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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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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问题研究论文

谈谈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改善路

所谓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监督、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

摘 要: 本文对当前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在吸收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改进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笔者认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

关键词:案件管理 管理权 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的管理者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的一种管理,它是司法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司法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根据司法规律的要求,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制约、评价、考核等方法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组织活动。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管理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其机制和体制、法规与制度等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具体地说,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各层级的管理者,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等活动,协调、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以便有效地达到既定目标的过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在实践中,案管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案件办理仍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案件管理部门和案件办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履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的综合性业务管理:统一承担案件管理、流程监控、统计查询、质量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主要任务,对原来的案件、线索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优化、整合资源,形成职权清晰、责任明确的案件管理格局: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流程链条。”

201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这是一个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机构。之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2500多个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并开始建立一种新的案件管理模式,即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等。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整体思路: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检察信息化为手段,以健全组织机构、选优配强队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信息平台为切入点,以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为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监督与配合并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健、注重实效,全面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集约化、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为了推进对司法管理(包括案件管理、审判管理等等)问题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面向全国开展了征文活动,先后收到论文数百篇,后经专家评审,从中评出一、二等奖论文30篇。在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地方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与多所知名高校的专家、领导共100余人参加,并在会上对获奖论文作者举行了颁奖仪式。国内数十家媒体报道了该会。本文根据上述征文的汇编(这是目前国内学界第一本研究司法管理的论文汇编)对案件管理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独立思考和分析。

一、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文章分析了目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对案件管理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2)案件管理机构职责不明、协调不到位;(3)没能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制;(4)案件管理效果不佳,信息的收集报送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业务研究与案情分析未能有效开展等等。

另有文章认为,目前案件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是:(1)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2)案件质量管理没有形成体系;(3)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4)案件管理缺乏规范性;(5)错案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也有文章指出以下问题影响着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如行政化倾向突出、管理模式纵强横弱、内设机构过多与效能低下、前期控权不足与后期削权过度、信息化建设滞后、现代管理学原理运用较少等等。所谓“管理模式纵强横弱”是指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模式呈纵向管理强劲、横向管理薄弱的态势。以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例,现行二类纵向管理模式为:承办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基层人民检察院——省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纵向管理始终强势发展,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各个部门,从工作的部署、检察指导、评比等等,无一不在发挥指挥棒的作用。横向管理是指控制、促进和维护所有与主体有关的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系统化的流程管理,其基本功能为全程管理、动态管理、过程控制。横向管理是纵向管理的基础,前者侧重于事,后者侧重于人,两者有机结合才能构成科学的管理模式。

还有文章认为案件管理的问题是:(1)思想观念没有转变,固守旧有管理模式;(2)案管人员配备不足,整体素质有待提高;(3)案管机制不成熟,监督能力有待提高;(4)信息化建设缓慢,不能满足动态监管要求。

二、解决案件管理问题的途径

有的文章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案件管理工作:(1)更新思想观念,探索新的案管模式;(2)加大案管资金投入,加强案管人才培训;(3)优化案管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4)加强案管信息化建设,提升案管科学化水平。

另有文章提出了改善案管工作的几点对策:(1)以确保案件质量为目标,强化办案责任意识;(2)逐步推进案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3)提高思想认识,建立考核评比机制。

还有文章就改进案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全面的管理体系,案件管理应当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包括对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报捕、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要实行监督管理;(2)建立司法大网络,通过计算机技术,将公检法的网络联系起来,进行统筹管理;(3)建立有效的监测、追踪、报警体系;(4)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5)建立重点审查与一般审查相结合的案件审查制度。

也有文章对解决案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1)准确把握案管机构的职能。案管机构的职能应该包括办案流程管理、办案质量管理、办案信息管理和综合管理等等。(2)探索建立科学案件管理机制。首先应当建立检察业务规范管理与案件程序监控管理机制;其次应当建立检察业务考核管理新机制:再次要构建激励与约束并行的案件质量考核与案件监督管理联动机制。(3)加强案管机构和队伍建设。(4)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加强案件统计管理。(6)加强案件流程管理。(7)加强法律文书管理。(8)加强涉案款物管理。(9)加强案件考评管理。⑩

有的文章指明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认为案件管理工作方向的确定,一方面要符合管理学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检察工作的实际。目前案件管理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有三:一是案件管理要与检察工作的整体方向相吻合;二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方向;三是案件管理要由粗放型向精细型方向转变,而案件管理的目标是:现代化、系统化和最优化。

有的文章提出了优化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的观点,主张实行案件管理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计划、组织和控制的能力。这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是要构建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该系统集办案、管理、统计、分析、监督于一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二是要完善案件管理系统中的各类平台建设,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分级查询、执法环节网上全程监督、执法信息网上分享。

