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投稿知识库

首页 期刊投稿知识库 问题

毕业论文绪论的写法与范例

发布时间:

毕业论文绪论的写法与范例

论文绪论的写法如下:

1、绪论(introduction) -般是论文的第一 章,也就是论文主体的开端。

2、绪论部分-般包括: 本篇论文的研究问题、背景以及目的;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状况,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和逻辑,研究结果和结论。

绪论,指书籍或论文开头说明主旨和内容的部分。

任何文章总要有一个开头,学位论文的开头通常要求有一篇绪章(叫序、序言、前言、绪论、绪章等等均可),绪章的任务是交代自己的选题、论文的主攻方向、文献检索过程和情况(即前人这方面已经做了些什么)、自己的论文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或有所整理)、使用的研究方法、论文大致的结构,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关于论文的问题。但是不少论文的绪章,写什么的都有,或是感谢之类,或者是发表感想,像散文而不是论文。对绪章提出一定的规范要求,就是强制作者必须考虑自己是否做了文献检索,论文是否提出了新观点。

在规范的学位论文中,此部分不可或缺。在一般情况下,“绪论”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选题的价值与意义、文献评论、此文的思路、资料和方法、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及逻辑安排等,以此彰显此项研究与已有成果之差异,强调此项研究在资料、方法上的独特性,以及全文写作的基本思路,以便读者更好地把握全文,并激起阅读

毕业论文绪论怎么写:

作为论文的开场白,毕业论文引言应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以及相关领域内前人所做的工作和研究的概况。

说明本研究与前人工作的关系,目前研究的热点、存在的问题及作者工作的意义,引出本文的主题给读者以引导。简单阐述其研究内容,但不必展开讨论。

引言有三要素:

1、必要的现状、理论背景,前人研究的结果与分析;

2、本研究的目的、意义、价值;

3、本研究用的研究途径、基本方法、设计思想等。

毕业论文引言作用:

毕业论文引言通常作为论文的开端,主要回答“为什么研究”这个课题的问题。引言的内容在一篇论文中主要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写引言时要注意:叙述某一领域中的最新进展,应该有评有述,而不只是前人工作的罗列;尽量引用国内外近5年内发表的科技论文,因为这些论文本身就代表着当前课题研究的主要方 向。不要与摘要中的内容雷同。不要出现图、表及公式。

毕业论文绪论范例

写绪论的方法:

一、研究背景/目的/意义

研究背景是介绍选题来源的部分,现实生活或学术研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你出于什么原因关注到了它们,这些问题与我们的学科视野有怎样的关联,

研究目的应重点介绍自己的研究对象为什么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为什么选择这个研究问题,

研究意义着重阐述研究价值,可以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两方面去论述,即你的研究对于目前的理论框架有何种突破,对于指导现实问题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地方。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综述)

这一部分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目的是借助已有研究来论证自己研究的创新点和必要性,以便从理论、思路、方法上寻求突破。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包含研究假设/研究问题等)

这一部分又称研究设计,主要用于规划整个研究过程中可能用到的研究方法、实验设计以及即将要解决的研究问题等。

四、研究创新

包括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等层面,一般来说,使用了与前人不同的研究方法、理论基础、拓展了某一领域的研究成果,都可以视为研究创新。

绪论一般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标注参考文献,一定注意在引用时采用规范格式,避免在查重时被判定抄袭,影响全文的顺利通过。

写完开题报告,通过开题答辩,我们就正式进入论文写作的阶段啦。一篇好的论文,首先要证明自己的研究是有价值和有意义的,而绪论的作用正是如此。

绪论又称引言,一般位于毕业论文的摘要和关键词之后,一般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综述)、研究的主要内容(包含研究假设/研究问题等)、研究思路(包含研究框架)、研究方法(或实验设计)、研究创新等(具体的格式,不同的学校有略微的差别)。

毕业论文的绪论与开题报告的不同在于,前者是对后者的浓缩,在介绍清楚本论文的实际意义之后,要对论文的方法设计、技术路线有详尽的说明,同时,简要的说明自己的研究发现。

传统定义新文学的起源多以五四为中国现代文学之开路先锋,鲁迅、胡适、钱玄同等文学巨匠也被赋予现代文学开山宗师的地位。中国现代文学与古代文学是一脉相承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继承。

现代文学本科毕业论文绪论范文

现代文学本科毕业论文绪论范文篇一

《 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与古代文学资源分析 》

摘要:中国现代文学在华夏民族内部沧海桑田巨变的过程中应运而生。

中国现代文学利用了具有时代特征的语言形式阐明现代化的科学民主思想,在艺术形式上对传统文学进行了革新。

中国现代文学与古代文学是一脉相承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继承。

本文以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为研究视角,针对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与古代文学资源之间的联系展开讨论。

