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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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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研究论文

程序正义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作者:贺霞 【内容提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良性互动的关系,但当二者发生冲 突的时候,要重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要追求一种正当性基础之上的真理性。 尊重公民的尊严和利益,正是法律价值、正当性或者人权保障的核心意义所在,程序正义的基本精神是人权保障,即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公民基本权利众所周知,公民基本权利是通过一系列实体法予以规定和体现的,因此讨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也是本文应有之意。但本文仅限于讨论法律层面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进入正文之前,我想就本文的题目作如下几点说明:第一,我们知道,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三种事实样态,其一是客观事实样态,是指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回复性;其二是主观事实样态,是指存在于参加诉讼人员头脑中的事实,具有多变性;其三就是我们在此要讨论的法律上的事实样态,即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认定的事实样态,通过正当的程序达到的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即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正义。而对于程序法和实体法本身是“恶法”还是“良法“不在论述之列。第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涉及到真理性与正当性的问题。真理性问题涉及的是认知领域,正当性问题涉及的是评价领域,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理想的条件下,如果我们能够获得绝对真理,那正当性问题就不存在了,因为绝对的真理就有绝对的正当性,但是,在一个具体的条件下,我们无法获知绝对的真理,那么,相对真理的可接受性就是因为它可以正当的被接受,即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而这种正当就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保证实现的。第三,尊重公民的尊严和利益,正是法律价值、正当性或人权保障的核心意义所在,程序正义的基本精神是人权保障,即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我们不仅要追求真理性,更要追求一种正当性基础上的真理性。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

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我国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犯罪的人受到刑罚;

②无罪的人不被定罪;

③罪刑相适应。因此,实体公正是指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的利益相一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到的权利得到完全的保障,表现在审判中其实就是裁判公正。我们这里所指的裁判公正,只能是符合“法律真实”的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通过法制的建设来保障正义的实现是重要而可行的途径。是人类千百年来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绕不开而又必须解决的是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能否兼得又怎么样实现其统一。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对于二者关系问题的不同观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乃至司法实务界热议的问题,而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实体优先论”,实体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程序只是实体的保障和工具,自身没的价值。

第二,“程序优先论”,即认为现代司法的权威在于形式的公正,实体正义是相对的,程序正义是绝对的。因此,在二者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应该是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第三种观点是“并重论”或者“阶段论”,前者认为二者不存在谁重要谁不重要的问题,后者认为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侧重应该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来划分,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坚持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在审判阶段应该坚持实体正义优先。总之,无论是哪种观点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而之所以有这三种观点的产生也正是因为人们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各自的内涵没有深刻把握没有正确认识二者各自的独立价值。

(二)程序正义自身具有独立价值实际上,程序正义并不依赖于实体正义,而是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自身也能满足人们的正义需求。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一项律令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作后盾,法本身所追求的公正、人权、平等等价值就难以实现。坚持程序正义的独立性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近年,我国法学界逐渐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仍然普遍存在着种种秘主义。比如,公众对于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不甚清楚。我们的判决书通常就是一个简短的三段论:先罗列一下犯罪事实,然后引用一段或者几段法律条文,最后说,由于犯罪嫌疑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条文,因此犯有这些罪,应该判刑这么多年。至于为什么引用这几段法律条文而不引用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是怎样违反这些条文的,却不去讨论,公众也就无从得知。而法院的裁决书,在案情摘要和裁决之后,是长达数页甚至十几页的裁决理由,并列明裁决理由的起草者和附议者,就连某位大法官不同意法院裁决的理由,也会原样列出。 所以说,程序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它并非实体结果的附属物。但是,程序有独立于实体的价值,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以脱离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以社会正义为前提和归宿,二者必然有内在的关联,因此称其为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

(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相互关系  首先,逻辑上看,程序正义是人们在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程序的独立价值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能脱离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而与实体正义不存在必然联系,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由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指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要件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义,与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要求相悖,所以说,实体正义的实现必以程序正义为基础。同时,因程序正义的实现所要求的正当法律程序既是程序正义的保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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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论文【1】

摘 要 本文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概念和内容、“重实体轻实体”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价值等多角度进行论述,进而论证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同等重要,共同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程序法和实体法 法律传统 法律作用 法律价值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体论述

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块内容。

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定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两者如同一辆摩托的两个轮子。

对法制建设的价值而言,应等量齐观。

它们之间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主从关系,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仅有实体法,没有程序法,实体法的内容就很难实现;同样,仅有程序法,而没有良好的实体法,程序法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两者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

以民事领域为例,民事诉讼法依托于民事实体法,按照民事实体法的要求安排其程序,以实现民法上所规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权利的实现又依赖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民法有着保障和限制的作用。

民法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法一系列程序的贯彻与实现,它的内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

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否有轻重之分及孰重孰轻的问题上法学界争论不休,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实体法一元论、程序法一元论、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元论。

相对于程序一元论和实体法一元论,笔者更赞同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元论,两者处在一样的高度,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在当代社会我们不应该过分地强调、辩论程序法和实体法孰优孰略,而应更加关注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产生的问题,从而是立法更好地完善,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实现公平正义。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分角度论述

(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概念和内容上看

从概念上来看,我们似乎很容易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进行区分,但是从具体的法律所包含的内容上来看,其实两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实体法律规定中有程序性的内容,同时程序法律规定中也要与实体法律的规定向衔接。

前者例如民法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后者如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需要以监护制度为依托。

但笔者要强调的是法律程序和程序法区分,法律程序是程序法的内容,而程序法是法律程序的表现形式。

程序法的概念是通过和实体法的区别而产生出来的,所以程序法是法的分类的结果,是法的一种形式。

而法律程序的概念是对程序法的实质内容的表达。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法律程序的研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误将法律程序等同于诉讼程序,以至于对其他法律程序的寻在视而不见,同时也有程序工具主义的倾向,忽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

(二)我国“重实体轻实体”的法律传统看

有笔者认为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铸成人们令行禁止的思维方式,重指令和指令结果,轻程序和程序正义。

笔者同意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轻程序,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的丧失,而这些也正是实体法特别是民法上所极力保障的。

顾,笔者认为与其说计划经济时期轻了程序,还不如说实体和程序都轻了。

从中国几千年的法制传统来看,是“重人治”,轻法治;在法治环节上,重实体法轻程序法。

但是,我们并不能从这样的法制传统中得出,在我们当今社会,我们必须更加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

因为,我们不能得出一个前提性的结论,那就是,在我们当今法律体系中,实体法规定地比程序法更完善,更合理。

是否应该重视,要看法律本身规定地是否合理,是否有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而不能用法制传统来论证程序法更需要重视。

但笔者并不是说程序法不重要,而是两者都很重要,两者都要重视。

至于法治传统的问题,我们只能说在根除轻程序的道理任重道远,但是其不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两者同样重要。

但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界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对程序合法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或没有完全认识程序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

(三)从法律的作用上看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作用具有人为性,现实性和局限性的特点,并可以将其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实施社会管理。

有学者认为,民法与实体法,前者是理论上的强制力是规定上的强制力、后者是现实上的强制力,实现强制力。

按照这种逻辑结合法律的作用,我们似乎可以得出实体法起着规范作用,程序法起着社会作用。

但笔者认为,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兼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程序法的规定中立、平等、独立,则其对人们也能起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同时,若没有程序法的规定,社会利益无从分配,纠纷解决没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确定,射虎管理没哟一个具体的准则。

因此,在法的作用的问题上,也不存在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较量问题,两者同样是社会存在并调整着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使我们全面认识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并更好地使法律作用得到实现。

无论达到何种实体法的效果,都要遵循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及实体法上的具体规定。

以民事领域为例,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私人主体的社会活动中共同协调地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四)从法律的价值上看

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人作为主体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的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产生主体人对法律的评价。

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重视研究法律价值问题。

他认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经是法学家们经常的活动。

他把法律价值理解为一个社会制定和评价法律所依据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只能通过经验的方法取得。

价值属于应然领域,主要寓于抽象的人性、情感、公平、正义等观念之中。

法律价值本身是一个体系或系统,对法律价值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层次的划分。

法律价值从内容上来看,可以分为利益价值、秩序价值、平等价值、自由价值、人权价值和正义价值等。

而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标价值。

有人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属于工具和目标的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程序法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但同时绝不能忽视其自身的重要独立价值。

