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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青年婚姻问题研究论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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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青年婚姻问题研究论文框架

主要难点有:1、距离不方便:农村的青年往往由于住在乡下,乡镇之间相距较远,不能够容易地去远方参加活动,这种情况下很难找到有缘人。2、渠道缺乏:乡村的活动多是宗教活动或者乡里的社会活动,缺乏市场参与对象,对于农村青年来说,找对象就变得更加困难了。3、文化背景不同:农村老百姓有着不同于城市的流行文化和教育环境,在婚配方面仍处于传统观念的框架,往往视找对象仅仅是讨好家长,朝向家族检验,另一方面,对于城市青年找对象,受约会社会文化活化影响,度量标准多与家庭背景无关,使得城乡青年有时很难接近彼此。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4.关键词定义: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5.论文正文

论文框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介绍

简要地总结论文主题,说明为什么这个主题有价值,也许还可以概述一下你的主要结果。

2、背景信息(可选)

简短地介绍背景信息是必要的,特别是当你的论文涉及两个或多个传统领域时。

3、新技术回顾

这部分回顾了与论文相关的研究现状。

4、研究问题或问题陈述

工程论文倾向于提到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其他学科则是用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来表述。在这两种情况下,有三个主要部分:

5、描述你如何解决问题或回答问题

论文的这一部分形式更加自由,可以有一个或几个部分和子部分。

6、结论

结论部分通常涵盖三件事,并且每一件事都应该有一个单独的小节: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列表与第3部分中给出的技术现状综述紧密相关。所有的参考文献都必须在论文正文中提及。参考书目可能包括论文中没有直接引用的作品。

8、附录

一般来说,太过具体的材料不适合在论文主体中出现,但可供考官仔细阅读,以充分说服他们。

老年家庭婚姻问题研究论文

美学者为中国老龄化问题敲警钟 指面临三大挑战 中国人口网 2004-06-09 15:49:53--------------------------------------------------------------------------------“人口生育率下降和寿命延长正把中国引入一场深刻的人口转变。”据本周的《华盛顿观察》报道,美国2004年4月19日公布的一份相关报告提到,“三十五年前,中国年轻人是老年人口的六倍,从现在起的三十五年后,折椅关系将颠倒过来,老年人口将是年轻人口的两倍。” 这份名为《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the Graying of the Middle Kingdom)的人口报告,由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CSIS)出版。它阐述了中国未来的人口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问题,并警示中国,如果不准备充分,中国将在本世纪后半叶面临一场危机。 报告的两位作者之一,CSIS全球老龄化问题主任理查德·杰克逊(Richard Jackson)在接受《华盛顿观察》周刊专访时说道:“中国政府已经朝向正确地改革方向前进,但要成功实现改革目标,还有一段距离。” “到2040年,中国将有3亿9700万老年人,比目前法、德、意、日、英五国的人口总和还要多,其增长速度令人惊讶!”基于这样的发展趋势,《银发中国》报告建议,中国应将将老龄化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考虑。为了说明问题的紧迫性,报告将中国老龄化的问题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工作人口会因老龄化问题下降。报告指出,中国的工作人口到2015年将达到一个顶峰,随后下降。到21世纪中叶时,中国将失去18%~35%劳动力大军。 其次,中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会加快。35年前,中国的儿童对老人的比例是6:1。但今后的35年中,这个比例会扭转为1:2。中国的人口转型正在急剧变化。到21世纪30年代,中国人的平均年龄会比美国人大。 最后,老龄保障体系不完善。总体来说,四分之三的中国工人根本没有正式退休金。如果中国不在这方面进行改革,那么未来将有成百上千万的老人因贫困而缺乏退休金、医疗保险和家人的照料。 在杰克逊看来,老龄化对中国改革来讲,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中国能成功克服挑战,未来将更加繁荣,而整个世界都与中国的成功攸关。就像报告中预测的那样,如果中国成功完成转型,“整个世界都能从这一前景获益”。(李燕)中国人口网

