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湖南工程学院 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入口地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要求,加强考试管理,健全考试制度,维护考试秩序,防范违规行为,完善处理程序,保障考试的客观、公正,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试,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考试成绩。 第三条 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修读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定学时学分的教学环节,都要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课程考试大纲,规范课程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及考试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是指由我校组织的 湖南工程学院 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考试资格审核、命题、试卷审核、制卷及管理、考试组织、监考与巡视、成绩评定与管理、试卷评阅与分析、违规事件处理等环节。 第六条 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参与考试工作各环节的教师、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试与实际能力考试(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等)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时间为120分钟(艺术类除外),考查课程的时间为100分钟(艺术类除外),试卷题量应与时间相吻合。 第九条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期末统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考查课程可在课程结束时安排,由教学任务承担院(部)组织实施;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由各学院根据相应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院(部)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并通知相关院(部)、班级、监考老师。 第十二条 考试要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和教务处考试日程安排表执行。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需要提前或推迟的课程考试、期中结束课程的考试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按照期末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各学院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和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学校有关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职责等相关文件,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对教师进行监考培训,做好备考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召开专门会议,落实课程考试负责人,组织命题、阅卷、试卷复查、成绩录入、试卷分析、试卷立卷与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考试,按照上级要求,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属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并计零分: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2.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做该课程实验及未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3.考试之前未注册者,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若要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前一周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资格审核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予以宣布,并安排班干部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所有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不带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的考试资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补考、重修、补修、改修、缓考、旷考 第二十条课程补考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周末进行;课程重修报名安排在每学期第四周进行,学生原则上只能重修本学期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成绩在30分以上(含30分)的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成绩在30分以下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没有参加补考,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科第八学期,由教务处组织毕业补修,允许应届毕业生最多补修20学分,往届生不得参加毕业补修。 在规定的学籍年限内,离校后的毕业生可回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补修,每学期补修总学分不超过25学分。返校补修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随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补修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二之前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重修报名手续,过期不予补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课程考试,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无特殊原因不得缓考,已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缓考,办理了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所办手续自动作废;如需再次重修,则须重新办理重修手续。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按规定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安排在应届学生毕业离校后补做; 若再不及格, 毕业设计(论文)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任选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条 补考和毕业补修成绩75分以上记为75分,75分以下按实记;中等以上记为中等,中等以下按实记。