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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涉嫌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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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涉嫌垄断论文

让国内的很多企业都意识到在经营的时候一定要合法合规,避免垄断式的经营,而且一定要站在国家和人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多做一些对国家和人民有利的事情。

这是盗窃行为,就是一个很好的杀伤力,很大的偷的行为,特别的不好的,

维护好自己的权利,不要冲破法律的底线,不要进行垄断,一定要全面发展,避免出现违法的事情,一定要遵纪守法

知网在没有得到赵德馨教授授权的情况下,将他的多篇论文收录到知网,自己下载都需要付款,因此起诉了知网。官司虽然赢了,并且获得了赔偿,但是论文迟迟不恢复上架,网上引发争议。接着是中科院无力承担千万订阅费,改用其他论文库。然后就是作家陈应松和赵德馨教授妻子起诉知网。知网这接二连三的负面新闻爆出来,网络.上连续发酵,已经到了风口浪尖。有句俗话:民不举,官不究。如果不是知网做的太过,并且引起了巨大的舆论争议,我相信官方立案还不会这么快。毕竟知网垄断是小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之前没管,是因为没人深究,没人起诉,有点舆论也都被压下去了,该怎么还怎么。这次明显不一样了,压不住了,必然要立案调查给民众一个交代。

但是要说什么知网破产啊,收为国有啊,这些都太过于理想化。预测怎么也得联系一下实际吧,不能乱猜。此前滴滴涉嫌垄断,破产了吗?收为国有了吗?此前腾讯涉嫌垄断,破产了吗?收为国有了吗?此前阿里涉嫌垄断,破产了吗?收为国有了吗?都没有,那怎么猜测的要破产和收为国有呢?再说说国外的例子,微软、谷歌、苹果等国外科技巨头,都接受过反垄断调查,最终也都只是罚款,破产和收为国有的依据是什么呢?所以,参考此前的案例,知网立案调查的结果大概率也还是被罚款,具体金额这个就不好预测了。还有,昨天看到有报道说,知网向维权教授夫妇道歉,并重新商议论文上架事宜。他们这么做的原因还是想要尽快平息舆论,舆论平息下来,对立案调查结果非常有利。有一点是肯定的,从此知网不再具有目前的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市场的几家公司会形成竞争,论文著作权人会得到应得的收益。其他的就别想了,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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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情确实涉嫌违法行为,才会受到如此大的争议。

市监总局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核实,只有确认知网有较大的违法嫌疑才会正式立案。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样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谋利的行为,而且这样的行为,造成了知识垄断,他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和知识产权法,

市监局正在调查当中,而且这个调查周期比较长,所以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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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的收费相对来说是比较昂贵的,所有优秀的论文在进入知网之后会自行或者擅自转为私有财产,当事人在查询的过程中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且费用需要反复支付,付费结构内容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正在调查研究核实是否涉嫌垄断,一般调查取证的时间会比较长,需要大家耐心等待。

知网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隐私权,还有名誉权,知网没有付给钟南山钱,却用了他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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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擅自录别人的论文涉嫌侵权

版权,著作权。版权,知网在没经过教授同意的情况下录入其论文,侵犯了版权。著作权,在没经过本人同意情况下收费下载,侵犯了著作权。

现在人都比较注重版权问题,无论是文学作品,歌曲,影视等等,擅用他人的作品都会受到相应处罚惩罚。而知网作为权威性很高的平台也犯了这样的错误,后被罚款。但是这对知网的整体不会造成太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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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进修班出台的一份课题报告指出,当前国企一般员工收入畸高畸低,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对垄断行业进行综合治理,抓紧取消行政保护,根治收入过高问题。这份题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的思考》的报告从中央企业近三年来收入分配的结果入手分析,认为央企员工平均工资递增速度最快,行业工资差距没有缩小反而扩大,经营者平均年薪与员工平均工资的倍数维持未变。这份报告的课题组长是相关部委和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报告称,“十五”期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年递增14.4%,其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的递增15.1%。而2003-2005年,央企员工的年平均工资递增16.8%,是最快的。2005年,央企资产比较集中的27个主要行业,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差距倍数,从2002年的3.5倍扩大到2004年的6.4倍,最高的是服务业,平均工资7.2万元,最低的是纺织业,平均工资1.1万元。“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主要不是来自这个行业人力资本平均水平,也不是来自他们的努力,而是来自于垄断。”报告这样写道。