婚姻心理的探讨婚姻心理学是研究在恋爱、结婚、婚后、离婚、再婚等过程中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心理科学。 婚姻心理学与伦理学有密切联系,但它不同于伦理学。它从心理学角度,探讨婚姻及其变迁的生理、心理依据,阐明爱情的心理实质及其变化、进展的心理特征。婚姻心理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但婚姻形式的变迁及其心理演化却有悠久的历史。太古时代,茹毛饮血,“血亲杂交”,知母不知父。约在170万年前,人们实行“血缘婚”,两性关系只在同辈之间,兄弟姐妹互称夫妻。人类又经过多少万年,才发现同胞性交的劣生弊病,于是实行“伙婚”。在两个集团间发生性关系,而限制兄弟姐妹间的性交关系。血缘婚、伙婚都属于多偶婚。“对偶婚”是从多偶婚向“单偶婚”(一夫一妻)的过渡。单偶婚:虽是私有制的产物,但在现代,是较为合理、较为文明的婚姻形式,显然,性爱的隐曲性、直觉性和排他性变得强烈起来。恋爱 恋爱,是婚姻的前奏曲。谈恋爱之前,必须明确:追求什么样的异性、选择哪种爱情类型、失恋怎么办、如何中止恋爱。没有想好就开始谈恋爱,会自酿苦酒。爱情追求类型大体分为三种:(1)精神满足型。是指理想、信仰、信念、事业、情趣、气质等方面的满足。一般对对方这些方面有较高的要求,着重追求实际知识才干,即对方的实际价值,而不是一味追求对方的职务和地位。因此,是一种较高尚的追求类型。玛丽追求黑格尔的博学与多才,并不计较他当时只是中学教师。这是爱情的精神满足型的追求类型。(2)感官满足型。这是以获得感官上的满足为心理特征的追求类型感官的评价,即外在美的评价,是低层次的评价,在爱情中更重要的是靠理智评价,即内涵美的评价,也即对异性的理想、情操、才干的评价。列·托尔斯泰说:“人并不是因为美丽才可爱,而是因为可爱才美丽。”这足见心灵美的可贵。如果片面追求外在美,不但不长远,而且铸成终生悔恨。李白有诗云:“昔日芙蓉花,今成渐肠草,以色事他人,能得儿时好!” 这表明:人,不可貌相!(3)功利满足型。它是以对方的门弟、家产,地位、名誉、职业及便于达到个人目的等条件为爱情前提的实用主义类型。其中有些人,追求爱情是重物不重人,甘当买卖婚姻的殉葬品;还有些人讲虚荣,单纯追求对方的地位、学历、而不注重对方的实际价值。学历、职称、职务可以反映一个人的才能,但不能代表一个人的真正价值。陈登科没有学历,却成为安徽著名作家;齐白石没有文凭,但其艺术为世界公认,相反,毕业于剑桥大学或燕京大学而一事无成者,大有人在。婚配 婚配是男女匹配在法律上的肯定。婚配类型各式各样,按婚配性质可分为三种:(1)建设型。这是一种奋斗求进的积极的夫妻结合类型。一方或双方把事业看得很重要,生活充实;双方省吃俭用,用智慧和血汗脱贫致富,双方为孝敬二老或为教育子女,不遗余力。(2)安分型。它对生活既不力争上游,也不甘居人下,平稳安分,只求温饱。(3)破坏型。这是对社会公益或社会秩序有危害的婚姻类型。经常吵闹、斗殴、四邻不安;双方追求吃、喝、玩、乐,不顾家庭、不顾子女、不顾影响;夫妻贪污、偷窃,捞取权利、名誉。按婚配双方的关系,可分为和谐型和失调型两大类。(1)和谐型的夫妻,在气质,个性上能够相容或互补(指双方在性格、情趣、习惯等方面差别的积极嵌合);在能力上能够互相体谅,配合,在兴趣上能够相互适应、协调,行为和谐,夫唱妇随。(2)失调型的夫妻,在家庭地位上不合理,生活节奏不合拍,气质性格不协调,理想情感不一致,性爱情爱起变化。按婚配缔结的力度,可分为:(1)强力型。一方或双方经过狂热的努力才缔结成婚姻。(2)外力型。这是由外力撮合的婚姻,如包办婚、买卖婚、换亲等。(3)平稳型。经人介绍或双方结识后平稳发展而成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应分析自己的婚配类型,主动地调适,化失调为和谐,去美化生活、美化社会。结婚 结婚是爱情的正当归宿与升华,但是毫无问题的婚姻是没有的。关键是能否把婚姻中的问题出色地解决,结婚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消除矛盾的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1)充分给予理解。印度诗人泰戈尔说:“爱是理解的别名。”在婚后矛盾出现时,要深刻认识对方的性格,理解对方的职业和兴趣。如果对方是事业型的人,不修边幅,不拘小节,你不要反感,而要作他(她)的助手和后盾,如果对方水平不高,你不要失望,而要帮助对方提高,同时也提高自己。(2)巧妙调整矛盾。夫妻异质是绝对的,既有异质,就有矛盾,但巧妙地调整即达互补。马克思与燕妮的性格、志趣差异很大,比如对幸福的理解,马克思填的是“斗争”,燕妮则写上“健康";对“你喜做什么事”一栏,马克思是“啃书本”,燕妮是“缝纫”;在审美观上,马克思喜欢红色,燕妮喜欢蓝色。然而,他们却缔结了美满的婚姻。(3)要主动防止和消除矛盾。常用的办法有:沟通信息,求得谅解,查己不足,看彼长处;加倍体贴,为对方多做好事;不存芥蒂,仍然亲热。(4)要防止矛盾激化。此可采取以下办法:缄默——对方发脾气,你保持沉默,待对方气消后,再耐心交换意见,这是明智的办法。回避——你看到对方与家中其他成员争吵,无法表态,马上回避,事后再批评他(她),避免更复杂的矛盾。转移——对方动气时,你要马上理智地想到转移法,去干你的事或与别人聊天。幽默——这是夫妻吵架,闹矛盾时必须掌握的一条妙法。据说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些“惧内”。有一次,苏格拉底正和客人谈话,其妻闯进来打骂丈夫,并将一桶水浇到他头上,苏格拉底笑着对客人说:你看,你看,我早就知道,打雷之后,接着一定个下雨。”既摆脱了难堪,又避免了与妻子一场争吵。这表明,小幽默是处理对方发火的很好方法之一。(5)妥善于激发对方爱的激情。—般办法如下:联想——与对方共同回忆过去的恋情,善于从现实的点滴事例,联想美好的情景,是调起激情的有效办法。暗示——利用共同欣赏电影、电视、小说,共同参加舞会或婚礼等机会,借助热烈激动人心的场面,进行暗示,达到激发冲动的目的。调笑——和美的夫妻总是在亲昵性的相互取笑、挖苦、嘲讽的欢乐气氛中度日的。调笑给爱情增添了生气。假象——假装生气,到一定火候,转怒为笑,可使对方破涕为笑。小别——在条件许可下,小别三五天,能激发爱的思念,但不应是赌气性或厌倦性的出走。现实生活中的离婚事件,层出不穷,其原因错综复杂,只有了解其真实的原因,正确判别离婚类型,才能正确的决定或离或合的措施。离婚 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概括为如下类型:(1)精神型。这是因双方个性不合,长期冲突致成感情破裂的离婚类型。中国近代史上著名女英雄秋瑾与官宦子弟王廷钧婚后,发现王不与自己志同道合,而且百般阻挠她去日本留学和参加革命活动,终于提出与王廷钧分道扬镳。平常更多的离婚是属于精神型。因此,婚前应加强了解,婚后应互相谅解,小事不必计较。如果双方差距很大,很难共同生活,便可各奔前程。(2)挫折型。婚后遇到政治上、经济上或生理上的重大挫折造成的离婚类型。真正热爱对方,即使他(她)发生了任何不幸(不可救药者除外)都不会有离婚的念头。数学家华罗庚得伤寒病并留下后遗症——跛脚,吴筱元绝不嫌弃,精心照料他,使他得以在19岁时便写出第一数学论文《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式解法不能成立的理由》。(3)变异型。这是指离婚的主动一方,由劣势变为优势。陈世美是众所周知的变异型的典型,他考取状元后,为了当驸马,便不认前妻秦香莲,并欲斩除妻儿,可谓伤天害理。对变异型离婚的主动提出者,应予以社会公正舆论谴责,同时对其性格和动机特点,进行心理扭转。如坚决不回头,就给以惩罚。(4)性感型。这是因一方的感官欲望得不到满足出现的离婚类型。见对方年老色衰,魅力丧失,对对方厌恶,便提出离婚。防范的主要办法是,将一方偏执的性爱引导到情爱中去,提高他(她)的情操。革命先烈李大钊,娶的妻子比他大8岁,是不识字的农村姑娘,却相敬如宾,可见高尚情操的重要性。(5)专横型。一方专横跋扈,甚至摧残、虐待对方,对方无法忍受,导致离婚。要对专横者作心理治疗,使其真正领悟专横粗暴行为的严重。如果毫无悔改,就实行决裂。(6)利用型。这是指与爱情毫无相干的因素致成离婚的类型。如有人因妻子不生男孩,便提出离婚,有的为了调动工作而离婚;个别人甚至欺政府,戏弄法律。对这种“假离婚"应极力抵制。(7)牺牲型。这是指牺牲型的主动者,由优势变为劣势,怕拖累对方而提出离婚,与变异型相反。邓颖超同志在长征途中患结核病后,作绝育手术,她为了周恩来同志,曾提出离婚建议,显然是出于伟大的牺牲型目的。以上离婚类型,在实际生活中多属混合型。总之,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婚姻,应依法准离。再婚 男女离婚之后,就退回到了单身时代,要鼓起勇气,重打锣鼓另开张,打算再婚。按说,再婚与初婚一样,都应该得到爱情的心理满足,但世俗的偏见,往往将再婚贬值,这是封建的残余观念。如果再婚者也自我贬值,那是悲剧;如果对方是再婚者,你对对方也抱人品贬值,那是自私。自身虽是再婚者,但将空前的爱倾注于对方;对方也会尊重再婚的一方,使爱情发展与升华,这才是正确的态度。然而,要达到这种境界,必须有高尚的情操与道德观。著名诗人徐志摩因与前妻个性不合而离婚,陆小曼爱上了他,他们结合了。陆小曼对这个再婚者体贴入微,使诗人获得空前的幸福,创作出许多动人的诗篇。可见情操与追求是无视再婚贬值的。但在再婚家庭里,随时可遇到心理重演和心理对照问题。正确对待这两种心理反应,是再婚夫妻关系和谐的关键。现实的生活境遇与前婚恰好吻合,因而引起一种心理反应即“心理重演”。它可能是忧苦的回忆,也可能是恶性的刺激再婚者与丈夫(妻子)亲呢时,可能泛起怀念前夫(前妻)的忧苦心理。此时,更应热爱与信赖现时的丈夫(妻子),切不要表现出对前夫(前妻)怀念的忧伤感,以免打破现时的亲密气氛,也可防止勾起对方的追前嫉妒。如果对方恢宏大度,同时热爱尊重前夫(前妻),不妨双方同时怀念他(她)。有时与对方发生冲突与纠纷时,其景象酷像前婚境遇,这肯定会给你带来恶性刺激。此时,要冷静,不要拖怨,要多检查自己的过错,认识到这正是与前夫(前妻)矛盾或离异的根由之一,从而将前婚的过错行为引为教训,变得温柔起来,这可避免再次失调离异。要正确对待心理对照,即是指再婚后,在某些事件中与对方发生良性亲近或劣性冲突时,形成的与前婚同类事件作态度对照的心理反应。良性的亲近情景唤起前婚的纠纷对照,会使你珍惜现实,加重对对方的感情。劣性冲突带来的对前婚和谐生活的心理对照,往往会使你感到委屈、悔恨。其实,只要适应对方的个性特点,经过耐心调适,完全可避免激烈的冲突。再则,他(她)在这方面不如你前夫(前妻)温存、随和,但在另方面,他(她)却可能远远超过你的前夫(前妻)。一般地说,再婚者一方总希望再婚的另一方与前夫(前妻)处于“牵系空白”状态,即与其前夫(前妻)断绝一切往来。然而,人际关系是复杂的,对方与前夫(前妻)难免有不同程度的来往,只要这种交往,对双方家庭和社会都有利,无可非议。一方表现出宽宏大度,不无好处。当然,对带有仇恨心理牵系的再婚者,一般说来,与其前夫(前妻)的地理空间、心理空间越大,再婚家庭的安全感越强,因此,尽可能拉长地理空间,隔绝心理空间,以达到“牵系空白”,这是聪明的办法。简而言之,再婚家庭,双方要正确处理心理牵系,信任对方、尊重对方是很重要的。

现如今,由于老年人群体因心理健康出现的种种问题层出不穷,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老年人心理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老龄化的不断推进,老年人群在我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关注老年人群的健康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更是一项社会及国家需要面对的问题[1-3]。老有所乐是全社会对老年人生活的期待,但由于躯体及心理等问题,严重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的支持能够提升其生活质量和满意度,增加晚年的幸福感。在社会人口流动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家到异地工作,这造成了大量的空巢老人,空巢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水平[4],社会支持水平的降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如何关爱老年人,提升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我国大量的研究也表明了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的脆弱性。社会支持包括子女、配偶、亲朋好友等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也包括收入状况等经济支持。有研究认为,较低的社会支持和心理韧性是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关键影响因素[5-6]。夫妻关系和子女关系是中国家庭的两组重要支撑,作为社会支持的环节,良好的子女关系让老年人有较好的精神寄托,可以经常性的与子女进行交流和沟通,缓解内心的孤独感[7]。重大的生活不良事件是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的重大事件,甚至会造成老年人的抑郁等症状。本次研究以社会支持作为研究的支点,分析不同社会支持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相关性。

