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设立公司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第五条 公司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并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第八条 公司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第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 公司采取下列形式设立: (一)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单独出资设立; (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第十一条 出资人设立公司应当订立协议,明确各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期间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宗旨;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四)公司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 (七)股东的权利、义务;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 (九)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和任期; (十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 (十三)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五)公司章程订立日期; (十六)股东认为应订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股东每人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公司的登记注册,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的股本总额。不同行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公司不得公开向外募股。第十五条 股东应按本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督促股东按期缴纳出资。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出资。 股东的全部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 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经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并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的手续。第十八条 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登记日期; (二)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总额、现注入的出资额和注入日期; (三)出资证明的签发日期。 出资证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第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应当置备记载下列事项的股东名册: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已注入的出资额及注入日期; (三)出资证明编号; (四)其他必备事项。第二十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股东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公司未能成立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份制公司是怎么成立的
必须先要有自己的公司 然后重点就是公司的上市问题了 上市以后就能融资啦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全部股份的行为;募集设立发行是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十三项。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符合法定表决权的股东签名或盖章。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的聘任书。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全部股份的行为;募集设立发行是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满意请采纳
回答 一、“资源型股东”,慎重给实股。 很多企业创立之初,特别需要借助各种资源稳定发展,但现实中很多承诺有资源、有人脉的人何时能够兑现,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个未知数,而企业急于求成的心态,往往会许诺给其较大比例的股权,以吸引资源型股东加入。一个企业的成功,关键在于整个核心团队能够长期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去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但仅仅提供资源不全职参与的人,对公司的发展并非长远有利,此时不妨给其虚拟股(分红权)或者项目提成,后期通过业绩、参与度、贡献度等指标考核,再考虑出售股权,让其出资成为实际股东也不迟,而不是一开始就绑定股权,这样可以避免一旦资源型股东未能兑现,也不影响企业的稳定 二、“技术型股东”,有条件给实股。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任何人都不可能精通多领域,除了资源在初创企业中的重要性,企业在早期的发展中,也特别需要技术型人才的参与,综合前述,考虑到现实创业中很多技术型人才身兼数职,并不会全职参与到某一类企业的工作之中,给啥待遇吸引其加入显得特别现实,前期可以考虑按照企业顾问的标准给予其相应费用。如果该技术人才在企业需要其全职服务的时候能够辞掉其他工作过来一起奋斗、参与其中,此时可以根据其服务年限设计灵活的浮动股权或者分红权,有进有退,如有多位技术型人才同时辞职,还要注意错开解锁期,这样可以预防技术型人才的离开,影响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资金型股东”,不应给大股。 过去,我们创业过程中有个逻辑:按照出资比例划分股权比例,谁出资多,就占有更多的股权,前提是大家都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共同出力赚取更多利润。但在如今的社会,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只出钱,不出力,更多关心年底如何分红。初创企业如果按照出资比例给其较大比例的股份,那么对于全身心投入参与企业经营、随时为企业奉献的创始股东而言,只享受较小比例的股权,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另一方面创始团队也会感觉是为他人打工,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为投资型股东是通过资金购买股权,而创始股东是通过长期、全职服务获得股权,同时,企业的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创始股东的引领。这时,可以考虑让投资型股东以较高价格购买企业股权,年底分红时优先保障投资型股东收回投资成本。 综上所述,除了这三种类型股东,现实中还会遇到企业员工是否适合股权激励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任何企业都有做大做强甚至上市的欲望,但企业在早期发展中,往往不够稳定,存在较大变数,若通过股权激励普通员工,很难起到实际效果,会让其感觉到被忽悠,不妨在企业发展的中后期,企业股份有较高价值,此时通过适当股权激励那些优秀员工,树立典范,所发挥的效果往往会更佳。 更多5条
没有这个规定了。新的规定是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以理解为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法律分析: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设立公司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第五条 公司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并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第八条 公司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第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 公司采取下列形式设立: (一)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单独出资设立; (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第十一条 出资人设立公司应当订立协议,明确各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期间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宗旨;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四)公司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 (七)股东的权利、义务;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 (九)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和任期; (十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 (十三)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五)公司章程订立日期; (十六)股东认为应订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股东每人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公司的登记注册,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的股本总额。不同行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公司不得公开向外募股。第十五条 股东应按本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督促股东按期缴纳出资。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出资。 股东的全部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 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经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并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的手续。第十八条 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登记日期; (二)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总额、现注入的出资额和注入日期; (三)出资证明的签发日期。 出资证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第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应当置备记载下列事项的股东名册: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已注入的出资额及注入日期; (三)出资证明编号; (四)其他必备事项。第二十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股东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公司未能成立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