实体法与程序法皆有独立的价值,实体法不应该也不能忽略程序法的价值,从而提升其自己价值。

实体法的价值正是通过程序的过程而得以彰显,从而为人们所接受和认知。

同时,程序法也不能通过其独立价值的论证,从而得出其更重要,或者更应该得到重视的结论。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各自的内在价值来看,以民事领域为例,民法有其目标价值和工具价值,民事诉讼价值也可分为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包括,程序公正、诉讼效益;工具性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秩序。

两者都含有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不存在谁是谁的工具问题,工具和目标只是对不同价值的分类,而不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上的论证。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研究论文【2】

摘要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近现代以来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的一个话题。

本文以唯物辩证法中矛盾的对立性、同一性和普遍性、特殊性为基点,通过动态的诉讼实践活动和历史发展的视角,考察了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而言调整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和特殊的调整方法,在诉讼实践活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分析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地位、作用和联系,论证了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存在母子、主从关系,两者是平行并列的观点。

关键词程序法 实体法 诉讼实践

一、我国当前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关系的主要观点

20世纪90年代,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的程序法学说传入我国引起了我国诉讼法学者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新一轮思考。

15年来,中国诉讼法学界在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关系的论战中,存在众说纷纭的观点:“程序本位论”“母子关系论”“阶位论”“法即程序论”“程序至上论”“平行论”“理性选择论”“补充价值论”“同等论”“二元论”“主从论”“实体至上论”“内容决定论”“程序工具主义”等。

这些观点大同小异,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程序工具论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传统认识,也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主流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诉讼制度的机能在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这种诉讼机能下,程序法的作用在于其是发现案件真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途径,所以程序法只要保证实体法的内容得以实现就完成了使命。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

(二)程序本位论

这种观点认为,程序法有保障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由于案件客观真实的难以确定性,只要遵守正当程序,不论结果如何都是正义的;在此基础上,有的学者认为“程序是一个完全可以也非常有可能与实体法脱节的东西”①;有的学者甚至断言“法即程序”。②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平行论

这种观点认为,实体法是抽象的、稳定的,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多变的,两者之间存在鸿沟和盲点,程序法在两者之间就起到了弥补漏洞的作用;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主次,是并列关系,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

从对以上各观点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学者在探索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时,总希望将它们孤立开来,比个高低,忽略了它们在诉讼实践活动和历史发展的动态消长过程中的联系与区别。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存在母子、主从关系,两者是平行、并列的。

二、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辨析

(一)从辩证唯物主义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的统一体构成。

法作为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一种意识形态,也被划分为相互对立同一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两部分。

两者的对立在于他们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实体法的独立价值在于确立和保护一定社会秩序中公民的合法权利,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在于当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时保障纠纷能公正地解决,且程序法运用其规定的“诉讼方式、步骤和时限,有时也对实体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两者的'同一性在于它们统一于法的整体中,相互配合,维系、发扬法的精神,稳定社会秩序。

过去理论界和实务界之所以“重实体,轻程序”,就是因为他们仅仅看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同一性,并倾向于以实体法规定的静态权利义务关系与社会实践中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对照;他们仅仅注意到社会动态发展及其与实体法相互影响的结果,而忽略了其中的过程;结果其主观对于社会历史运行的体验即其思想上仅仅留下实体法的痕迹,导致“程序工具论”的盛行。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指导思想,有些学者也曾以马克思在论述德国莱茵省议会关于《盗窃林木法》的辩论时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进行的说明中发展自己的理论,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保障内容,因而得出“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

笔者认为这种思维方式曲解了马克思的本意。

马克思的把程序法和实体法比作动植物的外形和肉体,仅仅强调二者对于动植物整体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并未强调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且最后他还说“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有同样的精神”。

(二)从诉讼实践和历史发展中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种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

这种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早期的法律,按照学界的共识,它是以诸法合体的形式存在的。

但是,即使是诸法合体的法律,其中也有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之分:西方法制史上最早的法律《汉莫拉比法典》中有许多程序法规范;长期以来被学者们扣上“重实体,轻程序”帽子的中华法系的众多法典中也不乏程序法规范,例如周朝《吕刑》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的规定、历朝法典中规定的“直诉”“越诉”“死刑复奏”制度、唐律中规定的“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宋刑统》中规定的“翻异别推”制度等,甚至到了宋朝时期的辽国,中国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系统性的程序法典《决狱法》,而元代,“诉讼”在法典中已经独立成篇。

虽然程序法在这一历史时期没有受到如今的重视,但这足以说明程序法与实体法在诉讼实践中是同时产生的。

学界曾有以“是鸡先生蛋还是蛋先生鸡”“男人与女人谁先出现”的问题来形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讨论。

其实要弄懂这个问题,需要现代生物学知识。

从生物学的角度看,鸡与蛋、男人与女人无先后出现的历史时间差异,他们分别是由先前的一个物种经过长期的基因突变发展而来,决定鸡和决定蛋产生的器官、决定雄雌动物变成男人和女人的器官是同时分化产生的。

将这种理论应用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上,笔者认为同作为法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也是在条件发展成熟的某一历史时期同时产生的。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曾以英国的令状制度和古罗马的诉权制度说明程序法的产生早于实体法并论证“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

③但据我国学者考证,这两项制度并不能成为此观点的有力证据。

④实际上,程序法与实体法谁先产生并不是两者主从关系的充分必要条件。

谷口安平先生证明“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论述,不能达到他的证明目的,但是可以证明程序法与实体法同源于诉讼实践:人类社会初期并没有形成程序法与实体法,当发生纠纷时,人们没有具体的实体规范来确定谁对谁错,也没有诉讼程序来查明案件事实;但纠纷时必须解决的。

于是人们就根据氏族长期共同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观念、信仰,一步步探索解决纠纷的途径;经过多次同类型的诉讼及解决试验,人们把解决纠纷的方法固定下来,形成制度,进而形成以后的程序法,把处理纠纷结果的一般规律归纳出来,形成习惯,进而发展成以后的实体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程序法与实体法又在相互适应及与社会实践相适应的过程中发展,它们“就像人的两条腿,左腿迈出一步,右腿必然跟上;右腿迈出一步,左腿也必然要跟上,尽管有暂时的先后,但总体上是互相促进,互相推动,共同向前发展的。”谷口安平先生提出的“日照权”诉讼和涉及公益的“集团诉讼”等新型诉讼中的新型实体法权力和新型诉讼方式的产生正是对此观点的一个例证。

另一方面,这些新型权利的诉讼也说明人们自然地享有各种与其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追求幸福相关的利益,这些利益被侵犯前,人们不知不觉地享受着它们,如享受日照、享受适宜的生存环境,当这些利益被侵犯后,人们才意识到其重要性,才通过诉讼实践影响立法,最终形成法定权利。

正如有些学者所言,“我们今天享有的各项权利都与人类的自然天性、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它们才是权利诞生的真正源头活水”。

在中国法制史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如对仇人的复仇权,就经过了由百姓的私力救济行为通过诉讼实践转变为一定程序制约下的法定权利。⑤

(三)从程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出发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我们在考察一门法律是否有条件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时,通常采用的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程序法虽然不能成为法律部门,但如果我们能找到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那么至少我们可以证明其能够独立与实体法(同理的推论也适用于实体法,学界多年来证明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时的努力可证明这一点)。

有的学者曾对此问题做过探索。

⑥与对应静态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相比,程序法对应的是法律程序运行过程中动态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实体法单纯地规定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程序法则动态地规定当事人在实际权利义务不明确时以何种程序划分权利界限及当事人在追求、确认自己权利时在不同的活动阶段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因此,程序法调整的是一种动态地法律关系,这是它与实体法最明显的区别。

正由于此,程序法对其法律关系也采用的是动态的调整方法。

具体而言,它是随着程序的不断向前推进来规范当事人在不同的活动阶段的行为的;相比之下,实体法则像古代刻在城墙上的律文,将已经分配好了的权利义务公告天下,静静地等待着人们的查阅,如同现在流行的“公示”。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学者哥尔德斯密特也曾将诉讼法律关系与法官的裁判联系起来考察程序法的动态调整方法。⑦

三、结语

中国几千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对诉讼实践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在汲取了西方近现代先进的程序正义理论后,广大诉讼法学者们反思了我国的诉讼制度,重新审视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为程序法争得了应有的地位,但部分学者“矫枉”之时不免有“过正”的倾向。

作为法的两种基本类型,作为诉讼实践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两种法的类型,实体法不能替代程序法,程序法也不能替代实体法,二者不存在主从轻重的关系,它们是平行的。

注释:

①刘家兴.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运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11.