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三十一条 重修、改修、毕业补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六章 命题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其基本原则为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基本要求,不出超纲题、偏题或者没有考核意义的题目;问题的含义明确,用语准确,问题的正确答案一般有定论。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命题的原则与宏观要求,学院负责命题的组织与实施,课程命题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命题应做到: 1.以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基本要求为依据,做到试题内容科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三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合理确定试题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做到考试内容重点突出,试题分值分布合理。 3.开卷考试命题,应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三十四条 试卷编排要求: 1.卷面总分为100分。 2.试题描述清楚,题意表述明确,用词准确,条件充分,文字通顺且简明扼要,标点符号无误,插图、公式、表格清晰。 3.在同一套试卷中,同一类型的试题编写格式要一致。 4.在同一套试卷中,每道题目应该具有独立性;题目之间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题目的正文与答案描述不能相互提示;题目内容不得重复。 5.题型应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排列,选择题的答案应该随机排列。 6.试卷按照“ 湖南工程学院 试卷”模板编排制作。 第三十五条 每套试题均要制定统一的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或者答案要点(主观性试题)和评分标准。试题分数在10分以上的,应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 第三十六条 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主讲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调用试题(卷)。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必须按相当难度出两套试卷(A、B卷),A、B卷题型、题量、分值分布应一致。A、B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与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查)试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30%。 第三十八条 对于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相同的课程,多名教师授课时,课程负责人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三十九条 试卷(A、B卷)及标准(参考)答案上的考试科目、专业班级、学年学期应与执行计划一致。 第四十条 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数应多于考生数,试题一般不重复。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操作考试应有详细的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作好试题审核工作,确保试题质量。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或者课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由学院教务秘书统一送教务处,并作好交接登记。各学院应自留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备评卷和存档。 第七章 阅卷与试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及时组织阅卷和评分工作。期末考试的阅卷、评分、登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按照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作到严谨认真、客观公正、严宽得当,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送分或过严扣分。阅卷应有对错标记,按步骤评阅,本题得分标注在题首。记分栏内要逐题登分并保证正确合分。卷面成绩及各题批改分数均不得涂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更改处签名。教研室要安排专人对评阅后的试卷进行认真复核和抽查。 第四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性环节按五级制。 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综合评定成绩。考试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平时考核占50%,期末考试占50%。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者,考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不及格者,该课程综合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十六条 各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查分、查卷要求,学生对成绩有疑义需要查卷时,可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卷。查卷由教学任务承担学院组织,教务秘书、一名以上该课程任课教师或者近专业教师参加,查卷后及时写出查卷结论并通知学生。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要做好考试试卷和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标准答案、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册、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交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补考和重修试卷保留一年。 第八章 监考与巡考 第四十八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全校的任课教师都有监考和巡考的义务。其他监考人员的资格由教务处确定。 第四十九条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根据每一考场(或考室)内安排不少于2人的原则安排监考人员。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各学院应有相关领导巡视和值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命题教师在考试期间应进入考场进行巡视,对试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领试卷并布置考场,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行编排座位,并告知学生,将座位附近的除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放到讲台上的指定位置。 