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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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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112条

论专利制度的基本功能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依此,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等政策目标都服务于专利法的终极目标——“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这是因为“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而经济增长意味着消费者和生产者能够共享越来越大的利益之饼。如果没有经济增长,消费者和生产者就仅在同一张饼中竞争谁多谁少的份额;没有经济增长,任何个人或公司的收益都等同于其他人的损失。经济增长能够使消费者和生产者获得收益,但没有任何人承受相应的损失。” [1] 从历史视角来看,两个多世纪以来,技术创新一直被视为经济增长的源泉。以索罗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源泉,但他们将技术进步归诸为外生因素;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新增长理论将技术进步归结为经济增长的内在因素。 [2]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因素,而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专利权的保护使得权利人可以凭借垄断利润而收回技术创新所耗费的开发成本及其所应获得的合理利润。熊彼特将创新称为“创造性破坏过程”,它给经济系统带来持续的革命性变化。在这一过程中,新企业持续诞生并实施新的创新,不断挤占提供过时产品和服务的老企业的市场份额。熊彼特认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竞争远比提供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厂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更为重要。 [3] 创新不断扩散,是技术创新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的根本来源。因为除非得到广泛应用,否则,一项新发明技术将不会对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技术创新引来模仿,而模仿使得技术创新得以大面积扩散,最终推动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扩散导致的投资高潮会产生投资过剩,进而出现经济滞胀,引发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因而,技术创新的扩散被认为是全社会财富增长的重要因素。我国专利法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其终极目标,体现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合法性建立在激励创新的实用主义基础之上。传统的解释理论强调,专利制度最终目的或者说,其基本功能——在于增进人类的知识积累,进而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因而技术公开和垄断激励是专利法具有不相称价值的对立目标。 [4] 在专利法上,发明公开制度以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为重要使命,它教导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施发明(教导功能),体现了发明人真正做出了发明创造(占有功能),促进了技术信息和权利信息的传播(信息传播功能)。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可实施性条件)、第4款(合理支持条件)的规定构成了我国专利法上的发明公开制度,属于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对专利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尽管专利法上的发明公开制度曾经毫无疑问地构成了专利法各个具体制度的核心原则,从专利性的条件到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等同原则的适用到实验例外的具体条件,发明的公开作为专利对价而得到法律的重视;但是,由于专利权保护强度的提升所导致的法律变革,使得实践中专利法上发明公开制度实际上被架空。专利制度基本功能的具体内涵在我国的专利理论中也备受冷落。例如,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教材很少将发明公开充分性条件作为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来予以论述。尽管将公开与垄断视为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但对专利制度的公开功能这一重要内容,往往在我国的主要教材中难觅踪迹。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等。因此,从理论上澄清专利的制度功能,主张维持并提高发明公开的充分性标准,对处于模仿创新阶段的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此阶段,专利法中作为承载公开功能的专利文献应该成为创新活动的主要信息源,而技术创新的扩散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二、专利制度的教导功能专利法为鼓励创新,它对发明创造授予排他权;同时,通过专利公开制度强化技术的溢出效应,并使得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社会公众可以实施发明创造。因此,专利公开制度意图在于增进人类科学知识的积累。可实施性(enablement)条件作为专利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内容是,说明书的公开须让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无需付出创造性努力即可对发明予以实施。为此,专利申请人必须通过专利文献,主要是说明书的详细描述,对社会公众进行一定程度的技术教导;依据说明书的教导,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该发明的技术细节应该得到完全的掌握。专利制度的教导功能可以从专利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中得以体现。例如,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类似的制度在欧盟专利法中也同样存在。欧洲专利条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第83条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必须对发明予以公开,其程度须足够清楚、完整(sufficiently clear and complete),以使得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说明书应包括对发明及其制造、使用方法用完整、清楚、简明且准确的术语(full,clear,concise,and exact terms)进行书面描述……”“清楚”、“完整”作为对发明的书面描述之要求,并将其作为公开充分性判断的重要因素,体现的正是专利制度的教导功能。因为如果使用语义含糊的语言,社会公众则需要对发明作出大量的实验工作才能确定发明的技术细节;如果对发明的描述不够完整,有些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能予以披露,社会公众则需要付出创造性努力才能获得发明的技术细节。 确实,对无形创意之占有是非常困难的。能够描述某一创意并不表明描述者真的占有了该创意。对无形的发明之占有,关键的因素是,发明人是否能够实际上制造出体现该创意的产品。因而,申请人证明占有的最好证据是,或者发明人已经实际上制造出发明,或者至少能够清楚、详细地描述发明是如何制造的。换言之,证明占有的最好证据是发明人提供了符合专利法关于公开充分性条件的书面描述。 [8](p147) 而在公开充分性条件的规定中,人们通常认为,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条件(或合理支持条件)体现的是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之日已经占有其发明;而可实施性(enablement)条件体现的是发明人为了获取垄断权而对社会公众所做的教导。但也有学者认为,具有占有之功能的制度是可实施性条件,专利法上并不存在教导功能。 [8](p147) 必须承认,可实施性条件在本质上是通过对发明所作的技术教导,使得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从结果来看,就是使得普通技术人员占有了该发明,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发明人在申请之日即已创造出该发明并予以占有的。但是,这并不能表明上述判断是可取的,因为它混淆了执行专利法上可实施性条件的因和果。可实施性条件所体现的占有之果,是通过说明书对发明所作的技术教导之因所达致的