另有文章探讨了深化案件管理机制的思路:(1)深化案管探索机制建设;(2)深化案管实践机制建设;(3)深化案管发展机制建设;(4)深化案管评估机制建设;(5)深化案管配套机制建设。⑩ 三、对改进案管工作的思考 从目前学界对案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看,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如下问题: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

关于案件质量评查问题,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必须注意构建一套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件管理的意义在于提高办案质量,对办案人员办理的每一案件都适时、准确地进行质量评价,并加以奖惩,会调动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积极性。也有学者对目前的考评方法提出质疑,认为通过人工手段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不仅工作量大,而且人为因素影响大,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在建立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框架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行网上考评,才能增强考评的科学性。还有学者指出,目前的考评工作不完善,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考核标准不统一,二是考评的具体范围难确定,三是考评的方法不科学。

有的学者主张:“要制定必要的《案件质量考核标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查、抽查、总查、通报、评估等方法对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以及围绕办案开展检查工作的质量进行科学全面的评定。要以《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为载体,建立起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工作实际的案件督查考评体系和健全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努力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一方面要建立合格案件质量标准评价机制,将办案质量以及具体的指标量化,引导办案人员追求案件质量的最佳化;另一方面要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认真总结刑事检察实践中案件质量问题的前兆性特征,梳理出可能影响批捕起诉案件质量,造成质量问题的隐患苗头,科学地设计应对措施,将质量隐患尽可能消除;同时,要推进质量考核机制与奖惩机制的联动,通过评估界定办案质量优劣,通过考核兑现奖优罚劣,加强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当促进检察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

关于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有关。学界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化现象一直颇有微词。有的学者指出:“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是影响公正和效率的危害源之一。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往往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有关。检察机关行政化的思想根源在于封建法制的思想残余。检察机关较审判机关的行政化色彩更多、更强,在党的十五大启动的司法改革中,审判机关已将减少行政化作为改革的发展方向,而检察机关却缺乏相应的有效举措。30余年来,并没有从检察机关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减少行政属性和增加司法属性。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长可以不服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即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是平行关系,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法院院长依法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同时,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已经朝着审理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与检察委员会的改革形成越来越大的差距。其次,在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上,表现为:承办检察长一科(处)长一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层层听汇报,承办案件的不能决定案件,决定案件的不承办案件,呈现出行政机关的审批特征……最后,检察官也不具有法官的相对独立性,法官办理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实行法官独任审理制。”

另有论者指出:“在案件分配上,还是以部门领导安排多,分类对口分配少;有的简化审案件还要经过处室领导、分管检察长层层报批。另外,尽管近年来‘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全面推行,但在管理上仍有行政化倾向。如主诉检察官办案搭档的人员组合,多数是组织配备,很难双向选择。主诉检察官如果发现组织配备的人员不称职,却无权解除办案搭档关系。又如部分检察机关对检察业务骨干行政调动频繁,使得其不得不放弃已熟悉的专业而重新熟悉新的岗位。结果,既不利于检察职业专业化建设,也不利于检察业务岗位的稳定性。”

因此,我们认为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将司法化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增强检察权运作过程中的司法属性,减少其行政属性,改变所谓承办案件者不能决定案件、决定案件者不承办案件的现象。与此相应,案件管理权的司法属性也会增强,行政属性会相应弱化。应该说,案件管理中行政色彩的淡化是改进案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另外,淡化案件管理的行政色彩也需要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因为任何权力都有自我膨胀的天性,一直膨胀到有控制的边界为止,监督制约就是控制权力越界的有效手段。

关于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深有感触。尽管全国检察机关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了信息化建设,但效果不理想,统一的信息化管理至今不完善。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一是因为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适应信息化的要求;二是因为信息化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三是因为基础网络设施不够完善;四是因为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足,信息化规模效益并未彰显。因此,加强信息化建设也是完善案件管理的必由之路。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检察实践亟需专门部门承担数据统计管理、分析职能,实现检察长、各业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及时共享和反馈案件信息,帮助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以便于上级检察机关指导。通过加强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对案件管理过程中各种信息的搜集汇总、整理分析,对执法工作效能、办案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和研究,发现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决策提供解决问题的前瞻性建议,帮助办案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与业务部门的重大业务活动信息互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实现内部信息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关于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来自检察机关的研究人员发出了“人本化管理”的`呼声,主张借鉴人本主义的管理模式用于案件管理工作中。所谓人本主义的管理模式是指:“在管理过程中,树立整体人本观,既重视人的价值与自由,把满足人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目的,又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企业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其精髓就是‘点亮人性的光辉,回归生命的价值,共创繁荣和幸福’。”