2.发卷前,应重申考试纪律,逐一核查学生证、身份证,无学生证和身份证者不能参加考试。 3.考试时,在考场内仔细检查和观察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吃东西,不准聊天,不准看报刊、杂志,不准批阅试卷,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开考后不准在考场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手机必须处于关机状态。 4.认真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场情况登记表》。 5.认真监考,防止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违纪、舞弊情况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填写《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 6.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按学号顺序清点试卷份数并密封装袋。多余试卷及草稿纸也必须全数收回。 第五十三条 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好巡考职责,检查督促考试工作人员做好考试工作。巡视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检查监督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2.巡视考场,协助监考人员当场处理违规事宜。 3.记录课程考试情况。 第九章 考场纪律 第五十四条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手机、电子记事用具等电子工具关机后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五十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 第五十七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退离考场。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应先填写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答题,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 第五十九条 闭卷考试中,开考前,考生必须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物品拿离座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六十条 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教材、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进入考场。考生必须独立思考和作答,不准相互传看书籍资料或笔记等,不准进行讨论交流。 半开卷考试限带任课老师规定的盖学校指定公章的资料进考场。 第六十一条 考试中或考试结束时,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六十二条 国家及省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予以纠正: 1.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2.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进考场,而不交给监考人员的; 3.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有第六十三条之任一种行为且不接受监考人员批评教育的; 2.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和要求,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在考试过程中偷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6.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8.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9.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10.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1.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以及协助他人抄袭的; 3.考前在考场桌面上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4.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8.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题考试成绩的行为; 11.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违纪的; 13.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2.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组织作弊的; 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7.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 湖南工程学院 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违纪作弊学生签名,巡视人员签字确认,连同试卷和用于作弊的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用于作弊的工具等暂时扣留。对暂时扣留的学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六十九条 教务处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拟处理意见,并公示三天。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十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因受处分学生原因导致无法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七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考试各个环节各类负有职责或者安排了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七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 1.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的; 2.试卷命题错误的; 3.试卷出现明显命题错误,审核人员未能纠正的; 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统分误差的; 5.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试卷成绩(经两位讲师职称以上教师鉴定); 6.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7.擅自变更监考人员或者请人代替监考的; 8.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的; 9.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达1/5以上的; 10.