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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问题相关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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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问题相关论文题目

·试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论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问题及对策·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完善检察权的组织保障·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研究·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论无罪辩护·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侦查阶段之利益冲突 ·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之思考·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秘密侦查蕴藏的争议与风险分析·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破解·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首先刑法涉及内容比较多。刑事诉讼法是诉讼程序的有关内容,具体可以结合你对两个部分的了解程度进行选写

论“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法中推定原则的探究 伪造货币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武汉大学)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合同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平衡论 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探微 罪刑法定原则未来走向初探——以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思考为基础毒品犯罪及禁毒立法问题研究 论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合作组织刑事法律机制的构建 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论伪证罪 罪刑关系论 论经济欺诈犯罪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东林等盗伐林木罪案研究 论刑罚宽和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信用证罪研究 我国缓刑制度研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信用卡罪客体及定义研究 关于现行刑法典的经济分析 刑法的道德限制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中国死刑的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下跨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原罪的法思想解读 动用募集资金罪研究 论减刑制度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毒品犯罪基本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 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疏忽大意过失 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论资格刑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的思考 我国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 经济犯罪违法性问题研究 存留养亲制度流变探析 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罪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基于罪刑互动关系的论述 恐怖主义与中外刑事立法 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受贿罪若干问题评析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评判与重构 论量刑中的犯罪人因素 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与衔接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刑法解释体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共同身份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 论作为第二次规范的刑法 论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缓刑制度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 论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犯罪研究 我国刑罚政策合理化研究 论受贿犯罪及其侦查 论结果加重犯论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论 论刑法谦抑性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从国际趋势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兼论中国洗钱罪立法的调整 非犯罪化研究 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大学) 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保险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罗)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犯罪中止研究 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论集资罪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刑事立法之完善 论合同罪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犯罪主体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组织犯研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森林资源管理中盗伐滥伐林木的评价及定罪量型研究 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完善我国立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大急议问题与立法完善研究 犯罪故意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法定刑配置研究 偷税罪研究 信用卡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之评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外经贸)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缺陷分析及其补足研究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 论罚金刑 “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研究 试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完善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论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当前渎职犯罪刑法适用 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略谈 单位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中的单位行为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 论保险罪 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 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研究 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合同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分方法的重构及运用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保险罪研究 浅议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论我国财产刑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探讨 论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罚的功能论——以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为视角 组织卖淫罪研究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研究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对名誉的保护——以名誉主体为视角 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论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以防控网络犯罪为视角 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 犯罪人的生成机制与防控对策的社会学探析 试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间接正犯 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武汉大学) 环境犯罪论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若干检讨 环境犯罪刑法控制比较研究 洗钱罪比较研究 回扣问题的刑法分析——兼论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四川大学) 论抢夺罪 论贷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四川大学) 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 准抢劫罪研究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合同罪 罚金刑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四川大学) 论走私毒品罪及其防控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论挪用公款罪 论合同罪的认定及处罚 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王)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刑事照相论文题目

定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任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内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保证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保证书是作为承诺的一种书面类型。写起保证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离校安全保证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本人已知我孩子( )大四学年在外实习,特向学院申请于xx年xx月xx日离校,前往该单位提前离校实习,并为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实习期间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信守实习协议,给用人单位留下好印象;

2、实习期间遵纪守法,维护学院的形象,决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并且注意个人的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3、严格按照我院安排的时间回校参加考试及其它有关毕业工作,并做到每周主动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系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学校有要求返校时,保证公司能够让本人按时返校;

4、课程安排:在校外工作期间,利用时间自学这学期的课程《 xxx》和《形式与政策》,不懂之处及时向老师请教,并按时回校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保证能够修满学分,完成学习任务,如果不能修满学分,责任自己负责;

5、毕业论文方面:在校外工作期间,经常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xx老师)保持联系,按照老师的要求及时对毕业论文进行修改,保证在规定时间有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如不能完成,责任自负。

保证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为了确保离校外出期间的安全,严格与学院之间的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特向学院作如下安全保证:

一、本人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校,离校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二、本人在离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做任何违纪违法的事情。

三、在离校期间,保管好自己的钱、财、物等,并对自身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的安全。

三、以一名合格的大学毕业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做出任何有违院规院纪的言行,在外树立我院的良好形象。

四、坚决与传销组织划清界限,拒绝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提高警惕,不轻易听信任何人,以免上当。

五、离校期间,我将主动与家长、辅导员和学院保持联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并如实告之自己的情况。若因自身原因影响相关事宜的落实,责任由本人自负。

六、本人自愿遵守以上各条保证,如有违反由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学院对此概不负责。

七、本保证书由系留存。

保证人:

年 月 日

姓 名 系(部) 专业班级 离校时间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形势

(推荐或自联) 就业单位

联系电话 就业单位

详细通讯地址 安全责任

保证内容

毕业生离校实习期间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违者学校将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文明公民,自觉维护学院和大学生形象;

2、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按时返校参加毕业考试、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按时返校办理毕业派遣有关手续;

3、离校实习期间,由学生家长负责对其学习和生活进行监督,学生本人、财产安全全部由其家庭和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到达实习单位后和返校前,要及时向系或班主任报告情况;实习期间,每月须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5、实习期属实践学习,学习期结束后,学生须凭实习单位实习鉴定到校领取毕业证书(须符合毕业条件),如实习期间违纪、违法被实习单位淘汰,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不发毕业证书。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班主任