人本主义管理理论的实质在于,将人作为管理的出发点和目的,要尊重人的人格和价值,要创造条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要教育人、引导人、激励人、塑造人、完善人;要采用柔性管理手段,即根据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用一种非强制的方式使管理对象对管理目标产生认同和服从,并调动被管理者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笔者认为,将人本主义管理模式落实到案件管理工作中,就是要充分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因为“检察机关的独立从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检察官的独立,没有检察官的独立也很难实现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机关的独立除了外部独立,即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外,还包括检察官的内部独立,即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检察机关内部其他检察官或上级的无端干涉,所受到的责任追究应以事后性为主”。另外,还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管理者应当从各个方面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好的服务与保障,并在生活上关心检察官,解决其后顾之忧。

关于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目前的案件管理工作应当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二首先要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完善适应案管工作的软件,实现办案工作的网上运行,对各个办案环节进行网上控制。另外要规范细节,要实现办案流程的细化、量化和标准化。

关于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因为考评与奖惩管理部门不一致而导致考评与奖惩脱节,但也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评查结果落实奖惩措施,以督促干警依法办案并提升办案水平该院开发了案件管理软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干警个人执法办案档案,并纳入对办案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之中,与干警的评先树优、升迁奖励等联系起来。对办案质量出现问题的,根据案件质量问题的性质、程度及后果进行必要的处分。应该说,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利用是案件评查功能发挥的基本保障,只有如此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否则所谓的案件质量评查不过是做虚功而已

综上所述,所谓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监督、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本文对当前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在吸收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改进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我们认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应该指出,目前案管工作的变化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二是从强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三是从传统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四是从人治化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五是从发散式管理向系统化管理转变、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从而提升执法办案的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整合内设机构、优化办案组织、明确执法权限责任等措施,调整和完善办案机制,能够有效减少案件审批层次,增强主任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责任心,强化检察职业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和法律监督效能。(一)建立以办案责任制为顶层,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责任体系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完善办案组织形式,是新一轮检察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二)建立以内控体系为主线的监督机制检察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行使不同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不同的职权。依法合理授权,明确主任检察官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是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问题。关于具体职责的划分,要根据侦查、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责分别予以设定,同时,要考虑基层检察机关与上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类型、主要职责的不同,在放权的范围与方式上有所区别。(三)建立权责一体化的法律机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权责利的统一,对责任的界定十分重要。要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更加注重办案责任的落实。应当坚持从检察权运行主体角度去研究办案责任制。注重落实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主任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作者:曹智云 李安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刑事错案妨碍了司法的公正性,加强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监督办案人员、确保判决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首先对刑事错案及其危害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最后结合我国现状探讨了关于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措施。【关键词】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刑事错案的出现损害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近年出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等案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值得引起重视。加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监督办案人员、确保判决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一、刑事错案概述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于对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对事实的认定发生错误,从而对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错误结论,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处理,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案件。“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当,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按照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无论社会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说,刑事错案都有巨大的危害。首先,刑事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失,当事人甚至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失去自由和生命。其次,刑事错案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挑战,动摇了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认知;此外,刑事错案的发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最后,刑事错案的发生会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分析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是处理刑事错案过程中重要的内容,这一过程是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在此对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首先,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要求立法公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正是违法必究的重要体现。实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追求真相,只要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造成错案,就应当马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纠正,不允许由任何例外。普通公民如果触犯了法律,应当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的执行者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触犯法律,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论是谁,不管身居何位,刑事错案事件中的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法律规则原则的要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明确规定了责任自负原则,即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错案责任的追究也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该追究纪律责任的追究纪律责任,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追究错案责任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罪行和刑事责任应该相对应。在刑事错案责任中,主要需要对过错责任进行认定。相应的,在错案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中,正是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要求错案责任的大小应与司法人员的过错与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我国目前处于法制建设初级阶段,刑事错案不可避免会有发生,如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完善相关法规,减少错案发生的必要途径,在此进行简述。(一)统一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立法中普遍存在多头立法和重复立法的现象,这一方面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错案责任追究法》的制定,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追究标准不统一、追究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规定,将各有关法律文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内容进行综合、汇总,依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法》,并颁布实施,解决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不统一问题。(二)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另一重要方面是要有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具体来说,要通过制定确定刑事错案责任人的相关规定,来保障追责制度的顺利实施。只有通过确定错案责任人,才能对刑事错案的责任进行追究。在确定错案责任人时,应当把错案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标准相区、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相区别,做到不枉不纵,彰显正义。另外,在责任归属认定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到办案人员的利益,也就是说确定办案人员仅仅对案件事实负责,如办案人员如实介绍案情,并按正规程序处理造成的错案,办案人员不无需承担错案责任,应有决定处理结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三)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刑事错案无法完全避免,目前国错案追究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之外,也应当通过一系列手段,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具体来说,可通过如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在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注重办案过程中程序公正化,提高办案过程的透明度;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的刑讯逼供,并对逼供现象和徇私枉法现象进行积极处理;此外,应当加强考核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保障法律法规能得到落实;最后,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刑事错案追责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对责任人进行赔偿。刑事错案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更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蒙羞。建立和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制约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方的权力,促使各方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案件,从而减少刑事错案发生的概率,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参考文献:[1]熊谋林,廉怡然,杨文强.全球刑事无罪错案的实证研究(1900-2012)[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2).[2]谢亚平,崔四星.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3]崔敏,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的深层次分析[J].法治研究,2009(01).