②肖凤成.论“法即程序”──兼论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行政法学研究.1997(1).4-7.

③[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3-73.

④杜丹.质疑“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兼论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法律适用.2006(12).38.

⑤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72-93.

⑥吴小英.重塑程序意识──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现代法学.1999(4).20.

⑦刘荣军.德国民事诉讼法行为论学说之展开.诉讼法论丛.1998(1).390.

参考文献:

[1]祝彬,王海浪.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之考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2]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

[3]江涛.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思辨──就“程序法乃实体法之母”论断的质疑.政法论丛.2004(3).

都二十一世纪了,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再到法国大革命,多少年了?为什么还有人纠结这种问题?这国家真是神奇的可以。1、这世上,尤其是涉及到人的问题,“绝对”、“完美”的事情是不存在的。绝对正义不存在,恶是人性的一部分,除非人类死绝,否则人类无法消灭恶,同不同意?2、中国有句古话叫“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这世上不存在绝对没有恶念、私欲的“圣贤”,同不同意?3、没有程序正义而能保证结果正义、实体正义的情况,只有一种,执行者是“圣贤”或者“神”。同不同意?4、法律最大的目的是什么?是保护良善、是防恶,而不是消灭恶,同不同意?5、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尽可能的、最大程度的让结果接近正义,而不是为了实现绝对正义。对不对?6、如果否定程序正义,我们还要什么法律?找一群圣贤,给他们无上的权力,不就好了?对不对?

