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农业生态经济观点看我国农村人口问题 《社会学通讯》1983年第3期2 粮食生产专业户和多种经营专业户要并行发展 《农业经济问题》1983年第4期3 农业生态经济与农村人口战略 《人口研究》1983年第6期4 农业规模经济初探 《经济研究》1984年第8期5 控制人口与生态平衡 《农村辩证法》1984年第1期6 社会主义农产品价值决定和价格形成 《农业经济论丛》1985年第6期7 农村工业化必须与农业集约化同步发展 《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8期8 对我国粮食问题的重新思考 《农村经济丛刊》1986年第4期9 一条通向共同富裕的捷径――兼论“温州模式”的分配方式 《经济研究》1986年第8期10 变革中的温州农业 《农村信息报》1986年8月2日11 对温州模式的重新思考 《浙江经济》1986年第8期12 对我国粮食问题的重新认识 《农业经济问题》1986年第10期13 浙江创汇农业问题及对策 《浙江经济》1986年第13期14 对农村合作制的重新认识 《浙江农业经济》1987年第1期15 发展创汇农业的几点对策 《福建论坛》1987年第2期16 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浙江经济》1987年第2期17 八年农村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浙江经济》1987年第10期18 推进农村合作制的对策思路 《合作经济研究》1988年第1期19 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 《浙江经济》1988年第4期20 浙江省沿海地区发展创汇农业的调查与思考 《合作经济研究》1988年第4期21 我省外向型农业工程建设的基本思路 《浙江经济》1988年第4期22 推进农村合作制的对策思路 《浙江经济研究》1988年第5期23 建设高产高效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 《探索杂志》1988年第6期24 浅论现阶段我国食品供给与农业投入的双重短缺 《中国农村经济》1988年第8期25 浙江省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调查与思考 《求是》1988年第12期26 温州农村改革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乡镇经济研究》1989年第1期27 农村民营商品经济新体制的成长――对10年农村改革的系统思考 《合作经济研究》1989年第2期28 如何认识农村形势 《学习与思考》1989年第2期29 对乡镇企业――小城镇道路的历史评判 《农业经济问题》1989年第3期30 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 《经济研究》1989年第3期31 振兴农业的一条新路子――我省民营农业企业崛起的调查与思考 《学习与思考》1989年第5期32 老区经济开发的主攻方向 《浙江经济研究》1989年第8期33 浙江省民营农业企业崛起的原因与现实意义 《中国农村经济》1989年第7期34 稳定、完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 《学习与思考》1990年第2期35 海洋渔业经营体制调查与思考 《浙江经济》1990年第5期36 我省科技兴农战略目标选择探讨 《浙江经济》1990年第6期37 依靠科技进步建设高产出农业――兼论中国农业的根本出路 《中国农村经济》1990年第7期38 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产品流通体制途径和对策 《农村经济文稿》1991年第5期39 浙江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的对策研究 《农业现代化研究》1991年第12期40 浙江农业工程发展现状和规划设想 《农业工程学报》1991年第6期4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初探 《中国农村经济》1991年第9期42 农民跨国大行动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1期43 “户口大拍卖”狂潮之迷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2期44 “下海”交响曲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3期45 农业,你又怎么啦?(上篇)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5期46 农村经济学科的新任务新课题 《浙江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47 农业实现产量、品种、质量、效益同上新台阶的探讨 《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第6期48 私营经济隐形现象透视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8期49 农民胜利大迁移 《农村经济导刊》1993年第11期50 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培育农村经济新机制 《理论学习》1993年第11期51 欲说粮价好困惑 《农村经济导刊》1994年第3期52 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经济结构大调整――兼论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转变 《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53 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前景预测和战略选择 《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第3期54 传统农业向现代市场农业的移位 《农村经济导刊》1994年第5期55 今日谁当领头雁――对当今乡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考 《农村经济导刊》1994年第7期56 以温饱向小康社会的跃迁 《农村经济导刊》1994年增刊57 突破农村第三产业瓶颈制制约的对策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1期58 稳粮:热点重点难点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2期59 突破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瓶颈”的研究 《农业经济问题》1995年第3期60 股份合作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浙江学刊》1995年第5期61 农村集体经济再创辉煌的必由之路――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综合改革的思考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6期62 农业,你又怎么啦?(上篇)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5期63 农业,你又怎么啦?(下篇)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7期64 再创农村集体经济新辉煌的战略举措 《农民日报》1995年9月13日65 日本农业考察报告 《农村经济导刊》1995年第12期66 民间借贷利弊谈 《学习与思考》1996年第3期67 建立发达农业的必由之路――兼论农业集约化、产业化战略 《农村经济导刊》1996年第4期68 探索跨世纪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农村经济导刊》1996年第5期69 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与慈溪农业发展战略 《农村经济导刊》1996年第10期70 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研究 《浙江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71 建立发达农业的必由之路 《农村经济导刊》1997年第3期72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浙江经济报》1997年4月7日73 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名牌战略 《农村经济导刊》1997年第5期74 造就跨世纪的人才 《中国农村》1997年第5期75 农产品也要创名牌 《浙江日报》1997年6月17日76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新路子 《农村经济导刊》1997年第6期77 农产品名牌战略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1998年第3期78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若干问题 《浙江经济》1998年第8期79 从乡土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跨越 《浙江经济》1998年第10期80 积极探索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新路子 《浙江经济》1998年11月81 农业跨世纪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创新 《农业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8年第12期82 沿海地区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农村改革与发展》1999年4月83 以改革促发展的成功探索——浙江乡镇企业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求是》1999年第5期84 率先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农村工作通讯》1999年第10期85 城市化在要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同步推进 《浙江日报》1999年10月26日86 “新农村运动”应扩充内涵,择优启动 《中国农村》2000年第2期87 西部大开发接轨东部大市场——对新世纪中国东西部合作开发的战略思考 《求是》2000年第5期88 选准对策 未雨绸缪 《改革日报》2000年第5期89 以“三个代表”为指针,努力实现农村现代化 《上海农村经济》2000年第10期90 关于农村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 《浙江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91 用“三个代表”思想解决“三农”问题 《中国城郊经济》2001年第5期9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合作制 《论苑集萃》杭州大学出版社93 弘扬浙江精神,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94 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的理论思考 中国农业出版社《迈向21世纪的中国农业》95 浙江从乡土经济向市场经济历史跨越 河北科技出版社《中国农村改革20年》96 浙江农村城市化道路研究报告 河北人民出版社《失衡的中国》97 建立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产品流通体制的现实途径 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中国九十年代农村问题》98 从浙江看农业现代化 中国农业出版社《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99 浙江农村向市场经济跨越 浙江人民出版社《历史的转折伟大的实践》100 以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为基础推进全省现代化 浙江人民出版社《纪念新中国五十周年文集》
农村产权调研报告
在生活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农村产权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背景
通州区位于北京市东南部,面积906平方公里,辖4个街道和11个乡镇,常住人口109万人。通州新城是距离北京中心城最近的新城,在北京市总体规划“两轴-两带-多中心”的空间格局中,位于北京长安街轴线与东部发展带的节点之上,处于环渤海经济圈的核心枢纽位置。20xx年,通州区农村经济总收入287.3亿元,人均劳动所得19597.9元,镇村两级集体资产总额586.2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65.8亿元。根据20xx年调查统计数据:镇村两级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07万亩,其中农用地面积67万亩;建设用地面积38万亩(经营性建设用地共有10万亩;公益性建设用地共有15万亩;农村宅基地共有13万亩);未利用地面积2万亩。
对于如何管理好这些资产,通州区一直在下大力探索创新,多年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浙江、广西等省市先后多次到通州区进行学习调研。通州区从20xx年就开始探索,实行村级经济事项招投标工作,并于20xx年7月,创建全市首家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开始探索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有效手段和模式。
20xx年底,根据中央《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农政发〔20xx〕5号),通州区被列入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验任务。通州区抓住机会,借力中央改革试验区任务部署的东风,在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经验基础上,建立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探索创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新模式。
二、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自20xx年建立这五年来,累计完成招投标事项309宗,共为村集体增收节支6685万元;完成平原造林15个施工标段招投标工作,涉及资金39500.73万元。在促进农村集体资产增值保值、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通州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71号)和《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农政发〔20xx〕5号)文件精神,在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建设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通过搭建“一个‘中心’为主导,多个‘站点’为辅助”的网状架构,采取有形市场与无形网络相互支持配合的手段,建立起了“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资源配置、价格发现、资产保值增值等功能,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性质、功能定位不清
经过多方调研,我们发现,目前,产权交易机构有些实行企业制管理,有些属于事业单位。在实行公司制的产权交易所中,有些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有些属于民营企业。通州区宋庄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则是属于政府管理的企业单位。而现行法律对产权交易所的性质应定位于服务机构还是盈利机构缺乏明确的规定。由于产权交易机构没有明确的定位,导致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界限不明、功能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也是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原因之一。 (二)缺乏科学、透明的交易模式
由于交易信息公开渠道不够通畅、广泛,一方面导致存在一定的产权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现象;另一方面造成服务范围小,信息发布受众面较窄,不能达到效益化最大的问题。在转让过程中有暗箱操作现象,特别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其次,定价机制不合理。有的产权交易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并不能通过市场发现价格,因此,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
(三)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原来的交易市场缺乏专职工作人员,多是兼职或临时聘用员工,导致队伍不稳定、专业素质不高。由于没有稳定的专职队伍,所以对相关工作人员缺乏统一培训和管理,经纪人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平普遍不高,导致交易成本的无谓增加、交易效率低下,甚至会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探索设置专门办事机构
成立“北京通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拟设立为由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正科级事业单位。中心设置“一室四部”,即综合办公室、登记审核部、交易部、信息部、财务部。
交易中心辐射11个乡镇,每乡镇各设1个分支机构,名称设定为“通州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同时加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牌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乡镇交易服务站设专职站长1名,工作人员2名。服务站是交易中心在各乡镇的一线工作机构,支持、协助中心开展工作,负责本乡镇涉及产权交易类业务与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业务。
各村设专兼职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1名,负责采集、上报本辖区内交易信息。
(二)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
搭建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平台涵盖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汇集发布、综合业务审批、网络竞价服务三大系统。信息汇集发布系统,通过互联网,把所有的农村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到网上,扩大受众范围,实现资源共享,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市场竞争。综合业务审批系统,将信息的登记、审核、发布、成交公示、合同审核、交易鉴证、交易结算等程序统一在网络上进行,确保整个审批过程严格、规范,防止暗箱操作。网络竞价服务系统,实现远程异地竞价和多标同时竞价,填补场内竞价的不足,避免现场“举牌”容易遇到各种干扰的现象,有利于规范交易竞价行为,降低交易成本。
网站管理依托“三资管理平台”和通州区产权交易网,采取逐级审核、集中管理的模式,建立村、镇、区三级管理体系,交易中心负责总体把关发布。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信息采集。由村、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信息采集工作,录入、上报至通州区“三资”管理平台,并对接区交易中心信息平台。
2.信息审核。依照“通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区产权交易中心对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逐级审核。
3.信息发布。经审核通过的信息,由区产权交易中心信息网对外发布。
(三)明确流转交易服务范围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框架下,组织开展农村资产产权流转交易。交易中心的服务范围,既包括镇村两级集体、农民合作社、农民个人及社会的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也包括金融资本和劳动服务中介等方面。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单宗2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必须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四)规范流转交易程序
