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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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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你还在愁论文选题的事?那么,国际商法论文选题有哪些?以下就是我整理的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一起来看看吧!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的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企业并购是正常的经济活动,只不过近年来企业并购日益加剧,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企业间之所以会产生并购与被并购现象,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市场。换言之,企业的并购行为原因和目的都在于改变和理顺市场供需关系的秩序.实现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从而获得最大利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也在不断的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并购数量逐渐增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1对我国企业并购失败的原因分析1.1政府原因1.1.1各级政府政策的不完善、不兑现在财税政策方面,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并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一方面推进了我国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调整,但另一方面,由于政策不配套、不完善,也带来了很多消极作用。如1997年夏天,曾经轰轰烈烈、引入注目的跨省兼并——湖北康赛集团兼并浙江亚马丝绸集团公司,最终以亚马集团关门停产、1200名职工下岗告终。究其原因,是兼并后兼并方未获得被兼并方当地政府兼并前的优惠政策与银行贷款承诺。1.1.2现行财税体制对企业并购的制约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由于企业所得税归地方各级政府所有,地方政府为保证财政收入,不愿让优势企业的产权进行交易。同时,我国金融机构和信贷规模按块设立和分块分配模式,使企业实施跨地区兼并后,贷款指标不能随之划转。被兼并企业在兼并企业所在地无法获得贷款,而且在本地区也失去了贷款机会.制约了优势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兼并。1.2企业原因1.2.1涉足新行业高风险的存在为了规避行业内风险,满足高速增长的需要,许多企业实施跨行业混合并购。这类并购往往对并购方提出更高的要求:强大的多元化集团驾御能力;很强的新领域适应能力;跨行业的开拓型管理能力等等。一些企业恰恰忽视了这些先决条件,冒然进入新行业,结果导致铩羽而归。国内外实践表明,跨行业并购失败率是行业内并购的3倍。1.2.2缺乏核心竞争能力导向的并购思维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的实际,就是缺乏核心竞争能力导向的战略思维,在并购过程中没有考虑核心竞争能力的构筑和培育。企业集团发展贪大图快、政府部门搞“拉郎配”、过分追求多元化经营、实行无关联多元化经营战略、过分强调低成本扩张、盲目地大量并购中小企业,规模迅速膨胀,而管理体制没有相应改进,导致管理成本大量增加等等问题,就是简单地进行外部扩张,没有考虑企业核心能力培育的结果所造成的

