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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非专利技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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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非专利技术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境内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全额计税的

转让非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因此 ,企业转让商标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转让非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  1、账务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办法纳税,法定税率为33%,但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暂减按按27%税率计算缴纳。  (注):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东莞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序号  行业  所得税带征率(%)  适 用 范 围  1  工业生产  5  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除"三来一补"企业)  2  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3  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  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  1  个人房屋出租  4  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  5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桑拿按摩、沐足  5  娱乐业  5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  6  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如展览、培训、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  7  交通运输  5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8  建筑安装  2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9  销售不动产  3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0  转让无形资产  2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11  其他行业  2  凡上述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  注:(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ⅹ带征率。  (4)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5)本表按税款所属时期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得税征收如有新的规定,则应依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法定税率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条例第三条  二、两档照顾性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9号 1994年5月13日  三、金融保险企业适用税率规定  从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国税发(1997)5号 1997年2月19日  四、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的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8]29号 1998年3月2日  五、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  (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有过度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4)财税字第017号 1994年4月18日

非专利技术转让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一)(二)(三)可知,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

非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专利技术转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转让非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

优惠政策如下: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扩展资料: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是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相关税费是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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