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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制度建设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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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制度建设研究论文

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监狱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历史新课题,直接关系到监狱的改革、发展与稳定。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不断推进,健全监督机制、构建公正高效行刑环境,实现人力资源平衡互动,是支撑其体制改革的根本以及促进其向前推进的不竭动力。本文就监狱体制改革中的“人力资源”整合谈一些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引起各级领导及同行的重视和关注。 一、 监狱体制改革中人力资源整合的重要性和历史必然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全额保障、监企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核心内容的监狱体制改革正按计划进行。强化行刑职能、转移社会职能、分离经济职能,纯化监狱功能的重要措施是深化监狱工作改革,也是体现监狱本质属性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人力资源”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具主动性的生产要素,是推动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一)、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实施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现代化文明监狱成果,推进监狱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也有利于依法治监,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和提高监狱工作整体管理水平。 (二)、人力资源是监狱发展的最基本的组织保障 监狱职能、行刑目标和任务的实现,除了硬件设施以外,主要是依靠监狱的人力资源去执行,依赖于监狱人力资源的技能与潜能去完成。因此十分重视监狱人力资源的研究,认真分析队伍现状,明确工作目标,探索科学的激励机制,是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三)、目前监狱人力资源存在的诸多弊端 体制改革,实现监企分离引起的人员分流和身份置换,使传统监狱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暴露出一些更为突出的问题: ⑴、目前监狱工作人员配置不合理,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专业性要求不明确;二是工作职责太笼统,缺少分工;三是工作标准和要求难以界定,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太宽泛等。 ⑵、监狱内部分配奖惩制度不合理、用人机制不健全、人员使用不科学、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传统观念束缚以及工作环境制约等因素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影响了监狱功能的正常发挥。 ⑶、现有民警综合素质适应不了新形势的变化:一是部分民警只停留在简单纯粹看守性的工作,而对如何矫治罪犯,解决教育改造中的深层次矛盾缺思路、少方法、没措施,致使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一直上不去;二是部分民警责任意识不够强、缺乏敬业精神。面对社会上不同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待遇差异,造成心理失衡,产生了消极情绪,缺乏工作热情,以致到岗不到位、到位不尽责,严重阻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三是法治观念淡薄,缺少政治免疫力。在改造与反改造、腐蚀与反腐蚀的风口浪尖上,少数思想觉悟低、意志薄弱的监狱民警面对各种诱惑,逐渐丧失了各种警惕性,站错了位,徇私舞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监狱警察的形象。 ⑷、监狱工作与社会断层,使得监狱人力资源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依托和保障。 二、体制改革中人力资源整合的基本思路 人力资源整合是监狱体制改革中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进行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至形成公正高效的执法机制 (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与利用,构建资源整合体系 监狱体制改革必然非常突出监狱的专政职能和教育改造的核心功能,而核心功能的成功到位,关键因素是人才到位。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多维的人才观,盘活现有人力资源;既要重视有所成就的监狱民警,又要关注潜在的人才;既要重视优秀年轻民警,也要重视各个不同年龄层次的民警,发挥人才整体优势,逐步实现人才资源的配置,建立与民警贡献相适应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流动到监狱参与收益分配,通过肯定其贡献的市场价值来显化和肯定监狱民警的价值。 1、转变传统观念,合理分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新刑罚和法治文明必然要求监狱活动的规范化、专业化。按照现代监狱功能对监狱民警进行科学分类、合理分工是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监狱应当以开放的姿态与社会广泛融合,创造条件让社会团体和公众广泛参与监狱活动,逐步形成由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监狱机关雇员和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教育改造专业队伍。具体地说一是监狱人民警察,负责监管安全、教育改造、罪犯刑罚的执行的相关工作和罪犯的待遇保障,纳入现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二是监狱机关雇员,借鉴政府雇员制,按照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吸收教育学、精神学、心理学、犯罪学、医学等专业领域和行业的优秀人才为监狱机关服务,从事罪犯教育、心理矫治、思想转化、医疗服务等技术性服务。监狱机关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利,但可享受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监狱机关雇员对原来所处的环境领域有着深刻的了解,又求真务实,会把大量的社会信息、技术知识和学术成果带进监狱工作中,既打破了监狱警察为主导的“大公务员机关”模式,又降低了监狱管理成本,提高了教育改造水平,解决了监狱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终身制和不能合理流动的弊病。三是社会工作者,以制度化、系统化的形式规范非政府民间力量参与监狱工作,突破现有社会帮教的可为、可不为、不可为三者界限模糊的状况,并注重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安慰型”向给罪犯送知识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转变,由单方孤立的社会帮教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型转变。 2 、健全用人机制,科学管理,激发人力资源内动力 在体制改革中要彻底改变一些束缚监狱人力资源的传统观念,有效革除用人机制中的弊病,注重调查研究,适应形势,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实践中把握几点:⑴、不断创新和完善适宜于人才成长的环境,设法建立本单位内部科学分工和公正评价机制,为民警提供一个适合成长并充满希望的平台,鼓励监狱民警参与与监狱形象和任务有关的个人目标的设定。⑵、改进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理顺奖励升迁机制,实现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力资源的一般规律来规范人才选拔工作,实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化;扩大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规范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同时从根本上打破干部工作神秘化、封闭式运作的做法,改变由少数人中选少数人的状况,逐步扩大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⑶、建立健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严格淘汰机制,把人才的“出口”打开,“公务员铁饭碗”,其弊端显而易见,平庸者能够在公务员队伍谋得一个职位,就等于找到了一张长期饭票,逐月领取“饭票”,不利于竞争。⑷、根据“彼得原理”,在各种组织中,由于习惯于对在某个等级上称职的人员进行晋升提拔,因而雇员总是趋向于晋升到其不称职的地位。实践中要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根据贡献决定晋升”把部分民警晋升到不称职的岗位上的管理理念。目前在监狱基层,优秀民警通过晋升提拔而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剩下的一批多是年老体弱或者升迁无望导致监狱基层一线执法水平的低循环徘徊。因此,应十分注重对基层民警的培养和提拔,将这些民警安排到可以胜任的岗位,并通过制度创新将竞争和激励机制不断引入,注重培养具有较强潜力的接班人,保证及时补充基层的新鲜血液,在人力资源上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潜力。⑸妥善处理新老更替问题。①现实中,在基层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一旦没有得到职务的晋升,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在50岁左右(有的单位甚至是45岁左右)退居二线养老,而这种年龄,对于绝大多数监狱人民警察来说,正是干事业的大好时光,但由于许多单位有了这种政策,就使许多基层一线的监狱民警一过40岁,就感到“船到码头,车到站”,丧失了继续奋进的信心,因此要适当延伸老民警的工作舞台。②为了优化年龄、知识、性格等结构,加快新老更替,因此建议把这些退下来的民警尽量向监狱管理中的入监、出监两头倾斜,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这两个岗位的工作成了刑罚执行关键性环节,但工作量较之其它平时行刑过程相对轻松。这既可以使老同志发挥经验丰富的优势,突出行刑的“两头”工作,又能够激发工作热情,使其更好地实现其身价值。⑹、在民警的使用上尝试监区党支部对基层民警优势特长的二次分配,设立若干较少、职能较强的岗位,面向基层民警开展竞聘,把交流轮岗、竞聘上岗意识渗透到基层每个民警。 (二)、创新理念,强化教育培训,推动资源长效发展 在改革中要求结合行刑模式和发展趋势,深化人力资源的思路创新,突出教育培训,与时俱进地抓好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和财政预算上强化并分期、分批切实组织好基本素质培训、业务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交叉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干警轮训,并把培训的立足点从封闭的环境转向到社会上接受培训,把培训重点从准军事化、监管安全、法律法规为导向转向人文技能为导向(能够理解人类的行为、动机、成长和发展的复杂性的监狱民警将会是最成功的教育改造能手)。⑴通过培训必须达到监狱民警对时代要求的变化要敏感并有积极回应的目的,使其更好地面对日益严峻的来自于适应时代变化需要的监狱工作的挑战;⑵委派条件合格的监狱民警到地方大学学习,开展与其他部门间的参观、交流,组织人员出国考察,甚至是到外国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比较研究,熟悉世界其他监狱管理的最新发展成果,吸取先进经验,适应押犯形势和体制改革要求。(3)、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继结合,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当前行刑社会化、开放处遇制等一些新理论运用越来越频繁。在实践中“重具体事务,轻理论研究以及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日趋明显,在监狱系统并没有形成一支能够与监狱实践紧密联系的监狱理论研究力量和研究机构,对研究人员的安排多半带有安置的性质,监狱班子成员也鲜见有监狱理论研究出身的人。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因此,平时要多举办讲习班、多开展经验交流会或者论文(或理论)研讨会,倡导监狱民警尤其是监狱管理人员重视理论研究、创新,运用科学的理论、思维和方法,研究和把握监狱工作规律。 (三)、依法治监,健全监督机制,构建公正高效行刑环境 体制改革后的监狱内部设立的纪检、监察等机构并未从监狱分离出来,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行刑执法权、行刑监督权集中于某个行政部门,难以从监狱的影响力中解放出来,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规范人力资源的执法环境:(1)、要求公正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监狱建章立制、规范制度,监狱逐步实现程序化、标准化管理;(2)、要求依法治监理念进一步落实,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成为自觉行动;(3)、监狱多渠道、全方位地执法监督,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监所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监狱视察委员会进行行刑监督以及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社会团体以及新闻舆论参与监督,尤其要邀请人民群众参加监督。 (四)、面向社会,实现平衡互动,打造资源共享社会格局 利用体制改革的契机让监狱从神秘、封闭、孤立的境地中走出来,监狱应当积极向社区、团体、学校做演讲,介绍情况,组织民警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组织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狱政管理、狱内活动等展览,鼓励文学创作力量深入监狱体验、挖掘题材,以期改变公众对监狱的看法,并在其心目中形成良好的印象;积极宣传监狱工作和改造成果,提高监狱透明度,建立一支关心、理解和支持监狱工作的基本力量,利用当地电视台、报社等主流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或者设立如“忏悔录”、“监狱生活”、“狱警手记”等专栏,在广播电台开办如“大墙内的声音”等直播节目,既扩大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影响力和树立执法形象,又配合社会的法制教育,使监狱工作与社会进步同步发展。 在体制改革时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监狱民警社会地位、政治待遇、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生活福利并通过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权利问题,增加实质性内容,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监狱的政治待遇;①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可以借鉴英国内务大臣直接管理监狱,并每年向国会报告监狱工作的管理模式。在我国,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却没有监狱的声音,因此,司法部也应该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监狱工作,有利于监狱引起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②对监狱机构和级别进行适当的调整,目前一些市属监狱享受副厅级别与省属监狱反差太大,因此建议把部分押犯在万人以上的大型监狱下设的监区调整为分监狱,按副处级配置,既适应押犯规模,又适应提高监狱政治待遇,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③突破民警交流范围,实现监狱领导与地方领导的双向交流,特别是要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张扬和实践现代精神,注重监狱民警的情商培养,是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的监狱民警,生活圈子狭窄产生孤单寂寞和厌烦的心理,复杂多变的狱情导致紧张的心理,罪犯抗改和违规又使产生焦虑畏惧心理。因此,要十分关心监狱民警的心理健康,关心其精神存在,关心其生活、家庭,体现警察队伍的“人性化”建设;其次,与时俱进,张扬和实践“权利、法治、公正、平等、效率、文明”的现代精神,以此来提高监狱民警的满意度、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三是注重情商培养,关注民警情绪宣泄,提高自控力、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和挫折承受力以及对他人的理解和宽容,重视非理性因素的长期积淀,促进人力资源全面、和谐发展。