1对象与 方法

1.1对象

选取2013年4月-2014年6月在疗养中心进行疗养及体检的205例老年人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138例(67.32%),女性67例(32.68%);年龄60~82岁,平均(71.42±12.05)岁。纳入标准:①年龄≥60岁;②思维清楚,具有一定的表达和读写能力,能够配合调查员完成调查问卷;③企业及事业单位等离退休人群;④身体无精神病症及恶性疾病等;⑤知情同意,愿意参加本次调查。

1.2方法

1.2.1

调查工具本次研究采用一般情况调查表、症状自评量表(SCL-90)和社会支持评定量表[8],其中一般情况调查量表主要收集患者的性别、年龄、 文化 程度、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症状自评量表共有90个项目,分别检测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及精神病性等9个因子,每一个项目均采取(1~5)5级评分,分别为:1.没有(自觉并无该项问题/症状),2.很轻(自觉有该问题,但发生得并不频繁、严重),3.中等(自觉有该项症状,其严重程度为轻到中度),4.偏重(自觉常有该项症状,其程度为中到严重),5.严重(自觉该症状的频度和强度都十分严重)。社会支持评定量表有10个条目,包括客观支持(3条)、主观支持(4条)和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3条)等3个维度。

1.2.2质量控制

本次调查问卷均有护理测评小组完成,护理测评小组共有5名本科学历的护士,在量表调查之前均接受培训,培训测评成绩优秀。调查问卷收集后抽取5%进行复查,核实信息,确保信息收集及量表评估的准确性。

1.3统计处理

本次研究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其中定量资料采用(x珋±s)表示,两组相关资料采用相关性分析的方法,运用线性回归的方法分析预测两组定量资料的关系,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差异。

2结果

2.1不同维度下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得分

研究发现,不同年龄、婚姻状况、居住状况、健康自评状况和子女关系对老年人心理健康存在显著的影响;不同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自评状况和子女关系对老年人的社会支持得分存在显著影响,见表1。

2.2社会支持与心理健康得分的相关性

研究发现,离退休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总分与SCL-90中的强迫、抑郁、焦虑和敌对存在显著负相关,具体到3个维度上,客观支持和主观支持都只与焦虑存在显著负相关,对支持的利用度与强迫、抑郁、焦虑和敌对存在显著的负相关,见表2。

3讨论

随着我国不同领域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研究发现,社会支持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9-11]。本次研究以心理症状为评估指标,分析不同社会支持下各心理症状的情况。社会支持包括主观支持情况、客观支持情况,同时包括老年人对支持的利用程度,利用度决定社会支持所发生的效果,因此也受到了很多专家的关注。

3.1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及社会支持的因素

本次研究年龄对老年人心理症状和社会支持的影响以在70岁以上较为明显,这可能是因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于躯体的老化,与人交流的能力以及对主客观的利用度降低,同时交流的困难及躯体的健康状况也影响到了心理的起伏变化,这一点健康自评状况的分析情况也可以印证,自我身体情况较差者得到的社会支持评分较低,同时症状得分情况也偏高。

3.2主观支持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

主观支持是指个体体验到的或情感上感受到的支持,指的是个体在社会中受尊重、被支持与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与个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家庭中如果发生重大的不良事件,如丧偶等,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打击是非常大的,其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同时社会支持程度得分也就较差。根据相关性的研究也表明,主观支持与老年人的焦虑情绪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同时主观支持也可以从子女关系、居住状况上来分析,子女关系较差、独居、空巢老年等社会支持相对较差,其各种心理症状表现的也就越明显,本次研究的也得到邬俊福等研究[12-14]的认证。

3.3客观支持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

客观支持是可见的或实际的,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团体关系的存在和参与等,由于退休老年人相对 其它 农村地区及没有社会退休保障的老年人相比[15],有可供生活的退休养老 保险 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对物质生活和对养老问题的担忧。因此,收入状况这一项客观支持在单因素分析中并未对老年人的心理症状总分发生明显的作用,但这不能否定客观支持与心理症状之间的关系,本次研究中也表明客观支持与焦虑有显著的相关性。

3.4支持利用度与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

支持的利用度是评估老年人所能接受到支持的最有效指标,本次研究也说明,支持利用度与老年人心理症状评分的相关性最高。由于不同年龄的老年人受到躯体等健康状况的影响,支持利用的程度不同,虽然提供相同的支持,其结果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重点对支持利用度进行研究,探索如果提升支持的利用度,通过干预老年的支持利用度来实现提升老年人心理健康的目标。总之,合理评估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积极探索有效的老年人支持模式,可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度。

【摘 要】老年人作为一个相对弱势且迅速扩大的群体,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心理健康状况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在现代老年人护理的基础上,针对老年人心理健康标准、影响心理健康的因素和心理特征,提出如何开展积极有效的心理护理。

【关键词】老年人;心理健康;心理护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均寿命的逐渐延长,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也日趋增加,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医疗、护理工作的关注。如何提高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解决并做好有效的心理护理,使老年人在身心愉悦的状态下度过晚年生活,已成为当今老年人心理护理的重要内容,是护理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我国老龄化社会现状

1990年以来,我国老龄化人口以平均每年3.32%的速度增长,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1.3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0.09%[1],全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预测到2015年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到21世纪中叶将达到4亿左右,占总人口的1/4[2]。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高龄、高速、数量大的特点[3],这对老年人的心理护理提出了严峻的

挑战。

2老年人心理健康标准

综合国内外心理学专家对老年人心理健康标准的研究,结合我国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的标准[4]有5个方面。

2.1心理状态良好情绪乐观,精神愉快,热爱生活和家人,幽默豁达,助人为乐,有好奇心,对自己的健康懂得珍惜,对老年生活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2.2智力正常在判断事物时,基本准确;在回忆往事时,记忆清晰;在分析问题时,条理清晰;在回答问题时,能对答自如;在平时生活中,有比较丰富的 想象力 ,并善于用想象力为自己设计一个愉快的生活目标。

2.3有健全的人格情绪稳定,意志坚强,能够正确评价自己和别人以及外界的事物,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能经得起外界事物的强烈刺激,遇到困难时,能沉着地想办法去加以克服,而不是一味地怨天尤人。

2.4有良好的人际关系乐于帮助别人,也乐于接受他人的帮助,在家中与老伴及晚辈等都能保持情感上的融洽,能得到家人发自内心的理解和尊重;在外面,与过去的朋友和现在结识的朋友都能保持良好的关系,有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2.5能保持正常的行为能正确扮演符合该年龄在各种场合内的身份和角色,其对社会的看法,对道德伦理的认识,都能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态度基本上保持一致,即与社会协调一致。

3老年人心理健康影响因素和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老年心理健康[4]又称心理卫生,是指在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状态。

3.1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的主要因素

3.1.1生理因素人步入老年期后,由于生理机能的退化,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接受速度及接受质量均明显降低[5]。老年人因衰老引起的各脏器功能减退是多脏器衰竭的基础[6]。多数老年人 记忆力 下降,语言活动及思维范围窄,难以表达出自己的思想,产生听觉理解和判断力的障碍等。主要包括:年龄、性别、疾病增加、自理能力下降、视听功能障碍、认知老化、生活方式等。这些都是老年人正常生理方面的改变,伴随健康状态和社会环境的改变,老年人的心理也会或多或少地产生一些变化,出现一些心理健康问题。

3.1.2心理因素主要包括:生活事件、经济收入与文化 教育 、婚姻与家庭、体能与文体活动等。如一个人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他会对人生有一个正确态度,能正确处理人生道路上遇到的一切挫折和不幸,而不会因意外情况的产生而导致心理失常。

3.1.3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社会支持、个体参与社会闲暇活动、老年社区卫生服务[7]。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与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心理学研究表明,适度的焦虑由于可以通过自我调节而保持心理平衡,从而有益于更好地适应机体和环境的变化[8]。心理健康与 人际交往 、家庭关系、生活、身体状况、睡眠、文体活动、经济收入和住房等满意度呈正相关[9]。

3.2影响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特征

3.2.1孤独的心理老年人的脑及体内其他器官均趋于衰退和功能下降,处处感到力不从心,特别是心理上产生老而无用、孤独寂寞感[10]。再加上老年丧偶、独居、离退休、人际交往少、社会和家庭地位改变、生活空间增多或身体心理及其他原因导致的行动交往不方便,使老年人感到空虚寂寞,心理上往往产生隔绝感或孤独感,进而感到烦躁无聊。

