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入股应该办理以下手续:1、首先,应当订立入股协议书;2、其次,应当办理出资证明手续;3、然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4、最后,应当由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分析:专利入股合作支公司签订专利协议书流程如下:1、签订转让合同;2、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若专利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如果公司主要以你的技术作为经营业务,那30%最合适。因为非专利技术很难做价格评估,最好的方式是你朋友出全部资金,其中30%挂在你的名下,相当于你朋友替你出了30%的股份,然后你们再双方约定一个合作协议,如果你主动退出,该股份自动归还你朋友,如果公司持续,你始终占用这些股份,这是最合理的方案。
你这种情况下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要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并在协议中注明各自出资占比,分红方式和经营方式;你的技术出资占股多少,是要根据你的技术在企业发展中的价值来确定的,同时,占股的多少需要你和其他合伙人协商来确定,并记载于合伙经营协议书中;因为你的投入比他人少,所以分红的时候会略低于他人,如果你确定企业发展潜力,建议你使用货币+技术入股的模式,这样会取得一些积极的主动权
技术出资可以占注册资本的70%,看你的朋友让您占公司的多少股份了,我们曾经这么做过两个人合伙开的公司,货币一方出了200万,分的股权60%;非专利技术一方出资300万的评估技术,分的股份40%;只要在公司章程上体现出来就可以,没有再写另外的合同。
法律分析:专利入股合作支公司签订专利协议书流程如下:1、签订转让合同;2、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若专利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近年,在国家政策对创业的支持推动下,以专利权进行入股投资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那么,专利入股的具体流程是什么?缴纳多少个税?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个税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计算方法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个例子甲以某项专利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万元,取得专利技术时发生一些成本20万元,则甲先生以专利技术入股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4万元【(2000-10-20)×20%】。
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首先,做好出资前的尽职调查。
1、主体资格审查
(1)应当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最新交纳年费凭证等文件,以确定其拥有所出资专利。通常,专利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真正的专利权利人,但是,专利证书是根据专利登记簿颁发,在发生专利权主体变更时只对底簿进行更改,仅仅依据证书认定专利权主体风险较大。故在审查专利证书的同时,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进一步审查。
(2)是否存在履行职务行为、接受委托或与他人合作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专利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尤其是发明领域,需要进行的投资可能更大。专利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专利技术归单位所有;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故建议在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专利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并要求专利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
(3)若专利是受让而来,不能只看其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是否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否则出资人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专利有人。
2、客体资格审查
(1)专利权是否被终止。
有些专利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花费金钱即可利用。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非技术出资方意义重大。
(2)专利权的地域效力。
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因此,若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拟销往外国,建议应接受专利入股前,专利权在产品拟销售地是否有效,否则出口的产品极有可能将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
(3)专利权的有效期。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独占其利。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调查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同时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
(4)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是专利入股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
专利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A.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B.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许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C.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也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关于专利许可的方式,如果约定不明,则视为普通许可。因此应当事先了解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对接受专利入股的公司意义重大:
——如果已经对外发放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时,建议不能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形式的许可,否则即使已付费也不能使用该专利,只能去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而若是对外已经发放过普通许可,则需要评估前面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
(5)专利权是否被是否质押。
如果专利已被质押,一旦专利权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建议接受专利入股的公司应调查清楚是否存在专利质押的情况。
(6)专利权是否正在发生法律争议。
应调查清楚专利权是否存在下述情形:A.该专利是否有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正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B.第三人正在指控专利权人的此项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C.第三人正在请求确认他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7)用以入股的专利权内容。
究竟以专利权所有权出资,或者专利使用权或专利申请权出资?目前,关于专利权使用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出资是否可行,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以专利权所有权出资最为常见,也更为保险。
(8)专利是否欠缺授权的实质条件。
可委托专业机构,检索目标专利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的缺陷,从而评估专利是否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9)涉及“组合专利”时。
有的专利池里面,看似存在几个不同的专利,但实际上是同一个技术主题内容的专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只是在专利申请文件上表达上的差异而已,而专利技术出资一方很可能把这些“名为数个、实为一个”的专利权作为资产投资到公司,以达到增加投资额的目的。
其次,做好专利出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订立严密的专利权出资协议
(1)在签署专利权出资协议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专利权名称,专利号,专利附带技术资料,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关于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的时间。建议在完成专利权权利的有效让渡前,非技术出资一方应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同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2)若是以专利权使用权出资的,因出资人仍保留专利权所有权,故缴纳专利权年费的义务仍然由出资方承担,因此对于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防范因专利权人不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的风险。关于这一点,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可在专利权出资协议设置相关知情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3)明确约定专利权出资所占的比例及相应的分红条款,公司接受专利权出资,往往依赖的是评估机构对专利权出资进行的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结果,然而在大多数专利权出资项目中,专利权出资所预期的效益和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因此,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在明确约定专利权出资所占的比例的前提下,设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调整的条款,以免出资专利权人的专利因各种影响而使其价值大幅度降低,但却须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僵局。