合伙企业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有限责任只适用于法人的传统适用条件,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削弱了债权人保护,需要替代赔偿机制的配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机制在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潜代赔偿机制;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核心创新:责任形态的创新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的责任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后者合伙人的责任形态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前者的合伙人的责任却是一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作为普通合伙,其合伙人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有限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必将对有限责任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带给我们许多新的命题,如其建立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其对有限责任的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其能否和如何平衡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拟就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这个崭新的制度做一些探讨,以利其在我国顺利推行,有效实现其预期的制度价值。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产生原因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来源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主要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才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形态,最先进行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是美国1991年的得克萨斯州的立法,随后其他各州纷纷仿效,在全美国引起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热潮,至1998年初,除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1996年,在综合了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1994年的新统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和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合伙,作为该法的第10条和第11条,以便向各州提供立法的蓝本,使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走向统一。但加州、内华达和俄勒冈与纽约州一样,只允许专业性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它是指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火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只以其存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伙。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的变种,但对传统合伙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诉讼,使传统普通合伙法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合伙制度责任形态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在美国,有一类称做“节俭社团”(thriftassociations)和“存贷社团”(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s)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牢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为此,他们中许多转向风险较大甚至投机性业务,最后,由于许多贷款无法收网,许多金融机构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处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有严重的渎职行为,被追究责任。由于这些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要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无辜的合伙人。这显然有失公平,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正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追究此类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个人责任的诉讼成了一种新的合伙类型——有限责任合伙诞生的直接原因。(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实质是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由于现代合伙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业务,各合伙人的业务义相对独立,这样,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能面临对自己不知情的众多的合伙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尤其足当该合伙人的行为是出于放意或重大过失,这种责任形态显得尤其不合理。传统的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让在执业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对之承担有限责任的责任分配,实际上也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体现,其本质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商事领域的应用,无疑更为公平合理,有助于促进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一直以来,在商事领域,有限责任正当性的重要依据被认为是效率价值,是效率优于公平的表现:为了鼓励投资,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可以只以投资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然而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则完全是公平原则的运用:让有过错的投资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豁免其他无过错投资者对之的无限责任,而过错原则本身是来源于公平原则。因此,或许我们可以说,在有限责任制度的早期,我们更注重其效率价值,而在有限责任充分发展的今天,我们同时也开始注重法律的最高价值——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和进步性已自不待言。有限责任的发展体现了人类对责任的逐渐限定过程,将不确定的责任限定在可预期的范围内,是对市场主体的一种人性化关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者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突破了有限责任的传统适用条件(一)传统有限责任的适用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这一点已获得各国普遍承认。法人制度虽然产生于罗马法时期,但将其发扬光大得益于近现代商事领域里公司法人制度的广泛运用。而现代公司只有在有限责任机制下才能更好发挥作用,这样,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或者说,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必备条件。目前,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是世界上人多数国家的通例。在我国,从《民法通则》第37条,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1][2][3]一开始,到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我国法学界根深蒂同的只有法人才能承担有限责任,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的主流观点得以形成并反映在市法中:无论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法》,都规定了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或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只有在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下,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不以法人为前提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来看,传统有限责任的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适用条件被突破。特殊的普通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对其他投资者执业行为无过错即可。有限责任与法人资格分离了。近年来,已有极少数学者通过分析法人制度的演变历史,得出有限责任不是法人制度的必然内涵。确实,法人的主要功能在于塑造团体的类似于个体的主体资格,与其成员的责任形态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可以从有限责任的演变发展史看出。如康孟达(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部分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又如特许合股公司早期,已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成员仍然承担无限责任。再如后来的有限责任合伙,更是如此,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不影响其部分成员享受有限责任。实际上,有限责任是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以投资者的投资为限,因此,只要投资者投资的财产与投资者其它财产区分开,就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这样,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都有可能承担有限责任(至于最后是否能享有有限责任,取决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和投资者与债权人的约定)。只有企业所有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企业才可能承担独立的责任,因此,是投资者责任独立才导致企业责任独立,而不是相反: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责任独立),投资者才享有有限责任(责任独立)。从有限责任承担的物质基础来说,投资者的投资独立,即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四、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的适用需要替代赔偿制度的配合普通合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企业内部实行契约式管理,普通合伙享有这些宽松资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问合伙人有无过错,其他合伙人都要对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在合伙人内部,这种责任分配确实更为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中,带来的问题是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原合伙制度术做任何变更也就是在保持了普通合伙原有制度优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地位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都不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担保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这对债权人来说,显然缺乏正当性。为失衡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寻找平衡的方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形态的重大突破,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能否有效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伙企业的替代赔偿机制是否有效建立。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除执业风险基金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职业保险则认为保险法有规定,而不再做规定。实际上,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重要替代赔偿机制之一的职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背景、性质和负担的功能与普通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的区别,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才能正确实施。而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制度设计至今仍是空白。(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1、职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侵权责任,尽管合同所引起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其范围受到限制。决大多数重要的责任风险都源于侵权行为。因此,保险人的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也是以被保险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方式: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简单说,就是行为人致人损害,并不当然负赔偿责任,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必须证明造成其损失的加害人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否则,其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为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过错责任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过错推定。它是指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偿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二是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行为人不可免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一般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后者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即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在加害行为上主观有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对不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制度的射幸性特征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要求,几乎所有险种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如美国保险法规定,“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包含几个一致的除外责任,例如,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那么,实际上,准确地说,一般商业责任保险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过失侵权构成了责任风险的主要基础。……过失的特征是:从造成伤害的角度来讲,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是粗心大意或疏忽的结果,而非故意。”就我国目前开展的几种职业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责任形式来看,都定位于“过失”,不包含“故意”。强制责任险与非强制责任险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巨大差异。强制险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在遇到意外事故时,还要证明侵害人的过错情况,显然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基于此,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不管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人都要对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如产品质量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如此,而且,一般而言,这些险种中的侵权行为本身的归责原则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非强制险的性质决定了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中,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其他合伙人在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故意不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换言之,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只能就有限责任适用范围的一部分风险承保,即只有“重大过失”可通过职业保险替代补偿,这无疑大大削弱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功能。2、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债权人[1][2][3]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者所享有的权利非常有限。在商业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转移的是被保险人的风险,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保险人直接主张。但是,在强制保险中,由于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为了保护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许多国家的强制保险都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追偿。而且,“外国立法例如强制保险甚至规定,保险人不得以其他的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如保险费支付迟延或违反应尽义务等)对抗第三人,唯有于赔偿第三人之后,行使代位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而已。”作为商业责任险,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债权人)显然不享有强制保险第三人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追偿,只能向被保险人(合伙人)追偿,而相对于保险公司,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更难。3、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实际上,除必须购买职业保险外,我同还规定了执业风险基金制度。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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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企业并购与核心竞争力 2004-11-05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金融系 刘阳 2001-11-19 [摘要]由于并购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绩效,由此激发了企业一轮又一轮的并购热潮。与前几次并购浪潮相比,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其最为明显的表现在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并购作为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关注这一点对处于并购热潮中的我国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企业并购热潮。重大的并购案例此起彼伏,高潮迭起,且有愈演愈热之势。与前几次并购浪潮相比,此次并购浪潮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特点,其最为明显的表现在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并购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紧密结合起来。关注这一点对处于并购热潮中的我国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一、企业并购的基本动因 企业并购是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取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不断地发展壮大,才能在竞争中求得自身的生存。