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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侦察力量运用与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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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侦察力量运用与研究论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摘要」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 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一)“三职能说”。“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在传统的三职能之外增加“法律监督”职能,并认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提出是我国诉讼职能理论的特色及与国外诉讼职能理论区分的关键。[5]四职能实际上只是根据我国诉讼权力(利)配置的独特情况而对三职能说进行了局部修正,但其分类的基本理论依据仍然来自三职能说,仍然坚持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思路。(三)“五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将监督和协助司法,也作为刑事诉讼的职能之一,从而形成五职能说。该观点认为,一种科学的诉讼职能理论应当将所有参与诉讼的国家官员和个人的功能和角色都能概括进去,这样才能准确全面反映刑事诉讼制度的真实情况。据此,该观点主张,除了应将法律监督也列为诉讼职能之一外,还应将证人、鉴定人等角色在诉讼中的功能也列为一项诉讼职能,即协助司法职能。因为,证人、鉴定人本身一般与诉讼结果并无利害关系,它们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发现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结论。他们实际上是在担负着一种为刑事诉讼所不可或缺的协助司法职能。[6]五职能说主张的是一种泛化的诉讼职能观,它在检察院、法院和被告人等传统的诉讼主体的作用范围之外,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功能也列为独立的职能形式。(四)“七职能说”。 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司法、诉讼监督。该观点认为,传统的“三职能说”是以狭义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有其理论缺陷,对刑事诉讼职能的确定与划分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由于司法领域分工越来越细,分权学说的影响、人权思想的发达以及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诉讼职能在不断的分化、发展并不断的整合,传统的审判中心主义已为诉讼阶段论所取代,刑事诉讼的程序、阶段增多,向前延伸,因此诉讼职能的划分应当反映和展现从立案到执行各个诉讼程序中所有主持或参加诉讼活动的主体的全部诉讼活动,而不能仅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的诉讼活动来进行职能的划分。第二,某一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能否归纳为一种独立的职能,应当从其担负的功能、作用、独立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程序保障综合进行考察,如果他们的功能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职能所包容、替代,就应当认定一种独立的职能。第三,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公诉机关,而且还要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诉讼监督、执行、协助司法等职能。[7]根据不同的诉讼职能理论,对侦查职能的性质认识会有所不同。在“三职能说”、“四职能说”包括“五职能说”的理论框架下,没有侦查职能独立存在的理论可能性,侦查职能被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完全为控诉职能所吸收。而相反,根据“七职能说”,侦查职能的独立性则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被视为是一项独立于控诉职能的完整诉讼职能。在这里,争论哪一种观点正确,哪一种观点错误,是没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因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存在着建立各种分类研究体系的可能性,前面例举的关于诉讼职能的不同学说实际上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可以说都言之成理,都有其理论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一种分类标准更为科学,更能反映刑事诉讼结构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我们认为,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说,衡量一个社会功能系统独立与否,应当从该系统所担负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全面考察,如果其功能的内容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功能系统所包容、替代,那么就应当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功能系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认为,侦查职能应当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具体而言:(一)控、辩、审三职能不能涵括、指代刑事诉讼的所有职能。如同其他多数诉讼理论一样,刑事诉讼职能理论也是舶来品,从相关理论谱系来看,刑事诉讼职能是大陆法国家的诉讼法学者在对现代刑事诉讼与纠问式诉讼进行比较研究时使用的概念,而提出“刑事诉讼职能”概念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导出诉讼“职能区分”(或称“职能分开”)理论。根据国外学者的观点,“诉讼职能区分似乎是纠问式程序与控诉式程序(accusatorial procedure)之间的基本差异之一”。[8]在纠问式程序中,控诉、辩护和裁判这三项诉讼职能没有得到区分。控诉与裁判由同一司法机构承担,被告人只拥有极少的自我防御机会,辩护职能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控诉式程序中,这些职能却有必要进行分离。控诉职能由检察官承担,辩护职能属于被告人和他的辩护律师,而裁判则是独立于前两者中任何一个的法庭的职能。”[9]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实行的是“职能分开”原则,所谓职能分开是指,“负责进行追诉的司法官(检察官)完全被排除出审判法院;同时,同一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既行使预审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10]日本学者田口守一也认为,从历史发展来看,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前提显然是控辩式诉讼构造。而从控辩式诉讼构造出发,可以明确现行法的几项根本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采用国家追诉主义,诉讼程序由检察官的追诉行为开始。由此,法官与检察官的功能分离。因为法官不是追诉人,没有追诉的事实不能审理(不告不理原则),只有被起诉的被告人才是审判对象。[11]可见,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的核心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分化,而“刑事诉讼职能”这一概念从其产生伊始就是用来描述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的,刑事诉讼职能,实质上指的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而不是泛指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我们通常所指的“刑事诉讼职能”实际上指的是刑事诉讼主体的职能,即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它并不能排斥我们在控、辩、审三职能之外定位其他诉讼职能的可能性,像“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提出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协助司法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说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控、辩、审三方诉讼主体之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就没有特定的任务和职责了。这就像我们讨论现代宪政国家的职能,通行的理论是说“三权”即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但实际上“三权”并不能涵扩国家所有的职能,不排除在三权之外定位其他国家职能的可能性。同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传统的控、辩、审三职能说带有较强的“审判中心主义”色彩,它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并不能据此反对我们转换思路和角度,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考察,而从纵向角度看,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程序(不限于侦查职能),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程序。虽然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一样也具有诉讼特性,即侦查程序也是构造化的程序,但是侦查程序中的诉讼职能配置与审判阶段显然不同,在侦查程序中,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行使审判职能,但这里的审判职能不是一种实体性处罚职能,而带有程序性监督职能的特征,法院在侦查中的司法审查不是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而是通过审查判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性侦查行为是否适当,是否需要对公民提供司法救济。同时,检察院虽然也介入侦查,但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并不是控诉职能,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的角色不是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是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嫌疑人的人身,因此,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是侦查职能而非控诉职能,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功能是侦查官而非控诉官。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权限分为四类:(1)侦查权限,这是具有警察官特点的功能;(2)提起公诉的权限,这是具有法官特点的功能;(3)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等的权限,这是具有律师特点的功能;(4)指挥审判执行权限,这是具有矫正保护职员特点的功能。[12]可见,尽管检察官从侦查犯罪到执行刑罚,在所有刑事程序阶段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侦查程序阶段,检察院和检察官的权限主要是侦查权限而非控诉权限,行使的是类似警察官的侦查职能,而非司法官的控诉职能。因此,从侦查程序阶段来看,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构成了支撑侦查程序运行的基本诉讼职能,侦查职能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职能。(二)控诉职能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传统的“三职能说”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认为,侦查只是为提起控诉作准备,因此,侦查职能不具有独立性,而只是控诉职能的从属或附庸。但是,我们认为,这一论断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在现代法治国家,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往往由检察院一力承担(警察机关只被视为检察院的辅助机关),从而出现主体重叠现象,但是主体重叠并不能抹煞两项诉讼职能在目的和内容上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而言,首先,从目的层面来看,侦查的目的并非是为公诉作准备,而是为了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与不起诉。因此,侦查的目的相对于公诉具有独立性,“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有否犯罪嫌疑,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是为了提起公诉而做准备。对于许多自白案件,为了不起诉进行侦查活动、防御活动;对于重大案件和否认犯罪案件,开始时就以审判为前提展开侦查活动。在侦查时要考虑到决定起诉、不起诉与准备审判这两个方面,即侦查是具有两个目的的”。[13]既然侦查的目的并非为了控诉,那么就不能将侦查职能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既然侦查的目的具有独立性,那么作为这一目的的实现,侦查职能本身也应当是独立的;其次,从侦查程序的结构来看,侦查程序的结构独立于控诉程序。任何一个独立的系统都有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结构表示系统的构造,功能表示行为方式或作用,这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结构是系统的恒定方面,功能是系统结构的行为,结构决定功能,它是行为的载体。[14]因此,独立的结构必然拥有独立的功能。侦查程序与控诉程序虽然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但侦查程序作为一个由犯罪嫌疑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被害人等多种角色构成的相对封闭的制度化体系,仍然是一个独立、自治的程序结构,它拥有自己的独立的功能系统(这一功能系统由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构成)。再次,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控诉职能具体包涵以下权能:公诉的提起(或不起诉)、公诉的支持、公诉的变更以及抗诉等。这些权能都与“诉权”相关,与控诉权本质上是一种“刑罚请求权”的特征是密不可分的。而侦查职能则包括以下权能: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等。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只有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带有为控诉作准备的性质,而制止犯罪、查明犯罪等功能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这与侦查权不完全是一项司法权,而带有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可见,无论是从目的层面上,还是权能内容上,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控诉职能并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侦查职能保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二、分化与整合:侦查职能的形成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社会发展过程就是结构的进步性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系统形态之间一重要不同之处便在于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程度有异。传统农业社会的特征在于地方群体稳定化、流动空间有限化、职业分化比较简单以及低差异的“泛能化”。而现代工业社会的的内部分化极大,存在众多个体角色和组织角色,且每一角色往往形式一种功能甚至发挥多种功能。现代社会与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即是社会结构中各种角色(包括个体角色与组织角色)高度分化与各自功能专一化,国家机器及其功能作为整体也相应高度分化,机构数量众多且功能各异。[15]诉讼制度的变迁和发展历程,本质上也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历史地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正是诉讼功能和结构日渐分化、整合的结果同志,看看对不对,我以经尽最大努力.希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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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这面镜子告诉我们,倘若我们的国家还不强盛,国防不发展,那么国家就要被侵犯,民族就要遭掠夺,人民就要受凌辱。当我们翻开历史就可以得到这样的启迪:近代中国之所以遭受了帝国主义列强的野蛮侵略,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国家腐败落后,特别是国防实力软弱。新中国建立以来,霸权主义和反华势力仍想对我国进行侵略和颠覆,但都未能得逞,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我们不断增强国防实力的结果。尽管当今世界仍处于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但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连绵不断发动的高技术战争严重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恐怖主义的倒行逆施不断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我国周边复杂多变的环境还不时地影响和威胁着我国的安全与发展;中国统一大业面临严重的斗争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放松警惕、松弛战备、削弱国防建设。我们不仅在战争环境要重视和加强军队建设,在相对和平时期,同样要重视和加强军队建设。有了一支与我们国家地位相称的强大的军队,无论出现什么突发事件,都能从容应对,立于不败之地。军队的强大,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尊严、荣誉、安全和利益。我们必须在发展国家经济建设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固我长城”。 当今世界在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我国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战略形势,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和平与发展时代、在我国整体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六大强调,建立牢固的国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由此可知,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性。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社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和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如果我国的经济发展得太慢,那么,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同周边国家的差距就会继续拉大,我们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军队装备要真正现代化,只有国民经济建立了比较好的基础才有可能,经济实力强大了,雄厚了,我们的国防建设才能得到经费的有效保证;经济不发达,国力太弱,国防现代化就不可能,所以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才能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和增强综合国力。国防建设是经济建设的安全保障,国防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防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实践证明,建设巩固的国防和强大的武装力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什么能得到巩固?我们的祖国为什么能得到保卫?我国的国际威望为什么能够得到不断增强?我国的经济建设为什么能得到推进?这当中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我们的国防力量特别是中国人民武装力量所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钢铁长城,是增强我国国际威望的坚强后盾,也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建设赖以发展的重要保障。历史实践给我们提供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国防越是强大,遏制战争爆发的力量就越大,保卫和平的力量就越大,打赢战争的力量就越大,实现祖国统一的力量就越大,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力量就越大。建国以来,我国之所以保持了较长时间的和平环境,与我们一贯重视国防建设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必须牢牢树立国防不可不有、国防建设不可放松、国防力量不可削弱的观念,坚持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努力加强国防建设,力求使国防建设在国家财力增加的基础上不断有所发展。 政治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时代不同了,人民战争理论是一个传统的理论,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战争需求;二是认为现代战争空间已经发展到外层空间、海洋和空中,人民战争已经失去了能够发挥自己威力的空间;三是认为现代战争多是局部战争,人民直接参战的机会很少,人民战争已经过时。人民战争的思想是相信和依靠人民,动员、组织和武装人民,完全彻底为人民根本利益而进行战争的战略指导。人民战争的基本观点我认为有三个:一是进行战争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人民;二是在战争力量的运用上,坚决相信和依靠人民,充分动员、组织和武装人民,实行全面、彻底的人民战争;三是战争胜利的成果完全属于人民。所以,我认为,中国军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武装力量,这支武装力量在未来进行的任何战争都将符合人民战争的上述三条基本规律和特征,所以,人民战争理论永远不会消亡。对于你讲的第一点,认为时代不同了,人民战争过时了,我认为是不对的。没有夺取政权之前,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打赢了战争,人民战争具有那个时代的特征。建国以后,党领导军队打赢了抗美援朝战争、抗美援越战争、边境自卫反击作战等一系列战争,同样具有那个时代的特征。现在进入信息时代,我军在党的领导下依然按照人民战争的理论,与时俱进,建设信息化军队,准备和打赢未来的信息化战争。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再到信息时代,前后跨越了近百年,时代在变,但人民战争的理论仍然没有变,未来进入信息时代后仍然不会变。时代的变化可以赋予人民战争更多新的内涵,但不能把人民战争的精髓和本质的东西抽调。空间变化了,人民战争理论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的作战空间是陆地,未来新的作战空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海洋、外空和信息空间。传统陆地空间作战,我们依托人民群众开展地道战、地雷战,是那个时代那种历史条件下和武器装备水平基础上的人民战争,渡江战役万船齐发也反映了那种历史条件下的人民战争,未来信息化条件下依然将继续发挥人民战争的优势,在海洋、外空和信息空间展开一场声势浩大的人民战争。未来海上作战,由于我们执行积极防御的海军战略,所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海上力量,进行海上侦察监视,协同作战,海上后勤支援,商船动员和民船改造,民用港口码头和洞库的征用等等。外空和信息作战看起来好像老百姓参加不上,其实还是要依托人民群众。比如信息战、网络战的基础是信息技术和信息设备,这些东西的优势在军队还是在民间?当然是在民间,民用信息技术领先于军用信息技术,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因特网的路由器和宽带技术、手机通信和短信技术、卫星通信和导航技术等等,都是民用技术领先于军用。还有就是网络黑客技术、网络病毒技术等等,就更要依靠人民群众进行信息作战。我的结论是即便是未来作战空间变化了,依靠人民、动员人民,寓军于民,军民一体打赢战争的指导思想不能变。三虽然信息化战争人民群众参与少了,但人民群众参与信息化战争的机会比过去更多了。信息化战争分直接参战和间接参战两个部分,直接参战的是正规军,间接参战的是民兵、预备役和普通人民群众。今后军队发展的方向是继续大量减少正规军,增大战争动员的潜力,在国家需要的时候通过快速动员体系把战争潜力迅速转变为战争实力,支持和打赢战争。战争动员包括人力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运输动员和人民防空动员。这些方面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比如人力动员,凡是具有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的民众都有可能被动员起来为战争服务,比如交通运输动员,凡是能够用来为军事作战服务的交通工具,无论是民航客机、民用船舶还是私人汽车、摩托车都可能在战时被征用,还有人民防空,凡是盖高楼大厦必须具有地下防空设施。所有这一切,都在方方面体现着人民战争的思想,所以人民战争理论不是过时了,而是应该增加新的内涵,使之更加丰富和完整。 人民战争思想是伟大的军事家毛主席编著的。人民战争思想是搞政治工作的,人民战争理论是搞实战工作的。毛主席编著的人民战争思想 人民战争,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人民群众为反抗阶级压迫或民族压迫而组织和武装起来进行的战争。军事威慑说到底是造势的艺术,是通过人与武器结合所形成的强大的气势给敌人造成心理的震撼而达到战争目的的手段。在这个过程中,人是最主要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战争为军事威慑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前提。毛泽东指出:"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 其次,毛泽东阐述了人民战争是中国革命力量产生的基础。人民军队来源于人民,与广大人民群众是鱼水关系。人民群众的广泛参战,大大增强了革命的力量。 首先,统一战线作为人民战争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方式方法,直接影响着革命战争的战略战术的形成,也为军事威慑的实施创造了前提条件。毛泽东说:"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需要有主力军,也需要有同盟军,没有同盟军的军队是打不胜敌人的。"这是因为统一战线使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有了广泛的运用空间,使军事威慑有了充分的时机和条件 其次,统一战线直接形成了对敌威慑的力量。统一战线所显示出来的威力,影响着敌人的战争决策和战斗行动。在一般战争条件下,一方要实施军事行动,往往要考虑削减或消除对方联盟所产生的影响。这是因为统一战线所形成的力量超出了合作各方力量的简单相加,往往会造成敌人在作战行动中的瞻前顾后、踌躇不前,甚至产生失败的情绪。现代战争的基本特点是在高科技重型武器 打赢未来高科技战争,我军首先要立足于军事现代化建设,而军事现代化首先应是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在现代社会,新式武器的开发与研制速度都在呈几何倍数增长,引进并熟练运用高技术武器,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陈出新成为各国提高军备的首选途径。高科技战争不仅要求我军拥有现代化的武器装备,而且要求有现代化的军事编制、领导体制和先进的军事理论首先,努力跟上军事变革和发展潮流。要与时具进,以我为主,努力创新。我军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面向世界,跟上世界军事变革和潮流,积极借鉴各国军队特别是发达国家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有益经验,有选择的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方法。学习借鉴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采取分析批判的科学方法,从我国实际出发而取其精华。与此同时,要把创新作为学习借鉴的目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我们的根本立足点,并以此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努力构建我军创新体系。其次,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高质量人才。人才是政事之本,也是建军治军之本。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培养人才。其一要训练育才,在和平时期,培养优秀的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在于训练;其二要教学育才,要进一步完善军事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保障,为培养军事人才创造条件;其三科研育才,要注重高层次、深层次的研究,同时也要进行启蒙式、普及性的研究;其四实践育才,军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要经过军事实践的过程和军事科学以及军事专业的学习训练。因此,要培养通用型人才,注重人才的长远发展。第三依靠科技加强质量建设。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有重点的研制和生产精确制导武器和远程打击武器,以及指挥控制情报侦察系统、通信和电子战等高技术武器装备。要用科学的方法优化军队结构,理顺体制编制,在结构调整中要增加技术含量较高的部队,减少一般的部队,创造吸引和鼓励高素质人才快速成长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和改进院校教育,拓宽军地高校共建渠道,提高人才培养层次和综合办学效益,努力造就一批适应未来作战要求的复合型和过硬的技术骨干队伍。总之,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的精兵强军之路。高技术武器的研制和外购成本高且价格昂贵,我们在与各国一样进行军事变革的同时,不搞任何形式的军备竞赛,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让其协调发展。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国防,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就很难独立自主地和平的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就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与此相反,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的支撑,也无法进行军事变革。因此,我们只能根据自己的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精兵强军之路,不断加强国防建设中军事变革的基础工程建设,为未来军事斗争做好准备,为新时期防卫作战和保卫祖国领土完整和统一做好准备,进而增强国防实力。