我国狱政管理是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良好反映,其特征表现如下:首先,我国狱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全部方针、政策均基于对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而并非单纯执行刑罚和关押,是要从源头上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上的改造,由此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反映出社会主义刑罚的正面改造功能;其次,我国狱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全部制度措施均以社会主义法制为基础,依据刑事政策,保障在押罪犯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禁止对服刑人员采用野蛮的管教手段,杜绝打骂、侮辱和虐待在押罪犯,反映了司法公正与公平;最后,狱政管理工作并非简单地防范和管束服刑人员,而是基于严格监督管理这一前提,借助人道主义精神教育、感化、挽救在押罪犯,通过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相关手段,运用科学的、文明的途径对在押罪犯依法实施管理,同时结合管理的能动性加以防范,进而充分发挥教育、改造人的作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仍然需要不断建立、完善,在一定程度或在一段时间内,刑事犯罪呈增长趋势。为加强国家对各种犯罪分子的专政和打击,维护好人民生产生活秩序,我们既离不开公安机关的拘留、逮捕,也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批捕、人民法院的裁判,同时也需国家刑事机构——监狱实际执行刑罚。这一过程中,要有效地惩罚与改造犯罪分子,就必须加强狱政管理工作,利用狱政管理对服刑人员依法执行刑罚。开展好狱政管理活动必须以相关的制度措施为支撑,监狱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便在于对在押犯罪依法准确地执行刑罚、进行改造。狱政管理活动职能的体现,需要严格的、科学有效的狱政管理制度,如刑罚执行制度、干警直接管理制度等。通过严格落实相关的狱政管理制度,对服刑人员进行惩罚管制、监督,进而有效规范其行为,限制罪犯人身自由,责令其接受劳动改造。狱政管理工作的活动非常尖锐复杂,集中反映了狱内惩罚与反惩罚、管制与反管制、改造与反改造激烈斗争,因此肯定会受到在押罪犯自觉或不自觉的抵触反抗,极个别的反改造分子有可能挑起事端,影响改造秩序,同时寻机滋事或集体暴狱等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严重危害社会和监管场所安全,同时也是监狱工作有待解决的难点、瓶颈问题。所以,总结狱政管理工作成功的经验,分析归纳并吸收相关教训,研究和建立内容完善、应对有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罪犯个别教育,作为监狱民警与罪犯沟通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言语和非言语的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一

《罪犯教育刍议》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普遍实行罪犯计分、以分减刑的改造手段,对一部分限制减刑的罪犯失去意义,对限制减刑部分罪犯的教育改造,就成为监狱管理一个急需解决新问题。为深刻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的方针,落实监狱工作科学化发展,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监狱;罪犯教育

教育是我们人类一种神圣的社会现象,因而教育也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我国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我们也清楚地知道,监狱的是为了更好地去改造罪犯,使其在出狱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监狱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狱通过“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这样的方式来履行好刑罚的执行的功能,完成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本性的任务。

一、罪犯教育的概念

罪犯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维护监狱长治久安,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罪犯教育指的是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实施的为转变罪犯其思想、行为恶习,通过教授其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当这种教育力充分显露的时候,一方面使罪犯受到感染和触动,进而在思想和灵魂深处产生斗争和选择,并对原有的价值体系和思想观念构成威胁和瓦解的态势,且这种态势将不断持续和蔓延,随着监狱人民警察教育改造的深入和强化,罪犯才能接受监狱人民警察积极的教育内容并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体系。”

