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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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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总支出 GDP论文论文摘要: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保持我国适度社会保障水平,要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7.13%,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5.09%,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11.53%,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12.73%。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56.4%、31.8%、28.7%。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8.34%。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5.47%。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5.5%、8.49%、9.55%。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富龙飞.社会保障权研究文献述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10).

[2]黄小云.美国与德国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模式分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0(4).

[3]刘婧婧.社会保障权之基本权利属性探析――基于学理和宪政实践的双重考察.行政与法.2011(1).

[4]李运华.论社会保障权之宪法保障――以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完善为中心.江苏社会科学.2011(6).

[5]付龙飞.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经济经纬.2011(3).

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超过总人口8.87%,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84.7%,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34.6%,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49.7%和38.3%。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62.3%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66.9%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8.33亿,参合率为94.1%,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76.4%。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69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1.5%,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老年社会保障——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J]. 理论与研究,2013(1)32.

[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浅谈老人保障问题研究论文

老人他们的孩子去哪啦!都是不孝顺的人才有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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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是老年社会福利的重要表现形式,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一直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老年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科学与经济不断发展,我国老龄化日趋明显。老年人的身体、生理等养护问题逐渐增多。笔者作为一名专业护士,积累了丰富的临床 经验 。现针对当前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方面,浅谈老年护理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老龄化;老年护理;重要性

随着现在医学体系的迅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医疗水平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和提升,医院的护理水平相较于以前也更加科学完善。然而,由于护理机制仍然不够完善,在手术室的护理之中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危害患者健康的安全隐患,这些潜在的安全威胁可能会不利于患者的护理和康复,严重甚至可导致患者的生命危险。因此,为了提升医院的整体形象,为了对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康复做出保障,医院应当对现有的手术室资源进行整合,从优化护理的管理 措施 出发,逐渐提高护理人员的安全服务水平和自身的责任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老年护理安全事故的产生,树立医院优秀的护理形象。

1 我国人口现状及凸显的问题

随着家庭人口结构的改变以及医疗、卫生的不断推广与普及。据统计,2013年人口普查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大关,人数为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由此可见,老年人的养护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突出问题。

2 老年护理的重要性

2.1是社会品德的体现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1996年我国老龄协会提出"健康老龄化"的战略目标,此战略目标主要涵盖4个方面的内容:①老年人个体健康;②老年人家庭健康;③老年群体整体健康;④社会环境健康。实现健康老龄化是一个长期奋斗的目标,需要国家、社会、家庭以及个人共同努力。

2.2老年人的生理特点与护理 老年人由于年龄增长,会出现一系列身体衰退的信号。主要表现为组织器官储备能力降低、功能减退、以及出现各种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下降,对内外环境的适应能力降低;感觉及平衡功能减退,容易发生跌倒交通事故烫伤等意外。操作能力和反应速度降低,手足协调功能下降,生活自理功能降低,所以应该注意保护老年人的安全.必要时可帮助老年人使用日常生活辅助用品。所以和老年人交谈要注意语调、语速、语言的选择。同时要认真做好健康 教育 ,比如进行健康运动,营养膳食及自我保健等方面的指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2.3当前老年护理中存在的问题

2.3.1老年护理人员素质低 由于传统护理理念的影响,很多医院拥有的护理人才队伍专业能力参差不齐,部分护理人员自身的安全服务水平和责任意识不高,对于护理学的基本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牢固,对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不够了解,对于应对老年护理的突发事件中也缺乏一定的应急和判断能力。所以,正因如此,部分护理人员往往会在老年护理中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导致手术未能顺利实施,比如护理人员技术不熟练导致的手术必须物品准备不够充分,缺乏对患者病情了解导致延误手术等。

2.3.2老年护理知识不明确 有些护理人员不够细心可能导致用药存在一定偏差,弄混外用药和静脉药的标识,输血输液的查对不严。患者询问时执行的口头医嘱存在一定偏差,给药种类或者剂量出现一定偏差。在仪器使用方面,部分护理人员未能定期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维修保养,手术前未能及时对大型手术仪器进行试机,严重时可能导致手术过程中仪器临时出现故障。部分护理人员在电刀的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熟练,容易造成手术过程中电脑的电极黏性不够,固定不稳定,可能导致电刀脱落造成患者的电灼伤。