反侦察行为研究论文5000字

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初探[内容摘要]证据收集完毕后,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分析、研究证据是否具有能力、关联性和证明力和大小,从而确定所收集的证据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据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确定有罪或无罪,罪责轻重的关键;确定案件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人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将起到极大作用.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庭认定.全案审查判断证据标准及其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 证据审查 判断 特征 标准 引言 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收集证据在前,审查判断证据在后,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紧密相连,没有收集证据就谈不上审查判断证据,反之,不对证据审查判断,就不能作定案依据,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显得十分重要,也是一个难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这涉及到法律有涉及办案人员的素质,保证案件的质量,不枉不纵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和财产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标准和意义作一论述。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判断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基于从狭义上界定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将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限定为国家专门机关,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讲,除了专门机关为了确定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也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便向审判人员提出如何认定事实方向的意见,使审判人员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处理。因此,审查判断的主体不仅包括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专门机关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都是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以确定其真伪,判断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已经证明力的大小,这是二者共同之处。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即基于侦察权、检查权和审判权而进行的活动,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审查判断证据则属于非职权行为; (2)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可以运用其在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同时有具有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物质条件保障,相对于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更有其优势; (3)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为了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或委托人的利益; (4)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方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后认定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而当事人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只是提出证据的前提,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还取决于专门机关是否采信该证据。 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符合诉讼实践,也有利于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其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 [2] [3] [] []2、审查判断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活动。如果说收集证据是认识过程是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的话,那么审查判断证据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方式,与第一阶段的收集证据相比是不一样的,它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大脑,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的。当然,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但两者往往相互结合、交替进行。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必须首先收集证据,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当事人等经过审查判断,如果发现有疑问或遗漏,则必须再去收集证据以便消除疑问或补充证据。把新收集的证据和原有的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研究,就可以使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趋于正确。这实际上是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由浅入深,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 3、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证据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司法人员、当事人等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其目的一是为了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为证据具有能力和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为了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联系越紧密,其证明力越大,反之,其证明力就越小。 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单一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二是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单个或多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是为了审查核实某一证据或某几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则是为了判明所有已查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二、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对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这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即刑事诉讼中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庭应当根据案件是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时,执法人员应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属实”是指客观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的真实,即符号案件情况的真实,不以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意志和认识为转移,因此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不能反驳它,而只能通过不断的证据活动认识它。二是法律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一旦某种情况得到了证明,就假定另一种情况是真实的,如推定。法律的真实允许当事人反驳,一旦当事人提出了成立的反证,法律的真实就不复存在。从判定的需要来看,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各种各样的反驳,而要做到这一点定案证据就必须符合客观的真实。可以说,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 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并不矛盾。可客观事实性是从唯物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而主观能动性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事实材料只有经过当事人是举证和执法人员收集的活动,才能够进入执法程序,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对于执法人员已经调查收集的证据,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以及应当如何使用,实际上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甄别、筛选和判断。实际上,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执法人员主观认识是相统一的关系。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即具有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是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事实材料既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性。在审查判断定案证据的相关性时,执法人员应当将其与证据的真实性区别开来,逐一审查,在认定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之前应当分清该证据对象是什么,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规定的事实,该证据就没有相关性。 [] [] [1] [2] [3] [] []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定案证据,即使其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反情形。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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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研究报告论文