二、监狱罪犯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教育思想观念落后,重监管轻教育

由于重视监管,在思想和实际工作中都轻视教育,监狱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罪犯改造要依据罪犯内在变化。罪犯教育必须强调内因,监管重视的是规范行为,是外在,这种表面化仅仅是使得服刑人员在行为上看上去守法了,而现实真正改造情况却并非如此,在现实的情况中,监狱包括监狱警察对罪犯在监狱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心理变态、心理障碍等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强调监狱监管稳定的重要性,而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去解决这些迫切存在的罪犯内在问题,面对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应该关注罪犯的教育,监管的稳定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存在的实际的内在问题。

(二)罪犯教育缺乏系统性

罪犯教育是一项庞杂而细致的工作,对于罪犯的教育我们需要将其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对于整个罪犯教育,我们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性的认识,只是从某些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来谈罪犯教育,这就缺乏系统性使得罪犯教育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只是单独地强调各环节重要性,反而适得其反。例如,现在普遍采用的监狱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这些改造罪犯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这三种方式应当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监狱往往是更加关注罪犯的劳动改造,为完成一定经济指标,把劳动指标看做是考核服刑人员最重要的指标,忽视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监狱应该是按照系统科学的理论,全面综合去安排监狱各项及各环节工作,使其不是脱节的,这是我们对于罪犯进行改造,最大限度去预防和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罪犯教育缺乏全方位、个性化

监狱教育内容、方式缺乏全方位以及个性化,不同的罪犯具体情况都是不一样的,由于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每个罪犯之间本身就存在差异性,无论是知识水平、家庭环境及自身学习能力等等各方面,所以采取不用的教育方式和内容,发挥罪犯自觉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目前实际情况,一般都是简单地将所有服刑人员集合在一起,宣讲统一而单调的内容,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来说,对服刑人员的教育仅仅局限在监狱期间的教育改造,不注重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的效果到底如何。从思想上认为服刑人员步入了社会,在我们看来罪犯就已经完全脱离了监狱,而实际上罪犯教育的实际效果是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出狱后的回访调查,在现实中缺乏这样的认识,认识罪犯出狱就与监狱不存在关系了,缺乏全面的跟踪调查的思想,所以整个罪犯教育的系统并不完善。

(四)罪犯教育缺乏信息化

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不能否认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每天的生活离开网络信息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然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却是我们忽略的群体,罪犯的教育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网络信息化教育,罪犯出狱后就与现实社会脱节。尤其在边远不发达地区,监狱自身的信息化设备就缺乏,罪犯的信息化教育就更是难上加难。在现实情况中看,监狱想要建立监狱信息化的网站,现实的工作中缺乏计算机专业方面人员的管理,监狱网站内容陈旧未能及时地更新管理,所以收效甚微。另外一方面,监狱的服刑人员在文化程度上就有很大的差距,有些罪犯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网络,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罪犯的信息化监狱难度较大。

三、关于改善罪犯教育的相关建议

(一)确立正确罪犯教育改造的观念

对于罪犯的教育理念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从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报应主义只是片面强调对罪犯惩罚作用,忽略对罪犯的教育矫正。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进步,现代刑罚学认为国家对罪犯不应只是惩罚,还应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罪犯,使罪犯弃恶从善,真正地回归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不明显。对于监狱和监狱警察来说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从监狱而言,必须要确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为促进社会的长足稳定发展,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充分保障罪犯基本人权,树立人道主义的思想;从监狱警察来讲,作为引导者监狱警察必须要正确发挥其帮助和引导的作用,从罪犯教育改造出发,帮助罪犯真正回归社会,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

监狱需要构建针对罪犯的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这需要整合狱内及社会资源,将罪犯的教育改造置于社会大发展的格局中,对于罪犯的改造挽救工作定位于真正回归社会的背景下。完善的罪犯教育包括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效果评价的体系,这才是监狱罪犯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首先,监狱及监狱警察需要了解和研究罪犯的犯罪具体情况,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对罪犯进行合理、科学的教育改造。根据不同类型的罪犯需要应用不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同时犯罪在监狱内的不同时间段及出狱后也需转换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通过不同罪犯及不同时间段罪犯教育个性及共性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罪犯教育存在的基本规律。当然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在吸取西方有益经验基础之上,光光依靠监狱是不够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依据服刑人员的主观及客观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定的帮教活动,建立一种监狱和社会有效结合的教育转化机制。

(三)实现罪犯教育社会化、个性化

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监狱与社会中的力量结合,依据新的形式及任务需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与采用多种方式,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采用社会化的教育方法和内容,使得罪犯能够最大限度去适应社会。监狱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监狱行刑的必然发展趋势,监狱的目标是通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从而在真正意义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以监狱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关注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目前监狱的罪犯教育社会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得到各国的关注,罪犯教育社会化需要整合各种有用资源,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及法律教育都纳入到社会教育的大体系,使监狱教育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打破监狱教育工作封闭性,克服监狱教育资源不足,将监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促进罪犯教育社会化,从另外一方面来讲,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的神秘感,让全社会关注和接纳监狱罪犯,使得罪犯教育社会化成为一项全社会、长期性的事业。“所说的罪犯教育个性化,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罪犯教育的改革与调整,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占比例较大,这部分人本身缺乏学习的自觉性,有一定程度抗拒教育的主观倾向,所以监狱的责任在于使这部分罪犯在一定程度强制中接受教育。同时我们应该强调尊重个性,也要尊重罪犯个人权利,我国监狱罪犯教育不足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在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性的灌输教育。罪犯教育的个性化需要监狱及监狱警察在全面透彻分析罪犯个别性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对于每个罪犯都应该制定一个适合其的教育改造方案,包括入监到出监的全过程,做到所谓的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

(四)利用监狱信息化建设促进罪犯教育创新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罪犯教育必须落实监狱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融入罪犯教育的工作中,采用一系列的信息化手段来促进监狱罪犯的改造工作。利用监狱管理改造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罪犯在监狱执行过程中,从日常考核、生活卫生及狱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信息化的全程管理和应用。通过网络进行心理咨询、测试及视频会见等,不断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同时培养一批监狱警察,让其成为监狱信息化方面的人才,能够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将网络信息化运用到罪犯教育改造的实践中将罪犯的犯罪情况还有监狱内的改造情况通过监狱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警察,利用在狱内建立的每个罪犯的心理档案,使得监狱警察开展心理疏导及个别教育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开展教育专题和贴近罪犯生活的活动,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切实因地、因时、因人施教原则创造必要的条件,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同时利用监狱信息平台可以促进罪犯心理咨询矫治,然而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需要监狱及监狱民警以及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

总而言之,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也在进一步得到深化,监狱机关要始终围绕 “改造”的治本功能,以一种求实的态度,对于罪犯教育这一项具体的工作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要有所突破,同时着眼于维护监狱安全和社会稳定,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逐渐实现罪犯教育改造方式、过程及力量的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监狱工作的长足发展,继而实现社会秩序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周雨臣.新时期罪犯教育的本质与地位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 贾洛川.论罪犯教育个性化[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二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摘要:培养身心健康、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是监狱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标:当前我国传统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构建科学化、社会化、个别化的罪犯教育体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监狱 罪犯 教育 行刑 罪犯教育理念 罪犯教育目的

一、 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复归社会是监狱罪犯教育的应然选择

开放的中国 ,迎来了政治的文明,经济的繁荣,思想和文化的进步。开放也使我国传统的教育改造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教育效能呈下降趋势。纵观世界监狱行刑发展的历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矫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内涵,必须体现人道、民主的价值,如此,才能建构现代的监狱教育 。