法律上,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 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对《刑法学》的认识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写论文把我给你贴的选择些自己喜欢的,然后弄到U盘里打印出来就行了祝你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记采纳

法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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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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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检察官执法档案工作研究论文

会博通检查院综合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了解一下:人民检察院新采用的档案管理系统,必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创新理念,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完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编研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并实现以下目标:一个平台:采用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平台,集中管理多全宗的档案数据,全面实现档案从收集、管理、利用、编研、鉴定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两个统一:采用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平台,建成统一用户管理机制和统一档案管理门户框架,为日后的信息化建设与拓展提供基础平台以及互联接口。三个实现:① 实现档案多全宗管理全面还原历史面貌,集中统一管理多个档案全宗,并为日后集成实体档案与数字化档案的统一管理打下坚实基础。② 实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在分布式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基础上,开放档案管理系统到各个部门应用,采用电子化的档案录入方法,拒绝再使用纯人工的工作流程,拥抱信息化带来的便利。③ 实现档案的标准化借还管理全面实现档案的纯线上、纯线下以及线上线下结合的借还申请、登记、统计的管理

档案管理工作总结模板5篇

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档案方面的知识,勇于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关于档案管理工作总结模板该怎么写的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档案管理工作总结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根据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和县委组织部领导的精心指导下,强化措施,扎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委组织部保管的主要是科级干部、党群系统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以及部分政府部门公务员、参公人员和卫生系统部分干部的档案。组织部档案室共有干部人事档案1513人,其中,县级干部3人,正科级干部249人,副科级干部512人,一般干部749人。

二、做法和特点

组织部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协调解决干部档案室2间,实现了库房面积达标和“三室”分开的要求,配备了防盗门窗、灭火器、温湿度表、空调等,为圆满完成干部档案审核整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理过程中,我们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各个工作阶段的具体要求,认真检查、核对、装订每一本档案,自始至终做到精益求精、慎之又慎。在“三个时间”和干部身份认定上突出一个“准”字,对收集上来的归档材料都要严格审查、核对,经过审查凡有疑点的全部退回,并深入审核对象的相关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截至目前为止,审核登记档案1513卷,无问题的.780卷,需要调查核实的干部人数300人,已经核实完毕的干部人数433人。应上会认定的档案卷数1513卷,已上会认定780卷,形成认定表的70份。

在档案装订的同时,我们将所有的档案资料,包括目录、“三个时间”、干部身份认定表以及一些原始材料都录入了档案室电脑中的人事档案管理软件中,并且连接配备了32寸显示器。比如需要查找某人的档案资料,通过计算机查询其编号或姓名就可以直接快速的将个人信息清楚的显示出来,真正做到了一目了然和快捷迅速。

三、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

尽管我们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档案资料还存在不齐全问题。尽管我们在干部档案资料收集方面花费了大量心血,付出了艰苦努力,但是由于时间久远,一些不准确的材料又不能入档,致使部分干部档案中资料仍不完整。

二是部分单位、个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仍不够重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致力于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强化人事档案日常动态管理,加快信息化进程,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再登新台阶。

根据总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工银办发[20__]__号)的要求,我行于__年十月份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档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及扣分标准,对我行的档案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测评。通过测评实得分x分,达到__银行档案考核三级标准。下面,我就全行的档案工作情况以及目前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全行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我行紧紧围绕上级行档案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市分行的高度重视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总行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坚持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不断加大我行的档案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科学保管各类档案,做到档案管理与业务发展有效结合,以充分发挥和利用档案资源的使用价值。今年,我们结合我行档案工作现状,特别是“5.12”汶川大地震对我行档案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实际情况,确立了“一年一进步,三年一大步”,力争20__0年我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达到一级标准”的工作目标。

目前,我行有档案管理专职人员x人。档案用房面积1350平米,其中档案库房面积900平米,配备档案管理设备8台,其中:复印机1台,除湿机3台,微机3台,打印机1台,扫描仪1台。现有全部档案以卷为保管单位数量合计113364卷,特殊载体类档案照片档案450张。其中:管理类档案2163卷,业务类档案111201卷。今年共接受管理类档案60卷2156件,信贷类档案1276卷。今年各类档案利用428人次,3159卷。(受地震影响,利用人次较以往减少较大。)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档案工作组织建设。