单位巡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1】 巡察组反馈意见后,被巡察单位结合县委巡察办《关于做好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向党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开巡察反馈意见 1.被巡察党组织以党内文件形式转发巡察组向领导班子反馈意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讲话、党委(组、支)书记代表班子表态讲话。转发至下一级党组织或中层站所室等。 2.被巡察党组织起草反馈情况新闻稿,字数控制在1000字内,其中正面评价部分不超过100字,问题部分不少于250字。报巡察组组长审核后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召开专题党委(组、支)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1.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巡察组审核),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在整改中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建章立制。 2.整改结果汇总。 三、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并提出整改措施。要做好会议和图片的记录工作。 四、向党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开巡察整改情况 1.形成整改报告,内容要与反馈意见对应。向党内通报整改情况要以党内文件形式转发至下一级党组织或中层站所室等; 2.向社会公开的整改情况通报内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其他均应公开。 向社会公开时,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驻留时间不少于5天,在网站内不少于1个月。 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改情况通报需经巡察组审核。 以上四个大项工作形成的资料和反馈方案、反馈时党委(组、支)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表态发言等应装订存档,以备检查。 五、报巡察办备案资料 被巡察单位从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整改完毕,整改新闻稿公开7天后将以下资料交巡察办备案: 1.巡察反馈意见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表态发言材料 2.巡察反馈意见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表态发言 3.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报送组织落实情况:报送履职情况,履行第一责任人抓好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对班子有关成员做好相关工作的情况和不宜写入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中的事项(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4.以文件形式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的整改情况报告; 5.在门户网站公开的巡察整改情况通报及不公开事项说明; 6.公开工作情况(反馈公开、整改公开及相应公开后收到的意见处理情况)。 其中1、2项内容在反馈时交巡察办带回;3、4、5小项的内容需经巡察组审核签字方可报送。 单位巡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2】 一、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落实同级监督规定不到位。针对区局纪检组组长列席党委会、局长办公会,但未见监督意见发言记录的情况,区局纪检组组织人员对党委会记录本和局长办公会记录本进行了检查,对缺少监督意见发言记录的情况进行了核实,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议记录不规范,有部分监督意见发言记录,但部分记录不全的现象。已要求会议记录人员将监督意见记录作为会议记录的重要一部分,并定期开展检查。 二是警示教育不到位,区局内网廉政专栏更新不及时。针对警示教育采用观看教育片、一定范围内宣读案例通报、参观教育基地等传统方法,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区局纪检组将进一步拓展警示教育途径和方式,增强警示教育实效。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内网廉政专栏更新工作,确保廉政信息及时更新,把区局内网作为廉政教育的重要抓手。 针对上述问题,区局纪检组将进一步强化廉政教育。将纪检监察文件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员干部学习计划,以学习教育为抓手,推动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纪律监督。同时每年开展集体廉政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全面夯实廉政教育成果。 二、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针对工会会费缴纳、使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区局纪检组结合财务管理股开展工会经费缴纳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要求财务管理股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的缴纳和使用,并要求财务管理股认真学习工会相关规则制度。一是规范工会缴纳会费的方式,要求全体工会会员采用按月缴纳方式缴纳工会会费。二是规范工会会费使用,严禁文体活动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工会会费。 单位巡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3】 按照县委巡察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县委第三巡察组于2018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对我局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巡察,并于2019年元月10日对我局巡察情况进行了反馈。县委第三巡查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指出了我局在工作中存在的六个方面的十四个问题,并具体到二十一个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针对巡察组反馈的情况,局党组认真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根据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列出三个清单,对巡察反馈意见认真开展整改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问题为导向狠抓整改工作 (一)关于党的政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学习领会十九大精神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不及时、不深入。 (1)对和十九大精神缺乏深层次理解和高标准把握,在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上有欠缺。大部分人未按照学习计划学习,存在惯性思维,流于表面、重视不够,效果不佳。 一是局党组和机关党支部加强了对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强以十九大精神和*一系列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理论学习,深刻领会*精髓,力求实效,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努力使党的政策方针走心入脑,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工作、指导实践。二是完善了局党支部学习制度和机关学习制度,强化和规范政治理论学习活动,逐步提高全体党员的党性修养和政治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2019年民政局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实施方案》,同时制定《2019 年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安排计划》。详细规定了所学内容、学习活动等并付诸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学习笔记,加强了每月学习检查,形成领导带头,学习规范,氛围浓厚的学习格局。 整改效果:已于1月底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执行。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 (1)在完成县委“三基建设”要求指标上有差距。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提档升级工程尚有欠缺。 通过积极争取省、市级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扶持补助;与开发商协商预留场地,采取购买方式提升社区活动场所面积;与驻区单位和村委会协商长期无偿为社区居委会提供社区服务场所三种方式提升社区服务场所,到2018年12月底,我县城市社区有23个,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20个,占城市社区的87%。 整改效果:已于2018年12月底完成整改。 (2)解决执点难点问题方面有欠缺。农村日间照料中心运行资金缺口大,不能按规定进行分配,加之部分村集体经济收入匮乏,无法弥补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直接影响日间照料中心的正常运行。 一是局党组年初已经向县财政局递交2019年度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经费的报告。按相关要求,全县2019年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全年运行经费应该为584万元,全部应由县财政负担解决。二是积极与上级民政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全年力争争取30万元彩票公益金用于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资金支持。三是出台了《平定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制度汇编》,进一步规范了照料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便引导有条件的村拓宽服务渠道,增加资金来源,保证日间照料中心正常运行。 整改效果:初见成效,2019年12月底全面落实 (二)关于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推进乏力,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化。 (1)“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规定动作没完成,自选择动作没创新”。 局党组加强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视和组织力度,定期召开专题党组会议研究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学习活动各个环节的督促检查,保证全局的学习教育活动进度统一、内容统一、步调一致。 整改效果:已于1月底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执行。 (2)学习形式单一,结合单位实际开展有针对性性的学习活动较少。存在个别党员没有学习笔记,没有撰写心得体会现象。 不断丰富学做结合的有效实践载体,创新学习方式方法,结合省委“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设立三个党小组。在大讨论动员会后,党小组分别进行了学习讨论。今后将结合局“?三会一课”活动计划,安排组织学习等活动。同时,在《2019 年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安排计划》中,详细安排“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规定动作并创新自选动作。把举办知识竞赛和党员评优表彰以及党小组长讲党课等列入“三会一课”活动内容。 整改效果:已于1月底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执行。 (3)没有举办相关内容的知识竞赛或者结合民政系统工作开展争做新时期合格党员的评选活动 认真研究制定学习教育和知识竞赛的实施方案,结合“学习强国app”,在现有条件下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定期组织党员知识竞赛。 整改效果:已于1月底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执行。 2.意识形态工作重制度轻落实。 (1)局党组对意识形态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没有经常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动态动向,正确判断意识形态领域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能力不足。民政涉军信访工作问题逐年上升。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二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学习教育,定期研判民政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党组学习计划,通过以会代课的方式,定期研判民政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培训党员干部熟悉掌握意识形态工作要领和方法。三是抓好宣传工作,充分用好民政部门主管社会组织、烈士纪念设施、路牌灯箱等业务,建好意识形态宣传阵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形势、明辨是非。四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做到舆情监管回应及时,群众诉求解惑及时,社会关切应对及时,职工思想关心及时,获得市、县两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整改效果:已于2月底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执行 (三)关于党的政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党内政治生活开展不规范,不重实效。 (1)民主生活会召开不规范,不严肃。 针对存在的民主生活会不规范,不严肃,不完善等问题,我局积极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提高对党内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重要性、严肃性的的认识高度;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程序。党组班子担起主体责任,对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保证党内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高标准、严要求,程序规范,扎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两个生活会开出成效。 整改效果:已于2月底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执行。 (2)班子成员个人剖析材料不深刻,批评与自我批评没有达到红脸、出汗效果,没有起到推动工作的真正作用和目的。 局党组精心组织好民主生活会,引导党员干部以诚相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严格按照会议程序进行。认真梳理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等“三个清单”,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扎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两个生活会开出成效,真正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解决问题、促进提高”的目的。在2019年3月12日召开县民政局党员领导干部2018年度民主生活会上,班子成员个人认真撰写个人剖析材料,会上开诚布公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预期效果。整改效果:已于2月底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执行。 2.党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 (1)机关党支部工作重制度,轻落实。没有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一课”,无“三会一课”签到表和会议记录本。 严格资料管理和审核把关,规范和完善了各种会议程序和会议资料。严格按照“三会一课”计划安排,把“三会一课”真正落到了实处,制定了《2019年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实施方案》,同时制定了《2019年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安排计划》。详细规定了所学内容、学习活动等并付诸实施。进一步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完善县民政局“三会一课”会议记录本,会议签到手续,指定专人按照要求规范进行记录。 整改效果:已于1月底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执行。 (2)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基本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要加强党员干部对党建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学习教育制度,加强党性教育,强化党员干部落实党建工作的自觉性,稳抓党建工作建设,切实加大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充实党建工作力量。二是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支部职能作用发挥,规范党组会、支部会召开程序,扭转以局务会代替党组会、支部会等以政代党的现象。健全完善基础档案、党员登记和党费管理制度,对支部活动情况详细记录,将党建工作做实做细,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职能作用,推动业务工作不断发展。三是加强对党员干部培训,通过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达到推进从严治党的效果,抓好理论武装、党性锻炼、道德传统文化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党员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四是将党建活动经费列入预算,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整改效果:已于2月底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执行。 3.党员党费收缴没有按规定交纳。 (1)党费收缴不符合规定。半年交纳一次党费,不符合“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的规定。 加强党员管理,完善党员组织关系办理制度和党费收缴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党费规定,按月缴纳党费,搞好退休党员党费的补交和收缴工作,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和重温党章,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主动、按时缴纳党费。 整改效果:已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4.机构岗位需求与人员分配不平衡 (1)老龄委办公室有编制无人,由别人兼任工作。 老龄委办公室的相关职能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划归县卫生健康与体育局。 整改效果:已整改。 (2)乡镇民政工作量和人员编制不成比例。部分乡镇存在工作量大,人员少,不能保证上民政工作的质量和要求。 做好业务培训。通过以会代课的形式,加大对乡镇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推动优质资源向乡镇倾斜,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为乡镇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创新培训方式,重点围绕新形势下民政领域发展多元化、业务培训等内容,提高针对性、时效性,增强乡镇工作人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管理基层事务的能力。 整改效果:初见成效,2019年6月底全面落实 (四)关于党的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领导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 (1)在接待群众问题上,未能做到简化办事程序,未能真正以耐心、热心、诚心的思想态度为民解忧,解民所疑。 一是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敢于担当,勇于担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和心思集中到把工作完成好上来,梳理了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优抚安置等业务运行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权,找准了廉政风险防控点,进一步明确了风险防控环节的承办主体、办理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把每项业务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二是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接待来访群众、办理具体业务时,做到尽心尽力,转变工作作风,积极、认真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促进群众感情、实实在在办好事办实事。 整改效果:已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五)关于党的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局机关日常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力,机关纪律存在松弛现象。 (1)执行工作纪律不到位。 领导班子带头,实行全员签到、签退制度,实行离岗告示制度。 整改效果:已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2)执行离岗告示制度不到位。 设置离岗铭牌,完善离岗登记制度,并严格督导制度落实。(由于处于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变动大,暂未设置离岗铭牌) 整改效果:已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3)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不到位。 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请销假制度,切实履行公务外出手续。.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制度严格落实。 整改效果:已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2.执行财经纪律不到位。 (1)局机关财务管理不规范发票信息不完善、明细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财务核算手续不完善;票据收款名称和入账回单名称不一致;大项目手续不完善。 针对财务发票信息不完善的问题,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进一步规范了财务报账规定。一是加强培训,邀请财务专业人员,对局涉及财务签批的分管领导、财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加强联审联批制度。凡财务支出,需财务审核,经手人、分管领导签批,局长知悉后,财务方可报账。三是加强票据审核。严格按照发票规定,完整填写发票所规定的名称、地址、社会信用证号、电话号码、金额等信息,严格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针对票据收款名称和入帐回单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局党组约谈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立即整改,杜绝类似现象发生。此前为了简化手续,对差旅费、过路费等费用,要规范财务报账程序,凡财务支出一律直接支付当事人。 针对财务核算提供资料不完善的问题,局党组明确要求,一是立即完善补充相关资料,对财务账务核算应附的文件、会议纪要、明细清单补充完善。今后凡财务支出必须附加印证资料。二是强化财务人员日常监管,定期聘请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加强财务常态化监管。 整改效果:已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六)关于夺取反腐败关键压倒性胜利方面方面存在的问题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 (1)局党组在廉政纪律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监督制度还存在死角,重形式轻效果。未设立党风廉政领导小组,没有制定相关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上,还是停留在纸上、喊在嘴上、签责任状、开会发文落实任务。 一是突出局党组主体责任,成立党风廉政领导小组,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行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和党内事务通报制度,党组班子成员起好带头示范作用,强化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努力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震慑作用,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工作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在制度上下功夫,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让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落实全方位覆盖,不留死角。三是压力传导,明细考核。自上而下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承诺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基层所有的党组织书记都承担主体责任的压力。细化主体责任清单考核方案,量化考核指标,对考核不达标的,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履责不力的严格责任追究。四是深入学习贯彻“八项规定”及实施,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把加强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真正做到与中央认识一致、要求一致、行动一致,切实增强抓好“八项规定”贯彻落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落实“八项规定”同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等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整改效果:已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二、立足长远长效,巩固提高整改成果。 在今后的工作中,民政局党组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整改任务与民政工作结合起来,立足长远,举一反三,不断巩固整改成果,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推进民政工作健康发展。 (一)领导带头,亲力亲为。成立县民政局党组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吕海明担任,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巡察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各项整改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亲自研究部署,狠抓整改落实。党组书记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将纠正“四风”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带动分管领导落实好“一岗双责”,持续推进作风建设,成为常态。 (一).刘友谊厅长一行到广西大学开展巡视整改和党建工作督查调研 (二).东南大学纪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第七轮中央巡视整改监督培训班精神 (三).领导班子巡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材料范文 (四).单位巡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材料(三篇) (五).机关单位巡视整改落实情况汇报材料范文(两篇) (六).单位巡视巡察整改表态发言材料(三篇) (七).2021年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三篇) (八).2021年乡镇党员脱贫攻坚巡视考核整改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两篇) (九).2021年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巡视考核整改对照检查材料(两篇) (十).2021年党员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对照检查材料(两篇)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根据整改方案,进一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配合部门与整改时限。层层压实责任,全局上下形成工作合力。每项整改任务都要明职明责,列出时间表、划出路线图,落实到人,主要领导亲自抓,一抓到底;每项整改措施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要有“干货”和“硬货”,力戒虚话、空话,大话、套话。进一步抓整改到位。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对巡察整改工作紧抓不放。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效;对初见成效的整改工作,要长期坚持,紧盯不放;对还在整改的工作,要按照县委巡察组要求,积极抓紧整改。 (三)坚持在整改中不断完善、不断提高。要坚持边整边改,立说立行、立行立改,在实践中检验各项整改措施是否可行,要紧扣整改目标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整改措施,做到边实践、边检验,边解决、边提高。进一步抓建章立制。坚持立足长远、举一反三,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进一步强化制度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固化整改工作成果,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四)搞好统筹兼顾,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在抓好整改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当前各项民政业务工作,通过工作实践和群众评议来检验整改的成效,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