(一)人道、民主是监狱罪犯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变过程中,教育矫正在监狱行刑制度的发展中越来越受重视。行刑理念的发展受到刑罚制度的影响,人类行刑制度经历了生命刑、肉体刑到 自由刑的变化;相应的行刑理念经历了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在行刑史上,报应思想源于愚昧时代、智识未开的原始社会中“以牙还牙,以命还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而后逐渐演变为宗教因果报应、道义报应和 法律 报应。法律报应盛行期间,西方资产阶级人道、民主、平等的启蒙思想对近代的监狱改良,给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报应主义片面强调对罪犯的惩罚作用,忽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犯罪行为、犯罪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l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完成,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 哲学 的影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认为国家不应只惩罚犯罪,还应该用刑罚来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罚的本质。从此,矫正教育模式开始盛行,以教育和矫正罪犯,进罪犯改恶从善,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不仅适应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而且极大推动了刑行的人道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矫正制度的兴起,罪犯教育以人为本、人道、民主的理念也鲜明地反映在国际机构的相关文件上 1955年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第 66条第 1款规定:“应该照顾到犯人社会背景和犯罪经过、身心能力和习性 、个人脾气、刑期长短 、出狱后的展望,而按照每一个囚犯的个人需要,使用一切恰当办法,其中包括教育、 职业指导和训练、社会个案调查、就业指导、体能训练和道德性格的加强,在可能进行宗教照顾的国家也可包括这种照顾。”

(二)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是培养身心健康 ,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也不是要使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在当今国际社会,刑罚执行不再是惩治罪犯的一元目的,而是多元目的共存。在我国自西周的“明德慎罚”开始到西汉儒家学说一统天下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均体现了刑罚和教化的相结合。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提倡监狱改良,主张监狱应以感化人为宗旨。当然由于时代和制度的制约,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效果仍难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 工作在毛泽东“人是可以改造的”,“我们的监狱是学校”等理论指导下,于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 l条明确提出“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的监狱改造目的 在 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96条中进一步规定:“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再一次结合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明确监狱教育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具体表现为转化罪犯消极错误的观念和犯罪的恶习,提高文化程度和认知能力,培养相应的职业技能。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监狱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监狱教育个别化、社会化和技术化发展的趋势,监狱培养目标注重以罪犯为中心,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将成为必然要求。

二、现实:制约监狱罪犯教育质量的原因

监狱罪犯教育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长知识,培养技能和促进罪犯身心健康的任务。然而,不容回避的是,由于监狱生产和经营问题造成的无形压力,对罪犯犯罪思想、刑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尤其是罪犯教育立法、内容手段和教育者的专业化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影响了罪犯教育效果。深入研究制约罪犯教育质量的深层原因,对于探索出我国罪犯教育走出困境的新途径十分必要。

(一)监狱罪犯教育受制于传统的行刑制度和理念

监狱罪犯的教育受制于刑罚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工作往往呈现出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如受惩罚与报应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惩代教现象突出,罪犯教育过程中重视“强制性”,轻视罪犯个体的主动性;受监禁制度影响教育带有很强的孤立、封闭的色彩,监狱同社会的交流较少;受劳动改造观念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劳动代替罪犯教育,以劳动评价罪犯改造效果,在白天 8小时的时间以劳动为主,罪犯教育大部分安排在夜间业余时间进行,劳动与教育难以有机结合。此外监狱职能的多元化、民警多重角色的冲突等都影响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

(二)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

罪犯教育的内容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罪犯思想教育内容过于强调思想认识、理想信念的统一性、标准性和唯一性,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等一系列内容脱离罪犯思想实际和当前社会实际,各监狱把上级的通知、指令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动力,习惯于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大规模的活动,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针对性,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实际上形式主义,收效甚微;文化教育教材滞后,内容、层次与罪犯年龄、文化程度不相适应;职业技术教育过于关注监狱生产发展的需要,忽视罪犯回归社会谋生就业的需要。

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社会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三大基本手段。在 实践中,罪犯教育手段更多的是依靠 经验进行,集体教育课堂化,一锅煮、流于形式;个别教育浮于表面,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的是针对罪犯个体的劳动定额、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方面十分看重,甚至不顾罪犯个体的身体条件和技能情况而妄加批评、训I责;社会教育不能经常化、规范化,教育活动单向进行,很少倾听罪犯的心声;罪犯教育过程中急功近利,不遵循循序渐进、因人施教等教育 规律 ,只求到课率、取证率,忽视罪犯教育的实效。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队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监狱教育队伍的建设是罪犯教育质量的保证,新中国几十年监狱改造历程中,监狱工作者在艰苦的 环境条件下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坚定的政治立场、无私奉献的精神是监狱工作者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现代监狱教育追求人道、民主、效益的价值取向,实现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复归社会的目标。目前监狱教育者仍然是全警皆师,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人才,教育者缺乏现代的罪犯教育理念,对罪犯教育的认识不到位, 整天忙于保稳定 ,求效益,客观上已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更难以进行知识的更新。

(四)罪犯教育缺乏立法的支持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 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监狱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监狱法》条文过少,只有 78条,涉及教育改造的条文仅 13条,导致许多教育实践活动缺乏立法的支持。同时由于立法滞后,难以适应新时期监狱罪犯教育工作的需要,全国各省监狱 管理部门从各自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这些以实用为主的规章制度对教育工作的要求不规范不统一,各省各自为政,甚至有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严重制约了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超越:确立 现代 罪犯 教育 理念,建构监狱罪犯教育新体系

当前,我国监狱罪犯改造 工作正经历由传统、 经验模式到现代、 科学 模式的 历史 转型。刑罚执行、监狱理论研究的视野越来越多地关注监狱罪犯改造的理念、教育目的,通过罪犯教育促进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复归 社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的应然选择。

(一)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

坚持以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为罪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罪犯教育过程中树立人道、民主、效益的理念,明确以罪犯教育为中心,尊重罪犯,关心罪犯的身心健康。肯定罪犯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教育者的 组织、引导和帮助作用。调动罪犯接受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达到罪犯教育过程双向良好互动。摒弃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观念,广泛吸收 自然 、社会和 心理等科学研究成果,解放思想,树立现代、科学罪犯教育理念,推进罪犯教育理论、制度、教育方法等的创新。

(二)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个别化和社会化

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是指在科学地罪犯教育的理论指导下,罪犯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评价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科学的认识罪犯,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分层、分类。积极探索罪犯教育的基本 规律 ,发现罪犯教育本身的内部 联系和运行轨迹。查寻罪犯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存在的偏差。运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罪犯教育改造 实践工作,整合罪犯教育手段,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监狱矫正的理念和技术,创新罪犯教育的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罪犯教育评估体系,实现罪犯教育由传统、经验的格局 向现代 、科学的格局转变。

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作为现代刑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罪犯教育的社会化就是克服监狱工作的封闭性,加大开放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罪犯的 文化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大系统中,明确罪犯狱外学习制度,改变单一的教育者队伍结构,改变监狱呆板、单调的教育模式,改变单边输送、扮演道德权威和社会教育者的形象,大力宣传罪犯教育,让全社会关注监狱的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的个别化即要求教育者从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罪犯个体不同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点等采取个别教育。自罪犯人监开始与罪犯共同制定每一个罪犯的个别教育方案,规划刑期,确定切实可行的改造目标。提高民警个别教育的能力,不断探讨个别教育的有效方法。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多元化

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主要依靠监狱教育者去执行和体现,现代监狱的罪犯教育任务对监狱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在当前情况下,必须根据监狱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专业能力为标准实行科学的分类,并对其中的教育改造人员和罪犯心理矫治人员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引进,促使罪犯教育工作队伍的专业化。

罪犯来自于社会,犯罪原因存在于社会,对罪犯实施教育离不开社会帮助,为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监狱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学、精神病学、社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教师等,参与改造方案的制定、对罪犯的心理危机进行干预、对监狱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和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等,实现罪犯教育工作人员的多元化。

(四)完善罪犯教育的立法

完善行刑立法,统一的行刑法制是我国推进监狱罪犯教育的必要保障。要根据现代行刑 发展 的要求,国家尽快制定一部比现行《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完善刑事执行法的内容体系;加快监狱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步伐,拓展罪犯教育中罪犯心理矫治的规定、社会教育规定、罪犯狱外学习和工作的规定等内容,明确罪犯的文化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教育体系等,以适应现代监狱行刑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需要。

参考文献 :

[1]徐景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M].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2.238.