审核签字 系(部)审核

(盖章)

为配合学校加强对20xx届毕业学生离校管理,促进学校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也为规范自己离校期间的言行举止,树立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维系学校良好的社会声誉。根据学校毕业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人自愿签订20xx届毕业学生离校安全责任承诺书,现承诺如下:

1、本人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离校,离校起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离校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若出现一切涉及人身、财产等安全事故,责任由本人自负。

3、离校期间,我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如实习、毕业论文等管理规定)完成毕业阶段的相关事宜,若遇特殊情况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若因自身原因影响毕业,责任由本人自负。

4、离校期间,我将主动与家长、班主任和学校保持联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并如实告之自己的情况。若因自身原因影响相关事宜的落实,责任由本人自负。

本人已完全知晓以上内容,并信守承诺!

保证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院系领导及辅导员:

我是xxxx系xx专业xxxx班的学生xxx,因于与xxxx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已经上班,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上课,在此期间,我保证做到以下七点:

1.保证遵守工街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2.与国家党中央保持一致,不信谣,不传谣,不参加传销,非法游行、邪教组织以及任何形式的危害社会的活动。

3.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宿舍安全,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防火、防盗、防毒。

4.严格遵守工作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证自身安全。

5.与毕业设计指导老师保持联系,保证按时完成毕业设计任务。

6.保证上交的英语四六级、计算机二级以及技能证证书的复印件真实有效,否则一旦查出有假,后果自负。

7.保持电话信息畅通,随时与老师同学联系,按规定时间返校。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为了树立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安全意识,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特签订此安全保证书。顶岗实习期间(从学校出发到返校),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应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参加实践者应当先征求家长同意,应于实习前将家长同意实习的意见书交至系部或与该生家长电话联系确定意见。

2、严格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自觉树立安全意识、团结协作意识和纪律观念。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单位或宿舍)或中途停止实习,如遇到特殊情况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离开。

4、珍惜学校荣誉及自身健康安全,不做任何影响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的事情。并且注意个人的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不追究校方对其产生后果的任何责任,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

5、随时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物安全,若出现生病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报告。

6、严格按实习单位规定进行见习和操作,注意防火、防电、防水等,不去游泳池、江、河、湖、海等地游泳或洗澡。

7、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乱纪行为,不参加传销等非法活动。

8、不参与损害学校和实践单位名誉的任何活动。

9、参加实习前应自觉签订此安全保证书。

家长联系电话:

保证人: 班级:

年 月 日

毕业生离校实习期间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违者学校将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文明公民,自觉维护学院和大学生形象;

2、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按时返校参加毕业考试、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按时返校办理毕业派遣有关手续;

3、离校实习期间,由学生家长负责对其学习和生活进行监督,学生本人、财产安全全部由其家庭和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到达实习单位后和返校前,要及时向系或班主任报告情况;实习期间,每月须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5、实习期属实践学习,学习期结束后,学生须凭实习单位实习鉴定到校领取毕业证书(须符合毕业条件),如实习期间违纪、违法被实习单位淘汰,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不发毕业证书。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班主任

审核签字 系(部)审核

(盖章)

本人系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__班 ________学生,被__________________录用,进入该公司(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实训。实习期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人离校实习已与家长沟通,家长知晓且同意去该单位实习。本人会自觉遵守学校关于校外实习实训的相关规定,做到定期与驻厂老师、班主任沟通、汇报实习情况。同时承诺:

1、服从实习单位(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配合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严格遵守实习单位作息制度,不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确因紧急的原因必须离开实习单位时,必须由家长打电话向驻厂老师请假,学生本人应向实习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不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

3、实习期间,遵守交通规则;不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4、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不进入网吧、歌厅等休闲娱乐场所,不酗酒闹事、惹事生非。不做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各种活动。

5、有任何事情主动找驻厂老师或者电话联系,让其知道动向。不得私自行动,不听信谣言。离开实习单位前必须找驻厂老师签辞职申请表。

6、在实习期间,若本人因违反学校实习管理规定和实习单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自身伤害及学业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与学校、《xx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无任何连带关系。

7、在实习期结束之前,学生不得私自联系其它单位,不得在驻厂老师和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违反此规定的一切后果自负。

保证人(学生)签名: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家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4: 哈尔滨师范大学

毕业年级学生提前离校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加强对毕业年级学生离校前的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毕业生提前离校期间的责任归属,履行正规离校手续,根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毕业年级学生离校前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相关要求,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与学生签订毕业年级学生提前离校安全责任承诺书。

1、本人系学院届应届毕业生, 因 原因,我自愿申请提前离校,离校时间为:201 年 月 日起至毕业之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一份,由学生本人填写完备后,交由辅导员留存

篇五:毕业生离校安全责任书

=

兴仁县第六中学九年级毕业生离校安全

责 任 书

为杜绝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一切非正常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落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精神要求,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安全工作,保证学校、社会、家长齐抓共管。特制定本协议书,具体如下:

一、甲方(学校):兴仁县第六中学

学校是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毕业离校前学校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要自觉遵守安全公约。班主任要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好离校安全责任书。

二、乙方(学生):

