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鉴属于三次文献。年鉴是汇辑一年内的重要时事、文献和统计资料,按年度连续出的工具书,集辞典、手册、年表、图录、书目、索引、文摘、表谱、统计资料、指南、便览于一身。二次文献是对一次文献进行加工整理后产生的一类方面,如书目、题录、简介、文摘等检索工具。三次文献是在一、二次文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而编写出来的文献,人们常把这类文献称为“情报研究”的成果,如综述、专题述评、学科年度总结、进展报告、数据手册等。文献分类根据文献内容、性质和加工情况可将文献区分为:一次文献、二次文献、三次文献。二次文献二次文献是对一次文献进行加工整理后产生的一类文献,如书目、题录、简介、文摘等检索工具。三次文献是在一、二次文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而编写出来的文献,人们常把这类文献称为“情报研究”的成果,如综述、专题述评、学科年度总结、进展报告、数据手册等。与此类似,也有把情报区分成一次情报、二次情报、三次情报的。
三次文献:是指在合理利用二次文献的基础上,对一次文献的内容进行归纳,综合而撰写的专著、综述、述评、进展报告、数据手册、年鉴、指南、百科全书和教科书等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少于二十年。相关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60年,光辉岁月弹指挥间,60年,中华大地沧桑巨变。2009年,我们伟大的祖国迎来了她的60岁生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饱经战争沧桑与落后苦难的中国人民终于重新站起来了!中国像一只巨龙一样,以一个大国的身份重新屹立于世界东方!那时的中国,民生凋敝,经济严重落后,国家事业百废待兴,政府和人民面对一个满目疮痍的中国面孔,并没有畏缩,勇往直前,仅仅用了三年的时间就恢复了国民经济,涌现出一批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国民经济得到根本好转,工业生产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国那时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许多工业产品的人均拥有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政府开始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从1953年开始执行,它成为我国工业化的起点。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我国的工业化水平是极低的。出行用的自行车,人们叫它“洋马”,点火用的火柴,人们叫它“洋火”,钉东西用的钉子,人们叫它“洋钉”。因为那时的中国人没有见过这些新奇的东西,也不会造,都是从西洋传过来的。那个艰苦的年代,我没有经历过,但从我看过的资料片中完全能够体会,当时的中国人民依旧生活在极端贫穷之中。光阴如水,岁月如梭。时光来到了2009年,我正在电视机前,收看着中国第三个南极科考站落成的新闻。又是一个重大成就,我开始浮想联翩,我想起了祖国成功举办了第二十九届夏季奥运会,想起鸟巢,想起了奥运健儿们的英姿,我想起了祖国接连成功发射了神州五号、六号、七号载人航天飞船,想起太空,想起了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航天领域举足轻重的一员,我想起了改革开放整整三十年里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保持年均10%的增幅,想起中国国力,想起中国已经成为这个世界综合国力第六的国家,想起新中国成立的这一甲子中国的国际地位迅速的、不断地提升,想起新中国历史,想起了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光辉的足迹!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伴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结束,中国的屈辱历史也随之开始,这,便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中国的近代史,既是一部不堪回首的侵略史,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不屈不挠的抗争史。我们应该做的,不仅仅是面对一堆悲惨的数据愤怒的大声嚷嚷几声就算了,作为祖国的新一代,我们更应该冷静的分析这段历史,然后,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使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中国近代史可以简单的以1919作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即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840-1919为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众所周知,鸦片战争以后,英国强迫清政府同它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甚至连关税都要同英国商量,曾经的天朝上国此时不得不对船坚炮利的英国言听计从。即便如此,英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仍是贪得无厌,它们又通过南京条约副约,虎门条约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以方便它们更好的在中国进行搜刮和侵略。美国无耻的将所谓“扩大各国权益”的功劳归功于自己,而法国则用《黄埔条约》将传教士的坟地都搬到了中国,更可悲的是,为他们守墓的,居然还是我们中国人。和平的日子没过几年,资本主义列强又开始蠢蠢欲动。英法急欲通过“修约”来扩大他们在华的侵略范围,而不巧的是,他们的无理要求被中国的皇帝拒绝了。而他们,便以此为借口,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鸦片战争给中国带来的损失绝不仅仅是烧毁了一座圆明园那么简单。天津条约使的他们的魔爪伸向中国内地,而北京条约则使大批中国人被当作“猪仔”贩卖出国。与此同时,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不久的俄国也趁火打劫,强占了中国15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每每想到俄国的版图,笔者的心都不禁一颤,那是多么巨大的数字啊!可是,那些数字,本来有很多是属于我们中国人的!在资本主义列强无耻侵略的同时,中国人也开始有所觉醒,虽然太平天国运动和洋务运动最终都以失败告终,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对外国侵略者的打击以及他们对中国历史的促进作用仍不可磨灭! 在中国进行洋务运动的同时,我们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也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同样是“师夷长计”,同样是向要富国强兵。然而,日本成功的摆脱了被侵略的命运,而我们,却反过来被曾经得到我们诸多恩惠的小小岛国——日本,打的落花流水。甲午战败,难过的不仅是李鸿章。甲午战败,低头自省的,应该是整个中华民族。时至今日,我们仍需以此为鉴,不断革新政治,不断发展科技。只有这样,才能不至重蹈100多年前的覆辙,也才能真正的,雄立于世界之林! 有时候,我们不得不赞叹前人的勇气,在那样一个灰暗的时代,在那样一个连国家最高统治者都沦为别人附庸的时代,那些英雄还是坚定的走自己的道路,希望用自己的决心和勇气来拯救他们所深爱的国家和人民。没错,八国联军侵华了,辛丑条约签订了,义和团失败了,辛亥革命果实也被袁世凯这个卖国贼给窃取了。可是,可是我们更应该看到,中国的农民在抗争,中国的知识分子在抗争,中国人的意志并未被消磨,那些英雄,用他们的鲜血告诉我们:中国人,绝不允许“佛狸祠下,神鸦社鼓”的局面出现! 1919年,《凡尔赛合约》签订,中国人作为战胜国依然摆脱不了被忽略的局面。于是,中国人民愤怒了!“外争国权,内除国贼”“废除21条”,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开始在全国开展起来。五四运动胜利了,清政府妥协了,合约上也终于没有中国人的签字了。而由无产阶级领导的,学生为先锋的,工人为主力的五四运动便顺理成章的被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而永载史册! 五四运动以后,中国GCD登上历史舞台,带领中国人民反对侵略,建立新中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近代史到此结束。【同学你好,如果问题已解决,记得右上角采纳哦~~~您的采纳是对我的肯定~谢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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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度进行民法典的起草。一次开始于1954年,到1956年12月完成草案,计525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另一次开始于1962年,到1964年完成草案试拟稿,计262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三编。不过这两次民法典的起草,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改革开放以后,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开帷幕。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5月,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2003年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2015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起草《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的编纂迈出关键的第一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二步。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个条文。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谓呼之欲出。
对公民的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人格权利作出规定。四点创新之处:第一是人格权编的写入;第二是土地经营权的规定;第三是居住权的确定;第四是在合伙合同、担保制度方面有新的创建。
可以作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编写顺序是按照论文中引用文献的顺序进行编排,采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卷号或期刊号、出版时间。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格式: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次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