要分你是在国内申请还是直接在美国当地申请国内申请,审查有以下流程国家阶段-国际阶段-美国当地阶段

美国专利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实行实质审查。美国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详细可以参考:_html

美国专利112条

论专利制度的基本功能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依此,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等政策目标都服务于专利法的终极目标——“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这是因为“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而经济增长意味着消费者和生产者能够共享越来越大的利益之饼。如果没有经济增长,消费者和生产者就仅在同一张饼中竞争谁多谁少的份额;没有经济增长,任何个人或公司的收益都等同于其他人的损失。经济增长能够使消费者和生产者获得收益,但没有任何人承受相应的损失。” [1] 从历史视角来看,两个多世纪以来,技术创新一直被视为经济增长的源泉。以索罗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源泉,但他们将技术进步归诸为外生因素;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新增长理论将技术进步归结为经济增长的内在因素。 [2]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因素,而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专利权的保护使得权利人可以凭借垄断利润而收回技术创新所耗费的开发成本及其所应获得的合理利润。熊彼特将创新称为“创造性破坏过程”,它给经济系统带来持续的革命性变化。在这一过程中,新企业持续诞生并实施新的创新,不断挤占提供过时产品和服务的老企业的市场份额。熊彼特认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竞争远比提供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厂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更为重要。 [3] 创新不断扩散,是技术创新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的根本来源。因为除非得到广泛应用,否则,一项新发明技术将不会对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技术创新引来模仿,而模仿使得技术创新得以大面积扩散,最终推动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扩散导致的投资高潮会产生投资过剩,进而出现经济滞胀,引发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因而,技术创新的扩散被认为是全社会财富增长的重要因素。我国专利法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其终极目标,体现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合法性建立在激励创新的实用主义基础之上。传统的解释理论强调,专利制度最终目的或者说,其基本功能——在于增进人类的知识积累,进而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因而技术公开和垄断激励是专利法具有不相称价值的对立目标。 [4] 在专利法上,发明公开制度以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为重要使命,它教导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施发明(教导功能),体现了发明人真正做出了发明创造(占有功能),促进了技术信息和权利信息的传播(信息传播功能)。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可实施性条件)、第4款(合理支持条件)的规定构成了我国专利法上的发明公开制度,属于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对专利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尽管专利法上的发明公开制度曾经毫无疑问地构成了专利法各个具体制度的核心原则,从专利性的条件到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等同原则的适用到实验例外的具体条件,发明的公开作为专利对价而得到法律的重视;但是,由于专利权保护强度的提升所导致的法律变革,使得实践中专利法上发明公开制度实际上被架空。专利制度基本功能的具体内涵在我国的专利理论中也备受冷落。例如,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教材很少将发明公开充分性条件作为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来予以论述。尽管将公开与垄断视为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但对专利制度的公开功能这一重要内容,往往在我国的主要教材中难觅踪迹。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等。因此,从理论上澄清专利的制度功能,主张维持并提高发明公开的充分性标准,对处于模仿创新阶段的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此阶段,专利法中作为承载公开功能的专利文献应该成为创新活动的主要信息源,而技术创新的扩散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二、专利制度的教导功能专利法为鼓励创新,它对发明创造授予排他权;同时,通过专利公开制度强化技术的溢出效应,并使得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社会公众可以实施发明创造。