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1.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记严重教学事故一次: 1.考试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并传递给他人的;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3.工作失职,造成试卷丢失的; 4.已安排监考,无故不参加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记重大教学事故一次: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2.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考前泄漏试题和参考答案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6.为考生提供虚假成绩的; 7.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8.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9.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七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评卷及成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2.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的; 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4.窃取考试试卷及答案进行买卖的; 5.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7.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学生人身权利的。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七十七条 根据考试安排及需要,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应于考试前做好考场安全、基本设施维修等准备工作,作到设施完好,考场安静有序,保障电力供应等,必要时派出电工、医务、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第七十八条 负责考场开(关)门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门。 第七十九条 负责考场及相关区域卫生管理的部门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打扫卫生,必要时增加清洁卫生人员和清扫次数,必须保证考场及相关区域清洁卫生。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适应所有在籍学生。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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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升为民办的二本,以前是湖南经贸学校,不知道怎么就变成了交通工程学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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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处分特别合理。任何一所高校都不应容忍学术造假的行为,而且也不应该宽容这一行为。因为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十分不诚信的行为,而且也有违道德素养。任何一个学生都应该脚踏实地并且诚实守信,这样的学生才能够在社会上立足。
硕士生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而且也应该从实际出发。因为他们具有更高的学历,而且也能够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他们应该成为道德与学历相一致的人,而不应该德不配位。湖南大学一硕士被举报涉嫌论文抄袭,校方撤销其硕士学位,这个处分合理,之所以合理的原因有三个:
一、这个处分并未侵犯这名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这一处分的确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一个学生就应该踏实学习,而且不应该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学校。这名硕士生因为自己的抄袭行为而被撤销其硕士学位,这是特别合理的,因为这并未侵犯他的合法权益,而且他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这个处分有法可依。
我之所以认为这个处分合理,就是因为这个处分的确有法可依,而且也并不是盲目的处分。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能够规定抄袭论文应受到的处罚,并且不会因为学生的认错而减轻对学生的处罚。这处分既符合学校的规定,而且也是合法的。
三、这个处分能够产生震慑的作用。
我认为这个处分的确很合理,因为我国一直在严厉打击抄袭论文的行为,而且也能够对这样的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惩罚。这名硕士生处于风口浪尖上,仍然不能够提高自觉性,并且不能够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处分能够震慑其他学生。
因此我认为合理。
目前市面上常用的论文查重软件有:万方、知网、维普等,这三家常和学校机构合作,应用广泛,其中万方、维普支持个人使用,知网目前不对个人查重提供服务。
快到一年一度的毕业季了,很多大四学生已经开始准备毕业论文了。毕业论文对每个大学生来说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只有完成毕业论文,顺利通过学校论文查重答辩,才能顺利拿到学位证书,顺利毕业。那么本科论文如何查重? 在了解本科论文如何查重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本科阶段对学生论文查重率的要求。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对本科论文查重率的要求一般不超过30%,学生查重率低于30%的允许学生答辩,否则学生需要不断修改论文,直到论文查重率达到规定要求。如果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并完成论文答辩,学生可以在第二年与下一年级的学生重新答辩。 本科论文查重主要通过专业查重系统进行,提高毕业生论文质量。在提交给学校进行重复率检测之前,建议学生在撰写论文时检测重复,以便多次修改,以确保论文的重复率在学校要求的标准之内。而且使用论文查重系统的方法也很简单。学生只需进入相应的论文查重系统,注册或登录相应的账号,按照页面提示上传论文,耐心等待检测结果。 但必须注意的是,自检时必须选择专业的查重系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有参考的检测结果。目前,网上查重系统平台数量众多,质量难以保证。这里建议您使用Paperfree查重系统,不仅可以获得高度参考的查重结果,还可以确保论文的安全不会被他人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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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因为不对个人开放,学校又不提前给学生检测,为了查重安全,也为了平复自己内心,我自己是找的一个信誉高的店,和学校的结果倒是一样,也没有造成论文泄露。当然网上有很多种查重渠道可以帮助你修改有内容重复风险的文章。
