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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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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调解书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丙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一万元专利许可使用费。返还的理由不是解除专利许可适用合同,而是要求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不宜超过一万元,如果有其他具体可证明的物质损失可以增加。赔偿理由要根据相关证据自己酌定。如果当时合同有具体的权利瑕疵约定就直接适用合同条款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立案   事双专利权权属争议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调解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全面解涉案专利既往权属纠纷、效宣告请求等情况于事实理由充且涉案专利处于效宣告请求阶段立案请求原则予立案   2、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按照依、自愿、便事原则尽快促达调解协议于经调解未能达协议案件应撤案式结案并发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原则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调解专利权权属纠纷应2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期限应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批准经批准延期限超1月   3、沟通   于涉案专利权属纠纷请求止相关审查程序案件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事发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应相关信息告知受理该权属纠纷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于结案5内相关执文书(专利纠纷调解书或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送交至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便及结束止程序另外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办结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应于案件办结月5号前通执案件报送平台报送相关案件材料   4、公   提高执办案工作透明度便利害关系及解相关案件办理情况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调解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应结案起20工作内依主公相关信息公内容仅限于案由、案号、立案期、双事名称、结案式(达调解协议或撤案)及结案期公调解内容调解材料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主要通本单位官中国站及公告栏、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式予公   5、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行政区域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执行程遇新情况、新问题关建议请及报告我局前发布其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依照本通知执行同我局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度执维权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突给予表扬加支持力度;履职力造恶劣影响责令改并追究责

不合法

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省专利管理处是本省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负责调处本省的专利纠纷。第三条 调处专利纠纷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的原则。实行一次调处终结制度。第二章 受理与调处第四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或争议: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所发生的费用纠纷。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五)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六)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第五条 下列专利纠纷从下述之日起,受理时效为二年:  (一)请求调处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  (二)请求调处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权批准之日起。  (三)请求调处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许可合同纠纷发生之日起。第六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符合调处范围、管辖和时效的规定。  (三)专利纠纷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未经其它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第七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要求、事实和理由,证据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请求人所有专利权的证明。第八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应将证人证言或实物证据同请求书一并提交。第九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预交调处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在收到请求书副本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第十一条 调处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指定人员具体承办,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协助承办。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纠纷有关的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第十二条 调处的原则、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回避、取证、缺席审判等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调处专利纠纷,应促进双方互相谅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调解应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双方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由当事人、承办人署名,并加盖省专利管理部门印章。调解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责任。  (三)协议的具体内容。  (四)调处费的负担。第十五条 解调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执行。第十六条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省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侵权纠纷,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省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省专利管理机关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省专利管理机关印章。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要求和理由。  (三)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事项。  (五)调处费的负担。

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下列几种: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纠纷;关于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纠纷;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等。

1、立案   事双专利权权属争议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调解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全面解涉案专利既往权属纠纷、效宣告请求等情况于事实理由充且涉案专利处于效宣告请求阶段立案请求原则予立案   2、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按照依、自愿、便事原则尽快促达调解协议于经调解未能达协议案件应撤案式结案并发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原则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调解专利权权属纠纷应2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期限应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批准经批准延期限超1月   3、沟通   于涉案专利权属纠纷请求止相关审查程序案件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事发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应相关信息告知受理该权属纠纷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于结案5内相关执文书(专利纠纷调解书或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送交至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便及结束止程序另外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办结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应于案件办结月5号前通执案件报送平台报送相关案件材料   4、公   提高执办案工作透明度便利害关系及解相关案件办理情况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调解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应结案起20工作内依主公相关信息公内容仅限于案由、案号、立案期、双事名称、结案式(达调解协议或撤案)及结案期公调解内容调解材料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主要通本单位官中国站及公告栏、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式予公   5、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行政区域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执行程遇新情况、新问题关建议请及报告我局前发布其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依照本通知执行同我局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度执维权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突给予表扬加支持力度;履职力造恶劣影响责令改并追究责

专利权侵权纠纷由哪里调解处理

签订协议,按协议来,不行就法律途径

自行商讨,不行就是法律诉讼

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管理的专利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调解不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必经途径,当事人不愿意、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请求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4)仲裁。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诉讼。诉讼是解决专利纠纷的终极途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6条、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工商部门,或直接起诉到法院

专利权侵权纠纷由什么机构调解处理

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专利侵权名词解释

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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