3.2.2焦虑、抑郁的心理焦虑是一个人感受到威胁而产生的恐惧和忧郁。抑郁是一种闷闷不乐、忧愁压抑的消极心理。有文献 报告 ,正常人抑郁症的发病率为10%~23%,而老年患者由于病情不可逆转性而引起抑郁症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正常人,对疾病的治疗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大部分老年人有负性情绪,家庭不和睦的老人负性情绪较严重[11]。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对全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不容忽视的[12]。抑郁性障碍是一种持久的心境低落状态,多伴有焦虑、躯体不适感,通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表现形式多样,可有轻度的忧愁到严重的痛苦[13]。老年人由于社会角色的改变,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失落感,从而表现出两种情绪:有的沉默寡语,表情淡漠,情绪低落,凡事都无动于衷;有的急躁易怒,易发脾气,对周围的事物看不惯,为一点小事而发脾气。

3.2.3敏感和猜疑的心理老年患者常敏感多疑,推测猜想自己的病情很严重,又怀疑医生、护士甚至家人都在对他有意隐瞒病情,周围一个细小的动作,一句无意的话语,都可能引起他的猜疑,加重其心理负担。当患者可能出现与不治之症患者某一相似症状而产生疑心时,多表现为情绪低沉、悲伤哀痛、沉默少语,常常无端的大发脾气。

3.2.4恐惧与害怕的心理这是老年人进入病人角色的初始反应。害怕医院陌生环境,过分担心自己的病情,怕连累家庭,怕别人厌烦,怕医务人员态度不好,怕发生意外等,从而产生恐惧感。

3.2.5疑老和绝望的心理 认为自己老了,病后前途渺茫,已濒临死亡边缘,心灰意冷,消极等待,甚至不接受治疗。多表现为意志消沉、精神忧郁、束手无策,常暗自伤心落泪,不愿与人交往或交谈,对治疗及疾病的转归表现漠然,不愿接受治疗和护理,消极化等待着“最后的归宿”。

4老年人的心理护理

针对老年人所独有的生理及心理特点,根据个体差异及疾病阶段所表现的不同心理,护士除自身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精湛的护理技术外,更重要的还要应用心理护理程序进行心理评估及诊断、实施护理及评价,通过心理对生理的相互作用,心理对疾病的能动作用,为恢复和增进病人健康服务。

4.1心理评估细致观察了解病人的性格、 爱好 、病情变化和家庭环境情况,收集病人的心理信息,掌握其心理活动,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体化心理护理。收集资料的方法,一是通过直接和病人交谈,二是通过和病人亲人交谈,也可通过心理问卷调查形式,从中收集其心理变化信息。

4.2心理诊断分析病人的心理,提出心理护理诊断。对老年人来说,心理诊断不是一次完成的,应不断完善。

4.3实施 措施 对老年病人的心理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可采用心理咨询及启发开导法。具体措施如下。

4.3.1良好的护患沟通是心理护理的前提常言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美好的语言能使老人处于接受治疗护理所需最佳的心理和生理状态。①与老年病人沟通首先要采取包容的态度,要善于运用语言的艺术性和技巧,主动与老人交谈,了解他们心中的悬念问题,对其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以取得更好的合作。②尊重病人的人格,对老年病人有适当的称呼,护理时征得他们的同意,态度要和蔼,避免发生伤害病人自尊的事情。③以精湛的技术赢得老年病人的信赖,消除其心理上的障碍,主动配合治疗。 ④护士应理解病人的情感需要,主动多接触他们,给予他们极大的关心,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满足医疗保健需要。注意文明行医,礼貌待人[14],时时用亲切的语言、体贴入微的照顾来排解他们入院后对新环境的不适应。让他们视如亲人,愿意向我们倾诉内心的痛苦[15]。

4.3.2对老年患者的尊重、理解和爱护是心理护理的关键老人从温暖的家庭到陌生的医院,对周围一切环境不适应,再加上疾病的折磨和对疾病认识不足而产生焦虑、恐惧情绪,作为和病人密切接触的护士,首先要尊重、关心、爱护他们。需给予其精神支持和无微不至的生活照顾,讲话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听取他们的主诉,对老人的健忘和 嗦给予谅解,对老人的要求尽量满足。切不可奚落、挖苦老年患者,损伤其自尊心。

4.3.3努力消除孤独情绪对老年患者的影响由于老年人依赖性强,易孤独,子女平日工作忙,只有利用业余时间陪伴,尤其是丧偶老人,他们有“感情饥饿”现象,特别需要护士关心。所以护士要有耐心,尽可能多与他们交谈,耐心听取他们的“心声”,不要随意打断,不要向他们乱作保证,使他们从精神和心理上得到满足,有利于心理健康,延年益寿。同时,加强社会联系, 鼓励其亲友、老同事及单位人员前来看望,也可安排老人的交谈活动[16]。鼓励他们与周围的病友多聊天,看看电视,听听广播,阅读各种报刊等。培养多种兴趣,丰富生活内容,以分散注意力,调节紧张情绪,消除孤独寂寞心理,保持愉快的良好心理状态。

4.3.4积极维护老年患者的最佳心理状态,是取得良好心理治疗的必备条件由于老年人的生理功能及性格出现明显变化,我们时时、处处、事事给予理解、尊重、同情、体贴,以科学的态度给予实事求是的解答,以维护老年人的最佳心理状态。

4.4效果评价可采用观察法和调查法对心理护理的效果作出单独或综合性评价。多收集患者对护理工作的反馈信息,采用上级部门下查、不记名问卷调查、认真听取家属意见等方式,找出护理工作中的不足,以及老年人对护理人员的要求,改进护理计划、完善护理工作。通过对老年人的心理护理,及时调整病人角色,稳定情绪,帮助其增强适应能力,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和护理,以达到促进机体抗病能力,加速身心健康恢复的目的。

5小结

综上所述,老年心理护理是目前心理护理研究的重要部分,心理护理不同于心理咨询和治疗,是一种经常性行为方式。针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人文关怀始终贯穿其中,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需求,提高护士的自身素质,使护士改变陈旧的护理观念,树立起人文护理的理念。在护理过程中,只要建立了信任、和谐的医患、护患、家庭及社会关系,再配合必要的耐心和技巧,就一定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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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汤智颖,张俏颖.如何做好老年患者的心理护理[J]. 实用医技杂志,2007,14(29):29.

我就是离婚过的男人。因为我知道了她的毛病。她背后干了一些事。我又是一个光明正气的人。所以我采取了,不要她了。只是结果我缺失了一点金钱。至于精神上的。,哎,,生活就是这么多坷坎呀,,对于我来说因为我想让我的爱情继续所以就离了为了再找个真心人。其它人如何想的我没有做过调查。有的会和我一样。有的是因为发现自己的对象性生活不合适吧,因为现在我感觉对性的爱很有激情的要求的。有的是为了钱聚在一起了而后又变故了吧,有的是因为现在对离婚有开放的态度所以部分人也就朝三幕四了吧。。有的是。。有的是。。。有地是,,,家庭当然是社会的核心元素,有家才有国。家庭是形成社会的主体。文明的提高让人更对幸福的美好有对家的重视趋势。人是感情的生物所以在进步的社会中家做为感情之地是更加成为人生主要的地位。老龄化是因为现在普遍生育人口降低了,就是说小孩子少了,老人占的比例多了就是老龄化。只要社会生活安定,众多老人是会得到平安,社会顺势发展就会正常。

婚姻效力问题研究论文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你可以找度娘,在这里没有人会愿意帮你写论文的。百度里面多的是,自己找下然后再加入一些自己的想法就差不多了,注意格式,其他一般没有什么问题。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城镇青年就业问题研究论文