学生增强安全意识,要把离校后防溺水、防触电、注意饮食卫生、交通安全、作为防范重点,学生在离校后要自觉遵守《社会法律法规》、《安全公约》。否则,离校后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毕业生在离校后必须做到:

1、毕业生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稳定工作要求,遇到突发事件,必须坚决做到:不参与、不围观、不支持、不声援、不信谣、不传谣,不聚会、串联,不在公共场所起哄。如违反以上规定的,与学校无关,凡触犯国家法律的,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2、学生要依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范自己的言语行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

3、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4、掌握安全用电常识,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

5、掌握正确使用液化气常识。

6、不玩火、远离火源,预防煤气中毒。

7、不在危险的地方玩耍,及时远离危险因素。

8、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

9、不打架斗殴,不搞恶作剧,不做有损自己和他人的事。

10、不听、不信、不传、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制一切危害社会的邪教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1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

12、学生自签订离校协议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意外和事故均由本人和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学生要熟悉报警电话(火警119,盗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四、以上协议要求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照执行。本协议一式二份,学校、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学校(盖章): 班主任(签字): 监护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徐龙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平安离校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校要求申请提前离校的××××届毕业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应届毕业生需要提前离校时,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私自离校的应届毕业生按旷课处理,一律不发毕业证。

2、填写好《离校安全保证书》的学生方可离校,凡是离校后的学生,均视为已接受了必要的安全提醒,学生离校后所出现的安全问题与学校无关。

3、提供本人中文简历(越详细越好,其中包括家庭所在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等等)以及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和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共4张照片。把以上证件交班长保存,以备用。如提交不上,概由本人负责。

离校前,给辅导员、班长说明离校情况;离校后保持密切联系。如中间错过与本人毕业的相关信息填写而不能毕业,由本人负责。

4、经系审批同意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必须缴纳学费、按时返校参加期末考试、毕业生生源信息填写、毕业生网上注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毕业生照相、毕业生报告会、毕业生登记表填写、档案投递地址填写、毕业考试、补考和相关的毕业生工作等等。

未参加的毕业生一律不发给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学生签名:

手 机:

家庭电话:

××系

年 月 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xxxx〕x号)精神和《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处xxxx-xx号文)要求,学生 因特殊情况特向学校申请在校外住宿。为明确学生本人的责任,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本人特向学校保证做到如下各方面:

一、本人因《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所述原因坚持在校外住宿,住宿地点: ,户主姓名: ,联系方式: 。

二、本人保证居住环境内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及人身等安全。在校外住宿期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

三、在校外住宿时保证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况,保持通讯联络随时畅通。如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随时告知学院及辅导员老师。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保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家长随时了解在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四、本人保证不会因校外住宿耽误正常的教学活动及学校各项活动安排。

五、本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证明取校外住宿的。

六、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出现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本人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保证人: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我是XX大学XX学院XX专业XX班学生,姓名:XX学号:XX寝室号: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本人一定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离校,按时返校,保证本人在离校期间的个人安全,如出任何事故,都由个人负责,与学校无关,保证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学院的任何处分。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本人系班学生,已被单位招聘录用,现因该单位要求我于年月日提前上班,特申请学校批准我提前离校。为保证自身安全,同时处理好自己的后续学业问题,离校前本人郑重承诺:

1、离校后按时到就业单位报到,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工作。

2、按时向学校提交顶岗实习报告册,对因未按时提交顶岗实习报告册给自己学业造成的不良后果,自愿承担责任。【注:顶岗实习报告册由单位负责考核,加盖公章后交给论文(实习)指导教师。第五学期报告册在12月20日前提交,第六学期报告册在4月30日前提交。】

3、本人保证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合同)真实有效,保证不擅自违约(如因个人原因违约,原单位提供的成绩无效),对因违约所引起的成绩问题责任由个人承担。

4、离校后工作单位一旦变动,必须及时向年级辅导员及班主任说明,并及时返校办理相关手续。(注:5~6月份是就业核查的关键时段,同学不得换单位。)

5、保证在20xx年6月1日前将《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表》及《人才需求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回学校。

6、办理完提前离校手续后及时离校。如未能及时离校须向学工办说明原因,若滞留校内则按旷课论处,且必须参加本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及毕业实习等。

7、经常主动和论文(实习)指导老师联系,按期提交毕业论文,并按规定参加论文答辩。

8、离校后个人安全责任完全自负。保证上下车小心、行走时远离车辆,住宿时不使用危险的取暖方式,工作中按规程操作,遇到矛盾纠纷保持理智不与人发生激烈冲突,总之保证远离危险。在校办理了保险的同学,如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应及时向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学工办电话:)。

9、保证经常主动和班主任老师联系,主动汇报自己的工作和思想情况,一旦联系方式发生变动,须及时告知班主任老师。

10、在毕业离校时,按期返校,积极配合学校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XXX

20xx年XX月XX日

离校承诺书

本人于20xx年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离校。现决定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与法规。

2、离校期间,确保个人安全,不擅自行事,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与学校无关。

3、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与家长、学校辅导员、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并完成毕业设计等相关学习任务和考试任务。

本人的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详细地址:(若找工作写具体去向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父(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长是否已知晓?联系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签名: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_月______日

离校承诺书

本人于20xx年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离校。现决定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与法规。