程序正义毕业论文

【摘要】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对象,什么样的程序是正义的?必须考虑设立程序的目的,设立程序的最终目的是程序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可以说程序是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当事人权利来源于何处?最终来源于设立程序的人的人性需求。因此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反之,就是不正义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就是程序的人性标准。【关键词】程序 正义 人性一、问题的提出“程序正义”一词通常有二方面的意义,其一,指按法定程序办事过程所体现的正义。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果按本条做了,至少在审判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组成人员方面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指符合某种标准的程序所体现的正义。如上例,如果诉讼法没有规定司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时应当自行回避,就不是正义的程序,因为它忽视了人的趋利性。符合什么标准的程序是正义的?即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什么? 程序正义的标准依其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和价值标准,前者如立法的简明扼要、逻辑的缜密、期限设计的恰当等,后者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允许当事人申辩等。技术标准以立法经验和客观存在为依据,价值标准以程序立法的目的为依据。本文着重讨论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从逻辑推论,对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应该与程序立法的历史同步,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程序正义价值标准研究起于何时。但是,自觉的系统的研究仅仅开始于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在我国则是上世纪末。1977年美国杜克大学教授米奇尔曼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与协作目标》中,阐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尊严价值、参与价值、威慑价值和实现价值。 1981年耶鲁大学教授马修发表《行政性正当法律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讨》,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尊严价值理论。 陈瑞华评论说:“马修尊严理论的核心,其实就是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使那些利益受到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具有人的尊严。就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实现的目标,也是一项法律程序公正与否的尺度。” 与马修同时代的康乃尔大学的萨默斯教授、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贝勒斯教授提出或深化了类似的观点。陈瑞华认为,程序正义有六个要素:参与、中立、对等、司法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 以上中外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有历史性贡献主要有:第一,确立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地位,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命题,程序不再是实体法的附庸。第二,在肯定程序正义品性基础上,意识到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问题。第三,初步提出了衡量程序正义标准:尊严、平等、参与、隐私、可预测、透明、中立、理性、及时和终结等等,提出了设计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深化了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把程序正义标准与程序关系主体即人的尊严联系起来,是其突出成就。但是,其不足仍然是明显的:第一,尊严、中立等价值标准不足以概括程序的正义内涵,例如,程序设计是否应该考虑程序主体的生存、亲情、自由和发展?第二,尊严、平等、参与、隐私等价值标准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那么统一于什么?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把它们统一到程序正义的旗帜下。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该是对立统一的,不能为了强调程序正义而割裂程序和实体二者的联系。本文从人性的角度,试图系统论证程序正义的人性价值标准及其理论基础。二、人性的基本内涵人性是什么?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基本人性是人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 生存是人类历史的前提。在人的幼年,生存是一种本能,过了幼年阶段,人的生存欲望就超越了本能,总是带着一项或多项“任务”生活着。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自己要生存,就必须让别人能生存。人类一开始就是群体的生活方式,原始社会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把人赶出部落。今天的个人似乎越来越独立了,其实不然,人们的相互联系和依靠越来越重要了。尊严就是把人当作人看待,是人的普遍的需要。尊严是人特有的生活方式,没有尊严,特别是没有内心的尊严,就不成为人。人的尊严,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一个人的权力、金钱、寿命、相貌等无关。尊严像空气一样,不引人注意,却非常重要。亲情是人对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眷恋和关爱,有父母子女亲情、夫妻亲情、朋友亲情、种族亲情等等。父母子女亲情以血缘为基础,是亲情的核心,不可替代。夫妻亲情俗称爱情,以性为基础,但不止于性,包含着互相尊重、互相依恋、彼此关怀的道德情感。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周恩来曾称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亚当·斯密称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人们曾询问托尔斯泰创作的动力,他出人意料地答道:对于荣誉的渴望。所以,德国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说:“最高的名望和荣誉是大多数曾给历史带来转折点的人们的最强有力的动机——在亚历山大、凯撒、弗里德里希、拿破仑那里就是这样。而且,假如在人的记忆中没有对荣誉、名望和不朽的憧憬,伟大的精神和艺术成就也就不可能获得。” 人人都希望自己有个好名誉,因为名誉与自己的利益和价值有一致性。小孩从懂事开始,就希望被他人的称赞,这种希望一直伴随着其生命旅程。自由也是基本的人性。人的自由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从其存在形式看有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帕特利克·亨利曾喊出:“不自由,勿宁死”,康德则认为自由是唯一原始的人性权利。卢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去做人,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 中国古代缺少自由的精神,严复在翻译约翰·密尔《论自由》的时候,怎么也找不到“liberty”的恰当的对应词,他非常焦虑,推开窗户,低吟柳宗元的诗:“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萍花不自由”。他由此才得到灵感。发展需求是人的特性。人的需要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永不满足。在一种低层次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仅仅会有一段短时间的“高峰体验”,人还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永远在追求之中,追求的最后目标是人永远不能达到的目标。希望能够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生活,就成了人所特有的一种需要:自我发展的需要。如果说人性的内容呈现无限多样性,以上探讨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是基本人性,那么,人性还有更广泛的内容,如认识、学习、创新、自觉、自控等等都是人性的表现,只不过与前列相比,具有继发性特征,后列是基本人性的拓展和深化。基本人性普遍地绝对地存在,不以财产多少、地位高低、宗教信仰、职业特性、文化程度、地理气候、种族肤色为根据,只要是人就有人性。三、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实证分析以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为例。为什么设立逮捕制度?按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设立逮捕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对侦查活动的干扰,继续犯罪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妨碍取证,是为了规避法律制裁。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规避法律制裁?就是避免自己的名誉和自由等权利受到贬损和限制。詹姆斯·威尔逊和理查德·赫恩斯在《犯罪与人性》中说,“犯罪的所得包括物质利益、性满足、复仇和同伙的承认等;犯罪后果包括良心的责备、被害者的报复、朋友和同事的非难和可能的惩罚”。 这里“犯罪的所得”即作案人所趋的主要之“利”,“犯罪后果”即作案人所避的主要之“害”。 因此逃避法律制裁几乎是人的本能,而逮捕制度正是基于人的本能也就是人性的倾向而设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为了自己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和发展,会逃避法律制裁,逮捕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抑制被强制人规避法律制裁的意识和行为。为了防止人性的恶而设立逮捕制度的,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但是同时也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因为可能会出现权利之恶。并且工作人员最终也是普通人,也具有一般的人性特征,“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如果权力没有界限,就会导致权力腐败。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恣意枉为,保护被强制人的正当权利,刑事诉讼法就逮捕制度还设立了更多的程序要求,如果说第61条是针对被强制人的话,那么第59、60、66、67、68、69、70、71、72、73、74、75、76、77条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条款。因此,可以说,逮捕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对司法人员来说,都是基于基本的人性,具体指人的生存需求、尊严需求、亲情需求、自由需求和发展需求。四、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理论分析(一)程序法的主体是人提出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幼稚,因为从法理学来说,这是一个常识,但现实生活表明,这个常识常常被误解了。我们眼中往往只有国家、政党、社会、阶级、集体和抽象的人,而忘记了活生生的人。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政府、政党、经济组织,也包括自然人,自然人是最普遍的主体。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并不是唯一的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一切社会主体都是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但阶级不是法治的主体。 然而,为什么我们看不见人?一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作用,二是现行法律的国家本位主义取向。三是法治至上、法律至上在当今社会出现了某些异化。法眼无人,法律的统治蜕化成法律的奴役,在法律活动中,仅仅看到法律规范本身,把它看成孤立的、静止的规则,而看不到其与法律目的、价值、法整体之间的联系,看不到法之为人而立的初衷,把人看作客体,将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变成毫无人性的机械运动。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人法分割,只虑事、不思人,使法律规范远离人性,更不能随时代之进步而在法律中给人更多的关怀和尊重。(二)程序法律是人制订的立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神,不是国家,也不是统治阶级。谁在立法?神的启示这个最古老观点已经不值一驳。法律是不是国家制订的?从表面看,任何法律都是国家制订的,由特定的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立法的任务,如我国人大行使立法权。但是,应该看到,立法机关是由人组成的,如果没有人,立法机关还有什么?法律是不是由统治阶级制订的,肯定是的,但阶级是由人组成的。基于同样的思路,执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行政机关;司法和诉讼的最终主体是人,不是司法机关;守法的主体最终也是人。人的本质决定了法的本质,人的命运也决定着法的命运。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盛行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此概念而言,如果剔除那些限定词,则法的本质亦基本清楚,即,“法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本质反而模糊不清了。如果强调法的根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的社会阶级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彼此何以有继承和借鉴的可能?其继承和借鉴的东西是什么?很难自圆其说。(三)程序法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法律生活表明,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最重要、最常见、最基本的法现象,法学应当以权利和权力为最基本研究对象和分析起点,从而形成新的范畴结构和新的法现象解释体系。” 如果我们承认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那么程序法律的内容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刑事诉讼为例,有三类“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是受害人,一是司法机关,这三类主体最终都是自然人。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就是这三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最终都是自然人,因此诉讼权利义务都归根到底是人的权利义务。司法人员代表司法机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似乎与司法人员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无关,实则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399、400、401、402条等具体规定了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整个诉讼程序的法理结构就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制约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体现在对裁判者权力的制约以及对被裁判者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上。” (四)人性需要是程序权利义务的内存依据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的生命不可剥夺,困境中的生命应该得到拯救。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尊严需要形成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亲情需要产生亲权。亲情是精神的归宿,亲缘是亲情的载体。亲缘关系具有自然性、普遍性、稳定性、功能性、利益性和精神性,特别是其中的血缘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不能选择、不能替代、不能否认、饱含温情、维系家庭、稳定社会、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拥有,每个人都需要。每个人都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每个人都有享受亲缘的权利。名誉需要产生名誉权,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好人”要发展,罪犯也要发展。依照人性构建的程序权利义务,应该能够成为程序关系主体的自觉意志和行为,为什么还需要法律去规定,特别是还需要刑法的强制保障?有二类原因。第一,人能够按照人性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但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及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激化,扭曲了人性,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法治的人性色彩淡化了甚至被抹杀了。在某些时候,大众之恶也可能伤害人性。第二,人性有其恶的一面。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柏拉图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会像最野蛮的野兽那样坏。”“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柏拉图用吉格斯指环透彻地说明了这一点。 孟德斯鸠、 麦迪逊、 杰弗逊 都论证过权力拥有者“潜恶”的存在,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与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人性自身的缺陷的存在决定了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既然人性恶有其固有的属性,那么又为什么能克服?也有二大力量,其一,人性善的本质力量。人们追求健康的体魄、社会的尊重、真挚的亲情、行为的自由和发展的机会,都是一种与社会进步一致的力量,是一种“善”的力量。其二,社会力量。在社会力量面前,个人有力量总是微弱的,人不得不正视社会力量,服从社会支配。人按人性行为,法治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以人性善为实施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产生,是人性导致人类行为有善有恶的必然结果,有善有恶是法存在的人性基础。人的恶性与人的恶行,才使法有了抑制的对象,才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人的善性与人的善行,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和可能,甚至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中善的表现。程序法的作用就是扬善抑恶。如果真正做到了扬善抑恶,程序正义也就实现了。(五)人性是衡量程序正义的根本价值标准传统的立法价值原则,通说认为主要有四项,《立法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严格地说,前两项原则仅仅是技术原则,后两项既是技术原则,更是价值原则。但是,笔者认为,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不能准确地概括立法的价值。苏格拉底是民主的牺牲品, 苏格拉底的悲剧会重演吗?可能,希特勒和“文革”就是证明;将来还会重演吗?可能,因为民主本身有其不可克服缺陷。其一,真理在刚“出土”的时候,只有少数关注它的人它的人才能看到,真理开始只在少数人手里,但认可真理的权力掌握在人民大众手里,此时,真理可能被否定。其二,民主的实质是多数原则,不是全民原则,可能出现多数人之恶。其三,民主毕竟是手段和工具,它不是与人与生俱来的,不能说明人的价值。因此民主作为立法的原则值得反思。科学原则是不是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内在包含了人性立法的因素,是在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肯定的立法。但是,科学是历史阶段的科学,因为我们掌握的是相对真理,被标签为科学的东西不一定是科学技术或者不完全科学。退一步说,尽管是按科学规律立法,但是科学与人性的异化也是客观存在的。马克思说:“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这就是说尽管科学无所不能,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但不一定会给人类带来幸福与美。爱因斯坦曾告诫那些未来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对人类有益,那么你们只了解应用科学本身还是不够的。关心人本身必须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努力的主要目标,要关心如何组织人的劳动和商品分配,从而以这样的方式保证我们科学思维的结果可以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诅咒的祸害。当你们沉思你们的图表和方程式时,永远不要忘记这一点! 鉴于以上分析,真正能体现立法的价值目标的是人性原则。因为人性是确定的、具体的、全面的和概括的。“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法律程序的设计者、指挥者时刻不能忘记面对的是有自由意志的自治主体。” 威廉·布伦南法官曾说过:“我一直认为法院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捍卫每个人秉于人的自我价值而怀有的正当期望。” 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违背人性的程序是非正义的程序。应该肯定,我国的程序设计基本是正义的,但是也有缺陷,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妻子知道丈夫确实犯了罪,那她作证还是不作证?作证时说真话还是说假话?法律的价值之一是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如团结、安全、秩序、亲情、友爱等。多元价值主体之间肯定会有冲突,那么就必然产生价值平衡的法律需求,不能为了社会安全牺牲亲情,也不能为了亲情牺牲社会安全,因为两者都是社会存在的条件,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的必需条件。在一个夫妻无爱、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的环境里,人性将被扭曲,活力将被扼杀。法律应该实现,但强迫亲属作证的法律一般不能实现,不能法律实现的法律不如不制订。法律是解决矛盾的而不是制造矛盾的,第48条就是制造矛盾。朱苏力教授曾说:“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到有效的贯彻。其实,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是那些与通行习惯和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这里的通行习惯和惯例,我想应该是关注人性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条古老的立法格言,法律肯定的应该是社会肯定的,法律否定的,应该是社会否定的,也就是一般人能做到的。罗尔斯说:“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 为什么?因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固定,法律与社会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学家的作用在于研究和确定社会到底是什么,用什么法律式表达。因此,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学家并不制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法学家发现的法律应该是一般人都希望的并且能够做到的。亲属作证义务的履行,是一般人都不希望的,甚至是反对的,是强人所难。