企业发展壮大的途径一般有两条:一是靠企业内部资本的积累,实现渐进式的成长;二是通过企业并购,迅速扩展资本规模,.实现跳跃式发展。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在考察美国企业成长路径时指出:“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形式的兼并收购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从企业成长的角度来看,与企业内部资本积累相比较,企业并购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绩效: 第一,并购能给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应。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达到最佳经济规模,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并购也使企业有条件在保持整体产品结构的前提下,集中在一个工厂中进行单一品种生产,达到专业化水平;并购还能解决专业化生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各生产过程之间有机地配合,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二是企业的经营规模效应。企业通过并购可以针对不同的顾客或市场进行专门的生产和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可能集中足够的经费用于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工艺改进等方面,迅速推出新产品,采用新技术;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的融资相对容易等。 第二,并购能给企业带来市场权力效应。企业的纵向并购可以通过对大量关键原材料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有力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活动,提高企业所在领域的进入壁垒和企业的差异化优势;企业通过横向并购活动,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凭藉竞争对手的减少来增加对市场的控制力。通常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会导致企业以增强市场势力为目的的并购活动:其一,在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并购,以取得实现本产业合理化的比较有利的地位;其二,在国际竞争使得国内市场遭受外国企业的强烈渗透和冲击的情况下,企业间可能过并购以对抗外来竞争;其三,由于法律变得更加严格,使企业间包括合谋在内的多种联系成为非法,企业通过并购可以使一些非法的做法“内部化”,达到继续控制市场的目的。 第三,并购能给企业带来交易费用的节约。企业通过并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节约交易费用:首先,企业通过研究和开发的投入获得知识。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的情况下,知识的市场价值难以实现,即使得以实现,也需要付出高昂的谈判成本。此时,如果通过并购使知识在同一企业内使用,就达到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其次,企业的商标、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其运用也会遇到外部性的问题。因为某一商标使用者降低其产品质量,可以获得成本下降的大部分好处,而商誉损失则由所有商标使用者共同承担。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一是增加监督,但会使监督成本大大增加;二是通过并购将商标使用者变为企业内部成员。作为内部成员,降低质量只会承受损失而不得利益,消除了机会主义动机;再次,有些企业的生产需要大量的中间产品投入,而中间产品的市场存在供给的不确定性、质量难以控制和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企业通过并购将合作者变为内部机构,就可以消除上述问题;最后,企业通过并购形成规模庞大的组织,使组织内部的职能相分离,形成一个以管理为基础的内部市场体系。一般而言,用企业内的行政指令来协调内部组织活动所需的管理成本较市场运作的交易成本要低。 除了并购能给企业上述绩效以外,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是企业并购的重要动因。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格局逐步由两极走向多极,国际竞争已全面地从政治斗争、军事对抗为主转向了经济竞争。同时,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更多企业有机会进入国际市场。正是为了对日益增强的全球市场竞争压力作出反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跨国经营企业都越来越追求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和非股权投资来进一步发展全球化经营,以便开发新市场或者利用生产要素优势来建立国际生产网,而并购是其最有效的途径。正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合并和兼并是它们最偏爱的国外生产途径。事实上,1994年和1995年所增加国外投资中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并购引起的。” 二、企业并购的新特点 企业并购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就已出现,但是在业主企业或家族企业时代,企业并购并不普遍。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伴随着企业制度演化为现代企业制度后,企业并购才开始活跃起来。在迄今为止的一百多年间,全球已发生了五次大规模企业并购浪潮。第一次并购浪潮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其高峰时期在1899-1903年。此次并购浪潮主要是在同行业内部把大量分散的中小企业合并为少数几家具有行业支配地位的大型企业,形成行业寡占。通过这次横向并购,在美、日、德形成了一批大型工业垄断企业集团。如美国钢铁公司,资本超过10亿美元,其产量占美国市场销售量的95%;第二次并购浪潮发生在1915至1930年之间,1928年—1929年达到高峰。这次并购浪潮主要是一些已经形成的行业性支配企业,凭借其强大实力,采取“大鱼吃小鱼”的办法并购大量中小企业。此次并购另一重要特点是以纵向并购为主要形式;第三次并购浪潮发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整个50-60年,1967—1969年达到高潮。此次并购以混合并购为主要形式,被并购企业已不限于中小企业,而进一步发展为大垄断公司并购大垄断公司,从而产生了一批跨行业、跨部门的巨型企业;第四次并购浪潮发生于1975-1992年间,1988-1999年达到高潮。此次并购呈现出形式多样化的趋势,横向、纵向、混合三种形式交替出现,并出现了“大鱼吃小鱼,弱者打败强者”的杠杆并购形式,并购范围日趋广泛,并购的目标也逐渐拓展到国际市场;第五次并购浪潮始于1994年,至今方兴未艾。这次并购浪潮和前四次相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跨国并购得到进一步发展。自90年代中期起,国际上许多巨型公司和重要产业都卷入了跨国并购。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公布的统计数字,1999年全球企业跨国并购比上年增加了35%,涉及金额达7200亿美元。美国的许多大企业在欧洲和亚洲大量进行同业收购,如美国得克萨斯公用事业收购英国能源集团、美国环球影城公司收购荷兰的波利格来姆公司等。而欧洲企业收购美国公司也同样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手笔和快节奏,如德国的戴姆勒收购了美国的克莱斯勒、英国石油对美国阿莫科石油的并购。发生在欧洲和亚洲内部的跨国并购之风也出现了空前未有的增长势头,如英国制药企业收购瑞典的制药企业、法国的石油公司收购比利时的炼油厂、菲律宾黎刹水泥公司与印尼锦石水泥厂的合并等。 第二,巨型化趋势更为明显。近年来,全球企业的强强并购几乎涉及所有的重要行业,并购额也不断创出新高。1998年4月6日起,在短短7天的时间内,美国连续发生了6家大银行的合并,其中,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涉及金额高达725亿美元,创下银行业并购价值的最高纪录。这两家企业合并后的总资产额高达7000亿美元,并形成了国际性超级金融市场,业务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亿多客户。2000年1月,英国制药集团葛兰素威康和史克必成宣布合并计划,新公司市值将逾1150亿英镑,营业额约二百亿英镑,根据市场占有率计算,合并后的葛兰素史克制药集团将成为全球最大制药公司。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公司和时代华纳公司的合并,组建美国在线一时代华纳公司,新公司的资产价值达3500亿美元。2000年2月4日,全球最大的移动电话运营商英国沃达丰公司以1320亿美元收购德国老牌电信和工业集团曼内斯曼,成为当时全球最大并购案。企业并购单位规模的不断扩大,表明企业对国际市场的争夺已经到了白热化阶段。这种强强合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十分巨大,它极大地冲击了原有的市场结构,刺激了更多的企业为了维持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而不得不卷入更加狂热的并购浪潮之中。 第三,横向并购与剥离消肿双向发展。第五次并购浪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大量企业把无关联业务剥离出去,相应并购同类业务企业,使生产经营范围更加集中。近年来的全球同行业横向并购几乎涉及所有行业:石油、化工、汽车、金融、电信等等重要支柱产业和服务业。同时,企业剥离也在不少大公司特别是跨行业经营的公司内展开。例如,1997年德国西门子公司宣布停止生产电视机,从家电行业撤出,集中力量在世界通讯业展开竞争;英荷合资跨国公司联合利华为实现产业优化组合,出售了产业中的化工部门,其目的在于通过出售这几个化工公司,使其能够更多地投资到该公司利润增长更快的行业中去;韩国的双龙集团则将其双龙汽车制造公司出售给三星汽车制造公司,使其能够集中于水泥和石油等专业领域的发展。 第四,企业并购的动机在于寻找战略优势。在第四次并购浪潮中的部分并购,起因于对证券的疯狂投资和市场上对证券的过度需求,以及企业在投资商的鼓动下以融资方式并购其他企业,在完成并购后将公司分割出售,从股市差价中牟取暴利。但是,在第五次并购浪潮中,企业并购的动机主要在于寻求战略优势,而不仅仅是出于短期获利动机。许多并购案例交易双方出于战略考虑而寻求优势互补,共同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专门研究企业并购的约翰奥尔森指出:“90年代的联合是以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为基础的。现在的问题是争取市场上的战略优势,推动80年代生意人的急功近利在这里不起作用。” 第五,并购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默许乃至支持。早在19世纪60年代,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逐步发展到了顶点并逐步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经历这一转变过程的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中探讨规模经济发生的原因时,提出了著名的“马歇尔冲突”。从此,围绕垄断与竞争、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在理论与实践中从未停止争论过。在90年代以前,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对企业并购的管制比较严格,大型并购案往往是不允许的。在此以前美国甚至禁止企业之间联合开发技术和合作研制新产品,因为它认为企业之间的联合开发会损害竞争和创新,很有可能导致企业之间的合谋。但近年来,各国纷纷放宽限制,打破行业内部市场限制,并允许相关行业内有经营彼此业务的企业合并。各国企业许多重大兼并活动的成功,没有当局的默许乃至支持是不可能顺利实现的。 三、核心竞争力:企业并购的实质 第五次全球企业并购浪潮所呈现出的新特点表明,随着经济信息化、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企业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企业要想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究竟如何形成?传统的以梅森一贝恩范式为代表的“结构一行为一绩效”理论和波特的以这一理论为基础的竞争战略认为,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首要的和根本的因素在于企业所在产业基本的竞争结构。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产业内长期利润率的分散程度要比产业间的分散程度大得多。可见,企业的竞争优势并非来自外部市场力量,而是企业自身的某种因素。正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并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赢得竞争优势,已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的重视。 核心竞争力这一概念最初是由普拉哈拉德和哈默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指能够在一批产品或服务上取得领先地位所必须依赖的能力。蒂斯、皮萨诺和舒恩则将核心竞争力定义为“提供企业在特定经营中的竞争能力和支柱优势基础的一组相异的技能、互补性资产和规则”。而巴顿则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识别和提供优势的知识体系。概括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根基;核心竞争力是各种技术、技能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核心竞争力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顾客所看重的价值;核心竞争力是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并具有持久性和可延展性。 核心竞争力理论引发了企业基本价值观的重新思考和思维方式的嬗变,并从更深层面和更长远的视角进化了企业的发展战略观,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与传统的企业发展战略不同的是,它不再片面强调企业经营的短期效果,不再过多地纠缠于企业的一时的得失,而是着眼于企业深层次的竞争力的构建。企业只有充分调动和有效运用各种资源,卓有成效地培养和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核心竞争力的角度来看近年来全球企业的并购浪潮,不难发现,很多企业正是试图通过并购来构建新的、更高层次的核心竞争力,以期实现企业的持久竞争优势。一般而言,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模式有两种:一是自我发展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并购某些具有专长的企业,或与拥有互补优势的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与自我发展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相比,企业并购具有时效快、可得性和低成本等特点。尽管要完成从搜寻具有某种资源和知识的并购对象到实现并购,并进行资源重组,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这比通过自我发展构建核心竞争力要快得多;对于那种企业需要的某种知识和资源专属于某一企业的情况,并购就成为企业获得这种知识和资源的唯一途径;通过并购构建核心竞争力的低成本性主要体现在从事收购的企业有时比目标企业更知道它拥有的某项资产的实际价值。思科公司通过并购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获得成长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思科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世界领先的网问阿互联解决方案提供商,在ATM网络方面占有市场最大的份额,互联网上80%以上的骨干路由器均来自思科公司,该公司是有史以来增长最快的公司之一。思科公司之所以能够快速成长,与它的并购战略密切相关。思科公司在实施其并购战略时,往往将并购的目标瞄准新兴的IT企业。这些企业有极具创意的新技术和好产品,最重要的是他们拥有顶级的技术开发人员。在四年多的并购过程中,思科公司成功地并购了20多家企业,他们全都有效地融入到思科公司的庞大体系之中,并且都在为思科公司的高速发展提供着动力。思科公司的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并购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并购只是一种手段,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是最终目的。要使企业并购真正成为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搜寻具有某种能力或作为某种能力基础的资源和知识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这是通过并购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二是整合核心竞争力要素,即将本企业所拥有的竞争力要素与目标企业的竞争力要素进行有机整合,从而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在这一阶段,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知识管理能力。 近几年来,在资本经营和低成本扩张的诱惑和推动下,我国企业也掀起了一股企业并购的热潮。但很多企业的并购往往更过于看重规模的扩大,对通过并购来强化核心竞争力这一并购的真正目标缺乏真正的认识,从而使一些企业并购徒有“大”的外表,根本没有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种缺乏核心能力的规模扩张只是一种不能持久的“泡沫”。在“做大”中突出“做强”应成为我国企业经营的新理念。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论设立中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行政垄断问题研究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从WTO合格评定制度 相关立法的完善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研究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人公司存在与规制的法理研究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机制的完善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偿付令研究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现状为参照中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派生诉讼制度简论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破产复权制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垄断控制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武汉大学)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搭售行为研究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民事关系研究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跟单信用证与反的法律分析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论上市公司合并中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论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论我国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关联交易的比较研究——以公司法为视角论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信义义务角度分析论创业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论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论破产免责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商誉出资问题探讨论公司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我国外商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合资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我国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论篡夺公司机会公司法上的现物出资制度我国强制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规制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研究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研究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控股公司及其反垄断法规制中韩监事会制度比较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公司与其管理者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LLP与合伙法律制度的重构我国采用BOT方式法律问题研究论《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权之保护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利用与公司治理董事离任义务研究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及制度完善论债权保护在公司法制中的优先性论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规制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与程序分析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目标公司董事会之义务研究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分析中美日破产重整制度之比较研究行政性垄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述评西部生态工程建设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法律对策探析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对策研究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重构从探索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研究WTO之中的投资协定与我国外资立法研究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澳门入境游客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思考公司法之停止请求权制度研究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哈哈 09高职国贸的吧 我4班的