2、离校期间,确保个人安全,不擅自行事,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与学校无关。

3、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与家长、学校辅导员、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并完成毕业设计等相关学习任务和考试任务。

本人的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详细地址:(若找工作写具体去向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父(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长是否已知晓?联系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签名: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_月______日

(学生组织)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时间)在______________(地点)展开_____________________活动。

外出期间,为了保证学院学生在外活动的安全,代表我院良好形象,争做文明大学生,负责老师以及全体外出学生做出以下承诺并郑重保证:

一、每个学生必须服从在外活动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地点活动;

二、在外期间,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听从组织安排,不准擅自离队,不准私自外出活动;

三、外出活动,必须有相应负责老师全程陪同。

注意:

1、为了保证学院学生的安全,学院原则上不鼓励学生组织外出活动。

2、如若学生组织外出,最终的一切责任由负责老师以及学生本人承担。

负责老师:______________

外出学生:______________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它融汇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监狱学等学科的知识,对做好犯罪预测和预防,搞好社会综合治理,提高对罪犯监管的效果等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犯罪心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摘要 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治理犯罪提供理论价值基础,在治理犯罪以及刑事一体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近些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与成果,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本文首先阐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定位等若干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犯罪心理学 犯罪 刑事

犯罪心理学研究就是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科学研究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研究对象复杂、异质性大;二是研究更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三是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独特性更大。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以及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等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 方法 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

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注重犯罪及其治理具体心理因素和问题以及相关因素的交互作用,对犯罪活动心理因素和问题能够进行综合、动态以及系统地分析,为有效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了心理科学基础。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而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 教育 改造 措施 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的课题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等,通过对这些课题的分析研究为犯罪的侦查与起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对提升与增强犯罪治理与犯罪刑事司法的科学与有效性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我国在历史上有过犯罪心理学思想的研究,包括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犯罪心理预防以及审判心理的探讨,但是一直没有成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直到20世纪30年代,犯罪心理学才有西方国家传入到我国,但是由于历史原理,犯罪心理学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才与心理学分支,在短短三十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尤其是在实践应用研究方面问题突出。一是我国心理学研究虽然在揭露、发现、证实和打击犯罪、有关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上等基本理论问题有所建树,但是关注与投入欠缺,致使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整体研究的广度、深度不够,应用性与可操作性更是不足;二是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时,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导致一部分人出现认识偏差,片面的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是学理,失去了具体实践功用;三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人缺失必须应有的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不能敏感分析出犯罪及其治理中的心理学问题,不能将犯罪现象或者犯罪本源上升到心理学的认识与揭示的高度;四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一部分人不能充分了解与研究刑事法学等相关刑事学科及其司法实践,难于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有关刑事学科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融合。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明确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与定位

犯罪心理学研究既要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同时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具体的方法、技术体现,并能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环节,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从以上犯罪心理学的功能看,犯罪心理学应该是是刑事科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是刑事科学中的一门实际应用学科,是介于刑事科学和心理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明确其学科性质和定位,大力增强基础理论研究与提高学科理论水平,加大研究与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上下功夫,从而发现与探索新问题与新方法,不断开创新领域,充实和丰富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研究。

(二)掌握犯罪心理学研究发展方向

我过犯罪心理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越来越注重犯罪心理学研究结果的应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强调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不但应具有较高的内部效度,还应具有较高的外部效度。其研究方式、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手段也不断体现科学性的特征。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独特的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与专门的研究方法,系统化的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知识结构已有雏形。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如果脱离应用就毫无价值,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不能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甚至出现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理论。因此,犯罪心理学应该向以下几个方向发展:一是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开展犯罪心理学研究;二是开展犯罪心理学方法论的研究;三是 总结 回顾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几次争鸣的意义;四是以应用为本,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五是加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建设,夯实理论基础;六是加强对现实犯罪问题的心理学研究,使之紧密联系实际;七是加强对犯罪侦查心理、犯罪人心理矫治、犯罪心理预测的研究。

(三)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

近几十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成果表明,犯罪心理学学科不能够完全准确地解释和预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及其规律,必须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基础上,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主要方法开展研究,才能对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活动的规律释义明晰。因此,犯罪心理学必须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一是加大对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内的各分支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各分支学科角度去分析讨论罪犯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矫治的措施和方法,让犯罪心理学融入到心理学各分支学科间形成的动态化体系结构中,达到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目的,从而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二是增强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外的诸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以心理学领域外各学科的知识结构为基础,其分析研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生理学、社会学、 文化 学的发生机制,从而全面掌握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能够从多学科的角度来解释、分析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根源。

(四)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多元化与现代化研究

当前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并不断完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也应该走向多元化。一是运用多种方法研究和分析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二是在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中采用科学的实验设计;三是注重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两类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手段和技术越来越先进,犯罪心理学研究也要融入现代化,譬如录音、录像、照相设备以及各种专门的现代化研究仪器,信号发生器、面部表情测试仪、自动记录仪、眼动仪、测谎仪等都可以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服务。