1、论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缺失与实现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4、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5、论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6、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7、论死刑复核制度8、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9、证人保护制度研究10、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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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正确的议论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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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低下脖子,谁就会被人当马骑。

2、知识、辨别力、正直、学问和良好的品行,是成功的主要条件,仅次于兴趣和机遇。

3、聪明的人不听阿谀的话,正真的人不干不磊落的事。

4、人要正直,因为在其中有雄辩和德行的秘诀,有道德的影响力。——阿密埃尔

5、正像太阳会从乌云中探出头来一样,布衣粗服,可以格外显出一个人的正直。——莎士比亚

6、在全人类中,凡是坚强、正直、勇敢、仁慈的人,都有是英雄!——贝多芬

7、坚信别人诚实,是本人正直的一个有力证据。——蒙田

8、直言,国之良药;有言之人,国之良医。——唐甄

9、正直的人,依信心而生活。——《旧约全书》

10、以正胜邪,以直胜曲。——蔡锷

11、立身既质直,出语无谄谀。保我不鉴壁,信君方得珠。——寒山

12、汝若全德,必忠必直;汝若全行,必方必正。终身如此,可谓君子。——元结《自箴》

13、心如规矩,志如尺衡,平静如水,正直如绳。——严遵

14、以为人人都正直,那是愚蠢的;认为根本没有正直的人,尤其愚蠢。——约亚当斯

15、君子处世宁风霜自挟,毋鱼鸟亲人。——金缨《格言联壁》

16、做一个正直的人,就必须把灵魂的高尚与精神的明智结合起来。——爱尔维修

17、莫左右摇摆,要身心正直,正直人两世都达到真境。——优素甫·哈斯·哈吉甫

18、为人善良和正直才是最光荣。——卢梭

19、孩童的动作,是清洁,是正直。——《旧约全书·箴言》

20、正直意味着有勇气坚持自己的信念。这一点包括有能力去坚持你认为是正确的东西,在需要的时候义无反顾,并能公开反对你确认是错误的东西。——阿瑟·戈森

21、友谊是灵魂的结合,这个结合是可以离异的,这是两个敏感,正直的人之间心照不宣的契约。——伏尔泰

22、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言,公平无私,不为安肆志,不为危易行。——韩婴

23、是谓是,非谓非,曰直。——荀子

24、奴颜婢膝真乞丐。——陆龟蒙《江湖散人歌》

25、一个正直的人在无论什么地方应该知道自重。——巴尔扎克

26、进不失廉,退不失行。——《晏子春秋·内篇向上》

27、我们的奋斗目标,不是长寿,而是活得正直。——塞内加

28、穷不失义,达不离道。——孔丘《论语》

29、走正直诚实的`生活道路,必定会有一个问心无愧的归宿。——高尔基

30、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严正的朋友……——爱因斯坦

31、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

32、直言,国之良药;直言之人,国之良医。——唐甄

33、直气苟有存,死亦何所妨?——孟郊

34、志毋虚邪,行必正直。——管仲

35、聪明正直者为神。——柳宗元

36、一句谎言会毁掉一个正直的人的全部名誉。——格拉西安

37、忠厚正直才会有完善的品德,公正规范才会有高尚的行为。一辈子都能这样,才能称为君子。

38、百事坦直,卑鄙的人就远远走路。——布雷克

39、言动举止,至微至粗之事,皆当合理。——黄宗羲

40、仰不愧于天,义以方外。——孟珂《孟子》

41、正直无私,扬眉吐气,我不怕人,人皆敬我,就是天堂快乐之境,此为将之根本。——戚继光

42、诚实的人哪怕是罪人,也会讲真话。——威·赫兹里特《特性》

43、少年以正道为做一切事情的基础。——劳伦斯

44、要正直地生活,别想入非非!要诚实地工作,才能前程远大。——陀思妥耶夫斯基

45、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易经》

46、好人常直道,不顺世间逆。——孟郊《孟东野诗集·择友》

47、我能确保正直,却不能保证没有偏见。——歌德

48、坦白直爽最能得人心。——巴尔扎克

49、你必须对自己忠实,你才不会对别人欺诈。——莎士比亚《哈姆莱特》

50、你如果要避免永远的刑罚,就必须走正直而狭窄的路。——德莱塞

1、匆贪意外之财,匆饮过量之酒。

2、百事坦直,卑鄙的人就远远走路。——布雷克

3、仰不愧于天,义以方外。——孟珂《孟子》

4、诚实的人哪怕是罪人,也会讲真话。——威·赫兹里特《特性》

5、气骨清如秋水,纵家徒四壁,终傲王公。——《增广贤文》

6、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7、官长之前,止可将敬,不可逐膻。

8、正直代表着良知,是一个人精神境界的体现。

9、尊严是文明,但又像一层贴在脸上的东西一样容易脱落。

10、人要想对自己的尊严有所觉悟,就必需谦虚。的确,人性是尊严的,但这样说还是不甚明确的,也是不完整的。说人是尊严的,这只限于没有私心的、利他的、富于怜悯的、有感情的、肯为其他生物和宇宙献身的这种情况。

11、好人常直道,不顺世间逆。——孟郊《孟东野诗集·择友》

12、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这是以块磨练细腻的感情的砺石。

13、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

14、正义是永恒的太阳,世界无不拖延它的到来。——菲力普斯

15、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却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

16、少年以正道为做一切事情的基础。——劳伦斯

17、正直是为人处世的基本之道。

18、立身无愧,何愁鼠辈。

19、勿恃势力而凌逼孤寡,毋贪口福而姿杀生禽。

20、进不失廉,退不失行。——《晏子春秋·内篇向上》

21、言动举止,至微至粗之事,皆当合理。——黄宗羲

22、直言,国之良药;有言之人,国之良医。——唐甄

23、随时莫起趋时念,脱俗休存矫俗心。——《增广贤文》

24、内不欺己,外不欺人。——弘一大师《格言别录》

25、富贵是无情之物,你看得他重,他害你越大。——《增广贤文》

26、穷不失义,达不离道。——孔丘《论语》

27、君子处世宁风霜自挟,毋鱼鸟亲人。——金缨《格言联壁》

28、我们可以把我们的财物、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

29、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的身上找到。

30、一生无媚骨,至死不饶罪。——陈毅《读时下杂文》

31、你必须对自己忠实,你才不会对别人欺诈。——莎士比亚《哈姆莱特》

32、千里不欺孤,独木不成林。——《增广贤文》

33、百尺无寸枝,一生自孤直。——宋之问《题老松枝》

34、见富贵而生谄容者最可耻,遇贫穷而作骄态者莫甚。

35、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

36、奴颜婢膝真乞丐。——陆龟蒙《江湖散人歌》

37、人必自悔然后人悔之,家必自毁然后毁之,国必自伐然后人伐之。

38、钱财如粪土,仁义值于金。——《增广贤文》

1、巧诈不如拙诚。——韩非

2、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孟子

3、宁为直伐,不为曲全。——王廷陈

4、内不欺己,外不欺人。——弘一大师《格言别录》

5、一生无媚骨,至死不饶罪。——陈毅《读时下杂文》

6、有德必有勇,正直的人决不胆怯。——莎士比亚

7、没有比正直更富的遗产。——莎士比亚

8、做好人容易,做正直的人却难。——雨果

9、人之生也直,心直则身直,可立地参天。——王文禄

10、正义是永恒的太阳,世界无不拖延它的到来。——菲力普斯

11、百尺无寸枝,一生自孤直。——宋之问《题老松枝》

12、一个人心术要正,行为要端。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孔丘

13、正直虽不是行善,却是缺乏罪恶的证据。——列夫·托尔斯泰

14、诚实人说的话,像他的抵押品那样可靠。——塞万提斯

15、正直为吾人最良之品性,且为处世之最良法,与人交接,一以正直为本旨。正直二字,实为信用之基。——管绿荫

16、正直的人必须和正直的人为伍,因为谁是那样刚强,能够不受诱惑呢?——莎士比亚

17、我大胆地走着正直的道路,绝不有损于正义与真理而谄媚和敷衍任何人。——卢梭

18、人类之所以充满希望,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人们似乎对正直具有一种近于本能的识别能力——而且不可抗拒地被它所吸引。——阿瑟·戈森