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实施的交易项目,必须在区、镇农监委的监督指导下实施。主要程序分以下六步:
1.转让方提出申请;
2.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挂牌进行信息发布;
4.组织招标竞价;
5.签约交割鉴证;
6.归档备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
成立通州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委”),主任由副区长兼任,区农委、区经管站、区委研究室、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区编办、区经信委为成员单位。农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农监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产权流转交易的各项工作,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创新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
在目前区、镇两级政府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操作规则、交易指南等,指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自从我考入新都区清流镇一村一名大学生自愿者以来,接触的工作主要就是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我所在的乡镇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开展顺利,现已95%以上村民拿到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对此,我围绕产权流转问题进行了调研,提出如下报告: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首先,有些干部群众思想认识还不统一。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干部和群众缺乏市场意识,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一些村干部担心改制后造成资产流失,甚至怕失去权力,改制后管不好,管不了;部分群众担心改制后形成垄断,得不到应有的利益;承包户担心产权或经营权买到手后,没有效益,收不回成本;也有担心政策不稳定,发生变化。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影响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其次,农村产权制度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房屋,使得农村产权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实现流转,农民宅基地、承包地实现货币化、市场化较难。第三,农民房屋分布零散,尤其在偏远山区,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流转。加之受传统观念、价值观念的影响,产权确权后农民已慢慢领会改革意义,会更会看重自己的土地和房屋,更看重土地、房屋的预期价值,因而不会轻易放弃自已的房屋和土地离开农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了房屋的流转。同时,《担保法》第34、36和37条规定,除承包的农村“四荒”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
随建筑物抵押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流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就意味着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作为一种收入权益进行质押变现,国有商业银行都不愿介入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并且,农村产权制度缺乏土地、房屋交易配套政策。如在产权交易中成本收益评估、收益留成、交易税费的收取等,没有具体规定,希望能出台政策。第四,“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政策是各地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而实行的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和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但是,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和土地减少,由于农业现代化使农村土地的利益逐步最大化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人地矛盾异常尖锐。
二、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的几点建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试点、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系统性制度创新,是继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重大变革,与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它所面临的问题虽然复杂。但是我个人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充分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1、 应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改革要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实现“让民做主”,这既是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为了规避政府风险的客观要求。
农民究竟是身份还是职业?这是此次改革中遇到的第一个“顽症”。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下,农民长期以来被视为一种身份,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等都是以身份为基础的。而要最终实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逐渐淡化直至取消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鼓励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资源自主、自愿流动和优化整合,最终将农民定位为一种职业,即从事农业的第一产业工作者。“农民职业化”定位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1)它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切入点,是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的依托,可以为改革中新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提供新的理念和方向。
(2)可以把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培训等全部纳入到城乡一体化中,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3)将会使我国现存的户籍制度鸿沟将不复存在,农民不再是二等国民,城乡二元结构将逐渐弥合,农业产业发展与第二、第三产业统筹兼顾,城乡差别将逐渐缩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基础。
我认为,要使“农民职业化”,需要进行一系列制度创新,具体包括:
(1)户籍制度创新,逐渐取消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代之以城乡一致的居民户籍管理。
(2)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制度创新,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只有实现公共服务的一体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方能实现。
(3)统筹兼顾,为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自主、自愿流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城市、农村之间的劳动者自由流动、自主择业,推进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2、 向村民渗透产权制度改革实质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让群众全面了解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克服分光吃净思想;二是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向群众介绍区内外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先进事例,引导群众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三是建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业绩奖惩机制,调动其谋求发展的积极性,实现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集体资产稳步增值。
3、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实现产权与资本的结合。
农房产权制度的改革有利于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市场,但其更需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配合与支撑。因此,要加快建立适合农村资金需求特征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担保体系、保险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宽农业农村直接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实现产权与资本的有机结合。
4、建立健全农房产权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
农房产权的流转不仅需要供需双方,而且还需要市场机制下的中介服务机构,如相关的价值评估机构与交易组织机构。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欠缺,流转过程中土地及房屋价值的评估常常被忽视,而使其不能通过流转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也给流转中纠纷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为促进流转的真正市场化,我们应建立农村土地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为合理估价农村土地及房屋价值,明确其商品性提供服务。同时,在农村市场体系尚不完备的前提下,农民获取交易信息的途径较为闭塞,为扩大流转供求信息的获取渠道,我们还应加大信息的共享渠道。
5、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探索农房储备中心
农房产权制度改革不能单兵突进,必须综合施治,配套改革。因为在目前的改革中,不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宅基地使用权、农房产权流转,其最大的障碍就是:土地不是单纯的生产资料,而是事实上的生活资料,房屋也是如此,是农民生老病死的基本保障。因此,要真正实现农村房屋产权的自由流转,除了减轻农民的税负外,还应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农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逐步探索建立以“安身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共住房制度,创造条件推进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统一。换句话说,我们需要的是通过社保体系来保障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产权的自由流转,而不是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产权的流转来换取社会保障。因为只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农民完全依赖土地和房屋而生存的现象才会越来越弱化。另外也可以探索建立“农房储备”等机构,通过收购农房进行储备,比如收购一些集体土地上的闲置住房、农户多余住房、或部分放弃农村住房移居城内的住房等。可以用这部分储备房屋,对农村的低保户和五保户、无房户、极度危房户可以实施住房保障机制,从而减轻农民生活负担与压力,也为农民在融资方面取得突破,在生活方面也有所保障。也使得改革中的方方面面也才会有突破的基础。
范文题目: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研究来自 知网作者:熊春林摘要:人类已悄然由工业化社会进入到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成长能力、现代化程度、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随着信息化的纵深发展,农村和农业不可避免地被席卷入这场空前规模的信息化浪潮中.对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上.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如何提高农民对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满意度为目标,依据公共服务理论、信息化理论、能力理论、系统理论等理论,界定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相关概念,全面分析与探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与其形成基础、形成机制之间的内在关系.建立AHP-CSI和CSI-Logistic研究模型,以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湖南省为实证研究对象,应用层次分析方法(AHP),从服务设施、服务队伍、信息资源、社会环境、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等7方面构建了25个评价指标,实证分析湖南省14市(州)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情况;运用CSI-Logistic研究模型,对湖南四个示范区的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农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评价和回归分析;运用AHP-CSI研究模型对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评价结果与农民满意度评价结果进行相关分析.从基础设施、服务队伍、信息资源、运行机制等4个方面分析美、英、德、日、韩、印度等国的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的概况,把握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发展的趋势,总结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的经验.最后,本文根据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评价和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农民满意度评价,借鉴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经验,从彰显农民为本、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发展机制、健全绩效评价等方面提出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策略.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评价与建设既要关注服务本身更要关注农民满意度.(2)当前,我国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有明显提高但仍较弱.(3)政府和市场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中的作用因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阶段变化而变化.(4)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需要政府与农民上下联动、外部推动与农民自动有机结合.展开关键词: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农民满意度;层次分析法;Logistic回归分析(学术堂提供更多内容)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目的在哪?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一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二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2.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一是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通过深化改革,盘活集体资产,增添发展新活力。二是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推进改革,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指弄清楚搞明白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清产核资、资产量化、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将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项制度创新。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怎么推进?1.一是突出因势利导,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提出创办农村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引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领办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经营实体。2.二是突出因村施策,探索多元发展模式以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对本市及市外的典型模式进行梳理、剖析、总结、分类。此外,还要做好典型引路,指导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扶持1个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公司企业。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秦险峰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整个农村社会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无论是在政策领域、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都越发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所有权方面