巡视工作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科学总结,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关心和爱护领导干部。巡视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助推器,反腐倡廉的监督哨,考察干部的显微镜,下情上达的直通车,党内的保健医生。巡视工作制度把上级的监督与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县级巡查工作作为上级巡视工作的延伸,对履行纪委监督职责,纠正不正之风,发现和查处一批顶风违纪行为,切实转变基层党风、政风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本文拟对如何做好县级巡查工作,抓好监督责任落实进行分析。一、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夯实巡查监督基础一要科学安排巡查方案。坚持以集中巡查为重点,兼顾日常巡查,研究制定科学细致的长效工作方案,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和空白期,实现监督主体责任;二要精心组织巡查力量。建立专业人才信息储备库,及时研判复合人才的特色、专业职能,及时分门别类建立专业数据库。结合巡查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实际,及时从数据库中调集人员信息,抽调人员参加巡查,增强巡查力量。三要加强后勤保障,完善经费、保障配套机制,确保巡查无后顾之忧,为巡查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二、突出重点、创新方法,通过提高巡查效果完善监督职能牢固树立发现和推动解决问题是巡查监督生命线的意识,在巡查中切实增强发现问题的敏锐性,把主要精力和主要时间放在发现和推动解决问题上。 一要明确工作重点。根据平时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审计等方面了解的情况,进行摸底、筛选和排队,把群众反映多、信访举报多、反映违纪违法问题集中的单位部门单列出来,作为重点对象,带着“问题”开展巡查。根据单位部门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巡查的重点内容。如,在重点工程中,是否存在招标违规问题;在人员调整上,是否有任人唯亲、暗箱操作的问题;在接待活动中,是否存在大吃大喝违反“八项规定”及“四风”问题;在关键部门岗位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之便捞取回报问题,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在重要节日和领导干部遇有婚丧嫁娶、生病住院期间,是否存在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趁机敛财问题等;二要灵活运用方式方法,抓住关键环节走群众路线,综合运用上级赋予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巡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手段,优化巡查工作流程,大力营造有利于干部群众讲真话的环境,坚持把发现问题作为着力点。工作中做到“六个结合”,即个别谈话与专访或暗访相结合,面上了解与实地考察印证相结合,听取反映与了解核实相结合,受理举报与筛选移交案件线索相结合,巡查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相结合,依靠委局支持与大胆履行职责相结合。在谈话环节中理实情。坚持“谈问题不谈成绩,谈微观不谈宏观,谈事实不谈认识”的谈话原则,及时汇总分析情况,对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行约谈,从中掌握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环节中找症结,按照“找准对象、分清轻重”的原则,区别对待,有所侧重,实现纪委监督职能有效发挥。三、充分运用巡查成果,增强巡查工作实效扩大监督范围巡查成果的有效运用是巡查工作的生命力所在。应该把巡查中了解到的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思想动态等状况作为重要决策依据。第一,跟踪督促被巡查单位根据巡查情况改进工作。一是要认真反馈巡查情况。在巡查工作结束后,对通过巡查所了解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整理,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要监督改进工作。需有专人负责跟踪问效,定期督办,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巡查地区和部门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三是要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真正发挥巡查成果的长效作用;第二,把巡查中了解到的情况运用到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工作中。组织部门应当对巡查中发现的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领导干部,给予了高度关注;对巡查中了解的能力较强、存在争议的领导干部,进一步跟踪考察;对巡查中核实的作风不实、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巡查制度体系提高纪委监督责任效能要加强巡查工作的成效,必须把巡查工作纳入持久有效的制度框架之下,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提高巡查工作制约性的关键因素。第一,加强制度建设,围绕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机构设置、工作程序、方式方法、队伍管理等内容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形成一个制度体系,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巡查工作;第二,切实提高巡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在严格执行已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实行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相结合的制度,使充分运用巡查成果的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五、强化事前监督,充分发挥巡查工作的震慑作用在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中,中央提出“注重预防”和“预防为主”的思路,也就是说不能单一的在“反”字外下功夫,要走科学防治腐败之路,而巡查工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巡查的出发点是保护干部,加强监督,预防腐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在执纪中区别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巡查中发现部分问题严重、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需要及时调查、及时清除的,尽快移交查处,快查快处,绝不姑息迁,并及时将查处情况进行公布,使巡查起到震慑效果。对一些干部在廉政上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还处在违纪的边缘,只是有这个倾向,有这个苗头的,巡查组要通过廉政谈话、个别约谈等方式给他们提出警告,提醒整改。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部分领导干部出现的理想信念动摇、工作作风不实、律己要求不严等苗头,要及时提醒,并督促被巡查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总之,巡查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应在不断的完善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中提高巡查水平,切实履行起纪委监督主体责任。