19、正直和诚实还没有发现代用品,人们缺少它就没法取得成功。——布雷默

20、一个人要开化一个最闭塞的地方,有了钱还不行,他还得有知识、正直、爱国心,如果没有坚定的意志,把个人的利益丢掉,献身于一种社会的理想,那也是白费。——巴尔扎克

21、我唯一的警告是,公司的成长绝不能以正直为代价;我认为,正直是这家广告代理商的灵魂与前进的动力。——李奥贝纳

22、在很特殊的情况下,一个人才会成为圣人,但做一个正直的人却是人生的正轨。尽管你们曾经犯错,曾经迷惘,你们也应当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做一个正直的人。——雨果

23、如果我们为人正直,工作勤奋,就会得到人们的称颂;然而得到自己的赞许却有百倍意义。遗憾的是,得到自己的赞许的途径至今尚未找到。——马克·吐温《傻瓜威尔逊的新日历》

24、青年人应当不伤人,应当把各人所得的给予各人,应当避免虚伪欺,应当显得恳挚悦人,这样学着去行正直。——夸美纽斯

25、正直但无知识是软弱的,也是无用的;有知识但不正直是危险的,也是可怕的。——塞·约翰逊

缅怀马丁·路德·金先生�虽然林肯100年前已经在美国废除了奴隶制度,1955年黑人仍普遍被视为二等公民。美国黑人不仅不能投票,而且也不能和白人就读同一所学校或在许多餐厅里一起用餐。美国黑人痛恨这种不平等待遇,但多数人忍耐下来,直到一个叫罗莎·帕克的黑人妇女做了件不可思议的事:她在蒙哥马利市的公共汽车上拒绝将座位让给一名白人乘客。�当帕克因此事被捕时,蒙哥马利市愤怒的黑人们联合抵制当地的运输公司,美国民权运动由此爆发。马丁·路德·金很快领导了这场运动,而且因为他的口才和强有力的哲学观,他成为了一个理想的领袖。在他的领导下,民权运动迅速发展成为大规模反对市、州政府的游行。全美各地的黑人都开始抗议行动,从工作场所依种族分开的午餐区到只允许白人就读的学校都成为了大家攻击的对象。�1955年12月,蒙哥马利市警察当局以违反公共汽车座位隔离条令为由,逮捕了黑人妇女罗莎·帕克。金遂同几位黑人积极分子组织起“蒙哥马利市政改进协会”,号召全市近5万名黑人对公共法与公司进行长达1年的抵制,迫使法院判决取消地方运输工具上的座位隔离。这是美国南部黑人第一次以自己的力量取得斗争胜利,从而揭开了持续10余年的民权运动的序幕,也使金博士锻炼成民权运动的领袖。�1968年4月4日,金被种族分子暗杀。�美国政府规定,从1986年起,每年1月的第三个星期一为马丁·路德·金全国纪念日。�提示:我们现在享受到的越来越多的公平,其实是许多先人用努力甚至鲜血换来的。���保护犹太人的人权组织�不少人也许知道有一个名叫LeagueForHumainRightsofB’naiBrithCanada犹太人组织,顾名思义,这是一个保护犹太人的人权组织。他们专门负责处理整个加拿大境内歧视和仇视犹太人的事件,要求犹太人在加拿大任何地方遭人谩骂或攻击时都要立即向这个组织报告,由工作人员教你如何报警,如何取证,记下到现场的警察的警号,填写一份详细的表格。这个组织在加拿大犹太人比较集中的几个大城市均设有办事处,提供非常好的电话服务,在这几个主要城市以外居住的犹太人可以使用一个免费的长途电话随时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这个组织把所有发生在加拿大境内侮蔑和歧视犹太人的事件记录在册,每年都会作一份年度报告。�提示:不要等待别人给你公平和正义,都要靠自己争取。�1.如果我们过于爽快地承认失败,就可能使自己发觉不了我们非常接近于正确。---卡尔·波普尔 2.“难”也是如此,面对悬崖峭壁,一百年也看不出一条缝来,但用斧凿,能进一寸进一寸,得进一尺进一尺,不断积累,飞跃必来,突破随之。---华罗庚(中国)3.我真想发明一种具有那么可怕的大规模破坏力的特质或机器,以至于战争将会因此而永远变为不可能的事情。---诺贝尔(瑞典)4.只有顺从自然,才能驾驭自然。---培根(英国)5.真理的大海,让未发现的一切事物躺卧在我的眼前,任我去探寻。---牛顿(英国)6.谬误的好处是一时的,真理的好处是永久的;真理有弊病时,这些弊病是很快就会消灭的,而谬误的弊病则与谬误始终相随。---狄德罗(法国)7.凡在小事上对真理持轻率态度的人,在大事上也是不足信的。---爱因斯坦(美国)8.人的天职在勇于探索真理。---哥白尼(波兰)9.我不知道世上的人对我怎样评价。我却这样认为:我好像是在海上玩耍,时而发现了一个光滑的石子儿,时而发现一个美丽的贝壳而为之高兴的孩子。尽管如此,那真理的海洋还神秘地展现在我们面前。---牛顿(英国)10.科学的灵感,决不是坐等可以等来的。如果说,科学上的发现有什么偶然的机遇的话,那么这种“偶然的机遇”只能给那些学有素养的人,给那些善于独立思考的人,给那些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的人,而不会给懒汉。---华罗庚(中国)11.一个科学家应该考虑到后世的评论,不必考虑当时的辱骂或称赞。---巴斯德 (法国)12.我们在享受着他人的发明给我们带来的巨大益处,我们也必须乐于用自己的发明去为他人服务。---富兰克林(美国)13.我的人生哲学是工作,我要揭示大自然的奥妙,为人类造福。---爱迪生(美国)14.我平生从来没有做出过一次偶然的发明。我的一切发明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和严格试验的结果。---爱迪生(美国)15.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应当始终放在首位,而不应当把获得专业知识放在首位。如果一个人掌握了他的学科的基础理论,并且学会了独立地思考和工作,他必定会找到他自己的道路,而且比起那种主要以获得细节知识为其培训内容的人来,他一定会更好地适应进步和变化。---爱因斯坦 (美国)16.一切推理都必须从观察与实验得来。---伽利略 (意大利)17.要学会做科学中的粗活。要研究事实,对比事实,积聚事实。---巴甫洛夫 (俄国)18.我的那些最重要的发现是受到失败的启示而作出的。---戴维 (英国)19.感谢上帝没有把我造成一个灵巧的工匠。我的那些最重要的发现是受到失败的启发而获得的。---戴维 (英国)20.我坚持奋战五十余年,致力于科学的发展。用一个词可以道出我最艰辛的工作特点,这个词就是“失败”。---汤姆逊

这就是我心中的林肯,一个主张正义与宽容的伟人。宽容意味着仁爱,正因为林肯爱他所生活的环境,爱整个世界,爱所有的一切,所以他才宽容了这一切,所以他才想要用正义的力量战胜邪恶、丑陋、自私,让他所热爱的一切更加美好。正是这种信念,一直支撑着林肯去实现几乎所有人都觉得不可能实现的理想。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以正义 话题 作文 ,供大家学习。

以正义话题作文1

正义是一种美德,它无处不在、触手可及。有时它是一篇 文章 ;有时它是行动;有时就是在脑海里一闪而过的闪念……正义是人人都能做到的。

正义有时是在脑海里一闪而过的闪念。正如《拉贝 日记 》里所说的那样,或许有很多日本士兵知道不应该残害无辜的老百姓,或许他们也想阻止这种不人道的`行为,但是,他们会想:我是大日本帝国的武士,我应该时刻受到武士道的约束,帮助大日本帝国建立大东亚共荣圈。但是这种一闪而过的正义想法很快就会被日本帝国主义的武士道的约束踩在脚下,最后正义还是稍瞬即逝,所以,要有正义感还必须有正确的道德观念。日本的将军为了攀比谁会杀人,居然还进行了杀人比赛,谁先杀死一百个中国人就有奖,这居然还被日本的报纸当做头版。日本队伍还专门建立了研制毒气弹,用细菌战斗的部队,在解放以后在中国还搜出来许多“生化武器”,简直能和“生化危机战神再生”这部电影“媲美”了。有些日本士兵不敢用刀杀人,队伍就拿南京人民给他们当“活靶子”,他们有的被刺刀刺死,有的被机枪射死。还有些日本人还让南京人民自己挖坑,然后跳进坑里,被活埋了......这样的日本兵真的有资格被冠上“正义”这顶皇冠吗?