总之,犯罪心理学不断的发展进步,其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性与实用性,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理论能够科学描述、解释、预测以及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服务。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正以独特的方式冲击着青少年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更吸引了许多青少年网民的加盟。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负面影响日趋凸现,许多青少年由于痴迷网络带来的刺激和欲求,导致了许多不良社会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引起了学校.家庭.社会的普遍焦虑和关注。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预防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 报告 显示:截止2004年底止,我国网民9400万,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的51.7%。日前,上网已经成为青少年的一项重要业余活动。由于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从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当前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已经占到80%-90%,其中被害人以青少年居多。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青少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各种色情信息泛滥,加上青少年心理发育未成熟,如果缺乏有力的指导,对青少年很容易产生错误的诱导,诱发其实施性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纷纷效仿,色情网站应运而生,大肆传播色情影视.图片.文学作品。这些色情文化极大的腐蚀了青少年的灵魂,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整日沉迷于对色情世界的幻想,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暴力影视,很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犯罪心理。暴力内容的游戏对于一个心理尚未发育成熟,辨别力差的青少年来说很受青睐,在游戏中心理变异,他们模仿暴力游戏致使犯罪。网络给人们一个自由发展的虚拟空间,但是一些存在心理压力的人变的无所顾虑,在网络上随意宣泄自己的情绪,青少年更是如此。由于网络上恶语攻击他人不用负责,青少年在网络 游戏中便用这种言语的攻击.谩骂来宣泄自己的情绪。这样以来使得矛盾尖锐化,把虚拟世界的矛盾演绎到现实生活中,引发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叮分校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有14%的在校学生符合网络成瘾的标准;而在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也日趋严重。据民盟北京市委提交的报告,北京市中学生网络成瘾者有13万多人,占14.8%。由于青少年形成的网络成瘾及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网吧的消费群体绝大部份是青少年,因此网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们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网吧顾客成份复杂,社会闲杂人员较多,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到网吧上网的青少年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二是各家网吧均有不同程度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三是网吧经营者对上网消费者的网络行为管理不力,对个别人员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为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四是个别网吧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违法手段吸引顾客,严重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败坏了他们的道德水准,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理想、信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技术崇拜”导致网络犯罪

在网络已覆盖我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青少年对高技术高智商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崇拜意识。在广州大学生最钦佩的四位人物中,比尔.盖茨位于周恩来、邓小平之后,名列第三。青少年群体对技术的追求,对“知识英雄”的崇拜,有利于我国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但是,青少年对技术的过度崇拜,容易造成对道德修养的偏废,认为个人素养无足轻重,只要学好技术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思想从青少年对于黑客的态度上就可以略见一斑。许多青少年认为黑客是“侠客”,是“能人”,崇拜之情溢于言表。

(四)家庭方面的原因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2】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 爱好 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方式不当,管理不善,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

江泽民同志曾说过: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互联网上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在占领网络阵地方面做出努力。团中央书记周强提出了“把团旗插上因特网”的 口号 ,倡导各级团组织积极构建青少年网上教育服务阵地,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过来。建立青少年网站,通过学习、就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青少年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服务青少年、凝聚青少年,从而吸引青少年的“眼球”。

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青少年上网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可能将青少年与网络彻底隔离开,否则会与西方青少年形成数字鸿沟。青少年对网络的热情就像奔涌的洪水,使我们难以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限制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上网。既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禁止青少年上网,我们能做的就是想办法把他们引往正确的方向,避免他们误入歧途,确保给青少年一片纯净的网络空间。

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

虽然我国的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处理电脑犯罪的管理部门——公安部计算机监察司,但我国的“网络警察”无论从数量、整体素质方面来看,都与现实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在专门机构建设中居然没有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这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十分不利的。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桂华,吴绍琪; 论计算机 网络技术 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内容与方法的影响 [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06期; 109+111

【2】、陈君华 周重阳; 沭阳:网警成了“香饽饽” [N];人民公安报;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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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题目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你要是实在不知道怎么定题目的话,你可以找(法学)里去找找头绪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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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事审判论文题目