给我分啊,费了好大劲呢近些年,中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层次人才,促进了社会的迅速发展。但是,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带来了巨大的教育资源浪费,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不仅潜在地影响着社会的持续发展,也对现实社会的稳定提出了挑战。一、中国大学生就业现象分析新年刚过,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便开始为就业而四处奔波。紧张的求职气氛、巨大的时间精力投入、漫长的谋职过程和部分大学生未能上岗的结果, 使得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1.毕业当年未能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数量比例较大据《大学周刊》报道,来自北京市教委的统计显示,北京地区2004届大学毕业生为89.43%。记者对这一数据的真实性作了调查,发现其中某些高校就业率数字注入了水分。[1]也许这是应对教育部关于到 8 月份毕业生就业率达到 70%的要求,但这也说明实际存在的待业率要大大高于 10%。毕业当年未能就业的大学生数量增加, 是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最直接表现。2.大学生就业成本提高大部分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几乎全部精力用于找工作。他们或托亲求友,或奔走于用人单位之间,或频频出入于人才市场。这不仅耗费了他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耗费了他们大量的财物。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统计,近年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 凭亲戚朋友关系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已超过 25%, 而且有40%的毕业生认为关系后门在就业中的作用最重要。[2]那些没有关系的毕业生,用于外在包装、手机配备、就业推荐书的打印、奔赴人才市场的差旅费等方面的就业成本折合量则不低于3 000元。3.大学生就业时背离就业意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谋得一个职位,不少大学生顾不得个人就业意愿,往往是只为了就业而凑合找个工作岗位。这种背离就业意愿的勉强就业,也是当今中国大学生就业现状的一个表现。4.中国大学生就业比以前难成为社会存在的普遍心态应届毕业生考研热不断升温, 家长对子女大学毕业后就业忧虑重重,以及新闻媒体的频繁报道,都反映了人们对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强烈体验与感受。同一个问题,西方国家大学生毕业后不能在短期内就业的现象也都普遍存在,但人们认为就业并不困难。 这是为什么呢?这是由于传统体制下我国长期包分配安置, 大学生毕业分配不存在待业或自谋职业问题。 以这种状况下养成的就业心理定势来看今天的大学生毕业就业,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了。二、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社会影响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这种现实已经对中国高等教育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强烈的影响, 同时也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其社会影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1.高层次人才的浪费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是高层次专门人才。 大学毕业生不能及时就业, 就意味着这一部分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闲置或不能在用其所长的岗位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这无疑是高层次人才的直接浪费。2.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教育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文化资源,这些资源的使用集中表现为教育经费的投入。 大学生作为高层次专门人才,其培养费用是相当可观的。随着高校并轨改革和社会工资水平的整体提高,大学生的培养费用也逐年增长。如此大量的经费投入高等教育领域,培养出的大学生不能就业,无法获得收益回报,无疑等于这部分教育资源的浪费。3.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素养的根本保证。 世界民族进化的历史经验和个体发展实验表明, 提高素质素养的关键在于基础教育的扎实和高质量。只有如此,才能为高等教育提供优质的“原材料” ,保证高等教育的高质量运行。因此,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基础教育为重心,这就意味着,在经费分配上,要充分保证基础教育的需要。 我国目前教育经费相对来说还比较拮据,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还比较薄弱,因此教育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重点还应是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投入的倒置,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等教育的生源质量,使整个教育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当然,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现象也有其潜在的积极面,这是一种重要的预警信号。从大学生个人角度看,就业形势严峻将激发他们自觉地调整自己的学习状态和内容, 提高学习效率和质量。从高等教育组织者角度看,他们也会由此醒悟到教育结构、专业设置不尽合理,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将警示教育管理者要审时度势,适度发展高等教育,合理调整高等教育内部的专业、课程结构,培养符合社会生产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三、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分析形成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对其原因作一分析:1.对高层次人才吸纳空间相对狭窄,大学生就业适宜职业岗位相对有限或短缺, 是造成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根本原因。从经济类型看,与改革开放之前及其前期相比,我国社会生产系统的高科技引入虽然有了长足发展, 但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科技引入的力度还很不够,生产设施技术更新换代相对缓慢,总体水平仍不高;我国经济总体上看仍是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的粗放型经济;科学技术的贡献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 对高层次人才的吸纳能力相对不高,与扩增较快的高等教育形成一定反差。另外,从产业结构看,当前世界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已转换成“三二一”的倒金字塔式,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口比重已降到10%以下,第二产业为 30%, 第三产业约 60%, 这就为高等教育人才的就业提供了广大空间和强烈需求。而在我国,产业结构大致与发达国家 20 年前相似,第一、二、三产业劳动力的结构比例为 59.5:22.6:17.9。[3]这种产业结构无疑弱化了我国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的需求, 成为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从历史人才积累看,历史积淀“人才”过剩,新增岗位被先行挤占。随着传统产业岗位的萎缩撤销,他们中的有些人可能随着冗职闲岗的撤销淘汰而被甩离出原有的生产体系,但由于用人体制改革的力度不够,而且这些人大多处于社会优势地位,他们很快就在新的职业结构中谋得了新岗,抢先占据了新位,从而使对大学生的新需求被排挤。这种现象在行政、事业单位尤为普遍。2.教育产业结构与人才社会需求结构的错位,导致大学毕业生的结构性过剩随着科技迅猛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 市场需求结构急剧变迁,生产结构的调整日益加快,部分传统生产领域日渐萎缩,许多“夕阳”企业产品过剩,生产急剧缩减甚至关停,很多职业岗位被淘汰了。与此同时,另一部分新兴部门和企业则迅速崛起,相应的岗位也迅速增加。当然,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 中国社会的现实社会需求结构有一定的畸形性, “各领风骚数几月”的各种“热”就说明了这一点,但产业结构的巨大变化却是实实在在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必然要求人才结构和质量进而要求教育结构和质量作出积极的相应变化。然而,由于教育本身的滞后性和同样的一些复杂原因, 我国的高等教育未能及时有效地调整专业结构, 与那些萎缩淘汰的旧行业岗位需求相对应的传统专业并没有及时得到缩减, 甚至也在借扩招之机而大量扩张,这就造成了大学生所学专业与社会需求的错位,有者不需,需者无有,从而导致结构性待业。人才结构和社会需求结构的错位, 是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最直接原因。3.不规范、不健全的的人才市场机制,加重了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性人才市场机制在这里主要指人才就业市场机制和人才市场管理机制。从人才就业市场机制看,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完全自主择业的社会环境条件还很不成熟, 缺乏及时准确的人才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检索和交流的权威机构和通道, 稳定规范的人才劳务市场还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网络体系,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权利社会保障、法律保障体系也不健全, 这大大削弱了大学生供求信息和自主择业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从人才市场管理机制看,不规范、不健全的人才市场管理机制缺乏对用人单位的激励、保障、限制机制,削弱了用人单位吸纳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一方面,国家允许基层企事业单位拥有越来越多的用人自主权, 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大学毕业生。 但同时国家又没有在短时间内建立与之完全匹配的市场激励保障机制, 宏观引导这些基层企事业单位理性地用人。例如,基层企事业单位一般进行承包任期制、经费包干制等改革, 而任期目标中往往缺乏单位人力发展目标要求,这就导致了许多企事业单位在引进人才上的短期行为。他们拼设备、拼资源、压缩成本,不愿在承包期内接受见效迟而支付早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宁愿“竭泽而渔”或采取短平快的在职培训, 何况这还能解决企事业既有人员的学历升级和稳住既有岗位的隐性需求。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掩盖弱化了对大学毕业生的实际需求, 阻塞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入口。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的选人心态与方式过于保守与苛刻。有的单位只要研究生,但本科生其实就有能力干好这些工作;有的单位只要男生,但有些女生往往比有些男生更有能力;有的单位用人考虑长相,等等,这些用人单位不考虑毕业生特点和利益的挑剔心态与选人方式, 造成择业和择人渠道紊乱不畅。四、改善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几点建议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形成, 是多种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的结果, 要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社会的全面配套改革。1.发展地看待大学毕业生就业趋势,热情地迎接高层次人才需求高潮的到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融入全球经济运行循环体系,随着中国高品位开发大西北浩大工程的启动,特别是经过 20 多年来改革开放的酝酿和积累,我国整个国民生产体系、社会管理体系升级换代的序幕已悄然拉开。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社会结构的大调整、大重组、大升级的新时期就要到来了。面对国际认可的高水平和高标准,大量培养、吸纳高层次人才将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轨迹、 调整升级的主旋律。在这样一个需要高层次人才、呼唤高层次人才的时代,从发展的眼光看大学生毕业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我们完全可以有信心地说, 今天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只是这种社会转变中的一种正常现象或繁荣前的调整, 只是大学生供不应求前的一个小插曲。2.培养和树立现代流动职业观念,提高人们化解就业压力的承受力在长期计划分配体制影响下, 人们形成了保守脆弱的一次性就业和职业终身制观念。实际上,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有害的。且不说在市场体制条件下,社会生产体系需要一定规模的劳动后备军作为自身弹性发展的基础, 而且失业可以激发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 是经济结构转换时期必需的能量源泉。更重要的是,暂时失业、无业是重新选择的良机,个人自主择业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且,只有能够较自由地转换职业, 马克思主义的现代人的全面发展观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暂时找不到工作比勉强就业要有意义得多,从自主择业的角度说甚至是幸事。为此,我们不仅要教育大学生,而且也包括家长及广大社会成员正确认识待业、失业、再就业这一客观存在,要尽快、彻底地改变人们一次到位、 端牢“铁饭碗” 的就业观念,广泛宣传多次就业、自主择业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提高承受、化解和转换就业压力的能力, 把暂时失业变成自主、 充分和全面发展的条件机会和动力。3.加快社会生产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的步伐,创造更多的高层次就业需求,这是解决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从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要求来看,当前毕业的大学生不是多了,关键是生产结构层次太落后,容纳不下实际上有限的大学生。因此,我们首先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第一产业,精减第二产业,加速发展第三产业。其次,要努力提高生产的科技含量,压缩和淘汰陈旧落后的生产设施系统,提高生产过程的机器化、 电子化、 自控化水平,加速发展高科技产业, 改变手工作坊式的粗放型生产为高智力的集约型生产,尤其是农业生产领域,生产、管理、服务现代化高科技化的潜力很大,高层次人才就业空间极为宽广。事实上,只有农业生产及农村社会实现现代化,中国社会才谈得上真正的进步。4.彻底转变陈旧落后的教育观念,改革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专业等结构 首先,要改变过时的人才观。 这里要着重明确三点:(1)人才和高学历并不是完全对等的;(2)只要保证名副其实的教育质量,各个层次都可以培养出相应的人才;(3)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分类分层日益明确,社会的网络化程度越来越高,任何一个岗位的合格工作者都是人才。人才不仅包括高层人才,也包括基层、中层人才。要改变为争取作“人才”而极端追求高学历的观念。其次,要改变高等教育只重现实所急、眼前就业所需,忽视长远发展要求的观念。将教育、社会、个人的长远发展与眼前社会需求结合起来,树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观。再次,要改变重量不重质的效益观,克服无视教育质量,盲目追求高等教育规模的观念和做法。诚然规模效益很重要,但如果质量不能保证,高等教育的整体效益就难于真正实现,就会导致高等教育的“贬值” ,最终失去效益。最后,要改革我国的高等教育结构。要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对高等教育的门类结构进行大幅度调整。要加强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工作,果断地压缩甚至关闭那些由于生产升级而没有市场的专业, 及时增开朝阳产业所急需和未来需要的新专业, 保证高等教育真正生产出合格的适销对路“产品” 。而一些基础理论型专业也不能放松,必须保证一部分基础理论研究人员的培养。5.规范人才劳务市场,健全就业机制我国的传统用人机制是非市场性的, 在向市场机制转轨过程中, 人才劳动力市场还很不规范, 关系就业、暗箱操作、隐形市场现象还很严重。只有彻底消除这些现象,建立健全人才市场机制,才能有效消除高层次人才供求错位、通道不畅,甚至被扭曲的现象,实现供求均衡。为此,要下大力量建立规范稳定的人才劳务市场。人事部门要彻底转变观念、机制和运作方式,真正成为高层次人才供需见面、调配、实现的规范场所,担负起及时进行人才供需信息的收集、发布和交流的职能,提高信息的实效性和可靠性,强化就业质量和巩固率。要彻底改变人才部门单位所有制的封闭局面,使人员录用、流动和岗位转换真正按规范的市场机制运作,实现人才流动常规化、高效化。6.建立健全的人才市场管理机制和完备高效的大学生就业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其一,国家要制定法律,明确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与义务,规范其确定、选择、录用高层次人才的行为。其二,政府要通过市场形式、政策和宣传教育,对用人单位提出长远的人才要求。其三,建立公开有形的人才劳务市场,明确人事部门、劳动部门的人才预测、交流及人才市场组织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有关规范人才劳务市场的法律。其四,明确高校保障毕业生正常就业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高校产品出口及其社会实现的责任行为, 强化对高校生产规模盲目扩张的刚性约束。其五,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基金,建立与维持人才“蓄水池” ,一定规模对应相当的资金储备,充分保障个人就业与社会人才需求的弹性协调状态。总之, 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是我国社会体制在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它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运行仍处于低品位状态, 从而要求我们加速技术更新升级和体制改革,以创造更多的高层次人才需求;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教育系统本身存在的结构失调的问题以及用人体制上的严重缺陷,需要我们加强教育结构调整的力度,改革人才部门所有制和人才责、权、利错位脱离的体制,以生产充足适量优质的高等教育产品,达到高等教育供求之间的动态均衡,实现高层次人才的充分合理的任用和流动。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这一暂时现象, 坚持以全球认可水准在全球范围内构建和发展我们的社会经济和教育体系, 大学生就业状况就会日趋好转并蒸蒸日上。

