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中亲属的范围:在目前较为通用的公务员政审表上,亲属被表述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家里有人犯罪到底能不能考公务员?关于政审和连坐的区别其中家庭成员一般包括:直系亲属,也就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当然如果需要考虑后面两个犯罪是否影响的,应该也已经过了考公务员的年龄;同居其他亲属,主要是指兄弟姐妹。注意这里我没有提配偶,因为虽然理论上配偶应当和父母子女一样作为直系亲属进行政审的,但配偶关系又是一种随时可以解除的法律关系,所以对政审的影响相对较小。主要社会关系一般包括:指伯伯、伯母、叔叔、婶婶、姑姑、姑父、舅舅、舅妈、姨妈、姨父。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公务员岗位专门就政审中的亲属范围做出了规定,比如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第三十条就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主要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人事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血液病,不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一年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既然在你的原企业,就在你原来的企业开~~因为你有工作经验,所以在定级和工资是要知道你原来的工资和级别党组织关系问问单位的组织部,要是没在单位的话就应该在你单位所在地的政府的党组织部门~~祝好运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从公务员报到之日开始算起,试用期满后会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评审。
要准备好各种证件,学历证明,证书等公务员考试流程:招考公告发布——网上报名——交费确认——打印准考证 ——公公科目笔试——查询成绩——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录用
对于公务员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的认定,下面,我从组织人事部门学历认定角度方面来给大家解释一下,可能与其他领域或角度的表述有所不同,若有不同见解,欢迎大家一起来交流探讨。我们言归正传。1、关于第一学历的认定。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公务员的第一学历,重点把握的是:该干部参加工作之前,获得的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举个例子:比如我1998年高中毕业后参加高考,考上了一个专科专业,2000年我专科毕业,我又专升本,进入一所本科院校学习,2003年7月本科毕业,那么,我们在认定时,一般会把最后取得的本科学历认定为第一学历,而不是把专科认定为第一学历。2、最高学历的认定。最高学历的认定比较简单,就是看该公务员截止目前,取得的最后学历中学历最高的那个学历。这个学历可能是全日制学历,也可能是在职学历。举个例子,我大学毕业后,参加了工作,在工作之余,我读了一个在职研究生并拿到了在职研究生学历,那么,我的最高学历就是在职研究生,而不是大学本科。3、第一学历跟最高学历是不是一回事呢?区分两者,我们需要记住以下几句话:第一学历可能是最高学历;最高学历也可能是第一学历;第一学历不一定就是最高学历,最高学历不一定是第一学历。是不是好像在说绕口令啊?有点懵吧?我举个例子来说明,还是比如我,2003年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后,没有再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那么,我的第一学历跟最高学历是一样的,都是大学本科,就是我们刚才说的第一学历可能是最高学历,最高学历可能是第一学历。但是,我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后,又自学考取了在职硕士研究生并顺利毕业,那么,我的第一学历是大学本科,而我的最高学历是硕士研究生,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第一学历不一定是最高学历,最高学历也不一定是第一学历。此外,第一学历一定是全日制学历,最高学历不一定是全日制学历,也可能是在职学历。我对公务员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的认定就了解这些,谢谢大家。
新录用公务员定级别是根据最高学历来确定的。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录用公务员注意事项:许多考生在选择公务员职位的时候,老是觉得应该选择机关的职位而不是基层的职位,尤其是在机关与机关之间,老是觉得应该选择省直机关的职位,而不是市直机关或县级机关的职位。实际上,在公务员考试中,机关职位并不一定就比基层职位好。尤其是从竞争性来说,机关职位的竞争压力远远高于基层职位。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基层的职位考上以后工作更辛苦,而机关职位,地理区位更优越。但是从竞争性上来讲,基层职位的竞争性更小,相对来说才是报考公务员最划算的职位。以上内容参考 国家公务员局——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从公务员报到之日开始算起,试用期满后会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评审。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一般都是从报到时间开始算起,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结束后,就可以转为正式公务员了。试用期满的考核,一般都是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考核合格就可以了。
根据《2018新疆阿克陶县招聘特岗教师公告》招聘条件吸引疆外中专以上师范类院校、综合院校师范专业的毕业生来阿克陶县就业。应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热爱祖国、品行端正,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志愿从事教育工作;(二)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三)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五官端正,身高要求为:男性165cm及以上,女性155cm及以上,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等相关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四)已取得或2018年7月底前能取得毕业证;(五)应聘幼儿园教师要求中专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高中教师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六)应、历届毕业生须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历届毕业生须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在上岗后一年内必须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七)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报考语文学科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少数民族MHK等级须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八)持有学前教育阶段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报考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岗位。在幼儿园、中小学岗位中,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人员可以报考低学段的岗位,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报考高学段的岗位。
新疆参加公务员考试与其他地区的招考条件是一样的,分别如下:基本要求(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体检要求(一)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3)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二)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00-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 00-00Kpa)。(三)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合格。(四)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 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五)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六)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法规,负责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指导和监督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工作;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考试工作。第六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分级负责。第七条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工作,市人事局可委托有关部门代理。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市人事局确定。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区、县人事局确定,并由区、县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在当年1月31日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必须及时补充的,应在考试的45天以前申报。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拟采取的考试办法。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根据空缺职位的特点及社会上人才资源的情况,采取公开竞争性考试或者有限竞争性的形式进行。 公开竞争性考试适用于通用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充足的职位;有限竞争性考试适用于专业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短缺的职位,或者不宜公开的特殊职位。第十五条 考试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专项划拨。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公开竞争性考试在报名前要向社会发布通告。通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考的单位、职位、专业、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所需的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时必须提交的证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七条 有限竞争性考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报名,也可以采取差额的办法推荐。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北京市常住户口,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市人事局规定; (五)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具备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考试前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按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核发准考证。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通过考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其他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第七条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的和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试经费。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第五章 考试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第十九条 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