正义有时是一篇文章,别人做的不对你应该去阻止他。比如雨果是法国的一位非常伟大的作家,当英法联军在火烧圆明园时,他虽然是法国人,但没有因为他们是同胞而赞赏他们,而是写出了非常著名的一篇巨著——《雨果怒斥火烧圆明园》。文中开头一段讲了圆明园是多么美丽、多么壮观。尔后,又讲了有一天两个强盗闯进圆明园纵火焚烧、大肆掠夺,让读者深感惋惜。都表现了雨果的愤怒。或许你会向我质疑:“当时战争时,英法联军就占上风,居高临下。因为他们靠机器生产武器,而我们中国都是手工的,这就像我们一天生产一个轮子,他们一天生产十个轮子是一样的,这完全没法比。后来慈禧太后又想和英法联军讲和,结果又把人家的使者给杀死了,自古以来谁都可以杀,就是使者不能杀,你把人家的使者杀了,那不是要报复你吗?所以火烧圆明园也是理所当然的了。”没错,这些的确是事实。但是法国老百姓知道吗?他们当然不知道,他们或许只知道圆明园很美。但是雨果是愤怒的,而 其它 人也许还在那狂欢呢。那你能不说雨果是正义的吗?

正义有时也是行动。赛场上的裁判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裁判员不能因为自己是那一国的人就不给那一国的人扣分,只给另一个国家的队员扣分,这种“黑哨”是不可容忍的。所以裁判员必须随时保证正义、公正。孙葆洁在2010年11月的中超联赛颁奖典礼上第九次获得联赛(包括甲A)金哨称号,为此中国足协特意为他颁发了“终身优秀裁判员奖”。自2009年开始的“中国正义人物”评选活动旨在通过该活动弘扬社会正气,彰显公平正义,表彰道德楷模,为和谐社会的公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没错,正义有时是一篇文章;正义有时是行动;正义有时就是在脑海里一闪而过的闪念……正义是人人都能做到的。

以正义话题作文2

世界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似乎,一切都在改变着,然而,在现在这个灯红酒绿,物欲纵横的世界,正义却不知被遗忘了多久。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觉得,正义,没有多大的作用,取而代之的是金钱,权势,欲望,自私,谎言……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像三鹿奶粉这样的非正义行为,不是惨遭破产吗?相反,古代的那些正义的仁人志士,不是也流芳百世吗?

“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为了正义,文天祥引吭高歌《正气歌》,“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用自己的鲜血染红了正义的旗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为了正义,屈原走在生命的边缘,“众人皆醉我独醒,众人皆浊我独清”,用自己的生命奏响了正义的壮歌。

“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为了正义,谭嗣同毅然走向刑场“各国变法,莫无派血而死者,而中国自古未有,若有,请自嗣同起!”,用自己的鲜血浸润了正义的身躯。

“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为了正义,司马迁惨遭宫刑,给后世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用自己的一生,谱写了正义的篇章。

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像古人那样呢?“人之初,性本善”,我相信,每个人,都有一颗正义的心,只是生活的麻木冰冻了它,所以,我呼吁,试着融化这些冰雪,让正义永驻你心!

我们需要正义,永远!

以正义话题作文3

《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这个 故事 很有趣,很吸引人,相信很多小朋友都曾经看过。我利用暑假反复读了好多次,从中受到很大的 教育 。朋友,你读了这个故事后,有从中参透到什么道理吗?

读了这个故事,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做人要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

正义感是一种社会责任感。具有正义感的人,会锄强扶弱,打抱不平。在朋友被欺负时,大胆站出来帮助朋友,这就是正义的表现。正义的反面就是邪恶。“邪”这个字在人的眼里就是坏,或比坏更坏一些。邪就等于黑暗势力,例如:强盗,恶霸。

正义的人终究会有好的结果,所谓“邪不能胜正”就是这个道理。在《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这个故事中,马奇娜就是正义的代表。她是阿里巴巴哥哥家聪明、美丽而又勇敢的佣人,她用她的聪明才智打败了邪恶势力——四十大盗。四十大盗在与马奇娜的多次较量中屡屡失败。四十大盗头目先派人假扮游客混进村子暗中查出阿里巴巴的家,然后在阿里巴巴家门上做标记,企图晚上夜深人静时来加害阿里巴巴一家。他们这一阴谋诡计被聪明的马奇娜识破了,她在黑夜来临前把强盗留下的标记全擦掉,四十大盗来到发现没有了标记,只好无奈地回去了。四十大盗头目并没有罢休,他亲自领假扮成卖油的商人,把强盗们装在油罐里混进阿里巴巴家,这次还是被美丽的马奇娜识破了,她勇敢地用烧滚热的油倒进油罐里罐里把强盗都烫死了。最后一次,强盗头目假扮商人在阿里巴巴家投宿,想借机杀害阿里巴巴。这次还是被勇敢的马奇娜识破了。在强盗头目和阿里巴巴在喝酒时,马奇娜假装表演跳舞,强盗头领一不留神就被马奇娜用刀刺死了。马奇娜为正义而战,阿里巴巴一家都很喜欢她。后来,她嫁给了阿里巴巴的侄子,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可以说一个人丢弃了正义,走向邪恶,就等于失去了灵魂,失去了人性,就等于行尸走肉,那些恶霸也该醒醒了!他们利用别人的的善良逍遥法外,为所欲为,真是可恶!可憎!

《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让我更甚了解人性的真、善、美、恶。但愿每个人都是正义之士,这样,世界才会更加和平。

以正义话题作文4

怀着激动的心情,我翻开了古典文学名著《三国演义》。

这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在烽火连天的世界里,却引发一个又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曹操的诡诈,刘备的谦逊,孔明的谨慎,周瑜的心胸狭窄,每一个人物都具有不同的性格,作者刻画的淋漓尽致,细细品,让读者仿佛进入了一种境界。

虽有这些人物,但最令我有所感受的是这本书当中所描述的是关羽。这是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人物。他降汉不降曹、秉烛达旦、千里走单骑、五关斩六将、古城斩蔡阳,后来又在华容道义释曹操。他忠于故主,因战败降敌而约好一知故主消息,便不知千里万里往投。我认为虽降了敌,但最后还是回来了,不但仍算忠,而且还要算一种难得可贵的忠。刮骨疗毒不怕疼,斩颜良,诛文丑,几乎变得天下无敌。他的所做所为值得我们学习。

一天,我到同学家玩,天渐渐晚了,我漫步在回家的道路上。这时大街十分热闹,我哼着歌儿,路旁的小花、小草也在为我喝彩呢!这个时候眼尖的我发现一名中学生(男生)不怀好意地把手搭在一名小学生(男生)的肩上,我顿时对他起了疑心。他走在前头,并不知道我在背后跟踪他。小男孩早已吓得魂不守舍了,便迷迷糊糊地跟着他走了,他把小男孩带到一个偏僻、又是死胡同的小巷。我借着路旁微弱的灯光看到了他的样子:看上去十七八岁,戴着一副黑色墨镜,还染着黄色头发,留着小胡子,活像黑社会里德“老大”。我的视力不大好,站在远处的地方看,只能朦朦胧胧地看到中学生向小学生伸出了手,并且嚣张地说:“把你身上的钱都拿出来给我!”“我……没……有……钱……”小男孩结结巴巴地回答中学生的问题,顿时豆大的泪珠“吧啦”地落了下来,胖乎乎的小手不停地擦拭着脸蛋,但眼泪越流越多。中学生不耐烦地大声叫道:“小屁孩,别哭,真烦!”小男孩依旧哭个没完,只听见一声威胁:“在哭,我就让你永远不能回家。”小男孩听了,立刻住哭声。我该怎么办呢?去帮小男孩吧,可是要是到时候我救不了他,我自己也要被拖累;要是不救的话,我又会良心不安。手不自觉地握成拳头,手里的书——《三国演义》便从我的怀里掉了下来,我一看到《三国演义》,就想起了书里面的神勇、不畏惧地战斗的“武圣”——关羽,我也应该要向关羽一样,消灭邪恶,发扬正义。我灵机一动,我跑到街上召集一些行人,跟他们讲述我的计划,他们连声点头。我先冲进小巷里,护着后面的小男孩 ,中学生的做法不出我所料,想狠狠地教训我一顿,就在他毫不防备的情况下,行人抱住了他的后背,让他动弹不得,他自然就地伏法。