旨在为进一步挖掘和传承民族文化贡献力量,推动现代文学迈向新的发展高度。

关键词:中国现代文学语境;古代文学资源;传承

前言

伴随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日益提高。

文学作为人们修身养性的重要文化产品,在陶冶情操、愉悦精神方面甚至精神文明建设层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文学的消费者数量不断攀升,使得文学市场欣欣向荣。

现代文学面临如此发展环境,必须进一步挖掘古代文学资源,提高现代文协的发展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因此,笔者针对“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与古代文学资源”一题的研究谈论具有现实意义。

一、中国现代文学语境概述

1840年,第一次战争爆发,开启了中国近代史的发展历程,中华民族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被打破,中国的国门从此打开,中华儿女开始漫长的屈辱与斗争的历程。

广大知识分析不堪接受侵略的屈辱,文学界开始觉醒,中国现代文学开始产生。

那么中国现代文学经历了哪些岁月如斯?现阶段中国现代文学面临何种语境上的危机呢?笔者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娓娓道来:

(一)中国现代文学的发展历程

中国现代文学是在中华民族面临内忧外患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下,有社会上的知识分子和有识之士自发革新的一种文学发展形式。

现代文学倡导通过直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内心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政治生活的期待、对民族兴亡的认知。

现代文中,字里行间流露出科学民主思想,在艺术表达形式上创新、多样,话剧、新诗、现代小说、杂文、散文、散文诗都是现代文学的体裁。

在抒情方式、叙述方式、描写手段以及结构特征上,无不体现新时代的创造思维。

从鲁迅的小说《呐喊》《彷徨》《朝花夕拾》等,到郭沫若的新诗《女神》《屈原》都是现代文学的轨迹1。

中国现代文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十年”,1917年到1927年之间,是现代文学的“第一个十年”,也是中国现代文学的开拓期,“打倒孔家店”“反对文言文”

成为这一阶段的基本思潮与核心思想,虽然在现代文学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但是也埋下了现代文学与古代文学资源衔接不当的伏笔;1927年到1937年之间,

是中国现代文学发展的“第二个十年”,是现代文学发展历程中的丰收期,有伤痕文学、乡土小说等文学形式在这一阶段发展开来,正式拉开了中国现代文学的序幕;

1937年到1949年是中国现代文学的转折期,受到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现代文学具有了一定的政治色彩2。

新中国成立之后,文化产业得到迅速的发展,穿越小说、科幻小说、都市言情小说等进入人们的视野,虽然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但是也使得中国先到文学的发展与古代文学资源的轨迹出现偏离,而且偏离的越来越远,所以现阶段中国现代文学进入了“瓶颈期”。

(二)中国现代文学语境面临的困境

迄今为止,中国现代文学经历了百年的发展历程,伴随中华民族走过了苦难艰辛、走过了战争屈辱、走向了发展和平。

但是纵观现代文学作品中,却没有一部小说能够与“四大名著”相媲美,没有一位诗人能够与李白相提并论,没有一首情诗能够与《无题》相抗衡。

文学是一种感性的社会人文科学,本应该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艺术形式,理应根据时代特征反应时下百姓的真实境遇和心声,但是又不能过分的脱离历史的母体。

在历经风霜雨雪之后,岁月如斯带来了“大浪淘沙”般的洗礼,然而中国现代文学的真正优秀作品却鲜少出现,中国现代文学语境只是机械的伴随光阴荏苒,却不知“回首往事”。

因此,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与古代文学资源出现了严重的“断裂”局面,使得文学发展呈现“物是人非”的本源缺失现象3。

二、古代文学资源分析

(一)古代文学资源阐述

中国古代文学是辉煌灿烂的,中国古代文学资源是丰富的。

从百家争鸣时代的《论语》《孟子》到汉代的《史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建安风骨”到唐代诗词歌赋的振兴,从宋词的唯美到元曲的大气,从明史上的《水浒传》到清朝的《红楼梦》,无不展现我国古代文学发展的绚丽多姿、旖旎多彩。

古代文学资源当然不仅仅局限在一本书、一行字上,里面包含的智慧、涵盖的生活热情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和追逐的实质。

或许是时代索然、或许是社会使然,亦或是生活造就,每一个时代的文学作品都饱含了人民群众无尽的情思、历史的苍凉、社会的兴衰4。

(二)古代文学资源传承

人类文明伴随时光任然不断发展,但是灿烂的人类文明不应被淹没在洪流中,我们既需要时代创新又要回首往事。

所以在发展现代文学的过程中需要对古代文学资源进行挖掘和传承。

但是现阶段,我国现代文学对于古代文学资源的传承明显捉襟见肘,所以在日后的发展历程中首先需要在理念上进行转变,再现古代文学的辉煌和真实。

同时,对古代文学资料进行研究和梳理的过程中,要在多角度、多维度的视野上进行评价,对历史文学的评价要建立在科学客观的角度上进行,切记不可将现代化的主观思维过分的应用到其中,更不能对古代文学资源进行刻意、肆意的褒贬。