二班四班的是谁,我是王平阳~叫你们不要百度你们还给我百度!

企业并购的财务问题研究论文

企业并购中会计问题探讨论文提纲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这个过程所产生的会计问题要合理地去解决,那又该如何规划呢?

论题观点来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公司之间的并购已经是很多企业快速的发展的重要方法的一个方面,企业并购是为了发挥双方资产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投入产出最大化,即实现利润最大化,事实上对于并购的企业来说,并购发生产生后,该并购活动宣布结束,这并不能表明并购后的企业会实现利润最大化,所有的这些整合是企业并购最最核心的工作,整合并购是每个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假设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已变成影响企业并购是否成功的非常主要原因。对于公司并购中所看到的这些问题,如人力资源和文化整合、有效的沟通以及保留核心员工等,应是公司并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论文基本观点

并购失败的原因之一是系列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并购后企业的一些优势将会消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难以达到并购的目的.,最终导致并购失败,而能够做好并购中的人力资源整合工作,对于减少或消除消极的严重后果,加强企业并购的成功率具有非常的重要意义。

一、相关理论基础

1.1企业并购

1.2人力资源整合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人力资源整合存在的问题

2.1人力资源整合过程冗杂

2.2缺少有效的沟通

2.3忽视企业文化的整合

三、企业并购过程的人力资源整合的策略

3.1优化人力资源的整合配置

3.2建立有效的沟通体系

3.3重视企业文化的整合

参考文献

1.王长征.并购整合:通过能力管理创造价值,外国经济与管理. 2010年第12期

2.万希.企业并购中的人力资源战略整合,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0年第1期

3.欧亚菲、肖恒.解决并购中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9年第2 期

扩展阅读

有关财务分析的论文:企业并购的风险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有关财务分析的论文。

企业并购是实现企业扩张和增长的一种方式。不少企业通过并购取得了超速的发展和骄人的业绩,但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分析,成功的并购案例并不多见。因为企业并购是一项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一旦控制稍有偏差,便会导致失败。由于财务活动几乎贯穿于整个并购过程,因此由财务活动所引起的财务风险便成为企业并购成功与否的重要影响因素,它是并购活动中必须充分考虑的风险。

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的定义是“企业并购活动未能达到预期的财务目标的可能性”。这表明所说的财务风险不仅仅限于并购融资所造成的风险,而且还包括并购过程中各种可能影响企业财务指标的各种风险因素,如并购前的投资风险、并购过程中的定价风险融资风险和支付风险、并购后的整合风险等等。