2.3.2老年护理管理不细心 部分护理人员护送老年患者回监护室时,动作不够细心往往容易导致病患者感到不适。如:部分护理人员未能在老人手术前后认真清点手术用品,未能完整记录手术当中需要的手术用品,未能做到仔细核对每样手术用品,确保数目不出差错,确保不将手术用品遗留在病患体内。部分护理人员术前、术中、术后护理记录往往出现差错,在管理和行动上都不细心,出现许多涂改情况,极易造成医疗纠纷。

2.4老年护理中问题的应对措施

2.4.1加强老年护理人员素质的培养 当前我国的医疗改革已经渐渐普及,这就是为了促进医院整体医疗水平和护理服务专业理念的提升。与此同时,医院应当做到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医疗和护理理念,有效减少老年护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为了更好的提升老年护理的水平,降低潜在的安全隐患,医院应当提高相关护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护理理念,并积极鼓励护理人员学习新的护理理论知识,学习新的护理技术,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其次,医院要加强对护理人员服务意识的强化,坚持做到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需求和意愿。并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提升整体的护理水平。同时,医院可对手术室内的所有护理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 ,让所有护理人员树立起患者安全第一的安全观念,做到严格实施老年护理中的各项工作流程,从而有效提高手术室的护理质量,有效减少手术室内安全事故的产生。

2.4.2加强对老年护理知识的宣传 医院需加强对护理人员药物学相关知识的培养,坚决要求护理人员做到使用任何药物之前先认真核对剂量和浓度以及药物的正确用法,对于术中口头医嘱,要做到让护理人员复述一遍正确无误后再告诉患者让其执行,并能坚决保证外用药和内服的标识完全分开。对于需要输血的病患,要让护理人员和主治医生共同核对病患的基本资料以及所输血型的保存期和血袋的破损情况,确保万无一失后,才能对于病患进行输血,并密切观察输血后患者的临床表现,有效减少应输血不当出现的问题。对于仪器使用方面,应要求相关的护理人员了解仪器使用的基本知识。如老年患者手术后,相关护理人员需管理好手术台上的电刀笔及其他手术用具,将手术器具放置于安全位置,避免部分危险器具如高频电刀在非正常使用时造成电灼伤。

2.4.3护理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老年患者往往 记忆力 差,理解能力有所下降,因此在给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时应该耐心,对于某些易发生的危险事件除了口头告知以外还需要书面告知。在进行健康教育时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患者的自身状况进行个性化教育,从而提高护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4.4采用运动指导的方式 由于老年患者的体质一般比较差,所以不喜欢运动或者存在着运动不足的情况,根据当前患者的身体状况和个人兴趣,可以提出一些运动的方案,比如慢跑、跳舞和慢跑等一些慢性的动动,进一步增强肺部的供氧量,真正改善血液的循环,但是不能太疲劳,根据个人情况要坚持大概40min/d。

2.4.5进行健康指导 只有充分利用空余时间或者双休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指导,比如开展老年压知识的讲座,举办一些义诊方面的咨询,发放相应宣传知识手册,使患者从发病原因和常见症状自我监测之后加强预防措施。同时对于注意事项、并发症状和治疗原则方面对高血压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对个别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进行健康指导或者对于健康指导的一些患者,医护人员可以采用上门进行服务。或者是采用电话追踪随访的方式,定期组织患者进行体验,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拉近医护人员与患者的距离,真正提高患者各种疾病的认知度,有效地开展护理干预工作。

2.4.6加强心理的护理 由于老年人存在着一定特殊性,所以在病期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不良的情绪,比如非常悲观、害怕以及沮丧的心理,严重的还会影响患者生活的质量,经过具体情况分析,可以 总结 出老年人产生不良情者兴奋绪的原因,大部分老年人因为 文化 层次比较低,对自己的病情没有一定的了解。同时由于和家人的共同的语言相对比较少,我们一定要患者进行沟通,介绍老年患者相关知识,消除患者心中的顾虑,增强患者的信心,其次还需要与患者进行有效地沟通,然后取得家长的信任和支持,让家属主动地担当起照顾的责任,关心患者并,并对患者的服药情况进行检测和提醒,最好能够陪伴在老年人左右。对于老年人吃药这个环节,老年人一定要根椐医生要求进行吃药,不然就会发生不必要的意外。

2.4.7遵医嘱服药 因此,遵医嘱服药是必须要做到的。但有部分老年患者记性差,常常忘记按时服药,主要靠家属和护士提醒和督促。另有部分患者未能正确服药或对药物的认识不足,因此我们在进行护理的时候,要对这部分患者讲解药物的分类、作用机制及不良反应,使患者合理用药,避免滥用药物。