教学测量与评价的运用研究论文

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教育测量与评价是教育科学体系中极其重要的学科之一。 这是因为,教育测量与评价科学理论不仅在教育教学及教育管理等实际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而且在社会各个领域的人才选拔与评价过程中也有广泛而重要的应用。 所以,了解教育测量与评价的学科地位和作用,反思我国教育测量与评价的学科建设和学科地位之现状,对学习教育测量与评价这门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教育测量与评价是现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三大领域之一20世纪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迅速,形成一个庞大的教育科学体系。 在教育科学体系中,有许多已经形成研究对象相对明确、研究内容相对独立、研究成果已相对完整的学科分支。 这些学科分支主要有教育学、教学论、课程论、教育心理学、教育史、比较教育、教育统计学、教育测量学、教育评价学、教育管理学、教育哲学、教育社会学、教育经济学、教育科学研究方法、教育实验设计、教育技术学、教育评估与督导、教育生态学等。 在课程设置与学科建设中,教育测量与评价既可看成是教育测量学与教育评价学内容的整合并侧重于教育测量的一门综合性教育课程,又可以看成是一个兼容了教育统计、教育测量、心理测量、教育评价、教育评估、教育督导甚至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等在内容的学科群。 因此,教育测量与评价在教育科学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教育科学体系中带有综合性、技术性、实践性、应用性等特征的应用性学科,是人们依据教育基础理论和教育规律来指导教育实践通常所依赖的技艺与方法,它对体现教育科学学科的价值在许多方面起着“代言人”的特殊作用。 综观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教育基本理论研究、教育测量与评价科学研究以及教育发展理论研究已成为现代教育科学研究的三大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测量与评价理论研究和实践也取得一定的进展。 教育统计、教育测量、心理测量、教育评价等课程得到恢复和一定的重视。 为了尽快缩短与国外的差距,我国有关部门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了解国外的科学发展动态,翻译与编写了一些教科书,以适应高校教学与科研的迫切需要。 与此时,在老一辈专家的带领下以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国内一批教学与科研人员大力开展考试学、教育测量、心理测量、教育评估、教育评价、教育统计学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成立了全国性的教育统计与测量、心理测验、教育评价、考试学、人才测评等学术团体;国家及地方 *** 纷纷建立有关考试机构;创办多种期刊杂志,如《中国考试》、《中国高校招生考试》、《考试、目标、评价》、《考试研究》、《教育评价》、《中国高等教育评估》、《教育督导与评估》、《教育统计与测验》、《考试报》、《自学考试杂志》等;促进我国教育测量、教育评价、教育评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资格证书考试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发展,体现了“教育测量与评价”学科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应用领域。 然而,从我国教育科学学科专业建设、学位点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说,教育测量与评价的理论研究还不能适应我国教育实践的需要。 许多人对教育测量与评价学科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 特别在教育学科分类和有关学位专业目录中,找不到教育测量与评价学科的名称。 这与国外的情况很不一致,值得人们深思。 二、教育测量与评价在教育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一)教育测量与评价在教育系统中的作用 教育本身是一个系统。 所谓系统,指的是具有一定目的、有输入和输出的、且具有反馈功能的有秩序的整体结构。 在教育系统中,学校、教师、学生、教育方案、课程、教材、教学训练、考试评价等都是这个系统的组成部分。 显然,我们期待教育方案、课程、教学等都能给学生带来某种变化,但不是说所有的教育方案、课程、教学都同样有效地改变学生,也不是所有的学习者会按同样的方式发生变化或有同样的变化程度。 因此,当我们根据教育目标和计划,把教育方案、课程、教学等因素(输入条件)作用于学生身上后,需参照教育目标和计划,对教育效果(输出)及其输入条件的妥当性予以测量评估、价值分析和判断。 然后,把这一测量与评价过程所获得的信息反馈给教育者、学习者以及有关教育决策者,以便改进教育的策略与方案,更有效地达到教育目的。 可以想见,在教育系统运转过程中,除了对教育效果(输出)要进行测量与评价外,还要针对影响教育效果的诸因素(输入)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 教育测量与评价在教育系统中对实现教育目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教育改革常常以教育测量与评价的改革作为突破口 学校教育考试制度和评价制度是教育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教育考试和教育评价具有很强的导向功能。 俗话说,考试是根指挥棒,就是这个意思。 在世界教育发展史与教育改革行动中,因考试指挥不当使教育教学走上不健康之路继而引发教育改革运动的典型例子不少。 例如,20世纪初的英国在建立了“11岁”考试制度后,竞争异常激烈,导致英国的小学教育为考而学,内容窄化,“应试教育”倾向严重。 更甚者,有些地方的教育当局还根据“11岁”考试成绩来评价学校和教师的教学水平,造成许多不良影响,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担忧和指责,同时也引发许多教育论争及其后的教育改革行动。 到20世纪70年代末催生了“英国国家课程改革”计划的实施与推广。 类似地,20世纪初期澳大利亚国家的学校中考试之风非常盛行,“周考、月考、学期考”等正规考试次数频繁,学校根据考试成绩作出关于学生升留级或奖励的决策;有关教育当局则根据各校各科的考试成绩,给学校和教师发奖金,甚至以明确的技术标准把考试分数同教师的薪金联系起来定量发放。 这种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教师与学校的工作积极性,但也导致“为考而教、为考而学”的教育局面,使教育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因此,也引发了澳大利亚 *** 当局对基础教育进行一系列的教育改革。 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印度等国也有类似的经历。 而我们中国本来就是“考试制度”的发源地,重视考试本来就是无可厚非。 “因为,作为一种手段来说,我国的考试,确实是最'古'的,也是'最好'”的(孙中山是山语)。 “但由于考试特别是像高考这样的关键性考试具有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因此,在升学竞争激烈、教育观念落后的情况下,”应试教育“倾向就会出现,教育就会偏离正确轨道,这对培养跨世纪人才和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来讲,显然是不利的。 正是在这种教育与社会发展背景下,我国 *** 要求所有学校都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并且启动了国家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把课程改革、教与学的方式改革以及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等统整起来。 总之,从英国国家考试制度及其课程改革、澳大利亚国家考试制度及教育改革、美国的教育测量运动及”八年研究“中的课程与教育评价制度改革、还有我国解放以来考试制度改革来看,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不仅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有时还作为教育改革甚至政治体制改革或政治运动的突破口。 因此,教育测量与评价在教育改革中常常处于突出的位置,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教育改革要求教育测量与评价更加科学化 教育目标的多样性,必然要求教育测量与评价方法、手段的多样化和科学化。 *** 中央、国务院1999年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多处讲到考试、评估、评价等改革问题。 例如,针对高等教育,该决定中指出,要”加强对高等学校的监督和办学质量检查,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及评价体系,完善高等学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 “再如,针对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该决定的第13条中指出,”改革高考制度是推进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 *** 的原则,积极推进高考改革……逐步建立具有多种选择的、更加科学和公正的高等学校招生选拔制度……鼓励各地中小学自行组织毕业考试,采取多种形式改革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办法,改革高中会考制度。 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 *** 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 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价。 “可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需要加快考试制度、考试方法、考试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制度方面的改革,提高教育测量与评价的科学化水平。 由于基础教育在整个教育结构和提高国民素质中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基础教育课程及其考试评价改革尤加紧迫。 如同2001年国务院在《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所强调的那样:”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为了贯彻《 ***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部决定要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国家教育部于2001年6月7日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在这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提出课程改革的总目标和具体的目标。 其具体目标用”六个改变“加以表述,其中第五个”改变“指的是要”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此外,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第14条中指出,要”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 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的原有水平上的发展。 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 强 *** 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使教师从多种渠道获得信息,不断提高水平。 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 周期性地对学校课程执行的情况、课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调整课程内容、改进教学管理,形成课程不断革新的机制。 “还提出要”继续改革和完善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应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重视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命题要依据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的现象“;”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导“等一系列要求。 总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呼唤教育测量与评价科学化。 *** 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颁布的这些重要文件,是指导我们搞好教育教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们开展教育测量与评价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四、科学运用教育测量与评价是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一)正确评价学生的发展是教师职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测量与评价对于教师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教师需要作出一系列决策和判断,需要对学生的性向、能倾、成就、态度、兴趣、潜能及发展等进行较全面的了解,这就需要采用教育测量与评价多种方法,以弥补教师非正式观察之不足。 教育测量与评价的技术手段不再是唯一的书面考试,而是涉及到测量与非测量的一整套评价技术。 测量与评价的内容,不再是应该牢记和不该死记硬背的内容,而是涉及更广泛的教育目标。 既然学生的发展是生动活泼、多样性的,那么,测量与评价的方法及其结论也应当是丰富多彩、多样化的、个别化的;测量与评价的目的,不再局限于给学生分等级排名次,而是对学生的发展和潜能进行系统的调查,发现学生的优点与长处,指出学生的缺点与不足,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学生确立信心,认识自己的相对优势与弱势,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 测量与评价的指导思想是为了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环境,而不仅仅是为了选拔适合精英教育的学生。 因此,现代教育测量与评价的思想方法对于教师创造性地教学、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教育测量与评价的知识是教师必备的专业知识修养;评价学生的能力是教师职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科学运用教育测量与评价的有关技术方法,是所有成功教学的基础。 (二)国外教师教育普遍开设”教育测量与评价“类课程 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虽然教师教育模式不一定相同,但对所有想当教师的学生至少要学习十门左右的教育理论课程,这一点却是相同的。 教育理论课程的学分比重,约占总学分的15~25%之间不等。 其中包括”教育统计与测量“、”教育评价“等类型的课程。 我国教师教育进入转型期。 教师专业化是国际教师教育的必然趋势。 为了培养能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的优秀教师,教师教育模式、课程设置、教育理念等都要进行改革。 ,包括要适当加大教育理论课程的比重,要开设教育测量与评价之类具有教育专业性、教育技术性的课程。 这是顺应国际教师教育的趋势,也是实现教师教育目标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几乎所有的师范学生都要学习教育统计与测验。 后来由于战争和国际政治斗争等因素影响,师范院校停止开设这类课程。 直到改革开放后,国内才首先在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系和心理系等少数专业中恢复教育统计学、教育测量学等课程。 而教育评价的课程则更落后,不但教材建设不尽人意,而且到目前为止许多学校还只列为选修课,甚至没开设。 与国外相比,我国师范教育课程结构中不仅教育理论课程比重偏小,而且除了教育系与心理系等少数专业外,绝大多数师范专业的学生没有学习教育统计、教育测量与评价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这是不符合国际师范教育的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教师知识结构的优化。 因此,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不过,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则不一样。 台湾地区的教师教育在理念、课程设置等方面与大陆有所差异。 他们在教师教育过程中重视教育理论课程的教学,教育理论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25%左右。 目前,台湾地区也在进行新一轮的教育改革。 比如,对小学和初中阶段,他们准备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九年一贯“新课程改革计划。 新课程改革体现了新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理论,把课程内容改革、教与学方式改革、考试评价改革作为实施”九年一贯“课程改革的三个支撑点,并把多元评价与教材内容及教学活动有机地加以统整。 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大学课程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研究论文

【摘 要】随着我国大学课程改革的深入开展,如何科学的实施课程评价已经成为课程研究中重要的领域。但我国对大学课程评价的系统研究还不多,本文主要阐释了大学课程评价的内涵,找出大学课程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大学课程评价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大学 课程评价 发展趋势

一、大学课程评价的内涵

大学课程评价是进行大学课程编制、实施、改革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领域,课程居于核心地位,因此课程评价在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位置,对于构建大学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课程评价的定义,我们认为大学课程评价的内涵是:以一定的方法、途径对大学课程的计划、课程的实施可能性、有效性和教育价值等进行研究和判断,从而为课程改进、提高提供依据和建议的活动。

二、大学课程评价存在的问题

1.对“课程”概念的理解不够全面

我国很多大学开展课程评价往往是对单门课程的评价,这样的课程评价往往具有片面性,不能完全反映这门课程在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我们知道每个专业都有具体的培养目标,整个专业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就是为了实现这个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中的单门课程也都有自己的课程教学目标,但单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必须紧紧围绕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因此,只有充分了解了单门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课程评价活动。

2.课程评价不考虑社会的需求

从我国大学现行的课程评价主体来看,大多数大学课程评价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由学校的教学主管部门组织校内人员进行课程评价,课程评价呈直线式、单一式。而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和行业团体却很少参与课程评价。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由原来的精英教育转到大众教育,大部分高校培养的都是高级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大学开设与学生就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大学课程评价要改变学校层面单一的课程评价,要主动邀请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和行业团体等参加大学的课程评价,主动征求社会对大学课程的意见和建议。

3.量化评价为主的课程评价方法

现在绝大部分大学的课程评价活动采用以量化评价为主的评价方法。虽然量化评价方法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能够直接反映评价对象的特质。但是,如果在课程评价过程中唯量化,那么势必使那些无法或暂时无法量化的内容被排除在评价的范围以外,这当然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4.课程评价管理不健全

我国大学的课程评价大部分是由学校教务处有关人员组织课程评价的实施,评价的结果主要用于精品课程的评选、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等。课程评价的管理很不健全,没有科学性、操作性较强的课程评价制度,往往只注重对课程评价结果的运用,没有重视课程评价结果的分析与反馈,没有根据课程评价的结果及时对课程的设置、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调整改革,没有能够充分发挥课程评价的反馈整改作用。

三、现代大学课程评价的发展趋势

1.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首先,课程评价主体应以教师为主。在课程实践中,教师既是课程决策的参与者,又是课程实施的执行者,教师最能提出改进课程和教学的切合实际的建设性意见。因而教师必须是课程评价主体中的核心。其次,学生也应是课程评价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课程影响的承受者的学生,对课程的优点和缺点体会最深,学生作为课程评价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最后,课程专家、行政人员、家长、社区等都应成为课程评价主体。因为来自不同阶层的人员所代表的利益集团不同,他们的需求也必然不同,而来自不同角度的对课程的评价,非常有利于课程自身的发展。

2.课程评价对象多元化

以往的课程评价的对象经常局限于对课程本身和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在现代课程评价中,凡是影响到课程的各种因素,都有可能成为课程评价的对象,对其进行评价。有学者认为课程评价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课程编制的评价。②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③课程决策与管理成效的评价。而有的学者则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认为课程评价的对象应是课程材料、课程实践、学生的学业成绩等。另外,在课程评价内容上要力求全面。

3.课程评价标准多元化

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反对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尺度来测量不同的对象。评价多元化要求确立适合于不同评价对象的多重的标准,“确立从不同角度进行评价的多维标准”,确立不仅反映评价者的价值标准和适合外在要求的,而且反映评价对象的价值目标和内在需求并促进其发展、解放的多功能评价标准。评价的终极目的不是区分,而是为了所有评价对象的发展和解放。要实现这一目标,对所有评价对象的人格和个性的尊重是必不可少的。这就要求从精确化和绝对化的评价标准转向模糊性的评价标准。

4.课程评价方式方法的多元化

大学课程教学呈现多样性的特点是:不同类型的课程有不同的就形成不同的教学风格;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也就有“因材施教”的不同的教学实践。由于大学课程呈现以上多样性的特点,对课程教学的评价理应有不同的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的多样化主张把各种评价方法结合起来。如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自评与他评等,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各种评价方法的优势和特长,又可以互相弥补其缺陷和不足,从而使评价的结果更加客观和公正。

5.课程评价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我国大学课程的评价往往偏重对学科知识特别是书本知识掌握程度的评价,而忽视了在课程学习上对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创新精神的培养、实践动手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与科学精神、积极的学习情绪等方面的评定。因此,课程评价的内容要体现学生为本理念,不仅要评价教师的教,还要评价学生的学;不仅评价课程活动的结果,也评价课程活动的过程;不仅评价学生在知识、技能、智力和能力等认知方面的发展,还要评价感情、意志等非认知因素的发展。同时尊重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课程评价机制,把课程的选择权和参与权交还给学生,推动学生独立、自主的选择课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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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兴.国外课程评价理论发展趋势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8,(22).