农村土地以集体所有为主,国家所有为例外。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样就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了最基础的保证。无论是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还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关于农村土地权利方面的细化规定,都是以《宪法》第十条为原点出发进行设计的。
(二)所有权行使主体方面
比照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了由“农民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具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用益物权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地。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村民基于本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一种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方面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以的除外,原则上也不得抵押。所以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之上基本不能设置担保物权。但我国目前在个别批准的试点,存在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象,不具有普遍意义,更不代表法律,在此不就该问题展开阐述。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面临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其演进的过程中,适应了生产力的要求,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农民集体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导致本集体成员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被虚置
在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时,所有权人应该是委托人,“农民集体组织”应该是受托人,受托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为委托人的利益,勤勉行使委托权利。但由于法律明确授权“农民集体组织”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其行为要受所有权人的限制及制约程序,即使2007年的《物权法》也只规定了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的事后救济。所以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保障是很脆弱的。例如,在征地制度中,被征地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主要权利,一是拟征方案的被告知权,由于权利被虚置,“农民集体组织”经常“替民做主”,瞒着村民伪造或代替签署征地文件;二是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权,在实践中,一旦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农民集体组织”常常避而不出,不履行受托人的义务,而单个农民向征地政府或批准政府提出异议时,往往被告知主体不适格。
(二)目前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过于强调国家行政管理,排挤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民法空间
土地产权作为财产性权利,从根本上说属于民法范畴,应该以民事法律调整为主、行政法律规制为辅。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出于严格的行政管理目的,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领域规定了大量的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例如在征地领域,我国法律从拟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征地方案,到报批通过、组织实施征地,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能,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完全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几乎没有民事法律调整的空间。
(三)征地补偿标准低估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价值,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征地冲动、浪费耕地的现象出现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日趋紧张。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城市的周边郊县,新增建设用地中有很大一批是通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现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虽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保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而在实践中,很多被征地农民反映,所有补偿即使达到6万~7万/亩,也有坐吃山空的时候,加入社会保险也不能对未来的生活提供足够的保障。这里既有法律的滞后性因素,也存在低估农村土地所有权内在价值(即使排除农村土地升值的因素,单是未来20年科技进步带来的产值提高,农村土地价值也被严重低估),农村土地价值实现方式单一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在征地过程中权利缺失等因素,综合造成政府征地成本过低,在经济利益和政绩的刺激下,要么违法用地,要么冲动征地,最后导致浪费土地。
(四)农村土地所有权人话语权缺失,导致社会矛盾积累
目前,由农村土地派生出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成为严重影响农村和谐的因素,在征地领域此现象尤为突出。其原因既有地方政府没有解释好法律政策,没有得到被征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弄虚作假,例如将耕地摞荒后报批,批准文件中由于没有涉及基本农田和耕地,征地政府也根本不敢履行“两公告”的程序;还可能是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激化了矛盾等。之所以由农村土地派生出这么多矛盾,其根本原因还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虚置,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农民话语权缺失,情绪往往以过激的方式释放,或者走上漫长的信访之路。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建议
鉴于以上问题,建议我国应以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权利虚置问题为核心,以农村土地产权回归民事法律调整为路径,来稳步推进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一)确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共有制度,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权利虚置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共有制度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建议将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明确表述为“属于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即各集体成员(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样首先坚持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符合我国土地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其次,更重要的是各集体成员(村民)可以按照《物权法》关于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来规范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这样就解决了“农民集体组织”越位行使所有权的问题;同时,各集体成员(村民)都参加行使了所有权人的权利,避免了权利虚置,落实了村民在土地产权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的话语权。全体集体成员还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具体约定共有事项,作为行使共有权的细化,提高权利行使效率。
(二)尊重土地财产权利的民法属性,规范农村土地行政管理
土地作为不动产,当涉及土地财产利益时,应该尽量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当农村集体在行使土地权利违法法律规定时,例如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建窑、破坏农用地等,行政机关才应介入管理,坚决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三)赋予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平等民事地位,建立土地征收异议解决机制,将土地补偿争议纳入民事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征收土地仅限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在实践中,我国征地的启动程序过于宽松,在批准文件中也鲜有说明征地事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应该建立土地征收异议制度,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预征阶段甚至批准征地阶段,对征地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话语权、参与权,并由报批机关或者批准机关作出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法律应该明确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行政诉讼,对该征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判决。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征地合法性没有异议,只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时,法律首先明确土地共有人是适格主体,人数较多时可以委托“农民集体组织”也可以推举部分共有人依授权向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裁决,直至寻求民事司法救济。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他物权
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承载,法律应该赋予农民个体更加稳定、长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担保物权方面,农村土地作为不动产,原则上应该允许在其上设置抵押。具体框架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终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接,实现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只是所有权人不同),完全可以比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抵押和实现抵押权,实现农村土地价值实现方式的多样化。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农业设施也可以设置抵押,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其农用地的用途不得变更。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以理顺“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关系入手,逐渐构建整个农村土地所有权、他物权体系,同时还应积极调整我国的土地管理政策,充分探索民事法律制度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适用。
(本文原收录于2010年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首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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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范文,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调研的主要内容,第二个可以描写调研中存在哪些问题,第三个可以描写关于这些问题的改进建议。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一】近年来,在保山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化解了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看病难”“看病贵”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近期,我市对医保基金分配对医疗机构收治患者的影响开展了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调研情况及存在问题通过开展调研,我市未发现因分配下达给定点医疗机构的额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的预期有差距,导致定点医疗机构以“医保基金用完”为由推诿病人的现象。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让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自费院外购药的现象,但不突出。例如:2017年6月初退休干部云某到保山市医保中心反映,其在2016年10月29日至2016年11月9日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要求在该院门诊自费购买共计12162元特殊材料的情况。保山市医保中心根据这一线索于2017年6月9日和6月14日对该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场抽取了患者病历、检查及治疗情况材料,与医护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调查核实,云某在住院期间的确存在被要求到门诊自费购买医用材料的情况,将本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材料费6394元转嫁给患者自己负担。对此,保山市医保中心对市第二人民医院给予责令医院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协议》学习,要求切实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的处理;同时要求医院重新对自购材料费用进行结算,退回患者自费费用5434.90元;并根据《服务协议》对医院处以扣除医院结算费用24324.00元的处罚。二、存在问题的原因我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工作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开始试点推进,目前我市已形成了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开展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的体系。根据年初预算情况,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开展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和DRGs付费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总额预付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在控制医疗费不合理增长、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保障参保人员利益等方面是行之有效的。但由于医疗机构对分配的指标在医院内部被层层核定到科室、医生,部分医务人员对指标的平均数概念错误的理解为个案的限额,导致出现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将本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被安排到门诊自费购买的现象发生。三、采取的应对措施针对上述情况,我市医保经办机构采取以下措施杜绝相关问题的发生:1、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制定指标。医疗保险采取的是“以收定支”的收支管理模式,在制定指标时结合基金的征收情况,参照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的费用情况科学核定。核定后经过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可纳入服务协议进行管理,保证服务协议的操作性。2、为防止定点医疗机构出现拒收、推诿病人,减少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或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情况,通过协议管理的方式,专门针对这一情况制定了处理办法。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利用智能审核系统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遏制住院期间院外购药的情况发生。3、鉴于疾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防止因指标核定偏差带来的问题,我市出台了超指标费用的合理分担机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2016年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末的清算结果,对次均统筹支付金额超10%以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全额承担;对次均统筹支付金额超20%以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的统筹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90%,医疗机构承担10%;对次均统筹支付金额超30%以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的统筹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85%,医疗机构承担15%;对次均统筹支付金额超50%以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的统筹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80%,医疗机构承担20%;对次均统筹支付金额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超标的统筹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70%,医疗机构承担30%。