2.4.8注重带教老师的带教能力的培养 此外,我们需要通过鼓励护士积极参与护理大专和本科方面的学习,通过积极选拔优秀的人才去外出学习,护理部组织相关的人员去带教查房,交流相应的经验,努力掌握更多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只有拥有本科高精尖仪器的操作,才能真正了解本专业的医疗方面的水平,相关社会人文科学知识都需要不断地丰富并完善自己,并请授课水平高和教学经验非常丰富的老师进行全院性的学习,将带教体会与大家进行相应的分享,从而提高护理能力。

3 结语

老人的护理工作由于具有环节复杂,服务要求高,操作过程容错率低,事件连续性强等特点,对相关的护理人员有着更高的要求。如何避免和及时发现老年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及时应对护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是医院想要提高整体医疗水平就必须面对的重大难题。想杜绝医院各处存在的问题,必须抓好老年护理中的每一个重要步骤,从加强老年护理人员的素质做起。同时,医院需要采取必须的措施,认真执行各项有关的 规章制度 ,对老年护理中存在问题有高度的认知,并能针对不同老年护理问题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保证医院老年护理工作的顺利完成,进而减少患者的痛苦,对患者进行最有爱心的护理,从而有效的杜绝医院护理中存在的各项问题,也从整体上提高医院的信誉度和社会经济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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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艳.老年护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应对方法分析[J].医药指南,2011,14(10):67-68.

摘要:目的:探讨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及影响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的因素,加强老年人的心理护理,减轻老年人常见的心理问题。

方法:对老年人的心理特点和常见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了解其发生原因,针对性的提出老年人的护理要点和方法。

结果:通过对老年人耐心、细致的护理,使他们增加了安全感和对护士的信任感,能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及护理。

结论:只有正确把握老年人的心理特点,了解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及其原因,才能提供行之有效的护理措施,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关键词:老年人心理护理

随着我国经济、卫生、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类平均寿命延长了,我国目前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由于人口老龄化,不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等因素的影响,老年慢性病增加成为一种全球趋势。由此看来对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显的更为重要,了解老年人的心理,并根据其特点进行有效的护理,对预防和治疗老年疾病,维护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老年人心理特征的变化

1.1自卑心理。由于机体各脏器衰老,机体抵抗力下降,各种疾病混杂,多数疾病的反复发作,甚至病情逐年加重,导致他们自己对病情感到悲观失望,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从而丧失恢复健康的信心和勇气,常表现为自怜自弃。

1.2孤独感。老年人由于丧偶、独具、离退休, 人际交往 减少,是老年人感到空虚寂寞,心理往往产生孤独感,表现为情绪低落、忧愁,对周围事物不感兴趣,自寻烦恼,自卑。

1.3失落感。表现为自知力减弱,性格急躁、易怒、心悸、失眠。

1.4猜疑心理。老年人的心理防卫及应对能力随年龄增高而减退,对外界的耐受性及适应能力下降,容易发生情绪的变化,表现为毫无根据地怀疑别人,对他人言行追根问底。把一些没有关联的事情扯到自己身上,引起无辜的猜想。

1.5恐惧心理。老年人由于担心患病,自理能力下降以及心理负担加重等问题的发生,心理上会产生忧虑感活恐惧感,从而表现出冷漠或急躁的情绪,有的老年人身体经常不舒服,经济情况又不是很好,怕给儿女增加经济负担,所以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期,易产生焦虑和抑郁,情绪紧张,烦躁不安及消极心理,进而导致躯体与心理因素两者相互影响,使身体雪上加霜,增加了心理上的恐惧感。

1.6抑郁感。抑郁是老年人常见的情绪和心理失调,随着老年人的逐渐衰老,情绪变化也日益明显,有的老年人甚至有轻生的念头。抑郁多由于老年人受到慢性疾病的困扰及死的威胁,从而产生恐惧忧郁心理,甚至发展为忧郁症。

2护理措施

2.1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根据不同的患者采取不同的沟通技巧,使他们愿意把心里话倾吐出来,寻求护士对他们的理解和帮助,增加信任感,同时用礼貌得体的语言,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

2.2富有同情心,取得病人的信赖。老年病人由于 记忆力减退 ,往往对治疗用药等问题常常反复提出疑问,我们要在富有同情心的基础上,对病人耐心的给予解释,从而建立起病人对我们的信任感,安全感,同时,我们还要经常了解病人的需要,以关心体贴的语言询问病情,并对其提出的问题给予耐心详细的解答,取得病人的信赖,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