三、中国现代文学语境与古代文学资源的关系

中国现代文学与古代文学本是同宗同源、同气连枝的,具有一脉相承特征。

没有古代文学资源中的“天人合一”何来今日的“以人为本”?没有古典诗词的寓意深刻何来散文诗的诗情画意?现阶段,物欲横流、生活节奏加快,返璞归真势在必行,使得人们在嘈杂生活之间感受到心灵的净化。

所以,在中国现代文学语境的发展中,不能摒弃古代文学资源,应当在充分挖掘古人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特征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保证二者没有冲突、一脉相承,共同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四、结语

希通过文章的讨论分析,全面激发文学创作工作者对古代文学资源的关注力度,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通过有私下的方式方法对古代文学资源充分挖掘、并在其基础上实现创新,为我国文学辉煌的明天注入显现的血液,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伟大复兴。

注释:

1.徐汉晖.现代文学中的古代文学资源[J].文艺评论,2015,02(01):79-82.

2.吴承学.建设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文体学[J].文学评论,2015,01(02):208-218.

3.吕双伟.关于“古代文论现代转换”命题的思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6(03):131-136.

4.吴晓东.古典语境在现代文学中的移植——何其芳对中国古代志异文本的改写[J].名作欣赏,2011,10(07):35-42.

现代文学本科毕业论文绪论范文篇二

《 现代文学创作知识分子类型分析 》

摘要:知识分子由于他们丰富的学识和思想,有着特殊的历史地位和社会价值,并且承担着社会预言者与启蒙者的言说角色。

20世纪90年代,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利益法则的兴起、商业化的冲击以及各种欲望的刺激,文学依靠政治制约而高居精神文化领域的地位不断受到冲击和动摇,造成文学的璀璨光芒慢慢消失,而且逐渐从“中心”向边缘发展。

毕业论文绪论的写法

绪论是论文的开头部分,需要写明选题方向、研究背景/原因、选题意义、其中涉及到的实验方法,绪论不需写的过长,但在文字量上要比摘要多,一般情况下word两页左右就可以了。

要讲清研究的动机、写作的理由、目的和意义、提出问题、明确中心论点等。一共包含4个部分:选题以及主要研究方向 研究背景编写要求: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就是前人已经得出的结论,可以分几个角度阐述。

选题意义:选题意义是主要是用来阐述本次研究的价值,是开题报告中的重要部分,研究它的价值与意义,或者说创新点在哪里。用了什么实验方法。

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写绪论的方法:

一、研究背景/目的/意义

研究背景是介绍选题来源的部分,现实生活或学术研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你出于什么原因关注到了它们,这些问题与我们的学科视野有怎样的关联,

研究目的应重点介绍自己的研究对象为什么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为什么选择这个研究问题,

研究意义着重阐述研究价值,可以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两方面去论述,即你的研究对于目前的理论框架有何种突破,对于指导现实问题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地方。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综述)

这一部分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目的是借助已有研究来论证自己研究的创新点和必要性,以便从理论、思路、方法上寻求突破。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包含研究假设/研究问题等)

这一部分又称研究设计,主要用于规划整个研究过程中可能用到的研究方法、实验设计以及即将要解决的研究问题等。

四、研究创新

包括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等层面,一般来说,使用了与前人不同的研究方法、理论基础、拓展了某一领域的研究成果,都可以视为研究创新。

绪论一般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标注参考文献,一定注意在引用时采用规范格式,避免在查重时被判定抄袭,影响全文的顺利通过。

写完开题报告,通过开题答辩,我们就正式进入论文写作的阶段啦。一篇好的论文,首先要证明自己的研究是有价值和有意义的,而绪论的作用正是如此。

绪论又称引言,一般位于毕业论文的摘要和关键词之后,一般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综述)、研究的主要内容(包含研究假设/研究问题等)、研究思路(包含研究框架)、研究方法(或实验设计)、研究创新等(具体的格式,不同的学校有略微的差别)。

毕业论文的绪论与开题报告的不同在于,前者是对后者的浓缩,在介绍清楚本论文的实际意义之后,要对论文的方法设计、技术路线有详尽的说明,同时,简要的说明自己的研究发现。

法学毕业论文写作范例

法律性论文答辩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唐金成.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6,( 3).

[2]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8).

[3]朱世昌等.汽车保险[M].长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8).

[4]朱才华等.亚洲各国如何实现费用率自由化[N].中国保险报,2004-4-22.

[5]王和等.何去何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N].中国保险报,2004-12-8.