一是明确部门,落实责任。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日常工作管理及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行领导汇报。

二是配备精干高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职档案人员,确保了档案工作的正常,持续开展。

三是梳理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近几年档案管理的`办法制度随着业务的发展都在不断修改完善,为保证档案工作跟上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及时对相关的管理制度、办法、操作流程进行了梳理,确保档案管理与业务发展的有效结合。上半年,按照上级行的总体安排部署,并结合我行实际,我们制定了档案管理三年目标规划,确立了“一年一进步,三年一大步,力争20__年我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达到一级标准”的工作目标。

四是检查监督日常化。我们按期对全行的档案工作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是努力加强档案宣传工作。我们通过各行处,部室组织员工了解,学习,熟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在全行上下形成良好的档案工作环境。

(二)强化档案标准化管理,努力提高档案管理质量。

一是初步建立了综合档案管理体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我们对全辖业务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全行的法人客户信贷档案,个人客户信贷档案,文书、财务会计、科技、特殊载体档案等都基本上实现了集中管理;

二是规范操作流程,强化管理制度。我们在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使用、鉴定销毁方面,都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收集充分、档案交接手续齐全、档案整理规范、档案内容完整、档案管理期限划分准确,做到交接有手续、借阅有审批、归还有记录、鉴定销毁有依据。

三是重视全卷宗的建设。我们正在逐步建立内容充实,规范的全宗卷。

四是做好档案统计工作,确保档案统计报表上报的及时和准确完整。

(三)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档案安全工作

我们自始自终把档案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

一是重视对档案实体的安全管理检查。档案管理人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档案实体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档案实体是否存在水浸、霉变、粘连、字迹退色看不清、虫蛀、鼠咬等现象,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保证了档案实体的安全。

二是重视档案库房设施的硬件建设。今年根据档案工作需要,增配了一台微机,并准备按档案管理标准建设档案库房以及带监控录像设备的借阅室,但由于地震原因,这些工作未能按计划进行。

三是重视日常安全检查。档案管理人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库房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了所配备设施的正常运行;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房环境,定期测记温湿度变化,定期投放防虫药物,定期检查照明情况,定期检查防火防盗,确保了库房温湿度适宜,库房清洁卫生,档案无虫霉滋生现象。

(四)加强对档案管理系统的运用,努力提高我行的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是重视档案系统录入工作。按照上级行的工作安排部署,我们按时完成了对文书档案的录入工作,法人信贷档案、个人信贷档案的录入工作也正在有序进行。

二是重视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我们积极做好各种档案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三是重视档案管理系统的应用。除了档案工作人员做到熟练掌握和应用档案系统的各项功能,能充分利用系统完成监测分析、督促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外。还按规定及时向全行开放了各系统的客户端,准确、合规地建立用户,设置权限,以满足远程网上调阅的需要。

(五)强化奖励与惩罚

我们将档案工作纳入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通过对不遵守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执行借阅手续,违规使用档案,出现档案损毁,泄密或造成经济损失等违规行为实行积分管理,以此来规范档案管理,使用行为,强化档案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同时,规定对在全行档案目标等级考核工作中表现先进、贡献突出、责任心强,有创新精神的档案工作人员也将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大家工作积极性。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12汶川大地震”给我行的档案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和重大财产损失,我行的档案库房成为了危房,无法正常使用,许多工作也因此无法及时开展,如无法及时对相关档案进行收集归档、无法及时对部分个人客户贷款及全部法人客户贷款资料进行系统录入,调阅室的建设也因此停止。这使得我行在档案工作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安全、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考核自评中累计扣分达到12之多,占总扣分31.05分的38.6%。这也是我行今年自评打分仅达到三级标准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我行的档案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在档案工作管理方面:

一是支行的部分永久文书档案以及科技、特殊载体档案尚未集中到分行档案部门管理。

二是无档案工作机构设置情况的文件。三是档案宣传工作形式较为单一。

(二)在档案管理方面:

一是照片档案不够齐全。

二是已收公文档案中处理单不齐全。

三是没有及时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三)在档案安全方面:存在原档案库房未配备自动灭火装置,消毒设备以及调阅室无监控设备的问题。

(四)档案工作创新方面:我行在档案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的创新上有些薄弱,该项属于加分内容,总分5分,但我们一分未得。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当前档案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和考评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了相应的安排部署:

首先解决库房问题。鉴于原有库房因为地震已成危房,较长时间存在无库房可用的现状。目前,我们正在抓紧改造应急库房,并将按照正规库房标准配备相应设施,以确保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

其次弥补欠账问题。应急库房改造完毕,我们将立即着手弥补因地震造成的欠账,及时对相关档案进行收集归档、及时对部分个人客户贷款及全部法人客户贷款资料进行系统录入,消除地震带来的影响,确保其他后续工作的及时跟进。