[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2.114.

政府廉政制度体系建设研究论文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论文##中学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中心中学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事业的兴衰成败。学校是一个特别的场所,担负特别的职能,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一、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1、学校的腐败是后果最为严重的腐败学校的主要工作是培养人,造就人。如果这个过程腐败,造就“一项豆腐渣工程;那么,塌下来的就不是单纯的一栋高楼大厦,不是一座防洪大坝,而是一个民族,一个国运。因此,曾有人说,学校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损失与后果最严重的腐败。所以,我们必须从民族强盛安危的高度,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在我国社会并存。各种观念碰撞和利益摩擦逐渐增多,人们的价值取向趋于多样化,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可低估,而且确实有学生较深地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的影响。各种腐败现象对青少年尚不成熟心灵和思想产生了极大地冲击,这不仅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会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埋下危机。2、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面临严峻的形势学校是传播知识和传承文明的“圣地”,一直以来被人们誉为“一片净土”,但这些年来早已经是“净土不净”了。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很多问题已经相当严重,相当普遍,甚至泛滥成灾。这些情况和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就是其中最突出的症结。许多人包括部分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对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学校是“清水衙门”,既不同于政府机关,也不同于经济单位,涉及的权益范围有限,没有产生腐败的条件,认为在学校讲党风廉政建设完全是“小题大做”;有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不明确,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或者是领导干部的事,对本职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原管、不敢管;有的认为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才是硬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是软任务,口头上讲重要,行动上往往做不到,自以为不会出什么大问题,心存侥幸。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特点1、层次性。一是学校领导的廉洁从政建设,以模范行为影响教职工。二是教师的廉洁从教建设。崇高的师德师风是廉政廉洁之风的基础。三是学生的廉洁意识教育。2、互动性。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多维双向互动的特点,一是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与社会保持一致,保持沟通配合;二是学校与学生的互动,要在抓好学校领导、老师、学生廉洁教育的基础上,注意创造促进互动的平台和机会,如组织学生干部、团干、少先队干部积极对学校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校务公开”及廉洁从教情况;三是学校与家长的互动。3、整合性。强化校园廉政文化的建设,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融入学校的办学思想、价值观念、学校作风与传统、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等各项内容之中,使廉政文化成为学校文化的深厚内蕴;强化学校廉政建设和学校管理、学校德育有机结合。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1、突出一个中心突出一个中心就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作为“创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教育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教育本质特征的体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来理解我们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就是实践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就是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前进方向。因此,我们理所当然必须把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作为一项根本任务,要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实现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保障措施抓紧,抓好。当前,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通过教育行风、工作作风、师德师风以及党员干部廉洁勤政的表现所反映。学校的党风关系着学校的教风,党员干部的表现对教职工群众必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把“办人民满意教育”与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相结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抓党风、带教风、促学风联系起来,避免孤立地搞活动、讲形式。2、搞好两个结合搞好两个结合,就是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相结合,就是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文化进学校活动相结合。去年上半年,我们结合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其中。要注重教育和帮助教职员工深刻认识教师应该具有的优秀品质,用正反两方面典型警示每一位党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努力保持先进,做到为人师表。3、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完善学习教育机制。政治理论学习,应该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帮助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干部夯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二是完善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来规范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三是完善监督机制。首先是落实群众监督机制,凡涉及学校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涉及重大基建维修、经费开支都需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征求群众意见;其次是完善对人、财、物的监督管理机制,学校的各项重大开支及评职、评模、晋级,必须接受群众监督,凡财、物的使用与经费的支出必须坚持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相互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学校的稳定发展。4、落实“四无”要求一是落实工作无任何差错的要求,严禁不规范的工作行为。要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作为抓手,完善《教师职业规范》,规范教师教书育人的言行;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规范教师的工作纪律和工作时间;建立《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言谈举止。二是落实领导与党员模范带头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落实教师无失德现象的要求,强调教师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用规范的管理条例检查考核师德行为,推进教师用规范的职业道德教育影响学生。四是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要求,强调把廉政教育渗透到课堂教学,把德育教育与遵纪守法、诚信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学生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培养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劳动本色,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崇高的道德情操。总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且工作异常艰巨复杂,学校始终必须高度重视,积极落实,认真深入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学校事业持续快速地发展。2009.02.2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消极的腐败现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个别地方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势必对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产生极大地危害。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坚定不移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这说明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没有党群干群关系的和谐,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浅谈个人的看法。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重要性与紧迫性抓好风廉政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目前,我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处在逐步确立过程,新旧体制交替、新旧观念转变之中,产生腐败现象的各种诱发因素还仍然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所以,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仍然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特别是十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任务后,就更显示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新形势下,笔者从三个方面来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一)、从“生命”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坚持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同人民联系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和组织者,改革、发展、稳定和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努力完成。因此,只有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我们的改革和建设才能顺利推进;只有赢得人民群众的依赖和拥护,党的领导地位才能得到巩固和加强。只要人心向着党,党就有力量,生机勃勃,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有希望。为此,我们要坚决防止三种情况出现,一是不听党的话,只听“老板”的话;二是不顾家庭美德,在外寻花问柳;三是班子缺乏原则性,腐败就会愈演愈烈。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廉洁自律的用人导向,对不廉洁的行为坚决制止,不断强化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实效意识、表率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才能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各项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我们的党才会有更强大的生命力,才能构建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从”形象”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性。一个人、一个政党、一个国家,都有一个形象问题。党的形象好坏,取决于党是否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联系的程度深不深,取决于是否能获取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度和支持率高不高。要树立党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党的作风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就是要抓住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个实质问题。只有抓住了这个问题,才能抓住根本、抓住关键。要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党性的战略高度,认真学习实践“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把党的作风建设与经济工作和各项业务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考核,狠抓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四个坚持、四个反对”,即一是坚持按标准接待,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树立新形象;反对违规消费,奢侈浪费。二是坚持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积极争取外援,促进永善发展;反对闭关自守,夜郎自大,守株待兔,坐享其成。三是坚持讲团结、顾大局,看主流,谋发展,促稳定,维护良好的形象;反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怕担风险,以偏概全,任意夸大。四是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查实情,说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一切为了基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为了发展;反对坐而论道,当官做老爷,衙门作风,瞎指挥,乱评比,乱摊派。(三)、从“力量”谈密切联系群众的紧迫性。人民群众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只有把关注民生、心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做好了,我们党才能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才能无往而不胜。联系群众密不密切,就要看是不是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时刻放在心上,是不是关心群众疾苦,心系群众,是不是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这就要求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在落实基本国策、扶贫攻坚等工作中,都应当“常怀为民之心,常听为民之言,常举为民之措,同情群众,理解群众,善待群众,并竭诚帮助,竭诚待下”,为群众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把贴民心、暖民心、顺民心、聚民心、安民心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时刻为群众雪中送炭,不为自己锦上添花。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内容。要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就必须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人民群众看社会是否和谐,不仅看党的方针政策是否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更直观的是看党员干部的作风是否端正,是否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由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引发的矛盾,必须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解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顺群众情绪,消除党群干之间不和谐因素。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党风政风影响和带动社会风气,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和管理,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水平和廉洁从政意识,才能促进全社会形成诚信友爱的风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本身就是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障。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成功经验,也是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能够为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从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从而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1、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思想支配行为,纪律约束言行,加强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构筑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基础。一是要针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要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学习,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慎微、慎权、慎欲、慎独,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想办法,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2、建立健全反腐长效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力度,必须不断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有效发挥制度的“防火墙”作用。首先,要本着继承和创新的原则,整合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诫勉谈话、询问和质询等党内监督制度。其次,要对照党纪政纪条规自查自纠,找出现有制度和机制中存在的弊端,加以改进。第三,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的有效的制度和机制。3、规范干部从政行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一抓好行政审批权。本着“能减则减”的原则,大力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对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纪依法加以规范。二抓好干部选任权。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干部政绩考察评判制度,探索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干部选拔制度。三抓好物资分配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在资源分配中的行为,以有效防止权力的不正当使用。4、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促进党风政风好转。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中央反腐倡廉的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顺群众情绪,清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它是营造和谐党群干群关系中应有之义,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中,我们应树立三种意识,做到三个结合,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从而更效地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应树立三种意识1、树立服务发展意识。实践证明,社会要发展,离不开资金、人才、技术等发展要素的支持。这些要素是否能够引进来、留得住,关键在环境。因此,我们要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深入开展纠风治乱、效能监察、源头治理等工作,着重抓好“四个优化”:一是既优化政策环境求“活”,严肃党的政策,保障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得以正确落实。二是优化法制环境求“严”,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阻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如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等。三是优化人文环境求“信”,以建立诚信政府为龙头,以完善管理机制、规范行为、提高效率为手段,加快信用建设步伐,带动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四是优化服务环境求“效”,通过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行专项治理、加大对各类投诉问题的处理等措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2、树立“唯民”意识。树立“唯民”意识,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亲民爱民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一方面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让群众称心,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吸引力。通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权力观教育,使广大干部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真正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畅通民情渠道,让群众舒心,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凝聚力。做到始终密切关注社情民意动态。以入户访谈、问卷调查、设立民情室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为”。同时,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及时快捷地发现和处理矛盾,使群众生活在一片和谐温馨的氛围之中。3、是树立“团队”意识。团队是战斗的堡垒,思想上齐心,工作中合力是成功的基础。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群策群力,步调一致,优势互补,携手共进。日常工作定岗定责,严格考核;阶段性重点工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逐步形成一整套灵活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应做到三个结合1、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切实发挥“三个作用”:即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工作中心,积极发挥好服务作用;保证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积极发挥好监督作用;善于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发挥好参谋作用。2、与工作延伸相结合。农村与社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战场,而随着新农村和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区干部在三产收入、生育指标审批等方面掌握了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力运用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为此,我们要以加强基层农村与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为出发点,以密切党群关系为切入点,以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为着力点,通过抓规范、抓重点、抓制度、抓落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向农村、社区延伸和扩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3、与先进文化相结合。要全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以廉政文化建设为载体,全面开展廉政文化“七进”活动。积极挖掘文化资源优势,开展廉政歌曲、漫画、小品等文化作品的创作,认真开展“丹青助反腐,彩图道民心”、“廉政清风长廊”、“小手拉大手——红领巾助廉”、评选“廉内助”、“廉洁文明家庭”等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当中,增强群众的廉政意识,从而真正使党风廉政建设从“文件”走向“文化”,从“会场”走向“广场”,从“领导”走向“民众”,进一步扩大党风廉政建设的覆盖面,总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将其纳入建设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立足长远、着眼现实,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消除腐败现象,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来促进党群干群关系的和谐,从而加速推进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建设。