(4)须明确约定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分配,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往往不满足出资专利权技术的使用,而专利权出资人由于对该专利权的了解与熟知也更容易通过相同原理创造出更为先进的技术并借此获取专利。
(5)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专利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专利权出资人将专利出资,其目的是通过其所有的专利权资本代替货币资本向公司出资,获得股份,并在公司运营发展的同时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分红。建议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因出资专利权权利问题而使得公司面临的侵权纠纷,出资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2、处理好专利权资本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
按照物权法规定,专利权已经出资,专利权出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的专利权在出资时真实有效,无权利瑕疵。那么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资本在公司日后的业务开展产生的风险(如资本缩水风险)都无须承担责任。但由于专利权资本经济寿命较短,公司对专利权资本商业化运营的难度较大,若让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承担该风险,明显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公平。又由于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专利权出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亦即在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只要其他股东认可即可申请注册登记。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为解决专利权资本的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可设置对专利权资本确立年度评估制度,在必要时调整相应的专利权资本的份额。在遇到专利权资本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公司其他股东重新评估以调整股权结构的请求权。比如: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一定期限内(一般两年内),专利权出资人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担无限的资本补充责任,两年后,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如果专利权出资人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点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点超过一定时限(如一年),还应该对专利权价值再次进行评估,以确认专利权在此期间是否遭遇大幅减值。如果此时的专利权价值与认缴时的价值相差太多,可要求专利权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扣减其相应出资的份额,同时也需要办理公司减资手续。
第三,做好出资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快依法办理出资专利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专利法》第10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以专利权出资的,须在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后才发生权利的转移,出资程序才算完成。
2、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目前的专利技术,一般都是需要专利加技术诀窍一起转移才能实施的,因此与专利权出资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掌握这些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签订内部保密协议,可以有效避免因技术人员辞职、跳槽等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降低专利权的资本化风险。
我国法律对专利转让合同范例有哪些做了明确规定,而且专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专利进行转让,就会构成侵权,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有哪些专利转让合同范例供我们参考呢? 01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 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 证明材料(《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人 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 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 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3、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02 专利转让合同申请的注意事项 第一,我国《专利法》对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有如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协助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创造发明,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权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 第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四,订阅该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停止实施。 第五,该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原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转由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担。 第六,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被驳回的,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价款,但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 特别提示 若想了解更多资讯都可以访问酷知网(),酷知网为您提供免费的查询,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可以说所在专利申请总量中是占据最多。同样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让量也是位居专利榜首。1、专利转让人必须具备专利的所有权,对于隶属于企业,组织的专利,进专利的转让须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准备向国外企业,外国人转让专利的,必须经过批准,合同签订完毕之后,须经过专利局的公告后,合同权益方可生效,一旦合同生效,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将一并转移至受让人。2、专利技术转让的前提是:转让的目的是用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得为了垄断技术来获取专利。3、在专利转让的过程中,专利让与人必须确定受让人获得的完整的专利技术知识,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中应当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且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受让人对于专利的完全掌握。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才有效,专利权期满或者被宣告无效,签订的转让合同都是无效的。且专利转让只能转让给一人或一个单位,不得同时转让给两人,两人以上的受让人。5、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所实施的发明创造,在实施后应该予以停止实施,对于专利转让之前,专利权人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转让合同,在转让之后,其合同仍然有效,其相关的权利以及义务,将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一般不建议直接套用模板,因为每个合同的情况不一样,直接套用模板虽然省钱,但发生纠纷也不会保护你,甚至会损害你的法律权利,因为你不知道模板是站在哪一方的角度起草的。我们起草了很多合同模板,都是针对企业日常经营中常用的,这些模板是我们团队这十多年工作的总结,肯定比你在网上随便下载的合同模板要好很多,至少能防范一般的法律风险,如果需要可以根据百度账号联系我们,获取更有针对性的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