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在过去二十多年中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行政性垄断近年来不见减少,已呈尾大不掉之势,这引发了人们普遍的担忧,来自社会各界的反垄断声势因此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之下,人们对于《反垄断法》的出台抱有深切的期待。而2006年《反垄断法》未按预料时间出台,令人认识到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复杂与艰难。近几年来,《反垄断法》也成为“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关注的焦点。今年的“两会”,《反垄断法》依然是焦点问题之一。行政性垄断损害社会福利新年伊始,历来为人们所诟病的垄断企业,纷纷出台一些喜人新举措,诸如“铁老大”的“春节永不涨价”、中国移动的8项承诺和石油企业的成品油降价等。电网、通信、民航和旅游等四个行业的14家央企也联合发出倡议,在今年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尽管垄断企业开始纷纷变脸,但公众多年积累的质疑并未消除。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对《经济》表示,长期以来,国家对一些垄断性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成本核算由企业自己说了算,直接导致了这些行业借助垄断地位维持高福利,从而扩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他说,垄断性行业尤其是公共事业性行业,是政府代表公众管理、运作国有资产。享有不应该的“福利”,就会私占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余晖在接受《经济》采访时指出,垄断部门不仅占用了过多的社会资源,而且不断向社会转嫁其运营成本,造成资源错配和结构失衡。中国经济增长很快,但经济效率不高,结构失衡加剧,与垄断势力的强大和发展及其对市场机制的限制和破坏不无关系。此外,垄断者一方面利用垄断权力设租寻租,甚至有人化公为私,将其收益单位化和个人化;另一方面利用垄断地位和垄断权力侵占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增加垄断利润,扩大垄断福利,进而巩固垄断部门的特权。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社会歧视普遍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行政垄断未受到应有的约束的缘故。北京市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维丁律师向《经济》表示,反垄断的重点就是在于反对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容易导致腐败,进而破坏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和政府行政的公信力。与吴的看法相印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进行的“中国的竞争政策”课题小组提交的课题报告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均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行政性垄断比企业垄断更加严重,对竞争的危害更大,更应当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反垄断专家、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表示,《反垄断法》承担着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任,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是竞争还不够充分,竞争环境还不够好的情况下显得尤为必要。经济学家张维迎也提出,为破除体制性障碍,应该通过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出台为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去年底召开的“2006’民营企业对话世界500强”论坛上透露,《反垄断法》有望在今年七、八月份正式出台。这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反垄断法的猜想。过去12年里,中国一直在起草《反垄断法》,却始终未竟其功。直至去年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被写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议程里,才正式进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但究竟何时能够出台,迄今仍充满变数。去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曾表示,“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我们现在没有时间表。”9月27日,副委员长成思危再次声明,该部法律短期内难以出台。对于是否规制行政垄断,是反垄断立法中最关键,然而也最具争议的问题,以至在立法过程中,行政垄断的专章一度被整体删除删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影响《反垄断法》出台的首先是认识上的阻力。有些人包括很多政府官员都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当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问题基本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还普遍偏小,与世界级大企业相比就更小,因此中国当前应当鼓励企业集中,组建大企业集团,而不是要反垄断。但正如许多专家所指出的,思想认识的问题只是表面原因,关键还在于《反垄断法》的出台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人们对《反垄断法》的期待各不相同。这种多元期待,和由此形成的各种作用力,是《反垄断法》起草的博弈日益复杂化的主要因素。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目前《反垄断法》出台受阻的症结在于草案条款与现有产业部门的职权和相关行业法规之间难以协调。他表示,在传统公用事业中的许多如电力、石油、民航、铁路等,均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加以管理。这些部门本身既是行业监管非公经济向垄断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者,又是垄断的维持者,以政府原有的法律、政策为护身符,限制了竞争,侵害了消费者者的利益。