四、意见建议基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建议一是卫计、人社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特别是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大对医疗行为的督促检查,对不合理行为给予相应的惩处,并予以通报,切实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充实医保基金;三是加强对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的引导,落实分级诊疗措施;四是加强基层特别是乡级医疗机构能力建设,为基层提供方便可及的医疗服务。(林敏)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二】班级:民族学系劳动与社会保障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实践主题: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时间:2014年12月4日地点:_市万州区高笋塘广场摘要:医疗保险制度旨在改善农村医疗现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给农民带来的切实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尝试以及其取得的伟大成果。这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临的重要环节,但是看病贵看病难的情况并没有完全随之而去,而医保制度的缺陷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使之日益完善,服务于民。关键字:农村;医保;问题;建议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60%多,但是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社会保障滞后,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妨害了社会稳定。农村医疗保障突破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死角也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新曙光。可是,农村医保正处在发展前期,问题迭出,势必会阻碍其发展进程。本文旨在探索其出现的原因,提出建议解决问题使之更加完善,服务于民,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一、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理论上来说,主要是依靠社区居民的力量,按照“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原则,在社区范围内多方面筹集资金,用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医疗保健措施。中国农村的合作医疗,有其自身的产生发展足迹,也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必然选择。世界卫生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曾说,“初级卫生人员的提法主要来自中国的启发。中国人在占80%人口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一个成功的基层卫生保健系统,向人民提供低费用的、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求,这种模式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历程为:1.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当时是以“合作社”的形式举办医药卫生事业,实际上是一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萌芽。在建国初期,由于资源有限,选取了城乡有别的福利提供原则,是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基本处于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之外,缺少医疗保健的农民采取自发的互助形式来解决医疗问题。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阶段。一些地方如山西、河南等地出现了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共济。1955年初,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医疗保健站,实现了农民“无病早防、有病造纸、省工省钱、方便可靠”的愿望。12.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与发展在卫生部肯定了米山乡的做法之后,其经验在全国部分地区得到推广。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形式,促使其进一步兴起和发展。1960年2月中央肯定了合作医疗这一办医形式,并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现场会议的报告》,将这种制度成为集体医疗保健制度。21960年5月18日《健康报》在社论《积极推行基本保健医疗制度》中肯定了这种集资医疗保健制度的办法,这对于推动全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时,全国农业生产大队举办合作医疗制度的已达40%。“新兴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大力推广。据世界银行(1996年)报道,当时的合作医疗费用大约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20%,却初步解决了占当时80%的农村人口的医疗保健问题。到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保健制度。3.合作医疗制度的衰退20世纪70年代末期,由于农村推行了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原有的“一大二公”“队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解体,农村合作医疗也随之大幅衰减,1989年的统计表明,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5%。3二、农村医疗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农村医疗保险现状1.农村保障水平低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而在农村100个人中,只有12人不同程度地享有商业或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在大中城市这个数字则为54。从1999年正式实行的社会保障改革,至今已有10.895万人受益,其中近65%都是城镇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而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障率极低,作为各种商业和社会保险中覆盖面最大的社会统筹大病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不足20%。而且,农村79%的农民自费医疗,保障水平低。中国社会保障仅仅在城市开展是远远不够的,使广大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2.农村投资不足,城乡差距大多年来,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沿袭的是向城市倾斜的思路,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失衡,占全国70%的农村人口却只占有30%的卫生资源。农村医疗保险资金严重不足。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地方财政吃紧,许多村的集体经济已所剩无几,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补贴减少,农村卫生资源将更加匮乏。3.“因病致贫”现象严重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医疗服务供给逐渐市场化,自费医疗制度仍然占主导地位,农村医疗服务费用不断上涨,“因病致贫”、“有病难就医”在农村已不是偶然现象,农民对看病就医心存隐忧。近年来农民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许多农民已无力承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形成“小病拖,大病抗”的普遍局面。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矛盾突出,必须改革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否则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如计划生育、传染病、流行病的管理控制等问题,都将面临严重的挑战。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势在必行。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缺乏激励机制农民参保热情不高,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目的,主要是解决农民的大病医疗负担。而患大病具有偶然性,因此,农民会因为患大病的几率小而不愿意保险费参加统筹。其次,管理存在漏洞,筹资力度不够,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违反中央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试点指导原则的做法。此外,忽视地区间差异,造成无法满足不同层次农民医保的问题。(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制建设滞后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80%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2014年10月颁布实行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关于医疗保险调研报告【三】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和分月安排,5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秀波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成员对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实地察看了市中医院、市医保局,听取了市人社局关于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原居民医保)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原新农合)三部分构成。(一)职工医保。全市参保8.15万人,参保率96.47%。2016年基金收入23963.97万元,基金支出14463.78万元,基金当期结余9500.19万元,累计结余30800.82万元,基金累计结余可保障月数为19个月。(二)原居民医保。全市参保12.09万人,参保率100%。2016年基金收入6259.33万元,基金支出5489.63万元,基金当期结余769.7万元,累计结余14884.88万元,基金累计结余可保障月数为22个月。(三)原新农合。全市参保70.78万人,参保率100%。2016年基金收入38220.44万元,基金支出36234.32万元,基金当期结余293.25万元,累计结余11759.94万元。二、主要做法自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市人社局对医保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户、专用的财务管理制度,采取收支分离、管用分离、钱账分离和用拨分离的运行机制,规范和完善了财务管理模式,确保了基金安全平稳运作。(一)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一是实行基金一级结算,减少基金收支环节;加强报表预警分析,加强基金运行管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二是修订完善医保审核和结算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梳理规范各项审批事项的申报、审查等流程。推行“纵向负责、横向监督”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了从收入到支出、从主管领导到工作人员的权责分明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深化医保改革,解决基金运行难题。一是开创了“总额控制下的单病种定额结算”的基金管理模式,改“模糊化”管理为“精算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二是建立了标准化、实时化、安全化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了医保业务数据的实时传输。同时,与78家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服务协议,实行“五工作日办结制”,简化了参保患者转院(诊)、急诊的办理流程,解决了异地就医“垫支多、报销繁”的难题。(三)严格机构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采取每年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的管理方式,并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同时,严格把住“三关”,加强对住院行为的管理,即把好住院病人关,杜绝冒名顶替住院;把好住院病种关,严格执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标准;把好“三大目录”执行关,重点稽查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情况,有效避免医保基金流失。近年来,共查处定点零售药店摆放销售日化生活用品56起,定点医疗机构大处方、乱检查、滥收费124起,分解住院、挂床住院38起,挽回医保基金损失300余万元。(四)建立长效机制,打击医保欺诈行为。一是在全市所有慢性病门诊定点药店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查看其药品摆放和销售情况。二是建立了防治长效机制,凡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所有的罚没收入全部划入医保统筹基金。三是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设置了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100%反馈。四是上线医疗服务行为网上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医保医疗服务行为,实现对违规医疗行为事前提醒、事中告诫和事后审定的功能,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2016年,共查处1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52家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涉及金额136.96万元,违纪违规金额已全部追缴至医保基金。(五)狠抓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实行“学习讲堂”和“学习考试”制度,采取分管领导领学、各科室轮流学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综合素质。二是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窗口之星”评比活动,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了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三是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群众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地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医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秩序化。三、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一)基金扩面征缴难度大。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大都属小微企业,员工数量少、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建立不规范,扩面操作难度大。二是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出现欠费现象。三是有的单位和员工参保意识不强,法人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为员工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不高。(二)市域外医疗费用控制难。我市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采取“总额控制下的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模式,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仍采取“据实结算”的管理模式,再加上对其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管手段,导致市域外住院医疗费用逐年增高,基金运行风险逐年增加。(三)医保缴费政策有待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需缴纳1782元医保费,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仅需缴纳120元,两者之间的个人缴费标准相差近十五倍,导致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断流向城乡居民医保,造成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不断减少,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减弱。(四)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一是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不足。原医保局和原新农合整合后工作人员将增至74人,2017年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严重不足。二是医保网络改造维护费用不足。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需要进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建立覆盖市、镇、乡、村的四级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财政已纳入预算经费与所需费用相距甚远。四、意见和建议(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为出发点,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基金监管。要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漏洞;加大依法查处和打击套取、取基金犯罪行为的力度,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三)进一步强化征缴措施,扩大基金征缴面。要建立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向纵深拓展。要创新宣传思路和方法,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认知度,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各类就业人员延伸,实现应保尽保。(四)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要根据市域医保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对医保征缴标准、医疗报销范围及标准进行合理调整。