3、多数本科毕业论文的重复率要求是30%以内,严谨一点的是20%以内,要求10%内的毕业论文比较少。一般优质毕业论文的重复率要求是15%内;研究生多在15%以下,严谨的要求在10%以下,博士多在5%以下。
至于期刊投稿普遍要求是低于30%,而核心期刊就需要控制在10%以内。所以,建议大家论文多原创用自己话写,少抄袭否则是比较难通过论文查重的。
根据教育局规定,已经没有明确一本、二本的概念。湖南工学院(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位于湖南衡阳,是 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和湖南大学衡阳分校合并升格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2010年3月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整体并入,2011年湖南工学院成为全国百所“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高校,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2018年,成为湖南省省级硕士立项建设单位。
截至2021年12月,学校有三个校区占地14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56万余平方米,图书馆纸质藏书164万余册;设有18个二级教学院(部),开设45个本科专业;拥有省级重点学科4个;教育部特色专业1个,教育部“卓越计划”试点专业3个,省特色专业和重点资助建设专业4个;教职工1320人,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6人;全日制在校学生19466人。师资力量截至2021年12月,学校有教职工1320人,其中正高职称112人(教授100人),副高职称312人(副教授206人),博、硕士908人。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6人、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人选6人,有一批获得教育部思想政治教育中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培养对象、全国优秀教师、湖南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省级青年教学能手、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教学奉献奖、省级海外名师、湖湘英才、湖湘侨界精英等荣誉的高水平教师。省级教学团队(3个):安全工程本科专业教学团队(张力)、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教学团队(金潇明)、电工电子技术系列课程教学团队(姚胜兴)院系专业截至2021年12月,学校设有18个二级教学院(部)、18个党政管理机构、3个党群组织、9个直属单位,开设45个本科专业。
教学建设截至2018年4月,学校有教育部特色专业1个,教育部“卓越计划”试点专业3个,省特色专业和重点资助建设专业4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5个;有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8门;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省级优秀实习教学基地11个。 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安全工程湖南省特色专业建设点:工商管理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专业:自动化、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湖南省“十二五”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安全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模具设计与制造实践教学中心、电气与控制工程实践教学中心、安全工程实践教学中心国家级精品课程:安全人机工程学省级精品课程:Pro/ENGINEER三维设计、电路分析、安全人机工程学、工程制图、工商企业经营与管理、高等数学、材料物理化学、会计学、机械制造工程训练—金工实习等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湖南工学院-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学科建设截至2018年4月,学校有1个省级重点学科材料学。合作交流学校以校友会、基金会为平台,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重点,分别与大亚湾核电站、三一重工、中联重科、南方水泥、皇朝家私、泛华集团、千山药机、华兴工程、共创实业等企业进行合作共建实践实训基地,搭建实践实训课程平台。截至2018年4月,学校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10多个国家的30多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
科研机构截至2018年4月,学校拥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省级科研平台5个,省级教育科学研究基地1个。学术资源馆藏资源截至2018年4月,图书馆纸质藏书135万余册。截至2015年11月,学校馆藏纸质书刊文献124万余册,电子图书310万余册,中外文期刊990种,中外文报纸120余种。藏书种类以工为主。学术期刊《湖南工学院学报》是由湖南工学院主办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创刊于2002年,季刊,大16开本,季末出刊。主要内容是刊登安全、化工、建筑、材料、机械、自动化、电子、信息、经济、管理、基础理论、社会科学及高等教育教学类的反映本院学科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主要栏目设有 “ 安全与化工 ” “ 建筑与材料 ” “ 机械与自动化 ” “ 电子与信息 ” “ 经济与管理 ” “ 基础理论 ” “社会科学”“ 教育教学 ” 8个栏目。
湖南工学院好像是二本学校吧。
期刊等级的划分 我国有期刊8000余种,这众多的期刊在学科、主办单位、主管部门、质量、服务等方面千差万别,尽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声明从未从行政角度对现行期刊进行过级别划分,但期刊之有级别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而且8000余种期刊没有级别上的区别是不可能的,不现实的。实际上期刊从来就有级别,这几乎是政府有关机构、期刊主办机构和作者的共识,只不过期刊级别的认定比较复杂,至今尚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分级目录。 期刊的分级最传统的是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级,1991年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颁发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就据此将期刊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期刊,这两种分类又逐渐演化成现在人们常说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70年代,核心期刊理论开始传入我国,到九十年代,核心期刊已为学界所广为熟知。与此同时,各种与期刊评价有关的大型数据库开始建立,由此得出多种期刊排行榜,很多高校科研机构也研究制定为已所用的核心期刊(或称重点期刊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了各种期刊等级评比。上述各种对期刊的分级评价,得出的排行榜和各种期刊表或奖励实质上也是给期刊分级。