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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增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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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增刊的规定

你投稿的时候,如果录用了,正规期刊会告诉你是正刊刊期还是增刊。如果是你找不靠谱的机构发表,他们可能会对你隐瞒这个也之后才能知道。如果你收到刊物了,去知网检索。你所发表的刊期不是正常的刊期数,比如一个月12期,而你是Z什么的,那你就是增刊了。如果还是不明白,你去淘淘论文网上阅读下相关的文章吧。

建议不要发增刊现在评职称,增刊一般不算分了,连普通的刊物都比不上,更不要提算不算核心了。也有个别单位算分的,不过这样的单位不多。你问问你们单位人事处,如果算分的话,就发增刊,增刊版面费底,而且文章及其容易通过。报刊逢纪念日或有某种需要时增加的篇幅或另出的册子。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每本合法期刊,一年可以出两期增刊,增刊文章不被中国期刊网收录,(现在也有少数期刊的增刊被期刊网收录了)而增刊与正刊相比,虽然其不为非法刊物,但在质量上远远不如正刊物。因此增刊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学校,事业单位等评定职称时不被认可。说白了,增刊就是为了增加编辑部的收入才出的,因为增刊都是公开收费的。

报刊特殊需要临时增加的篇幅。1、报刊逢纪念日或有某种需要时增加的篇幅或另出的册子2、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每本合法期刊,一年可以出两期增刊,增刊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刊号都是与正常周期出版的刊物完全一致的,不能称之为非法或违规出版物。3、大众期刊的增刊一般用来出版专辑、合集或纪念特刊。

增刊肯定不是核心,而且连普通期刊都不如,评职称不会承认的。不要以为正刊是核心增刊也是核心,那是很弱智的。呵呵,如果不明白可以找我说。

期刊增加页码怎么规定的

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 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期刊类:【格式】:[序号]作者 篇名[J] 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1] 袁昊 “改革”还是“改良”——班级授课制带来的思考[J] 安徽文学,2011(11):249-专著类:【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1] 覃兵课堂评价策略[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31-学位论文:【格式】[序号]作者 篇名[D] 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1]段燕芳 教学地图的运用对初中生构建脑中地图的影响[D] 吉林:东北师范大学,2009:1-报纸类:【格式】[序号]作者 篇名[N] 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1] 曾居仁,汤苾 贵州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方案[N] 中国气象报,2008-12-09(001)论文集:【格式】[序号]作者 篇名[C]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1]靳鹤龄,李明启 全球变暖趋势下青藏高原沙漠化发展趋势[A]三江源区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高级学术研讨会论文摘要汇编[C] 西宁: 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研究报告:【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1]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9-专利文献: 【格式】[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1]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8,1983-08-12.国际、国家标准 :【格式】[序号]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1] 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电子文献 :【格式】[序号] 作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 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1] 万锦柔.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DB/CD].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条例:【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译著:【格式】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中译本前要加国别)[1]  M奥康诺尔著,王耀先译.科技书刊的编译工作[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56参考来源:CSDN博主「love666666shen」

