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问卷调查分析本次活动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489份,回收率为8%,由于本次问卷调查样本数量相当大,因此本次调查的结果准确性应当较高,但由于取样的对象过于集中在在校大学生以及18-25岁的本科生,因此本次调查结果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在校大学生。一、本次问卷对象基本情况年龄:12-18岁7人,18-25岁452人,25-35岁27人,35-45岁1人,45岁以上2人。性别比例:男性249人,女性240人。3、文化程度:本科以下7人,本科417人,硕士49人,博士2人,未填14人。4、职业:二、问题分析问题2:您认为下列哪些属于知识产权?(多选)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商业秘密 厂商名称 原产地名称 不正当竞争调查分析:以上各选项均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选项被选中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选项,可见在校大学生对于该三项权力的认识度较高,而对其余知识产权则较为陌生,尤其是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只有约7%的人选择了该项,看来绝大多数学生并不知道反不正当竞争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问题3:下列专利的种类,你知道的有:(多选)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调查分析:有97%的人知道发明专利,而其他两种专利知道的人则大为减少,可见在进行知识产权宣传时对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这两类专利还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深大众对于专利含义的认识。问题4:您对下列词语含义比较了解的是:(多选)世界知识产权日 WIPO TRIPs 自主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调查分析:各选项的选中率普遍偏低,说明大众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了解很少,选中率较高的两项很可能只是由于属于含义较宽泛的名称因而被较多人选中,答卷人未必知其确切含义。而其他几个具体的名称和概念选中率非常低,其中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26%的人表示知道,而TRIPs协议仅有13%的人表示知道,鉴于这两个名词较为专业,表示知道的人必然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了解,再排除一部分不规范选项后可以推定掌握了一定程度知识产权知识的学生大约在10%左右。问题5:您是否学习过知识产权课程:1.是 否调查分析:仅有13%的人表示学过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其余87%的人表示未接受过相关课程的培训。说明在校学生对知识产权课程的学习还很不够,相关课程设置存在较大空白。此外有过课程学习的人数比例与问题4中TRIPs选项的选中率相同,均为13%,这也验证了在问题4分析中所做出的推定。问题6:您对于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主要来自哪些途径:(多选)课堂学习 互联网 报刊电视新闻报道 知识产权书刊资料 相关工作经历 其他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学生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和报刊电视来获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在我国,网络和电视确实是宣传知识产权知识的好渠道,一方面,它不受地域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而且网络与电视的普及率又非常之高,很多偏远地区都能看到电视;另一方面,网络和电视节目直观生动更易于为公众接受,因此在以后的宣传或推广中,应当以网络和报刊电视作为主要的传播媒介。问题7:您认为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十分重要 比较重要 一般 不重要问题分析:认为不需要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的比例为0%,说明大众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意识到了知识产权与自身生活的密切联系,有想要去了解这一制度的需求。而87%的人认为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是十分重要或比较重要的,这也反映了学生对开设相关课程的态度:绝大部分的人是支持和期待的。问题8:您认为盗版产品的主要流通方式是:(多选)直接购买 网络下载 借用、租用 其他问题分析:大家认为网络下载和购买的确是盗版的主要流通模式,其中网络下载是大家认为盗版最主要的流通方式。问题9:您是否购买过盗版书或光盘,如果是,您购买盗版的原因是:(多选)正版太贵,不划算 盗版和正版的质量差不多,盗版更加便宜实惠盗版书的卖家多,买时方便 大家都买,我买也无所谓问题分析:对于购买盗版的原因,大部分的人认为盗版与正版差不多和正版价格过高是自身购买盗版的原因,说明正版与盗版的差异性太小而且大多数人对于正版价格仍难以接受。这两点也应作为正版产品的改进方向。此外此次调查中有2%的被调查者表示从不购买盗版,也大致能反映具有强烈正版意识的消费者比例。问题10:您认为购买盗版或冒牌商品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但是现在没人会追究 属于不道德的行为这是个人喜好,无所谓 大家都这么做问题分析:有75%的被调查者认为购买盗版属于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说明大学生已普遍具有了一些版权意识,也认识到了购买盗版是不对的行为,这对于今后知识产权的推广无疑是个好消息。但由于中国目前的大环境,还有相当一部人对于购买盗版或冒牌商品持无所谓的态度,但随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之后,购买盗版产品也被归入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很有必要在这点上加强对大众的宣传教育。问题11:在您购买商品时是否会注意到“®”、“©”这两个标记:注意过,并知道这两个标记的含义 注意过,不知道这两个标记的含义似乎看到过 没有注意过问题分析:对于注册商标和版权这两个生活中经常会遇见的标志,仅有21%的人表示知道,可见对于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亟待加强。