古代监狱制度研究论文

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此外,唐朝皇室内部,无论天子诸王、后妃公主因争宠夺嫡,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或者因违法,或得罪皇帝,这样的案子一般不经过普通的司法程序而是“刑于家室”,虽然唐朝内宫的幽禁场所并不固定,这些幽禁的地方也不称为狱,但是其实也有监狱的性质了。从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监狱机构设置的完善性,可以说是需要监狱的地方都设置了监狱。而在地方上的监狱体制一般与地方行政区划的体制适应,唐朝行政地方体制为州(府)、县两级,而《新唐书·刑法志》称“凡州县有狱”。如果根据贞观十三年的统计,全国有州(府)共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而开元八年统计,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七十三,由此可估算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近二千所。唐朝地方的监狱完全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接受皇帝派的地方行政长官管辖。与普通的地方监狱不同,京都地区处于天子脚下,直接地维系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受王朝重视。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府,如《新唐书》记载:“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中央百官犯罪常系于京兆府,因此京府监狱实际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的双重性质。而京府京县监狱不仅由府尹、县令管辖,而且直接受中央政府监督。此外,为托善管理这么庞大的监狱网络,唐朝还严格地组织了一支狱吏队伍来维持监狱的正常运行。再有,唐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也是趋向完善并有所进步与创新。如禁囚制度,中国早期的监狱,多是无限制的混杂囚禁,这是狱制混乱、落后的表现,但是根据《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由此可见到了唐朝监狱已经实行初步的分房分居的制度。而囚徒按贵贱而分押是古来有之,但是男女异狱,则是在监狱管理上的一个完善与进步,这样有效的减少了监狱管理的混乱现象。而在唐朝的历史文献中还有暂时释放狱囚的记载,如《资治通鉴·唐纪太宗贞观六年》中记载“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其以来秋来就死,乃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次年“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又《旧唐书·唐临传》在高祖武德年间也有类似的记载“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新唐书·玄宗纪》也有“开元十六年正月庚申,许徒刑以下囚保认营农”的记载。以上所说的也不是唐朝历史上常行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有暂行释放和取保释放的性质,也可算是唐朝禁囚的组成部分,这无疑是一个创新。此外在禁囚制度上,唐朝的法律对破坏和危及禁囚制度的安全的犯罪作了完善的规定,给此类犯罪严厉的打击。对于起源西汉的录囚制度,在唐朝也有新的发展,不仅皇帝录囚形成常行的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各级官吏的录囚制度,更重要的是唐朝扩大了录囚制度的内容,把录囚和赦事结合起来(本文下面会进一步介绍),这又是一个进步,并被后世一直沿袭。唐朝还在法律上对狱具有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唐朝的狱具制度。对于以上谈到唐朝的无论是监狱的设置、监狱管理机构的设立,乃至狱吏的编制,都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谓有法可依,而其完备的程度是以往历史上任何朝代所不可比拟的。其实最好还是自己花点时间找本中国监狱史之类的书来看看,会更清楚直观,网上问的话我们也只能搜点文章来交差,没办法用那么多时间去深入解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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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统一六国以后,逐渐确立统一的封建制度,秦朝的监狱分为中央狱。各地方狱。中央狱有咸阳狱和内宫狱,咸阳狱关押政治重犯,内宫狱关押宫廷内部人犯。