要探索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无缝衔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快经办机构建设,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齐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同时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参考一下反贫困视角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成为一个深入研究的现实课题。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存在一系列问题。文章以贫困理论、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为基础,从反贫困的视角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解决该问题,要转变思路,加强制度建设,寻求突破。 [关键词]反贫困视角;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作者简介]许驰,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5级社会学硕士研究生,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发展社会学,福建福州,350000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08)03-0052-0003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在新时期推动农村建设的战略选择,是实现全面小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把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作为主要矛盾,把生活宽裕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其他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生产发展问题已得到解决。而生活宽裕是农民一直向往但尚未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万人,有4977万低收入人口只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居民还有相当一部分生活较为困难,这是其一。其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试点中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仅覆盖约20%的人,而且筹资水平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例较高。其三,目前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8000多万,占农业人口的10% 以上,根据国际通行的标准,我国农村已进入老龄型社会。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日益明显,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负担沉重,影响了脱贫致富的实现。 一、社会保障在解决农村贫困问题中的积极效应 社会保障为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解决农村贫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降低生活成本,增加收入,提高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增加农民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最终形成可持续提高农村人力资源质量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贫困问题的解决。 其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基本需求,维护农民应享有的生存权利。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保证农民在遇到各种外界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难以应付时,依然可以保持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维持自己生存及后代发展,这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再生产,实现富裕。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另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目前实施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根据有关研究,当个人得到的养老金额不变时,减少个人账户的比例而增加社会统筹账户的份额,会减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投资。在农村没有社会保障、个人账户又相对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农民只有采用家庭保障模式,将原本用于家庭保障的资源改为用在下一代身上,比如一些农民宁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甚至被罚款也要超生多生“养儿防老”;一些农民只将有限的收入供养成绩好的孩子或男孩上学,其他的子女则辍学。这影响了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的力度,而较低的人力资本投资必然导致较低智力素质的人力资本,带来较低的个人收入,这样形成了恶性循环,对脱贫极其不利。 此外,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重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当今的农村,存在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的现象。2005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5.5%。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划定的标准,我国农村居民生活也已达到小康水平,但现实情况却只是“低水平、不平衡、不全面”的小康。由于日益上升的生存成本,大多数农民没有太多的收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许多农民仍处于刚刚满足生存这样一个低层次的温饱水平,无力追求处于较高层次的自我人力资本投资的需要。导致这种现象的因素很多,一个最显著的原因就是“看病贵”。只有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才能有助于解决农民看不起病、看病难的问题。 总之,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使广大农民解除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后顾之忧,农民的支出结构才会产生变化,他们可以将更多的消费支出用于教育投资,比如可拿出更多的钱用来参加培训,学习技术,还可以将更多的钱用于子女的教育投资,让子女接受较高质量的教育。这对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彻底解决贫困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社会保障理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体系一般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四部分。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处于过渡阶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是国家针对灾害的突发性特点,采取应急措施。在对待贫困户方面,国家通过设立扶贫基金,帮助发展生产。同时,为解决贫困者的生活问题,部分地区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但是,目前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严重依赖于土地。据统计,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 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特困户生活救助不规范、范围窄。截至2005年底,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有13个,主要是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加上其他省份的部分县市,全国共有1504个县(市、区)实施农村低保。在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虽然正在建立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但一些地区没有理顺资金渠道。由于补助面不宽、补助金额有限,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车薪。 二是五保供养制度,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予以法规确认的制度。我国农村尚未实现“应保尽保”。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实际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328.5万人,尚有242万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没有纳人供养范围,供养对象年供养水平989元,远低于法规所要求的农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是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5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仅为5442万人,仅占全国农业人口的6%。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这使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 ,而且降低了保障标准。 农村医疗保险方面, 2005年12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全国有65.7%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2/3。目前农村正从传统合作医疗到新型合作医疗的改革中转变。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覆盖2.25亿农民,全国共补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1.19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50.38亿元,平均每人次42.34元。可以看出至少还有5亿多的农民没有医疗保障。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拥有雄厚的财力来安排养老及医疗保险,农民也有较多的机会获得就业等,因此收入状况比较理想。但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很多地方是吃饭财政,即使是略有余额,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资金时也首选见效快的投资领域,吸引外来资金,而不是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 总之,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乡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分不完善。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农村传统的和现行的保障方式主要是依据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依据相关政策的实施,缺乏法律的刚性规定。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许多农民群众对参加农村社会保障有抵触情绪,私自改变国家给予他们的保障补贴的用途。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也应该成为法制化的保障。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形式,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力依据。虽然我国经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户供养工程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等法律和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和法规由于其原则性强操作性不足等原因,都无法完全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目前,迫切需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尽快制订《农村社会保险法》、 《农村社会福利法》、《农村社会救济法》等法律法规,尽早把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管理机制、保障方式、保障范围和方式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确定下来,完善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医疗保险、农村工伤保险、农村灾害救济保险等方面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农村社会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增强制度刚性,明确有关主体的责任,最终实现规范化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在国家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和倡导省级人大或政府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先颁布有关条例,为全国性的立法提供经验。 (二)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渠道 农村社会保障应该在国家、地方两个层次上积极稳健地建立、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模式,为社会基本保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这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来说,必须保证由中央负责全国范围内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费用支出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各地方依据自身的发展实际和个人缴费的多少予以补充。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坚持国家部分投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和社会筹资为辅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障,除国家拨款、土地收益外,也可以考虑采取农民交纳社会保险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可采取储备积累,个人积累以货币为形式,个人能交多少集体补多少,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这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以及积累时间的长短,可较好地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此外,还可以争取各种慈善机构和城市扶贫筹资等方式进行资金的筹集,丰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通过探索,建立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庭自主保障和群众互助保障相结合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农村保障模式。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监督制度 在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不少机构均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有关,而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相互扯皮、推卸责任、挪用、委托不当或基金保值增值混乱的状况。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首先,可以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市场投资,通过资本运营使资金保值增值,如存入银行生息、购买国家债券、委托国家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等等。其经济收入部分可作农村社会保障金来源,提高其增值率,必须由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督,主要监督资金的收缴、支出、投资等方面,对其投资的方向及组合进行指导和监管,保证资金运作安全。 其次,必须由国家审计机关定期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收入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和社会公众汇报及公布基金的具体使用和收支情况,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的财务安全。 此外,要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在岗人员实行轮训,努力提高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这些工作人员应该熟识农村状况,了解农民的需求和呼声,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强和管理水平高的特点。 [参考文献] [1]窦玉沛.重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左敏,朱德云,李森.社会保障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 [Z].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4]金丽馥,石宏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5]张立荣.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分析与对策构想[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学习参考[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 [7]刘群.从新型合作医疗试点成效初显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困境的突破[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8]翟秀海.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0). [9]李宏,单学勇.农村养老保障:从“家庭”到“社会”[J].经济与管理,2004,(9). [10]周琳琅.统筹城乡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11]任冲,陈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选择[J].北方经济,2005,(2).