学无尽何为从师之道?《师说》中有解释:“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但从学之道呢?此谓“学不可以已”。自古学有所成之人,必发愤图强,一心求学,但最重要的是不可以自我满足,求学之路无尽,所学亦无尽也,往今所败之徒,皆骄奢安逸之辈,谦和仁义之人,最终定能有所成就。战国时庞涓和孙膑就是一个好例子;庞涓和孙膑本是同窗好友,同在鬼谷子处学习,庞涓狂妄自大,自以为学到了全部本领,便独自离去。孙膑为人谦和稳重,深得鬼谷子老师的喜爱,学了很多庞涓并不知道的东西,让庞涓怀恨在心,并害了孙膑把他的膝盖骨挖了出来了。后来孙膑投奔了齐国,与庞涓兵刃相见,最后得到了胜利。学无止境这句话就是对求学之路的最好概括,往往求学之人,初窥小径,略有小成之时,便觉已深得此中大义,了然于胸,成炉火纯青之势,哪还知道天外有天,人外有人这句话?而得大义者,不急不燥,不愠不火,虚心求学,苦于探知,可还记得古人为解一惑求学百余里的精神?只有此中人,才可达神乎其技,登峰造极的境界。如今学子,少有解惑之欲,求学之心,即使名师在侧,也碍于面子之由不肯求知。此为学之道大悲也。逝者如斯,青春不在,不待年少之时多学苦问,非到黄发之年大称“壮心不已”吗?人生能有几回搏,此时不搏何时搏?各位同学,更待何时啊!“十年朝夕已成梦,此景若初萌,求学之路尚漫漫,莫道学已成;青春之时早学成,风发宴诸朋,别到暮年穷困刻,叹自变枯藤。”同学们,学之路无尽呀!