[4]易森林.课程评价多元化之探索[J].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

教育测量与评价的作用推荐内容教育测量与评价的作用最佳答案为了更全面和深入地理解教育测量和评价的意义,有必要再从系统分析的角度,看教育测量和评价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教育活动是“社会、心理和控制三方面的统一”,这三方面的因素可以构成教育系统的三个最基本的子系统 ,即目标系统、行为系统和控制系统。 教育目标是教师(教育者)和学生(被教育者)通过教育活动应当协同达到的教育质量标准,是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教育过程各个阶段教育目标的有机组合,就构成了教育目标系统,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目标系统体现了教育系统中社会方面的成分,从方向、任务和内容三方面,决定了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 行为系统是指教师和学生通过心智和信息的相互作用而实现教育目标的过程以及影响这一过程的各种心理因素、教育手段等所构成的整体。它包容了教育系统中心理方面的成分。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育目标而进行的相互作用就是通过这一系统而实现的。 控制系统是指由控制教育过程朝着实现教育目标方向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教育手段和方法的最佳组合。该系统包容了教育系统中控制方面的成分。由于一切控制过程都是按照一定的目标对系统在状态空间中的各种可能的状态进行选择,使系统达到或趋近于被选择状态的过程;在选择之前,首先要确定在不同时间的教育系统的空间状态,而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教育测量和评价过程。所以,教育测量和评价可以看作是该系统中的主要因素。 上述三个子系统的有机结合,即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教育系统。教育活动过程则可以看作是由这三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既有区别而又相互联系的三个阶段,即目标的定向阶段、目标的控制实现阶段和目标教学结果的测量和评价阶段。在不同的活动阶段中,教师和学生既有各自不同的活动方式,又相互配合、协调统一。教育系统的结构及其活动进程可如图1-1所示。教育活动进程具体体现为教师的教授进程与学生的学习进程,两者密切联系;而教育活动进程的三个主要阶段又分别与教育系统的三个子系统相对应。 总之,教育目标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一致的活动方向;教育测量和评价为防止偏离这一方向提供了有效的反馈控制手段;两者共同作用于教育过程,保证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地位的和谐统一,最后达到教育目标,实现教育系统的整体功能。 从上述对教育系统的简要分析不难看出: (1)教育测量和评价是教育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换言之,教育测评并非教育系统可有可无的,也不是教育系统外部强加的。只要有教育过程存在,就必然伴随着教育测评,否则,教育过程就不完整。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增强我们开展教育测评活动的自觉性。对教育测评不需要讨论要或不要的问题,而是应当研究如何进行教育测评、使之符合教育系统功能的要求的问题。 (2)教育测量和评价的主要目的不仅是鉴定,而且还有改进,从某种程度上说,改进比鉴定更为重要。因为教育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对被教育者做出鉴定,而是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教育测评作为控制教育过程的主要手段,必须为改进教育过程提供必要的反馈信息,这是教育测评直接的、主要的功能;对学生学习成绩优劣、好坏的区别,与教师和学生的动机有紧密的联系,因而很重要,也是调控教育过程所需要的信息,但其毕竟不能直接而是间接作用于教育过程。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和开发教育测评的全部功能,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率。查看全文2014-06-230相关搜索教育评价与测量感悟教育测量与评价论文教育测量与评价的含义教育测量与评价的类型如何认识教育测量与评价教育测量与评价的理解教育测量与评价的目的老师在教育测量的作用求答案~教育统计与测量评价赞12答2正在加载...¥2FT0bmb5p6d¥

渠道权力运用研究综述论文

这些研究主要是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向进行的,其中,内部因素也就是渠道成员内部相互间引发冲突的基本原因,如利益、权力等;而外部因素则是渠道所存在的外部宏观环境,如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文化环境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外部宏观环境的重要一面,营销渠道也会受到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 关键词 渠道 渠道冲突 文化环境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营销渠道管理在企业营销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越来越被看成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一个战略要素。于是,有了“渠道为王”、“得渠道者得天下”的说法。 西方学者对营销渠道的理论研究较早,主要集中在渠道结构和渠道行为两个领域,而渠道冲突是行为领域的一重要研究对象,因为任何渠道有合作也有冲突。透过国外渠道冲突及其管理理论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界定在相对成熟的市场体系内,或者植根于超级组织体内部来进行(Michman和Sibley,1980)。即意味着对渠道系统进行研究时,只重点研究组织和成员自身的行为,包括竞争、冲突、合作以及关系等,而忽视了宏观环境(如经济、文件、政治、法律、社会价值观等)。有的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但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更缺乏这方面的实证研究。这也直接导致了许多以典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为基础的营销渠道理论在地理和文化上的局限性。事实上,营销渠道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它们必须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中运作,而这些外部环境又时时影响着营销渠道管理。这些环境因素很多,其中一重要因素就是社会文化环境。西方学者对于我国市场的具体环境研究不多,这需要我国的研究人员自己来认真研究各环境因素。1 渠道冲突的内部因素研究 渠道成员之间要进行合作,矛盾或冲突就难以避免,Stern L. W.和EL-Ansary A.就说过渠道合作与渠道冲突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谁也离不开谁。企业要做好自己的渠道就必须认真研究渠道冲突。国外对渠道冲突的定义有很多,比较权威的是Louis W.Stern和Adel I.EI-Ansary(1996)提出的定义,他们认为渠道冲突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即某个渠道成员发现其它某个或某些渠道成员正在阻止或妨碍自己完成目标。 导致渠道冲突的原因有很多,如传播误解,渠道成员不同的目标和有分歧的专门化功能,以及联合决策过程的失误;不同的经济目标,渠道成员不同的意识形态;不恰当的渠道结构;不同的感知、领导风格、销售付款条件和目标等。许伟波总结了企业渠道冲突的根源主要来自于客观成因、直接成因、环境成因和现实成因4个方面(见表1)。2 渠道冲突的环境因素研究 导致渠道冲突的原因很多,除了以上介绍的大量有关内部因素的研究以外还有一些是研究其外部因素的,也就是环境因素。任何渠道都存在于某一特定的环境之中,这些环境是存在差异和不断变化的,所以,营销渠道的环境研究至关重要。从广义上讲,环境由营销渠道存在的所有外部非控因素组成。Rosenbloom将众多的外部非控因素大致分为经济环境、竞争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技术环境和法律环境五类。他认为环境对所有渠道参与者和目标市场都产生影响,有渠道成员参与者(生产者和制造者、中间商、目标市场),也有非渠道成员参与者(服务机构),并建立了关系模型。他指出渠道经理在分析环境因素的影响时,必须考虑所有的渠道参与者。Michman和Sibley(1980)曾经提出关于渠道成员行为的整合概念模型,他们认为环境因素也可能导致渠道冲突。西方渠道研究者们针对环境的不同要素做过相应的研究。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相关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日益加大,国内学者们也逐步对此展开了研究。国内企业的渠道环境的确十分复杂,连国际上著名的美国Boston咨询公司从跨国公司的角度说:中国的分销通道令人头痛。正是我国营销渠道环境的复杂性为企业的渠道冲突提供了沃土。环境的范畴很广,而每一大类又包含很多具体的因素。通过分析、整理国内外的一些研究资料现将环境因素及其内涵归类如下(见表2)。3 文化环境对渠道的影响研究 由上可见,导致渠道冲突既有内部的因素,又有外部环境的因素,而文化环境也是外部环境中的重要一项。关于文化的定义很多,例如:Hall(1959,1976);Hall and Hall(1990);Hofstede(1980,1991);Trompenaars and Hampden-Turner(1998)。其中,德国著名学者霍夫斯蒂德(Hofstede,1980)认为,所谓文化就是一个群体(如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共同拥有的、不同于另一个群体的思维方式。一般而言,同一文化中的个体或群体倾向于相同的价值观、相同的思维方式和相同的行为方式,而不同文化中的个体或群体在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方面则有较大的区别;同一文化中的人们容易沟通,不同文化中的人们则较难沟通。一些渠道分析师如Janeen Olsen和Kent L.Granzin等认为社会文化环境是影响渠道结构的主要因素。 过去几十年来,全世界许多国家有很多研究人员都赞成这一观点,也因此针对社会文化环境及其影响展开了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源于进行跨国营销时面临的一些渠道问题。Buzzell就注意到不同的消费者购买习惯对国际营销者选择的和目标消费者想要的渠道结构的类型产生影响。有很多文章是从整体上分析不同国家的文化体系对渠道产生的影响,而不是具体的某个文化特征。如Wadinambiaratchi研究了日本、土耳其、委内瑞拉、埃及、印度和热带非洲这六个地方的消费品销售渠道,发现其渠道结构有很大的不同,他认为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它们有不同的社会、心理、文化和人文背景。Hall、Knapp和Winsten在大不列颠和北美,Guirdham在西欧,Galbraith和Holton在波多黎各,Baker在热带非洲,诸如此类对分销渠道的研究结果都说明了以上结论。 而在具体的文化特征方面,Dubois指出价值和社会组织是影响渠道的关键因素。有些研究人员针对文化相关因素对渠道内部关系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如早期的Rosson和Ford(1982),他们选择了二十组加拿大生产厂商和他们在英国的分销商作为研究对象,认为他们的关系如何受制于地理、社会和文化差距因素。然而,文化差距并没有特别地纳入研究,因为这些研究对象所处环境的文化距离是相同的。但他们也指出文化差距这一障碍可通过频繁地沟通和相互作用加以克服。再后来,Johnson,Sakano和Onzo(1990)对70个美国出口商和他们在日本的分销商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推断出一种非抑制状态会减少这种美日渠道间的冲突,并用社会心理的因素来解释这种现象,也就是日本文化所特有的标准和价值。此外,Kale and McIntyre(1991)提出了一个文化特征对渠道的影响评价模型,并期望其他的研究跨文化渠道关系的人员来采用它。他们借用了德国著名学者霍夫斯蒂德(Hofstede,1980)的文化理论中概括出的文化的四个维度,即个体主义、权力距离、不确定性躲避和夫权主义,将其应用于国际渠道研究中,提出了跨文化渠道行为理论。他们认为在国际营销渠道中,渠道成员在文化上的差异将影响渠道关系的建立、渠道关系建立后渠道成员之间的互动,以及渠道效率的评价。他们觉得在评价文化对渠道行为的影响时应选择一些基本的特征变量,然而,这是一项相当复杂、烦琐和高投入的工作,需要更多人的合作研究。Jean-Emile Denis总结了文化对分销决策的影响,他从习惯、价值观、社会组织、标准和个性特征五个维度对渠道的结构、成员关系和内部行为等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工管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培养的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和创业者工商管理硕士是商业界普遍认为是晋身管理阶层的一块垫脚石。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mba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1.1选题意义和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信息产业以及网络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加上全球市场竞争的加剧,全球各国、各地区之间经济上紧密联系,包括交换和协调、相互关联和依存、相互渗透和扩张、相互竞争和制约已经发展到非常高的程度。以服务、劳动、商品、资本和信息跨国界流动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正在用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得到加速发展,它对传统的产业的组织形式、资源配置方式和竞争的模式及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发展模式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基于以上加速发展的背景,以及跨国企业寻求全球扩张和最大限度利用全球优势资源的内在要求,在世界经济陷入低迷,国际投资大幅下滑的情况下,跨国采购市场仍然一枝独秀,跨国采购量每年高达4500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达到7%至8%。