由此可见,期刊分级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如英国的《自然》和美国的《科学》就是全世界公认的一流水准的学术期刊,浙江大学医学院的科研奖励中规定,在《科学》和《自然》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而期刊分级的研究与实践更是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样化。 一、期刊等级的几种划分 1、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级 这是期刊分级的最传统的方法,也是目前仍在使用的主要方法。按照这种分级方法,期刊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由代表国家科研水平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一般被认为是国家级期刊,省部级、地市级依此类推。 这种分级的特点是简单明白,容易确认;以出身定级,只要主管部门不变刊物便享受终身级别;只要主管部门平级,各类期刊(学术期刊、消息报道、工作指导、知识普及性期刊)都属同一级别,无法区分。所以,这种分级方式只适宜在已经划定了某个特定层次、特定区域的期刊中进行(如严格的学术期刊),而不适宜在大范围内笼统采用,不然就会出现《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和《中国音乐教育》(教育部主办)平级的滑稽现象。 2、按期刊是否公开出版分级 按此标准,期刊分为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期刊,一般认为,在主办者级别相同的情况下,公开发行期刊要高于内部发行期刊(有保密要求或非学术因素暂不便公开的除外)。与第一种分级一样,这种分级也只有在某个特定层次或特定区域的期刊中进行才有合理性。 3、以期刊质量分级 以质量分级是最具有学术价值的一种分级,主要表现为期刊获奖或入选某种目录。核心期刊的理论传入我国后,情报学界终于有了替代传统的以行政级别分级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新方法。1988年,兰州大学仿照《科学引文索引》的“期刊引文报告”的方法,选定我国出版的学术水平最高的10种自然科学期刊为依据,用各刊所载论文的参考文献,每年编制引文索引卡片,分散编印成册,名为《中文自然科学引文索引》,并从中选出104种自然科学中文核心期刊,这是我国第一个利用引文研制出的较具权威性和学术影响的自然科学中文核心期刊。1990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根据国外主要检索工具列出的110种中国科技期刊和兰州大学提出的104种期刊,又收录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的重大项目中所列中国(不含港台)大学的学报,经专家评议后提出286种科技核心期刊,1991年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课题组重新选出1230种期刊作为国内“学术榜”的统计源。这几次有影响的期刊分级都限于自然科学,说明一方面自然科学期刊的分级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先于社会科学,另一方面,八十年代末开始的期刊质量分级,还缺乏学科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1992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下简称《总览》)出版和全国优秀科技期刊评比,标志着期刊质量评价和期刊分级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总览》由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组织北京地区41所高校200多人员参加编制,历时两年,从1万多种中文期刊中筛选出核心期刊2156种,出版了165万字的《总览》。《总览》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图书情报部门将此书认为订购期刊的主要参考,很多杂志社(编辑部)据此在自己的刊物上标明“全国中文期刊”等字样。《总览》的影响主要是因为:(1)它是第一部公开出版的大型核心期刊目录,大部分图书情报机构都能得到,因而影响面大。(2)学科齐全,共131个核心期刊表,对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和各学科都有较好的适用性。(3)书中既阐述了核心期刊的研制理论和方法,还较详细地报道了各学科核心期刊的研制过程和基本数据,还有大量学科专家参与鉴定,从而使整个研制程序显得完备而规范,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4)该书由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研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此点亦有相当的权威性。《总览》在社会上的广泛影响,使得“核心期刊”这个原本是图书情报专业的专用名词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学界评价衡量期刊质量的基本词汇和基本标准。 1992年,国家科委、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举办全国优秀科技期刊评比活动,从全国3500种科技期刊中评比出351种优秀期刊,其中一等奖50种,二等奖100种,三等奖201种。由于这次评比的规格高,涉及面广(所有科技期刊参与评比),评选严格、科学、规范,评选结果合理(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期刊几乎全部获奖),这次评比有极高的权威性,在科技期刊界产生了广泛而重要的影响。 92年以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学术机构和很多高等院校,对期刊进行了多次评奖和分级研究,这些评奖或分级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全国性的,如: 国家期刊奖 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入选期刊 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 等。 (2)省级的,如: **省一级期刊 **省十佳期刊 **省优秀期刊 等。 (3)跨省大区级的,如: 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华北地区优秀期刊 等。 (4)由高等院校制定的期刊分级,如: 南京大学核心期刊 湖南大学国内权威刊物目录 湖北大学一级和重要学术期刊目录等。 由于期刊是发表科研成果的主要园地,因此期刊的级别涉及期刊管理、编辑、作者的评奖、入选、职称、晋级等很多方面,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对期刊级别的划分,比上文提到的要复杂得多。如某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涉及期刊等级就有如下多种提法: (1)省级以上刊物 (2)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 (3)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 (4)省级以上学术刊物 (5)省级刊物 (6)国家级报刊杂志。 二、期刊级别的认定机构 1、政府认定 政府认定是一种最权威的认定方式,因为政府可将其对期刊级别的认定纳入政策文件中,如职称评审科研评奖等。虽然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没有一种从质量、学术、技术水平等方面综合为期刊定级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期刊定级表,但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许多文件中都有涉及期刊定级的内容,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1995年3月颁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上文提到的职称文件中的规定都是政府对期刊级别的抽象认定,由于政府文件具有政策性和强制性,涉及面广,因而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 政府认定还有另一种方式,即政府组织的评奖。