因此,专利公开制度意图在于增进人类科学知识的积累。可实施性(enablement)条件作为专利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内容是,说明书的公开须让该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无需付出创造性努力即可对发明予以实施。为此,专利申请人必须通过专利文献,主要是说明书的详细描述,对社会公众进行一定程度的技术教导;依据说明书的教导,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该发明的技术细节应该得到完全的掌握。专利制度的教导功能可以从专利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中得以体现。例如,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类似的制度在欧盟专利法中也同样存在。欧洲专利条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第83条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必须对发明予以公开,其程度须足够清楚、完整(sufficiently clear and complete),以使得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说明书应包括对发明及其制造、使用方法用完整、清楚、简明且准确的术语(full,clear,concise,and exact terms)进行书面描述……”“清楚”、“完整”作为对发明的书面描述之要求,并将其作为公开充分性判断的重要因素,体现的正是专利制度的教导功能。因为如果使用语义含糊的语言,社会公众则需要对发明作出大量的实验工作才能确定发明的技术细节;如果对发明的描述不够完整,有些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能予以披露,社会公众则需要付出创造性努力才能获得发明的技术细节。 确实,对无形创意之占有是非常困难的。能够描述某一创意并不表明描述者真的占有了该创意。对无形的发明之占有,关键的因素是,发明人是否能够实际上制造出体现该创意的产品。因而,申请人证明占有的最好证据是,或者发明人已经实际上制造出发明,或者至少能够清楚、详细地描述发明是如何制造的。换言之,证明占有的最好证据是发明人提供了符合专利法关于公开充分性条件的书面描述。 [8](p147) 而在公开充分性条件的规定中,人们通常认为,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条件(或合理支持条件)体现的是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之日已经占有其发明;而可实施性(enablement)条件体现的是发明人为了获取垄断权而对社会公众所做的教导。但也有学者认为,具有占有之功能的制度是可实施性条件,专利法上并不存在教导功能。 [8](p147) 必须承认,可实施性条件在本质上是通过对发明所作的技术教导,使得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从结果来看,就是使得普通技术人员占有了该发明,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发明人在申请之日即已创造出该发明并予以占有的。但是,这并不能表明上述判断是可取的,因为它混淆了执行专利法上可实施性条件的因和果。可实施性条件所体现的占有之果,是通过说明书对发明所作的技术教导之因所达致的

美国专利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实行实质审查。美国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详细可以参考:_html

美国专利法112条原文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适合作为大学教材,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

美国专利有三种类型,一是美国发明专利,一是美国外观专利,一是美国植物专利。既然是要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就有必要先在美国注册外观专利,申请美国外观专利需要提供外观设计图(六面或七面图)。一般美国外观注册时间是一年半,如果被驳回,需要做答辩,通过后就会取得美国外观专利证书。拥有了美国外观专利证书后,你的产品就可以正式得在美国取得保护,如果发现其他人没有经过你的同意,生产或销售跟你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就可以通过发警告信的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也可以通过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根据先前的P C T申请审查结果,对同族的美国申请可以要求参与PPH 。该申请须为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旁路申请;或是另一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该PCT申请要求对应PCT申请的优先权。满足条件的美国申请(包括该申请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当PCT申请的国际检索书面意见(WO/I SA)、国际初步审查书面意见(WO/I P E 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 P E R),指出有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申请人可向美国专利局提交参加P C T-P PH的请求。请求参与PC T-P PH的美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必须与PCT申请中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并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的权利要求对应,或经修改后对应。并且请求参与P P H的申请的实质审查尚未开始。