标题中没有“不公平”,但是摘要或者关键词中有。序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1 2404例农民工急诊医疗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 蒋树源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10 2 我国城镇卫生筹资公平性研究——基于医疗保健支出累进度的测算 吕文洁 财经研究 2009/02 3 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国内近年研究的若干进展 张立 财经政法资讯 2006/04 4 我国当前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探析 彭明春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8/36 5 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问题分析——基于公平与效率视域的分析 罗娟 劳动保障世界 2008/11 6 中国农村医疗筹资公平性研究——基于全国八个农业县医疗筹资系统的实证研究 王晶 社会学研究 2008/05 7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建议 李二曼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8/08 8 我国卫生保健服务不公平性的主要表现及对策 孙喜琢 中国医院管理 2008/08 9 从分散到统一:荷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尹莉娟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8/02 1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公平性与效率分析 李跃平 中国全科医学 2008/05 11 台湾医疗健保制度之公平性:一个初步分析 李瑞全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7/12 12 从社会和谐的角度看待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 刘穗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07/09 13 试析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张茂松 中州学刊 2007/05 14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刍议 冉岚 中国经贸导刊 2007/17 1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及建议 花俊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19 16 用正义分配理论分析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 刘平 中国全科医学 2007/13 17 浅析农村公共医疗卫生的公平性 何珩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07/06 18 我国城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研究 房莉杰 人口学刊 2007/02 19 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如何不公平? 汪大海 中国社会导刊 2006/24 20 我国医疗保障公平性研究 刘玉恩 中国卫生法制 2006/05 序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21 突破自愿性的困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参合的激励机制与可持续性发展 方黎明 中国农村观察 2006/04 22 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负效应分析 袁琳琳 商场现代化 2006/24 23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刘平 中国全科医学 2006/09 24 我国卫生服务公平性探析 刘玉恩 医院管理论坛 2006/04 25 对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思考 郭宝才 中国卫生资源 2006/02 26 政策导向、汲取能力与卫生公平 王绍光 中国社会科学 2005/06 27 我国医院实行三级价格歧视的理论研究 王文祥 卫生经济研究 2005/10 28 社会医疗保险公平性与政府保险政策建议研究 吴传俭 中国卫生经济 2005/04 29 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缺失及对策 李凯峰 中国卫生经济 2005/06 30 重视贫困问题和不公平性的研究 胡善联 卫生经济研究 2004/08 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1 我国现行三种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并轨的框架研究 唐尧根 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 2008/09 2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现状的分析 钱秋华 现代商业 2008/33 3 农村医疗保险现状与对策 马侠 现代经济信息 2008/08 4 浅谈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现状与对策 张炜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8/14 5 长春市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措施 李柏昌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08/14 6 浅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孙晓谦 内蒙古统计 2008/04 7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建议 李二曼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8/08 8 从老年人的卫生服务利用现状看社会医疗保险 张桂萍 中国实用医药 2008/25 9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和对策 周静锋 卫生经济研究 2008/07 10 上海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和发展建议 鲍勇 中华全科医学 2008/08 11 国外医疗保险模式现状 庞浩 天津社会保险 2008/02 12 从水利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体系分析医疗保险现状 滕玉珊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08/03 13 湘西州农村医疗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谢江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8/06 14 基于因子分析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状的实证研究 周以林 中国卫生经济 2008/01 15 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若干思考——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思路 李琴 清江论坛 2008/01 16 昆山市流动人口医疗保险现状及其参保意愿分析 李存艳 中国全科医学 2008/09 17 浅议贫困农村医疗保险改革现状 阿木吉尔图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08/10 18 青岛市医疗保险现状及发展策略 马涛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8/12 19 农村医疗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以滁州市为例 黎娜 滁州学院学报 2008/01 20 福州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调查研究 王方刃 医学与社会 2008/01 序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21 医疗保险:中国现状、国际潮流及改革之路 杨宇霆 保险研究 2007/06 22 我国医疗保险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王安红 华商 2007/24 23 浅析国内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黄锐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7/06 24 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现状、问题与对策 易建明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5 25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蔡声霞 中国校医 2007/05 26 从老年人的医疗需求现状看社会医疗保险 王灿 科技广场 2007/08 27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张云林 中国医院 2007/09 28 我国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北京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江南 理论界 2007/10 29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发展展望 冯华楠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3 30 北京某三甲医院医疗保险自费项目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曾俊群 中国医院管理 2007/06 31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及引发的思考 张群 中国卫生经济 2007/06 32 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李丁页 海南金融 2007/05 33 医疗责任保险研究现状述评 王琬 湖北社会科学 2007/06 34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现状及对策研究 周钟进 中国卫生经济 2006/12 35 牡丹江市森工系统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谷振春 中国卫生经济 2006/10 36 浅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现状与改进建议 高巍然 卫生软科学 2006/06 37 高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和方向探析 李均 经济师 2006/12 38 太原市城市低保人群医疗保险现状研究及对策建议 芦国庆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06/S1 39 我国医疗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展望 郜玉珍 中国护理管理 2006/10 40 北京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调查及政策分析 赵永生 中国青年研究 2006/09 序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41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测算现状及建议 严敏婵 卫生经济研究 2006/08 42 高校医疗保险现状及改革 李洁 医药世界 2006/06 43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现状、改革及给我们的启示 冯国忠 上海医药 2006/07 44 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周丽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6/08 45 某市三所医院《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现状分析 高巍然 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2006/13 46 大学生医疗保障现状与医疗保险需求的调查分析 陈丽娟 中国西部科技 2006/05 47 厦门市医疗保险现状及分析 肖玉梅 卫生经济研究 2006/04 48 农村医疗保险 理想和现实还有多远——中国农村医疗保障现状及其解决方法 刘冰 小城镇建设 2006/03 49 县级医疗保险工作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李青山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 2005/04 50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现状调查分析 毛瑛 卫生经济研究 2005/12 51 日本高龄者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困境、对策 林宪鹏 日本研究 2005/03 52 护理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知现状分析及对策 王若乔 南方护理学报 2005/11 53 医疗保险参保现状的社会效应分析 唐蜜 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2005/21 54 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宋丽丽 现代医药卫生 2005/20 55 浅析黑龙江农垦医疗保险现状 周海英 农场经济管理 2005/05 56 上海市企业医疗保险定点内设医疗机构现状与发展 王拥庆 上海预防医学杂志 2005/09 57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策略 赵艳红 中国科技信息 2005/14 58 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现状、问题与展望 高梦滔 卫生经济研究 2005/07 59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现状与完善探讨 刘蓉 人口与经济 2005/04 60 日本医疗保险体制的现状与改革 宋金文 日本学刊 2005/03
目前,我国较为重视农村发展,做好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有助于我国更好的提高农村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篇1:《如何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的各项事业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现在情况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相对落后,广大的农民一直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他们的生活情况和生老病死大多数都是由个人和家庭负责,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国家深化对农村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城乡的协调发展。 1.1农村的社会养老 措施 不理想 从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来看,占人口总数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用所占比例只是十分之一,而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却有十分之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不断的扩大,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够重视,尤其是贫困偏远地区。民政部自1986年起就开始对农村的养老 保险 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解决。在各个地区的试点活动逐步开展,虽然表面上看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开展的不错,但是实际上在具体实施的方面开展的并不理想,参加保险的人数并不够多,推行的也不够全面,经过了好多年的开展和运行,仍然只有12%的农民参加到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活动中,仍有88%的农民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 1.2农村医疗保险系统不完善覆盖率低 虽然很多地区努力恢复合作医疗,但是由于缺少国家给予的经济支持和有效的制度规范,所以恢复的情况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覆盖率十分低,即使是在新建的农村合作医疗的高峰期,合作医疗人口的数量也十分低、覆盖率也不够广泛。另外,根据我国卫生部的调查显示,有86%的农民还是没有任何的社会医疗保障,仍然在看病的时候是自费。 从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农民仍然是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的。 2.现行的农村保障存在的问题 2.1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够合理,没有体现全社会的责任,在保险金的基础上,坚持以个人的纳税为主,集体的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的扶持原则。