第三整改考评问题。我们将对此次考评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难易程度,有计划有部步骤的进行全面整改,切实提高档案目标考评等级。

第四提高创新能力。今后,我们档案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要主动去研究各类新业务所形成档案的管理问题,实实在在的将档案工作与业务发展有效结合,保证档案工作跟上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我们的档案管理创新能力。

学校档案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学校发展和管理水平的客观记录,是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对于推进教育教学基础建设,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素制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指导思想

学校档案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配合迎评创建工作,促进档案事业,进一步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使学校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加强学校档案部门自身建设。加强综合档案室基本建设,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推进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进一步推进我校档案工作的二级管理模式。落实档案管理有关办法,重点抓好档案建设。

(三)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依据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单位档案管理的工作。

(四)加强我校档案资源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积累档案资源,充实档案资源库。

(五)加强学校档案信息化建设。落实学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推进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双轨制。

(六)提高档案使用效益。创新方式方法,改进档案服务工作,努力做到档案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各个岗位服务。

三、主要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三月份完成年度档案工作计划。

(二)四月份

1、检查20__年度档案整理情况。

2、完成档案工作流程构建工作。

(三)五月份

1、认真做好档案室的规划设计工作。

2、收集、整理校级档案材料。

(四)六月份

1、收集、整理校级档案材料,完成20__年度档案归档工作。

2、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五)七月份

1。20__年度档案归档工作终期检查。

2。做好各类档案统计工作。

(六)九月份

1、认真做好新建档案工作。

2、完成电子档案使用软件设计并投入使用。

(七)十月份完成档案室内部设计工作。

(八)十一月份完成新建综合档案室配套建设工作。

(九)十二月份完成本年度的档案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局档案工作在分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档案局指导下,按照市局党委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部署要求,依据国家《档案法》切实抓好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增强职工档案管理意识、完善相关机制、推进档案管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广泛为社会提供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局20__年度档案工作总结如下:

一、 领导重视,宣传到位,建立建全档案管理机制 年初,我局向全体干部职工传达了局领导关于档案管理工作申报省特级的有关部署要求,对抓好今年档案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安排。一是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参加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档案室,分派具备档案管理资格的人员上岗从事该工作,各科室专设兼职档案员员一名。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制定了《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制》、《档案设备维护使用制度》、《档案管理现代化

制度》、《档案工作人员职责》、《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档案借阅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归档保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上墙公示,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推进。三是聘请档案工作的专家到我局作专题指导,讲授档案管理基本知识、重要意义和实施办法,介绍当今国内外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学习《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局全体职工增强了对历史、信息的尊重

意识,提高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二、狠抓落实,责任到位,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我局的工作性质和任务致使我局档案资料具有专业性、连续性、高技术性、保密性等特点,从而,决定了我局档案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为此,按照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一是在机构与组织管理、基础设施、业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六个方面确定目标任务,并向局领导、责任科室、个人层层分解,签定目标责任书,真正做到任务、时间、人员三落实。二是严格按照档案接收、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程序实施管理:1、注重日常接收文件、资料和征集资料信息,凡已工作处理完备的文档、图纸、图片、电子文档、实物等档案一个月内进入局档案室,并按程序处理档案2、档案入库前,首先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时限性和保密程度进行分类鉴定和处理,有利于对其

实施动态管理,而后,对档案进行整理、保管分类、编号、登记,增强了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3、档案入库时,按规定的分类库柜位置存放,确保档案目录、档案名称、档案存放位置、计算机管理总目录协调一致,以便于清查、使用档案;4、档案入库后,切实加强对档案的保管、保卫工作,坚持每月清洁库房一次、打虫一次,做好防火、防盗、防虫咬、防霉变等预防工作;坚持每半年对电子文档载体和环境进行检测,及时检查信息保存情况,做到防磁化、防辐射、防碰撞;局每半年对全局档案工作实施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档案管理的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正规化建设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5、做好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一方面对未利用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和防护,另一方面对可利用档案按照审批、登记、发出的程序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截止20__年我局档案共9155卷,其中文书档案为3918卷,财会档案为226册,业务档案为5011卷,其中20__年我局档案共628卷,文书档案为527卷,财会档案为31卷,业务档案为617卷。

三、加强档案硬件设施建设,确保档案管理工作上档升级

今年我局把档案硬件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工作之一抓紧抓好。一是安装了监控视频系统和自动报警器,提高了档案

管理的安全性,增强了安全防范能力;二是将全部档案扫描入库,建立电子档案,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各科室文献、资料的收发、登记、信息传递和电子文件的存放均实现了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的科技含量倍增,确保我局档案管理工作上档升级。