投资风险是并购前财务风险的主要种类,它是指企业在并购投资过程中因并购时机和目标企业选择不当而形成的风险。

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不当风险。并购的目标行业选择不当是一种常见的并购问题,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对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缺乏透彻的掌握。企业并购的行业选择是从战略的角度来考虑的,尤其是跨国并购,它是一种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行为。如果高层决策人对本企业整个发展战略没有一个清晰的框架结构和清醒的认识,跨国并购不是出于战略需要,而是出于偶然因素而突然对目标企业产生兴趣,盲目地选择目标企业,或是出于机会主义心理在毫无准备之下就卷入并购浪潮,就很容易出现投资决策上的巨大风险。如果战略目标和战略方向不清,选择并购目标企业不当的话,容易导致并购失败。 并购的时机选择不当风险。企业并购的时机选择不当风险主要分为外部时机选择风险和内部时机选择风险,因此要高度重视并购的时机选择。(1)外部时机选择。经济不景气时,中小企业易倒闭和破产,大企业可以依仗势力强大资金雄厚寻找并购机会。此外,企业并购活动与扩大再生产周期在同一个轨迹上运行,这就是说并购活动有极强的时间性。因此,企业并购要把握时机,注意当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2)内部时机选择。企业产品存在着周期性:开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开创期新开发的产品技术在不断完善中,具有高度技术垄断、产品成本高、市场需求有限等特点。如果企业处在开创期,切忌盲目出击。产品进入成长期以后,生产技术逐步提高,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管理水平日臻提高,市场渠道不断拓宽,产品产量和企业利润都有了迅速增长。这是企业进行并购的一个好时机。成熟期市场极易趋于饱和,产品销售量开始下滑,企业利润开始减少。企业的技术垄断开始削弱。一般来讲,一个企业在这个阶段并购其他企业,比较容易实现。衰退期产品已进入老化阶段,企业销售额与利润呈下降趋势,企业实力受到很大的削弱,企业需要考虑并购那种产品还处于开创期的企业。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融资风险和支付风险,融资风险和支付风险都是由不合理的定价引起的。因此,我们将并购中财务风险分为三类:定价风险、融资风险和支付风险。

定价风险。定价风险主要是指目标企业的价值风险。即由于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和获利能力估计过高,以至出价过高而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尽管目标企业运作很好,过高的买价也无法使收购方获得满意的回报。定价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风险。信息不对称对财务风险的影响是深远的。当目标企业是缺乏信息披露机制的非上市公司时,并购方往往对其负债多少、会计报表是否真实、资产抵押担保等情况估计不足,无法准确地判断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从而导致定价风险。即使并购目标是上市公司,也会因对其资产可利用价值、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了解不充分,导致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很大,甚至整合失败。(2)目标企业的会计报表风险。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并购过程中,对企业会计报表的过分倚重和事前调查的疏忽。在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主要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会计报表等。对会计报表固有缺陷的认识不足,会直接影响到并购价格的合理性,直接导致并购方的损失或并购失败。 融资风险。企业并购需要大量资金,企业并购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能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以保证并购能顺利进行。并购决策往往会对企业资金规模和资本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利用内部和外部的资金渠道在短期内筹集到并购所需要的资金是并购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企业并购筹集资金主要有四种渠道:留存收益、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

互联网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探索的论文

摘要:在互联网企业大规模并购背后,新企业财务压力通常会更加沉重,部分企业财务危机显现,深刻影响其持续运营能力。本文选择F分数分析模型,以20家完成并购的上市互联网公司财务数据为样本,对其并购财务风险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完成并购后,样本公司财务风险显著增加;并购后第二年开始,经过管理层控制,财务风险水平处于持续降低态势;要有效控制并购财务风险,需要从并购前、并购中及并购后分别采取对策。更多计算机网络论文相关范文尽在职称论文发表网。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论文

一、引言

经过多年迅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参与者,并深刻影响经济、社会以及公众生活。在互联网行业持续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间并购态势越来越强。尤其是2012年以后,经过激烈并购活动,数十家大型互联网公司产生,极大增强了互联网行业公众认知度及影响力。关于企业并购财务风险,众多学者及调研机构进行研究。Edmans(2009)对企业并购后管理成效与财务健康水平进行关联研究,结果发现许多并购失败的案例有一个共同点:由于新企业管理水平不足以支撑新组织,管理效率低下导致财务水平下滑。RobertJ.Borghese等(2011)从组织适应性角度对企业并购财务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如果新企业组织适应性低,将难以完成两家或者多家企业资源整合,从而导致运行混乱,影响财务健康水平。Megginson等(2012)认为,互联网企业并购并不会必然增加企业价值,它与并购企业业务匹配度等因素有关。DavidW.等(2005)对互联网企业如何应对并购财务风险进行研究,认为资源整合以及组织协调是关键。尽管国内企业并购历程较短,然而相关研究也取得丰硕成果。张远德等(2014)学者对互联网企业并购案例进行大样本研究,发现存在最佳并购方案。然而,该方案非一成不变,它需要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类型、企业规模以及市场环境进行灵活变化。王蕾(2012)对如何进行并购财务风险评估进行研究,提出AHP-GRAM模型。吴泗宗等(2014)对互联网企业跨国并购进行案例分析,发现财务风险普遍存在。周雪等(2009)认为,在互联网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控制过程中,关键是做好危机预警。通过量化研究,提出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财务风险模糊预测模型。基于已有研究成果,通过F分数模型以及SPSS分析软件,本研究将对互联网企业并购风险现状进行研究。同时,对如何有效控制财务风险进行讨论。通过相关研究和讨论,希望对改善互联网企业并购效益有积极参考价值。