没有规定,不过出于装订方面的考虑,16开的一般是32、48、64、72、96,以16为倍数,或者增减8页。

创办期刊的规定

首先要填期刊出版登记表再去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刊号,条码。最后办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轻工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建设的发展,加强科技刊物的管理,使轻工业科技期刊更好地为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以报道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定期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凡轻工业部机关各厅、司、局、部属各公司,研究所、设计院、轻工业院校、各轻工行业协会、学会及全国轻工业专业科技情报站出版的科学技术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地方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轻工业科学技术期刊。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包括综合性期刊、学术性期刊、技术性期刊,检索性期刊和科普性期刊五大类。第五条 凡经国家科委、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范围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  (一)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在国内外公开订阅、销售、交换或赠送。  (二)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六条 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七条 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是轻工业部科学技术期刊的归口管理部门。具有如下职责:  (一)对轻工业系统全国性科学技术期刊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并负责轻工业全国性科学技术期刊的审批协调工作。  (二)了解和检查办刊情况,组织编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协调解决各编辑部在办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办刊质量的提高。  (三)定期召开编辑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期刊工作经验交流。负责组织期刊和编辑人员的评选优秀期刊、先进个人和进行奖励工作。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八条 凡创办轻工业全国性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刊应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编辑部的挂靠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主管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并负责保密审查;  (四)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印单位;  (五)有健全的编辑部,由具有高级职称并熟悉编辑业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期刊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编辑,一般季刊或半年刊的专职编辑人员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有相应的编务人员。  (六)公开发行的期刊,其编辑部应有处理外文稿件和书信文件能力的编辑,主要文章应附有英文摘要。第九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一式两份)报送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经审核同意后送国家科委审批,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承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与国外有关机构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  (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二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省合作办刊,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已办正式期刊如须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按第九条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已办正式期刊如须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机构的,应报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审批,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备案。

期刊的刊名位置规定

学术期刊封面的主要功能是在读者和期刊之间构建信息传达的视觉桥梁,文字的视觉艺术首先是一种艺术造型的元素,不同的字体具有不同的独立性,给人以不同的视觉感受。以下为您推荐的期刊封面设计原则。⒈规范性我国《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等明确规定,期刊封面上应标明以下项目:第一,刊名。包括可能出现的并列刊名和副刊名。第二,出版年月、卷期号。第三,责任人(包括主办者或编辑者或主编)。第四,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第五,期刊的单本或合订本超过一定厚度应在书籍上印载刊名、卷号、期号和出版年月。第六,封面上的数码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中文书刊名称拼写基本上以词语为书写单位。每个词第一个字母要大写。因设计需要,也可以全用大写。期刊的刊名(包括副刊名)应当尽量简短、明了,必须符合该刊所涉及的特定学科与知识领域。使用缩写刊名时,应以直观和不引起误解为原则。不论刊名出现在期刊的任何位置上,都应使用统一名称。封面应准确标注期刊信息。期刊的封面(包括封二)上应标示刊名(包括副刊名)、卷次、期次和年份,必要时可标示编辑者。凡数字一律用阿拉拍数字表示。厚度超过6毫米的期刊,应在书脊上重复标示上述项目。期刊的封面设计形式应力求稳定,在封面上不宜刊登广告。刊名应置于封面的显要位置上,并用一般读者容易辨认的字体标示。附有索引的期刊应在封面上标明。封面(包括封二)不编入期刊的连续页码。关于中国标准刊号的印刷位置,国标规定:对于期刊,除应印在版权标志位置处外,还应将国际标准刊号(ISSN)部分印在封面的右上角,国内统一刊号部分印在封四下方。⒉艺术性期刊封面设计要努力提升符合期刊内容的美学价值,从版面的空白预留、分割背景、构图形式、色彩搭配、布局安排等方面,设计出符合期刊特质并富有鲜明个性的艺术风格。风格即个性。学术期刊的封面是与期刊品牌紧密相关的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形象。学术期刊封面应能显示该期刊独特的视觉效果和文化内涵,艺术风格明显,具有标志性意义。封面的构成形式及分割基调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编辑出版者的办刊理念和学术追求,反映刊物内容的学科专业范围,特定读者群定位。《Nature》封面以几乎满行的`分量在顶上的中心位置放置刊名,显得醒目,以当期最有影响力的一篇文章中的图片作为封面画面的主要构成元素。⒊创新性创新是进步的灵魂,是学术期刊发展的动力。期刊要成为名牌,必须全面追求创新,从出版内容创新、出版方式创新、出版企业制度创新到期刊封面都需要创新,使自己具有独特的魅力。期刊封面设计中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具有自己的个性和特色,能吸引更多的读者视线。封面的特色首先反映在色彩和图片上,能让读者在众多的刊物中一眼就能找到自己喜欢的刊物。封面设计应该形成多样性、风格化、精品化的特点。学术期刊封面设计的方法和设计理念更加具有新意。

期刊发布广告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  (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第八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交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有效复制件。第十四条 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第十五条 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增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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