装饰要素是二位一体的。随着沙特尔大教堂的重建,哥特式建筑样式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盛期哥特式登上了建筑史的舞台。沙特尔大教堂上述设计在兰斯大教堂和亚眠大教堂的重建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挥。兰斯大教堂的建筑师认识到了窗子在新设计中的特殊重要性,他们在建筑史上首次采用了条格式窗花格。这是窗子内精致的石制分隔物,随着时间时间的推移,哥特式建筑中的窗花格将获得惊人的复杂性。事实上可以说它是一个特例,因为我们在建筑史上找不到它设计上的同道或继承者。当然,这并不说明它不是一件杰作,只是它所给出的方案未曾流行而已。哥特式建筑样式诞生之后,并没有立即扩展到法国境外,至少,它没有导致罗马式风格的骤然终止,甚至在法国境内亦是如此(法国南部在12世纪下半叶还发展了罗马式的普罗旺斯学派)。应归入罗马式的建筑采用了某些哥特式装饰构件,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英格兰是最早接纳哥特式样式的国家。在这个岛上,罗马式建筑的兴建在整个12世纪从未间断。第一个纯粹的哥特式建筑作品是坎特伯雷大教堂的唱诗席。它是在1174年的火灾之后由法国建筑师桑斯的威廉和他的继任者英格兰人威廉负责重建的。该建筑在设计上自然不免有迁就当时的英国趣味之处,高侧窗通道便是一例,大量使用墨色的附柱与小圆柱则为后来的英国哥特式建筑树立了一种时尚。在林肯大教堂和索尔兹伯里大教堂中我们看到,黑色的附柱与小圆柱同用灰白色石灰石修造的大教堂其他部分之间对比。那个时代的英国人似乎对线形装饰格外敏感,他们总是在拱卷上、连拱廊内及墩柱上使用大量符合线脚,还特别偏爱成簇的附柱。后来他们又发展了拱顶的外观形式——利用非功能性的枝肋在拱顶上“结”成各式复杂的图样,以制造华丽丰富的装饰效果——当然,这一发展是在哥特式建筑史的晚期实现的。13世纪下半期,法国的哥特式建筑在大圆花窗中采用了杆状窗花格组成辐射状的条状。建筑的墙壁变得很薄,几乎完全由玻璃窗组成,仅有细长的小圆柱隔开建筑物装有玻璃的面,哥特式建筑变得越来越像一具石头的骨架结构了。受辐射式风格的启发,英国建筑师发展了晚期哥特式风格具有高度创造性地变体——所谓的垂直式风格。该风格起源于伦敦。在英国“装饰风格”的影响下,15世纪早期,法国出现了哥特式史上最后一个风格类型——火焰式。该建筑风格得名于建筑物墙面、尖塔和门廊(尤其是门廊)部位那种“闪烁摇曳”和火焰状的曲线装饰。从辐射式到火焰式,随着教堂建筑在装饰上日趋繁琐、堆砌,哥特式建筑样式终于无可挽回地失去了它早年的理性色彩。结构与装饰彻底分离了,事实上,建筑物的结构要素逐渐消失在装饰要素下面。哥特式建筑样式就这样跨越了它自身的逻辑规定。拉恩大教堂对高度的征服。拉恩大教堂是早期哥特式建筑的优秀实例。它始建于1155年,但建筑时间持续了半个世纪,直到13世纪初方告竣工。拉恩大教堂是与巴黎圣母院齐名的早期哥特式建筑的杰作。它有明显突出的交叉廊,除了西立面之外,交叉廊的南北两个立面分别建有双塔,中厅和侧廊的交叉部位也有巨大的采光塔。1220年完成包括双塔在内的西立面,不久后又增建了原设计所没有的飞拱。在南北双塔上又把西侧的塔加高了,大约在1230年以前完成了中央工程。巴黎圣母院:飞翔的翅膀圣丹尼斯教堂的建筑很快影响到周围的教堂,巴黎圣母院就是在它的直接影响下完成的,巴黎圣母院建于1163年,是早期哥特式最宏伟的典范。巴黎圣母院的不同凡响之处是它巨大的规模和它的设计的优美均匀,以及新的飞拱的采用。哥特式的巅峰之作13世纪是哥特式建筑的成熟时期。随着对高度的征服,建筑师获得了透彻的工程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琢磨了建筑的比例,给与建筑物更高大的外形,更和谐完美的结构,更宏伟庄严的空间效果。从技术角度上讲,哥特式结构体系的出现标志着西方建筑史的一次重大飞跃;就美学特征而言,哥特式建筑轻盈剔透、欲飞欲动,垂直方向的线条统领着所有的细节。有的学者把哥特式风格称为石块组成的经院哲学。德国美学家沃林格认为,哥特式大教堂结构中的纯机械力的运动展现了基督教神学精神向抽象物上的移情功能,在哥特式教堂内,我们会感到一种不断增强和不断上升的、不安的、未获解救的努力,把自身不和谐的心理推向了一种极度的迷狂、一种骚乱的升腾。哥特式建筑成功地将基督教的精神与建筑结构技术的探索结合起来,在建筑高度、垂直空间和框架结构的强度等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构成了世界史上辉煌的篇章。艺术的价值,在于打碎现实日常生活的单调、枯燥和沉闷,是逃脱现实世界最好的方法之一。当然它也是我们同人生世界发生紧密联系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哥特式艺术处于开放的文化关系中,深深根植与社会社会历史与文化中…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艺术地甚或在这个世界上,随时随地见出世界的诗意结构。