2.3注重精心的生活护理。护士对老人应主动嘘寒问暖,在生活上提供方便,对痴呆、健忘患者加强生活护理,协助完成特殊检查项目和按时服药,将日常生活用品放在病人伸手可取的地方,对能自理的患者,鼓励适当活动,提高自我护理能力,避免产生依赖心理。

2.4注意语言交流。对老年人介绍病情时,要语言亲切,态度和蔼诚恳,尊重老人的人格,病人在治疗期间如有隐私,应做好__,对其合理要求及时解决,不合理的要认真解释,主要声音和语言的运用,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患者表达意思,如医学俗语。

2.5做好健康宣教。有针对性地介绍疾病的基本知识,治疗及康复,帮助老年人正确认识疾病,增强自我保健和自我照顾的能力,有的老年人总有躯体的某种病症,可能会加重他们的恐惧、抑郁的心理,护士要和蔼,友善热情的服务,这样可以增加他们对生的信心。同时要教育老年人要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有利于身心的健康。

2.6饮食护理。老年人大多脾胃功能紊乱,护士应告知患者吃清淡、易消化饮食,强调粗细搭配,要摄取多种维生素的饮食,饥饱适宜,养成良好的饮食生活习惯。

2.7出院心理护理。患者出院时,可根据不同种类疾病,不同文化层次的患者,讲解治疗和康复知识,一方面将有关注意事项告诉患者家属,另一方面要写好一份详细的出院指导,交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鼓励患者回家后坚持服药,定期复查。并向家属交代病人院期间的心理活动及心理护理效果,以及出院后的心理护理措施及方法,解释不能单纯依靠药物治疗,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使之精神舒畅,注意饮食和休息,适当活动等,同样能加速疾病的康复和防止复发,使其愉快地安度晚年。

3小结

心理护理是利用心理对躯体的能动作用,使病人在心理上得到安抚和慰藉,因此护士在老年人的心理护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护士必须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修养,加强情感交流的技能,接待每一位老年病人都应有热忱,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关心、尊重、同情,舍生处地的为老年人考虑,理解老年人的感受,帮助他们改变不良的心理行为和生活方式,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及良好的生活质量,进而提高健康水平及晚年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刘纯燕主编,社区护理学,湖南科技出版社,2001,14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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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杰.非语言沟通在临床护理工作当中的应用技巧[J].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5,2(9):788-790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尤其是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由于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倡导一个家庭只生一个孩子,导致很多家庭成为独生子女家庭,这些独生子女长大之后又因为自己工作、生活或婚姻等关系不能留在父母身边照顾父母,所以也就造成了“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些“空巢老人”无人照看的难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养老机构,子女支付一笔费用之后,这些养老机构则替他们的子女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但是由于一直缺乏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所以老年护理管理所呈现的局面也十分混乱[1]。

一、养老机构老年护理管理现状

我国现在的老年人,即60周岁以上的老人的人口总数接近2亿,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六分之一,如何使这些老年人渡过一个健康幸福的晚年一直是困扰其子女的一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越来越多的商家将目光瞄准了养老机构,所以近些年来出现了很多各种各样的养老机构,由于我们国家关于养老机构的承办和运营等方面起步较晚,所以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十分混乱,不但管理水平不到位,更有甚者连护理水平都不到位,混乱的管理和护理市场急需统一的规范和强制的措施使其有效运行。

二、养老机构老年护理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的护理团队和专业的管理团队

在养老机构里生活的部分老年人身体状况不是很好,需要专业的医护人员对其进行照顾。 反思 我国的养老机构,在我国大部分的养老机构中的医护人员都没有经过严格规范的关于护理方面的培训,即使是接受过培训的人员,其中也有一部分是草草了事,对护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得并不充分。而且这些医护人员都没有经过专业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认证,他们对于护理工作没有树立正确地工作观念,对待工作很多时候都是凭借着自己的经验或第一感觉,护理工作中很多的工作技巧都是跟着自己的前辈或者同事学习的,没有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2]。在一个养老机构中,除了经验丰富、专业素养强的医护人员外,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也很重要,但是在我国很多养老机构中都没有所谓的管理机构,管理工作都是由医护人员兼做的,缺乏专业的 管理知识 和管理技巧的医护人员很难做好一个机构的管理工作,影响机构的长期运行。