跨国采购繁荣的前提是全球物流活动的迅速发展,造成这种全球物流发展趋势的因素主要有① 国际化运作逐渐普遍② 经济利益驱使③ 经济区域化推动④ 科学技术的促进⑤ 约束规制逐渐取消通过对Alfa Laval集团公司的全球采购部门采购模式介绍和分析,寻求一种复合的全球采购模式对跨国公司的影响以及利弊,从而对中国的跨国企业走出国门,对于全球采购方面的起到一个启迪的作用。同时,全球采购对于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供应链管理的理论上的起到印证和补充。

通过全球化经济下的全球采购大环境的介绍,对比全球采购模式的现状,对AlfaLaval集团公司的全球采购部门采购模式介绍和分析,利用演绎的方法,总结出一种复合的全球采购模式对跨国公司的影响以及利弊,最终是解决跨国企业全球采购模式对公司成本,以及采购效率上的影响。

1.2 研究方法及主要研究内容

由于全球采购在国内采购的原因,所以对于国内的公司,等于无形中全球其他地方的需求都来到了国内,无形增大了许多市场需求,但是同时也由于各国之间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区别,对于国内公司也提出了较大的挑战。机遇是有机会,才有发展,这对于我们公司熟悉其他国家产品,熟悉各国技术内容,提供了一个平台。如何运用全球采购的机会就成为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这对于跨国企业,还是国内本地企业,抑或理论实际研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全球采购系统中,全球采购模式的选用对于不同的跨国企业在采购成功的成型上,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一点。

在中国当前的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之下,越来越多跨国大企业来到中国进行采购,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最重要也是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怎么样在系统上保证全球采购过程的顺利进行, 把全球采购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同样对于国内本土的公司来说,怎样成功进入跨国企业全球采购采购系统,满足跨国采购的要求,从而成为他们的合格的供货商甚至长期合作伙伴,也一下子摆到议事日程上来。作者有幸参与了一些与协助公司在华采购的项目,从而有兴趣对跨国全球采购流程进行一些研究。以往文献研究中比较注重一般性的跨国企业的全球经营活动研究,在采购领域里研究的重点往往在于供应商的选择方法以及行为分析,而研究方法一般通过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然而定性分析方法主观因素站到主要支配因素,往往凭借不对称的信息进行片面的判断,无法从整体上把握供应商的情况,得到的结论也容易与事实偏离,同时关于定量的分析方法例如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eby Program,AHP),逼近于理想解的排序方法(Technique for order Preference by Similarity to Ideal Solution,TOPSIS),人工神经网络算法,随机DEA(数据包络分析法)方法等,由于计算方法复杂十分繁琐,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标准相对的固化,不能根绝实际情况来改变,在实际操作中不是十分现实,也无法得到有效实施,致使目前供应商仍旧很难达到信息化管理模式的要求。而专注于在中国的采购活动,放眼于整个跨国企业在国内的全球采购流程的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在全球采购模式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对于整个流程的分析,从而引出潜在的风险,提出可能的防范对策和解决方案,无论对于跨国企业还是对于中国本土希望成为全球供应链一部分的国内企业都希望能都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借鉴的作用。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步骤来进行的,在分析问题的阶段采用了SWOT分析进行,对整个全球采购模式进行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的四个方面的列举,最终的出一个共享平台的方案来解决当前的问题。

[6]Jun Yao, Guihua Zeng, Key agreement and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protocols for ad hoc networks, Inter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Coding and computing,2004, vol.2, pp1025-1028.

[7]Bohn, O. & J. Flege. 1992. The production of new and similar vowes by adult German learners of English. Studies in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 14: 131-158.

[8]Starr, Paul. “The Electronic Reader.” In Reading in the 1980s. Ed. Stephen Braubard. New York: Bowker, 2340.

一、课题来源、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水平及研究意义、目的。(附主要参考文献)

(一) 课题来源

课题来源: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自选课题。

(二)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渠道是市场营销理论中永恒的主题,国内外大量学者对渠道都进行了深刻的研究.近年来电信行业作为一个社会热点获得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研究电信企业营销渠道的文章、成果层出不穷。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对信息化依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信市场的营销模式和用户的消费观念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同时,不同地域电信市场的竞争环境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性而存在着很大不同。因此根据深圳当地电信市场环境的实际特点,研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移动公司或深圳移动)在新的竞争环境下如何构建合理的渠道架构体系,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近些年来国家电信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和移动通信的迅猛发展,国内移动通信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竞争的重点呈现出由网络技术、价格资费竞争向渠道竞争转移的趋势,营销渠道已经成为移动通信运营商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外部环境和竞争形势的变化,深圳移动原有渠道架构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需要根据用户需求和市场结构变化进行不断变革。为了继续扩大市场份额,深圳移动需要适时地调整渠道发展规划,通过采取多种有效的提升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渠道优势,进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这些渠道改革的措施如何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发展,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对这些措施进行阶段性的总结、考核和评估,以便为下一步的渠道发展提供参考依据显得很有必要。

(三) 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西方关于渠道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

一是研究渠道结构,

二是研究渠道行为,

三是研究渠道关系。

l、营销渠道结构理论

营销渠道结构理论是以效率和效益为研究重心的营销渠道理论,是渠道理论最早研究的领域。1916到1934年间,韦尔德、巴特尔、布瑞耶等分别研究了渠道效率的问题。韦尔德认为职能专业化产生经济效益,专业化渠道所从事的营销是合理的。巴特尔认为营销渠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创造基本效用、形式效用、地点效用和时间效用。布瑞耶认为营销机构可以集中和分配所需要素,所以能够有效克服交换障碍和阻力。1940年到1965年,康弗斯、胡基、奥德逊、麦克马蒙等研究了渠道一体化和渠道设计等方面的内容。康弗斯、胡基认为一体化会带来营销费用降低、原材料或商品销路的确定性但是也会带来相应的管理和协调问题。

奥德逊认为经济效率标准是影响渠道设计和演进的主要因素。麦克马蒙认为可以用公司型、管理型和契约型三种方式有效地协调营销渠道体系。以效率和效益为重点的研究是主要基于与效率有关的经济学概念,而对营销渠道中的行为变量缺乏相应的研究,因而此后很少具有重大价值的研究成果。

2、营销渠道行为理论

这种理论重点研究渠道成员间的各种权利、冲突等行为,认为营销渠道是渠道成员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联合体。这种理论将权力的来源和使用、权力和冲突的关系及冲突的衡量、渠道成员组织之间的合作和谈判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

1969年,斯特恩研究了渠道的冲突问题,认为,依存和承诺是理解渠道中权利关系的关键。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拉斯切、布朗、凯苏黎世、弗雷兹耶等研究了渠道权力的来源、使用和衡量等方面的内容。1981年、1987年德瓦耶、沃奥克、葛雷玛等研究了权力和冲突的关系以及组织间合作和谈判等。

3、营销渠道关系理论

九十年代以后,一些营销管理学者提出新的关系营销理论,对营销渠道的认识和管理逐渐深入。这种理论重点研究渠道(不同的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联盟。由于利益冲突,一般渠道组织间合作常以失败而告终,为此渠道战略联盟等关系形式应运而生。1998年,辛古瓦、贝克尔研究了渠道关系绩效,提出了渠道合作关系能产生更高的利润,而且每一方都从联盟中得到更多利润的观点。1999年克雷玛研究了渠道关系的目的,认为信任可以帮助渠道合作双方处理不良后果。1995年奥德森提出了渠道关系的生命周期理论。2001年,斯特恩研究了渠道关系实质、选择合作者等内容,提出了渠道联盟等观点。渠道关系经过知晓、探索、拓展、忠诚和衰退及解散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发展,可能进入一个相互忠诚的阶段,联盟是渠道关系中最高、最好的形式。

(四) 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对营销渠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渠道组织体系、渠道的效益及渠道模式、渠道行为、渠道的新型关系与渠道创新等方面。在营销渠道设计创新方面,韩兆林(1999)等探讨了高技术企业分销渠道的模式、特征和影响因素;姜以聪等(1999)总结了国外连锁经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营销渠道创新的启示;易斌等(2000)提出了实施通路精耕完善终端管理的主张;林三卓(2003)研究了关于西门子的通路运作的问题;危素华(2001)分析了家乐福赶超沃尔玛过程中的渠道管理。

在渠道的效益研究方面,陆忍波(2003)认为各种销售渠道的效率差异成为企业市场营销中最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张庚森等(2002)从消费者立场出发,提出了五项营销渠道业绩评价指标。

在渠道模式研究方面,徐天佑(2002)提出了“堡垒式营销”与“撒网式营销”模式;黄丽薇等(2001)提出了渠道的逆向模式:孟令华(2002)提出了销售渠道的强势模式。

在渠道权力及冲突方面,庄贵军(2000)主要研究了西方渠道的权力、冲突和合作;吴冠之(2001)研究了渠道网络的竞争与合作;王朝辉(2003)研究了营销渠道冲突的原因、形式与对策。

在渠道关系方面,苏勇、陈小平(2000)提出了关系型营销渠道理论,研究了以顾客为中心的新型渠道关系;桂琦寒(2001)也对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对营销系统的冲击作了分析。

随着网络电子渠道等新型渠道的出现,对网络直复营销、互联网营销等的研究也盛行一时。

分销 渠道 管理是企业营销活动开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同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应用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分销渠道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分销渠道管理中的关系营销研究

分销渠道管理论文摘要

[摘要] 关系营销是一种新的营销思想,进入我国后,很快被企业接受并在营销领域广泛应用。本文重点探讨了关系营销在分销渠道管理中的具体实施 方法 和实施的关键。

分销渠道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 关系营销分销渠道实施

关系营销是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 市场营销 学权威菲利普?科特勒提出来的,它是指为建立、发展和维护成功的交易型交易而进行的所有市场营销活动。关系营销以系统思想为基础来考察企业的营销活动,认为企业是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营销目标的实现与否受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它将企业营销看成是一个与消费者、竞争者、供应商、分销商、内部员工等各个方面发生互动作用的过程,将建立、发展和维持同这些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关系作为企业市场营销活动成败的关键变量,企业与这些相关利益方的良好的关系被认为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最宝贵的资产。