郭京毅说,倘若按照《反垄断法》的条款对这部分垄断行业进行制裁或解散,就会触及这些部门的行政职权及相关的行业法规,如何协调目前将是个很大的问题。正因各方对此争执不下,《反垄断法》才一拖再拖,难以按照预定时间出台。事实上,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或多或少一直受到来自某些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抵制。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电信、电力、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出于自身既得利益,即便不公开反对,也往往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郭京毅还透露,在讨论《反垄断法》草案时,还有部分人认为中国现在是“做强做大”的时代,所有的产业部门都希望自身行业发展越大越好,故不是反垄断的时候。对于此种观点,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直斥为荒谬。保育钧在细数石油体制的八大弊端之后指出,实践证明,用行政力量保护石油产业垄断的状态既没有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开发石油资源的竞争能力,也没有更有效地配置我国国内石油资源。为此,他建议现有石油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在能够实现竞争的地方引入竞争,在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引入竞争的地方要由政府管制,绝不能容忍行政性垄断。郭京毅也表示,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竞争,制定《反垄断法》非但不会对“做强做大”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如果你的做强做大是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大家自然欢迎。但若建立在行业垄断的前提下,那就有问题了。”有专家指出,要打破历史上形成的垄断,需要时间和来自政府机构的很大努力。在当前阶段,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政府需要在更高的层面思考和确立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定位,坚定不移地推行自身职能的转变。把不属于政府承担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为包括反垄断在内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新的动力。就此而言,《反垄断法》不仅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也是推动我国政企分开和加速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全部为PDF格式论文shuibawyw.ys168.com存有先贴一篇不好的话去那里看看没有度的<<<<<<<<<<<<<<<<<<<<<<<<<<<<<<<<<<<<<<<<<<<,,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初探梁国磊□[内容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种利益的聚焦点,利益关系及其复杂,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同时还要兼顾国家利益、规制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垄断。[关 键 词]国家利益;行政垄断;社会整体利益[作者简介]梁国磊,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2005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利益关系极其复杂,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涉及到(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利国家利益和政府益,而且这些利益还存在冲突的可能。因此,分析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一、反垄断法中的国家利益“如果说各个法域的竞争法均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内容为其共,那么在保护竞争的名义下,其同特征的话①所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却各有不同”。,反垄断法也正是由于所保护利益的不同成为各在各国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性特征,国执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有效工具。作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法,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其执法对象通常是一些行业中的占支配地位或,其中不乏世界性的跨影响力极大的企业国公司。这些企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国家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执法者在执法时国家利益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在令世人关注的微软垄断案中,虽然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有关微软从事了垄断行为的判决,但是美国司法部以分拆方式处罚微软公司的方案并没有通过。之所以出现,这和当前激烈而复杂的国际竞这种结果争环境是分不开的,规模较大的公司才有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如果将微软强行分拆,很可能使美国失去世界软件业的霸主地位,使美国的整体利益受损。市场经济在各国具有共同性,竞争是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式,而反垄断法正是通过维护竞争或者说有效竞争来实现其的法律功能,因此反垄断法的条文在,必须反映市场竞世界各国是大同小异的,对于争的基本规律。但是在国家利益面前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则会采取不同的观点。在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案中,美国和欧盟的争端有力的证明了这一点。