问题12:您是否愿意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如果您有机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您更愿意从事以下哪一类型的工作: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代理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政府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其他问题分析:企业和政府是被选中的主要就业方向,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大众认为知识产权主要是企业与政府工作范畴内的事务。问题13:您认为知识产权工作包含哪些环节:(多选)创造 管理 运用 保护 代理 宣传认为哪个环节最重要:问题分析: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被视为知识产权最为重要的环节。也可看出大部分大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代理并不了解。您认为目前社会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盛行的主要原因:缺乏知识产权意识 法律及制度不健全 社会经济水平不高问题分析:过半的人认为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是侵权盛行的原因,显示了今后知识产权教育的必要性和突破点,35%人表示相关法律及制度不健全,由于此次调查对象大部分并不了解知识产权,因此该项的选择多半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满意的直觉反映。而只有12%的人表示经济水平是侵权盛行的原因,也反映了经济因素对于大家在购买正版时已并非决定因素了。以下行为你认为是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是:(多选)生产冒牌产品 将公司的正版软件复制一套回家使用 复制正版影碟送给朋友观看 购买盗版光碟 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购买正版光碟后转为MP3并供人网上下载问题分析:全部选项均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从图表可以看出只有生产冒牌产品、购买盗版和销售盗版产品被大部分人认为是侵权行为,而对于其他三项绝大部分被调查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很有必要对于这三项内容着重予以宣传教育。您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环境:事关中国未来发展,急需加强 已比较完善 问题太多,表示担忧 知识产权保护似有过度之嫌 急需与国际标准看齐,因为中国已加入WTO问题分析:仅有2%的被调查者表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满意,而认为现状应该改善、问题太多和需要与国际接轨的比例则分别是57%、51%和22%,不难看出绝大部分大众对于保护现状不满意。如果有可能,你是否愿意加入知识产权的保护:愿意 暂时没考虑,以后或许会 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才会 无所谓 不愿意问题分析:0%表示不愿意加入知识产权保护,1%的人表示无所谓,其他99%均表达了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意向,说明大学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度和支持度都很高。三、被调查者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您对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还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应扩大宣传 建议人数:146人 开设知识产权讲座 建议人数:48人 多让大众参与 建议人数:17人 深入学生相关专业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意识 建议人数:15人 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建议人数:10人 加强侵权打击力度 建议人数:10人 进一步完善法制 建议人数:7人 与企业加强联系 建议人数:5人 希望宣传更加生动,比如播放相关宣传片等 建议人数:5人 开展竞赛,征文等系列活动 建议人数:5人 鼓励大家开展知识共享活动 建议人数:4人 请知名人士来开展讲座 建议人数:3人 开设知识产权宣传栏 建议人数:2人 开展班级宣传 建议人数:2人 不能只注重一时的宣传更应该带来长期的意识培养 建议人数:1人 举办知识产权模拟法庭让大家有更直观的了解 建议人数:1人 要与学生实际问题挂钩 建议人数:1人
抵制盗版希望采纳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
一、第一条改为“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第四条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第一款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六、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第一款改为“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七、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九、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十、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十一、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修改后的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等条款中的“案件承办人员”改为“执法人员”。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令(第61号)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 长 田力普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