二、互联网企业并购财务风险评估

(一)财务风险模型的选取

如何进行财务风险分析,研究人员提出过众多理念与方法。经过不断验证,最终受到广泛认可的财务风险模型包括Z-Score模型与F分数模型。二者在适用范围与分析精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分析互联网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时,为确保相关分析过程及结果具有可靠性,首先须确保所选择分析模型具有最佳可靠度。(1)Z-Score模型。Z-Score模型由美国财务研究人员EdwardAltman于1968年提出。在运用该模型对企业所面临财务风险进行评估时,须对主要财务预警因素赋予一定权重,并根据最终加权得分来表征其财务风险综合水平。基于该理念,Z-Score模型基本表达式为: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0999X5(1)其中,X1为产规模及其变现能力;X2为企业累计获利能力;X3为总资产利润率(税前);X4为股东权益总值与企业总负债比值;X5为总资产周转率。根据Z值计算结果,不同得分预示所评估企业处于不同财务风险水平。在研究实践中,形成如下判别规则:当Z<1.81时,所评估企业财务风险极高,正面临“财务困境”状态;当1.812.675时,所评估企业财务风险较低,企业未处于财务困境状态,且经营效率良好。(2)F分数模型。20世纪90年代,西方大型企业集团出现,且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构成复杂。在这种背景下,为确保财务风险分析过程能够包含足够大样本,财务分析人员提出F分数模型,其表达式为:F=-0.1774+1.1091X1+1.1074X2+1.9271X3+0.0302X4+0.4961X5(2)其中,X1为资产变现能力;X2为累计获利能力;X3为实际偿债能力;X4为股东权益理论偿债能力;X5为总资产现金创造能力。如表1所示,为上述各参数含义及其计算方法。在运用F分数模型时,对其计算结果参照如下规则进行判断:当F<0.0274时,所评估企业(行业)处于“财务困境”状态,经营水平差;当f>0.0274时,所评估企业(行业)生存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发生概率低。(3)模型比较。为检验Z计分模型与F分数模型适用性,本研究以TG公司(被标记为ST公司)财务数据为例,对比分析不同模型财务风险评估结果可靠度。如表2所示,为TG公司2012~2015年度财务数据统计结果。由表3可知,TG公司2012年未发生财务危机,从2013年开始便一直处于财务困境状态。由表4可知,TG公司2012年、2013年处于财务困境状态,2014年以及2015年则处于财务水平正常状态。事实上,TG公司于2012年被作ST标记处理;2014年公司完成重组,财务指标恢复健康,并被摘除ST标记;2015年,公司财务水平正常。对比可知,Z计分模型存在预测滞后,而F分数模型预测结果则更加及时,其可靠度更高。因此,本研究将运用F分数模型对互联网企业并购财务风险进行分析。

(二)样本数据选取

在选择样本数据时,遵循如下几点基本规则:公司于2013年完成并购;持续经营,且近四年财务数据完整;从互联网上市公司数据库中随机选择,降低主观干扰;以A股互联网上市企业未研究对象。通过新浪财经上市公司数据库,本研究共随机选择20家A股互联网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其公司代码分别为:002649.SZ、002421.SZ、601519.SH、300299.SZ、300170.SZ、300300.SZ、300271.SZ、300264.SZ、300311.SZ、002642.SZ、300079.SZ、300075.SZ、300113.SZ、002405.SZ、300245.SZ、300209.SZ、300168.SZ、300324.SZ、002401.SZ、600756.SH。

(三)财务风险分析

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运用SPSS2.0软件进行资产负债率指标计算,结果如表5所示。由表5可知,在完成并购后,所选取互联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总体呈现不断上升态势,发生财务危机风险偏高,须及时采取财务控制措施。如表6所示,为0.95置信区间下样本公司描述性统计F值计算结果。由表6可知,在完成并购前,样本公司财务F值均值为7.930545;在完成并购后,样本公司当年F值降低至5.048085;后续经营过程中,F值持续下降至4.599735、4.123035。可见,在完成并购后,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显著增加,且保持连续上升态势。如表7所示,为各个样本公司F值分年度计算结果。如表8所示,为20家样本公司多重比较F值计算结果。结合表7与表8可知:完成并购后,各公司F值呈明显波动,表明并购活动加大了公司财务压力,提升了公司财务危机;在完成并购后第二年,样本公司F值有所提升,表明公司管理层已经意识到自身所面临财务风险,并采取了积极应对措施。并购前一年与并购后第三年的F值均值差达到3.807573,且显著性水平为0.03(小于0.05)。可见,即使上市公司管理层采取了财务危机应对措施,然而其财务风险仍然较高。

三、互联网企业并购财务风险应对措施

在经历“野蛮生长”后,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并购是产业规律所致,它不仅有助于增加行业运行效率,而且可以为督促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从上文分析结果可知,互联网企业并购的确会增加其财务风险,为此需要在并购前、并购过程中以及并购后分别采取应对策略。(一)并购前的'应对措施在提出并购目标后,须制定完善的并购方案。在制定并购方案时,需要确定资本回报率、短期财务压力以及并购后公司中长期经营目标。互联网技术及产品存在更新换代快、客户群体流动性大等特点,因而在确定并购目标时需要进行全面分析及合理预测。若企业财务储备不足以应对短期财务压力,且并购后可能带来的资本会回报率又难以积极支撑企业发展目标,则需要谨慎做出并购决策。(二)并购过程中的应对措施(1)合理分析财务风险。财务风险的形成与显现有一个过程,在预测时需要确定合理的测试时间长度。对互联网企业而言,至少需要分析并购后三年的财务风险。若预测年限过短,既有可能由于过于短视而夸大财务风险水平,也有可能难以预测到后续财务状况改善的希望。(2)构建适当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在构建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时,既需要结合原公司、新公司实际情况选择财务指标,也需要根据国内互联网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确定不同指标的权重。尤其是在引进国外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时,一定要进行合理改造及优化。(三)并购后的应对措施(1)积极改善现金流等财务指标。互联网企业产品研发及推广需要投入大量现金。尤其是在完成并购初期,会对新企业现金周转造成较大压力。因此,对管理层而言,需要制定合理的并购预算,并在完成并购后严格实施预算方案。同时,需要对现金流进行监控,提升资产周转率,并对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提供准备金。(2)快速整合并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对互联网企业而言,进行并购的目的是改善企业经营水平以及市场竞争力。因此,完成并购仅仅是新企业经营活动的开端。对新企业而言,更重要的是改善其治理体系,尤其是对原公司经营场所、人员结构、资产分布、市场份额以及组织架构等进行有效对接与融合,避免由于治理混乱而带来成本提升,从而有效改善财务水平。

四、结论

本文以20家互联网上市互联网合并企业为样本,对其并购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如何应对该类风险进行讨论,得出如下几点结论:其一,相比较于并购前一年,完成并购后,样本公司各年度财务风险显著增加;其二,并购后第二年开始,经过管理层控制,财务风险水平处于逐渐降低态势;其三,并购财务风险显现及发生存在时间持续性,要有效控制并购财务风险,需要从并购前、并购中及并购后分别采取对策。

参考文献:

[1]藏秀清、张远德:《并购风险的多层次权重分析研究》,《技术经济》2014年第11期。

[2]王蕾、甘志霞:《企业跨国并购财务风险分析及防范》,《财会通讯》2012年第5期。

[3]杨柳、吴泗宗、佟爱琴:《跨国并购财务风险的实证研究》,《财会通讯》2014年第30期。

[4]周雪、顾晓敏:《动态现金流量模型在高校财务风险预警中的运用》,《财会月刊》2009年第2期。

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高校信息公开若干问题研究探索论文

摘要: 伴随着高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存在争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从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对高校公开的信息进行界定,从而把握信息公开的范围。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与个人隐私的高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该信息可以享受不公开的权利,但并不是不能公开。高校信息公开应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这样才能在实现信息公开目的的同时,又能保障信息安全。总之,高校信息公开需要通过大众参与才能产生持久的推动力。