(二)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

中国是一个很崇尚家文化的地方,古人云:家和万事兴,所以一直以来我们国家的老人都是跟着自己的子女一起生活,由自己的子女赡养晚年,但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一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一个家庭只生一个孩子,两个独生子女家庭结合成一个新家庭后也就意味着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位老人,子女无法亲自照料老人,只能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养老机构,所以养老机构只是近些年来在我国大受欢迎,也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办养老机构的风潮。由于我国的养老机构起步较晚,现在还属于成长阶段,国家也没有及时地颁布相关的法律条约,整个养老机构的市场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从成立养老机构的申请到养老机构的管理整个流程都呈现出一种混乱的局面。

三、对老年人护理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行业规范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使我国的养老机构的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要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行业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用统一的标准规范养老机构的发展,首先要严格限制养老机构的承办条件,对申请承办养老机构的申请人的自身情况要进行详细的了解、对该养老机构内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进行严格的把关、对该机构内的卫生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要对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抽查等,只有从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的行业规范,才能真正改善我国养老行业混乱的现象。

(二)提高养老机构管理队伍素质

为了养老机构长期稳定发展,首先要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管理队伍就好比羊群的领头羊,控制着整个养老机构发展的大致方向。与此同时,管理队伍还是养老机构领导和医护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及时向医护人员传递上层领导的工作指示,同时及时上层领导反映医护人员对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机构内部的矛盾。一支良好的管理队伍可以有效提高一个养老机构的凝聚力,提高该机构的竞争力,增强医护人员对机构的归属感,为机构今后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引进管理人才,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提高机构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在引进相关人才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已经在职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如定期开展管理知识培训会、派遣部分工作人员去外校学习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从这两方面同时着手肯定能使机构的管理水平得到大大的提高。

(三)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护理人员的资格审核

医护人员是直接对老年人负责的群体,医护人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服务质量的高低,影响着生活在这个养老机构里的老年人的健康情况[3]。老年人由于年龄过大,身体机能开始出现一些退化,也逐渐出现一些慢性疾病,老年人的免疫力明显低于年轻人,对老年人的很多疾病用药时都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所以照顾老年人的医护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耐心和细心,所以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帮助医护人员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促使医护人员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除此之外,我国很大一部分医护人员参加工作之前没有接受任何资格考试和认证,这也为医护工作埋下了隐患,为了老年人的健康考虑,国家应该加强对从事于护理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认证,只有考察合格并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才能上岗,而且政府要定期对医护人员的技能进行考察,对于录用不合格医护人员的养老机构要予以重罚,绝不轻易放过。

(四)加强养老护理风险管理

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的老化和疾病等各方面的原因容易发生各种意外事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要在养老机构的设计和建设中多多考虑老年人的出行问题,例如走廊的扶手要加固、洗手间和浴室的地板要注意防滑等等[4]。除此之外,还有关心老年人的心理问题,由于经常自己孤身一人没有子女陪伴很容易出现一些心理问题,如抑郁、失眠等,因此医护人员除了照顾老年人身体上的健康外,还要经常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同时要经常与他们的家属沟通交流,督促他们的子女经常来陪陪父母,只有在医护人员和子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使这些老年人渡过一个幸福安详的晚年。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使老年人渡过一个幸福的晚安,养老机构责任重大,不但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而且还要加强养老机构护理的管理水平,除了完善养老机构的各个方面外,也要家属的照顾和关心,只有在养老机构和家属两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老年人才能渡过一个安详的晚年,我国养老机构的事业发展才能迈上另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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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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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超过总人口8.87%,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84.7%,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34.6%,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49.7%和38.3%。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62.3%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66.9%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8.33亿,参合率为94.1%,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76.4%。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69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1.5%,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老年社会保障——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J]. 理论与研究,2013(1)32.