由于波音公司遭遇到欧洲空中客,如果组织波音和麦道公司车的强力挑战的合并,将会使美国的整个航空业的整体,在世界市场的争夺战中失优势难于发挥利,而对于欧盟来说,则恰恰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国家的战略利益决定了反垄断法的执法结果。毕竟,反垄断法面对的是一国的整个市场经济,而一国的经济实力正是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加入后,随着WTO,我国民外资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涌入族企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在履行成员国的义务的同时,反垄断法的立WTO法和执法都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家战略和国家利益,更好的执行我国的产业政策。二、行政垄断中的利益问题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中,行政垄断的规制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彻底完成转轨以前,这两种体制,而这又必然导致某些将会一直交互作用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结合,出现行政垄,可以有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多种分类,但究其实质是行政机关或者享有与行使行政权的其他单位行使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权力是利益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在权力②的背后是利益”。反垄断法要规制行政垄断,就不得不面对行政垄断背后的利益。然而,这种利益的形成不是由市场形成的,根源在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这也成为许多学者反对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主,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行要理由。不可否认政权力滥用,需要行政法乃至宪法的规制,需要推进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来解决。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反垄断法本身无法对其进行分配与平衡,因为作为这些利益载体的行政,而是宪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法和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行政性垄断同一般的经济性垄断从后果上看都是经济垄断,它们都是利用优势地位限制市场竞争,为特定的市场主体谋取不正,以当经济利益。以社会为本位的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当然可以对造成市场垄断后果的,包括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各种行为虽然反垄断法很难调整造成行政垄断的利益,但是既然反垄断法能够规制行政垄断,那么必然会对造成行政垄断的利益造成影响。实际上,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客观存在,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然会进行价值选择———究竟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实现自己部门或辖区的,官利益。而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商不分的传统可谓“历史悠久”,这种传统作为行政垄断产生的文化根源,形成了一种历史惯性。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使这种惯性减弱,而使我国缺乏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竞争文化。一般来讲,竞争文化先于法律制度存在,竞争法律制度是竞争文化发展的结果,但是,反过来竞争法律制度又会促进竞争文化的传播。我国在学习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竞争立法的同,却没有存储和移植足够的竞争文化。而时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对于政府及其部门来说,不仅是一种制约与警示,同时,也有利于其接受竞争文化和竞争观念的确立,使其在进行价值选择是倾向于“公共利益”。三、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从规范意义上说,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是指竞争法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③竞争,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益是多元化的,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与,国家利益成为各国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法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就使得竞争法的政策目标具有多样性和易变性。以竞争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和欧盟为例,美国的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一百多年来经历了一个由政策目标为主到经济目标为主,直到走向唯效率目标的演变过程。而这一演变的基本动力,是美国社会经济条件和国际环境的变化。而欧盟竞争法的鲜明特色是它始终以打破国界间的经济壁垒、推进市场,同时十一体化为压到一切的首要政策目标④分关注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如此,不管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如何变化,反垄断法终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是社会范围内整体的效率与实质公平。如上所述,国家利益成为各国竞争法,但这与反垄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矛盾,而,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且是一致的现,竞争法政治上的考虑,常能更准确的概⑤括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毕竟,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是一国范围内的社会,国家利益的考虑通常是基于整个国家的国民或者社会的。