四、迎接上级检查,争创档案管理省特级

我局结合本身工作需要组织对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全面检查。1、重温学习了国家《档案法》有关条款、保密守则和奖惩措施,做到检查督促工作有法可依; 2、检查档案管理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将目标任务与奖惩措施挂钩,任务完成者奖,未完成者罚;3、督促各科室整理资料,并及时向局档案室移交,以防档案资料遗失或泄密;4、对照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书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做到材料齐全、完整、规范;4、实施全面清库,按照进档、修复、续存、可用、销毁、上缴几个方面进行检查、分类、整理库存档案,重新编写目录,上机登记,做到对档案件件有登记、有呵护、有掌握。

五、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局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距上级要求还有差距,特别是由于我局经历了多次改革变动、机构撤并、职能调整以及办公地点的变迁,所以在档案内容的连贯性、年代的连续性、完整性等方面难免有一些缺憾。

六、下步打算

1、积极深入到各科室,做好兼职档案管理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腿勤、嘴勤,使文件材料归档率、齐全率、完整率都达到要求。进一步完善特种载体档案的管理,加强对电子、照片、录音、录像等特种载体档案和荣誉档案的收集及规范化整理工作。

2、继续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网络化建设,加快我局现代化管理档案的进程,加大对兼职档案员各门类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归档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力度。

3、继续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〇__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干警执法行为,有效增强干警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和执法责任意识,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近年来我院深入开展了执法廉政档案建设工作,并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成效,现将有关情况作年终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院党组对执法廉政档案工作高度重视,将建立执法档案作为促进广大检察干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作为衡量检察机关执法水平、执法能力的一把客观标尺,作为推进检务公开、加强内外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院按照真实客观、简便易行、及时有效的原则,在执法档案工作中切实做到三个涵盖:即涵盖全部执法职能、涵盖全部执法过程、涵盖全部执法人员,推进执法档案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案中过程监督。建立了《检察干警廉政信用档案实施办法》、《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干警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每一名干警分别设立专门的廉政档案,在办案部门推行“四卡”制度(即刑检部门和民行部门《办案纪律检查卡》和《办案纪律监督卡》,自侦部门《廉洁自律卡》和《执法监督卡》),实行“一案一登记、一案一测评”。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结10日内填写《办案纪律检查卡》或《廉洁自律卡》,如实反映本人在办案过程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的情况,处理说情、送礼、请吃等情况,并交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同时,由办案部门兼职纪检监察员及时填写《办案纪律监督卡》或《执法监督卡》,寄送有关单位和人员,征询意见建议,接受外部监督。

(二)、强化案后绩效考评。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执法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政治处、纪检组、内督组将对业务部门执行执法档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年末集中汇总存档。将执法档案执行情况与季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对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提出纠正建议,情节严重的扣本部门当季岗位目标考核分。

(三)、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对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过失办错案的,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我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法律或纪律责任。检察长是追究错案责任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检察委员会行使错案确认的审定权,内督室是追究错案责任的主管部门,实行责任倒查,层层进行责任追究。

三、初步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

执法档案工作开展以来,经过不断完善创新,由于程序规范、流程合理、监督有力,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成效,主要是:通过内外监督记录每个案件的执法过程,逐步从根本上改变了重结果、轻过程、业务监督不力等问题,不断增强干警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全面推进案件质量的稳步提高;通过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有效遏制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使廉政工作由事后补漏变为事前预防,逐步改变廉政建设“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保证队伍管理高效有序,促进检察干警干净干事。

在开展执法档案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执法档案还不够规范和细致,办案部门提供的主动性有待加强,职能部门对办案情况不能直接掌握有时也影响了督查的效果。

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健全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并狠抓落实,紧紧抓住执法质量这个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推进检察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