[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新世纪新阶段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件。为了使广大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我刊特约请长期从事党的建设研究的专家就《决定》中提出的一些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分别撰文进行解读,希望有助于你对文件的学习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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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国现在农村和城市差距悬殊的社会保障状况?从现阶段来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社会保障是不相同的。农村社会保障是依托于集体、家庭、土地的一种社会保障体制。就整个农村而言,由于各地条件的差异等因素造成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从而也导致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很大的差异。而城镇社会保障是城市以就业为中心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覆盖面积较大。可见,农村和城市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保障制度。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1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占总人口近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 11%,而占总人口近30%的城镇居民却占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停留在救济的层面上,即使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实施,并没有普遍推行。1.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缺乏法律保障,基金难以保值增值。 城市社会保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和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医疗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共同管理,一些地方商业保险公司也参加了农村保障,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政事不分、多头管理的格局,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使用风险大,难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1.3 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下降。其主要的原因首先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而且平均每年耕地递减20.01~26.68万 hm;二是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已经有大量的,而且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三是农产品投入大、产值较低,农民不仅享受不到政府补贴,而且还自己承受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剧了农民的生活风险;四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养老;五是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殊体制,很难推行土地的规模经营,制约了土地的保障功能。1.4 家庭养老面临挑战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减弱,大批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2.1 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上相对不足首先是在资金投入上,城市与农村很不平衡。城镇养老保险金已经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为主,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2.2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就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来说,由于历史原因及利益驱动,在一些地方从开办养老保险以来,保险公司从没有停止与民政部门的竞争,与教育部门联合对乡村民办教师进行保险,这势必造成农村养老保险的分割局面。2.3 人口老化进程加快,社会养老日益艰难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老年人口的平均寿命增长到了70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由1964年的6.08%上升到1995年的9.76%,到20世纪末老年人口已经超过了1.3亿。2.4 收缴保障基金的难度较大,由于城乡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很多企业低工资招收农民工,同时还能避免福利等一系列的费用,使得保障基金收缴很难。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推进农村城市化,是农村社区形态向城市社区形态转化的一种过程和发展趋势,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3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采取的措施4.1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只有农村经济发展壮大了,农民收入增加了,才能积累更多的社会保障基金。4.2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完善农民的城镇化的进入机制,从根本上农村的社保问题。4.3 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拓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努力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素质和农村人力资源水平,以充分适应就业的需要。4.4 改革农村土地转让制度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政府应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允许农民工自主转让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行租赁、拍卖、企业托管等形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使外在打工的农民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工最终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医疗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富龙飞.社会保障权研究文献述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10).

[2]黄小云.美国与德国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模式分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0(4).

[3]刘婧婧.社会保障权之基本权利属性探析――基于学理和宪政实践的双重考察.行政与法.2011(1).

[4]李运华.论社会保障权之宪法保障――以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完善为中心.江苏社会科学.2011(6).

[5]付龙飞.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经济经纬.2011(3).

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超过总人口8.87%,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84.7%,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34.6%,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49.7%和38.3%。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62.3%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66.9%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8.33亿,参合率为94.1%,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76.4%。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69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1.5%,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老年社会保障——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J]. 理论与研究,2013(1)32.

[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社保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共有3800万人弃缴社保,加大了个人账户空账压力。

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总支出 GDP论文论文摘要: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保持我国适度社会保障水平,要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7.13%,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5.09%,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11.53%,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12.73%。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56.4%、31.8%、28.7%。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8.34%。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5.47%。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5.5%、8.49%、9.55%。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

船舶动力保障问题研究论文

为了提高船舶的操纵性,满足船舶狭水道低速航行及靠离码头等各种机动工况的需要,船舶侧向推进器(side thruster)装置在各种类型的船舶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现代大型海洋运输船舶、港内作业船舶、海洋工程船舶等等,我整理的这一篇文章就是关于船舶推进器装置的使用与管理的论文,有这一方面兴趣的同学们不妨看一看哦!

摘要: 为了提高船舶的操纵性,满足船舶狭水道低速航行及靠离码头等各种机动工况的需要,船舶侧向推进器 (sidethruster)装置在各种类型的船舶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现代大型海洋运输船舶、港内作业船舶、海洋工程船舶、海洋石油服务船(三用船)的靠离平台作业,采用单手柄操纵方式(ioystiek),即用一个手柄就能综合操纵电动舵、桨和侧推器,能方便地操作;动力定位系统(dynamiC p0Sitioningsystem,Dp),使船舶定位在预先设定的位置。相对而言,由于平时船舶侧推装置使用时间较短,管理上易产生疏忽大意,导致各种故障的发生。因此根据本人长期从事对船舶侧推装置使用与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探讨。

关键词: 船舶;侧推器;使用与管理

1 、船舶推进器

船舶推进器是船舶上提供推力的工具,它的作用是将船舶动力装置提供的动力转换成推力,推进船舶。推动船舶前进的机构。它是把自然力、人力或机械能转换成船舶推力的能量转换器。推进器按作用方式可分为主动式和反应式两类。靠人力或风力驱船前进的纤、帆(见帆船)等为主动式,桨、橹、明轮、喷水推进器、螺旋桨等为反应式。现代运输船舶大多采用反应式推进器,应用最广的是螺旋桨。

在19世纪30年代,瑞典的前任军官约翰•爱立信和英国工程师弗兰西斯•佩蒂特•史密斯两人都设计过用螺旋桨推进的船。他们从古希腊人那儿得到启发。古希腊人使用阿基米德螺旋,即一种"瓶塞钻"状装置来提水。佩蒂特•史密斯的试验是成功的,他建造了一艘有木制螺旋桨的船,螺旋桨的一部分突然折断了。奇怪的是,这个木制螺旋桨变短了,船反而走得更快了。这说明变短的木制螺旋桨推进效率高度。