而对于导致行政垄断的部门利益,情况则恰好相反。行政垄和地方利益而言断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本身就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损害。更为严重的是行政垄断利益的追求者们往往以极为抽象的“公共利益”为借口,追求自己的利益。“尽管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公共利益’通过提升共同体的利益,进而对个人利益肯定有所增益,但是就当下的情形看,‘公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公共利益’的受益,而通过‘公共利益’抑制个人者是不确定的权利则是确定的。因此,援引‘公共利益’实 施某种政府行为时,必然会对一部分人有利,⑥对另一部分人不利”。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及其部门往往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侵害者。在我国,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这种在“公共利益”伪装下的侵,也就是行政垄断,使得通过立法保护社害会整体利益成为必要,催生了反垄断法。四、结语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原本对立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一个结合点,也因此成为各种利益的聚焦点,产生了各种复杂,远不的利益关系。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止上文所阐述的这些。例如,作为我国一个,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的新生的法律部门设立,就涉及复杂的权力利益的分配,在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三个政府部门相继介入就说明了这一点。法律调整实质上是利益,而作为反垄断法而言,其所涉及的的调整利益更为复杂,因此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这对于反垄断法LT的立法、执法和守法都是十分重要的。注释:王源扩:“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载《法学①③④⑤研究》年第 期。1996 5刘旺洪:《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第②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年版。94 2004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⑥史哲》 年第 期。2006 2<<<<<<<<<<<<<<<<<<<<<<<<<<<<<<<<<<<<<<<<<<<<<<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垄断竞争是指这样一种市场结构,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在垄断竞争理论中,把市场上大量的生产非常接近的同种产品的厂商的总和叫做生产集团。例如,汽车加油站集团,快餐食品集团,理发店集团等。 [编辑本段]市场条件具体来说,垄断竞争的市场的条件有以下三点:第一,生产集团中有大量的企业生产有差别的同种产品,这些产品彼此之间都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例如,牛肉面和鸡丝面。这里的产品差别不仅指同一产品在质量、构造、外观、销售服务方面的差别,还包括商标、广告上的差别和以消费者的想象为基础的虚构的差别。例如,虽然两家饭店出售的同一菜肴(以清蒸鱼为例)在实质上没有差别,但是消费者心理上确认为一家饭店的清蒸鱼比另一家的鲜美,此时存在着虚构的差别。一方面,由于市场上的每种产品之间存在差别,每种带有自身特点的产品都是唯一的,因此每个厂商对自己的产品价格都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从而使得市场中带有垄断的因素。另一方面,由于有差别的产品之间相互又是非常相似的替代品,每一种产品都会遇到其他大量的相似产品的竞争,市场中又具有竞争的因素。第二,一个生产集团中的企业数量非常多,以至于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影响很小,不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和反应,因而自己也不会受到竞争对手的报复措施的影响。例如,盒饭,理发行业。第三,厂商的生产规模比较小,因此进入和退出一个生产集团比较容易。在现实生活中,垄断竞争的市场组织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是很普遍的,如修理,糖果零售业等。在垄断竞争的生产集团中,各厂商的产品是有差别的,厂商们互相之间的成本曲线和需求曲线未必相同。但在垄断竞争的市场模型中,西方学者总是假定生产集团内所有厂商都具有相同的成本和需求曲线,并以代表性厂商进行分析。这一假定能使分析简化,而又不影响结论的实质。 [编辑本段]与自由竞争差别垄断竞争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概念,是指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它与不正当竞争同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差别: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排斥自由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准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自由竞争的前提下,采用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而垄断的本质则是从根本上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与自由竞争不存在相容之处。 不同的产业在市场结构中最关键性的因素有:1.卖主的集中程度有小经营者竞争、寡头垄断、独家垄断三种。2.产品差异,买主由于广告、商标等影响对某些产品的爱恶程度也能影响市场结构。3.新卖主进入该产业的难易,按其程度,分为封锁进入、阻碍进入和容易进入三类。小经营者竞争分纯粹竞争和垄断竞争两种。在纯粹竞争中,大量的小卖主向同一市场供应同类产品,其中无一人能影响市场价格,而必须接受由所有卖主提供产品的总供给量和所有买主对产品的总需求量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各个卖主都趋向于按现时市场价格将其产品调整到能够给他带来最大利润的那种数量,而不至发生市场价格的变动,但所有卖主如此调整的结果,使得总供给量发生变化,因而市场价格随之上升或下降。这种过程直到进行到所有卖主愿意生产的总数量等于所有买主愿意购买的总数量,而达到暂时的均衡价格。小经营者供应不同类的产品,即存在产品差异时,则发生垄断竞争。寡头垄断一般是垄断趋势和竞争趋势联合起作用。最简单的形式是:卖主不多,各个卖主都供应足够大的市场份额,以致其政策有任何变化都将影响所有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并引起其反应。