这样的规定下,使国家所体现的责任过小,对农村建设的投入过少,这样使农民和贫困地区没有经济能力能够承担社会的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获得的 渠道 也狭窄,与城镇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差距过大,而且,农村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合作医疗、低保、特困户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救济。 2.2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不够科学 现行的农村保障项目管理十分混乱,规模不够科学规范,存在管理体制不合理、保障资金成本高和基金运营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低还集中体现在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多是从地方征缴、管理和使用的,缺乏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导致我国农村基金的使用存在着很多的风险。 2.3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制的保障 从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保障立法情况来看,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虽然在过去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规和条文规定,但是大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的、存在漏洞的,没有形成有机合理的法律体系。我国迄今为止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是可以在相关的法律中找到一些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条款,没有完整、可造作性强的程序。 3. 3.1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平面展开 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开始,创造保障条件,逐步分层次开展。在 经济相对落后的贫穷地区,要有机地把 社会 保险与救济 工作相统一,扶持贫困特困户参加到社会保险中,提高他们脱贫致富的能力。党和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农村是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几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逐步完善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坚持以农民自愿为主,以大病统筹为主,辅助兼顾小病,农民承担一部分,剩下的由国家或地区进行补贴,由此建立起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可以按比例报销医药费。自2003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后,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医疗保障。几年来的试点工作已经初步看到了成效,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看病难负担重的问题。 3.2建立起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为保证农民贫困人口收入难以维持在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传统的救济 方法 的实施范围面窄,覆盖率低,而且标准偏低,难以保证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作的随意性大,缺少科学性和贯彻性;救济的方式多是临时救助较多。目前,我国农村贫困的问题还是很严重,城乡差距大,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并建立起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大家关注的 热点 问题。这就需要制定科学的保障标准,确保标准的实效性、要合情合理,能够正在的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 3.3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受我国传统 文化 的影响,农村的养老保障多是由家庭完成的。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到1.34亿,超过我国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的老人达到了1.1亿,占我国总人口的8.5%。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一问题以及迫在眉睫,在 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建立在自然经济上的家庭保障功能已经降低,特别是 计划生育政策之后,独生子女家庭增多,青年人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虐待老人的现象经常会发生。因此,在农民的温饱问题解决后,政府还要积极的引导农民开展养老保障活动。 3.4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有权威的社会保障机构 我国的农村发展很不平衡,在同一个地区的村庄之间的收入都相差很大,收入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单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很难满足不同方面的需要。我国应该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乡村保障和家庭储蓄保障为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成立有 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机构,来负责农村的社会保障。根本上还是要增加农民的财政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减少对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需要。还要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要从 心理上、价值取向上改变,摒弃以前旧的思想。 4.结论 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这几年来,党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农民的生活情况、社会保障问题,并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宗旨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革,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 管理体系,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让农民可以享受到公共财政带来的实惠,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到农民,解决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所以,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势在必行。 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篇2:《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摘要:本文分析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性,指出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农村 管理 体制创新 一、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性 1、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胡锦涛同志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从社会发展和管理转变的长远趋势来看,社会自主性在不断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呈现出社会化的趋势。这一趋势就需要继续创新当前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社会事务的管理。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长期系统性的工程,只有不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进一步完善党对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目标。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社会当中,所有的个体都需要依托社会才能存在,这需要政府职能从政治统治职能的角色转向全面社会管理角色当中来。 二、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相对较少 当前农村的社会组织方面,大多数农村都有社会基层管理组织,比如医疗卫生机构、红白理事会、妇女组织等相关组织,但是文化娱乐组织、治安巡逻队等相关非正式组织却比较少。 2、社会事务单方面处理 农村社会事务处理上,虽然村民和村干部能正确反映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等较为和谐,但出现问题之后,多数人一般是采用非正式方式进行解决,有的甚至出现没有解决的途径;另外,农村 教育 事业得到了发展,但当前文体方面的活动还是比较少,还存在村民自发组织状态。 3、干部未认清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当前农村将经济发展当成是头等重要的大事来抓,认为农村管理体制是表面上的东西,不如直接经济效益,更能体现出村干部的政绩。在这种潜意识的支配下,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被搁置在了一边。 三、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具体策略 1、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格局,转变村级党组织的基本功能 将党支部直接管理生产与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功能,逐渐转变成社会关怀与各方利益协调者的轨道上来,淡化行政色彩,真正将社会、行政、经济、政党等归之于其各自的任务中来。强化村民委员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农村中的非正式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2、探讨农村治理的新模式,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真正去认真探讨农村治理的新模式,将农民自治的管理权,交给交予地方人大,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有效扩大了当地人大的民意基础,加强了权力机关的权威,进一步理顺好了权力系统的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还能通过人大对政府所实行的有效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本身的指导行为,确保了农村治理模式能够不断走向完善。 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正确引导并规范农村中的非正式组织 要将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组织起来,引导并规范好农村当中的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就是在制度方面要进行创新,为农村的非正式组织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另外一方面,也应该积极鼓励多种方式的农民组织的发展,并且妥善处理好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认清加强对农村当中的非正式组织的管理,应该提倡并发展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与扶持经济合作型组织时,还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余非正式组织在农村中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对其社会功能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正确引导并规范农村中的非正式组织,做到整合农村社会秩序,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4、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服务和公共安全体系 加强和完善农村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农村,努力夯实农村基层组织、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加强和完善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公共安全管理体制。 5、提升基层农村领导干部素质 大力提升基层农村领导干部的素质,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一是提升基层农村干部抓重点,破解农村难题的基本素质与能力,这主要是将发展作为一切中心,将农民增收作为工作的重点,不断破解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矛盾,紧密围绕这一点来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与本领;二是不断提升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本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需要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因地制宜;三是不断提升依托群众与服务群众的本领,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基层领导干部应该充分确立并且进一步强化依靠并且服务群众的大局意识,真正深入农村基层,充分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解决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按照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大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提升农民整体素质。一是强化形势政策教育,让农民群众正确的认识自我,加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增强农民大局意识;二是强化思想道德教育,要在广大农民群众当中广泛开展文明新风教育活动,形成团结友爱的和谐人际关系;三是强化农村科技教育,紧密围绕着生产发展与农民增收,针对实用技术大力开展培训与应用工作,提升农民知识技能。与此同时,还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观念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农村社会管理论文篇3:《中国农村社会管理》 [摘要]借助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对中国现代农村社会现状进行 反思 ,中国传统农村属于礼法社会,现代社会需要农村转型为法治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乡土中国》对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研究精彻,本文主要借助于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中的重点理论从农村中独特的乡土经济、乡土政治两方面展开阐述。 [关键词]乡土 传统礼法 社会管理 农村 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 素描 ,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①本书中,“乡土中国”和“中国乡村”这两个词中间可以加上约等于号。“乡土中国”或可称之为“乡土的中国”或“中国的乡土”。 一、传统中国农村的社会管理 历史上,中国是传统农业社会,农业及其承载农业的农村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为广阔坚实的经济、政治支柱。尤其在封建社会,国家主要依赖于农业,农业在经济上为国家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在统治方式上,通过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维持国家的稳定。在军事上,农民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兵员。纵观中国历史不难发现,任何一个朝代的覆灭都是因为天灾人祸,帝国最庞大的群体――农民阶级,失去了继续存活的基础――土地。不仅在古代,即使在近代中国,工业化发展水平有限,工业尚未发展到能够独立成为国家的经济支柱时,农业责无旁贷地艰难维持着经济的正常运转。 中国不同于西方社会,工业及早地从农业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组合体之一。