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第三条 企业应保证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有与本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军、升学、当干部、评定技术职称、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第二章 招收录用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办理。第五条 《劳动手册》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缴纳养老基金年限,享受待业救济和退休养老待遇及重新就业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劳动手册》的使用和管理,按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熟练期和学徒期,含试用期。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工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如再需要时,可由企业复制副本。第八条 招用技术性较强和关键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可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第九条 按《暂行规定》第九、十二、十三、十五条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在《劳动手册》的相应栏目注明时间与原因。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工人,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可以在省、市、县之间办理转移手续: (一)因国家计划调整,企业需要全部或部分搬迁的; (二)新建、扩建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 (三)按规定应随迁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经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 (四)按规定应随调的干部家属; (五)按规定应随迁的回原籍及易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家属; (六)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需填报《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转出和转入地劳动行政部门及本人档案各一份(表格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发)。公安、粮食、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凭证和落户证明办理户、粮关系和养老基金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予办理转移手续: (一)同一城填单位之间的; (二)学徒期、试用期未满的; (三)留用察看期间和犯有错误未结论的; (四)轮换工和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第十二条 除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五条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劳动合同制工人从解除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之日的全部工资。但双方均应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行离职,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部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予赔偿。第四章 在职期间和待业期间的待遇第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性补贴,纳入工资总额、计入成本。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补贴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补贴人员包括:学徒期满转正定级和重新就业试用期满考核定级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病假以及产假、法定假日、法定医疗期间的补贴照发。第十四条 重新就业改变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执行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的前提下,低于本人待业期间最后一个月待业救济金标准的,可按救济金标准就近向上靠入本企业相应的工资等级标准。试用期满重新考核定级。考核定级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间的奖金、各种补贴(不包括工资性补贴)等待遇,与本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相同。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的划分、确定,与固定工相同。医疗终结,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已颁布《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执行。各用工单位应继续按规定逐月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直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转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时止;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照发原工资。终止合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局。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_表是劳动局制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材料,约束双方的行为,使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一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劳动合同都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你好,。这个是劳动局制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材料,约束双方的行为,使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这个应当由用人方放入职工档案进行保管。
当时的用工登记表都是一份的,作为工厂的人事档案保存。那是单位人事部保管的。
录用登记表应该是两份,单位一份,存档,本人一份。
不一样,企业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批表应该是劳动局印制的,招工表可以是自己企业制定的。
问公司要,看是不是做假。
你好,。这个是劳动局制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材料,约束双方的行为,使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职工签订了合同只是工人合同,但是职工档案里没有劳动局的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说不定到退休时,就不能顺利退休。你还是赶紧找找这张表。你可以跟劳动局去找找劳动局,肯定有底子。
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无党派人士、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群众。一共十三类。前两个很好理解,一个是正式的中共党员,一个是处在预备期的中共党员,如果你是前两个中的一个,具体情况应该知道。共青团员指的是加入共青团的成员,如果普通团员超过28岁,且未在团内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加入任何党派,则自动退团。其政治面貌变为群众。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具体到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般称无党无派的知名人士为社会贤达。也就是说,无党派人士是知名人物,且对我党有突出贡献的人。无党派人士不是普通老百姓。后面从民革党员一直到台盟盟员的八个,是我国八大民主党派成员。具体可以百度八大民主党派。最后一个,群众。是除了上述十二个之外的所有人,都可以称之为群众。比如未入团也未入党的在校学生、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教师等等,都可以填写这个。具体到你,如果你入了党,就填“中共党员”(不可以填“党员”两个字,这是不规范的)。如果入了党,但是还处在预备期内,就填“中共预备党员”(一般情况下预备期为一年,另外,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面貌,原来是什么就填什么,比如原来是共青团员,现在是积极分子,那就填共青团员)如果是团员,就填“共青团员”(注意,共青团员在28岁之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任何职务,自动退团)除了上面几个之外,如果你不是党员,也不是团员,就是一个普通的学生或者职员之类的,就填写群众。
你好,。这个是劳动局制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材料,约束双方的行为,使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有区别,两者的功能不同。
有区别,两者的功能不同。
管理工作中有一项职能是控制,重点是管理工作中每一个环节要做到受控,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员工入职程序的控制,根据正常的企业管理制度,入职应包含的流程为通知面试、初次面试、复试考试、合格入职、入职审批、部门培训等等,入职审批包含了新员工的定岗定薪。每一个步骤都应该做到有可追塑性。如果只签定派遣合同,那这个工作就没有形成闭环,也没有可追塑性,员工怎么到公司、怎么面试的、面试成绩如何、工资怎么定、入职审批人有没有权限等都可能查询不到。于公司来讲这是管理风险。故建议你补充完全所有手续。
劳动者应该找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要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表,单位不办理的,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这个应当由用人方放入职工档案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