给你找了一篇范文(仅供参考,注意知识产权)---自然垄断对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影响研究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行业收入差距也出现了持续扩大化和显著化的趋势,给人们的生活和观念带来巨大的冲击,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这使得对行业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也成为经济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而且行业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垄断造成的。主要以自然垄断行业的典型代表——电信业为例,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自然垄断对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最后提出政府规制这种影响的政策建议。关键词:自然垄断;行业收入差距;政府规制1 我国电信业的基本情况分析2008年5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显示,现有6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将合并为3大集团,即中国联通将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卫通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收购联通CDMA网(包括资产和用户)。通告明确,改革重组将与发放3G牌照相结合,重组完成后发放三张3G牌照。也就是说,未来中国将形成三大电信运营商,他们同时拥有固定电话和移动通讯业务。《通告》公布前一天,各大运营商的人事调动也尘埃落定。这次以平衡电信市场竞争格局为目的的重组究竟能否收到实效,我们还要拭目以待。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次规模空前的重组将牵动电信业未来改革的走向。这是继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宗旨的我国电信行业三次体制改革之后,又一次改革。应该说,不断深化的电信体制改革,目的是给长期垄断下的电信业植入竞争观念。对公众来说,借此就可以也应该从电信体制改革中分享到电信资费下降、服务质量提升、通信更加便利等诸多实惠。但是电信管制改革仍面临一些重大问题亟待解决,当前中国的电信市场,还远远做不到公平、有效、有序的竞争。2 我国电信业收入与非垄断行业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电信业的收入究竟与一些非垄断行业的收入相差有多大?垄断行业职工工资这种收入再分配,是否与该行业绩效( 包括收入)增长,以及对国民经济贡献的增长相联系?因为传统的职工工资数额,是按照“工效挂钩”的原则,即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而发放的。那么,垄断行业工资增长与行业绩效变化之间到底表现为怎样的关系?下面以电信业为例,首先计算电信业的市场集中度,然后进行与非垄断行业收入的比较,最后进行工资增长与绩效以及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的比较。(1)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比较直观地反映了市场的垄断程度,是普遍用来反映当前电信业市场结构的指标。本文采用赫芬达尔—赫希(Herfindahl - Hirschman Index)指数IHH来反映中国电信业市场的集中度,计算公式如下: IHH =Σni = 1(Xi /T) 2 , 0≤IHH ≤10000其中: Xi——各个企业的市场份额,T——总的市场份额,n——该行业企业数量。以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指标,得出电信业近几年的IHH指数,见表1:从表1可看出,目前中国电信市场为高度集中的市场,且集中度呈上升趋势,说明市场竞争状况不充分,市场结构越来越趋于高寡头垄断。根据电信运营商公布的数据,2007 年1月的电信业新增用户中,中国移动新增用户占据了新增用户总数的65.197%,而在新增业务收入和利润中,中国移动则占据70%以上。这种经济过度集中的现象,必然会对电信业市场竞争产生进一步的阻碍。(2)电信业与较低收入的非垄断行业平均工资的比较。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电信业被划分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这个大类里,而此大类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44763元,比细分行业——电信和其他信息运输服务业的平均工资40242元还要高,因此我们只用电信和其他信息运输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就足以说明问题。其他的六个较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则是按照大类划分的,依次为: 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住宿餐馆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如表2。由表可以看出,我国电信业的平均工资收入远远高于其他非垄断的六大行业的平均工资。其实电信业并不是我自然垄断行业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像金融业中的证券业平均工资高达85522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的航空运输业的平均工资达60387元,而它们或多或少又都带有自然垄断的性质。(3)电信业工资绩效评价。有研究表明,采用DEA作为综合绩效指标测定值,分别计算邮电通信业的工资逐年增长的比率( 环比) 、邮电业务总量逐年增长环比、综合绩效DEA 指标逐年增长环比和第三产业增加值构成逐年增长环比,这些环比类似于各指标增长的加速度,通过各个指标变化的趋势以及对照,最终可以得出结论:邮电通信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并不是按照行业经济绩效好坏而设定的,它并不遵从“工效挂钩”的原则,而是由于邮电通信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及政府的参与造成的。