评奖在广义上也可看作是一种级别认定,如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国家期刊奖的评选,第一、二届百种重要社科期刊的评选,由省级出版管理机构组织的评选都属此类。 2、学术机构的认定 政府的认定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而学术机构的认定则具有多样性和专业化的特点。学术机构的认定对社会虽无强制性,但通过媒体的宣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达到社会部分认可或全部认可的效果。学术机构认定期刊级别的权威性主要来自学术机构的权威性和它所采用的科学的认定方法。 目前我们所了解到的认定过期刊等级的比较权威的学术机构有:(1)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0年第三版)。(2)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共同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2000年5月)。(3)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主办的全国高等学校社科学报评奖(2000年1月)。(4)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大学图书馆研究确定的《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科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2000年2月)。(5)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0年3月)。(6)各重点大学研制的期刊定级目录等。 上述学术机构认定的期刊等级已被有关期刊广泛地用于自我宣传。 三、期刊级别认定的方式 期刊级别的认定方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期刊分级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二是以什么方式表示期刊分级的结果。由于资料和篇幅所限,本文涉及的认定方式仅指第二个方面,目前我们所看到的期刊级别认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评奖 评奖的一般特点是期刊的主动参与(参评期刊须提供原始材料参与竞评)和只涉及少数期刊,对未评上奖的期刊不作任何认定。由于评奖的操作机构不同,故评奖的程序、规范性和严格性也各有不同。严格、规范、完备的评奖至少应具备这么几个条件:(1)有公开的、规范的申报评审条件和程序,有权威的评审组织。(2)有明确的指标限定。(3)有评选周期的规定(不是一次性的或无期限的,因为期刊的质量是动态的),如国家期刊奖规定每两年举办一次。 评奖因主办机构不同而分为政府类和非政府类。前者如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的“国家期刊奖”,“全国第一、二届百种重点社科期刊”的评选,由国家科委,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主办的首届全国优秀期刊评比(1992年)以及其它各级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举办的评奖。 非政府类的评奖如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主办的全国高等学校社科学报评奖。 2、列入核心期刊目录 “核心期刊”在这里是个统称,包括以其它各种称谓表示的期刊分级,如重点期刊、一流期刊、一级期刊、权威期刊、A类B类期刊等。 这类分级主要在学术期刊中进行,供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使用。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湖南大学校定国内权威刊物目录》等。 3、列入各种数据库来源期刊 近几年我国一些权威科研机构研制了几种与期刊和文献评价有关的大型数据库,选定数据库来源期刊是建立这类数据库最基础的工作,也是保证数据库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选定的来源期刊必须在其学科领域内有权威性、代表性,有较高的学术质量,因此,选定数据库来源期刊也可看作是期刊质量分级的方式之一。主要的数据库来源期刊表有“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等。 四、期刊分级的级次和称谓 期刊分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所有的期刊中提取突显少数优秀的重点期刊,故一般分级层次不多,大多为2--3级,少数在4级以上。如: 2级: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 来源期刊--非来源期刊 3级:国家期刊奖--国家期刊奖提名奖--非获奖期刊(以获奖与否划界,也可看作是2级) 一级期刊--核心期刊--其它期刊 一级期刊--二级期刊--三级期刊 4级: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双十佳--全国高校社科学报百强--全国高校 优秀社科学报--其它社科学报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未获奖 期刊级次的称谓有很多种,主要有: (1)按主管部门划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 (2)按是否正式出版分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3)核心期刊,如《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4)称一级期刊、二级期刊、三级期刊(如四川省第二次期刊质量考评,评定1998年全省期刊质量为一级期刊179种,二级期刊93种,三级期刊6种)。 (5)优秀期刊(如1999年社科院举行的期刊评奖活动中,《文学遗产》等八种刊物被评为“优秀期刊”)。 (6)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如1992年国家科委、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举办的首届全国优秀期刊评比中,设优秀期刊一、二、三等奖。 (7)十佳期刊,如江苏省社科类十佳期刊,首届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双十佳。 (8)来源期刊,如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9)国内权威刊物,如《湖南大学校定国内权威刊物目录》。 (10)重要学术期刊,如《湖北大学一级和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由于给期刊定级的机构、院校很多,定级的出发点、目的和标准各不相同,期刊分级的称谓也就显得五花八门。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期刊的主办者越来越重视期刊分级的结果,对分级中获得的好成绩往往在刊物醒目位置予以标注,而称谓的复杂多样使得读者难以辨明。如“优秀期刊”,在某次定级中可能是最高级别,而在另一个定级中可能是第二级或第三级,最典型的如全国高校社科学报评奖,在“优秀学报”上还叠着两级,分别是“百强”(第二级)和“双十佳”(第一级)。而“核心期刊”的标注方式竟有19种之多,出处不一但又未标明,读者很难弄得明白。 五、几种主要的期刊定级简介 1、《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该书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研制。第一版(1992年)共载核心期刊2174种,分为128个学科。第二版载核心期刊1596种,分为130个学科。第三版载核心期刊1571种(其中270种为新入选的期刊),分为75个学科。