[6]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曾娟.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4).

[8]董恩国,张蕾.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4).

[9]王云鹏,鹿应荣.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10]郝演苏.酒后驾车险的三大漏洞[N].中国保险报,2003-8-20.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会计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范例

. 非盈利组织战略管理会计初探2. 供应链成本及其核算3. 供应链成本管理研究4.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机制研究5. 企业环境会计研究6. 公司并购绩效研究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研究8. 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研究9. 上市公司价值评估研究10. 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研究

会计的选题方向有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税法、财务会计及特殊会计等内容,看你想选择哪方面的内容。目前,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选题较多,而且主要集中在财务风险、中小企业融资和财务分析方面,相对比较好写一些。财务会计方面的选题,主要集中在会计诚信、会计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准则方面。其他方面的选题相对较少,管理会计主要是于绩效考核相关的题目,公司治理主要是内部控制和股权结构、股票期权方面的。选题确定好后,就开始论文的写作了,一般写作会计专业论文的大纲是这样的,第一章,一般是要介绍下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第二章,写企业的现状,通过数据分析体现其问题所在。第三章,写这个企业具体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写问题的原因分析,论文字数少的,可忽略。第五章,写解决策略,需要与问题或原因对应。提纲参考,例如,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研究。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会计学毕业论文应更具“应用性”, 体现问题意识, 重点解决社会会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立足于此,本文从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及谢辞五方面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进行全面讲解!一、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的拟定(一) 论文选题原则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 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首先要遵循科学性原则, 使选题符合客观经济、管理规律。其次要体现价值原则, 使论题兼具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同时要有问题意识, 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 尽量体现应用性。再次, 要坚持可行原则, 充分考虑选题是否具备写作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充分考虑学生的学术水平和驾驭能力, 宜小、精、专, 忌大、泛、空。最后, 牢记创新原则, 选择具有发展前途和生长点、可持续发展的题目, 创新不仅仅包括研究内容的创新, 也包括研究方法、研究技术的创新。(二) 题目的一般表达形式目前, 本科院校经管类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一般多用“研究”等表达形式, 论文题目表达形式较为单一, 很多适宜的表达方式被忽略了:如“论”字式标题, 包括“论”、“简论”、“试论”等表达方式;“析”字式标题, 如“简析”、“试析”、“分析”、“探析”等表达方式;“新”字式标题, 如“新论”、“新探”、“新思考”等表达方式。另外, 部分学者认为“浅论”、“浅析”、“浅议”等“浅”字式标题缺乏“精、深、专”的学术研究精神, 不能体现学位论文应有的深度, 因此, “浅”字式标题表达形式只适用于期刊论文,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命题时应尽量避免。二、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摘要的写作(一) 摘要的性质论文的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 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 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 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 即不阅读全文, 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不容赘言, 故需逐字推敲。(二) 摘要的一般表达形式根据表达形式的不同, 摘要可分为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三大类。目前, 我国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多采用报道性摘要, 其特点是全面、简要地概括论文的目的、方法、主要数据和结论。而本科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的摘要多是采用指示性摘要的写法。在指示性摘要的写作过程中, 作者首先应该对论文的写作背景做简单介绍, 继之对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描述, 主要是对文章的核心部分进行阐述, 最后要对文章的研究价值进行简单说明。因此, 本科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的摘要不需要交代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直接对研究背景、研究内容和研究价值进行概括和描述即可。(三) 摘要的写作要求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摘要应有高度的概括力, 语言精练、明确。内容必须完整、具体、一目了然。首先, 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例如:“会计基本职能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种描述是不能出现在摘要中的。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其次, 摘要应结构严谨, 表达简明, 语义确切。严格按照“研究背景---主要内容---研究价值”的逻辑结构行文, 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 互相呼应, 摘要不分段, 不用引文。再次, 摘要写作慎用长句, 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 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 应含有较多的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最后, 摘要写作应坚持不评价原则。一般不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 尤其要避免自我评价, 不能出现“本文”、“作者”等第一人称词。

会计毕业论文研究方向的八个字是,会计职业,人类灵魂。

根据我搜集的一些网站来看,建议看看这个,要做毕业论文以及毕业设计的,推荐一个网站 ,里面的毕业设计什么的全是优秀的,因为精挑细选的,网上很少有,都是相当不错的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对毕业论文的写作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别的相关范文很多的,推荐一些比较好的范文写作网站,希望对你有帮助,这些精选的范文网站,里面有大量的范文,也有各种文章写作方法,注意事项,应该有适合你的,自己动手找一下,可不要照搬啊,参考一下,用自己的语言写出来那才是自己的。 如果你不是校园网的话,请在下面的网站找: 毕业论文网: 分类很细 栏目很多 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 开题报告: 实习论文: 写作指导: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