一、分销渠道管理中的关系营销

关系营销的重中之重是顾客服务和顾客满意,分销体系恰恰是企业向顾客提供服务的渠道。企业的主要顾客服务是由企业的渠道成员提供的,而顾客对制造商满意与否来自各顾客与渠道成员的互动关系。从广义上讲,分销渠道中的关系营销包括针对各种渠道层级上的渠道成员展开的营销策略,即至少有两种关系营销,一种是针对渠道末端的消费者或用户的关系营销 ,另一种是针对渠道中间机构(分销商)的关系营销 。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种表现形式,即针对分销商的关系营销。分销商作为介于制造商和顾客之间的中间环节,比生产商更直接面对目标顾客,特别是零售商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目标顾客的购买决策,因此,制造商必须重视与分销商的关系,加强与分销商之间的关系管理。

二、分销渠道管理中关系营销的实施方法

制造商要协调好与分销商的关系,建立起真正的关系型分销渠道,在同分销商的业务交往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对分销商进行考评、选择

制造商实施关系营销的对象是有选择的。虽然企业在实施关系营销时,可能为与对方建立长期关系而做出短期牺牲,但这必须是在成本核算的前提下。只有那些具有长期盈利能力的分销商,才能关系营销的对象。所以,制造商要实施关系营销,建立起关系型分销渠道,首先必须对分销商进行甄选。甄选的标准包括:分销商的规模、资金实力、财务状况、销售能力、销售增长情况、仓储能力、运输能力、社会关系和影响力、市场管理能力、对品牌的看法和态度、营销道德以及分销商 企业 文化 与制造商企业文化之间的异同。

2.为分销商提供满意的产品及服务

制造商能否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是分销商非常关注的问题,向分销商提供完善的服务,也是获得分销商合作与支持的条件。因此,制造商要作到以下几点:制造和分配优质产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供货价格公平合理;供货及时、有保证;与分销商分担促销费用;为分销商提供销售服务;给分销商以技术帮助;管理协助与建议。

3.加强与分销商的有效沟通

沟通是渠道关系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它不仅指准确、及时的信息沟通,也包括双方之间情感的交流。密切的沟通,能使相互之间充分了解,有助于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也有助于减少双方在观点、做法上的不一致,形成彼此的认同。沟通常用方法的有:个别交流、互访活动和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以及媒介沟通。

4.给分销商合理的经济支持及激励

制造商应该为制定较高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标准,通过加大返利和规范市场等 措施 提高分销商的利润水平;为销售人员以及设施和附加活动的投资提供补贴。具体做法有:售点 广告 补贴、合作广告补贴、陈列展示补贴、示范表演和现场咨询补贴、点存货补贴、恢复库存补贴和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等。

三、分销渠道中实施关系营销的关键

分销渠道关系营销的关键是共同解决问题。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使渠道关系成为解决问题的形式。

1.信息共享

制造商与分销商间达到充分的信息交流与信息分享,是双方进行成功关系营销的前提条件。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信息共享创造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例如,由于条形码、POS、VAW等系统的广泛使用,使得零售商可以以非常低廉的成本获取全面的顾客信息,信息中心的地位已悄然由制造商转移到了零售商。通过零售商的数据库,制造商可以以很低廉的成本建立起相当完备的客户资料库,可以精确到每一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制造商更好地了解和接近顾客,从而降低经营决策的非理性程度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制造商根据相关信息改进产品设计、调整促销策略并把有关产品、促销信息及时反馈给零售商,也将对零售商的业绩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运作联结

运作联结是指买方与卖方公司在相互运作上的联结,这些联结通常包括公司运作的正式安排和合作。通过运作联结,既可以减少总的存货成本,也可以实现为特定顾客的量身定制或通过标准化为不同要求的合作伙伴采取同一种方式运作。制造商可以在公司内设立一个专门部门,负责确定分销商的需要,制定交易计划,帮助分销商以最佳的方式进行经营。该部门可以与分销商共同制定交易目标、存货水平、商品陈列计划、销售培训要求和广告与销售促进计划。

3.关系的特定适应

关系营销中的特定适应包括为一家公司的产品或生产进行改变,以满足关系方的独特的需要和能力。这种特定适应,可以是制造商为某一分销商研究与开发一种新产品,专门投资建立一条新的生产线;也可以是分销商为了适应制造商的要求,投资建设和扩大自己的销售网络,满足制造商的特定分销的需要。当企业间有相互长期的投资关系时,制造商应当想方设法降低分销商的投入成本,提高其经济效益;而分销商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的订单或业务份额来赢得制造商忠诚度。

我国分销渠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分销渠道管理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作为企业重要资源之一的分销渠道,目前己进入多元化发展阶段。在我国,分销渠道缺乏效率,经销商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渠道冲突严重,专业化渠道企业发展缺乏稳定性等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瓶颈。

分销渠道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分销渠道 问题 营销

分销渠道是使产品或服务能被有效消费而实现的一系列独立的分销组织的集合。通俗地讲,就是商品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所经过的途径、路线以及此途径中所设置的相应的销售机构和流通环节。它是现代市场营销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要素。伴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的展开,我国分销渠道也加速了演变,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个性化,有力推动了新型分销渠道网络体系的建立。同时,企业也已经意识到要把产品或服务有效地传递到顾客手中,就不得不建立起自己的营销渠道系统,否则就不能生存、发展。但我国许多企业在这方面缺乏 经验 和理论指导,盲目建立的营销渠道网络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甚至令企业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企业在营销渠道管理中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分销渠道缺乏效率

我国缺少有组织的、集中的运输网络,现代化运输和储存设备也较少,落后的公共交通设施和有限的车量使运输得不到有效保证,加大了储存压力,使得小型杂货店和便民店数量激增,大型正规商店实现的商品销售额尚不足10%,即使各大城市也不例外。

企业在技术、人才、管理、资金、储运、促销、硬件设施、售后服务等方面,对中间商支持不足,关系松懈,各自为政,出现问题互相推诿,这些都导致我国企业的分销渠道缺乏效率。

企业的分销队伍大多庞大而效率欠佳。我国传统销售渠道模式是“厂家――总经销商――二级批发商――三级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的经典层级模式,呈金字塔状。这种一级压一级的分销模式虽有极强的市场辐射力,但却使厂家对渠道的了解与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为这种模式不但渠道长,而且企业对渠道的控制力弱。在这种传统的渠道体系中,每一个渠道成员都是相互独立的利益体,他们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为此甚至不惜牺牲渠道系统和厂商的整体利益。随着市场的扩展,控制难度加大,在企业没有直接面对消费终端的情况下,多层级的渠道结构降低了效率,无法形成有利的竞争价格,不利于企业及时沟通信息,信息反馈严重滞后,造成政策不能及时到位,浪费资源,最终影响了分销渠道竞争力的培育和产品知名度的形成。

我国一些企业过分片面关注分销渠道的分销能力,严重忽视了分销费用管理,在促销成本费用不断加大的同时,促销效果不明显。

中国的分销渠道仍然高度分散,效率低下。就零售企业的规模结构而言,占绝对优势的仍是中小型零售企业,零售市场尚未显示出集中的趋势。连锁企业由于盲目扩张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未形成合理有序的整体布局、管理混乱、缺乏特色、资金紧张等。批发商也是数目众多,良莠不齐。一些企业常常不得不与几百、甚至几千个批发商直接打交道。而且,批发商通常资金不足,规模有限,管理落后,销售、营销技巧性差,这就迫使企业不得不加大分销渠道的资源密集投入,从而降低了分销渠道的效率。

企业过分依赖中间商

在我国,企业过分依赖中间商的现象十分普遍。经销商由于良好的市场机遇,掌握了巨大的市场资源,规模迅速扩大,但经营能力却提升缓慢。他们不能主动适应新市场、新环境,甚至不能全力扩大销量,不能贯彻企业的销售政策,往往使企业的努力付诸东流。我国现有的经销商队伍大多是以个体户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整体素质不高,这些经销商在市场开发能力、促销能力、管理能力和自我提高能力诸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他们缺乏对信息的处理能力,没有战略眼光,甚至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和企业的关系。分销商的低素质已成为我国企业分销渠道建设的瓶颈。所以,当前亟须对经销商队伍进行培训,使产供双方建立关系长存、利益共享的机制。

另外,过分依赖经销商,导致企业自身对市场情况不能准确把握,缺乏市场资料用于制定分销战略,并降低了公司对渠道的控制力。很少有企业能将渠道激励贯彻得当,企业价格体系不健全、不合理或者对分销商的奖励方法方式不适当,都使得中间商利润过高或过低。同时,多层次的销售网络也进一步瓜分了渠道利润。过低的利润,使中间商失去了合作的积极性,甚至不愿经销。

渠道冲突严重

经销商不规范的操作手段如竞相杀价、窜货造成严重的渠道网络冲突。渠道冲突是指企业在同一市场建立了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渠道而产生的冲突,其本质是几种分销渠道在同一个市场内争夺同一客户群而引起的利益冲突。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与需要,企业在同一区域市场往往会使用多种分销渠道,最大限度地覆盖市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几种分销渠道将产品销售给同一客户群的现象。渠道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具有客观性,是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的正常摩擦。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恶性渠道冲突极具破坏性,降低了渠道的销售效率,导致本企业产品的相互竞争并增加销售成本,同时妨碍了渠道经营的柔性化,甚至动摇企业的整个分销网络。窜货是最典型的渠道冲突,在我国表现为,分销渠道中某些成员受利益驱动,逾过自己的辖区,以低于厂家规定的售价向辖区之外的市场(如畅销地区、新市场或正在启动的市场)倾销产品。窜货造成价格体系混乱,降低中间商的利润,降低生产商的忠诚度,阻塞渠道通路,甚至给假货以可乘之机。导致窜货有以下几个原因:价格体系混乱。商品流通有从滞销区向高价区流动的特性,这是窜货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因为,同种商品,只要价格存在差异,或者只要不同地区的畅销程度不同.就必然产生地区间的流动。目前许多企业在产品定价上采取传统的“三级批发制”定价,即总经销价(出厂价),一批、二批、三批价,最后加个建议零售价。这种价格体系中每一个阶梯都有一定的折扣,如果总经销商自己直接做终端的话,其中两个阶梯的折扣相当丰厚。若总经销商比较重利,则会打乱价格体系直接供应零售商,出现越级越区销售。企业盲目向经销商加压加量。有的经销商为了拿到经销权,在试销期间全力以赴,销量很好。被厂家正式认可后,该销量成为确定年度目标的基础。经销商为了获得年终奖励,就得像试销时那样拼命,当本地市场无法消化时,就自然产生了越区销售的念头。营销人员受到利益驱使鼓动经销商违规。营销人员的收入始终与销售业绩挂钩,营销人员有时为了自己多拿奖金会不顾企业销售政策,鼓动经销商违规操作,向其他地区发货,由此引起窜货。

专业化渠道企业发展缺乏稳定性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至今也不过20多年,所以无论是渠道理论、渠道体系,还是渠道规模和专业化深度,都还缺乏整体性,专业化渠道企业发展缺乏稳定性,渠道企业自身没有明确的职能定位和一体化发展的理念。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专业化渠道企业的发展陷入迷茫和徘徊的境地,他们不得不在业务和融资上寻求多元化。而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影响了渠道企业自身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分销和服务方面的集中投入。

分销渠道管理论文文献

1.菲利普?科特勒著,郭国庆等译,《市场营销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王学友,2001:“分销渠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7)

3.陈涛、李_、姜丽楠,2001:“企业的分销渠道管理创新”,《中国流通经济》,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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