随着检察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日益显现,基层检察院在加强领导、注重软硬件建设方面狠下功夫,采取措施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基层检察院档案人才匮乏、档案制度不健全、利用率不高等因素制约了检察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档案电子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适应形势需要,提升检察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检察档案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的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笔者就进一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谈几点肤浅认识。一、强化领导,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是档案工作在新形势下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应明确分管检察长直接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档案工作体系。注重检查档案工作进展情况,帮助协调工作中的矛盾,解决实际困难。每年度的工作计划、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全年工作总结,院领导都要突出强调档案工作,真正做到档案工作与检察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时院领导还应重视提高干警对档案管理工作在检察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干警主动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性。二、注重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面广的基础性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一是注重加强专职档案人员培训,在思想上要求其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守机密;在业务上要有较高的档案业务水平、业务技能,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电脑运用能力。只有真正做到以上几点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应多安排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上级检察院、档案局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积极邀请档案局的有关领导具体指导,主动向先进单位学习,通过学习开阔眼界、拓宽思路、寻找差距、取长补短。二是注重加强相关部门档案责任人员培训。重视加强对各部门内勤,特别是档案责任人员的业务指导,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及时订阅有关档案管理书刊,督促其自觉学习,使他们正确掌握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方法,确保归档质量。三、严把“三关”,提高档案质量一要把好质量评查关。对部门上交的各类档案坚持原则,要严格把关,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指正,并督促整改;二要把好保管关,库存档案要定期和不定期经常检查,确保库房各项安全措施到位,保持库存档案整齐、美观、牢固,杜绝任何档案安全事故发生;三要把好利用关,重视档案利用工作,充分发掘档案资源,提高利用率,为案件的复查、专项检查、质量评查等提供全面、有效、良好、高效的服务。四、健全机制,实现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档案管理,是科学管理档案工作的保证。一要规范工作规程,依据《档案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严格制定归档、保管、借阅等各项操作规范和工作规程,强化诉讼档案的管理,做到归档及时、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规范,借卷登记审批手续齐备;二要规范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归档数量、质量情况以及超期未还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通报。五、硬件投入,完善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工作环境,在抓好软件建设的同时,尤其要注重硬件设施的达标,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配置设施,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同时充分发挥现代化设备的作用,加强档案的全文数据库建设,在实现文书档案全文数字化的基础上,探索照片档案、诉讼档案、会计档案等资料的数字化。强化档案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内部局域网优势,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

强制责任保险研究论文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2.1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05.115.96.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20087.209.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2007.534,535.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53,439.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20071.210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范围和赔偿原则】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适用本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赔偿。第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第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即赔偿的内容和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目前世界各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就保障内容来看分为两类:一类是仅对人身伤亡的保险,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另一类是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例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目前,我国强制保险既保障人又保障物,这属于比较宽泛的保障范围,体现了我国强制保险制度的先进性和全面性。(二)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本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赔偿原则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和保险保障体系的创新,减少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与我国传统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原则有很大不同。传统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制定的,其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从保护道路通行者人身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角度出发,确立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核心思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与《道路交通安全》相配套的一项制度,秉承其立法主旨,重视对生命的保护,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采取了全新的赔偿原则。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均由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是司法实践的新尝试,是法律对弱者的保护,是以人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另一种意见认为,将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分离的做法与中国经济、社会、法律环境,以及我国目前交通状况的客观现状不适应,这一赔偿原则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转嫁给了守法者,不但增加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而且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不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针对社会上的各类观点,经过深人分析研究,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条例充分吸收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条文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目前,条例第23条设置了“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作为对本条赔偿原则的补充。结合第23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进行赔偿。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被保险人无责任赔偿限额下进行赔偿。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从国外立法情况看,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则并无统一的做法。如:英国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德国使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日本、韩国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仅针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对于财产损失,一般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目前,美国有13个州实行无过错保险制度,其实质是一种第一方保险方式,即对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本车乘客以及行人的人身伤亡,无论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均由本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对于第三方机动车及车上人员的损失赔偿仍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三)对于受害人故意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如果受害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在主观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将此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主观心理上的故意,此种情况不能成为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各国和地区法律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1.日本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为自己的利益而将汽车用于行驶的人,因其行驶而伤及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应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同时存在以下三种情况:(1)机动车使用者或驾驶员在行驶时已尽谨慎义务;(2)除驾驶员以外的第三方或受害人存在主观故意或疏忽;(3)机动车不存在结构缺陷或功能障碍。此外,赔偿时还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果受害人存在7成以上过失,赔偿金额将相应扣减。2.韩国强制汽车险的赔偿原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为自己运行汽车的人,由于其运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时,必须承担赔偿其损害的责任,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造成非乘客人身伤亡时,能够证明自己和驾驶人对汽车的运行未怠于注意、受害人或者自己与驾驶人以外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过错、汽车没有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时;(2)由于乘客的故意或者自杀行为导致其乘客人身伤亡时。3.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对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4.美国无过错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初期,源自美国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在车祸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放弃对车祸过失责任归属的争议,由汽车事故受害方向自己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补偿。1932年哥伦比亚大学汽车事故补偿研究委员会积极提倡汽车无过失补偿制度,1965年提出的“基本防护保险”计划,针对无过失制度如何融人汽车保险提出了周详的计划。1970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了无过失汽车保险的立法,实施该制度。美国实行无过失汽车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减少侵权案件中高额的诉讼费用,其实质是将第三方责任转变为第一方保险,即受害者不向肇事方或肇事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而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求偿,这与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此外,美国无过失保险制度仅针对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以及行人的人身损害部分(PIP),财产损失仍沿用过错责任赔偿方式。目前,由于无过失保险导致费率水平上升、道德风险增加等问题,美国50个州中仅13个州仍然实行无过失保险。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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