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的证据主要有:(1)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 涉及身份关系的;(4)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等。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需要自身来调取时,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职权探知主义的适用情形对于“辩论主义”这个概念,律师同仁想必都比较熟悉。辩论主义是指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都由诉讼当事人承担,法院不得作出异于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判断。通俗理解就是,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反驳的也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即为辩论主义原则的法律体现,也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除了辩论主义外,民事诉讼法上还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概念——“职权探知主义”(也叫“实体真实原则”),其在证据法领域也颇有分量。所谓“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这个概念对于很多律师、法官等法律人士而言可能较为陌生,但对其法律层面的体现肯定熟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该条规定了5种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身份关系的;③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了这5种情形外,法院调查取证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否则不具有合法性。上述5种情形的内涵并不复杂,我们可以参考最高院编著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该条款的解读内容进行理解(P327- P328)。这里有一点需要我们了解的是,“职权探知主义”这个概念一般只在民事证据法书籍或相关学术论文中较为常见,其他场合一般是用“法院职权调查事项”来表述的。但若严格从证据法理论层面来讲,“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调查事项”是两个差别很大的概念,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均不同,但有交叉部分(用“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事项”这种表述其实更为精准,证据法理论上的“职权探知主义”适用情形更为丰富)。这种理论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在各个学科门类中都可能存在。一种理论或观点只有当其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均形成普遍共识后才可能落实到法律条文。职权探知主义的边界除了了解概念及其法律适用情形外,还有几个小问题对我们律师或法官而言也很有必要了解,对我们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案件代理技能均有助益。一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中规定的“涉及身份关系”这一项,这里的“身份关系”一般指人事诉讼或家事诉讼,而非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与“身份”相关的一切事项。举例而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原告为了获得更高标准的赔偿金额经常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城镇户籍身份(当前我国很多地区都一体化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赔偿标准一视同仁,“同命同价”。但部分地区还是未能跟上步伐)。严格来讲,这种“户籍身份”并非上述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中的“涉及身份关系”事项。再比如,在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形下,有时法官对原告单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真实性产生疑问而原告又不愿意主动去调取被告微信账户身份登记信息时,法官可能会在庭后主动向腾讯公司发函调查被告微信账户登记身份信息(法官主动调查取证的原因其实是不想冒错判的法律风险,毕竟“心证”这玩意有时很主观)。这种身份信息,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中规定的“涉及身份关系”事项。二是,我们要熟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这种规定的历史变迁,否则遇到特殊案件情形时就难以找准代理思路。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的、客观的收集和调查证据。” 1984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应当深人群众,依靠组织,认真查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的限制。1991年4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199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查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109) 再后来就是2001年12月最高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最高院于2002年7月颁布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2条也有类似规定)。再后来就是当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的规定。(注意我画横线的部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形式 身体虐待: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配偶。 精神虐待: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 性虐待: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经济虐待: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新《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作为禁止性规范和惩罚条件写入了总则和法律责任中,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突破。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使用的强制、武力、胁迫等手段侵害相互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违法行为。 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如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 (三)虐待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 (四)体罚式。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处罚。应受刑事处罚的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虐待罪、遗弃罪、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等等,都使用婚姻家庭发最。我国现行民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关于对家庭暴力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据我市2004年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统计,全年来信来访86 件(人次),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占来信来访29件,占33.7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下旬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从接待的2002----2004年信访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 。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 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 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 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 们发现有80 %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 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 。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近几年来,我市相继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协调各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应该说是一个古老的现象,但是即使在西方,这种现象作为一种问题纳入法律思考,也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国则更晚一些,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有了较多的研究和讨论。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一种侵权行为或犯罪,它总是和社会的传统文化、家庭的伦理价值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国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的过程中,有着13亿人口,二、三亿多家庭的这样一个大国中,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家庭成员遭受摧残、折磨的现象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情况下,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问题上了。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地震惊着人们的心灵。