报告就是要用数字说话,希望对你有帮助: 2009年8月,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尚未消退,我国东南沿海一地区,却开始出现了“招工难”。到2010年春节前后这一现象逐渐波及更多地区,甚至一些内陆省份。2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项调查显示,被调查企业中有70%预期今年招工“有困难”或“有一定困难”。据广东省发布的监测信息,广东省用工缺口约90万人。许多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时“没米下锅”,现在好不容易等来订单又找不到“煮饭的人”。 对于广大群众来说,“饭碗”是天大的事。就业领域里的“风吹草动”,无不引起社会的关注。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数千万农民工返乡,到目前一些地方出现“招工难”,同时又还有很多大学毕业生陷入找工作难的困境。很多人不禁疑惑:对现在的就业形势到底应该怎么看? ● “招工难”是如何形成的? “招工难”现象引发了社会热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招工难”表明农民工就业难问题已发生“逆转”;也有人表示,“招工难”只是暂时现象,没必要大惊小怪……那么,“招工难”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呢? “招工难”源于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用工需求明显增加。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从事加工制造业的中小企业里,这些企业多为出口外贸型,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较大。2009年年初,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企业订单大幅下滑,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大批农民工集中返乡。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好转和世界经济的复苏,许多工厂新接订单持续增加,用工需求相应大量增加。 “招工难”源于农民工返乡就近就业和创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从事农业的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同时,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速,就业机会也明显增加。如果扣除相对较低的生活成本,实际收入与在沿海地区打工相差并不大。于是很多农民工返乡后便选择了在家乡就近就业和创业。 “招工难”源于东南沿海地区不少企业长期工资低、待遇差,农民工“用脚投票”,主动离开。这些地区的许多企业工人工资十几年不变,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恶劣的情况比较普遍。此外,农民工在医疗、养老、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也都无法享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特别是“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现在已成为我国农民工的主体,他们对就业环境、工资待遇和发展空间有新要求,对自身权益越来越重视,敢于对条件差的企业说“不”。 “招工难”源于特定时期用工信息的不对称。由于企业用工信息与农民工外出务工愿望之间传递渠道不畅,导致招工单位和农民工的供需高峰期对接不上。今年由于国际需求的原因,春节前后企业用工需求激增,而农民工通常要在家过完元宵节才外出打工,因而这段时间就容易出现“招工难”的现象。 “招工难”也源于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与企业岗位实际需求不适应。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企业急缺大量熟练工和技术工,但是多数农民工缺乏相应技能,造成“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 但应看到,目前“招工难”现象只是表现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企业,是局部性的而非全国性的,暂时性的而非长期性的,具有区域性、行业性和结构性特点。从总体上说,我国就业人口总体供大于求的局面短时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根据人口结构测算,今后一个时期,每年需要就业的城镇劳动力超过2400万人,而经济在正常增长条件下,就业岗位每年只能安排1200万个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相当突出。2010年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力将达到1500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将超过630万人。 此外,我国农村还有1亿多富余劳动力,每年需要转移的大约800万—900万人;2亿多农民工当中还有很多工作岗位并不稳固。做好这些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因此,既要看到“招工难”现象对于促使企业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资待遇、维护农民工权益等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也要看到“招工难”并不意味着当前就业形势已经出现明显好转。企业“招工难”与求职者就业难并存,凸显了深层次的就业结构矛盾,今后还会进一步加剧。对于解决就业问题的严峻性和长期性,我们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 为什么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就业,涉及千家万户的生计和发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妥善解决就业问题尤为重要。我国的劳动力人口近8亿,相当于所有发达国家劳动力资源的总和。特殊的人口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努力让更多的劳动者获得工作岗位。 就业关乎个人生存和尊严。古人说:“无恒业者无恒产,无恒产者无恒志。”一个人只有从事某种职业、某项工作,付出劳动获得经济收入,才能获取生活资料,维持生计、改善生活。同时,劳动者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聪明才智,还能够享受劳动的喜悦,体验为社会创造财富和价值的成就感,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可以说,就业是一个人生存、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就业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居乐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只有人们都有工作干,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人心才会思安,才会增强社会归属感和安全感,社会才会稳定发展。充分就业也有利于减少贫困,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际关系的和谐。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发展的事实也说明,失业率过高往往成为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 就业关乎经济健康发展。就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社会财富的日益增加,归根到底是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不同的就业岗位上创造出来的。如果大批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不创造财富却在消耗财富,必然削弱经济增长的活力。同时,只有实现充分就业,使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才能刺激消费需求,使经济发展获得持久的动力。 为实现更充分的就业,近年来党和政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不断加大解决就业问题的力度。特别是2008年年底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推出一系列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使就业情况好于预期。2009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2%;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3%,低于4.6%的年度预期目标。在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取得这样的成绩极为不易。 今年是经济形势极为复杂的一年,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给就业问题不断带来新的挑战和变数。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经济运行中的新老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同时还面临着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艰巨任务。这些问题应对不好,都会给扩大就业带来不利影响。而且目前30%—40%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部分已就业的农民工岗位不稳定,收入较低,也增加了保持稳定就业的难度。 同时,长期存在的劳动力“三碰头”形势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使就业形势更加复杂。一方面,我们长期面临青年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三碰头”局面,这是其他国家不曾有过的;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总体素质偏低,大量农民工包括青年农民工,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技术工人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却相当紧缺,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这些也都增加了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 总之,特殊的国情、复杂的经济形势、突出的就业压力,决定了我国就业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党和政府已明确提出,扩大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我们必须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力气,千方百计做好扩大就业这项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如何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 位于四川德阳市的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今年招聘了6名清华大学毕业生。该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人说:“我在企业负责招聘工作20多年了,今年第一次出现30多名清华大学毕业生到我们企业求职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学生的就业观念正在出现积极变化,更加理性、更加务实。如今,“基层”、“创业”、“西部”等逐渐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热词。 大学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中一支高素质的生力军。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今年大学毕业生达到630余万人,是10年前的5倍多,再创历史新高。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超过700万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党和政府在落实和完善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又及时推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就业促进措施,实施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全方位促进毕业生就业。实施“岗位拓展计划”,拓宽大学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的主渠道;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实施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公共服务;举办大学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这些政策措施越来越细、越来越实、越来越成体系,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多种渠道和重要保障。 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各级政府、高校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形成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强大合力。 对各级政府来讲,要把中央各项部署落到实处,采取更加积极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要将大学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统筹安排。积极深化户籍、人事和用工制度改革,清理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制度障碍。通过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特别是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落实企业吸收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成为吸纳大学毕业生的“蓄水池”。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对参加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毕业生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大学生就业减少成本、提供方便。对高校来说,要把促进就业作为头等大事,努力拓展毕业生就业空间。要全面落实就业的“一把手”工程,确保就业指导服务在机构、人员、经费上的“三到位”,健全就业工作体系。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开展创业教育与服务,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力。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加大学科和专业调整力度,进一步整合和优化教育资源,着力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实现由人才供给导向型向就业需求导向型的转变。 对用人单位来说,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着过分看重高学历、看重工作经历、拒绝女生求职、故意压低待遇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应该树立长远眼光和正确的用人观念,消除性别、学历等偏见,完善用人机制,积极吸收和储备优秀人才。 对大学毕业生自身来说,应该增强信心,切实提高就业能力。要转变观念,树立“先就业、后择业”、“重事业、轻地域”等正确的择业观,自觉把自己的知识、技能和国家、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要勇于创业,利用自己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学习能力自主创业,闯出属于自己的广阔天地。要练好“内功”,在刻苦学习、提高知识水平的同时,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增加社会经历,积累工作经验。要及时了解就业信息,掌握就业技能,把握好每一个就业机会。 此外,社会各方面要共同帮助大学毕业生顺利跨过就业这道“坎”。广大学生家长要引导子女正确看待当前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合理确定就业预期。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到西部、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大学生就业心理问题分析及其自我调适》

摘要:大学生就业问题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高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近几年,随着高校扩招,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落差。面对这种局面,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因此,切实从毕业生自身角度解决毕业生存在的就业心理问题,及时进行自我调适,对促进高校发展和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心理问题;自我调适

中图分类号:G5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3-0069-04

大学生就业心理问题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般心理特征。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高校赖以生存的生命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热切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就业矛盾日益突出,就业难度日趋增大,给高校毕业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要对大学生就业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引导大学生学会面对问题,积极进行自我调适。使自己顺利融入社会。

一、大学生就业存在的主要心理问题

首先,情感因素。主要表现为:

1、焦虑与急躁心理

就业焦虑是指毕业生在落实工作单位之前表现出来的焦虑不安。个体对多种生活环境的担忧或对现实危险性的错误认识直接导致了焦虑。目前。大学毕业生都希望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同时。他们还担心找工作时碰到钉子,甚至还有些学生担心自己择业失误而终身遗憾。他们对前途的把握没有自信心。在就业的过程中产生一些焦虑,总是出现精神紧张、烦躁不安、意志消沉,更有些同学会出现失眠,行为上也表现出反应迟钝、手足无措。影响用人单位对其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还有一些毕业生。就业时心浮气重。择业毫无头绪,哪有就业机会就到哪里去。由于缺乏对整体就业形势的客观了解,以及对自我求职的理性思考,做了很多无用功。他们急于将自己推销出去。在不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草草签约,工作后发现与自己期望的结果相背离。从而毁约。给自己带来许多麻烦与心理困扰。

2、抑郁与逆反心理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我国的就业模式也由原来的“统招统分”逐渐转变为以市场化配置为主,以政府指导性的配制为辅。在这种就业配置模式下,择业竞争加剧,大学生承受的外在压力也就相应地增多、增强,择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挫折也必然比以前更大。有的毕业生在就业中受挫后不能正确调整心态。表现为不思进取。情绪低落。有的甚至逃避现实,听天由命。导致抑郁症发生。还有的毕业生,对正面的就业教育、就业信息存在逆反心理。对来自辅导员、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及同学和用人单位的正确信息、善意批评与建议。他们不相信、不听从,偏要按自己的想法去求职。

其次,认知因素。主要表现为:自负与偏执心理。这类毕业生多以学生干部或自身能力强、个人条件或家庭条件优越者为多。他们自认为高人一等。傲气十足;或认为自己满腹经伦,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应该有个好的归宿。在择业时,他们往往好高骛远。对用人单位横挑鼻子竖挑眼,很难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从而导致偏执心理的产生。目前。大学生存在一些常见的偏执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3点:(1)对专业对口的偏执。一些大学生在就业时过分追求专业对口,不顾社会需要,无视专业的伸缩性。只要是与专业有一定出入的工作就不问津,只要不能干本专业就不签约。(2)高择业标准的偏执。大多数毕业生对求职有过高的期望,不过多数人能通过在就业市场的体验。客观地认识和接受当前的就业现状并调整自己的择业标准。他们的求职标准过于功利化、等级化,从而出现了一种就业中的“马太效应”。即越是福利高、城市好、机关大、公司大、人员基本饱和的企业,毕业生越是想去,相反,一些地处偏远山区、机构较小、人才较缺乏的企业,就不想去。(3)追求公平的偏执。大学生要求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感到气愤是正常的。但有一些大学生表现为对公平的过分偏执。将自己求职中的一切问题都归结于就业市场不公平,以致给自己的整个求职过程都笼罩上了心理阴影。