关键词: 高校 信息公开

一、高校公开信息的界定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高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既会产生以科学文化知识为内容的教育内容信息,又会产生以管理为内容的教育管理信息,还会产生高校作为被管理方的教育社会信息。但究竟哪些信息才会成为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呢?需要公开的信息又该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呢?关于高校公开信息的界定一直是实践争论的焦点。

1.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

高校信息是与高校办学活动密切相关,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高等教育事业属于公共事业,高校承担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等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在当前形势下,高校行使办学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因此可能影响权力平等、公正、透明的信息都要予以公开,这样才能彰显公权力的公共精神。这些信息大概分为高校概况信息、重大改革与决策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学生信息、人事人才信息、资产财务信息、国际交流与合作信息等。高校自身及管理部门要根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要求及公共利益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度公开。

2.高校信息公开的形式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形式,规定了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也规定了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还规定了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而且要求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但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公开形式没有做出规定,而且哪些信息需要校内公开,哪些信息需要面向社会公开都需要进一步探索。笔者以为,应该根据高校实现公共利益的要求,坚持信息公开的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便民原则,不同的公开内容,按照相应的公开程序,采用不同的形式。

二、不予公开的高校信息的处理

由于高校办学权具有一定的权力管理的社会属性,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保守信息秘密,不公开信息成为高校、高校管理部门、高校职能部门的本能倾向。因此,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要规范好不予公开信息的规定,处理好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断完善不予公开信息事务的处理。

1.规范不予公开的信息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0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应当认识到,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是高校办学中的一次制度变革,高校信息公开涉及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涉及高校内部关系。在缺乏不予公开信息范围标准,高校日趋行政化,缺乏制约高校不当制度的机制背景下,如果给予高校过多的自主裁定权,高校可能会随心所欲的借助以上规定限制信息公开,也可能不当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导致社会、校园秩序失和,会使信息公开制度落空。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高校也是具有自主权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组织,高校具有自治权,对于高校自治方面的事务处理的过程信息也不应予以公开。因此,高校不予公开的信息规范为涉及秘密和隐私的、涉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的,涉及自身事务处理的过程信息三个方面。当然上述三个方面的信息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应该以公开为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完整、及时的公开。

2.灵活处理高校混合信息

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汇总,还有一些混合信息,在该类信息的过程中,其中包括公开的信息与不予公开的信息,比如在高校教学、科研与内部机制革新的过程中,其中有需要教师知晓的重大改革措施,包括各种决议与工作部署,也包括有些不宜公开的信息,如高校对改革决策进行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由于有些内容还不够明确,如果公开后会影响到高校的和谐。在高校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对混合信息界定不明确,则需要对其中信息载体进行区分,通过恰当分离。在这个办法中,通过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科学化与精细化,彰显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民主化与人文化,最终推进信息公开的逐步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高校混合信息的价值。

三、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做好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必须要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高校信息公开中的秘密的科学界定和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1.高校秘密的界定

高校信息公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高校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对照规定,科学界定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涉及的秘密。高校涉及的国家秘密已有《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和细化,高校需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法律完善使之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相符合。商业秘密是高校在于企业的产学研结合中、自身的科研活动中掌握的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道的事项。目前高校的商业秘密较多的是学校没有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个人隐私是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也包括住址、婚姻状况等家庭信息,还包括健康信息和评价信息。个人信息中需要公开的一是有法律规定的,二是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

2.高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处理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高校信息公开要正确区分国家秘密和非国家秘密。高校信息公开首先要经过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障国家利益。高校作为教学科研机构也掌握一些商业秘密,因为很多时候商业秘密是与科研信息相互重合、缠绕的,为此,高校应该科学定位加强管理,完成角色转换,使自身的教学科研与承担的商业科研开发任务相分离。高校信息公开涉及的个人隐私主要与学生和教职工有关,对于这类信息,高校信息公开既不能忽视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也不能存在不当公开,从而泄露隐私。因此,高校应该注重与个人沟通,必须公开时须经本人同意,另外就是加强个人信息库的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总之,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对当前高校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高校信息的公开,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公众熟知高校动态;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公众对高校建设建言献策,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MRPII实施过程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掌握各种信息,随时跟踪产品市场和原材料供应市场的变化;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资源,合理安排生产、缩短生产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生产成本。为此企业必须首先对自己的人、财、物等制造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管理、控制和使用,MRPII正是以计算机为工具实现这种观点。在美国等制造业中应用MRPII已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资料表明应用MRPII使库存量降低了20%~35%、生产线平均提高生产率5%~10%、装配线平均提高生产率25%~40%、减少加班50%~90%、采购成本降低5%、按时交货率达90%~97%,使企业处在最佳状态运行,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提高了管理水平。

MRPII引入我国已有20多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MRPII作为管理工具。运行结果表明成功实施MRPII完全利用其功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仅占20%左右,大部分企业有效益,但不显着,这引起了对MRPII在我国是否适合的疑问,影响了适合我国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新思想、新方法和先进管理工具的运用和深入发展。为此我们通过大量的调研、比较和实践,分析了MRPII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解决方法。旨在帮助没有成功应用MRPII的企业走出困境、将要应用MRPII的企业少走弯路,成功运用MRPII实现企业的规划目标和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1.提高对MRPII的认识

对MRPII特点认识不够,把它看成技术部门的任务,没有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配合,在部分员工中对机构的调整、岗位性质的变化产生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是实施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MRPII以计划为核心、信息为对象、计算机为工具有效地实测企业的运行状态,达到控制企业的行为,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预测、决策的依据。它是一个从实践中获得的人机信息系统,系统的运行成功与否人是关键,信息的识别、采集、利用都必须由人来实现。信息不及时输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输入错误的信息,输出错误的结果,输出的结果不利用,系统无法产生效益。

为此我们首先要作好思想宣传工作,让全体员工了解MRPII的作用、特点、参与方法和程度,以及系统产生效益的前提条件。尤其是企业的各级领导,要了解系统能做么,需要我们怎样配合,能从系统中获得哪些信息,设立宣传专栏,介绍MRPII原理流图、成功实施的经验,遇到困难时讨论MRPII能否解决,在什么条件下能解决。其次是做好培训工作,系统在不断向前发展,培训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应当从时间上、内容上、培训对象上根据不同层次区别进行,系统实施前最重要的是领导培训。系统的最终操作者和最大受益者是领导,领导的参与和支持是系统成功的一半。最后在全体员工中形成迫切需要实施MRPII的共识。