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和正在经受磨难的群体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阐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渐频繁,受侵害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而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在解决的观念上很大程度尚未转变,认为家庭内部之事,不便处理或无法可依,使得当事人求助无门。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够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侵权和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其相关因素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行为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事件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属于违法和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用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因刑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实施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行为的过于宽泛而失去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三)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中西文化的历史传统性、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19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如对于婚内强奸的理解,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有的国家以强奸罪加以惩罚,而中国的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的判决也是相互矛盾。1995年姚某诉白俊峰强奸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进行审理,认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通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实现。 (四)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着很大差异。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的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笔者认为,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使用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从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所以我国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应当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一)司法控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乃至犯罪的发生,司法控制具有以下的特点。 公安机关担负对家庭暴力司法控制的主要职能。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受害人的意愿。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它还涉及到家庭的存续与稳定。我国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审判定罪量刑,虐待罪只有受害人自诉,才能得到司法保护。 实际上,这两种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的真正解决,这两种方式者是要求暴力达到犯罪的的程度,再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大量的甚至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发生了,受害人求助无门。笔者工作的法庭曾多次接待了这样的群体:父亲被儿子打得头破血流,但公安机关以这种情况属家庭事务不便于插手为由,不管或推向法庭,而受害人又无具体的诉讼请求,或具体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将儿子关(拘留)起来,而这恰恰正是公安机关首选的或是职责权限内的义务。再者就是妻子遭受丈夫的毒打,妻子找到公安机关解决,也是一样被推向法庭,妻子在不想离婚的前提下也是要求法庭对丈夫予处罚,这同样不是法庭的受案范围,万不得已,妻子提起离婚诉讼,才能将家庭暴力及所受到的伤害赔偿一并交给法庭,作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此可见,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的刑罚处罚,或者解散家庭。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作为处理的主要机关。这种作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既能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产生心理畏惧,又能避免刑法严厉性的负面效应。第二、公安机关的处罚可以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可以在较大的空间内,充分发挥其职权的自由裁量性,根据被害人的意愿,进行拘留、逮捕移送。第三、公安机关的处理具有简单便利,方式灵活的特点。 目前,中国的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还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公安机关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公安机关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二)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环境上对家庭暴力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第一、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诱发家庭暴力的一些社会因素,比如弱势群体,失业下岗,低收入等问题,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第二、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第四、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第五、专门的法律援助的建立。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书到用时方恨少。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少年不知勤学苦,老来方悔读书迟。书读百遍,其义自见。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读书就应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一样书是逆境中的慰藉。 书房是文人精神的巢穴,生命的禅堂。 世界上最壮丽的宫殿是藏书最多的图书馆。 年轻时读书就像迎着朝阳走路。 最淡的墨水也胜过最强的记忆。 精神能补物质的不足。 在学习中取得知识,在战斗中取得勇敢。 勤动笔墨勤看书。 知识好像砂石下的泉水,掘得越深,泉水越清。 如果知识不是每天在增加,就会不断地减少。 语言是心灵和文化教养的反映。 高尚的语言包含着真诚的动机。 勤学和知识是一对最美的情人。 学到很多东西的决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的东西。 一个人的度量是一种精神力量,是一股强大的文明力量。 书都读得来的人,还怕有什么做不来的。 成功的科学家往往是兴趣广泛的人,他们的独创精神来自他们的博学。 作者不一定能写到老,但是他一定应该学到老。 再高深的学问也是从字母学起的。 写十卷书要比实际行动打下基础容易得多。 读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养心。知识上的富有可以享受心灵上的满足。 不断认识自己的无知是人类获得智慧的表现。 学习不但意味着接受新知识,同时还要修正错误乃至对错误的认识。 不信书不能提高境界,光信书不如无书。 掉进知识情网中的人,时时品尝着知识的甜蜜。 穿着饮食可以因陋就简,而搞学问是不能因陋就简的。 努力耕耘,少问收获。 ●读过一本好书,像交了一个益友。 臧克家 ●能够摄取必要营养的人要比吃得很多的人更健康,同样地,真正的学者往往不是读了很多书的人,而是读了有用的书的人。亚里斯提卜 ●仅次于选择益友,就是选择好书。考尔德 ●阅读一本不适合自己阅读的书,比不阅读还要坏。我们必须会这样一种本领,选择最有价值、最适合自己所需要的读物。别林斯基 ●不好的书也像不好的朋友一样,可能会把你戕害。菲尔丁 ●一个爱书的人,他必定不致缺少一个忠实的朋友,一个良好的老师,一个可爱的伴侣,一个优婉的安慰者。--伊萨克·巴罗 ●书籍鼓舞了我的智慧和心灵,它帮助我从腐臭的泥潭中脱身出来,如果没有它们,我就会溺死在那里面,会被愚笨和鄙陋的东西呛住。--《高尔基论青年》●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性痴,则其志凝:故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世之落拓而无成者,皆自谓不痴者也。--蒲松龄:《阿宝》 ●攀登科学文化的高峰,就要冲破不利条件限制,利用生活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并去创造新的条件。高士其 ●青年同志们必须记住,想要连跑带跳地把过去的一切文化遗产得着,那是办不到的。这需要有坚定的顽强性和艰苦的劳动。要知道,在这条路上克服困难,这件事本身就是非常好的兴奋剂。--《奥斯特洛夫斯基》 ●勤勉而顽强地钻研,永远可以使你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舒曼论音乐与音乐家》 ●学问对人们要求最大的紧张和最大的热情。巴甫洛夫 ●……科学是到处为家的,枣不过任何不播种的地方,它是不会使其丰收的。--赫尔岑:《科学中华而不实的作风》●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陶渊明:《五柳先生传》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杜工部集》 ●我们自动的读书,即嗜好的读书,请教别人是大抵无用,只好先行泛览,然后决择而入于自己所爱的较专的一门或几门;但专读书也有弊病,所以必须和现实社会接触,使所读的书活起来。--鲁迅:《读书杂谈》 ●爱看书的青年,大可以看看本分以外的书,即课外书……譬如学理科的,偏看看文学书,学文学的,偏看看科学书,看看别人在那里研究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样子,对于别人,别事,可以更深的了解。--《鲁迅全集》 ●只看一个人的著作,结果是不大好的:你就得不到多方面的优点。必须如蜜蜂一样,采过许多花,这才能酿出蜜来。倘若叮在一处,所得就非常有限,枯燥了。--鲁迅:《致颜黎民》 ●我有八位好朋友,肯把万事指导我。你若想问真名姓,名字不同都姓何:何事、何故、何人、何时、何地、何去、何如,好象弟弟与哥哥。