《要览》第三版采用多指标筛选法,以1995—1997年国内出版的中文现刊作为统计研究对象(港、澳、台期刊未计入),筛选指标有六项,即期刊被索量、被摘量、被引量、载文量、被摘率、影响因子,经过综合筛选,最后由专家对筛选方法、统计数据及筛选结果进行评审鉴定(根据专家意见作个别调整),产生出各学科的核心期刊表。 2.《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中心研制。该中心从1996年开始建立中国社会科学论文统计分析库,根据几年来的研究成果和对大量数据的统计分析,确定了1999年度中国人文社科学核心期刊并编制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共收入506种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基本覆盖了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学术期刊,反映了我国人文社科论文的学术水平,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认定的学术研究核心期刊,也是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统计分析和文献评价研究的重要信息基础。社科院每年将对核心期刊进行更新补充,并淘汰不符合核心期刊入选标准的期刊, 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共同资助,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承建开发。CSCD第一版(1996)收录期刊315种,第二版(1997)增加到582种,后又经过几次扩充,2000年收录1500种。该系统全面参照美国“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的编制体系,它按照“二八规律”(即80%的主要文献分布在20%的核心期刊中)粼选了我国4000余种自然科学期刊中具有较高水平和编辑质量的核心期刊。利用本库可以查找核心期刊中发表的论文及引文,更重要的是其评价功能,利用其引文数据可评价个人、实验室、学术机构的学术水平与学术地位,评价期刊质量等。 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编委会与中国科学文献计量中心确定3500种期刊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900种人文社类期刊为“《中国人文社科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5、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 1995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颁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共收443种期刊, 6、国家期刊奖 由新闻出版署和科技部组织,每两年一届。首届“国家期刊奖”于2000年元月颁奖,《求是》等48种社科期刊和《中国科学》等64种科技期刊分获首届国家期刊奖,23种社科期刊和22种科技期刊获得国家期刊奖提名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期刊奖中科技类期刊学术性专业性更强,社科类则很驳杂,49种获奖期刊中只有12种是学术研究期刊,著名的有《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北京大学学报》、《文艺研究》、《文史哲》、《江海学刊》等。 7、第一、二届百种重点社科期刊 由新闻出版署组织评选,每两年一届,1997年第一届,1999年12月评出第二届。第二届评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筛选推荐参评社科类期刊272种,经过专家评定,共108种期刊入选,其中学术期刊20种,约占全部期刊的五分之一。 8、《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由南京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研制。1997年,南京大学提出研制开发电子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改想,并于1998年被作为重大项目在南京大学正式立项。1999年该项目被列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1998年南京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决定合作研制CSSCI,至2000年5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1998年)光盘正式出版发。该数据库选用了我国大陆出版的中文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496种,该数据库的出版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缺乏定量、科学、客观评价方法和手段的困境,填补了国内外的一个重要的空白。CSSCI系统可提供我国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校、地区乃至学者个人的发表论文数量,期刊、论文、学者个人被引用情况,以及各种排序,由此可定量评价研究机构、高校、地区、学者个人的科研生产能力、学术成果、学术影响,评价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质量和学术地位。
学报一般分为专科学报,本科学报和核心学报三个级别。
学报一般是以各个学校命名的,所以要分清到底是本科学报还是专科学报首先要弄明白这个学校是本科高校还是专科高校。一般专科学校比较好分别,名称无非是例如:某某职业/信息/建筑/技术学院或某某师范/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院等。
确定核心期刊的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其一主办机构的权威性,其二文章作者的权威性,其三,文章的被引用率及文献的半衰期。
简单地说,核心期刊是学术界通过一整套科学的方法,对于期刊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并以情报学理论为基础,将期刊进行分类定级,把最为重要的一级称之为核心期刊。核心学报就是被评为核心期刊的学报。
扩展资料
我国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尚未从各类学术期刊的学术程度这一角度制定过评价规范,这是一件十分复杂、难度十分大的工作,不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能够简单地作出评价的。即便一些兴旺国度,也没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权衡本人国度的学术期刊学术程度的客观规范。
1992年国家科委、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共同发布了《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请求》,1995年,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规范》,这两个文件是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从管理的角度对自然科学期刊的5 大类、社会科学期刊的7 大类期刊停止质量监管的根据。
这两个规范中,固然对学术理论类期刊的业务规范有请求,但都是一些准绳性的,不能仅以此作为判别期刊学术程度上下的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报
营销策划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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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个学校的校报,不是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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