2.充分做好MRPII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组织不落实、数据不完整、不正确、资金不足、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力量不够、系统目标不明确、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造成系统失败的主要原因原因之一。

MRPII的实施是一项投资大、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的综合人机信息系统,必须做好全面的规划,在详细的调研基础上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系统目标,作为系统实施过程中评判依据和调整的基础。

组织落实: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和系统实施组是成功实施的保证。项目领导小组(也称为专家组)组长必须由应用单位的最高层领导承担,最好是一把手亲自抓决策、促落实、控制项目的进程。组员应当聘请高校的教授、研究院、鉴定站的高工和有过系统实施经验的专家组成帮助其规划,评审项目的目标、指导系统的实施。

数据准备:完善MRPII的基本数据。整理出正确的产品结构数据、生产工艺数据、库存记录数据、提前期、工作中心定义、物料编码等,这不仅从工艺文件、档案文件中获取数据,还应当现场分解产品、盘点库存、统一编码。

技术准备:建立系统性的实施队伍,系统实施中应当有系统分析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和数据录入员,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人员数量上成金字塔型如图1,对各类人员采用集中培训和内部自身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尤其是企业各层领导,都必须学会相应功能的操作,否则不能上岗。

系统的目标、规模和所需要的项目经费是直接相关的,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以效益为目标、分阶段重点突破、使系统在形成过程中不断产生和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完善系统的全功能,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对于没有系统实施经历的企业,首先建立几个小实用经济的信息子系统提供学习认识是很有必要的。不切合实际的系统目标是系统失败的前提,系统规划必须遵循NOLAN模型,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前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还需要进一步分解成各个子目标,对每个子目标详细分析其功能、业务关系、效益、重要程度等因素在时间上确立实施顺序,利用系统产生的效益提高系统的性能,而不是不断投入不见收益,以致系统还没有全部实施就偿失信心,造成资金投入的大量浪费。

3.确定合理的实施方案

MRPII的实施应当从长期的使用角度考虑,在实施过程中为成功运用MRPII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往往在实施阶段,不仅有领导组、而且还有系统组,系统实施成功,交付使用后领导组撤消、系统组人员回到各个部门。结果轰轰烈烈做规划、开发、实施,不声不响流产,系统失控,不能正常运行是系统应用失败的原因之一。

根据企业的规模、技术力量、资金和管理基础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选定合理的实施方案。在投资规上应当坚持软件的选购(或开发)适合应用的需要,即先制定出系统规划、计划和实施顺序;硬件的选购适合软件的需要的原则。

4.应用软件硬件

软件是系统配置中的关键,软件的获取主要通过如下几种途径:

选购软件市场中成熟的商品软件。这样系统实施时间短、见效快,避免了系统的低水平重复开发,系统维护难度大,尤其是非开放式系统,对系统原有

功能的调整困难。MRPII软件的选购不仅是考虑软件的功能、质量,同时要从更深层地去理解软件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结构要求,与企业现有管理方法、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思想比较,找出其差异,把国内外的软件产品有选择地重点对比性能、价格和适应性。通过比较初步确定相应软件中的哪些功能适合,哪些功能不适合,哪些功能无用,哪此功能缺乏,然后初步选定更适合本企业的软件产品和需要二次开发的内容。

企业组织自身的技术力量开发后实施。这对将来的软件维护、管理、更新提供了方便,培养了系统性队伍。但往往历时长、投入费用大,系统功能受到开发人员经验的有限。系统的规划、分析从全局出发自顶向下,而开发、实施从底向上,逐步完善。在系统开发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系统功能、结构,同时不应当重视系统开发过程中的一系列文档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企业与软件开发商共同合作开发。兼顾了上述两种方法的优点,克服了它们之间的缺点,出现了新的矛盾和不足,用户动态的需要和系统开发方法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用户从外行变成内外,从不熟悉到精通,往往在系统分析时用户提出的需要受到对系统认识的限止,不正确、不全面、不实用、没有充分利用系统应有的全部功能。在开发过程中通过学习、实践不断提高认识。需要调整原有的需要,开发商在系统采用生命周期法不便于变动,引起合作之间的矛盾。因此在选择开发商时首要考虑的是对开发系统的经验。已承担过哪此类型的软件开发,与单位的需要有何差异,在开发过程中开发要引导用户提出合理的.需要,确定正确的目标。

不论采用哪种方案,系统开发、实施的每一步都要考虑将来的运行、管理、维护充分发挥系统的作用。

5.动态切换系统和完备的运行管理机制

MRPII处在动态的环境中运行,系统基础数据随着企业的运行动态地不断地变化,特别是库存数据、物料状态和订单状态等都在变化,必须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系统切换方式,否则会造成成管理混乱,费用增加,甚至产生系统失败。

系统的切换不能简单地采用直接方式、并行方式或分段方式。应当在分段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系统切换分成三个阶段:

做好切换前的准备工作。系统硬件、软件安装调试,整理基础数据并输入,进行模拟测试,测试的主要目的是培训有关系统的各类操作人员和进一步论证系统的适应性,作好测试记录。编制用户操作手册、制订各类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操作模范。

系统切换过程。按采购、库存、工程、生产、销售和财会的顺序,从采购和销售出发向中间扩展、不断完善,后实施财会信息系统。切换一点,运行一点,管理和维护一点,不能中断系统的运行,否则会造成数据失去时效,增加系统切换费用,旧系统与新系统中的各个切换点同时运行一段时间,直到系统稳定正常为止,但并行运行的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系统切换结束工作。系统切换工作的结束,意味着正式运行的开始,实际上MRPII的正式运行已经渗透在系统的切换过程中,在系统切换结束后必须建立和健全运行组织,系统运行组织的设置、人员的配备与系统的规模相符,运行组织级别越高,信息利用率越高,系统产生的效益越大。系统运行组织分参谋中心、部门平行的部门所有。参谋中心运行级别最高,部门所有最低,实际上部门所有的组织机构只适用于单项子系统。

MRPII的应用3分技术,7分管理,尤其是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数据能及时全面准确地输入系统,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抽施,仅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数据采集的失效,是严重的失职行为,采用奖惩和数据巡视抽样检查督促岗位职责的落实。

MRPII系统规模大、涉及因素多,因此造成应用效益不显着的情况会是各种各样的,应当详细分析产生的原因,采用相就的抽施解决问题,充分发挥MRPII的全部功能和作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使企业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增强企业的活力、灵敏度、柔性度。产生世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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