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专利权的内容(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3、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5、请求保护权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6、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7、质押权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依据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交纳年费。2、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一)专利权保护期限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此处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形:1、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即专利因其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其效力。2、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1)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2)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专利法规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如下几种:(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即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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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专利权是一种对世权,仅就此而言它类似于所有权,但与所有权相比又具有相对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这两个是专利法的司法解释
(法释〔2009〕21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一条 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第五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第七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第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一条 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第十二条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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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这两个是专利法的司法解释
(法释〔2009〕21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司法保护条文」解读「专利权司法保护条文」解读(2)「专利权司法保护条文」解读(3) 我国的《专利法》是一部主要与专利申请和审查有关的法律,在《专利法》的八章中,只有一章、即第七章涉及专利权的保护,其中还包括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这两条保护途径的内容。除了第一章的总则以及第八章的附则外,《专利法》的其他章节分别涉及授权的条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以及强制许可。而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八章中,也只有一章、即第七章涉及专利权的保护。其他的七章分别是总则、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复审与无效宣告、强制许可、针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以及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专利权的保护也仅仅涉及专利权的行政保护,而非专利权的司法保护。综上,在法律层面上,有关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条文只有《专利法》第七章中的若干原则性规定。法院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的三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专利纠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侵权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侵权解释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也具有相当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也有人将指导案例称作零售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各地方法院也出台过一些专利侵权相关的文件,例如北京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上海高院的《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2011)》以及2018年广东高院的《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等。在行政领域,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过《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由于这些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本文不赘言。本文通过《专利法》、最高院的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以及与专利相关的若干指导案例,对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概要进行梳理。关于专利权的效力不同于著作权这种完成即自动产生的权利,专利权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授予的。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都需要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被认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同时,如果任何人认为授予的专利权不合法,根据《专利法》45条,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来进行解决。复审委针对专利权做出有效、无效的决定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另外,为了符合WTO的要求,我国在入世之后引入了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换言之,绝大多数的行政行为的结果不再具有终局性,其合法性、合理性需要接受法院的审查。但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77条,法院仅能改判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或者对款额认定错误的行政行为。因此,复审委的管辖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复审委的决定,而只能判决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换言之,我国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判定专利是否有效,只有复审委的管辖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其上级的北京高院在行政诉讼中能够审查复审委的决定是否合法,从而间接地认定专利权的效力。在专利侵权诉讼这一民事程序中,所有法院都只能在推定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进行裁判,包括原被告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不能质疑专利权的效力。如果侵权诉讼中的被诉侵权人认为涉案专利不合法,那么作为应对手段,被诉侵权人可以另行向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的请求;并且/或者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不侵权抗辩。换言之,被诉侵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不合法、专利应该被无效是一种无效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