再次,人际交往因素。一方面,表现为依赖心理。有些大学生的观念仍停留在“统包统分”的就业方式上,不能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消极地等待单位选择,等待学校安排。存在等、靠的依赖思想。“靠山吃山”依赖思想使得相当一部分学生把希望寄托在父母身上,希望通过父母的努力为自己安排一个好的单位,甚至还出现相当一部分的“啃老族”。另一方面。表现为交往障碍。由于不同家庭、不同社会背景会使一些大学生产生人际交往障碍,由此而引发的人际矛盾和心理不适往往给一些毕业生带来许多烦恼。其主要表现是怯懦和冷漠。怯懦是大学生在求职面试中常常出现面红耳赤、张口结舌、语无伦次的情况。面试前辛辛苦苦准备的“台词”、腹稿忘得一干二净。冷漠是遇到挫折后的一种消极心理反映,是逃避现实、缺乏斗志的表现。这些心理与现实就业的竞争机制和社会环境不相适应。

二、大学生就业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一,社会原因。一方面,随着高校扩招、毕业人数剧增而就业岗位有限,就业市场尚未规范,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渗透到了大学生就业领域,双向选择过程中凭关系择业还有一定市场,“优生优荐”、“优生优选”的原则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以至出现优生不一定有好单位,差生凭借关系照样能找到好单位的现象。这些现实存在的因素影响了大学生就业的公平竞争,使一些学生心态失衡,产生焦虑、急躁、偏执和抑郁心理;另一方面,大学生在传统价值观念的冲击下。功利倾向日益严重。他们在择业时越来越多地考虑目前的、现实的利益,缺乏职业的社会意识、长远意识。此外。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色彩依然严重。仍有个别地区、个别行业对毕业生的来源、性别、学校等设置阻碍毕业生顺利就业的障碍性规定,这使一些毕业生在求职中会产生一种自卑、焦虑的心理。

第二。学校原因。目前,高校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多偏重政策教育,放松了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忽视了就业指导工作,对大学生择业中出现的思想和心理问题缺乏分析和研究,对就业观念、择业技能和技巧缺乏系统的指导,就业指导工作明显滞后于学生就业心理的发展变化。导致大学生产生就业心理问题。大多数毕业生缺乏求职的实际能力,不会恰当地自我推销。不敢积极地参与竞争,不能准确地把握机会,因此,产生了偏执、焦虑等心理。

第三,家庭原因。主要包括父母的价值观、父母的职业定位、父母的地位和社交能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家庭环境和氛围等方面。如一些家庭在传统思想和观念的支配下,为上大学的子女设计了一个理想的就业蓝图。并千方百计地帮助子女安排工作,家长希望自己的子女选择的职业工作环境好、社会地位高、报酬高、无风险又稳定。这些因素导致部分毕业生在就业时产生了一定的依赖心理。

第四,个人原因。一方面。择业观念滞后于就业制度的改革。人们已经习惯的包分配的观念依旧存在,“自主择业”的择业观念还没有完全被大学生所接受。家长高期望值,自我定位比较高,成才期望强,社会对其要求也很高,这使大学生面临很大的压力,表现出焦虑、自负心理;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心理发展尚不成熟、稳定,不善于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不能正确认清自我、全面了解社会,理想和现实脱节,产生盲目的从众心理。面对初次就业,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心理承受力差。不能在就业压力面前及时调整自己的就业心态,一旦遇到困难和失败就容易产生抑郁心理。

三、大学生就业心理的自我调适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面对走出学校走向社会时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面对自身存在的心理问题时。应当积极应对。要让大学生形成健康的就业心理。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内因是根本。大学生作为就业的主体必须从自我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调适自己的就业心理,主动自觉地适应环境。与环境保持协调,客观地分析自我与现实,有效地排除心理问题,达到合理择业、顺利就业和健康成长的目的。

(一)客观冷静地认识社会,评价自己,树立科学的择业观

正确认识社会和评价自我是进行自我调适的基础。就业市场化、自主择业给大学生带来了机遇与实惠,但许多大学生对“市场”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就业市场的客观实际了解不够。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个体,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在求职择业前,首先应认清就业形势,了解职业对择业者的要求。了解职业特点;正确认识和评价自我。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扬长避短。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自己,要知道自身存在的某些缺点并不可怕,可以先就业然后在工作岗位上不断克服缺点。发展和完善自己,从而正确定位,科学地进行人职匹配。大学生只有在择业过程中正确、客观地评价自己。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做到扬长避短。才能最终获得成功。

职业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职业就是选择自己的未来。决定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因而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择业观是十分必要的。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必须要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充分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大学生要树立远大的理想,树立起报效祖国献身社会的责任感。树立竞争和拼搏精神,自觉地服从社会的需要。到基层去实现最大的人生价值。大学生在择业时必须具备超前意识、危机意识、社会意识和竞争意识。把价值观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明确“自我实现”是一个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总之。盲目地到一些表面上看来不错。但不适合自己。自己又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单位去工作,是不会让自己满意的。与其将来后悔。不如现在就改变自己,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人才需求规律的合理的职业价值观。以指导自己正确择业。

(二)克服自卑心理,增强自信心。提高抗挫能力

大学生平时应多锻炼自己,克服害怕和他人交往的心理。平时保持适度的自信是克服自卑等心理的关键。要克服胆怯的心理。不怕失败。并有意识地培养幽默感,学会自我调侃。自信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能否成功。“心存疑虑,必然失败,相信胜利,方能成功。”在择业过程中,要坚定自己的立场。不能随波逐流。根据自己所学的专业。尤其是自身的特点去选择。树立自信的最根本途径是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大学生只有搞好学业,发展特长,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面对招聘者才可能信心十足。

在求职择业过程中遭受挫折在所难免,要用冷静和坦然的态度待之。客观地分析自己失败的原因。首先,在就业市场化、需求形势不佳、就业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出现求职失败是在所难免的,不能期望自己每次求职都能成功。同时。应把就业看作是一个很好的认识社会、认识职业生活、适应社会的机会。应通过求职活动来发展自己,促进自我成熟。因此“不以成败论英雄”。其次,自己求职失败并不一定就是因为自己的能力不行。出现求职失败有许多原因。可能是因为你选择求职单位的方向不对,也可能是因为你的价值观与单位的企业文化不符合,还有可能是其他一些偶然因素。再次。大学生要正确对待挫折和失败,要学会自我欣赏与自我接纳。其实,就业的过程也是大学生重新认识自我、认识社会,并主动调整自我适应社会的过程。可借此增强自我心理调节与承受能力,这对今后的职业生涯也是非常有用的。

(三)运用科学的心理调适方法,维持健康的求职心态

在求职时,自己或身边的同学出现一些不健康的心态是正常的,没有必要过度担心,但要学会主动调适,以维持健康的求职心态。必要时还可以寻求有关心理专家的帮助。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放松训练法。放松训练法是通过练习,学会身心放松的方法。大学生可以利用某一物件来发挥自我想象的能力。在此过程中使自己的头脑清醒、心情愉悦,该法可以减轻或消除各种不良反应,如焦虑、紧张、头痛等。

2、自我心理暗示。自我心理暗示是利用语言或非语言的手段,对自己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心理治疗的一种方法。通过积极的自我心理暗示,大学生可以调整自己的不良情绪。在择业中大学生可以经常用一些诸如“沉着、冷静”、“谦虚”、“我一定能行”等简短而积极的自我心理暗示调节自己的情绪。

3、注意转移法。注意转移法是通过转移注意,使个体的注意力由消极情绪转移到积极情绪的一种方法。为此,大学生可以有选择地参加一些有益的活动。将注意力转移到积极的活动中,使自己没有时间沉浸在那些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不良情绪中。

4、适度宣泄法。适度宣泄法是通过某种途径把内心的冲突发泄出来,以使心理得以平衡。当感到紧张或焦虑时可以进行适度宣泄。向老师、同学、朋友倾诉让其分忧愁,解苦闷,帮助自己返回理性的自我。维护和增强心理健康。也可以参加一些体育活动以消除心理压抑。

(四)开拓进取,勇于自主创业

大学生是有理想、有抱负、有创新精神、敢做敢为的青年群体。大学生不应该满足于就业,而要有自主创业的打算。大学生自主创业。既可以在毕业后马上实现,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社会积累后再进行。关键是要有准确的观念与思路,要对自己有一个合理的规划与定位。要与有市场经验的人合作,摆脱学生公司的意识,进行科学化、职业化的管理。

大学生自主创业一直是受党、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作为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强调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着重阐述了“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思想,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国务院、各级政府多次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在税费减免、贷款担保、贴息和财政补助,指导、培训和服务等方面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优惠,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婚姻效力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2.1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2.1.1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2.1.2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2.2.1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2.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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