3 我国政府规制自然垄断以解决行业收入差距的建议(1)发展是硬道理。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快对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鼓励公平竞争,逐步打破行业垄断或缩小垄断范围,使市场机制在个人收入分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切实认清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客观地认识垄断行业。在我国,大多数垄断行业的特点是规模庞大、投资大、回收慢、提供基本性公共产品,如电力资源、交通通信等,对国计民生影响巨大。目前要从发展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发展中减少行业间收入差距。只有经济增长强势,各行业都得到充分发展,收入差距才能逐渐缩小,实现共同富裕。要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从人均占有量来看,我国交通通信、电力资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水平还很低,对经济发展仍有一定程度的制约。基础设施领域的电力煤气供应、交通运输通信的充分发展将为其它行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垄断行业的发展与竞争行业的发展并不矛盾,要充分发挥基础设施领域投资的带动作用,全面促进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这才是解决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根本之路。(2)以改革求生存。对垄断行业进行必要的改革,既是社会各界的呼声,也是这些垄断行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垄断行业应以提高行业效率为核心,以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竞争机制为目标,实施全方位的改革,面向国内、国际市场,以改革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变企业办社会的传统模式,主、副业分离,依托社会服务,减少不必要的包袱。把企业办成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向改善管理、提高技术要效率,而不是通过涨价或控制价格的办法维持行业利润。只有效率提高了,才能可能降低垄断行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②国家要积极培育和扶持更多的市场竞争主体,鼓励各种经济成分资金进入垄断行业,并用强制力量打破垄断。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如在电信领域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成立了联通公司,并将中国电信一分为三,支持铁通与传统通信行业竞争。这些措施将促使原是国家行政垄断的行业走进市场,走向竞争,从公平竞争中取得回报。 (3)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①国家要继续实行对垄断行业工资的双重控制,用工效挂钩等办法控制应提效益工资,用工资指导线的办法控制实发工资水平。尝试实行高收入行业工资增长控制线,使其工资增长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改进工效挂钩办法,对实行工效挂钩的行业,建立科学的效益评价体系,剔除由国家投资、垄断经营、特许经营和特殊政策带来的超额利润。加大对非工资收入的管理力度,提高收入透明度。②健全国有企业收益制衡机制,理顺企业所有者、企业和生产者三者的关系,保障所有者的税收收入、企业税后利润和生产者的工资收入都有合理增长,将垄断行业获得的超额利润归国家所有,克服在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的企业收入增长慢、国家税收增长慢而职工工资却增长快的矛盾。③国家要强化税收对行业收入的监督调节作用。改进所得税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漏洞,抑制过高收入。④继续清理不合理的垄断价格及收费,规范合理价格,促使不同行业之间逐步形成均衡利润。(4)完善和改进国家监管。国家要抓住基础设施发展的好时期,逐步减少政策倾斜,坚决杜绝出台保护垄断的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性,对其它竞争性行业实施和垄断行业相似的投资、信贷和税收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加垄断行业的忧患意识。各级政府也要主动减少通过对垄断行业的价外加价而增加收入的依赖,相应减少垄断行业的超额利润,从而有助于行业收入差距的缩小。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政府减少对企业的干预,所以国家必须把手中掌握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价格管理权用好、用足,不断加大对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经营方式的调整力度,尤其要加强、规范价格管理权。价格管理权要科学化、数量化、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要求价格体系要合理、完备,不能相互矛盾;数量化是指价格的调整要客观公正,将各方面因素涵盖其中,使各方面的影响都能在价格的调整中定量地反映出来;法制化、民主化要求价格的制定规则和过程要规范化、制度化,要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反映各方面问题,满足各行业平衡发展的需要。参考文献[1]�叶文显.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分析[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2]�王晓英.我国行业间职工收入差距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10).[3]�黄海波.电信管制从监督垄断到鼓励竞争[M].北京:经济学出版社,2002,(12).[4]�王传辉.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8).[5]�门建辉.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与放松管制[J].经济评论,1999,(1). (本文来自免费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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