布鲁内尔工程师受到启发,在他设计、建造的"大不列颠号"上使用了螺旋桨推进器。这艘螺旋桨推进的轮船在1845年第一次横渡了大西洋。螺旋桨推进器在船舶上广泛采用。

船舶螺旋桨是一种水螺旋桨,其原理是螺旋桨旋转时,桨叶不断把大量水向后推去,在桨叶上产生一向前的力,即推进力。螺旋桨桨叶像一小段机翼,桨叶上的水动力在前进方向的分力构成拉力,即船舶推进力。

在普通螺旋桨的基础上,为了改善性能,更好地适应各种航行条件和充分利用主机功率,发展了以下几种特种螺旋桨。①可调螺距螺旋桨:简称调距桨,可按需要调节螺距,充分发挥主机功率;提高推进效率,船倒退时可不改变主机旋转方向。螺距是通过机械或液力操纵桨毂中的机构转动各桨叶来调节的。调距桨对于桨叶负荷变化的适应性较好,在拖船和渔船上应用较多。对于一般运输船舶,可使船-机-桨处于良好的'匹配状态。但调距桨的毂径比普通螺旋桨的大得多,叶根的截面厚而窄,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其效率要比普通螺旋桨低,而且价格昂贵,维修保养复杂。②导管螺旋桨:在普通螺旋桨外缘加装一机翼形截面的圆形导管而成。此导管又称柯氏导管。导管与船体固接的称固定导管,导管被连接在转动的舵杆上兼起舵叶作用的称可转导管。导管可提高螺旋桨的推进效率,这是因为导管内部流速高、压力低,导管内外的压力差在管壁上形成了附加推力;导管和螺旋桨叶间的间隙很小,限制了桨叶尖的绕流损失;导管可以减少螺旋桨后的尾流收缩,使能量损失减少。但导管螺旋桨的倒车性能较差。固定导管螺旋桨使船舶回转直径增大,可转导管能改善船的回转性能。导管螺旋桨多用于推船。③串列螺旋桨:将两个或三个普通螺旋桨装于同一轴上,以相同速度同向转动。当螺旋桨直径受限制时,它可加大桨叶面积,吸收较大功率,对减振或避免空泡有利。串列螺旋桨重量较大,桨轴伸出较长,增加了布置及安装上的困难,应用较少。④对转螺旋桨:将两个普通螺旋桨一前一后分别装于同心的内外两轴上,以等速反方向旋转。因可减小尾流旋转损失,效率比单桨略高,但其轴系构造复杂,大船上还未应用。⑤直叶推进器:由4~8片垂直的桨叶组成。直叶推进器上部呈圆盘形,桨叶沿圆盘周缘均匀安装,圆盘底与船壳板齐平相接,圆盘转动时,叶片除绕主轴转动外,还绕本身的垂直轴系摆动,从而产生不同方向的推力,所以可使船在原地回转,不必用舵转向,船倒退时也不必改变主机转向。但因机构复杂,价格昂贵,桨叶易损坏,仅用于少数港务船或对操纵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船上。

2 、船舶侧推器装置的分类

按侧推器安装在船舶上的位置分:侧推器安装在船脂,称为舶侧推(bowthruster)。侧推器安装在船娓,称为舰侧推(sternthruster)。按侧推器数目分:一个侧推器,大多数在船舷;两个侧推器,一脆一娓或船循两个;三个侧推器,船舷两个,船娓一个;四个侧推器,两脆两娓。按侧推器驱动方式分:电驱动式侧推器 (eleetriemotor)。柴油机驱动式侧推器(dieslengine) 按螺旋桨螺距是否可变分:螺距固定的,称为定距桨侧推器螺距可变的,称为变距桨侧推器现代船舶的侧推器多数是可调螺旋桨,操作灵活,左右方向的改变及横移力大小的调整只需改变桨叶的螺距角即可。本文以螺距桨是否可变和驱动方式这两个分类特点来讨论侧推器。主要讨论电驱动定距侧推器和电驱动变距侧推器。而柴油机驱动式侧推器在此不作讨论分析。

3 、工作特点及故障分析

3.1电驱动定距桨侧推器

该侧推器是由电动机通过齿轮箱传递螺旋桨动作。其特点是定螺距,正倒车有级变速。结构上较为简单,管理上方便。主要故障:

(1)运行中轴承异常声响

原因:轴承损坏:齿轮箱无油或系统中有空气。

(2)运行中突然停车

原因:电源无电或保险丝烧坏,热保护环节作用(高温保护、热保护继电器动作)。

(3)不能正倒车,不能变速

原因:刹车装置没有松开,直流调速失效(接触器,时间继电器等元件有故障)。

3.2 电驱动变距桨侧推器

该侧推器是驾驶台遥控/原地启动控制,电动机动力输出,液压变螺距。其装置由调距桨、传动轴、调距机构、液压系统,操纵系统等五个基本组成部分。

调距桨包括可转动的桨叶,桨毅和桨毅内部装设的转动桨叶的转叶机构等。调距桨的转叶机构是将来自动力油缸的往复运动转变为转动桨叶的回转运动的机构。

传动轴是由电动机(大马达)通过联轴器与立轴相连,立轴与螺旋桨轴经齿轮啮合传动。

调距机构包括产生转动桨叶动力的伺服油缸、伺服活塞、分配压力油给伺服油缸的配油器、给桨叶定位和桨叶位置反馈的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等。其主要任务是调距、稳距以及对螺距进行反馈和指示。

伺服油缸、伺服活塞、分配压力油给伺服油缸的配油器、给桨叶定位和桨叶位置反馈的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等。其主要任务是调距、稳距以及对螺距进行反馈和指示。

操纵系统主要由操纵台、控制和指示系统组成。作用是按预先确定的控制程序来调节调距桨的螺距,以获得所要求的工况。工作特点:操作灵活,反应快,但结构复杂,管理要求相对较高。主要故障:

(1)运行中侧推螺距不能变化或不能动作。

原因:电磁阀卡阻或泄漏,安全阀起跳或泄漏,冷车时正常工作而热态时不能工作,主要由于配油阀泄漏引起的.

(2)侧推单方向动作

原因:电磁阀卡阻,反馈电位器线路破损或绝缘不良。

(3)运行中侧推突然停车

原因:负载超整定值,过载保护停车;电机高温保护停车;螺距限位凸轮动作停车;滤器脏堵,低压停车。

(4)侧推启动失败

原因:电机缺相;电源电压过低;非零螺距启动;低油压保护;启动过程中星形-----三角形转换时间继电器故障;桨叶有异物(水下有异物卡住);侧推带载启动(长期不使用,有海洋生物在桨叶上生长。

(5)侧推启动成功,但冷车时螺距不动作,热车时能动作。

原因:环境温度过低,没有保温,选配油种不适合周围环境温度,即粘温特性差。

(6)电动机绝缘低

原因:侧推舱室通风口有海风海水吸入,舱室排风机转向错误而变成吸风机,电机的烘潮装置失效。

4 、管理上的建议

由于船舶侧推装置体积大,又是水下装置,如何正确地使用和管理,准确地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以减少船舶停航、坞修时间,节约船舶维修成本,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运营率,定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4.1 对于电驱动定距桨侧推器:

(1)定期进行控制箱保养;

(2)加强舱室通风:

(3)保持齿轮箱的正常液位;

(4)修理后,齿轮箱加油过程中进行放空气;

(5)保持齿轮箱呼气通畅

4.2 对于电驱动变距浆侧推器

(1)定期进行控制箱保养

(2)保持舱室通风良好;

(3)按操作程序起动侧推;

(4)定期清洗液压油滤器,清洗完毕后放空气;

(5)定期化验油样,或结合坞修更换系统油;

(6)根据区域作业环境温度,选择合适的油种;

(7)尤其在冬季,如渤海湾区域作业,应加强舱室的防冻保温工作;

(8)对于有多个侧推器的船舶,由于各工况不同,对某个长期不使用的侧推,应择时运转,防止海生物生长过多;

(9)对执行小油缸,电位器定期检查螺丝紧固;

(10)对于尸LC控制侧推器,要注意对备用电源(蓄电池)的管理工作

5 、结论

本文对船舶推进器的一些基本知识进行了理论分析,对船舶侧推器的一些故障原因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排除故障的方法和手段,对船舶推进器的管理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这些看法可能存在一些疏漏,本人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加以改正。

参考文献

[1]申永山.双旋水下机器人推进器无刷直流电动机及控制系统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06年

[2]李代金.水下热动力推进系统闭环控制研究[D];西北工业大学;2006年

[3]钱程.某五体船推进系统方案设计与操纵性分析[D];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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