讨论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主旨是增强对行刑社会化的理性认识,促使我国监狱行刑由传统向现代模式转化。然而,行刑社会化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更重要的是行刑社会化包容的内容和要达到这个目标所必须的条件与中国监狱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在中国这个特定环境下诸多因素影响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在研究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时候,必定要明确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可行性,并联系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特点和制约因素来展开,从而研究行刑社会化比较科学的方法与思路。 一、什么是行刑社会化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行刑社会化要求,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而且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的防治应该是社会整体的防治,即整个社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联系,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来改造罪犯。行刑社会化是一项伟大的特殊的希望工程,对于提高改造质量,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深的探索,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也有一些引进雏形,但还远远不够。从中国社会发展未来远景看,我国应大力倡导行刑社会化,充分调动社会改造不良分子的潜能,尽量减少带有“罪犯人格”的人,把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轻刑犯、过失犯、渎职犯等尽量放到社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改造。同时要健全和完备基层监督体制。逐步扩大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比例,把那些可以放到社会服刑的罪犯,依法让他们回归社会。这样,就可以减少监狱的押犯数量,使之能够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对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二、行刑社会化的客观必然性与实践可行性 行刑社会化是我国行刑法制发展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的情况看,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是一个明显的倾向。这一趋势明确地昭示人们,在非刑罚和非监禁措施大量代替刑罚和监禁刑的今天,对监禁刑的执行和实施,从未来发展上看,还是应当逐步提高服刑人员在监禁设施内的自由度,而不应当加强和提高人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从实践意义上看,刑罚的上述趋势已经发育得比较成熟,表现比较明显的国家,其监禁刑的执行也相应地表现出了宽缓的趋向。尽管这并非意味着中国监狱行刑的发展也将会如此或者应当如此,但是,至少其中对我们思索监狱行刑的未来发展不无借鉴意义。因为这种可能的发展与强化专政职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作用并不矛盾,而只是这种职能和作用实现的表现形式的科学、文明与进步。这一点也反映在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禁监化。同时,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国家专门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而且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行刑社会化必然成为我国犯罪与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向,在未来的行刑法制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与之相适应,开放式处遇、短期监禁刑的替代,减刑和假释的大量适用等行刑社会化的措施将被广泛运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 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监狱一样,我国监狱也面临经费严重不足和人口过快增长两大问题。所在在推进监狱体制、行刑模式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执法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区服刑的强制机构,以便对某些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和我国目前的监狱行刑系统一起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执行体系。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为了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有必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如司法部可设立矫正司,各省级司法厅可设立矫正局,各市县级司法局设立矫正处(科)配备专门的矫正官员,来管理和监督在本社区内服刑的轻刑犯、缓刑犯、假释犯等。其中司法部矫正司的任务是检查、督促各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方针、政策上给予具体指导。省级和市级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2、明确社区矫正官员的职责,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作用。社区矫正官员的职责是监督和考察在社区内服刑罪犯的表现,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在生活上和工作上关心他们,帮助其实现应有的权利。对于缓刑犯、假释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让他们在指定地点进行汇报,工作人员有及时提请法院对缓刑犯、假释犯减刑或撤销缓刑和假释建议的权利。 3、充分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实行综合矫正。矫正罪犯工作是一项内容十分广泛的社会性活动,必须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检、法机关在进行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公、检、法机关应协助矫正机构监督和管理社区内的罪犯,同时矫正机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知名人士、法律学者、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医生、教师、罪犯的亲属来参与对犯人的教育和改造,共同完成对社区内服刑的罪犯的矫正工作。(六)健全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合法权益 1、建立刑释人员就业保障机制。在当前社会劳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对刑释人员的再就业要充分发动社会的力量,积极采取市场吸纳、政府帮助、社会援助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最大限度地予以关心解决。 (1)要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人才交流市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除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首先,要把他们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的统一管理,进行劳动登记,与下岗职工、待业青年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其次,对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有一技之长或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要允许他们进入人才交流市场,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作贡献。 (2)要开辟六条安置渠道,实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安置就业。一是设立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基地。以刑释人员为主体建立安置基地;从原有社会企业中选定若干为安置基地;鼓励社会企业重点吸收刑释人员就业。二是建立和发展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企业,适当安排一时难以就业的人员,尤其是要优先吸纳改造和现实表现都较好,原系初、偶犯和未成年犯而又无一技之长的刑释人员就业,或开展职业培训,然后逐步向其他企业分流。对安置就业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三是继续发挥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和私营、合资企业的潜力进行安置,特别是本企业的违法犯罪分子回归后,尽可能作为社会责任动员企业安置。四是大力提倡和支持刑释人员自谋职业;五是组织和开展劳务加工、社区服务;六是在政府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劳务输出,广开就业门路。 (3)制定刑释人员就业的政策性规定,对少数家有特殊困难、本人悔改表现明显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释人员,地区劳动部门要积极帮助安置就业,以体现党的改造政策的延续性。 (4)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为在押服刑人员办理刑满释放的生活保障保险,从而巩固刑释后改造成果,促进服刑人员刑释的一再就业。监狱规定罪犯投保险的条件必须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表现较好。 2、落实刑释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关心本地区刑释人员的生活;对有上述几种特殊困难、无基本生活来源的刑释人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到经常检查、督促,使救济费定期按时发放,不忽视,不遗漏。有条件的地方,可把上述无基本生活来源的老年刑释人员安置到养老院养起来。

明代监狱制度研究论文

不错,明清均有文X字X狱。其表现大至相同,无非就是抓着文字中的小辫子逼供是否有谋反事,尔后杀X头,抄X家,灭X族。但明文X字X狱和清文X字X狱又有所不同。不同处在于打击面和激烈程度。明文X字X狱,主要是集中在太祖时期和朱棣时期。其他各期虽有涉及,但已不是很激烈了。而明时的文X字X狱的引起,大至会有三个原因:1,前朝遗臣不妥协、2,得位不正或出生低,得不到士林赞同、3,皇帝本身多疑。太祖的原因:大至是因为太祖是造X反得的天下,其间主要敌手除了蒙元外,还有张士诚和陈友谅。这些人都各有一派势力、遗臣。因此必须大兴监狱以维护其统XXX治,同时,也必须严控舆论,不许别人有坏话。加之太祖后期更是多疑又大杀功臣,文X字X狱的兴起也就不足为奇了。永乐的原因:大致是因为永乐得位不正,又灭了方孝儒这个全天下读书人种子的十族,引起士林反感更甚。所以文X字X狱也比较多。所以,明朝的文X字X狱,其打击面和激烈程度和清无法比较的。而清的文X字X狱是最严酷的。打击面和激烈程度,这是众所周知的让人毛骨悚然。其原因,除了明文X字X狱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就此清洗汉人士林,积极培植本族士人。这是因为,满X清的国X策,和民X族X策略所致。那么,满X清是个什么样的民X族X策略呢?吴晗老师的《历代政治得失》书中记载的很清楚,满X清施行的是狭X隘X民X族X主X义的民X族X策X略。其对蒙古的不信任和对汉X人X兵X勇及汉人官总比满人官矮的事实就是证据。就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满X清的文X字X狱才会是这样的残酷。

一是惩罚部。第二种是“都察院监 ”。这是一个特殊的监狱,属于都察院。三是“五城兵马司狱 ”。四是“五军都督府监 ”。五是厂卫监狱。第六,州县监狱。七是其他监狱。此外,明朝还在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 。总之,明代的监狱制度是比较复杂的。与上一代相比,监狱类型和监狱管理体制更加完备。

明朝首创以大规模的文字狱治理天下。明朝实在是中国最为阴暗恐怖的一个时代,也是在明朝,中国的历史真正走上了下坡路,明朝在科学文化思想艺术方面几无可取之处。明朝起于虐杀终于耻。老子定案、儿子翻案,暴君曾声明“朕之子孙将来亦不得以其诋毁朕躬而追究诛戮”,然而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乾隆帝继位,尚未改元就公开翻案,命将曾静、张熙解到京师,于十二月把二人凌迟处死,并列《大义觉迷录》为禁书。岳钟琪也没有好下场,他后来因进讨准噶尔失利,被大学士鄂尔泰所劾,下狱判斩监候,到乾隆初年才获释。

我国古代的监狱制度起源于夏商的古老时代,唐宋趋于完备,到了明代则达到封建社会的顶峰。明代的监狱在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制度设计下,发展成完备的监狱设置体系,在《大明律》《大诰》《大明会典》《充军条例》《赎罪条例》等法律典章中,对监狱的设置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明朝有哪些监狱呢?