还有一个西洋派,姓名颠倒叫几何。若向八贤常请教,虽是笨人不会错。--陶行知:《八位顾问》 ●积累知识,也应该有农民积肥的劲头,捡的范围要宽,不要限制太多,……牛粪、人粪、羊粪都一概捡回来,让它们统统变成有用的肥料,滋养作物的生长。邓拓 ●有些书可供一尝,有些书可以吞下,有不多的几部书则应当咀嚼消化;这就是说,有些书只要读读他们的一部分就够了,有些书可以全读,但是不必过于细心地读;还有不多的几部书则应当全读,勤读,而且用心地读。--《培根论说文集》 ●不要把许多杂乱的词句塞在脑子里,而是要启发了解事物的能力,使得从这种能力之中流泻出来---像从活的泉眼流出一样---一条溪涧(知识)来。--夸美纽斯:《大教学论》 ●应该随时学习,学习一切;应该集中全力,以求知道得更多,知道一切。--高尔基:《文学书简》●书富如入海,百货皆有。人之精力,不能兼收尽取,但得所欲求者尔。故愿学者每次作一意求之。--苏轼:《东坡文集事略》 ●看文字须大段精彩看,耸起精神,竖起筋骨,不要困,如有刀剑在后一般。就一段中须要透,击其首则尾应,击其尾则首应,方始是。不可按册子便在,掩了册子便忘。--朱熹:《朱子语类大全》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心不在此,则眼看不仔细,心眼既不专一,却只漫浪诵读,决不能记,久也不能久也。三到之中,心到最急,心既到矣,眼口岂不到乎?--朱熹:《训学斋规》 ●学贵精不贵博。……知得十件而都不到地,不如知得一件却到地也。--戴震:《戴东原先生年谱》 ●读书以过目成诵为能,最是不济事。郑板桥 ●无所不能的人实在一无所能,无所不专的专家实在是一无所专……--《韬奋文集》 ●加紧学习,抓住中心,宁精勿杂,宁专勿多。--《周恩来选集》 ●读书也像开矿一样,“沙里淘金”。赵树理 ●我阅读关于我所不懂的题目之书籍时,所用的方法,是先求得该题目的肤表的见解,先浏览许多页和好多章,然后才从头重新读起,以求获得精密的智识。我对该书的终末,就懂得它的起音。这是我所能介绍给你唯一正解的方法。--狄慈根:《辩证法的逻辑》 ●重要的不是知识的数量,而是知识的质量,有些人知道很多很多,但却不知道最有用的东西。托尔斯泰 ●在所阅读的书本中找出可以把自己引到深处的东西,把其它一切统统抛掉,就是抛掉使头脑负担过重和会把自己诱离要点的一切。爱因斯坦●久物之味,久则可厌;读书之味,愈久愈深。程颐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我爱书。我常常站在书架前,这时我觉得我面前展开一个广阔的世界,一个浩瀚的海洋,一个苍茫的宇宙。刘白羽 ●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像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像鸟儿没有翅膀。莎士比亚 ●书籍是全人类的营养品。莎士比亚 ●书籍---当代真正的大学。托马斯·卡莱尔 ●各种蠢事,在每天读书的影响下,仿佛在火上一样,渐渐溶化。雨果 ●书,这是这一代对另一代人精神上的遗言,这是将死的老人对刚刚开始生活的青年人的忠告,这是准备去休息的哨兵向前来代替他的岗位的哨兵的命令。--《赫尔岑论文学》 ●不去读书就没有真正的教养,同时也不可能有什么鉴别力。--《赫尔岑论文学》 ●好的书籍是最贵重的珍宝。别林斯基 ●书是我们时代的生命。别林斯基 ●理想的书籍是智慧的钥匙。托尔斯泰 ●书籍是青年人不可分离的生命伴侣和导师。高尔基 ●热爱书吧---这是知识的源泉! 只有知识才是有用的,只有它才能够使我们在精神上成为坚强、忠诚和有理智的人,成为能够真正爱人类、尊重人类劳动、衷心地欣赏人类那不间断的伟大劳动所产生的美好果实的人。--《高尔基论青年》 ●读书愈多,精神就愈健壮而勇敢。高尔基 ●要热爱书,它会使你的生活轻松;它会友爱地来帮助你了解复杂的思想、情感和事件;它会教导你尊重别人和你自己;它以热爱世界、热爱人类的情感来鼓舞智慧和心灵。--《高尔基论青年》 ●生活在我们这个世界里,不读书就完全不可能了解人。高尔基 ●书和人一样,也是有生命的一种现象,它也是活的、会说话的东西。--高尔基:《论文学》 ●读书,这个我们习以为常的平凡过程,实际上是人的心灵和上下古今一切民族的伟大智慧相结合的过程……--《高尔基论青年》 ●每一本书是一级小阶梯,我每爬一级,就更脱离畜牲而上升到人类,更接近美好生活的观念,更热爱这本书。--《高尔基论青年》 ●对于有文化的人,读书是高尚的享受。我重视读书,它是我的一种宝贵的习惯。高尔基 ●读书在于造成完全的人格。培根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与笔记使人精确。……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之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培根论说文集》 ●图书馆使我得以有恒地研习而增进我的知识,每天我停留在里面一两个钟头,用这个办法相当的补足了我失掉的高深教育。--《富兰克林自传》 ●和书籍生活在一起,永远不会叹气。罗曼·罗兰 ●光阴给我们经验,读书给我们知识。--奥斯特洛夫斯基 ●一本新书像一艘船,带领我们从狭隘的地方,驰向无限广阔的生活的海洋。--凯勒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形式身体虐待: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配偶。精神虐待: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性虐待: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经济虐待: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新《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作为禁止性规范和惩罚条件写入了总则和法律责任中,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突破。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使用的强制、武力、胁迫等手段侵害相互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违法行为。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二)精神迫害式。如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三)虐待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四)体罚式。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处罚。应受刑事处罚的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虐待罪、遗弃罪、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等等,都使用婚姻家庭发最。我国现行民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关于对家庭暴力状况的调查与思考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据我市2004年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统计,全年来信来访86 件(人次),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占来信来访29件,占33.7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下旬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一)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二)家庭暴力现状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从接待的2002----2004年信访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 。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 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1、 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3、 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二)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 们发现有80 %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 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三)经济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五)妇女自身原因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 。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近几年来,我市相继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协调各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关于刑事的论文题目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答案如下:刑法好。写明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其次写工作的成绩和缺点,这也是总结的中心。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论信用卡罪 2. 集资罪研究 3. 论保险罪 4. 论合同罪 5. 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14.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13.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 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10. 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11. 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 12. 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4. 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5. 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6. 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 17.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18. 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19.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20. 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3.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4. 2017法学论文选题

刑法论文选题有很多: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罪中的“财物/欺/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罪与罪的关系,论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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