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经济政策是绝对倾向于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为了发展工业,不惜牺牲农业及农民的利益,实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到了现代社会,工业发展已初具规模,过渡到 “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中央及地方提出一系列政策,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农村社区”等,可是,我们尴尬地发现,农业发展并不像工业投入资金、技术即可发展那样简单。被称之为国民经济支柱的农业及农村、农民以一种“实质上不可或缺,但表面上已被所谓的现代社会排斥”的状态游走于现代社会边缘。 二、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的现状 难道在建国后的几十年,中国农村的整体状态是裹足不前,原地踏步吗?显然不是。变动最明显的就是农村的经济状况。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上述情形呢?这就是研究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的现实意义所在。 《乡土中国》成书于1947年,时至今日,已有60多年历史,令人汗颜的是,我们发现60多年前的思想在当下的中国农村社会仍然适用。农村的变动发展,不能仅仅浅薄地从经济上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思想观念的变动。农村中没有变动的,恰恰是思想观念。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首先对中国农村的整体形态做出评价,引用了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团结理论,即社会形态可以分为两种: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用中国人自己的话来说,分别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费孝通先生指出,“生活上被土地所囿住的乡民,他们平素所接触的是生而与俱的人物,正像我们的父母兄弟一般,并不是由于我们选择得来的关系,而是无须选择,甚至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②即中国农村的整体形态是没有一定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 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社会,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传统中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是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③传统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不需要细密的技术分工,农业本身的保守性进一步加强了农村的保守性。久而久之,形式上的保守转化为深刻的观念上的保守。 关于这一点,费孝通先生与梁漱溟先生的观点不谋而合。同样承认中国是典型的礼法社会,梁漱溟先生所谓的“伦理本位”是礼法社会的一个具体表现。中国古代历来实行“外儒内法”的统治模式,以儒家的“孝悌忠信”来引导民众的思想,希望以思想上的教化实现社会安定,对于越轨者则采用残酷的法家手段予以打击,儒家的思想教化往往失效,最终能够真正达到震慑邪恶,维持社会秩序的反而是理论上起辅助作用的法家手段。相对来说,农村对法家的刑罚手段做了“因地制宜”的改动,变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统治”,公法在乡村蜕变成私法。这种现象在现今乡村仍然可见,如两家人发生纠纷,小到偷鸡摸狗,大则甚至于人命纠纷,村民采取的不是诉诸法律,而是私了。 如果说固定的土地在经济上将农村与外界社会割裂,那么,“长老统治”则割裂了农村与外界在政治上的联系。两方面作用下,中国乡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政治、经济运行方式。若无强力的政策支持,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暴力”的手段,外界是很难改变农村整体形态的。比如中国农村历史上的两次变革,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和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前者通过“打土豪,分田地”这种相对来说较为“暴风骤雨”似的手段进行,而后者则是通过强力的政策支持最终达到目的。否则,外力最终往往会被乡村中固有的统治方式无声的拒斥,即使接受,也会被扭曲。 三、对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的思考 现今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传统社会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以进入现代社会。在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里,改革的最大难点就是农村。历史 经验 告诉我们,温情脉脉的教化式改革往往多以失败告终。从当前国家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可以看出,国家正在极力避免这一现象,借助国家权力和行政力量直接作用于农村,这种势头最早可以追溯到“普法下乡”活动。国家上层希望用现代社会的法律击溃礼法社会农村中的陈旧统治方式,进一步取而代之,使农民能从心里接受现代社会的标志――法律。与法律相比,礼法毕竟具有几千年历史,并且在农村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乡民眼中,法律无异于一纸空谈,是空洞的,不如乡间礼法现实直观。 表面上看,这是传统礼法与现代法治的较量,实际上,更深层的是中国 传统文化 与由西方传入的法制文化的激烈交锋。法制在中国作为尚不完善的新兴事物,即使它是先进的,可是想要在急切间摧毁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法,亦非一蹴而就之事。在中国人尤其是乡民眼中,法律可能有作用,可是法律只是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起作用,它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不能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另外一个农村不能直接接受法律的原因是由于历史上“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观念的影响,乡民认为,衙门多是藏污纳垢的所在,打官司耗费不起。 然而,礼法社会毕竟是要转入法治社会的。所以,现在出现了诸如“并村”等现象,国家和各级政府试图通过“新农村建设”等办法,制定相关 政策法规 以改变农村落后状况。使乡民认识到最基本的身份就是法律统治下的公民,而不是乡民。同时,经济手段同样起着弱化、消解乡间礼法统治的作用。通过提高传统耕作中的科技含量和产值,农村产生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他们离开农村,走向城市,于是,中国出现了一个特色名词――农民工。值得庆幸的是,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有学者将之划分为一个阶层。 关于转型期的农村经济将何去何从,费孝通先生主张在农村中发展手工业,即“乡镇企业”就地解决剩余劳动力问题,不主张农民进城。通过农村手工业的发展,逐步过渡到正规工业。这与中国当前的农民工进城,以推动城市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思路是迥然相异的。青年农民离开了乡村,相对落后的农村因为这些相对高素质年轻人口的不断外流而更加落后。事实证明,费孝通先生的设想更具有现实性,以城市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弊端已经逐渐暴露。 注释: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页. ②同上,第9页. ③同上,第48页. 猜你喜欢: 1. 浅谈农村发展的论文 2. 浅谈农业农村发展形势论文 3. 浅谈农村文化建设论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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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深化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归根到底,就是调整一切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新体制。要实现深层次改革应有的成效,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合理界定职能,正确处理党、政、群、企之间的关系(()克服农村基层党组织长期存在行政化的倾向。发端于革命战争年代、建立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基层党组织,长期习惯于“一元化”的集中管理方式,大包大揽农村行政性事务,由此造成党、政、群、企不分,产生了行政化倾向。这不利于乡镇政府依法行使管理农村社会经济工作的行政职能,限制了市场中介组织自由发展壮大,从而使广大农民缺乏对市场信息变化的独立判断和自主选择。(%)克服乡镇政府行政权力弱化的倾向。长期以来,党组织对农村基层政权和执法机关干预过多,而“条块”分割又肢解了乡镇政府行政的职能,形成责任大、权力小、部门工作难协调的被动局面。())克服市场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准行政化的倾向。目前乡镇的“七所八站”仍以准行政组织的身份出现,经常干扰农村社区的社会经济活动;而村民自治组织又受到乡镇党、政、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外部性”因素制约,实际上也无法开展经常性的群众工作。(’)克服农村社区群众性组织松散化的倾向。新时期农村出现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和群体性自治组织,一直处于一种自生自灭、放任自流、自由发展的状态,甚至呈现出迅速蔓延的趋势。这对于长久地保持农村社会秩序稳定构成威胁。因此,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带领和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乡镇党、政、群各种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目前乡镇党政关系的现状,大体上分为’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党政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职责明确,关系比较协调。第二种情况是党政机构虽已分设,职能划分也比较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仍存在着这样的和那样的矛盾冲突。第三种情况是乡镇党委包揽一切事务,事无巨细都由党委书记一揽子安排布置,而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履行其职能。第四种情况是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之间工作关系不协调,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还很普遍。因此要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此外还要着手解决乡镇各职能部门党组织逐渐脱离乡镇党委统一领导的问题。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是,下放“七所八站”的垂直领导权限,实行由乡镇党政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保持乡镇方方面面工作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善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而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是政治思想上的领导和在重大问题、重要环节上的领导,决不能超越《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去搞包办代替,更不能低估了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去搞行政干预。(%)抓住两个关键环节,严格依法办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村级,主要任务是推行村民自治,鼓励和支持农民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个是乡镇,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选举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严格依法行事。())正确地处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妥善解决乡镇党、政、群组织和各种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打破村际间的地域界限和户籍管制,以一定人口规模的农业经营实体和各种社会中介组织为单位,组建新型的经济联合体或村民自治组织,以增强农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的亲和力。)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乡镇行政管理新体制(()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的改革方向,实行乡镇“七所八站”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和具体管理的新体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而不直接管理下属单位的人权、财权、事权、物权等。())让从事经营性的乡镇站所完全脱离行政管理体系和财政供养方式,使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独立地运行。(’)按照职能分设、机构独立、因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彻底改革乡镇“七所八站”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决不能再留下尾巴。(*)积极地培育农村社区性市场中介服务组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大力调整合并乡镇,科学规划中心建制镇,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目前,我国乡镇有党、政、人大组织、群团组织、司法组织、市场监管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各种大大小小的组织机构和组织体系,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扩张性组织网络。这既增加地方的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又(上接()页)造成农村社区管理秩序极度的混乱。必须打破原有的乡镇行政建制辖区,按照经济节约、布局合理、资源集中配置的原则,科学规划中心小城镇,坚决撤消掉不合理的乡镇设置。(%)农村人民公社解体后,原来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虽然改变了名称,但其行政辖区的管理制度基本上仍维持原状。多数的乡镇政府机关仍习惯于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发号施令,硬性分配指标,并责令村、组干部限按期完成任务,因此应当尽快取消村、组两级“准行政”的建制。今后村民组一级不再单独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原有的债权、债务由现有人口占有、使用、继承、处置。(*)调整合并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节约使用极其有限的农村办学经费。要结合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的特点,打破县、乡(镇)、村行政区划界限,实行规模办学与边远山区办教学点授课相结合的新管理模式。农村中小学调整合并后,师资力量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办学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对于不再保留的农村中小学原有集体资产,由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评估拍卖,回收资金缴入县级财政金库,专项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学设施;被保留下来的农村中小学原有的全部资产,一律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监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彻底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中国历史上一直实行地籍———户籍———赋税三位一体的传统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强化中央集权统治,以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稳定。而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最后一笔遗产”,成为阻碍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当务之急是,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我国对特大城市人口总量规模控制与人口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新的户籍管理法律制度。全部放开省会城市(特大都市除外)人为的户籍管制,城乡人口按居住地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