古罗马法的论文模板

关于古罗马的建筑

古罗马建筑是古罗马人沿习亚平宁半岛上伊特鲁里亚人的建筑技术,继承古希腊建筑成就,在建筑形制、技术和艺术方面广泛创新。

古罗马建筑在公元1~ 3世纪为极盛时期,达到西方古代建筑的高峰。

古罗马建筑的类型很多。

有罗马万神庙、维纳斯和罗马庙以及巴尔贝克太阳神庙寺宗教建筑,也有皇宫、剧场角斗场、浴场以及广场和巴西利卡(长方形会堂)等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有内庭式住宅、内庭式与围柱式院相结合的住宅,还有四、五层公寓式住宅。

古罗马世俗建筑的形制相当成熟,与功能结合得很好。

例如,罗马帝国各地的大型剧场,观众席平面呈半圆形,逐排升起,以纵过道为主、横过道为辅。

观众按票号从不同的入口、楼梯,到达各区座位。

人流不交叉,聚散方便。

舞台高起,前有乐池,后面是化妆楼,化妆楼的立面便是舞台的背景,两端向前凸出,形成台口的雏形,已与现代大型演出性建筑物的基本形制相似。

古罗马多层公寓常用标准单元。

一些公寓底层设商店,楼上住户有阳台。

这种形制同现代公寓也大体相似。

从剧场、角斗场、浴场和公寓等形制来看,当时建筑设计这门技术科学已经相当发达。

古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写的《建筑十书》就是这门科学的总结。

古罗马建筑能满足各种复杂的功能要求,主要依靠水平很高的拱券结构,获得宽阔的内部空间。

巴拉丁山上的弗莱维王朝宫殿主厅的筒形拱,跨度达29.3米。

万神庙穹顶的直径是43.3米。

公元一世纪中叶,出观了十字拱,它覆盖方形的建筑空间,把拱顶的重量集中到四角的墩子上,无需连续的承重墙,空间因此更为开敞。

把几个十字拱同筒形拱、穹窿组合起来,能够覆盖复杂的内部空间。

罗马帝国的皇家浴场就是这种组合的代表作。

古罗马城中心广场东边的君士坦丁巴西利卡中央用三间十字拱,跨度25.3米,高40米,左右各有三个跨度为23.5米的筒形拱抵抗水平推力,结构水平很高。

剧场和角斗场的庞大的观众席,也架在复杂的拱券体系上。

拱券结构得到推广,是因为使用了强度高、施工方便、价格便宜的火山灰混凝土。

约在公元前2世纪,这种混凝土成为独立的建筑材料,到公元前1世纪,几乎完全代替石材,用于建筑拱券,也用于筑墙。

混凝土表面常用一层方锥形石块或三角形砖保护,再抹一层灰或者贴一层大理石板;也有在混凝土墙体前再砌一道石墙做面层的作法。

古罗马建筑的木结构技术已有相当水平,能够区别桁架的拉杆和压杆。

罗马城图拉真巴西利卡,木桁架的跨度达到25米。

公元一世纪建造的罗马大角斗场,可容5万观众,只用了5~6年时间就建成。

它建在一个填没的湖上,地基竟没有明显的沉陷。

公元2世纪中叶建造的巴尔贝克太阳神庙,周围45根柱子,每根高19.6米,底径2米,都是用独块花岗石加工而成的。

神庙后墙上8米高处,砌有三块各重约500吨的大石块,可见当时起重能力之大。

公共浴场一般都有集中供暖设施。

从火房出来的热烟和热气流经各个大厅地板下、墙皮内和拱顶里的陶管,散发热量。

据维特鲁威《建筑十书》记载,剧场的座位下埋有铜质的共鸣瓮,以改善音质。

此外,至迟在公元1世纪中叶,已经在窗上安装几十厘米见方透明度很高的平板玻璃。

除了在首都罗马城集中了古罗马建筑的最高成就以外,帝国各地都有水平很高、规模很大的各类建筑物。

古罗马建筑艺术成就很高。

大型建筑物风格雄浑凝重,构图和谐统一,形式多样。

罗马人开拓了新的建筑艺术领域,丰富了建筑艺术手法。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新创了拱券覆盖下的内部空间,有庄严的万神庙的单一空间,有层次多、变化大的皇家浴场的序列式组合空间,还有巴西利卡的单向纵深空间。

有些建筑物内部空间艺术处理的重要性超过了外部体形。

发展了古希腊柱式的构图,使之更有适应性。

最有意义的是创造出柱式同拱券的组合,如券柱式和连续券,既作结构,又作装饰。

帝国各地的凯旋门大多是券柱式构图。

出现了由各种弧线组成的平面、采用拱券结构的集中式建筑物。

公元2世纪上半叶建于罗马郊外的哈德良离宫,是成熟的实例。

公元4世纪下半叶起,古罗马建筑潮趋衰落。

15世纪后,经过文艺复兴、古典主义。

古典复兴以及19世纪初期法国的“帝国风格”的提倡,古罗马建筑在欧洲重新成为学习的范例。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20世纪20~30年代。

古罗马国家建立有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帮。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如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化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上古时候,婚姻的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古化罗马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随着社会、法律的进步,所有权、夫权、主人权先后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庭组织日益缩小,仅限于家长支配下的家属。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法定抚养,为女儿出嫁资,立遗嘱时要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定份额等等。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 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后来,随着奴隶制国家阶级斗争的日益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速和发达,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酱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法国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民法典。公元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190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具有“现代罗马法”之称,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就是英美等胃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就连旧中国的立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总之,罗马法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结论清晰,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间接的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和货币关系户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护商品生产提供了贷鉴的现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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