大家抓到了那个中学生,纷纷称赞我是一个充满正义感的小女孩,还说如果大家都像我这样,坏人的计谋就休想得逞……我听了倍感自豪。得救了的小男孩向我连声道谢:“姐姐,谢谢你!”我抚摸着他的头,宠爱地说道:“快回家吧!你的爸爸妈妈肯定在着急地找你,快回去吧,别让爸爸妈妈担心了啊!”小男孩一个劲儿地点头,对我微微一笑,边向我挥手说“再见”边跑向回家的路。我看着小男孩离开的背影,一股莫名的微笑舒展在我的嘴角……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三国时期既是一个人才倍出的时代 又是一个浪淘英雄很快的时代 多少英杰为自己的国家自己的主公献出了自己的一生,我们应该向这些英雄人物学习,做一个先人后己。为国为民,不辞劳苦地工作。学习,长大报效祖国的栋梁和对生活从无怨言,有着正义思想的少先队员, 弘扬良好的民族精神和团结统一。 爱好 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良好品质是我们所应该学习的,并且还应该拥有一颗正义的心……

以正义话题作文5

我们带着沉重的心情,观看了电影《东京审判》。它像磁铁一样,深深地吸引了我,震撼了我,让我热血沸腾。

这部电影主要讲述了1945年8月15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无条件投降。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师麦克阿瑟签署了逮捕令,100多名战犯被捕。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成立。11名来自美国、中国、英国前苏联、法国等国家法官相继到位。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开庭审判。所以称为“东京审判”。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东京审判”是以真实的历史再线为背景,已身陷历史洪流命运难测的小人物为线索,讲了他们喜怒哀乐和不能逆转的命运。整部影片,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那些在法庭唇枪舌战的场面,中国人的正气震撼了在场的每一个人。最让我感动的是导演高群书,为了拍这部电影,他举债500万。甚至毫不犹豫的与债主签下了“卖身契”。所以,才会有这样一部出色的影片共我们观赏。

影片中的战争镜头,是我不由想起了抗日战争中很多历史细节:“九一八事件”、“南京大屠杀”、“血洗平顶山”……我们不是头脑简单的民族主义者,不是复仇主义者,我相信大部分日本人民是善良的,热爱和平的。但是,有位哲人曾经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未来。”如果我们忘记过去的中华民族承受的千灾百难,那么也许未来将招来更大的苦难。我们不能忘记历史,因为我们渴望世界和平。

历史公正而庄严地向我们宣告:“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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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的:

1、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2、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

3、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大学阶段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意义: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

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的迅猛发展,网上查询、检索和下载专业数据已成为当前科技信息情报检索的重要手段,对于网上各类全文数据库或文摘数据库,论文摘要的索引是读者检索文献的重要工具,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方便。

摘要是对论文综合的介绍,使人了解论文阐述的主要内容。论文发表后,文摘杂志或各种数据库对摘要可以不作修改或稍作修改而直接利用,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从而避免他人编写摘要可能产生的误解、欠缺甚至错误。所以论文摘要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论文的被检索率和被引频次。

1、编写论文是检测学员在学校学习培训成效的关键对策,都是提升教学水平的关键步骤。在校大学生在大学毕业前都务必进行论文的编写每日任务。申请办理学士学位务必递交相对的学术论文,经论文答辩根据后,即可获得学士学位。能够那么说,论文是完毕大学生活衣食住行迈向社会发展的一个中介公司和公路桥梁。论文是在校大学生才气的第一次显出,是向中华民族和老百姓所缴纳的一份有分量的试卷,是投身于社会主义社会智能化基本建设工作的新生报道书。一篇论文尽管不可以全方位地体现出一个人的才气,也不一定能对社会发展立即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对技术专业造成超前性的危害。实践经验,编写论文是提升教学水平的关键步骤,是确保较好优秀人才的关键对策。2、根据编写论文,提升写作能力是干部队伍建设“四化”基本建设的必须。中共中央规定,以便融入智能化基本建设的必须,领导成员组员理应逐步推进“革命化、低龄化、知识化、系统化”。这一“四化”的规定,也包括了对党员干部写作水平和写作能力的规定。

3、提升在校大学生的写作能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化和文明创建的必须。在新的历史时间阶段,不论是提升全族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水准,把握当代科学知识和创新管理方式,还是塑造社会主义社会新手,都规定人们的党员干部具备较高的写作水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为领导班子和行政机关的做事工作人员,要写标示、通告、小结、调查研究报告等应用文;要写使用说明、广告词、解说词范文等说明文;也要写科学论文、经济评论等议论文。在现如今信息内容社会发展中,信息内容针对加速社会经济发展速率,获得优良的经济收益充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功效。创作要以规范字为数据信号,是转达信息内容的方法。信息内容的来源于、信息内容的搜集、信息内容的存储、梳理、散播这些都不可或缺创作。以上就是大学生要完成毕业论文的相关意义,其实,这个写作的过程也见证了从一个学生走向社会的过程。

毕业论文目的和意义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是对学生专业知识水平的全面考核,也是在学期间,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对学生的知识相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写论文的研究意义的时候作者要根据自己的选题来写,如下:

1、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

2、前人有研究过,或者阐述过但阐述论证的不全面和有不足的地方,作者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

总之就是,所写论文研究的意义一定要叙述的清晰并且是有一定的新意。次也要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理论,是用什么理论证明此观点的,也要叙述清楚,否则难以有说服力。

而且在做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水平的评价等也要有详实的根据,这样才能衬托出作者的选题的意义所在。

当然,研究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所以要从现实的方面去进行论述,要写的具体点。这里,作者可以了解一下数学教学论文研究有什么意义。

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2、通过分析本地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扩展资料

论文作用

所谓撰写教育科研论文,就是在调查研究或实验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的深化认识过程,把研究成果文字化,形成论文或报告。

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是中小学教育科研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作用在于:

⑴、显示研究的水平与价值

⑵、提高研究者的研究水平

撰写科研论文,不仅是反映科研成果的问题,而且也是个深化科研成果和发展科研成果的问题,在撰写科研论文过程中,对实验研究过程所取得的大量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实现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和升华,使研究活动得到深化,使人们的认识得到深化。

⑶、推广经验,交流认识

教育科研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这种经过精心设计、精心探索而获得的直接经验不仅对直接参加者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而且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和发展都是十分宝贵的。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现代自然科学已经把全部思维内容起源于经验这一命题加以扩展,以至把它的旧的形而上学的限制和公式完全推翻了。

由于它承认了获得性的遗传,它便把经验的主体从个体扩大到类,每一个体都必须亲自去经验,这不再是必要的了;它的个体经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由它的历代祖先的经验的结果来代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卷564页)可见,为了不同空间、不同时间人们交流认识,承接认识成果,必须搞好论文撰写。

⑷、推动教育科研活动自身不断完善

教育科研活动是个探索未知领域的活动,并无既定模式和途径可循,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教育科研活动均属创造性活动。为了保证教育科研活动越发卓有成效,为了给进一步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提供可靠依据,在每一科研活动终端都撰写报告或论文是十分必要的。

论文的研究意义算正文吗

关注这个问题

摘要不算正文。

摘要就是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概括。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意思是摘录要点或摘录下来的要点。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

写摘要技巧

第一句话,研究背景与不足,说明研究的大背景及现有研究不足。

第二句话,提出研究问题,说明自己打算用什么问题来解决上述不足。

第三句话,研究结论或者叫做研究发现。这是主体部分。

第四句话,研究意义,说明你的研究为什么重要。我们说一篇论文最基本的内容就是提出问题,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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