一是“刑部监”。这是明朝朝廷最重要的监狱,由刑部设置和统一管辖,《明史》记载:“刑狱初归刑部,司狱,率狱吏,典囚徒”,负责管理刑部监狱的是刑部司狱司,算是一个正司级单位,主官下面设有司狱六名,级别不高但权力很大。司狱下面还设有一些狱吏。关押在刑部监狱的犯人很多,犯了笞刑以上刑罚的案犯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重要犯人,都关押在这里,有的囚犯需要在这里“三法司”开堂会审,这也是明清题材的电视剧里面经常出现的剧情。

二是“都察院监”。这是一个特殊监狱,隶属都察院。洪武十三年设立都察院,撤销了前朝的御史台,作为纠劾百官的机构,《明会典》记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与刑部类似,都察院也下设司狱司这一机构,只是司狱人数比刑部少,只有五人。都察院监狱关押的罪犯一般都是重要的朝廷命官,具有一定品级才能入内,并不是随便普通的官员都可以被关押进去的,也得看级别和所犯罪责。万历年间,由于万历皇帝长期不上朝,不少官员甚至一边呈上奏章,一边就自动去都察院监狱报到,弄得监狱管理人员也是哭笑不得。

三是“五城兵马司狱”。这也是明朝的京城监狱,这种监狱主要是兵马司巡捕抓获的盗贼、追捕的囚犯的关押地点。《明史》记载:“明初,设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后改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城门设兵马。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永乐年间)逮捕盗贼、疏通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凡京城内外,各画境而分领之。境内有游民、奸民则逮治。” 也就是明朝朝廷在京城设置了五个兵马司分别负责京城“东、西、南、北、中”五个区域的治安,专职巡捕盗贼,梳理街道及追捕囚犯。为了方便关押自己抓获的盗贼,就直接关押在自己的兵马司监狱,因此称为“五城兵马司狱”。

四是“五军都督府监”。这是明朝的军事监狱,属于兵部管辖,五军都督府负责在京除亲军指挥使司外的各卫所、在外各都司卫所。《明史》记载,明太祖为了加强对卫所的管理,“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分为五司,每司设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五人,俱为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五军都督府监负责关押全国卫所的犯人,也是经常人满为患,特别是到了晚明战争频仍的时代更是如此。

五是厂卫监狱。《明史》记载:“刑法有创之自明,不中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也就是说东厂、西厂、锦衣卫、镇抚司衙门都各自有自己独立的监狱。这些监狱与明朝的其他监狱完全不同,《万历野获编》记载:“镇抚司狱亦不比法司,其室卑入地,其墙厚数仞,即隔壁皋呼,悄不闻声。又不能自举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辈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许相面。惟拷问之期,得于堂下遥相望见。”

六是州县监狱。明朝在各个州县也设置了监狱,由地方州县主官负责管理。古代衙门往往西面设置监狱,东边设置土地祠,号称“东祠西狱”。

七是其他监狱。明代不仅在州县府衙设置监狱,还根据实际需要在巡检司、驿站、递运所等分别设置监狱,打击走私、游民、逃犯等。

明朝这么多监狱,如何管理呢?明朝专门在刑部之下设置了总管监狱的机关——提牢厅,天下刑案“系于提牢厅,故提牢厅天下狱皆在焉”。提牢厅长官是提牢主事,“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严固扃钥,省其酷滥,给其衣粮。”(《明会要》),专门负责管理全国监狱服务,并负责整修监狱、检查囚犯伙食等等,可谓是位高权重。

此外,明朝还设置了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根据《明史》的记载,监察御史可以“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也就是其职能里面也有对监狱里的重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复核,防止发生冤案。

总之,明朝监狱体系比较复杂,相对于前代而言,监狱种类和监狱管理制度更为完备。

医院行政管理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1.我国公立医院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现代管理流程的科学化是行政管理效率的保障.我国公立医院的行政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核心流程主要设计到医院的核心业务,如临床、患公立医院行政管理对策论文者就诊、科研等工作.二是辅助流程主要涉及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3].由于公立医院的行政管者缺乏现代管理意识,对行政管理的核心流程专业程度较低以及对辅助流程的管理不熟悉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影响了医院的核心业务,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行.现代管理学认为人力资源是每个行业发展的基础,要想实现医院现代化的管理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医院必须掌握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但大多数医院由于长期受传统人事制度的影响,使得人事关系复杂,对于新人的培养和提拔存在重重障碍,且没有形成科学的人才发展体系.同时,医院对职工的培训机制不完善,造成医院资产的浪费,这对医院的正常运行存在极大的影响[4].2.提高公立医院行政管理水平的措施2.1规范行政部门职责与权限公立医院应该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明确各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制定行政管理细则,保证各部门都能够按照行政管理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本部门工作,以此提高部门的管理效率.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形成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力[5].医院行政领导应该针又寸医院长期存在的权责不明的现象,落实行政管理中的细则,从而促进公立医院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2.2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公立医院应该与时俱进实现医院现代化的改革,尤其是行政管理上要借助于现代化管理系统,如大多数企业使用的现代化HIS、PACS管理系统.以此武装医院行政管理方式,促进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和数字化,达到信息化管理的目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医院实际情况,以为医院的核心业务医疗工作和科研工作提供便捷服务为目的,尽可能简化行政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促进医院行政管理实际效率的提升.但由于我国公立医院信息化行政管理水平低,行政管理者在信息化管理上水平比较低,所以需要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水平,才能为医院实现现代化行政管理提供保障[6].2.3行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工作过程中尊重员工,激励员工,充分调动员工作的积极性.行政管理人员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做到依靠制度管人同时又人性化的管理,从而营造和谐民主、严肃活泼的工作氛围,增强医院工作人员主人翁感受,促进职工与医院形成生命共同体,同发展共进退,达到和谐管理医院,促进医院良性发展的目的.2.4强化行政队伍建设首先对医院现有的行政人力资源进行调查和研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8].其次,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有效的人才选拔、培训体制,实行竞争人职机制以及聘任制,实现行政干部的竞聘上岗.再次,为行政人员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提高行政人员关于行政管理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最后,促进医院管理向职业化管理的方向发展,让懂行政管理、能管理、想管理的人员专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医院行政管理水平.2.5完善人事任用机制在公立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所以公立医院的行政人事任用应该按照任人唯才原则,科学安排行政管理人员,选择合适的人安排在合适的岗位.在管理过程,充分发挥行政工作的才干,确实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以此完善医院行政管理模式,促进医院行政管向现代化发展.3.根据原创论文参考数据统计分析,本论文结语公立医院应该仔细研究自身在行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对应措施,促进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和数字化,为医院实现现代化管理提洪保障.-----希望能帮助到你 千万别忘记点击采纳答案哦----

行,没问题我可以。

同仁为什么要引进如此多MBA?你认为MBA们能否胜任医院的管理工作?

曲突徙薪舍短取长黯然失色fk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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