美国专利法112条是啥

要分你是在国内申请还是直接在美国当地申请国内申请,审查有以下流程国家阶段-国际阶段-美国当地阶段

熟悉A股上市机制的大概清楚,在美国上市相比国内不论是上市时间周长、上市条件等等都要简单的很多,此外,从战略上来看,在美国上市对于互联网企业全球发展布局更有利。

美国专利法102条

问题请说详细点,是在专利文件上看到的,还是官网的文章、新闻、法条中看到的?这些都是简称,表示符合某一条款的日期或者申请。 这些都是表明该申请或者专利是国际申请途径进入美国的专利/申请,相应的申请日也是按照国际申请确定的申请日,以与普通的美国申请进行区别。

通信系统的分类  按信息类型分  电话通信系统  数据通信系统  有线电视系统  按调制方式分  基带传输  调制传输  按传输信号特征分  模拟通信系统  数字通信系统  通信系统传输手段  电缆通信  双绞线、同轴电缆等。 市话和长途通信。 调制方式:SSB/FDM。 基于同轴的PCM时分多路数字基带传输技术。 光纤将逐渐取代同轴。  微波中继通信  比较同轴,易架设、投资小、周期短。 模拟电话微波通信主要采用SSB/FM/FDM调制,通信容量6000路/频道。 数字微波采用BPSK、QPSK及QAM调制技术。 采用64QAM、256QAM等多电平调制技术提高微波通信容量,可在40M频道内传送1920~7680路PCM数字电话。  光纤通信  光纤通信是利用激光在光纤中长距离传输的特性进行的,具有通信容量大、通信距离长及抗干扰性强的特点。 目前用于本地、长途、干线传输,并逐渐发展用户光纤通信网。 目前基于长波激光器和单模光纤,每路光纤通话路数超过万门,光纤本身的通信纤力非常巨大。 几十年来,光纤通信技术发展迅速,并有各种设备应用,接入设备、光电转换设备、传输设备、交换设备、网络设备等。光纤通信设备有光电转换单元和数字信号处理单元两部分组成。  卫星通信  通信距离远、传输容量大、覆盖面积大、不受地域限制及高可靠性。 目前,成熟技术使用模拟调制、频分多路及频分多址。 数字卫星通信采用数字调制、时分多路及时分多址。  移动通信  GSM、CDMA。 数字移动通信关键技术:调制技术、纠错编码和数字话音编码。  Data Communication Systems  There are five basic types of data communication system:  Off-line data transmission is simply the use of a telephone or similar link to transmit data without involving a computer The equipment used at both ends of such a link is not part of a computer, or at least does not immediately make the data available for computer process, that is, the data when sent and/or received are 'off-line' This type of data communication is relatively cheap and   Remote batch is the term used for the way in which data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s used geographically to separate the input and /or output of data from the computer on which they are processed in batch   On-line data collection is the method of usi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to provide input data to a computer as such input arises-the data are then stored in the computer(say on a magnetic disk)and processed either at predetermined intervals or as   Enquiry-response systems provide, as the term suggests, the facility for a user to extract information from a The enquiry facility is passive, that is, does not modify the information The interrogation may be simple, for example, 'RETRIEVE THE RECORD FOR EMPLOYEE NUMBER 1234' or Such systems may use terminals producing hard copy and /or visual   Real-time systems are those in which information is made available to and processed by a computer system in a dynamic manner so that either the computer may cause action to be taken to influence events as they occur(for example as in a process control application)or human operators may be influenced by the accurate and up-to-date information stored in the computer, for example as in reservation   有五种基本的数据通信系统:  脱机数据传输是简单地利用电话或类似的链路来传输数据,不包括计算机系统。这样一条链路两端所使用的设备不是计算机的部件,或至少不是立刻把数据提供给计算机处理,即数据在发送或接收时是脱机的。这种数据通信相对来说比较便宜和简单。  远程批处理一词适用于这样一种方法:采用数据通信技术来使数据的输入和输出在地理上远离按批处理模式处理处理它们的计算机。  联机数据收集指的是用数据通信技术来向计算机即时提供刚产生的输入数据这种方法。数据于是存储在计算机里(比如磁盘上),并按预定时间间隔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处理。  询问——应答系统,顾名思义,是为用户提供从计算机提取信息的功能。询问功能是被动的。也就是说,它不修改所存储的信息。提问可以很简单,例如:"检索雇员号码为1234的记录"也可以是复杂的。这类系统可能要使用能产生硬拷贝和(或)可视显示的终端。  实时系统是这样一类系统,其中计算机系统是在动态情况下取得和处理信息,以便可使计算机采取动作来影响正在发生的事件(比如在过程控制应用中)或者可通过存储在计算机里的准确且不断更新的信息来影响人(操作员),比如在预售系统中。

