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化为成果就是将专利技术用于人们的生活中,或者是生产出带有专利技术的产品,作为专利持有者,应该根据自己的专利特点,加大自己专利成果的宣传,寻找合适的生产厂家,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果。
专利成果转化是我国也是专利权人应用的薄弱环节,大量的专利成果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不能使专利发挥应有的价值与作用,殊为遗憾,对此,应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模式与途径,充分发挥专利的科技价值,为社会也为权利人带来财富与荣誉。 一、出资 专利出资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其他形式的财产相结合,按照法定程序组建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专利是无形财产,而且属于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发展,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已得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肯定,为专利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专利出资的条件 作为出资的专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技术确定性。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技术,能够用于生产并在工业上制造出新产品。技术标的应当明确、具体,是成熟的、稳定的技术,能够为企业所掌握,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或者是一种无法应用的技术。 2、权利合法性。出资人应是专利权人,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专利权,没有权利瑕疵与争议,而且出资者对该专利依法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3、价值可评估性。专利的价值应是可以衡量的,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权利可转让性。专利权可以转让,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二)专利出资的方式 1、以转让所有权方式出资。是将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知识产权出资人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专利权人如果已将该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办理投资转让以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用知识产权投资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情况出发,都符合公司股东投资的规定,专利一旦“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归公司所有,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拥有最终处分权。 2、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专利权人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其他企业出资,不转让专利的所有权,用作出资的专利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受让人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转让,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 (三)专利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1、专利权利瑕疵的规避。知识产权的权利问题远比有形物权更为复杂,当事人必须谨慎应对,用专利技术出资应避免可能存在的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在确定权利的过程中,共同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极易产生权属争议,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就会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此类风险,除律师应进行尽职调查外,可以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2、专利价值的正确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用专利出资不可忽略的问题。专利评估过程复杂,也没有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不同的专利有不同的要求,需要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专利投资提供应有的准确评价。在评估过程中,一般应注重以下因素 :(1)专利技术前期开发费用;(2)与同类产品或技术相比的优势与不足(3)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5)专利技术具有的市场潜力(5)后续开发费用的投入。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或相对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3、出资后专利的保护。由于专利的无形性,可以为多人所掌握,权利人用专利出资后,使用人合法地获得了所有权或使用权,必然产生专利技术受到损害的风险,受让关系人应承担保护专利的义务,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专利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为防止专利技术被擅自转让或许可,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以法律来约束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行为。二、专利融资 专利融资即专利资金的融通,是以专利为标的进行质押贷款、专利引资、技术入股、融资租赁等行为的总称。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专利引资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吸引合作第三方投资,企业通过出让股权换取第三方资金,共同获利。技术入股是指拥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与拥有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成立新公司的一种方式,使得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获得企业股权,也指企业股东或者法人将自主拥有的专利,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转让到企业,从而增加其持有的股权。专利权融资租赁是承租方获得专利权的除所有权外的全部权利,包括各类使用权和排他的诉讼权。租赁期满,若专利权尚未超出其有效期,根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合同约定,确定专利权所有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在我国属于尚未开拓的全新融资方式。 为促进专利权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规范了融资行为,有力地推动了融资活动的发展。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山东省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205项,金额26亿元,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连续两年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使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获得了资金来源,促进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并不转让专利的所有权,实施许可后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专利实施许可的作用是实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实施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实施许可和长期实施许可。短期实施许可为一年以内的实施许可,长期实施许可为许可期限一年以上的实施许可。 2、按照实施地区分为全国范围内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为全国实施许可,只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地域内实施的许可为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3、按照实施内容分为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 4、按照实施条件分为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可以使用其专利,同时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交叉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允许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专利,换句话说,就是甲允许乙实施甲的专利,乙允许甲实施乙的专利。
专利转化为成果就是将专利技术用于人们的生活中,或者是生产出带有专利技术的产品,作为专利持有者,应该根据自己的专利特点,加大自己专利成果的宣传,寻找合适的生产厂家,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果。
要么自己实施,要么转让许可给别人实施,因为实施后才叫做成果转化,不然就是一张纸而已。
第一条 为了发挥我省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对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能凝聚中央、地方等各方科技力量,形成整体优势,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支柱产业、优质产品,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开发出口创汇产品有明显效果的; (五)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改造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禁止实施转化: (一)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 (二)国家规定限制使用、限期淘汰或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四条 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企业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而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技术创新或技术服务机构,培植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中间试验或者工业性试验基地,扩大科研开发规模。对列入市以上中试基地建设计划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民营科技企业经营所需场地,辖区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承包,兼并、租赁或购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该企业可视同新办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具备条件的,经申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外贸自营权。第六条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鼓励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高等院校具备条件的,经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应当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当年科技投入经费中,划出不低于30%用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发展基金。 坚持实行投资多元化,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第九条 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运作要求,保证上级银行下达的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规模足额落实,并根据资金可能逐年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流动资金贷款。第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保险业务。第十一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除按国家税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享受的减税、免税和返税等税收优惠外,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及农技推广单位除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之外的,其他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先征税后由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的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推广和新技术开发。 (二)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经认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在二年内,将其新增的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的50%返还给企业。 (三)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增部分的所得税、新增属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可由财政返还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经财税部门审查核定,对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所得税应税额的50%部分给予三年先征收后由财政返还的优惠。 (四)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创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技术转让的营业税,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照顾。减免的税金,必须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向实现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第七条 市设立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和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 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用于对孵化阶段科技企业的支持。第八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创业资金或者贷款担保资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帮助。第九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其配套服务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间实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等,可按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市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纳入市基本建设计划的前款所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政策支持。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专门机构对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具体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研究与生产用地、项目所属企业用地、为实施项目而新建或者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并享受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经济效益,由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 (二)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或者国家级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 (三)市内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省级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第十三条 经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和由企业承担的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国家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推广或者保密外,自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转让,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区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二)与本单位协议不成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自行创办企业进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转化,并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 职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本单位应予支持。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自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凡属政府给予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前款所列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股份中,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当享有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专利要进行转化,可以在专利交易平台进行转卖;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将专利进行宣传,寻找适合的企业进行教育。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向实现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第七条 市设立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和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 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用于对孵化阶段科技企业的支持。第八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创业资金或者贷款担保资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帮助。第九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其配套服务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间实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等,可按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市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纳入市基本建设计划的前款所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政策支持。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专门机构对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具体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研究与生产用地、项目所属企业用地、为实施项目而新建或者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并享受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经济效益,由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 (二)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或者国家级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 (三)市内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省级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第十三条 经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和由企业承担的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国家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推广或者保密外,自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转让,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区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二)与本单位协议不成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自行创办企业进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转化,并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 职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本单位应予支持。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自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凡属政府给予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前款所列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股份中,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当享有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