在美国,产品外观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大致相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对相关在先技术进行检索,检查专利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规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审查员会基于法律法规出具核驳通知书。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标的物和获权程序方面存在根本性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外观设计专利的标的物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针对产品,而不仅仅是图像。图像可以是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但必须依附于产品。仅仅是电子显示屏上的图像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显示器连同投射出的同样的图像就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换句话说,必须是与设计相关的三维物体方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如用虚线注明未主张的部分,则物品的这些部分可获得专利保护。这是美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若干用途,并可形成不得仅就图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明显例外情形。基于上述司法实践,字体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为获得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必须符合大多数适用于发明专利的标准。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即不得与在先技术相同(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必须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03条);必须清楚、完整地予以披露,并提出明确主张(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12条)。   此外,为获得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装饰性(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物品的某些部分必须具有一个并非完全由功能性决定的外形。笔者供职于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 ,对已授予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研究发现,许多外观设计具有功能性(如轮胎面设计),但如果这些外观设计只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装饰性,则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这种现象非常罕见,因为大多数物品(即使是必须与其他物品匹配的物品)都有一些部分不满足必须匹配(must fit)的要求,这足以使物品满足装饰性要求。   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不得为汽车备件的设计提供专利保护,但美国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美国,色彩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特征。可以使用具有色彩的图片或照片,但需提供额外的文件或支付额外的费用。黑白线描图可使用用于描述基本色彩(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的标准视觉编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清楚地披露(或描述)待申请的专利,这一要求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深远影响。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对设计人和外观设计予以说明,随后申请人应提供每一张图片或照片的简要说明。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里除了对每一幅视图进行介绍外,很少有关于外观设计的描述。如果使用了虚线,则必须描述视图中不被视为外观设计的部分。对于通常在使用中看不到的外观设计部分,则无需显示或予以说明。每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仅仅引用图示,而图示将决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侵权案件中,原告申请人所描述的外观设计的每一项重要视觉特征必须在侵权的外观设计中找到。因此,申请人在撰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时,图片和照片中不应该包含除该外观设计之外的其他物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一样,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员将对在先技术进行检索,以确定该外观设计是否同时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已提交适当的声明以及是否已适当主张优先权。每件专利申请仅限定于单项外观设计,最重要的是,审查员将确定图片或照片是否清楚、是否明确地描述了该外观设计。当申请人所提交的图片未能清楚地描述外观设计的关键特征,且以后也不能进行修改时,如果一定要增加先前没有显示的内容,则试图增加先前未披露的特征将被驳回,因为美国专利法不允许增加新内容(详见《美国专利法》第132(a)条)。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期间,大约有95%的问题涉及以下3个方面:(1)图片或照片是否满足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正式图片的要求;(2)图片或照片对外观设计的描述是否足够清楚,以便审查员可以确定其外形;(3)外观设计的各个视图是否与该外观设计的每一个特征相一致    如果图片仅显示产品各个表面的轮廓,则不足以完全披露这些表面的形状。如果必须增加描影,则新描影不得显示所提交的图片中未清楚描述的轮廓,不得使用常规图片解释本身未披露的轮廓。在大多数情况下,审查员不会基于图片错误驳回专利申请,而只是驳回图片并就应对哪些特征予以改正提供建议。专利代理律师有责任在不增加新内容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审查员会非常认真地对修改后的图片进行审查,以避免增加了任何新内容。   一件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大约需要6个月至18个月的时间,但如果准备充分并提交了额外的文件、缴纳了额外的费用,这一时间可缩短至3个月。   由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图片或照片决定,且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通常集中在图片或照片上,因此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应在图片或照片方面下足功夫。此外,外观设计的描述必须清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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